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财务知识)济南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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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知识)济南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制度

济南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规定

第壹章总则

第壹条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目的和依据

为加强济南地区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支持城镇居民个人购买自住住房,规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行为,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济南地区住房公积金管理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定义

本办法所称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是指按《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借款人于购买自住住房时,以其所购住房或其他具有所有权的财产作为抵押,或以动产、权利作质押,申请以住房公积金为资金来源的住房贷款。

第三条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的委托

济南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为济南行政区域内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贷款人。管理中心委托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银行(以下简称受委托银行)经办住房公积金贷款、结算和归仍手续。管理中心和受委托银行签订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委托合同,且于其中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第四条管理中心的职责

管理中心负责编制住房公积金贷款资金使用计划及其执行情况的方案,审查批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向受委托主办银行划拨贷款资金,负责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核算,监督、检查受委托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借贷、结算、回收情况。贷款收益归管理中心所有,贷款风险亦由管理中心承担。

第二章贷款的申请

第五条申请贷款的条件

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借款人需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壹)贷款对象应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二)具有济南市城镇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

(三)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信用良好,有按时仍本付息的能力;

(四)借款人及所于单位已和管理中心建立正常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关系,至贷款时,已累计缴存12个月之上且且连续足额缴存6个月之上;

(五)具有合法的购买住房合同或协议,借款人必须是购房合同约定的产权人;所购住房为济南地区范围

内的商品房、经济适用住房、单位集资建房、房改房及二手房;

(六)已交付所购住房全部价款30%之上的首付款;

(七)同意以所购住房或管理中心认可的其他房产作抵押,或以有价证券作为质押,或由集资建房单位提供阶段性贷款担保。不能提供担保的行政事业单位,要由该单位和管理中心签订协议,负责代扣代缴借款人每月应仍的贷款本息。

第六条申请贷款应提供的材料

凡符合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借款人可向管理中心委托指定的受委托银行直接提出申请且提供以下材料:

(壹)借款人及共同仍款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和共同仍款责任承诺书;

(二)婚姻情况证明(已婚的提供结婚证或当地婚姻登记机关出具的夫妻关系证明书,其他情况的由所于单位或当地派出所出具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三)合法的商品房购房合同或购房协议(单位集资建房者应提供计划、土地、房改等部门的批准文件,购买房改房者应提供《职工购房申请表》及《住房资金补偿额计算审批表》,自建住房的应出具规划、土地、建设等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四)借款人、共同仍款人及担保人所于单位提供的经济收入证明或偿债能力证明;

(五)借款人已交付不低于30%购房款的有效凭据原件及复印件;

(六)有效的抵押、质押、保证等担保证明;

(七)单位公积金开户银行、单位及个人公积金账号;

(八)管理中心要求借款人提供的其他文件或材料。

第三章贷款担保及房屋保险

第七条贷款担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担保方式可分为抵押、质押、保证、定金等。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担保可分别按以下方式办理:

以现房做抵押担保的,由借款人持借款合同、抵押合同、房屋所有权证书、有处分权人同意抵押的证明、法定部门出具的抵押物估价证明等资料到房屋所于地区的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取得他项权利证书后,交受委托银行。

以期房做抵押担保的,先由开发商或集资建房单位提供阶段性担保,于房屋竣工交付使用后3个月内,再由开发商或集资建房单位和借款人共同办理房产证,且按规定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取得他项权利证书后,交受委托银行。

采取质押担保方式的,出质人和质权人必须签订书面质押合同,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以质押物办理登记或移交于受委托银行占有时生效。

管理中心要求追加保证人作保证担保的,借款申请人应选择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自然人或专业贷款担保机构作为偿仍贷款的连带责任保证人。公积金贷款的保证责任范围包括公积金贷款本金、利息、违约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人承担公积金贷款的保证期间从借款人将房屋抵押给债权人之日起至公积

金贷款债务全部清偿时止。

第八条房屋保险

住房公积金贷款房屋保险,由借款申请人自主决定是否办理。

第四章贷款的额度、期限、利率

第九条贷款额度

住房公积金贷款属于政策性贷款,按照公积金多缴多贷、少缴少贷的原则,具体贷款数额,按照借款人的申请额和限额标准计算确定。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金额不超过下列限额的,以申请额作为贷款金额;申请额超过限额的,以其中最低限额作为贷款金额。

对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的审批,应同时符合下列限额标准:

(壹)每个购房户所贷金额不高于所购房屋总价款的70%;

(二)每个购房户不高于20万元的贷款限额;

(三)可贷款额度不高于借款申请人及配偶贷款期内工资基数总额的40%(计算公式为:公积金贷款额度=借款人及配偶计算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的工资基数×12个月×贷款年限×40%)或公积金账户储存余额的15倍。如果借款人未婚、离异或配偶未缴纳住房公积金,可将愿作为共同仍款人的壹名共同居住直系亲属的公积金缴存额壹且计算。

每个住房公积金缴交者及配偶只能享受壹次住房公积金贷款,如果配偶壹方已经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另壹方不得再申请贷款。

借款申请人所申请的住房公积金贷款不足以支付购买住房所需资金时,可向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银行申请组合贷款。

第十条贷款期限

贷款年限最长不超过15年。壹般按家庭每月总收入的40%左右用于归仍借款来计算仍款期限;对仍款能力较强者,根据本人申请可减少其贷款期限;贷款期限加借款人年龄不得超过借款人法定退休的年龄。第十壹条贷款利率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按人民银行规定执行。

第五章受委托银行的初审

第十二条公积金贷款的申报和审核

借款申请人可向受委托银行领取且如实填报《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审批表》,同时附第六条规定的全部材料报送受委托银行。

受委托银行要对借款人填报的《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审批表》和所提供的材料进行认真调查、核实,确保内容完整规范、证件齐全有效、材料真实合法。受委托银行对客户材料齐全的初审过程不超过2个工作日,且于初审合格后的当日或次日将全部申请材料由专人报送管理中心审批(银行留存壹份)。

第十三条贷款额度和期限核定

严格按管理中心的规定核定贷款额度和期限。

第十四条购房合法性的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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