浅谈环境污染中的损害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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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环境污染中的损害事实

浅谈环境污染中的损害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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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污染中的损害事实,一般认为损害事实包括了财产损害、人身损害和精神损害三种,但是在环境侵权领域出现了一种新的损害事实即环境权益损害。

由侵权行为法的本质和社会功能决定的,侵权行为之构成,必须以损害事实为要件。侵权行为法的主要功能之一在于其补偿性,即对受到侵害的权益给予某种适当的补偿,使其尽可能恢复到受损害前的状态。因此,侵权行为法只能要求对已造成的损害进行补救,而不可能也无必要对未产生任何损害的行为进行惩罚或要求行为人赔偿。[1]可见,损害事实是任何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无损害即无责任。因此,在实践中,是否存在损害事实是认定侵权行为能否成立的关键。但是损害的内涵和外延随着社会的发展是不断变化的,一些特殊的侵权领域,也对损害事实进行着修正和发展。传统侵权法上,一般认为损害事实包括了财产损害、人身损害和精神损害三种,但是在环境侵权领域出现了一种新的损害事实即环境权益损害。

一、问题的提出

(一)据以研究的案例

1、案情概要

原告陆耀东因与被告上海永达中宝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2]

发生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纠纷,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查明,原告陆耀东的居室西侧与被告永达公司经营场所的东侧相邻,中间间隔一条宽15米左右的公共通道。永达公司为给该经营场所东面展厅的外部环境照明,在展厅围墙边安装了三盏双头照明路灯,每晚七时至次日晨五时开启。这些位于陆耀东居室西南一侧的路灯,高度与陆耀东居室的阳台持平,最近处离陆耀东居室20米左右,其间没有任何物件遮挡。这些路灯开启后,灯光除能照亮永达公司的经营场所外,还能散射到陆耀东居室及周围住宅的外墙上,并通过窗户对居室内造成明显影响。在陆耀东居室的阳台上,目视夜间开启后的路灯灯光,亮度达到刺眼的程度。陆耀东为此于2004年9月1日提起诉讼后,永达公司已于同年9月3日暂停使用涉案路灯。

2、裁判要旨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以下简称环保法)的规定,环境是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路灯灯光当然被涵盖在其中。环境污染对人体健康造成的实际损害结果,不仅包括那些症状明显并可用计量方法反映的损害结果,还包括那些症状不明显且暂时无法用计量方法反映的损害结果。光污染对人体健康可能造成的损害,目前已为公众普遍认识。夜间,人们通常习惯于在暗光环境下休息。永达公司设置的路灯,其射入周边居民居室内的外溢光、杂散光,数量足以改变人们夜间休息时通常习惯的暗光环境,且超出一般公众普遍可忍受的范围,光污染

程度较为明显。在此情况下,陆耀东诉称涉案灯光使其难以安睡,为此出现了失眠、烦躁不安等症状,这就是涉案灯光对陆耀东的实际损害。被告永达公司开启的涉案路灯灯光,已对原告陆耀东的正常居住环境和健康生活造成了损害,构成环境污染。经查,涉案路灯不属于车站、机场、公路等公共场所为公众提供服务而必须设置的照明、装饰用灯,只是永达公司为自己公司的经营便利而设置的路灯。永达公司完全有条件以其他形式为自己经营场所的外部环境提供照明,或者通过采取遮挡等必要的措施来避免自己设置的路灯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永达公司主张的涉案路灯用于其经营场所的正常环境照明,是经营所需的必要装置的辩解理由,不能成为其侵权行为的合理免责事由。尽管陆耀东只主张永达公司赔偿其损失1元,但因陆耀东不能举证证明光污染对其造成的实际损失数额,故对该项诉讼请求亦不予支持。综上,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于2004年11月1日判决:一、被告永达公司应停止使用其经营场所东面展厅围墙边的三盏双头照明路灯,排除对原告陆耀东造成的光污染侵害。二、原告陆耀东的其余诉讼请求,不予支持。[3]

(二)本案所涉及的法理问题

本案的关键涉及两个法律问题:一是是否存在环境污染的损害事实,二是被告在本案中应该承担何种责任。

环境污染是指人类在生产和生活活动中,向环境排放了超过自净能力的物质或能量,使得环境化学、物理、生物等性质发生变异,从而导致环境质量下降,破坏生态平衡或者危害了人类正常生存和发展的条件[4]。环境污染即狭义的环境侵权。一般认为

环境侵权包括两个方面: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本文旨在探讨环境污染即狭义上的环境侵权中的损害事实。环境侵权是一种特殊的侵权行为,因此,研究环境侵权中的损害事实有必要首先考察侵权法中的损害事实。

二、侵权法中的损害事实

(一)损害事实的历史性分析

在日常生活中所使用的损害概念并没有精确的含义,损害可能包括了在任何情况下某一个人或组织的价值的任何形式的减少。但是侵权法中的损害就明显区别于一般意义上的损害概念。在侵权法中,损害赔偿的目的是为了受害人的某种合法的利益得以恢复。为了达到这种目的,侵权法中的损害事实仅包括那些有侵害所致的损失并且为使受害人的权利得以恢复,利益得以满足,而由致害人赔偿的这样一种情况。然而,对于侵权法中的损害的概念,其内涵和外延也处在不断发展之中。

在近代的侵权法中,无论是大陆法国家还是英美法国家,都是以金钱衡量作为判断损害是否存在的标准。基于罗马法债务必须具有金钱价值的观念,大陆法国家总是把那些无法用金钱衡量的侵权行为后果排除在损害之外。而英美法国家的非财产损害以同时造成了物质损害为要件的理由,也同样排除了非金钱的损害,即使承认也认为它仅仅是一种派生的。

在瑞士,损害一词仅指金钱损失,非金钱损害的赔偿在概念上是不成立的。捷克法学家卢比在《关于私法中的预防和责任》一书中,将一切不涉及经济因素的破坏同法律上的损害概念作了区别。在前苏联,至五六十年代,对损害概念的理解也仅仅局限

在财产损失的范围内,认为损害就是可以用货币计量的损失,以至于损害通常被称之为损失。

在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颁布之前,侵权法中的损害的概念仅指某种财产损害,包括对受害人的财产的直接损害和因对人身侵害而引起的经济损失。如《民法教程》认为:侵权损害是指侵权行为造成他人(包括公民和法人)财产损害和人身损害。我们这里所讲的对人身损害的赔偿,仅是指用对人身伤害,致残或死亡而引起的经济损失。[5] 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越来越认识到只在财产损害的范围来讨论损害的概念是远远不够的。1900年德国民法典首先提出了非财产损害的概念。其后,比利时、法国、意大利及英国法院也赋予由于遭受损害而不能感受到他们的人生快乐的那些人以精神损害赔偿。[6]在阿拉伯国家的新民法典中,狭窄的损害概念已被抛弃,而是赞同损害的概念也包括非财产损害。[7]在前苏联,70年代以后,以希米诺娃和马列英为主要代表的苏联民法学家,对非财产损害进行了深入的探讨。希米诺娃指出:对于这个问题,目的并非在于用金钱来评价苏联人的健康和生命,而在于多少缓和一下导致受害人遭受痛苦的受害结果,推出这一制度的基本依据,是对非财产损害给予满足的公正程序。[8]马列英则进一步指出,应该从用金钱评价来实现保护受害人权利的绝对观念中解脱出来,从而打开由加害人赔偿精神损害的通路。[9]

在我国,《民法通则》的颁布,从立法上肯定了精神损害的物质赔偿问题。在《民法通则》中规定了对几种人格权的损害可以导致加害人承担赔偿责任。如《民法通则》第119条规定:侵害

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第120条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法人的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适用前款规定。

从上述损害概念的历史分析过程中,可以看出,损害概念的本身也有其发展的过程。无论是大陆法国家还是英美法国家以及我国,对法律上的损害概念在不同的历史时期都有着不同的理解。损害的概念起初是狭窄的,单一的,随着历史的发展,损害概念的内涵不断丰富,外延不断扩大,以满足不断发展的社会需求。

(二)损害事实在我国的横向分析

侵权法发展到现在,对损害事实概念的界定仍然存在诸多学说,因此笔者拟对目前我国学者对其各种不同理解进行横向的分析比较,以找出其共同之处及差异所在。以下是几种代表性观点:损害事实是指一定的行为致使权利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利益受到侵害,并造成财产利益和非财产利益的减少或灭失的客观事实。[10]

损害是指引一定的行为或事件使某人受法律保护的权利和利益遭受不利益的影响。[11]

损害系指权利或利益受侵害时所生之不利益。易言之,损害发生前之状态,与损害发生后之情形,而相比较,被害人所受之不利益,即为损害之所在。[12]

损害即损害后果,是指受害人因他人的加害行为(举动)或者

物的内在危险之实现而遭受的人身或财产方面的不利后果。[13] 对这几种学说进行比较分析,可以得出:一、对引起损害之事由,各学者观点不同,分别有一定的行为、一定的行为或事件、加害行为(举动)或者物的内在危险之实现二、对损害的对象,分别有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利益、权利和利益、权利或利益、人身或财产,可见,多数观点认为,除了传统侵权法中对权利的侵害,对利益的侵害也是一种损害事实,由此,侵权法所保护的范围进一步扩大,但是,具体包括何种利益,均没有详细说明;三、对损害的后果,都认为是一种不利益或不利后果,而非仅限于财产的损失。

由此可见,损害事实的内涵和外延都得到了进一步的丰富和扩展,因为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人们希望法律所保护的权益范围也会不断扩大。这同时也为一些特殊领域的侵权行为提供了法律依据。

三、环境污染中的损害事实

环境污染作为一种特殊的侵权行为,其损害事实一方面要适用侵权法上的一般规定,另一方面,环境污染相比一般侵权行为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因此,必定会对侵权法的一般规定有所修正和发展。

关于环境损害事实,环境法学者对其有着不同的定义。有学者认为环境损害的事实即环境侵权造成的环境损害后果,具体包括财产损害、人身损害和环境享受损害三种。[14]也有学者将其定义为环境损害是指环境侵权行为给他人造成环境权益、财产和人身权益,以及其他权益的损害,包括财产的损害和非财产的损

害。[15]还有学者认为污染环境的损害事实主要是指污染或危害环境的行为致使国家的、集体的财产和公民的财产、人身受到损害的客观事实。环境侵权造成的损害事实可分为财产损害、人身损害、精神损害以及环境权益的损害等四类。[16]

对上述学说加以比较可以看出,虽然在语言描述上各不相同,对环境损害事实包括的种类也有不同观点,但是对环境侵权损害事实的界定都包含了一种侵权法中所没有明确规定的新的损害事实类型,即环境权益损害或称环境享受损害。

环境权益的损害是指环境因素被污染、破坏导致环境质量下降,影响了人们拥有健康、安全、舒适、宁静、优美的环境的权利。[17]环境权益的损害是客观存在的,而且是环境侵权中最常见的,随着经济社会文化的发展,公民对这方面的法律保护要求也必定会不断提高。正如近代侵权法中损害从财产损害扩展到非财产损害是一种社会的进步,现在将损害从人的损害扩大到环境的损害[18],也是社会发展的必然。我国现在的侵权法理论中,侵权法所保护的范围已经从权利扩展到利益。环境权益就是一种环境上的利益,应当属于侵权法中所保护的利益的范畴,是利益在环境保护法中的一种具体形态。环境污染中的损害事实同时,这一点在我国环境立法中已有所体现。《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90条第2款规定:对破坏海洋生态、海洋水产资源、海洋保护区,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害的,由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代表国家对责任者提出损害赔偿要求。其中海洋生态的破坏就是一种对环境利益的损害。所以,环境权益损害同样是一种受侵权法调整的损害事实。因此,应当在环境立

法中进一步规定环境权益损害事实,在司法实践中,完善对其的救济。鉴于目前对环境权益损害的系统分析较少,笔者下文将从特点、构成要件和责任承担方式三个方面对其进行全面的论述。

工业革命以来西方主要国家的重大环境污染与治理

工业革命以来西方主要国家的重大环境污染与治理 今日的中东部地区多日的雾霾应个景。看来污染问题并不是中国特有的现象,根 治污染也不是任何一个政府可以一蹴而就的行为。这也许是一个国家工业化所必须经 历的困难和一代人甚至两代人注定要付出的代价。也许今天我们看到欧美日的富二代 们享受着碧水蓝天煞是羡慕,那让我们也关注下当年他们的父辈与祖辈所经过的日子,这也许是我们所要或者正在经历的。 环境污染由来已久。早在14世纪初,英国就注意到了煤烟污染;17世纪伦 敦煤烟污染加重时,有人着文提出过改善大气品质的方案①。不过直到这时,污染只 在少数地方存在,污染物也较少,依靠大自然的自净能力,尚不至于造成重大危害。 环境污染发生质的变化并演变成一种威胁人类生存与发展的全球性危机,则始于18 世纪末叶兴起的工业革命。现代经济史和社会史学家普遍把工业革命视为人类或“南 一北”差距的分水岭②,同样的,我们也可以把这场革命视为人类环境污染史的分水岭;又由于“从影响全球和区域的环境问题看,主要责任直接或间接地来自工业发达 国家”③,因此,地考察西方主要国家自工业革命以来环境的污染与治理,审视西方 人对待自然的认识或态度,明确树立科学的环境价值观的重要性,就不仅具有学术价值,而且具有现实参考意义。 一、18世纪末--20世纪初环境污染的发生① 从18世纪下半叶起,经过整个19世纪到20世纪初,首先是英国,而后是欧洲其他国家、美国和日本相继经历和实现了工业革命,最终建立以煤炭、冶金、化工 等为基础的工业生产体系。这是一场技术与经济的革命,它以蒸汽机的改良和广泛应 用为基本动力。而蒸汽机的使用需要以煤炭作为燃料,因此,随着工业革命的推进, 地下蕴藏的煤炭资源便有了空前的价值,煤成为工业化初期的主要能源。新的煤矿到 处开办,煤炭产量大幅度上升,到1900年时,世界先进国家英、美、德、法、日五 国煤炭产量总和已达6.641亿吨。煤的大规模开采并燃用,在提供动力以推动工厂 的开办和蒸汽机的运转,并方便人们的日常生活时,也必然会释放大量的烟尘、二氧 化硫、二氧化碳、一氧化碳和其他有害的污染物质。 与此同时,在一些工业先进国家,矿冶工业的发展既排出大量的二氧化硫, 又释放许多重金属,如铅、锌、镉、铜、砷等,污染了大气、土壤和水域。而这一时 期化学工业的迅速发展,构成了环境污染的又一重要来源。另外,水泥工业的粉尘与 造纸工业的废液.也会对大气和水体造成污染。 结果,在这些国家,伴随煤炭、冶金、化学等重工业的建立、发展以及城市化的推进,出现了烟雾腾腾的城镇,发生了烟雾中毒事件,河流等水体也严重受害。 英国作为最早实现工业革命的国家,其煤烟污染最为严重;水体污染亦十分 普遍。除英国外,在19世纪末期和20世纪初期,美国的工业中心城市,如芝加哥、

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案例内容有哪些

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案例内容有哪些 1、财产损害赔偿 2、人身损害赔偿 3、精神损害赔偿精神损害是指因侵权行为所引起的受害人精神上的痛苦和肉体上的疼痛。如原告因住宅附近的噪声污染而致神经衰弱。在英美法中,受害人死亡,其近亲属得主张精神损害,而在对人身或人格侵害的案件中,受害人均可就疼痛、痛苦或其他精神方面的损害主张救济。 热点推荐:侵权行为网络侵权侵权责任法侵犯肖像权 隐私权侵犯名誉权民事责任过错责任 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我国的环境问题也日益突出,环境与人类息息相关。随着环境损害的日益加剧,环境保护已成为全人类普遍关注的大问题。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案例层出不穷,那么环境污染损害产生的原因是什么?环境损害的特性是什么?承担 环境污染损害赔偿责任的具体要求是什么?下面将针对这些问题向您进行详细的解答。 一、环境污染的概念

环境污染是指人类直接或间接地向环境排放超过其自净能 力的物质或能量,从而使环境的质量降低,对人类的生存与发展、生态系统和财产造成不利影响的现象。具体包括:水污染、大气污染、噪声污染、放射性污染等。 二、环境污染源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1)、工厂排出的废烟、废气、废水、废渣和噪音; (2)、人们生活中排出的废烟、废气、噪音、脏水、垃圾; (3)、交通工具(所有的燃油车辆、轮船、飞机等)排出的废气和噪音; (4)、大量使用化肥、杀虫剂、除草剂等化学物质的农田灌溉后流出的水。 (5)、矿山废水、废渣。 (6)、机器噪音,电磁辐射,二氧化碳污染 (7)、空气中主要污染物有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粒子状污染物、酸雨。 三、环境污染损害产生的原因

1、人口过度增长:庞大的人口对粮食等农产品需求大增,迫使人们高强度使用耕地,乱砍滥伐,以致大量土地被破坏,森林被毁,生态失衡,自然灾害频繁,污染危害加重。 2、环境法律意识淡薄。 3、环境执法不严。 四、环境损害的特性 1、社会危害性。 2、价值性。 3、环境损害的间接性。 4、环境损害的复杂性。 5、环境损害的多元参与性。 6、环境损害的缓慢性。 五、环境损害赔偿的确立 1、2015年11月,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的目的是健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使违法企业承担应有的赔偿责任,使受损的生态环境得到及时的修复,破解“企业污染、群众受害、政府买单”的不合理局面。

农村环境污染现状

1.农村环境污染现状 1.农村环境污染现状 据有关资料显示:我国农村有3亿多人喝不上干净的水,其中超过60%是由于非自然因素导致的饮源水质不达标;农村人口中与环境污染密切相关的恶性肿瘤死亡率逐年上升,等等2.原因分析 与城市系统、严密的环境保护监督管理相比,农村环境规划在农村难见身影,农村环境保护监督管理欠缺。致使农村环境保护形势越来越严峻,环境监测、环境监理和环 生产、工业三大污染。生产、工业三大污染。从生活污染来看,由于农村很少有垃圾、污水处理设施,再加上农民环保意识的缺乏,生活垃圾随手乱扔,生活污水随意排放。从生产污染来看,农民在使用化肥、农药上缺少科学性.流失的化肥、农药和随手扔掉的农药瓶, 很容易造成水体和土壤的污染。从工业污染来看,国家对环保的重视程度日益增强,城镇的环保“门槛”也越来越高,那些高污染、高能耗的工业企业很难在城镇立足.于是转向广阔的农村.也正因此,农村的环境正在不断恶化 3.应对措施 加强宜传引导,提高农民环保意识。常言道“唯有净土,才有洁食”。我们要以转变农民生产生活方式为核心,提高农药化肥有效利用率,减少农业面源污染。大力发展有机、绿色生态农业,确保“米袋子、菜篮子”食品安全。归根结底,造成农村环境污染最根本的原因还是人们的重视程度不够,必须动员全社会力量共同参与生态新农村的建设。我们应加大农村环境保护的宣传力度,切实提高农民对环境保护重要性的认识和理解,引导他们清洁生产、文明生活。可以通过环境替示教育这一有效形式,用身边的反面案例,使广大干部群众从内心深处受到震撼和教育。抓住新农村建设的大好机遇,把“环境怡人、村镇宜居”理念充实到“村容整洁”的总体要求中,抓好改厨、改厕、改圈及沼气池建设,让农村的村容整洁起来,乡风文明起来,居住环境怡人起来。 构建保障机制,提高农村环境质量。 把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作为各级干部培训的重要内容,提高其遵守环境保护的自觉性。坚持特色经济与绿色经济齐抓共促,在调整产业结构、发展特色经济的同时,体现生态保护的绿色观念。大力推广农村生活污水和垃圾处理、废弃物综合利用等实用技术,加快建立生活垃圾处理体系。大力推广平衡施肥、精量施肥技术和生态防治技术,从源头上控制化肥和农药的大量施用。大力推广‘节水灌溉技术,提高农业用水、用肥的效率。遵循资源化、无害化、减量化的原则,加快规模化畜禽养殖企业污染治理; 化畜禽养殖企业污染治理;严格执行畜禽养殖业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科学划定养殖区.限养区、禁养区,关闭取缔禁养区内的养殖企业.加强畜禽养殖企业监管. 杜绝工业污染,保障农村饮水安全. 把农村环境保护和建设规划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保证必要的人力、物力、财力投入.按照环境功能区划、工业企业相对集中的原则,合理规划村镇工业布局,实行污染集中控制与治理。坚决淘汰污染严重的生产工艺和设备,防止“十五小”、“新五小”企业在农村地区死灰复燃,防止污染由城市向农村转移.针对不同情提出保护水源地的具体措施,切实保障农民群众的饮水安全。加快小城镇、农村新型住宅社区污水处理建设步伐,让农民喝上干净卫生的水。进一步加大农村生态环境保护执法力度,扎实开展专项执法检查,依法查处农村环境违法违纪问题。

浅谈化工与环境污染

浅谈化工与环境污染 班级:化工1204班 姓名:常月 学号:12110432

通过化工专业概论这一堂课,让我对本专业有了较为系统的了解,化学工业是从19世纪初开始形成,并发展较快的一个工业部门。化学工业是属于知识和资金密集型的行业。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它由最初只生产纯碱、硫酸等少数几种无机产品和主要从植物中提取茜素制成染料的有机产品,逐步发展为一个多行业、多品种的生产部门,出现了一大批综合利用资源和规模大型化的化工企业,化学工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部门之一,它在各国经济发展中举足轻重。在西方发达国家化工总产值一般占国民生产总值的5%—7%,占工业总值的7%—10%,在我国,石油和化学工业的主要经济指标居全国首位,现阶段中国专用化学品工业企业必须抓住新的发展形势,加大科技创新,实现化学工业的结构调整,借鉴国外先进经验,加强自主研发能力,发展优势产业和优势产品,实现可持续发展。 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化学工业在国民经济生产和人们社会生活中扮演的角色也越来越重要,与此同时,不论是社会发展还是人们生活需要都要求我们向更深处去追求和探索,这就需要把化工产品进一步精细化,也就是精细化工。这同时也是我比较感兴趣的方面。 精细化工是当今化学工业中最具活力的新兴领域之一,是新材料的重要组成部分。精细化工产品种类多、附加值高、用途广、产业关联度大,直接服务于国民经济的诸多行业和高新技术产业的各个领域。大力发展精细化工己成为世界各国调整化学工业结构、提升一化学工业产业能级和扩大经济效益的战略重点。精细化工率的高低己经成为衡量一个国家或地区化学工业发达程度和化工科技水平高低的重要标志。精细化工产品按照大类属性分为精细无机化工产品、精细有机化工产品、精细高分子化工产品

我国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的归责原则是什么

我国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的归责原则 是什么 自从第一次工业革命开始,环境污染就已经开始,但是随着现代经济的迅猛发展,环境污染的速度已经远远大于环境自身的修复能力,从而造成了一些损害,我们称之为环境损害,那么环境损害赔偿的归责原则是什么,下面律师365小编就为您介绍,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热门城市:驻马店律师秦皇岛律师聊城律师平顶山律师安阳律师白城律师九江律师辽宁律师石家庄律师自从第一次工业革命开始,环境污染就已经开始,但是随着现代经济的迅猛发展,环境污染的速度已经远远大于环境自身的修复能力,从而造成了一些损害,我们称之为环境损害,那么我国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的归责原则是,下面小编就为您介绍,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一、我国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

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是指以何种根据确认和追究侵权行为人的民事责任,他所解决的是侵权民事责任之基础问题。在我国,环境侵权民事责任是采取过错责任原则,还是无过错责任原则,各专家学者对此众说纷纭。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和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民法通则是将环境污染作为一种特殊侵权行为使用无过错责任原则,除了民事基本法之外,有关环境保护的基本法均规定了无过错责任原则。如《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完全有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并经及时采取合理措施,仍然不能避免造成环境污染损害的,免予承担责任。”《水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五条第三、四款规定:“水污染损失有受害者自身的责任所引起的,排污单位不承担责任。”《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完全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经过及时采取合理措施仍然不能避免对海洋环境造成污染损失损害的,免予承担责任: (1)战争行为; (2)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 (3)负责灯塔或则其他助航设备的主管部门在执行职责是疏忽或者其他过失行为,安全是由于第三者的故意或者过失造成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的,由第三者承担赔偿责任。”也正是《海洋环境保护法》开创了我国环境污染无过错责任原则的先河。

当前农村环境污染现状及存在问题的调

当前农村环境污染现状及存在问题的调 Corporation standardization office #QS8QHH-HHGX8Q8-GNHHJ8

当前农村环境污染现状及存在问题的调研报告 随着乡镇企业的快速崛起和现代化农业的快速发展,居民在空间分布上迅速集中,在促进经济发展的同时,给农村环境带来了一定程度的破坏:农村的产业结构从和谐型转变成自然危害型,农村原有的具有强大环境自净能力的自然循环被破坏,原本可以自然消纳的生活污染物因超出环境自净能力而成害。现将农村环境污染现状及存在问题的调研情况报告如下: 一、当前农村存在的主要环境污染问题 目前,农村主要存在三类环境污染问题:1、现代化农业生产造成的各类污染。化肥、农药的大量施用不仅导致农田土壤污染,还通过农田径流造成了对水体的有机污染、富营养化污染甚至地下水污染和空气污染。由于大棚农业的普及,地膜污染也在加剧。由于地膜的不可降解性,残留地膜严重污染了土壤,使得农作物大幅减产。2、由于小城镇和农村聚居点的基础设施建设和环境管理滞后产生的生活污染。小城镇和农村聚居点的生活污染物因为基础设施差,管理制度欠缺或不完善而直接排入周边环境中,造成了“脏乱差”现象:如农村生活垃圾露天堆放、农村生活污水直排等问题,使得农村聚居点周围的环境质量恶化,对人群健康造成了威胁。3、乡镇企业及畜禽养殖造成污染。随着乡镇企业的快速崛起,给农村环境带来的压力日益俱增。受经济水平和科技、文化等因素影响,乡镇企业大多为技术含量低的粗放经营,污染治理水平不高。又因乡镇企业布局不合理造成污染分散,治理起来难度很大。同时畜禽养殖粪便还田的比例低、危害直接,不仅会带来地表水的有机污染和富营养化污染以及大气的恶臭污染,所含病原体也对人群健康造成了极大威胁。受此影响,农村大气、水体及土壤等生态环境日益脆弱。

环境污染物对健康损害的影响因素

环境污染物对健康损害的影响因素 环境污染物对机体健康能否造成危害以及危害的程度,受到许多条件的影响,其中最主要的影响因素为污染物的理化特性、剂量、作用时间、环境条件、健康状况和易感性特征等。 (一)污染物的理化性质 1.化学结构;2.物理特性 (二)剂量或强度 1.有害元素和非必需元素这些元素因环境污染而进入人体的剂量超过一定程度时可引起异常反应,甚至进一步发展成疾病,对于这类元素主要是研究制订其最高容许量的问题,如环境中的最高容许浓度。 2.必需元素这种元素的剂量-反应关系较为更杂,一方面环境中这种必需元素的含量过少,不能满足人体的生理需要时,会使人体的某些功能发生障碍形成一系列病理变化;另一方面,如果环境中这种元素的含量过多,也会引起程度不同的中毒性病变。 因此,对于这类元素不仅要研究和制订环境中最高容许浓度,而且要研究和制订最低供应量的问题。(三)作用时间 毒物在体内的蓄积量受摄入量、生物半减期和作用时间三个因素的影响。 (四)健康效应谱与敏感人群 在环境有害因素作用下产生的人群健康效应,由人体负荷增加到患病、死亡这样一个金字塔的人群健康效应谱所组成,如下图。 图:人群对环境异常变化的反应金字塔形分布 从人群健康效应谱上可以看到人群对环境有害因素作用的反应是存在差异的。尽管多数人在环境有害因素作用下呈现出轻度的生理负荷增加和代偿功能状态,但仍有少数人处于病理性变化,即疾病状态甚至出现死亡。通常把这类易受环境损伤的人群称为敏感人群(易感人群)。 机体对环境有害因素的反应与人的健康状况、生理功能状态、遗传因素等有关,有些还与性别、年龄有关。在多起急性环境污染事件中,老、幼、病人出现病理性改变,症状加重,甚至死亡的人数比普通人群多,如1952年伦敦烟雾事件期间,年龄在45岁以上的居民死亡人数为平时的3倍,1岁以下婴儿死亡数比平时也增加了1倍,在4000名死亡者中,80%名以上患有心脏或呼吸系统病患。

环境污染事件分级标准

环境污染事件分级标准 1、特别重大环境事件(Ⅰ级): (1)死亡30人以上,或中毒(重伤)100人以上; (2)因环境事件需疏散、转移群众5万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 (3)区域生态功能严重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存环境遭到严重污染,或因环境污染使当地正常的经济、社会活动受到严重影响; (4)因环境污染使当地正常的经济、社会活动受到严重影响; (5)利用放射性物质进行人为破坏事件,或1、2类放射源失控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 (6)因环境污染造成重要城市主要水源地取水中断的污染事故; (7)因危险化学品(含剧毒品)生产和贮运中发生泄漏,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污染事故; (8)造成跨国(界)的环境污染事件。 2、重大环境事件(Ⅱ级): (1)发生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中毒(重伤)50人以上,100人以下; (2)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存环境受到污染; (3)因环境污染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疏散转移群众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 (4)1、2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 (5)因环境污染造成重要河流、湖泊、水库以及沿海水域大面积污染,或县级以上城镇水源地取水中断的污染事件。 3、较大环境事件(Ⅲ级): (1)发生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中毒(重伤)10人以上、50人以下; (2)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地级行政区纠纷,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影响; (3)3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

4、一般环境事件(Ⅳ级): (1)发生3人以下死亡,中毒(重伤)10人以下; (2)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县级行政区域纠纷,引起群体性影响的; (3)4、5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 上述分级标准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条款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条款 来源:作者:日期:2011-06-25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凡依法设立并符合国家环保标准、产业政策,其场所及设备经有关环境保护管理部门验收合格的合法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本保单的有效转让需经保险人书面同意。 保险责任 第三条在保险期间或本保险合同载明的追溯期内,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保险地址内,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由于突发的意外事故导致污染物的排放、泄露、溢出、渗漏造成承保区域内第三者的人身伤亡或直接财产损失,并被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认定为环境污染责任事故,由受害人在保险期间内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香港、澳门及台湾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侵权经济赔偿责任的,视为保险事故发生,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第四条被保险人因发生保险事故需对承保地点/保险地址外进行清理而支出的合理的、必要的清污费用和施救费,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第五条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其它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经保险人事先书面同意,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六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或雇佣人员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 (二)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 (三)核反应、核辐射及放射性污染; (四)光电、噪音污染; (五)自然灾害; (六)硅、石棉及其制品;

关于农村环境污染情况的社会实践调查报告

关于农村环境污染情况的社会实践调查报告 实践报告主题:浙江农村环境污染情况调查 调查时间:xx年7月10日至7月24日 调查地点: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后溪镇棠村 调查方式:实地考察,口头采访 调查目的:通过调查发现目前农村环境污染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关建议,使之日益完善,使环境污染问题得到改善。 一目前农村的环境状况 近几年来,乡镇企业迅速发展,农村现代化产业水平有了进一步提高,农村经济持续发展。但是在保证经济增长的同时,却没有注意保护环境,造成了严重的环境污染,主要包括了以下几个方面。 1 水质污染 我们村之所以称为棠村,是因为村子里有很多的池塘,前身为塘村,池塘主要用来养鱼。在我小的时候,池塘里的水还是很干净的。但是这几年,池塘里的水质污染已经非常严重,池塘里已经无法再用于养鱼。池塘已经荒废,成为了一个个大型的垃圾场。水面经常发出一阵阵的恶臭,造成这种现象的主要原因有:一些农民的环境保护意识淡薄,生活垃圾,生活污水都直接排放到池塘里。尤其是这几年,柑橘的价格非常不好,很多人都是直接将一车车的桔子直接倒在池塘里。现在一眼望去,池塘表面都是成堆的烂桔子。还有个原因就是村民们对于病死的家禽,小猪等处理办法不好,大多扔在池塘里。于是,路过池塘边的人经常可以闻到一股刺鼻的腐尸味。 建议:村里相关部门要及时给村民们普及环境保护知识,告诉他们环境污染已经造成的严重后果。同时,清理池塘里的各种垃圾,对往池塘里倾倒垃圾的村民进行罚款。争取早日使水质得到恢复。 二白色污染 在农村里,很多地方还没有实行塑料袋有偿使用政策。因此,塑料袋,塑料盒使用情况还是比较严重的。特别是在农村里,很多塑料袋,塑料盒都是不可降解的。随处可见各种花花绿绿的袋子。这些袋子大多有毒,如果用来装食物则其中的有毒物质会一起进入口中,危害人的健康。不仅如此,由于这些盒子,袋子大多不可降解,完全分解需要好几百年的时间。如果它们散落在土壤里,会使土壤环境恶化,严重影响农作物对水分,养分的吸收,从而抑制了农作物的生长,造成农作物的减产。若牲畜吃了这些塑料品,还会引起牲畜的消化道疾病。建议:农村要实行塑料袋有偿使用制度,规范塑料袋的使用来源。提出用布袋或篮子购物。对于使用过的塑料袋要统一回收处理。 三空气污染 在农村里有一个很不好的习惯,就是把很多垃圾直接进行焚烧处理。而这些垃圾中通常包括很多塑料制品。因此,若直接燃烧会给环境造成严重的二次污染。塑料焚烧时,会产生大量的黑烟以及刺激性气味,其中包含了很多的有毒物质。长期吸收这样的空气会给人的身体健康带来很大的危害。 建议:对于生活中的各种垃圾应当进行分类处理,可以回收的要进行回收。对于塑料制品更不能直接焚烧,应当统一回收进行处理。 四农业污染 这是一种农村特有的污染,它主要来源于农业措施中使用的化肥和农药。它们的残留物被雨

环境污染损害司法鉴定资质标准

河南省环境污染损害司法鉴定资质标准 草稿 一、总则 (1)环境污染损害司法鉴定资质是指为适应和满足环境保护和司法部门开展环境污染事故损害评估工作的特殊需求,对环境污染损害司法鉴定机构设立的资质; (2)环境污染损害司法鉴定的业务范围包括:环境污染损害司法鉴定(空气环境污染鉴定、水环境污染鉴定、声环境污染鉴定、光环境污染鉴定、土壤环境污染鉴定、海洋环境污染鉴定、生态环境污染鉴定)、环境污染损害评估鉴定、环境保护或治理工程项目评估鉴定。 二、依据 主要以我国现行的有关环境污染事故损害赔偿机制的各相关法律、司法解释为依据,具体包括: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2) (3) (4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2010.12.25; (6)《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1986.3; (7)《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8)国务院国发[1996]31号文《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1996年8月3日; (9)国务院国发[2000]38号文《全国生态环境保护纲要》;

(10); (11; (12)《环境损害评估数额计算推荐方法》2011.06; (13)《关于开展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工作的若干意见》(环发[2011]60号); (14)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95号令《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 (15)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96号令《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 三、术语和定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条内容,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社会生存和发展的确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野生动物、自然古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 环境污染损害:环境污染事故发生过程中或发生后造成的各类损害,包括污染环境行为直接造成的区域生态环境功能和自然资源破坏、人身伤亡和财产损毁及其减少的实际价值,也包括为防止污染扩大、修复和/或恢复受损生态环境而采取的必要的、合理的措施而发生的费用,在正常情况下可以获得利益的丧失,污染环境部分或完全恢复前生态环境服务功能的期间损害。全面完整的环境污染事故损害=人身损害+财产损害+生态环境资源损害+事故影响损害+污染修复费用+应急处置费用+调查评估费用。 本定义中的环境污染损害类别有:空气环境污染损害、水环境污染损害、声环境污染损害、光环境污染损害、土壤环境污染损害、海洋环境污染鉴定、生态环境污染损害等。 三、标准 1、资历与信誉

04浅谈当前我国城市环境污染的现状及原因(1)资料

本科生毕业论文 题目:浅谈当前我国城市环境污染的现状及原因 专业:行政管理(自考本科学段) 学生姓名:杨清玲 准考证号:040414100685 指导教师:岳经纶 完成时间 2016年 09 月 07 日

浅谈当前我国城市环境污染的现状及原因 摘要:由古至今,城市一直是人类社会文明和发达的象征,它不仅是人口聚居地,也是国家和地方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科学技术的中心,在社会经济中占相当重要的地位。但是,城市环境污染却越来越困扰着居民生活,环境保护已成为我国现代化建设的重点计划,良好的环境也是城市持续发展的根本保证。本文通过分析我国城市环境污染的现状和原因,力求得出有效防治城市环境污染,改进城市环境的对策和改善建议。 关键词:城市环境污染;原因分析;城市化;

目录 前言 (4) 一、我国城市环境目前面临的主要问题 (4) (一)城市大气污染:看不见的污染 (4) (二)城市污水污染:腐水难收 (6) (三)城市声污染:六根难静 (9) (四)城市光污染:人工昼夜 (10) (五)城市固体垃圾污染:扔不掉的扔 (10) 二、造成城市环境污染的主要原因 (11) (一)城市人口迅速膨胀,公共基础设施薄弱 (11) (二)城市缺少合理的布局规划,功能区混乱 (11) (三)城市企业追求高利润,环保意识薄弱 (12) (四)环保规章制度不健全,监督管制薄弱 (12) 三、改善我国城市环境污染的建议 (13) (一)提高人们防治城市污染的环保意识 (13) (二)加强城市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工业污染物排放监控 (13) (三)针对相应的污染性质,制定合理的治理措施 (14) 参考文献 (14)

(环境管理)计划资源环境技术领域重大环境污染事件应急技术系统研究

附件: 863计划资源环境技术领域“重大环境污染事件应急技术系统研究开发与应用示范”重大项目第一批课题申请指南 一、指南说明 近年来我国重大环境污染事件频繁发生,对生态环境、人民健康及社会安全产生严重影响。从我国当前重大环境污染事件发生的实际状况出发,结合国际环境科学技术发展前沿,研究开发适合我国国情的重大环境污染事件应急技术系统,是提升我国环境保护技术水平,推进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的迫切要求。为此,863计划资源环境技术领域启动了“重大环境污染事件应急技术系统研究开发与应用示范”重大项目。 该重大项目分共性技术类和示范应用类2类课题,共性技术类课题将研发应对典型重大环境污染事件的关键技术并为示范应用类课题提供相关技术支持;应用示范类课题将分别选择重要区域、重点行业和环境敏感目标,进行针对性技术开发和系统集成,并为共性技术类课题提供研发与应用平台。示范区包括城市、工业园区、饮用水水源地、地区性重大活动场所等类型,目前本项目已启动“特大城市重大环境污染事件应急技术综合示范”、“典型沿江化工区环境污染事故防范与应急示范”等应用示范类课题。

此次发布的是本重大项目的8个共性技术类课题指南。评审过程将以课题为单元分别进行,择优确定各课题的承担单位。为保证项目总体目标的顺利完成,共性技术类课题承担单位在完成课题各项研究任务的同时,须配合好示范应用类课题有关工作的开展。 二、指南内容 课题1.重大环境污染事件风险源识别与监控技术 研究目标: 基于近年来我国发生的重大环境污染事件的主要类型,开发多类型环境风险源识别及风险分区技术,建立环境风险源动态管理与监控系统,并在本重大项目选定的沿江开发区、特大城市等示范区进行应用示范,为我国重大环境污染事件防范提供有力的技术支撑。 研究内容: (1)重大环境污染事件风险源识别技术 开发典型行业、区域和重要环境敏感目标的环境风险源分类与分级技术、环境风险源基础信息数据库构建技术。 (2)多尺度环境风险分区技术 开发典型区域环境风险定量分区技术,建立基于环境风险分区的区域功能优化调整决策支持系统。

当前农村环境污染现状及存在问题的调修订稿

当前农村环境污染现状及存在问题的调 内部编号:(YUUT-TBBY-MMUT-URRUY-UOOY-DBUYI-0128)

当前农村环境污染现状及存在问题的调研报告 随着乡镇企业的快速崛起和现代化农业的快速发展,居民在空间分布上迅速集中,在促进经济发展的同时,给农村环境带来了一定程度的破坏:农村的产业结构从和谐型转变成自然危害型,农村原有的具有强大环境自净能力的自然循环被破坏,原本可以自然消纳的生活污染物因超出环境自净能力而成害。现将农村环境污染现状及存在问题的调研情况报告如下: 一、当前农村存在的主要环境污染问题 目前,农村主要存在三类环境污染问题:1、现代化农业生产造成的各类污染。化肥、农药的大量施用不仅导致农田土壤污染,还通过农田径流造成了对水体的有机污染、富营养化污染甚至地下水污染和空气污染。由于大棚农业的普及,地膜污染也在加剧。由于地膜的不可降解性,残留地膜严重污染了土壤,使得农作物大幅减产。2、由于小城镇和农村聚居点的基础设施建设和环境管理滞后产生的生活污染。小城镇和农村聚居点的生活污染物因为基础设施差,管理制度欠缺或不完善而直接排入周边环境中,造成了“脏乱差”现象:如农村生活垃圾露天堆放、农村生活污水直排等问题,使得农村聚居点周围的环境质量恶化,对人群健康造成了威胁。3、乡镇企业及畜禽养殖造成污染。随着乡镇企业的快速崛起,给农村环境带来的压力日益俱增。受经济水平和科技、文化等因素影响,乡镇企业大多为技术含量低的粗放经营,污染治理水平不高。又因乡镇企业布局不合理造成污染分散,治理起来难度很大。同时畜禽养殖粪便还田的比例低、危害直接,不仅会带来地表水的有机污染和富营养化污染以及大气的恶臭污染,所含病原体也对人群健康造成了极大威胁。受此影响,农村大气、水体及土壤等生态环境日益脆弱。 二、农村环境污染治理存在的困难

环境污染损害数额计算推荐方法

附件: 环境污染损害数额计算推荐方法 (第I版) 1.背景和依据 为推动和规范环境污染损害的鉴定评估工作,定量化环境污染造成的损害,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与国家生态环境资源在环境污染事故和事件中遭受损害 的赔偿与司法判决提供技术支持,依据《宪法》、《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提 出本《方法》。 2.定义 2.1环境污染损害 指环境污染事故和事件造成的各类损害,包括环境污染行为直接造成的区域生态环 境功能和自然资源破坏、人身伤亡和财产损毁及其减少的实际价值,也包括为防止 污染扩大、污染修复和/或恢复受损生态环境而釆取的必要的、合理的措施而发生的 费用,在正常情况下可以获得利益的丧失,污染环境部分或完全恢复前生态环境服 务功能的期间损害。 2.2生态环境服务功能 指某种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对其他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和公众利益所发挥的作用。 2.3防止污染扩大 指当污染物等有害物质向环境排放,为防止污染扩散所釆取的应急处置措施。 2.4基线 指污染物泄漏或有害物质向环境排放没有发生时,评估区域的生态环境状态。 2.5污染修复 指出现污染物泄漏或有害物质向环境排放产生风险时釆取的降低环境中污染物浓度、稳定或固定环境中污染物质、或对污染区域实施隔离措施,将污染引发的风险降至 可接受水平,恢复或部分恢复受污染区域环境功能的人工措施。 2.6生态恢复 指使受损害的生态环境恢复到或好于基线状态所釆取的人工恢复措施。 2.7期间损害 指从环境污染事故和事件发生到受损害的生态环境和/或服务恢复到基线状态期间, 受影响区域不能完全发挥其生态功能,或为其他自然资源或公众提供服务而引起的 损害。 3.环境污染损害范围认定 3.1损害范围的认定原则 (1)科学性原则 环境污染损害范围的认定借鉴参考了美国、欧盟等国外相关法律关于环境污染损害 范围的定义以及农业部等国内相关部门和行业制定的事故损害评估范围,力争反映 环境污染损害的客观实际和内在属性。 (2)简明性原则 针对环境污染损害范围广、影响链长的特点,本《方法》对各类损害进行了有选择 的综合归并,以全面合理、重点突出、简明扼要为目标确定损害的范围边界。 (3)可操作原则 确定的环境污染损害评估范围经过了充分的案例试点验证以及国家和地方专家的反 复论证,拟列入评估范围的损害易于评价,具有实际可操作性。 (4)循序渐进原则 一1 一

浅谈我们身边的环境污染问题

浅谈我们身边的环境污染问题 摘要: 对于我们身边常见的液态、固体废弃物及“白色污染”的产生及对环境的影响做了详细的阐述,同时对于有效的控制环境污染提出了解决方案,这样有利于文明卫生城市的创建。 关键词:污染物、白色污染、环境污染、臭氧层 近年来,随着地区经济的迅猛发展,环境污染问题也越来越严重。大气环境、水资源和水环境、生态环境等都遭到了不同程度的破坏,严重影响着我们的生活、生产,从而引起人们的极大关注。 生活在高科技、快节奏的现代社会里,我们无时无刻不与身边的环境打交道,从而对于环境的污染司空见惯,同时也制造着垃圾,污染环境。现在让我们来谈谈身边的环境污染:公共厕所排出的粪便散发出难闻的气味,让人恶心;工厂排出的废水又黑又臭,还浮出一些秽物;工厂排出的废气很刺鼻,会散发到小镇的各个角落;化肥产排出的气体中含有粉尘、铅、煤灰等对人体有害的物质;公园的草坪上常有游人丢弃的垃圾,既不卫生,又影响市容。这些造成环境的污染物是:废水、废气、粪便、腐肉、塑料袋、木筷、垃圾等,对于这些是再平常不过了,每天都是生活中必不可少的,却极大的破坏着环境。 同时污染物对环境和生物有很大的危害:使空气变得浑浊,对人的肺部有很大危害;生活垃圾处理不好会滋生细菌,严重影响人的健康;污水会影响生活水,直接侵害人体。环境与我们的生活密切相关,保护环境卫生从我做起,从现在做起:不随地吐痰;不乱扔垃圾;拒绝使用一次性筷子;废弃电池和塑料袋要处理好;多植树,不践踏草坪等等,这些是刻不容缓的。 时下,饮用水正成为一种潮流,尽管媒介不只一次地介绍过饮用水的种种弊端,但"饮用水"族仍然日益扩大。饮用水不单单指纯水,还包括矿泉水,蒸馏水甚至太空水等等。而我们喝着长大的自来水则成了相对的“非饮用水”。我们并不排除目前饮用水风靡,炒作起了一定的作用,但它反映了当前水体污染的严重已经到了难以下口的程度。 有报道说:“据报道1979年对全国798座城镇的调查,全国日污水排放量为国为民258万吨,其中工业废水占用819,生活污水占据199.1989年对全国代表大会854个城镇进行调查,每天的排放量达365.3亿吨,其中工业废水达成协议 5.5亿吨。这些废水绝大部分未经处理就直接排放,污染了江河湖海。此外,更有一个不争的事实摆在每个上海人面前。上海的母亲河黄埔江,50年代中期(1958年)之前是一条水质清澈,鱼虾成群的河道,1962年水质开始受到染,1963年开始出现为期22天的黑臭期,1988年上升到场29天,占全年约2/3,水质不合格江段占64.5km,占全长113.5km的56.99%。水污染的危害是不是不言而喻的。水体污染,水质恶化对人体健康和人类生活,生产都带来了严重的危害。

吉化1113特大爆炸事故及松花江特别重大水污染事件基本情况及处理结果

吉化"11.13"特大爆炸事故及松花江特别重大水污染事件基本情况及处理结果 2005年11月13日,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石化分公司双苯厂硝基苯精馏塔发生爆炸,造成8人死亡,60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6908万元,并引发松花江水污染事件。国务院事故及事件调查组认定,中石油吉林石化分公司双苯厂"11.13"爆炸事故和松花江水污染事件是一起特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和特别重大水污染责任事件。 (一)事故原因 1.爆炸事故的直接原因是:硝基苯精制岗位外操人员违反操作规程,在停止粗硝基苯进料后,未关闭预热器蒸气阀门,导致预热器内物料气化;恢复硝基苯精制单元生产时,再次违反操作规程,先打开了预热器蒸汽阀门加热,后启动粗硝基苯进料泵进料,引起进入预热器的物料突沸并发生剧烈振动,使预热器及管线的法兰松动、密封失效,空气吸入系统,由于摩擦、静电等原因,导致硝基苯精馏塔发生爆炸,并引发其它装置、设施连续爆炸。 2.爆炸事故的主要原因是: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石化分公司及双苯厂对安全生产管理重视不够、对存在的安全隐患整改不力,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存在漏洞,劳动组织管理存在缺陷。 3.污染事件的直接原因是:双苯厂没有事故状态下防止受污染的"清净下水"流入松花江的措施,爆炸事故发生后,未能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泄漏出来的部分物料和循环水及抢救事故现场消防水与残余物料的混合物流入松花江。 4.污染事件的主要原因: 一是吉化分公司及双苯厂对可能发生的事故会引发松花江水污染问题没有进行深入研究,有关应急预案有重大缺失。 二是吉林市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对水污染估计不足,重视不够,未提出防控措施和要求。

农村环境污染状况及可持续发展状况调查

农村环境污染状况及可持续发展状况调查 寒假期间,我对我家乡的环境进行了调查。多年以来,我一直都把精力放在了学习上,放假回家也从来没有好好的了解家乡环境的变化,这一次的社会调查实践我进行了实地走访。说实在话,家乡的环境让我大吃一惊。小时候,经常从爷爷、奶奶那一辈听到这样的说唱:“二十年代洗米洗菜,六十年代鱼虫绝代,七十年代河水泛滥”。记得小时候,家乡的河水是清澈见底的,河里鱼虾成群结队,河里石头缝里会有螃蟹居住。那时从来不曾想过这一切都会逝去。而现在却印证了“鱼虫绝代”、“河水泛滥”的说法。河道里满是废器、垃圾,由于垃圾的堆积,没有清理,河水变得浑浊,伴随气温的升高会臭气难闻。而且许多水资源也因为人类的过度索取和开发已经枯竭。地表很多地方都呈现大小不一的裂缝,看着让人胆战心惊,大地母亲满目疮痍。 在我看来,环境污染的原因是我国工农业生产的迅猛发展和村镇住宅建设的激增,不仅城市,农村的生态环境也日趋恶化,许多地区的乡镇工业由于缺乏长远规划,一方面各种工业任意布点;另一方面又因经济能力和技术力量的薄弱,企业无力处理“三废”,随意排放。这种以牺牲环境为代价的发展在二十一世纪是不应该被提倡的,然而,在广大农村地区因居住人民受教育程度低,环保意识薄弱,污染问题相当严重。农村地区对自然资源利用多,培育少。随着生产的发展,化肥农药不合理的大量使用,畜禽养殖业废水、废气和废渣的任意排放,使各种污染物在农村地区内循环,造成大面积农村水源污染。而且小城镇,农村卫生条件差,交通拥挤,居住紧张。村镇或布局分散,或延展过长,于生产、生活和公共设施的安排都极为不便。但城镇建设费用很少,无力改变这种现状。通过调查发现造成家乡环境污染的原因有:“白色污染”如塑料垃圾没有得到妥善的管理和处置,垃圾没有实行分类收集,能回收回的不回收利用。森林遭受迫坏,水资源污染严重,整治仍不彻底,设施不够完善。如环卫设施数量不够多,尤其是垃圾池、垃圾桶、果皮箱、垃圾清运车、路灯、人行道板等环卫设施配套不足,破损严重。废水、废渣未处理排放。而人类要想拥有健康的身体,就必须要拥有健康的生活环境。环境污染不被人们加以重视,它只会反作用与我们人类本身,为了人类和地球母亲的可持续发展,为了还自然还我们一片美丽的山河,我们必须武装自己,增进环保意识。而作为大学生的我,我们更应该积极投身于保护环境,共创美好家园的奋斗中,以自身力所能及来回报社会,回报父母。 通过这次调查,我明白环境的污染和破坏不是一个人造成的,随着工农业生产的迅速发展,为人类创造了前所未有的巨大物质财富的同时,也使环境付出了沉重的代价。生态破坏、环境污染对人类生存和发展已经构成了严重威胁。每当大风刮起时,空中就弥漫着黄色的粉尘,有时在空中还飞舞着白色塑料袋,使人们出门十分狼狈。因此,解决环境问题已成为刻不容缓的重大任务,而改变这种状况,光靠环卫工人的努力是远远不够的,还必须提高我们大家的环保意识,据调查,我们的政府正在努力进行环境保护的工程:植树造林,退耕还林,向老百姓宣传环境保护,提高人们的环境保护意识等。然而保护环境不仅仅是政府的责任,更应该是全社会的行为,当代大学生的行为。最后,我呼吁:作为这片土地的主人,我们更应该努力保护我们生存的家园,爱护它,保护它,从手上的事做起,不乱扔、乱折、乱吐;从身边的是做起,共同把我们的家乡建美好家园

我国农村环境污染现状及其对策研究

农村环境污染现状及保护措施 摘要: 针对农村环境污染日趋严重的客观现实, 分析了当前农村环境污染的现状、类型及特点, 阐明了农村环境质量下降及污染的原因和存在的主要问题, 提出了防治农村环境污染的对策及措施, 对加强农村环境保护,治理农村面源污染以及促进农村社会、经济和生态环境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关键词: 农村; 环境污染; 环境质量; 环境保护; 面源污染 随着我国现代化进程速度的加快, 在城市环境日益改善的同时, 农村污染问题越来越突出。尤其是在工业化和城镇化程度较高的东部发达地区, 农村环境质量下降与经济社会发展已形成了强烈的反差。农村环境污染问题对农村社会发展和农民福利改善的阻碍也将日趋明显。农村生态环境、农产品安全问题以及农村环境污染防治已成为我国环境保护工作中新的重点和难点, 如果农村环境污染问题得不到根本解决, 建设以和谐发展为主旨的社会主义新农村就不能顺利进行。 1农村环境保护概念及意义 农村环境是指以农村居民为中心的乡村区域范围内各种天然的和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它包括该区域内的土地、大气、水、动植物、交通道路、设施、构筑物等。农村环境保护是指对农业或农村环境资源的保护与管理活动。由于农村环境是农业环境的中心, 因此加强农村环境保护是保护农村经济和社会持续、稳定和协调发展的需要, 也是保证农村居民身体健康的需要,对提高农村环境质量与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和环境可持续发展均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及意义。 2农村环境污染现状及类型 2.1农村环境污染现状 目前, 农药、化肥和除草剂在农业生产上的使用,农业废弃物的任意排放, 乡镇企业粗放型生产经营方式是农村环境污染的主要污染源点, 造成水质变坏、土壤污染、大气浑浊恶臭, 直接影响农业产品的品质,危害农业生产, 且易传染疾病, 影响居民健康。 2.1.1畜禽养殖污染面广且量大, 污染严重农村畜禽养殖多为无序分散状况, 且数量较多, 大量畜禽粪尿未经处理就直接排放, 造成当地环境(特别是地下水)污染, 现已成为农村一大新的污染源[ 8, 12 ]。集约化养殖场其污染危害更加严重, 畜禽粪便对地表水造成有机污染和富营养化污染, 对大气造成恶臭污染, 甚至对地下水造成污染, 其中所含病原体也对人群健康造成了极大威胁。 2.1.2化肥、农药施用强度高, 流失量大化肥、农药和农膜的使用, 使耕地和地下水受到了大面积污染。农药残留, 重金属超标, 已制约农产品质量的提高。我国化肥和农药的施用量已居世界之首。化肥施用量为4 637万t / a, 按播种面积计算, 化肥施用量达40 t /km2 , 远远超过发达国家设置的25 t /km2 的安全上限。且在化肥施用中还存在肥料之间结构不合理现象。化肥利用率低, 流失率高, 不仅导致农田土壤污染, 还通过农田径流造成了对水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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