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部问责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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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巴南区石龙镇初级中学校
《干部问责暂行办法》实施细则为深入开展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进一步转变干部作风、树立良好形象,培养造就廉洁、勤政、务实、高效的干部职工队伍,根据“李沧区教体局贯彻落实《李沧区干部问责暂行办法》”,结合我校实际,制定干部职工问责实施细则。
一、加强学习,提高认识
问责制度是国家政治制度和国家监督体系重要组成部分,是法治政府必不可少的重要制度。实施干部问责制度是深化教育改革,实现全区教育事业又好又快发展的需求,是学校自身建设的需要,是自觉接受社会监督的体现。学校干部职工要从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充分认识干部问责制度的重要意义。采取多种形式组织全体干部职工对《李沧区干部问责暂行办法》进行广泛、深入、持久的学习。形成人人熟知问责制度,人人遵守问责制度,人人执行问责制度的良好氛围,积极转变工作作风,切实增强遵守工作纪律的自觉性和主动性。
二、加强领导,健全制度
校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要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求,本着“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领导班子成员既要身体力行、率先垂范,又要抓好班子、带好队伍。党政主要负责同志作为第一责任人,要负总责、亲自抓、带头做,领导班子其他成员要担负起职责范围内的领导责任,加强对管辖范围内工作人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凡领导干部违犯规定的,一律从严从重处理;凡因教育不及时、监管不得力,致使所属工作人员违犯规定的,追究领导相应的责任。
三、加强督查,狠抓落实
学校要进一步加强作风建设,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在建立健全制度上狠下工夫,形成长效机制,实现以制度管人,以制度管事,不断提升工作效能,改进工作作风,努力创建人民群众满意的服务环境,避免违反工作纪律问题的发生。学校将会同有关处室加大明查暗访力度,不定期进行抽查。对违反《李沧区干部问责暂行办法》的人员,严肃查办,决不姑息,坚决保证《暂行办法》的贯彻落实。
四、学校干部职工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依照本实施细则对其进行问责。
五、问责坚持权责统一、实事求是、公正公平和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教育与惩
处相结合的原则。调查处理问责事项,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法规和政策为准绳,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在适用问责上人人平等。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问责:
1.政令不畅,执行不力,影响工作大局。(1)对上级部门或校领导班子的决策和部署执行不力,效能低下,致使政令不畅或影响整体工作部署的;(2)不认真履行学校相关制度和要求的有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损坏学校整体形象的;(3)对校领导安排经由校办公室、教导处、总务处、团委等进行督办的事项,经一次催办仍不办理或拖延办理的;(4)对上级明令禁止的行为,不停止、不纠正的。
2.因不落实学校安全日常监控措施或落实不力,发生安全事故的。
3.对职责范围内的事项未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或作出明确答复且无正当理由,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对公开承诺事项不兑现,对服务对象提出的属于职责范围内应该解答、受理、办理的事项,不解答、不受理、不办理的;对应由几个部门共同办理的事项,主办部门不主动协调,协办部门不积极配合,致使工作延误的。
4.对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和上级部门交办、督办事项,不按规定及时办理的。
5.对影响稳定的群体性事件不及时报告、不及时制止的;透漏消息,背后煽动集体上访,造成不良影响的。
6.工作期间空岗;对群众来访不接待或在接待过程中,态度生硬、故意刁难,被举报或反映并已查证属实,经批评教育仍无悔改表现的;因工作失职、效率低下、服务态度差等,被投诉或被新闻媒体曝光的。
7.工作散漫,不遵守作息时间,迟到早退;上班时间无故脱岗、串岗;不能严格执行请假、销假制度;无故未请假不上班超过三天的。
8.工作期间中午饮酒、参与赌博;上班时间玩电脑游戏、上网聊天等娱乐行为影响工作秩序的;违反规定私驾公车、公车私用、酒后驾车的。
9.未严格按照会议通知范围参加会议,无故替会或缺席两次以上的。
10.瞒报、谎报、迟报、漏报公共突发事件、重大公共安全事故、重大疫情和其他重要情况的。
11.对应当公开的事项不公开或公开不及时、不全面、不真实的,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12.工作前期,对实际情况调查研究不细、不深、不透,方法简单,措施不力,导致工作实施过程中出现集体上访或重复上访的。
13.违反《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的。
14.其他需要问责的事项。
七、问责方式:
1.诫勉谈话;2.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3.责令作出书面检查;4.责令公开道歉;
5.通报批评;6.调整工作岗位;
7.停职检查;8.劝其引咎辞职;
9.责令辞职;10.建议免职。
以上问责方式可以单独使用或并用。
采用第6项至第10项问责方式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办理。
被问责的情形构成违反党纪、政纪应追究纪律责任的,由纪检监察部门立案查处。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八、问责情形及采取的问责方式
1.情节轻微,损害和影响较小的,采用诫勉谈话、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责令作出书面检查的方式问责;
2.情节严重,损害和影响较大的,采用责令公开道歉、通报批评、调整工作岗位、停职检查的方式问责;
3.情节特别严重,损害和影响重大的,采用劝其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建议免职的方式问责。
九、从重问责,从轻、减轻问责以及免予问责的情形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问责:
(1)1年内出现2次以上被问责的;
(2)在问责过程中,干扰、阻碍、不配合调查的;
(3)打击、报复、陷害检举人、控告人、证人及其他有关人员的;
(4)采取不正当行为,拉拢、收买问责调查人员,影响公正实施问责的。
2.发现并及时主动纠正错误、未造成重大损害和影响的,可从轻、减轻问责。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免予问责:
(1)因下级机关(部门)以及有关人员弄虚作假,致使难以作出正确判断,造成未能正确履行职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