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范本之解除劳动合同管理制度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解除劳动合同管理制度

【篇一: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管理规定】

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管理规定

一、为了加强公司对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管理,完善和规范公司

劳动人事制度,特制定本规定。

二、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本公司全体员工。

三、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类别

1、合同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1)辞职

辞职是指在合同期内,由员工提出终止聘用关系的行为。员工辞职

必须提前一个月,以书面形式向公司提出申请,经公司研究同意后,方可办理辞职手续。

(2)劝退

劝退是指在合同期内,由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经双方协商,一致同意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行为。原则上,公司劝退员工须提前

一个月通知被劝退人。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公司可劝退员工:

a、患有非本职工作引起的疾病或非公负伤,不能胜任本职工

作的。

b、工作能力明显不适应本职工作需求,在内部劳动力市场又

找不到适当的工作。

c、参加岗位适应性培训后考核仍不合格的。

(3)辞退

辞退是指在合同期内,员工不合格或工作态度、技能、绩效等不符

合公司要求,公司决定提前终止与员工聘用关系的行为。原则上公

司提前一个月通知被辞退员工。符合下列情况之一,公司可以辞退

员工:

a、试用期未满,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或能力较差、表现不

佳而不能保证质量完成工作任务的。

b、合同期内劳动态度差,工作缺乏责任心和主动性的。

c、经过岗位适应性培训后,再上岗工作表现仍然达不到要求

的。

d、一年内记过三次的。

e、连续旷职三日或全年累计六次的。

f、违抗命令或擅离职守,情节重大的。

g、借端聚众罢工怠工,造谣生事,破坏正常的工作与生产秩

序的。

h、品行不端,行为不检,屡诫不改的

(4)除名

除名是在合同期内,员工违反公司有关规定或做出有损于公司的行为,给公司造成较大的损失,公司根据有关规定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并予以除名的行为。公司除名员工是必须以书面形式通知被除名员工。

有下列情况之一,公司有权除名员工:

a、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公司规章制度。

b、严重失职、营私舞弊或有其他严重不良行为,对公司利益

或声誉造成损害的。

c、对公司有严重的欺骗行为的。

d、因触犯法律而被拘留、劳教、逮捕或判刑的。

e、泄露商业或

技术秘密,使公司蒙受损失的。

(5)自动离职

自动离职是指在合同期内,员工未经公司批准而擅自离开工作岗位

三天以上的行为。对于自动离职的员工,公司人事部门应以书面形

式通知其本人。

【篇二:案例解除劳动合同适用规章制度】

案例 | 解除劳动合同适用规章制度

隆安律所上海分所劳动法实务

【风险提示】

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合法性要具备民主程序制定、内容合法、公示

或告知的条件。规章制度规定的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条件要符合

法律规定。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适用的规章制度内容不合法将面

临支付赔偿金的法律风险。

【案情概要】

张某于2011年8月1日进入某汽车4s店担任销售经理负责汽车销售,双方签订劳动合同至2014年7月31日,入职时公司告知张某《考核管理规定》中规定“销售人员淘汰线是指业绩指标完成率<50%”,同时明确“淘汰是指公司将解除与员工的劳动关系、并不支

付任何赔偿金和补偿金”,马某在上述《考核管理规定》上签字,该

《考核管理规定》实施前已经经过公司职代会民主商讨。2013年12月1日,公司作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称马某考核结果低于淘汰线,无法胜任工作,根据《考核管理规定》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并不给予任何补偿。2014年1月,马某以该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提起仲裁申请,请求该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17690元。

【解读评析】

本案是一起因业绩淘汰解除劳动合同而引起的典型案例。虽然《考核管理规定》经过民主程序并经马某签字确认,但规章制度中有关业绩淘汰直接解除劳动关系并不支付任何补偿的规定内容与《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相违背,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因此对于马某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请求,仲裁委员会予以支持。《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14号)第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第四条之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可见,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合法性取决于以下三个要件:一是制定或修改规章制度的民主程序合法;二是内容合法,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三是向劳动者公示或告知。

在实践中,实行末位淘汰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第一,企业制定末位淘汰制的规章制度,应当履行职工民主程序;第二,建立一套科学和客观公正的绩效考核标准和程序;第三,对于绩效确实不佳的员工,如果是因为不适合所在工作岗位,应当采取调整工作岗位或进行培训,经调岗或培训,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才能依据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