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资料刑法适用范围空间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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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科:刑法(1)第3章

本科:刑法(1)第3章

练习1:某国驻华商社工作人员阿姆杜拉与国内 犯罪分子相勾结进行走私犯罪活动。对阿姆杜 拉的刑事责任应当如何处理? A.适用我国法律追究其走私犯罪的刑事责任 B.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C.适用其本国的法律追究走私犯罪的刑事责任 D.直接驱逐出境
练习2:分析我国刑法对下列行为人的行为有无适用效力及具体 的适用原则: 1、甲是美国公民,一日我国一艘货轮停靠在美国港口,甲某向 船上射击,将船上的朝鲜公民乙射死。 2、中国留学生王某从日本向美国境内邮寄炸弹想炸死自己的异 国情敌,但在日本邮寄时被日本警方抓住。 3、A国杨某在中国某医科大学留学期间,与境外黑社会组织3S 党勾结,想制造冰毒,杨某负责从我国某省提供制造冰毒的原 材料,邮寄至国外,由3S党在境外制成毒品并销售。 4、国际大毒枭老K(美国籍)来我国旅游,老K以前从未在我国 进行过任何犯罪活动,但现在国际刑警组织接受美国警方的请 求在全球范围内对其发出了通缉令。
四、对外国刑事判决的承认 我国《刑法》第10条:“凡在中华人民共 和国领域外犯罪,依照本法应当负刑事责任 的,虽然经过外国审判,仍然可以依照本法 追究;但是在外国已经受过刑罚处罚的,可 以免除或者减轻处罚。”(对外国判决的消 极承认。表明:我国拥有司法主权,又从实 际情况及国际合作角度出发避免使被告人受 过重的双重处罚,因而体现了原则性与灵活 性的统一。)
第三,所犯之罪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也应受 处罚(双重犯罪原则)。
(三)普遍管辖原则 又称世界主义,以保护各国的共同利益为
标准,认为凡是国际条约所规定的侵犯各国 共同利益的犯罪,不管犯罪人的国籍与犯罪 地的属性,缔约国或者参加国发现罪犯在其 领域内时便行使刑事管辖权。
《刑法》第9条:“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 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华 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 刑事管辖权的,适用本法。”适用的限制: 第一,我国行使普遍管辖权的犯罪应当是国 际条约所规定的国际罪行;第二,我国是相 关条约的缔约国或者参加国;第三,国内刑 法也将该行为规定为犯罪;第四,要求罪犯 出现在我国领域内。

刑法学之空间效力专讲

刑法学之空间效力专讲

刑法学之空间效力专讲一、刑法的效力范围:刑法的适用范围,指刑法在什么地方,对什么人和在什么时间具有效力。

中国的刑法能否适用于犯罪的外国人?中国的刑法能否在中国的领土外适用?是否存在任何国家都有权管辖的罪行?过去的行为能否用将来的法律评价?(一)概念刑法的空间效力:刑法对地和对人的效力,解决的是刑事管辖权的范围问题。

也就是在、解决刑法在什么地方对什么人有效的问题(二)原则1、属地原则:以地域为标准。

2、属人原则:以国籍为标准。

3、保护原则:以本国及本国人利益为标准。

4、普遍原则:以国际社会共同利益为标准。

以上各原则都有缺陷见5、结合原则:综合上述各项原则。

以属地原则为主,皆采其它原则。

国内犯1、属地管辖原则2、(一)刑法规定(第6条)第1款:“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适用本法。

”第2款:“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航空器内犯罪的,也适用本法。

”(二)解释:1、领域: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权范围内2、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行为、结果择一说”第3款:“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

”A 行为:全部行为或者部份行为;单独犯行为或者共犯行为;既遂行为或者被一国刑法规定为犯罪的预备行为、未遂行为;连续行为或者继续行为;过境犯罪B 结果:实际结果与可能结果(设想结果)以及危险状态。

如甲在俄罗斯向中国境内乙射击不中;虽然没有对中国境内产生危害结果,但是没有射中同样是一种“结果”,也就是说,不论这颗子弹是否射中,只要它进入了我国“领域”就可以说一定会产生某种“结果”,就可以适用我国刑法在国外途经我国的工具上装爆炸物品。

虽然“行为”(也就是安装炸弹这一动作)和“结果”(也就是炸弹爆炸或不爆炸都是结果)都未发生在我国领域内,但是我们既可以说炸弹在途经我国的时候,其危险状态(也就是这颗炸弹有可能在我国爆炸)经过了我国,同样可以适用我国刑法3、法律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第三章刑法的效力(适用)范围

第三章刑法的效力(适用)范围

第三章刑法的效⼒(适⽤)范围刑法的规范效⼒⼀.刑法的规范效⼒规范效⼒体现禁⽌,命令,允许三种⾏为⽅式。

刑法规范效⼒的强制⼒的来源,在形式上来源于刑法的权威性与强制性,在实质上来源于刑法的规范性与正义性。

⼆,刑法的适⽤效⼒概念:刑法的效⼒范围,也称刑法的适⽤效⼒和适⽤范围,是指刑法在什么时间,什么空间及对什么⼈具有效⼒及是否具有溯及既往的效⼒。

种类:刑法的空间效⼒和刑法的时间效⼒刑法的空间效⼒:⼀:刑法空间效⼒概述(⼀)概念刑法的空间效⼒,是指刑法对地和对⼈的效⼒。

实质:刑事管辖权的范围问题种类:⼀般原则和特殊原则(⼆)适⽤的原则1.⼀般原则(1)属地原则(领⼟原则,属地主义):以地域为标准(2)属⼈原则(国籍原则,属⼈主义):以犯罪⼈的国籍为标准(3)保护原则(安全原则,保护主义):以保护本国利益为标准(4)普遍原则(世界性原则,普遍管辖主义):以保护各国共同利益为标准(5)混合原则(折衷原则):我国采取混合原则,即以属地原则为基础,以属⼈原则,保护原则和普遍管辖原则为补充的折中原则2.特殊原则(1)登记国管辖原则(包括船旗国原则)(2)永久居所和营业地原则⼆.我国刑法的属地管辖权(⼀)原则性规定《刑法》第六条第⼀款规定:‘凡在中华⼈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应当适⽤本法’1.⼈--中,外国⼈(含⽆,多国籍⼈)2.领域:领陆,领⽔和领空3.拟制领⼟(流动领⼟,浮动领⼟)(1)我国的船舶或者航空器(2)我国驻外使,领馆内4.国际列车:在其上犯罪的,按照双边协议协商解决5.犯罪是指犯罪⾏为或者结果发⽣在我国6.法律有特别规定(1)刑法第11条关于‘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的刑事责任,通过外交途径解决’的规定(2)⼈民代表⼤会代表的刑事责任 1.全国⼈民代表⼤会代表功能性豁免《中华⼈民共和国宪法》第75条:‘全国⼈民代表⼤会代表在全国⼈民代表⼤会各种会议上的发⾔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 2.全国⼈民代表⼤会代表的程序性豁免《中华⼈民共和国宪法》第74条:‘全国⼈民代表⼤会代表,⾮经全国⼈民代表⼤会会议主席团许可,在全国⼈民代表⼤会闭会期间⾮经全国⼈民代表⼤会常委委员会许可,不受逮捕或者刑事审判’(4)刑法第90条关于“民族⾃治地⽅不能全部适⽤本法规定的,可以由⾃治区或者省的⼈民代表⼤会根据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化的特点和本法规定的基本原则,制定变通或者补充的规定,报请全国⼈民代表⼤会常务委员会批准施⾏”的规定。

卫生类公共基础知识:刑法的适用范围之空间效力-民法

卫生类公共基础知识:刑法的适用范围之空间效力-民法

卫生类公共基础知识: 刑法的适用范围之空间效力-民法刑法的适用范围之空间效力在考试中是重点, 也是难点。

今天就来为大家整理一下这部分的知识点。

【刑法的属地管辖】首先,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 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 都适用本法。

所谓的法律特别的规定主要是指, 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 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而领域就包括领陆, 领水, 领空。

因此所谓的属地就是只要是在我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 无论是中国公民, 还是外国人, 还是无国籍人, 一律受到刑法约束。

因此做题的关键就在于, 判断改犯罪行为是否发生在中国领域内。

只要是, 则直接适用属地管辖。

其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 也适用本法。

此条也被称为旗国主义。

最后, 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 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

也即是, 并不要求犯罪完全完整发生在中国领域内, 有一部分即可。

【刑法的属人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 适用本法, 但是按本法规定的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 可以不予追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 适用本法。

根据上述规定, 我国公民在我国领域外犯我国刑法规定之罪的, 不论按照当地法律是否认为是, 也不论其所犯罪行侵犯的是何国或者何国公民的利益, 原则上都适用我国刑法。

只是按照我国刑法的规定, 该公民所犯之罪法定最高刑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 可以不予追究。

所谓可以不予追究, 是表明不予追究的一种倾向性, 并非绝对不追究, 而是保留追究的可能性, 认为必要时, 也可以追究。

但如果是我国的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域外犯罪, 则不论其所犯之罪的法定最高刑是否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律适用我国刑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这主要是考虑到这两类人员具有代表国家形象的特殊身份、肩负特殊的职责, 其工作与国家的利益息息相关, 故对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域外实施的犯罪在管辖上应从严要求。

第三章刑法的适用范围

第三章刑法的适用范围

第三章刑法的适用范围刑法的适用范围又称效力范围,即刑法在什么时间、什么空间以及对什么人具有效力。

它从时间与空间的结合上,界定了刑法的适用范围与对象。

刑法的适用范围不仅涉及国家主权,而且涉及国际关系、民族关系以及新旧法律的关系。

所以是任何国家刑法在适用之前都必须解决的原则问题。

第一节刑法的空间效力一、刑法空间效力概述:空间效力—主要指对地对人的效力,它解决国家刑事法律管辖权的范围问题。

刑事管辖权是国家主权的组成部分。

各国在解决刑事管辖权范围问题上所主张的原则不尽相同,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

1.属地原则—单纯以地域为标准,要求发生在本国领域内的犯罪都适用本国刑法,无论犯罪主体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

2.属人原则—以人的国籍为标准,凡本国人犯罪,无论发生在域内还是域外,都适用本国刑法。

英美法系国家多采用属地原则,大陆法系国家多采用属人原则,但单纯采用属地原则或属人原则的不多。

3.保护原则—以保护本国利益为标准,无论犯罪发生在域内还是域外,无论犯罪人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只要侵害了本国国家或者公民的利益,就适用本国刑法。

目前,大多数国家以属地原则为基础,兼采其他原则。

我国也采取这一立场。

二、我国的属地管辖权刑法第六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含义,指我国国境以内的全部空间区域。

具体包括:1.领陆:即国境线以内的陆地及其地下层,这是国家领土的最基本和最重要的部分。

2.领水:即国家领有的水域,包括内水、领海及其地下层。

内水包括内河、内湖、内海以及同外国之间界水的一部分,通常以河流中心线或主航道中心线为界。

根据我国政府1958年9月4日发表的声明,我国领海宽度为12海里。

3.领空:即领陆、领水的上空。

(二)我国领土的延伸,适用我国刑法:1.我国的船舶或者航空器:刑法第6条2款:“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也适用本法。

”航空器—指空间航行的各种航空工具,例如人造卫星、航天飞机、宇宙飞船、飞机或者其他航空器具。

法检考试公共基础知识法律知识:刑法(刑法的空间效力)

法检考试公共基础知识法律知识:刑法(刑法的空间效力)

法检考试公共基础知识法律知识:刑法(刑法的空间效力)刑法是规定犯罪和刑罚的法律,是掌握政权的统治阶级为了维护本阶级的利益,以国家的名义根据自己的意志,规定哪些行为是犯罪并给予何种刑事处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其中刑法的空间效力是总论中一个非常重要的知识点,主要是指刑法对地和对人的效力,以解决刑法适用于什么地域和适用于哪些人的问题。

在招警的考试中,刑法的空间效力作为理解型考点,会在单选、多选以及判断里面出一些案例题,需要大家准确分析出案例里面不同的管辖原则,例如“属地管辖”和“属人管辖”有什么区别需要逐个理清。

一、属地管辖是指:凡是在我国领域内犯罪,除有特别规定之外,一律适用我国刑法。

其中的“领域”包括领陆、领水、领空。

还包括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例如“糯康杀人案”之所以能在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就是因为糯康是在中国的渔船上残忍的杀死了13名中国人,完全符合属地管辖,因此中国拥有管辖权。

其次属地管辖原则之“地”,既包括行为地,也包括结果地,二者只要具备其一即可。

我们也俗称“沾边就管”。

第三法条中说“除有特别规定之外”意味着有一些人不归属地管辖,这些人拥有外交特权或者外交豁免权,哪怕他们在我国领域内犯罪,也只能遣送回他们自己的国家去管辖。

二、属人管辖是指:我国公民在我国领域外犯罪的,适用我国刑法。

通俗来讲就是中国人在国外犯罪,中国也具有管辖权。

但是按照本法规定的最高刑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

以3年为期限,最高在3年以下的有期,因其危害较轻,那么可以不予追究,反之则需要正常接受审判。

最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一律适用本法。

三、保护管辖是指: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国公民或者国家犯罪,按我国刑法规定法定最低刑为3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适用本法。

通俗来讲就是外国人在国外侵犯中国公民的利益,那么就适用于保护管辖。

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

第三章刑法的效力范围

第三章刑法的效力范围
第三章 刑法的效力范围
• 内容提要:本章界定我国刑法在什么地方, 对什么人和在什么时间内具有效力。 • 重点:刑法的空间效力 • 刑法的时间效力
第一节 刑法的效力范围(1) 刑法的效力范围(1
• 一、刑法空间效力的概念和原则 • 1、刑法的空间效力——刑法对地和对人的 效力,也就是刑事管辖权的范围问题。 • A、对中国人在国外犯罪如何适用? • B、对外国人在中国犯罪如何适用? • C、对外国人在外国对中国实施了犯罪如何 适用? • D、由犯罪地还是由行为人所属国管辖?
• • • • • • A、旧法不认为犯罪,新法认为犯罪——旧 B、旧法认为犯罪,新法不认为犯罪——新 C、新、旧法都认为犯罪——适用轻法 D、已经作出的生效判决继续有效。 四、若干问题的法律适用——司法解释 1、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理的案件——适用 行为时的法律) • 2、行为继续或连续到97年10月1日后—新
• 一、我国刑法的属人管辖权 • 1、一般情况——我国公民在域外犯罪适用我国刑 法 • 2、国家工作人员、军人在域外犯罪——一律适用 我国刑法 • 3、普通人在域外犯罪——有条件适用我国刑法 • A、适用条件——最高刑为3年以上 • B、不适用——最高刑为3年以下
第一节 刑法的空间效力(6) 刑法的空间效力(6
• 2、法律特别规定—— • A、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外交途 经解决 • B、民族自治地方——指定变通或补充规定,报 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施行 • C、特别刑法——特别法优先 • D、香港、澳门——司法独立(张子强案) • 普通外国人在我国犯罪如何适用?——驱逐出境
第一节 刑法的空间效力(5) 刑法的空间效力(5
• • • • • • • 4、刑事主权观 A、我国刑法对中国公民拥有刑事管辖权 B、虽经外国审判,仍可依照我国刑法追究 C、在域外已受刑罚处罚,可以免除或减轻 a)属人原则受到属地原则的阻碍 b)中国公民犯罪逃往国外,如何适用? c)双重国籍人如何适用?

刑法适用范围(空间效力与时间效力)

刑法适用范围(空间效力与时间效力)

刑法适用范围(空间效力与时间效力)(一)概念、种类1、概念:刑法的适用范围,亦称刑法的效力范围或“刑法的效力”,是指一国刑法在什么领域、对什么人、于什么时间具有效力,以及刑法对其颁布施行前的行为是否具有溯及力。

2、种类:(1)空间效力:主要解决刑法对地的效力和对人的效力(2)时间效力:着重解决刑法生效、失效的时间和溯及力的问题(二)空间效力1、属地管辖【刑法第六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意外,都适用本法。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航空器内犯罪的,也适用法。

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

(1)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实际领土:领海、领陆、领空△拟制领土:船舶、航空器(注意不包括国际列车、国际汽车)(2)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刑法第十一条】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不适用中国刑法)△【宪法第三十一条】港澳台地区适用其本地刑法,不适用内地刑法典及普遍效力刑法。

(不适用中国大陆刑法)△刑法典颁布后国家立法机关制定了特别刑法。

(不适用刑法典)△【宪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立法法第六十六条】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对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变通规定,自治区、州、县报上一级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当地适用变通规定。

(不适用刑法典的部分条文)(3)犯罪地认定:只需犯罪行为与结果有一项发生在我国领域内即可2、属人管辖【刑法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规定的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

(1)对我国公民可以适用(法定最高刑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不适用),对我国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与军人必须适用。

2020年司法考试刑法《刑法的适用范围》知识点

2020年司法考试刑法《刑法的适用范围》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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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的适用范围又称“刑法的效力范围”,是指刑法在空间、时间方面的适用范围,即刑法在什么地方,对什么人和在什么时间内具有法律效力。

包括刑法的空间效力与时间效力。

一.刑法的空间效力(一)含义刑法的空间效力,是指某刑罚法规对国内和国外发生的犯罪的适用范围,即刑法在什么地方,对于什么人有效。

(二)刑法的空间效力的适用原则当今世界各国有以下几个行使刑事管辖权的原则:1、属地原则:又称领土原则,指对在国家主权统治领域内的犯罪行为适用犯罪地国的刑法。

2、属人原则:又称国籍原则,即本国公民无论在何地犯罪,都适用本国刑法。

属人原则中的“人”是指犯罪人而非被害人。

3、保护原则:又称安全原则,指对于侵害本国国家或公民利益的犯罪行为,无论犯罪人的国籍和犯罪地如何,都应当适用本国刑法。

4、普遍管辖原则:即凡发生国际条约所规定的侵害国际社会共同利益的犯罪,无论犯罪人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也无论犯罪地在本国领域内还是在本国领域外,都适用本国刑法。

注意:这四个原则有适用的优先顺序,即属地原则>属人原则>保护原则>>普遍管辖原则。

例如:中国公民甲在北京杀死了中国公民乙,中国对该案件具有刑事管辖权,所依据的原则是()A.属地原则B.属地原则、属人原则和保护原则该题从表面上来看,行为地与结果地在中国北京,符合属地原则;行为人是中国公民甲,符合属人原则;被害人是中国公民乙,符合保护原则,似乎答案无疑是B。

但这题的答案不是B,而是A。

因为这三个原则有一个优先顺序,即当属地原则、属人原则、保护原则同时符合的时候,优先适用属地原则。

只有在属地原则不存在时,比如中国公民甲在法国巴黎杀死了中国公民乙,才考虑适用属人原则。

在属地原则和属人原则均不存在时,才考虑适用保护原则。

我国刑法适用的空间效力是怎样的

我国刑法适用的空间效力是怎样的

我国刑法适⽤的空间效⼒是怎样的刑法的空间效⼒是指刑法对地和⼈的适⽤效⼒,各国刑法为解决刑事管辖权范围问题,对刑法的空间效⼒规定的原则主要有属地原则、属⼈原则、保护原则和普遍管辖原则四种。

我国刑法采取了以属地原则为主,兼采属⼈原则、保护原则和普遍管辖原则。

那么我国刑法适⽤的空间效⼒是怎样的呢?店铺⼩编为您答疑解惑。

我国刑法适⽤的空间效⼒是怎样的《刑法》适⽤的空间效⼒,是指《刑法》在什么地⽅和对什么⼈有效⼒。

凡在中华⼈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外,都适⽤我国《刑法》。

除此之外还规定:凡在中华⼈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论该船舶或飞机是否⾏驶或飞⾏在我国领域内或领域外,包括在国外,适⽤我国《刑法》处罚。

犯罪⾏为或结果有⼀项发⽣在中华⼈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如犯罪⾏为是在中华⼈民共和国领域丙实施,⽽结果是在中华⼈民共和国领域外发⽣;或犯罪⾏为是在中华⼈民共和国领域外实施,⽽结果是在中华⼈民共和国领域内发⽣,上述两种情况都认为是在中华⼈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适⽤我国《刑法》处罚。

我国公民在我国领域外犯我国《刑法》规定之罪的,适⽤我国《刑法》处罚。

但是我国《刑法》规定的最⾼刑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追究其刑事责任。

我国国家⼯作⼈员和军⼈在我国领域外犯我国《刑法》规定之罪的,适⽤我国《刑法》处罚。

凡在我国领域外犯罪,依照我国《刑法》应当负刑事责任,我国公民在我国领域外犯⾛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以及外国⼈在我国领域外犯上述罪后进⼊我国领域的,除实⾏引渡的以外,可以适⽤我国的法律规定处罚。

另外,外国⼈在我国领域外对我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按照我国《刑法》规定最低刑为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我国《刑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

对于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我国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使刑事管辖权,适⽤我国《刑法》。

事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的刑事责任,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法途司考讲义:刑法的适用范围

法途司考讲义:刑法的适用范围

法途司考讲义:刑法的适用范围一、定义二、刑法的空间效力(一)属地管辖原则: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

注意:1.“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情形:(1)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如:使馆馆长、领馆馆长、外交代表等)(2)民族自治地方可以根据具体情况作变通性或补充性规定,从而不全部适用刑法。

(3)中国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不适用大陆刑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具体包括:(1)“领土”:领陆、领水、领空和领水的底土。

(2)“拟制领土”:悬挂我国国旗的船舶和航空器。

注意:·不包括国际列车。

·船舶、航空器可以是军用的也可以是民用的;可以是运营中的也可以是停止使用的。

3.”犯罪地“认定:(1)行为与结果均发生在我国领域内,适用我国刑法。

(2)仅行为或仅结果发生在我国领域内,适用我国刑法。

(3)仅行为的一部分(如预备阶段、实行阶段)或仅结果的一部分发生在我国领域内,适用我国刑法。

(4)共同犯罪中,任一共犯的行为或结果的某一部分发生在我国内,适用我国刑法。

(5)未遂犯的场合,行为地与行为人希望结果发生之地、可能发生结果之地,都是犯罪地。

例:甲在中国实施杀人行为,并导致被害人死亡。

例:甲在乙国实施远程操控,使安装在中国某地的炸药爆炸,造成人员伤亡。

例:甲在中国国内准备炸药,在乙国实施爆炸行为。

例:某贩毒犯罪集团中某一成员在中国购买毒品并运往乙国。

例:甲在乙国购买毒药,意图在中国实施犯罪行为,在海关处被抓获。

(二)属人管辖原则之罪的,适用本法。

注意:1.中国公民在中国领域外只要触犯我国刑法规定之罪的,不论按照犯罪地的法律是否应受处罚,原则上都适用我国刑法。

法规定的不同条款和相应的量刑幅度来确定。

3.我国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无条件适用我国刑法。

例:我国公民甲在中国领域内犯杀人罪,我国法院受理该案。

——属地管辖例:我国公民甲在乙国领域内犯杀人罪,我国法院受理该案。

——属人管辖例:我国公民在乙国领域内犯故意毁坏财物罪,根据我国法律应受处罚,(不论根据乙国法律是否为犯罪行为),适用我国刑法。

司法考试刑法案例:刑法的空间效力

司法考试刑法案例:刑法的空间效力

司法考试刑法案例:刑法的空间效力
[案情摘要]
被告人李学沛,男,26岁,工人。

被告人王文勇,男,24岁,工人。

李、王二被告均系我国公民。

1982年10月,该二人受雇在美国轮船上工作。

同月24日,轮船停?白于巴西某港口后,二人在轮船上酗酒闹事,不仅不听从船长及其他工作人员的劝阻,反而公然杀死制止他们的中国公民张世良。

杀人后又抢劫了一些其他船员的财物,然后逃到巴西某市藏身,并策划叛逃第三国。

由于在隐藏期间二人的财物被盗,王文勇被迫回到船上,并报告了李学沛的隐身之处。

其后,巴西警察将李、王二犯逮捕。

[审理]
此案经过外交途径将二被告引渡回国,由我国法院依照刑法的规定,对他们进行了定罪处刑。

[提示与讨论]
首先,关于属人管辖权。

根据我国现行刑法,中国公民在国外犯罪的,原则上适用我国刑法,但是其法定最高刑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也可以不予追究。

本案被告人所犯罪行严重,应适用我国刑法。

其次,关于管辖冲突与礼让。

如果巴西刑法也采取属地管辖原则,那么巴西对此案也有管辖权,其属地管辖权便与我国的属人管辖权发生冲突。

对于这类管辖冲突,实际控制罪犯和证据的国家往往处于主动地位。

它可以依据本国法起诉审判,其他有管辖权的国家只有保留追诉的权利。

它也可以依请求,将罪犯引渡给有关请求国。

在有条约的情况下,依据条约引渡;在没有条约的情况下,准予引渡只能是一种礼让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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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司法试刑事法考点:刑法的空间效力

2012年司法试刑事法考点:刑法的空间效力

(一)国内犯的适用原则对于在我国领域内发生的犯罪,即国内犯,我国适用属地管辖原则。

属地原则是首要原则,只有属地原则不能适用时才考虑适用其他原则。

对于属地管辖原则,要掌握:◆适用条件:在我国领域内犯罪的。

这是关于空间效力的基本规定。

只要在我国领域内犯罪,无论其国籍如何,均受我国刑法的管辖;◆“领域”包括我国领土、领海、领空,我国的航空器和船舶;◆领域的认定标准——犯罪的行为或结果有一项发生在我国领域内就属于在我国领域内犯罪;◆各国驻外大使馆、领事馆及其外交人员不受驻在国的司法管辖而受本国的司法管辖。

因此,凡在我国驻外大使馆、领事馆内犯罪的,也应适用我国刑法。

◆在国际列车上犯罪的,按我国与相关国家签订的管辖协定管辖。

没有协定的,由犯罪发生后该列车最初停靠的中国车站所在地或者目的地的铁路运输法院管辖。

请注意:国际列车和航空器、船舶的适用原则不同。

凡在我国船舶或航空器内犯罪的,不管该船舶或航空器在哪里,我国均有刑事管辖权。

(二)国外犯的适用原则对于在我国领域外发生的犯罪,即国外犯,我国根据三种不同情况确定了三种不同的适用原则,即属人原则、保护原则和普遍管辖原则。

1.对于属人管辖原则,要掌握:适用条件:我国公民在国外犯罪的;考试用书(1)我国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国外犯罪的,无论罪行轻重,一律适用本法;(2)一般公民在国外犯罪的,适用刑法,但按刑法规定法定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

2.对于保护管辖原则,要掌握:适用条件:外国人在外国对我国国家和人民犯罪的;(1)必须在犯罪地也属于犯罪;(2)必须属于按我国刑法规定法定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犯罪。

3.对于普遍管辖原则,要掌握:适用条件:国际条约所规定的国际犯罪:如贩毒罪、劫持民用航空器罪、恐怖活动罪、灭绝种族罪等;(1)既是权力,也是义务。

只要这样的犯罪嫌疑人出现在我国领域内,我国就应当对其行使刑事管辖权;(2)其结果是或起诉或引渡。

如果我国不将其引渡给相应国家,就必须按照我国刑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刑法的效力范围

刑法的效力范围

刑法的效力范围第一节刑法的空间效力一、概念和一般原则属地原则、属人原则、保护原则、普遍原则、永久居所或营业地原则、折衷原则二、我国刑法的空间效力(一)对地域的效力第6条第1款:“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除外,都适用本法”1、我国领域的范围2、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1)第11条规定: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通过外交途径解决.(2)第90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不能全部适用本法规定的,可以由自治区或者省得人民代表大会根据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文化的特点和本法规定的基本原则,制定变通或者补充的规定,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施行。

(3)特别刑法:1998年12月29日的《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4)两个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特别规定3、确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标准第6条第3款:犯罪的行为或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

第6条第2款:凡在我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也适用本法。

(二)对人的效力1、本国人2、外国人(1)对外国人在国内犯罪的效力普通外国人特别外国人:第11条:“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通过外交途径解决”(2) 对外国人在国外犯罪的效力第8条:外国人在国外对我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的,而按本法规定的最低刑为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

(三)对国际犯罪的效力普遍管辖原则第9条:对于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公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的,适用本法第二节刑法的时间效力一、生效时间二、失效时间三、溯及力(一)概述溯及力的一般原则1、从旧原则2、从新原则3、从旧兼从轻原则4、从新兼从轻原则(二)我国刑法的溯及力第1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如果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的,一招本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按照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如果本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适用本法。

我国法律空间效力适用于(2篇)

我国法律空间效力适用于(2篇)

第1篇一、引言法律是国家治理的重要工具,具有规范社会行为、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权益等功能。

在我国,法律的空间效力是指法律在地理空间上的适用范围,即哪些地域的法律应当遵守。

本文将探讨我国法律空间效力适用的范围,包括宪法、行政法、民法、刑法等各个领域的法律。

二、宪法空间效力适用范围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宪法空间效力适用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国内空间效力:宪法在我国境内具有普遍的约束力,适用于全国所有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2. 国际空间效力:宪法还具有一定的国际空间效力,如我国宪法规定了我国在国际关系中的地位和权利义务,对国际社会产生一定影响。

3. 时空效力:宪法具有溯及力,对宪法颁布之前的行为和事件,在法律上具有一定的追溯效力。

三、行政法空间效力适用范围行政法是调整国家行政机关与公民、法人之间行政关系的法律规范。

行政法空间效力适用范围主要包括:1. 国内空间效力:行政法在我国境内具有普遍的约束力,适用于全国所有行政区域。

2. 地域效力:行政法具有地域性,根据行政法规定,某些法律规范只适用于特定地域。

3. 主体效力:行政法对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具有普遍的约束力。

四、民法空间效力适用范围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

民法空间效力适用范围主要包括:1. 国内空间效力:民法在我国境内具有普遍的约束力,适用于全国所有地域。

2. 地域效力:民法具有地域性,根据民法规定,某些法律规范只适用于特定地域。

3. 主体效力:民法对民事主体具有普遍的约束力。

五、刑法空间效力适用范围刑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规范。

刑法空间效力适用范围主要包括:1. 国内空间效力:刑法在我国境内具有普遍的约束力,适用于全国所有地域。

2. 地域效力:刑法具有地域性,根据刑法规定,某些法律规范只适用于特定地域。

3. 主体效力:刑法对犯罪主体具有普遍的约束力。

六、结论我国法律空间效力适用范围广泛,涵盖了宪法、行政法、民法、刑法等多个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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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资料《刑法》适用范围空间效力
发布日期:2010-02-26 文章来源:互联网
★★第三讲刑法的适用范围
相关法条
第6—12条
★★一、空间效力——一国刑法在何领域,对什么人有效力,考察刑法的管辖权问题
国内犯属地管辖
属人管辖
刑法的空间效力国外犯保护管辖
普遍管辖
对外国刑事判决的承认
★运用方法:先确定犯罪是属于国内犯还是国外犯,再确定适用管辖的原则。

首先是属地、其次是属人、再次是保护、最后普遍管辖。

(一)属地管辖——针对的是国内犯
凡是在我国领域内犯罪,除有特别规定之外,一律适用我国刑法。

★1.如何理解“犯罪地”在我国领域内犯罪?
即犯罪地(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在我国领域内。

包括如下情形:
(1)只要犯罪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我国领域内即可。

(2)未遂犯场合,行为地与行为人希望结果发生之地、可能发生结果之地。

(3)共同犯罪场合:犯罪行为有一部分发生在我国内、共同犯罪结果有一部分发生在本国内。

(4)在网络犯罪的情况下,虽然犯罪人在外国实施的行为,但是结果可能会发生在全世界,出现犯罪结果的国家的刑法都有管辖权。

★2.我国领域的范围包括哪些?
(1)领陆、领水、领空。

(2)我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

——延伸的范围
注意:
a.必须结合我国刑法的规定来理解,适用我国刑法并不排斥适用他国刑法。

例如,外国航空器在我国上空,发生了犯罪行为,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属于在我国领域内犯罪,当然,根据外国刑法的规定,也可能认为是在其领域内犯罪,这就涉及到管辖权的冲突问题,但无论如何,我们这里讨论的是我国刑法的效力,我国刑法对此当然具有管辖权。

b.在国际列车上的犯罪,按照我国与相关国家签订的有关管辖协定。

[1](要掌握,在国际列车上犯罪不要认为是在我国领域内犯罪)其他的交通工具刑法没有规定,视同自行车,如果不在我国领域内,不能认为适用中国刑法。

c.我国驻外使、领馆。

根据我国承认的《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的规定,各国驻外大使馆、领事馆不受驻在国的司法管辖而受本国的司法管辖。

这些地方亦视同我国领域,在其内发生的任何犯罪都适用我国刑法。

3.特别规定(即使在我国领域内犯罪,也不使用我国刑法的)
★(1)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

——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注意该类人员范围
在我国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包括:
a.外国驻我国的外交代表、大使、公使、代办和外交职员(一、二、三等秘书,随员,陆、海、空军武官,商务、文化、新闻参赞或专员)以及他们的家属(配偶、未成年子女、未婚之女非中国公民)等;
b.外国派来参加在我国召开的国际会议的代表;
c.来我国访问的外国高级官员、政府首脑;
d.途经或暂时留在我国的各国驻第三国的外交官等。

(2)民族自治地方的变通或者补充规定。

(3)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的规定。

(当然,不能认为这些地区不适用“中国刑法”,只是不适用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2005年卷二56.下列哪些犯罪行为应实行属地管辖原则?( )
A.外国人乘坐外国民航飞机进入中国领空后实施犯罪行为
B.中国人乘坐外国船舶,当船舶行驶于公海上时实施犯罪行为
C.外国人乘坐中国民航飞机进入法国领空后实施犯罪行为
D.中国国家工作人员在外国实施我国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
解析:AC。

(二)属人管辖
我国公民在我国领域外犯罪的,适用我国刑法。

注意几个特别规定:
★1.中国公民在中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按照本法规定最高刑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追究。

★2.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域外犯罪的,一律适用我国刑法。

→对公职人员、军人从严
★3.上述犯罪,虽然经过外国审判,仍然可以依照本法追究,但在外国已经受过刑罚处罚的,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处罚。

——中国不放弃自己的刑事管辖权
4.刑法第7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可以解释为“裁判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例,甲原本为外国人,在外国犯罪后取得我国国籍,发现其以前曾在外国犯罪,仍可适用我国刑法处理。

(三)保护管辖
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国国民或者国家犯罪。

★1.所犯之罪必须侵犯了我国国家或者公民的法益。

★2.按我国刑法规定法定最低刑为3年以上有期徒刑。

——重罪
★3.双重犯罪:所犯之罪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也该受处罚。

★4.符合上述条件,“可以”适用我国刑法。

举个例子,美国人甲在美国针对实施侵害中国利益的行为,根据中国刑法的规定,应处7年以下有期徒刑,请问是否可以适用中国刑法?(答:不可以,因为法定最低刑是6个月有期徒刑,而非3年以上有期徒刑)
(四)普遍管辖原则
对于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我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

1.行使普遍管辖原则的限制:
★(1)针对的应当是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
★(2)我国是相关条约的缔约国或者参加国;
★(3)我国刑法将该行为规定为犯罪。

★(4)原则上要求罪犯出现在我国领域内。

2.处理方式:
(1)或引渡;
★(2)或起诉——适用国内刑法
3.常见的国际犯罪:海盗罪、恐怖主义犯罪、劫持民用航空器罪、战争罪、灭绝种族罪、毒品犯罪。

(五)对外国刑事判决的承认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罪,依照本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虽然经过外国审判,仍然可以依照本法追究,但在外国已经受过刑罚处罚的,★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处罚。

(刑法第10条)
该条规定的原因:各国刑法规定的管辖原则涉及交叉,防止罪犯受到双重处罚。

2007年卷二51.关于刑事管辖权,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BD
A.甲在国外教唆陈某到中国境内实施绑架行为,中国司法机关对甲的教唆犯罪有刑事管辖权
B.隶属于中国某边境城市旅游公司的长途汽车在从中国进入E国境内之后,因争抢座位,F国的汤姆一怒之下杀死了G国的杰瑞。

对汤姆的杀人行为不适用中国刑法
C.中国法院适用普遍管辖原则对劫持航空器的丙行使管辖权时,定罪量刑的依据是中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
D.外国人丁在中国领域外对中国公民犯罪的,即使按照中国刑法的规定,该罪的最低刑为3年以上有期徒刑,也可能不适用中国刑法
[1] 国际列车上的犯罪可参照最高法院《刑事诉讼法解释》第10条规定办理,“在国际列车上的犯罪,按照
我国与相关国家签订的有关管辖协定确定管辖。

没有协定的,由犯罪发生后该列车最初停靠的中国车站所
在地或者目的地的铁路运输法院管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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