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印发《济南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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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住房公积金申请提现流程

济南市住房公积金申请提现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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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财务知识)济南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规定

2020年(财务知识)济南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规定

(财务知识)济南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制度济南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规定第壹章总则第壹条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目的和依据为加强济南地区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支持城镇居民个人购买自住住房,规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行为,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济南地区住房公积金管理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定义本办法所称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是指按《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借款人于购买自住住房时,以其所购住房或其他具有所有权的财产作为抵押,或以动产、权利作质押,申请以住房公积金为资金来源的住房贷款。

第三条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的委托济南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为济南行政区域内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贷款人。

管理中心委托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银行(以下简称受委托银行)经办住房公积金贷款、结算和归仍手续。

管理中心和受委托银行签订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委托合同,且于其中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第四条管理中心的职责管理中心负责编制住房公积金贷款资金使用计划及其执行情况的方案,审查批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向受委托主办银行划拨贷款资金,负责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核算,监督、检查受委托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借贷、结算、回收情况。

贷款收益归管理中心所有,贷款风险亦由管理中心承担。

第二章贷款的申请第五条申请贷款的条件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借款人需同时具备下列条件:(壹)贷款对象应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二)具有济南市城镇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三)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信用良好,有按时仍本付息的能力;(四)借款人及所于单位已和管理中心建立正常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关系,至贷款时,已累计缴存12个月之上且且连续足额缴存6个月之上;(五)具有合法的购买住房合同或协议,借款人必须是购房合同约定的产权人;所购住房为济南地区范围内的商品房、经济适用住房、单位集资建房、房改房及二手房;(六)已交付所购住房全部价款30%之上的首付款;(七)同意以所购住房或管理中心认可的其他房产作抵押,或以有价证券作为质押,或由集资建房单位提供阶段性贷款担保。

济南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

济南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

济南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济南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印发《济南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分中心、缴存单位及职工:现将《济南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济南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20xx年7月27日济南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行为,保证住房公积金定向用于住房保障和住房消费,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xx)5号]》、《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放宽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条件的通知[建金(20xx)19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公积金管理体制扩大住房消费的指导意见》(鲁政办发〔20xx〕34号)和《济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济南市人民政府令第24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济南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核、批准、支付等相关业务的管理。

第三条住房公积金提取涉及的金融等相关业务,由济南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委托经济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住房公积金管委会)批准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缴存银行)办理。

第二章提取条件第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规定提取个人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自有产权的自住住房的(以下简称自有住房);(二)偿还购买自有住房贷款本息的;(三)在本市无自有住房且租赁商品房、公共租赁住房支付房租的;(四)支付住宅维修资金的;(五)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并需支付房租或者物业管理费的;(六)支付物业费的;(七)失业或者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两年以上,且男性年满50周岁、女性年满45周岁的;(八)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并离开本市的;(九)出国(境)定居的;(十)正式退休的;(十一)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十二)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十三)住房公积金管委会确定的其他情形。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3.05.15•【字号】济政办字〔2023〕19号•【施行日期】2023.05.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公积金监管正文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济政办字〔2023〕19号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济南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试点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3年5月15日济南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试点实施方案为进一步扩大我市住房公积金制度受益群体,满足我市灵活就业人员住房需求,畅通灵活就业人员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以下简称自愿缴存)渠道,加快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的互助性、普惠性和保障性作用,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房住不炒”定位,以增量改革推动制度扩容,以均衡覆盖促进共同富裕,采取租购并举措施,激励更多灵活就业人员来我市创业,提高灵活就业人员在城市发展中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二、工作目标(一)适度调整准入门槛,扩大制度覆盖面。

构建适应灵活就业人员特点的住房公积金政策体系,吸引有住房需求的灵活就业人员自愿参与,确保制度的保障性和公平性。

(二)科学确定存贷机制,支持住房贷款需求。

建立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与缴存时间、缴存金额、缴存余额等因素挂钩的存贷机制,保障灵活就业人员家庭普通自住住房贷款需求。

(三)统筹资金管理,防控流动性风险。

将灵活就业人员自愿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纳入济南住房公积金归集专户统筹管理。

采取统一核算、多维度管理方式实现账务统筹、灵活统计。

发挥资金规模效应,科学高效运用资金,确保收益平衡。

济南住房公积金还房屋贷款流程

济南住房公积金还房屋贷款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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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山东省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山东省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支持城镇居民个人购买自住住房,规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和《贷款通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是指按《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借款人,在购买自住住房时,以其所购住房或其他具有所有权的财产作为抵押物或质物,或由第三人为其贷款提供保证并承担偿还本息连带责任,申请以住房公积金为资金来源的住房贷款第三条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审批工作由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负责,贷款风险由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承担。

各级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委托承办房改金融业务的国有商业银行具体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手续,不得自行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

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按有关规定向受托银行支付手续费。

第四条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和受托银行应签订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的协议,并在其中规定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第五条为了更好的满足城镇居民购房贷款的需求,各级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可以和受托商业银行共同办理个人住房组合贷款,收益和风险按贷款比例分担。

第二章贷款对象和条件第六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借款人需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贷款对象应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二)具有城镇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三)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信用良好,有按期还本付息的能(四)借款人及所在单位已与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建立正常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关系,及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12个月以上;(五)具有购买住房的合同或协议,借款人必须是购房合同约定的产权人;所购住房为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房改房和上市已购公有住房;(六)有不低于所购住房全部价款20%的资金作为购房首期付款;(七)同意以所购住房或贷款人认可的其他住房作抵押并办理房产保险手续,或以有价证券作为质押,或有足够代偿能力的第三人作为保证人。

济南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印发《济南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操作规范》的通知-济住中字[2012]34号

济南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印发《济南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操作规范》的通知-济住中字[2012]34号

济南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印发《济南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操作规范》的通知正文:---------------------------------------------------------------------------------------------------------------------------------------------------- 济南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印发《济南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操作规范》的通知(济住中字〔2012〕34号)各住房公积金业务受委托银行、各分中心: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济南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济南地区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现将《济南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操作规范》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严格按照规范要求进行贷款业务操作。

附件:济南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操作规范济南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2012年12月10日附件济南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操作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规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行为,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济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济南市人民政府令第244号)等规定,制定本操作规范。

第二条本操作规范所称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是指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普通自住住房时,以其所购住房或其他具有所有权的财产作抵押,或以动产、权利作质押,申请以住房公积金为资金来源的住房贷款。

第三条济南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工作。

经济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公积金中心委托符合办理公积金业务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委托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结算和偿还等有关业务。

公积金中心同受委托银行签订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委托合同,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责任。

济南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贷款操作规范(银行)

济南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贷款操作规范(银行)

济南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贷款操作规范(银行)为进一步促进济南市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发展,规范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防范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济南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特制定住房公积金贷款操作规范。

本规范适用于所有受委托银行办理的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

一、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的委托济南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与分中心为济南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贷款人。

经济南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考察、认定,报济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管理中心委托商业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的贷款、结算和归还等业务。

管理中心与各受委托银行签订住房公积金贷款委托合同,并明确规定各自的权利、义务、责任。

合同双方必须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履行各自的职责。

二、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咨询(一)咨询地点。

受委托银行及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的各经办银行。

(二)咨询范围。

包括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需提供的资料、可贷额度、贷款期限、贷款担保、贷款流程、贷款利率、还款方式等。

(三)咨询的具体要求。

为方便广大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各经办银行均要设立住房公积金贷款咨询、投诉电话,并向社会公布。

各经办银行要在营业厅内设立“住房公积金贷款”专柜,设臵明显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标志,张贴住房公积金贷款宣传材料。

办理公积金贷款业务的银行经办人员要强化服务意识、改善服务质量、增强业务素质、提高工作效率。

对客户的咨询要实行首问负责制,做到耐心解释、热情服务,积极、正确推介住房公积金贷款,不得误导或阻挠职工办理公积金贷款。

三、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申请(一)购买一手房贷款的申请一手房住房公积金贷款是指管理中心委托银行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买房地产开发商销售的商品房、以借款人所购住房作为抵押物、由开发商提供阶段性保证担保的贷款。

1、对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楼盘由申请银行和开发企业向管理中心提出申请,经管理中心审批通过并在网上开通公积金贷款业务后,方可办理该楼盘的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

【免费下载】济南市个人住房贷款转公积金贷款暂行办法

【免费下载】济南市个人住房贷款转公积金贷款暂行办法

济南市个人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暂行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满足职工个人住房(商业)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以下简称转公积金贷款)的需要,保证购房贷款职工充分享受住房公积金优惠政策,减少利息支出,节约购房成本,济南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济南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及其《操作规范》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转公积金贷款是指已在商业银行办理个人住房贷款的借款人向管理中心申请将原住房贷款转为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三条 转公积金贷款只能申请纯住房公积金贷款,并且原个人住房组合贷款不能申请转公积金贷款。

第四条 转公积金贷款业务办理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由借款人承担。

第五条 为防范贷款风险,转公积金贷款业务中凡涉及房屋评估的,由管理中心认定的房产评估公司办理。

第二章 转公积金贷款对象和条件第六条 本规定适用的转公积金贷款对象应符合《济南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及其《操作规范》的规定。

第七条 申请转公积金贷款除应符合第六条的规定外,还需满足以下条件:1、转公积金贷款必须在原住房贷款商业银行(以下简称贷款银行)办理转公积金贷款手续。

2、申请人的个人住房贷款还款时间已达到贷款银行规定的最低还款时间,并且没有不良还款记录。

3、以所购房产作抵押的转公积金贷款所涉及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已经办理,并符合办理房屋抵押登记条件;或借款人同意以其它房产作为转公积金贷款的抵押物。

第三章 转公积金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第八条 转公积金贷款额度除应符合《济南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及其《操作规范》的规定外,还应符合以下条件:1、转公积金贷款的贷款额度不得超过房屋原交易价格及房屋评估价值的八成;2、转公积金贷款的贷款额度不得超过原个人住房贷款剩余的借款本金。

第九条 转公积金贷款期限执行《济南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及其《操作规范》的规定。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05.12•【字号】济政办发〔2017〕23号•【施行日期】2017.05.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济政办发〔2017〕23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按照市委、市政府推进简政放权、转变政府职能的部署要求,市编委对济南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三定”规定进行了修改完善。

修订后的《济南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5月12日济南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市委、市政府关于政府机构改革的精神,设立济南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为市政府直属财政拨款正局级事业单位。

一、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起草济南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拟订有关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济南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管理运作。

(二)编制、执行住房公积金的归集、使用计划。

(三)负责记载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和使用等情况。

(四)负责住房公积金的统一核算,指导监督分支机构的内部核算。

(五)核准住房公积金提取、使用申请。

(六)负责住房公积金保值和归还。

(七)编制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八)承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九)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根据上述职责,济南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设7个职能处室。

(一)综合处(挂组织人事处牌子)。

组织协调中心日常工作,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安全、保密、信息、督查、财务、新闻发布、应急管理、后勤管理服务及“12329”热线、市12345市民服务热线转办事项的办理等工作;负责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的办理和综合性文稿起草工作;负责组织人事、机构编制、教育培训及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等工作。

济南市五险一金办事指南

济南市五险一金办事指南

济南市五险一金办事指南缴纳流程一、社保新增、停缴与补缴新增首次新增:1、1寸免冠彩照8张;2、身份证复印件4张。

调入/续保:1、养老本原件;2、当年缴费凭证;3、医疗社会保障号。

停缴1、正常减员,需携带:?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或调动证明材料;2、退休减员,需携带:?济南市缴费人员根本信息核定表?;3、在职职工死亡减员,需携带:?死亡证明?。

补缴补缴期限和险种:只补缴养老、医疗,之前有生育才能补生育。

按员工所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补缴。

所需资料:1、企业补费申请;2、劳动合同。

二、公积金新增、停缴与补缴新增首次新增:1、身份证复印件;2、自录用或调入之日起30日内到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和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或调入转移手续。

停缴1、解除劳动合同的文件。

补缴补缴期限和险种:按员工所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补缴;可以补缴3个月左右。

所需资料:1、劳动合同;2、身份证复印件3、住房公积金汇〔补〕缴书〞一式三联4、“住房公积金补缴清册〞一式二份报销流程一、养老待遇申请流程申领报销条件1、养老保险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少于15年,可以按月领取根本养老金:2、申领人员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男,60;女职工50;女干部55〕。

申领报销时限1、时限:退休批准后的第二个月开场领取养老金;2、周期:提交全资料后,正常10个工作日内。

所需资料1、身份证〔原件、复印件〕;2、?社区管理准入证明?;3、?济南市根本养老保险缴费人员根本情况核定表?;4、?济南市缴费人员根本信息表?。

办理流程各参保单位在本单位参保人员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当月,在办理完减员及结清手续后,携带相关材料到养老处〔退管科〕进展缴费人员退休根本信息维护、录入工作,办理退休待遇核定手续。

二、医疗报销流程申领报销条件住院:〔1〕参保人员因急诊在非定点医疗机构抢救发生的住院医疗费;〔2〕出差、探亲等人员在外地〔不含境外〕因急诊一次性住院的,在入院期间内已通知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在规定病种内发生的住院医疗费;〔3〕常驻外地的在职参保人员或者异地居住的退休人员分开本市前在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异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手续后住院发生的医疗费;〔4〕转往异地医疗机构诊治发生的医疗费。

济南住房公积金贷款细则及流程

济南住房公积金贷款细则及流程

济南住房公积金贷款细则及流程济南住房公积金贷款细则及流程济南公积金贷款条件: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借款人需同时具备下列基础条件:1、贷款对象应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2、具有济南市城镇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3、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信用良好,有按时还本付息的能力;4、对借款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时间要求由贷款时已连续足额缴存6个月(含)以上,可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

5、具有合法的购买住房合同或协议,借款人必须是购房合同约定的产权人;所购住房为济南地区范围内的商品房、经济适用住房、单位集资建房、房改房及二手房;6、借款人已交付不低于政策规定首付款比例的购房款;7、同意以所购住房或管理中心认可的其他房产作抵押,或以有价证券作为质押,或由集资建房单位提供阶段性贷款担保。

不能提供担保的行政事业单位,要由该单位与管理中心签订协议,负责代扣代缴借款人每月应还的贷款本息。

推荐阅读:公积金新政策关注热点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实现住房公积金缴存异地互认和转移接续,并推进异地贷款业务。

2.对曾经在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在现缴存地缴存不满6个月的,缴存时间可根据原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缴存证明合并计算。

3.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发放率低于85%的设区城市,要根据当地商品住房价格和人均住房面积等情况,适当提高首套自住住房贷款额度,加大对购房缴存职工的支持力度。

4.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担保以所购住房抵押为主。

取消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保险、公证、新房评估和强制性机构担保等收费项目。

济南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指南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政策热点解读贷款流程新政策贷款费用规定(已实施)改革前:公积金贷款相关收费主要集中在评估费和担保服务费。

据了解,这些中间费用一般占公积金贷款总额的3至4,最高可达8。

现行中:取消申请公积金贷款过程中办理贷款保险、公证、评估等多项费用。

一手房贷款所购商品房应为济南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批准的按揭楼盘,具体流程如下:1、借款人向银行提出申请并提供贷款材料2、银行受理并进行初审3、管理中心对贷款资料进行复审4、审批通过,中心签发委托放款通知书5、签订《借款合同》并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

济南二套房公积金贷款政策

济南二套房公积金贷款政策

济南二套房公积金贷款政策1、根据济南相关政策规定,在济南全市范围内已有一套住宅或无住宅,但有房贷记录的家庭,再次申请贷款买房时,执行二套房信贷政策,其首付比例最低为60%;如果申请人属于无固定收入且还款资金来源其他共同还款人,那么申请贷款购买商品房时,按照二套房贷政策执行。

2、按照济南限购政策的相关规定,济南户籍家庭限购两套住宅,非本市户籍家庭限购一套住宅,因此只有拥有济南户籍的家庭才可购买第二套住宅。

大家在购买二套房时,除首付款之外,契税的税率也和首套房存在差异。

根据相关政策规定,我们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型住宅,如果面积不超过90平方,其契税税率为1%;如果面积在90平方以上,契税税率为2%。

3、大家在济南申请购买二套房时,还需要满足当地银行贷款的条件,比如说借款人需连续缴纳半年以上的公积金才能够申请公积金贷款;如果首套房申请了公积金贷款,通常需要将贷款还清之后,才能够申请二套房公积金贷款;借款人需要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等等。

济南二套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两人及以上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家庭公积金贷款最高可贷额度为60万元(平阴、济阳、商河为50万元);一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家庭公积金贷款最高可贷额度为30万元(平阴、济阳、商河为25万元)。

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计算公式为:公式一:公积金贷款额度=借款人及参贷人公积金账户储存余额×15。

公式二:公积金可贷额度=借款人可贷额度+共同还款人可贷额度注:借款人或共同还款人公积金可贷额度=本人公积金月缴存基数(最近6个月平均数)×12×贷款年限×60%×本人连续缴存时间系数借款人按以上两种方式计算,按最高额确定可贷额度。

最终计算结果不足10万元的,可贷款10万元。

济南二套房公积金贷款业务须知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具有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二、符合申请贷款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条件;三、具有合法有效的购房合同(协议)或其它证明文件,购房首付款比例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规定要求;四、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信用良好,有按规定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五、同意按照住房公积金中心认可的担保方式进行担保;六、借款申请人(配偶、共同借款人)均无尚未还清的公积金贷款;七、法律、法规、规章和住房公积金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

济南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规定.doc

济南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规定.doc

济南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规定济南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规定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目的和依据为加强济南地区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支持城镇居民个人购置自住住房,标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行为,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民银行《贷款通那么》、《个人住房贷款管理方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济南地区住房公积金管理特点,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定义本方法所称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是指按《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借款人在购置自住住房时,以其所购住房或其他具有所有权的财产作为抵押,或以动产、权利作质押,申请以住房公积金为资金的住房贷款。

第三条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的委托济南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为济南行政区域内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贷款人。

管理中心委托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银行(以下简称受委托银行)经办住房公积金贷款、结算和归还手续。

管理中心和受委托银行签订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委托合同,并在其中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第四条管理中心的职责管理中心负责编制住房公积金贷款资金使用方案及其执行情况的报告,审查批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向受委托主办银行划拨贷款资金,负责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核算,监视、检查受委托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借贷、结算、回收情况。

贷款收益归管理中心所有,贷款风险亦由管理中心承当。

第二章贷款的申请第五条申请贷款的条件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借款人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贷款对象应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二)具有济南市城镇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三)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信用良好,有按时还本付息的能力;(四)借款人及所在单位已与管理中心建立正常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关系,至贷款时,已累计缴存12个月以上并且连续足额缴存6个月以上;(五)具有合法的购置住房合同或协议,借款人必须是购房合同约定的产权人;所购住房为济南地区范围内的商品房、经济适用住房、单位集资建房、房改房及二手房;(六)已交付所购住房全部价款30%以上的首付款;(七)同意以所购住房或管理中心认可的其他房产作抵押,或以有价证券作为质押,或由集资建房单位提供阶段性贷款担保。

济南公积金贷款首套房认定标准

济南公积金贷款首套房认定标准

济南公积金贷款首套房认定标准
济南公积金贷款首套房认定标准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首套房:指个人在本市首次购买住房,不包括转让一次、二次住房购买的住房。

2.住房面积:一般要求住房建筑面积不超过90平方米,具体标准可根据当地的政策而定。

3.房屋性质:只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住房可以认定为首套房,包括普通商品房、保障性住房以及城镇贫困家庭住房等。

4.购房日期:认定是否为首套房还要考虑购房的日期,通常要求购房时间在前后两年内。

5.物业证明:购房人需要提供房屋的物业证明,证明其为该房屋的产权人。

以上是济南公积金贷款首套房认定标准的主要内容,具体标准还需根据当地政策而定,购房人应仔细查阅相关规定。

济南公积金贷款政策2023

济南公积金贷款政策2023

济南公积金贷款政策2022此次济南市调整了借款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时间。

之前,济南市规定借款人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12个月(含)以上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新政策规定借款人连续缴存6个月(含)以上可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

济南市还扩大了异地公积金贷款业务范围。

据了解,早在,济南市根据住建部等有关部门的指导看法,就已开办山东省内异地公积金贷款业务,规定只要在山东省内其他地市缴存住房公积金,在济南购置自住住房的,就可凭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开具的缴存证明,在济南市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

济南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介绍,此次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三部委文件要求,济南市将异地贷款政策由山东省推至全国范围,济南市户籍人口在就业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凭就业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缴存证明,在济南市购置自住住房的,可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

此外,济南市连续执行差异化信贷政策,规定借款人购置首套自住住房的建筑面积在90(含)平方米以下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20%,90平方米以上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30%,购置其次套自住住房房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60%,贷款利率为首套房贷款利率的1.1倍。

禁止向购置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缴存职工家庭发放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同时,济南市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仍保持为50万元,暂不调整。

延长阅读公积金付公租房租没家庭收入限制了除了贷款政策,19日,济南还调整了公积金提取支付公租房房租的政策。

根据新政,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本人及配偶在济南市无自有住房且租赁公租房的可提取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

详细来看,提取时间及额度:职工及配偶每年可以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支付租金,提取额度合计不超过实际房租支出金额,职工两次提取时间间隔不少于12 个月。

提取所需要文件:公租房租赁合同和租金缴纳证明。

其他所需申请材料:《济南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审批表》、职工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申请提取职工配偶公积金的还需供应结婚证,托付其他人代办提取的,须出具提取人的《授权托付书》和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济南公积金贷款首套房认定标准

济南公积金贷款首套房认定标准

济南公积金贷款首套房认定标准
一、申请人条件:
1.申请人必须是个人公积金缴存职工或者个人公积金管理部门认定的缴存单位的非北京市户籍职工;
2.申请人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申请人必须能够按时足额缴纳公积金,并且在缴存期满之前没有任何欠缴行为。

二、房屋条件:
1.首套房指的是申请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名下没有其他在京房屋;
2.房屋必须为位于济南市行政区域内的住房,包括新建商品住房、二手住房等;
3.房屋必须符合相关的建设和规划要求,并且已经取得了房屋产权证书或者其他相关的权属证明文件。

三、贷款条件:
1.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房屋总价的70%;
2.贷款期限为最长30年;
3.贷款利率参照市场利率执行;
4.贷款还款方式可以选择等额本金或者等额本息。

四、其他相关要求:
2.申请人必须提供真实有效的个人收入证明和财产状况证明;
3.申请人必须在申请前在缴存单位缴存公积金满6个月。

济南公积金大修贷款怎么贷

济南公积金大修贷款怎么贷

济南公积金大修贷款怎么贷办理流程:带齐以下料子到公积金委托银行网点办理。

办理料子:1、《济南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审批表》及住房公积金贷款面谈笔录(原件各1份);2、借款申请人及共同借款人的身份证、户口本和结婚证(借款申请人婚姻情形为单身或丧偶、离异的需填写声明书,离异的还需供应离婚证和离婚协议书或法院判决书)原件;3、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个人征信报告(原件1份)。

4、有关部门批准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原件1份);5、专业工程预算机构出具的工程预算报告、施工合同及购买建筑料子发票、支出施工费用发票(原件1份)。

办理条件:(一)具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贷款归还本领,个人信用情形良好;(二)借款人至贷款时已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低于规定时间,未发生或者已全部还清住房公积金贷款;(三)济南职工大修自住住房需有合法的购房合同或协议,借款人应是购房合同商定的产权人;(四)已交付的所购住房首付款不低于规定的比例;(五)同意且能够以所购住房或公积金中心认可的其他房产作抵押,或以动产、权利作质押,购买新建商品房贷款的应由所购房屋售房单位供应阶段性贷款担保。

拓展:贷款额度(一)可贷款额度计算方法1、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不高于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的最高贷款限额。

2、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不高于购房首付款后所剩购房款。

3、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不高于贷款公式计算额度。

4、不高于借款人还款本领。

(二)最高可贷额度:目前济南行政区域内两人及以上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家庭公积金贷款最高可贷额度为60万元(平阴、济阳、商河为50万元);一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家庭公积金贷款最高可贷额度为30万元(平阴、济阳、商河为25万元)。

(三)首付款比例:目前,购买首套商品住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为30%,购买第二套商品住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为60%。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主要职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主要职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法规类别】机构编制【发文字号】济政办发[2010]55号【发布部门】济南市政府【发布日期】2010.04.13【实施日期】2010.04.1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济政办发〔2010〕5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济南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O一O年四月十三日济南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鲁厅字〔2009〕50号)和市委、市政府《关于济南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济发〔2009〕17号),设立济南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将原市房产管理局的职责划入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二)取消已由国务院、省政府和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三)将住房保障、物业管理、房产管理等有关具体工作交给各区人民政府。

(四)加快建立住房保障体系,完善廉租住房制度,着力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的方针、政策及法律、法规、规章;起草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拟订全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的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承担保障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的责任。

拟订住房保障相关政策,牵头编制住房保障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参与编制全市住宅发展规划;会同有关部门编制住房保障资金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承担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的责任,建立完善住房保障体系。

负责享受保障性住房的准入资格核准,并负责保障性住房的分配、销售、维修等工作;负责享受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准入资格核准。

济南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印发《济南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济住中字〔2018〕6号

济南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印发《济南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济住中字〔2018〕6号
济南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印发《济南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
2018.03.30
施行日期
2018.05.01
文号
济住中字〔2018〕6号
主题类别
公积金监管
效力等级
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正文:
----------------------------------------------------------------------------------------------------------------------------------------------------
关于印发《济南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
济住中字〔2018〕6号
分中心、缴存单位及职工:
《济南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已经济南市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四届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济南Leabharlann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济南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8年3月30日
——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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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印发《济南市个人住房公积金
贷款操作规范》的通知
【法规类别】贷款
【发文字号】济住中字[2012]34号
【发布部门】济南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发布日期】2012.12.10
【实施日期】2012.12.1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济南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印发《济南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操作规范》的通知
(济住中字〔2012〕34号)
各住房公积金业务受委托银行、各分中心:
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济南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济南地区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现将《济南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操作规范》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严格按照规范要求进行贷款业务操作。

附件:济南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操作规范
济南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2年12月10日
附件
济南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操作规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规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行为,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济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济南市人民政府令第244号)等规定,制定本操作规范。

第二条本操作规范所称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是指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普通自住住房时,以其所购住房或其他具有所有权的财产作抵押,或以动产、权利作质押,申请以住房公积金为资金来源的住房贷款。

第三条济南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工作。

经济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公积金中心委托符合办理公积金业务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委托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结算和偿还等有关业务。

公积金中心同受委托银行签订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委托合同,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责任。

第二章贷款申请
第四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借款人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贷款偿还能力,个人信用状况良好;
2.借款人及所在单位已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至贷款时已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低于规定的时间,未发生或者已全部还清住房公积金贷款;
3.具有合法的购房合同或协议,借款人应是购房合同约定的产权人,所购住房为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新建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单位集资建房、棚户区改造回迁安置住房,存量商品住房(二手房),职工建造、翻建、大修的自住住房等(不含商业用房、别墅、低密度住宅等);
4.已交付的所购住房首付款不低于规定的比例;
5.同意且能够以所购住房或公积金中心认可的其他房产作抵押,或以动产、权利作质押,购买新建商品房贷款的应由所购房屋售房单位提供阶段性贷款担保。

第五条住房公积金贷款应提供的材料
1.新建商品房应提供的材料
(1)应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向公积金中心提供的材料
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新建商品房楼盘,应是经公积金中心审查、审批、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按揭楼盘。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报送以下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经公积金中心审核后留复印件(或原件)一份;
①房地产开发企业为其按揭楼盘申请办理公积金贷款业务的书面材料;
②房地产开发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正副本);
③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开发资质等级证书;
④房地产开发经营许可证;
⑤按揭楼盘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和《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2)应由受委托银行向公积金中心提供以下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
①经办银行为按揭楼盘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的书面材料;
②该银行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的关于该项目楼盘的按揭协议;
③经办银行上级行审贷委员会对该项目按揭协议的批复。

(3)应由借款人提供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材料
借款人应向受委托银行提供以下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各一式两份,其中一份由受委托银行报送公积金中心:
①《济南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个人住房贷款申请审批表》;
②借款人及共同还款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明细;
③借款人及共同还款人、担保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和共同还款承诺书、同意抵押承诺书、担保书;
④婚姻状况证明;
⑤商品房购房合同;
⑥借款人已交付不低于规定比例购房款的有效凭据;
⑦借款人及共同还款人、担保人所在单位提供的个人资信证明;
⑧由房产管理部门出具的家庭房产查询证明;
⑨公积金中心要求借款人提供的其他材料。

(4)应由借款人协助和授权受委托银行提供的材料
①住房公积金贷款面谈笔录原件;
②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个人信用报告原件;
2.购买存量房(二手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应提供的材料
(1)借款人除应向受委托银行提供第五条第1款第(3)项规定的材料以外,还应提供公积金中心认定的房地产评估公司出具的交易房产价值评估报告原件一式两份,卖方身份证、未办理过户的交易房产的房产证复印件一式两份。

(2)按照《济南市存量房网上交易和资金监管暂行办法》进行交易的存量房贷款,应提供《济南市存量房买卖协议》和《济南市存量房交易资金托管协议》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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