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财务知识)济南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规定
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及财务知识分析讲座(PPT28张)
2.5 贷款种类划分(1)
• 2.5.1按信贷资金来源及贷款风险承担主体的不同,可分为 自营贷款与委托贷款。根据《贷款通则》的规定,自营贷 款是指贷款人以合法方式筹集的资金而自主发放的贷款, 其风险由贷款人承担,并由贷款人收取本息。委托贷款是 指由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及个人等委托人提供资金,由 贷款人(即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 金额、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的贷 款。贷款人(受托人)一般只收取手续费,不承担贷款风 险。住房公积金属委托贷款种类。 • 2.5.2按贷款期限不同,可分为短期贷款、中期贷款和长期 贷款。短期贷款是指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贷款 ;中期贷款是指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不含1年)5年以下 (含5年)的贷款;长期贷款是期限在5年(不含5年)以 上的贷款。
宝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单位专管员住房公积金贷款知识讲座
• • • • • • • • • 1.前言 2.住房公积金贷款概述 3.贷款政策 4.中心贷款制度 5.中心贷款流程 6.对单位专管员的要求 7.贷款担保 8.资金划拨 9.贷款回收
1.前言
1.1 概述
1.2 我中心个贷现状
1.3 本次讲座预期及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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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本次讲座预期及目的
• 我们举办这次讲座的目的,就是将我市及我县的 有关信贷政策和业务流程向大家详细介绍一下, 希望各位专管员首先了解我们住房公积金贷款的 相关政策和业务流程,再通过你们日常的工作平 台,让所有缴存职工都能了解住房公积金贷款低 利率的优势,为职工解决购房支付能力,改善住房条件,提高生活质量, 切实将这一惠民政策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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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概述
• 住房公积金是一种政策性住房资金,根本 目的在于惠民利民,其贷款主要特点为使 用有偿微利,贷款对象为缴存住房公积金 的特殊对象人群,住房公积金贷款作为一 种政策性住房金融的融资途径,目前已经 成为职工个人购房贷款首选的贷款方式。
林芝市住房公积金2020年年年度报告
林芝市住房公积金xx 年年度报告住房公积金是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是住房分配货币化、社会化和法制化的主要形式。
住房公积金制度是国家法律规定的重要的住房社会保障制度,具有强制性、互助性、保障性。
林芝市住房公积金xx 年年度报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健全住房公积金信息披露制度的通知》的规定,经林芝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现将本市住房公积金xx 年年度报告公布如下:一、机构概况(一)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有29 名成员。
管委会审议通过xx 年度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执行情况,并对其他重要事项进行决策,主要包括:审批通过xx 年贷款指标2 亿元。
管委会办公室地址:林芝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联系电话:0894--5889809(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林芝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隶属于林芝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不以营利为目的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主要负责全市住房公积金的归集、管理、使用和会计核算。
中心设1 个处(科),从业人员7 人,其中,在编5 人,非在编2 人。
领导班子成员及分工:王启展党组副书记次仁旺堆党组成员、副局长、分管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中心办公时间及电话:冬季:上午9:30—13:00下午15:30—18:000894 —58285990894--5828839夏季:上午9:00—12:30下午15:30—18:300894 —58222310894--5835333二、业务运行情况(一)缴存:本市受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的银行包括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林芝分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林芝分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林芝支行、西藏银行林芝分行。
xx 年,实缴单位588家,新开户单位9家,净增单位9家; 实缴职工2.21 万人,新开户职工0.09 万人,净增职工0.09 万人; 当年缴存额5.03 亿元,同比增长19%。
公积金业务稽核工作总结(通用3篇)
公积金业务稽核工作总结(通用3篇)(经典版)编制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核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批人:__________________编制单位:__________________编制时间:____年____月____日序言下载提示:该文档是本店铺精心编制而成的,希望大家下载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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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永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5.23•【字号】永政办发[2008]17号•【施行日期】2008.05.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财政监督正文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永政办发〔2008〕17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各管理区,市直各单位:《永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八年五月二十三日永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合法权益,加快城镇住房建设,提高住房保障水平,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及湘建房改[2007]80号《关于对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基数的批复》等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全市范围内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和运作,履行《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职责。
各县区住房公积金管理部是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派出机构,其人、财、物、事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统一管理,实行统一的规章制度,进行统一核算。
第三条住房公积金管理实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存储、财政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含中央、省驻永单位)、城镇集体企业、城镇私营企业以及其他城镇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均应按月缴存住房公积金。
单位及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职工个人所有。
离休、退休职工和“三资”企业的外方职工不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
第五条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以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为准,但最高不得超过市统计局公布的上一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超过3倍按3倍计算。
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情况的报告(有整改措施)
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情况的报告——2007年3月14日在黄梅县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上黄冈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黄梅办事处主任肖玉杰主任、常务副主任、各位副主任、各位委员:受县政府委托,现就我县住房公积金管理情况,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如下,请予审议。
一、设立机构,建立制度,积极开展工作(一)管理机构的设立。
2003年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通知》等文件精神,黄冈市政府对各县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都进行了调整,我县根据以上精神和要求于2003年9月底将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从原体改办、房改办分离出来,统一按文件要求,正式挂牌成立“黄冈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黄梅办事处”,为县政府直属的不以盈利为目的的正科级事业单位。
(二)公积金制度的建立。
我县住房公积金制度开始建立于1993年,至今已有14年了。
当时,建立公积金的单位才十几个,归集额近10万元。
1998年,根据省、市精神,各单位公有住房出售的资金(售房款)可以划转为住房公积金,作为单位向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当时总归集额也不过300万元,工作处于启动阶段。
二、深化认识,落实《条例》,加快工作进展近两年来,我县公积金办事处以新的工作思路,按照县委、县政府的工作部署和市中心下达的工作任务,扎扎实实地开展工作,经过不懈的努力,使我县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和管理等方面取得了一些成绩。
(一)加强学习,提高认识,促进工作发展年初,办事处全体干部、职工在进一步巩固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成果的同时,特别组织学习了胡锦涛总书记,就社会主义荣辱观发表的重要讲话。
通过学习和心德交流,全体干部、职工精神面貌焕然一新,进一步认识到要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进一步明确日常工作生活中的鲜明导向。
同时,我们还组织学习各项业务知识,使全体干部、职工业务水平得到进一步的提高,为做好本职工作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还组织有关人员赴周边县市学习、取经,初步形成了先进的科学管理理念,改变了陈旧的工作套路,调整了新的工作思路。
贵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2021修改)
贵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2021修改)【发文字号】贵阳市人民政府令第79号【发布部门】贵阳市政府【公布日期】2021.07.23【实施日期】2021.07.2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贵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6号,2011年12月1日施行。
根据 2019年4月21日公布的《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改;根据2020年12月23日公布的《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贵阳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暂行规定>等76件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改;根据2021年7月23日公布的《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贵阳市结建防空地下室维护管理规定>等43件规章的决定》第三次修改。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完善住房保障制度,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监督。
本办法所称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民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第三条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职工个人所有。
住房公积金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提取和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第四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公积金管委会”)是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公积金中心”)是直属市人民政府不以营利为目的的事业单位,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统一管理和运作;其设立的分中心、管理部实行授权管理,在市公积金中心授权范围内履行住房公积金管理职责。
第五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将住房公积金缴存扩面等相关管理工作纳入本级人民政府年度目标考核。
财政、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民政、市场监管、国有资产监管、公安、税务、统计、审计等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住房公积金管理的相关工作。
出纳的工作经验总结 出纳工作经验五篇(优秀)
出纳的工作经验总结出纳工作经验五篇(优秀)出纳的工作经验总结出纳工作经验篇一我的主要职责是:以现金形式认真收取和存放住户物业费、购买水电费等相关费用,核对前台文员的各种票据台账,做好现金账簿,保管库存现金、财务印章及相关票据,管理支票、发票和收据,按时发放工资,办理银行结算及相关账目,协助前台做好接待工作,及时修改住户数据库。
一年以来,我的工作在公司领导层的正确指导下,依靠全体同仁的共同努力,在平凡的工作岗位上,以细致入微的工作作风,以乐于奉献的工作态度,以服务无止尽的工作追求,较好的完成了各项工作任务。
现就去年工作情景总结汇报如下:1.坚持原则,严谨细致,认真做好账务核对。
每一天细心翼翼的处理各种来源的现金收款,仔仔细细的核对各种票据,使之票款相符,并于当日录入财务账单,详细规范做好日记账。
做到日清日结。
主动与会计核对票据和对账单。
本着客观、严谨、细致的原则,坚持从细微处入手,实事求是、不怕麻烦、细心审核。
在业主购水电的高峰期,有时一天的现金收入达十多万,票据百多张,都需要我独自反复点验,反复核对,确保不出一点差错。
2.态度端正,依章办事,严格执行财务纪律。
因财务工作是公司的核心部门,《会计法》和各项财务规定对这一块工作要求细致、规范、严谨。
我严格遵守财务纪律,按照财务报账制度和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的要求,进行财务记账与报账工作。
无张冠李戴现象,无现金坐支行为。
在审核原始凭证时,对不真实、不合规、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敢于指出,说明原因,果断不予报销;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要求经办人员更正、补充。
经过认真的审核和监督,保证了会计凭证手续齐备、规范合法,确保了我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合法、准确、完整,切实发挥了财务核算和监督的作用。
同时,按国家财务规定对每一笔收支票据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认真审核,经得起随时检查。
出纳的工作经验总结出纳工作经验篇二自20__入职公司至今已经六年多了,从管理处的财务助理到公司总部出纳、总部会计,无论是做事、还是做人我都从“金网络”这个温暖的大家庭学到了很多很多……“受人之托,终人之事”我做到了。
济南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济南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附件济南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第一条为支持职工基本住房消费,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济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济南地区住房公积金管理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济南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负责济南行政区域内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审批、核算及管理工作。
经济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同意,公积金中心委托符合条件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委托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结算和归还手续。
公积金中心同受委托银行签订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委托合同,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责任。
第三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借款人需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贷款偿还能力,个人信用状况良好;(二)借款人至贷款时已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低于规定时间,未发生或者已全部还清住房公积金贷款;—1—(三)具有合法的购房合同或协议,借款人应是购房合同约定的产权人,所购住房为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新建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单位集资建房、棚户区改造回迁安置住房、存量商品住房(二手房),或是职工建造、翻建、大修的自住住房;(四)已交付的所购住房首付款不低于规定的比例;(五)同意且能够以所购住房或公积金中心认可的其他房产作抵押,或以动产、权利作质押,购买新建商品房贷款的应由所购房屋售房单位提供阶段性贷款担保。
我市引进的港、澳、台及外籍高层次人员取得本市居住证的,申请办理公积金贷款按上述条件执行。
第四条申请公积金贷款应提供以下材料:(一)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的材料:职工所购住房销售单位应向公积金中心提供企业资料和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等项目资料,公积金中心审查、备案后,予以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按揭楼盘准入手续。
(二)受委托银行提供的材料:受委托银行应向公积金中心提供按揭楼盘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的书面申请、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的按揭协议及经办银行上级行的批复。
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明确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有关事项的通知-青住金规[2020]2号
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明确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有关事项的通知正文:---------------------------------------------------------------------------------------------------------------------------------------------------- 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明确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有关事项的通知各处、室,各管理处:为落实住建部、省住建厅有关规定,支持缴存职工自住性购房需求,抑制投资投机性购房,保持和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2020年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对我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进行调整,具体事项明确如下:一、住房套数认定标准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按照申请职工家庭(包括借款申请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我市房产部门信息系统中记载的自住住房套数进行认定。
(一)房屋套数的认定是指拟购房家庭成员在本市范围内全部自住住房,以本市房产部门出具的借款人家庭房屋登记信息证明作为认定依据。
本市房产部门房屋套数实现数据联网可查,以查询结果作为认定依据。
(二)职工家庭未成年子女情况依据申请人填写的《家庭成员关系承诺书》进行认定。
二、申请公积金贷款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标准借款申请人建立住房公积金账户满12个月(即满365天),申请贷款时账户是正常缴存状态,且在申请贷款的近12个月内,连续正常缴存12个月。
借款申请人已婚,其配偶公积金缴存符合申贷缴存标准的,可合并计算贷款额度。
(一)建立账户满12个月的认定。
申请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建立至申贷时点应为12个月(含)以上,且要满365天。
(二)在申贷的近12个月内,连续正常缴存12个月的认定。
1.在申贷时点,申请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应为正常缴存状态,且不得欠缴。
申请人申贷时点在当月20日以后,单位前一个月住房公积金未缴存入账的,视为欠缴。
(财务知识)公积金案贷款案例
(财务知识)公积金案贷款案例案例一:王先生的公积金贷款经历王先生是一企业职员,工作稳定,收入良好。
近年来,他一直在关注房地产市场,希望通过购买一套属于自己的房子来改善居住环境。
了解到可以通过公积金贷款来购房,王先生便开始了解公积金贷款的相关政策。
王先生所在的城市规定,公积金贷款的首套房贷款利率为3.25%,二套房贷款利率为3.6%。
他决定申请公积金贷款购买一套首套房。
在了解了公积金贷款的申请流程后,王先生开始准备相关材料,并向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交了贷款申请。
案例二:张女士的公积金贷款经历张女士是一名教师,工作年限较长,公积金缴存金额较高。
她打算利用自己的公积金贷款购买一套投资性住房。
了解到公积金贷款的政策后,张女士开始咨询相关部门,了解公积金贷款的申请条件和流程。
根据当地规定,公积金贷款购买投资性住房的首付比例不低于30%,贷款利率为3.6%。
在了解了这些信息后,张女士开始准备申请材料,并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交了贷款申请。
管理中心在审核过程中,对张女士的信用记录、收入状况等进行严格审查。
由于张女士职业稳定、信用良好,管理中心很快就批准了她的贷款申请。
随后,张女士与银行签订了贷款合同,并按照约定的还款计划开始还款。
案例三:李先生的公积金贷款经历李先生是一名企业高管,收入较高。
他打算购买一套豪宅,但首付不足。
了解到可以通过公积金贷款来解决资金问题,李先生开始了解公积金贷款的相关政策。
根据当地规定,公积金贷款的首套房贷款利率为3.25%,二套房贷款利率为3.6%。
李先生决定申请公积金贷款购买这套豪宅。
在了解了公积金贷款的申请流程后,他开始准备相关材料,并向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交了贷款申请。
这三个案例展示了公积金贷款在不同情况下的应用。
通过公积金贷款,借款人可以根据自己的需求购买合适的住房,实现住房梦想。
同时,公积金贷款也有一定的政策限制,借款人需要了解相关政策,并按照规定进行申请。
只要信用良好、工作稳定,符合条件的借款人都可以通过公积金贷款实现自己的住房需求。
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办法
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办法【发文字号】[财综字〔1999〕59号]【发布部门】财政部【公布日期】1999.05.26【实施日期】1999.07.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财政部关于印发《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为了加强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规范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财务行为,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我们制定了《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1999年5月26日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办法(财综字〔1999〕59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住房公积金的财务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规范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财务行为,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第三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的事业单位,具体负责住房公积金的归集、运作、保值、归还和核算。
第四条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财政、财务制度;建立健全内部财务制度,做好财务管理基础工作;降低运作风险,保证住房公积金保值增值,确保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
第五条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编制住房公积金和公积金中心管理费用年度预决算;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明细帐,记载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等情况;依法办理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业务,防范风险;严格执行住房委员会批准的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核算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严格执行财政部门批准的管理费用预算,控制管理费用支出,努力降低住房公积金运作成本。
第六条各级财政部门是本级公积金中心的财务主管部门;公积金中心的全部财务活动应在单位负责人的领导下,由财务部门统一管理。
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和公积金中心管理费用应严格实行分立帐户,单独核算。
(财务知识)公积金案贷款案例最全版
(财务知识)公积金案贷款案例案例1王先生在壹家国有企业工作三年时间,当下见中了壹套商品房,户型和位置都非常适合自己,总价71.5万,可自己只能筹措到21.5万,剩余的50万如何筹集,开发商建议能够申请住房贷款。
王先生有俩种选择:商业住房贷款和住房公积金贷款商业住房贷款:是商业银行向购买、建造、大修各类型住房的自然人发放的贷款。
住房公积金贷款:属于国家政策性贷款,凡济南行政区域内正常履行住房公积金缴存义务的职工在购买商品住房、经济适用房、单位集资建房、房改住房和二级市场住房时,都能够根据多缴多贷、少缴少贷的原则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特点:壹是利率低,以贷款50万元,期限30年为例,可比按基准利率计算的商业银行贷款节省利息237600.00元;二是住房贷款期间可每年支取壹次住房公积金余额用于偿仍贷款本息;三是手续简便,壹般情况下10个工作日即可(办理二手房贷款除外);四是贷款期间可每年支取壹次住房公积金余额用于偿仍贷款本息;五是办理方便,委托驻济全部有资格办理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办理,贷款网点遍布全市14家银行的近240个网点。
王先生认为住房公积金贷款比商业贷款合适,可是不知道自己是否具备办理公积金贷款的条件,于是拨打了住房公积金贷款咨询电话:81959399首先,贷款对象应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其次,具有有效居留身份;三是具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信用良好,有按时仍本付息的能力;四是至贷款时,借款人已连续足额缴存6个月之上;五是具有合法的购房合同或协议;6.已交付所购住房全部价款30%之上的首付款;7.第二次使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购买普通自住住房的,购房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50%,贷款利率按同期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的1.1倍执行;8.同意以所购住房作抵押,或以有价证券作质押;9.禁止借款人家庭第三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普通自住住房。
王先生单位及本人按时缴纳住房公积金已经三年时间,符合“至贷款时,借款人已累计足额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之上”的条件;所购房产71.5万,要求“交付所购住房全部价款30%之上的首付款”即是21.45万,王先生正好有积蓄21.5万,剩余的50万能够申请公积金贷款。
住房公积金知识竞赛题完整版(带答案)
A.住房公积金知识竞赛题一、选择题(每小题1分, 共70分)1.(B )年国务院颁布了《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并于()年进行了修订。
A.1998,2000 B.1999,20022.《长沙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于()正式施行。
A.2009年7月1日 B.2010年7月1日3.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和(A )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A.在职职工B.管理人员4.住房公积金管理实行决策、运作、(B)相对分离的原则。
A.监管B.监督5.住房公积金管委会是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的(A )机构。
A.决策B.运作6.住房公积金管委会的决定必须经管委会全体成员()以上人员通过。
A. 二分之一B.三分之二7、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主任应当由()担任。
A. 人民政府指定的人士B.具有社会公信力的人士8、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由()组成。
A.人民政府负责人和建设、财政、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负责人及有关专家, 工会代表和职工代表, 单位代表B.人民政府负责人和建设、财政、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负责人及有关专家,以及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代表9、住房公积金是一种()。
A.临时性住房储金B.长期住房储金10、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独立承担住房公积金的债权、债务责任。
A.可以B.不可以11.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
A. 全部B. 部分12.目前长沙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为单位和职工各()。
A.8-15% B.5-12%13.企业和个人按规定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个人所得税。
A.免征B.减半征收14.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
A. 月平均工资, 缴存比例B. 十二月份工资, 缴存比例15、单位应当()缴存住房公积金, 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
A. 按时、足额B. 按时16.缴存单位应采取按()汇缴方式缴存住房公积金。
山东省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山东省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的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城镇住房建设,提高城镇居民的居住水平,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山东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山东省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住房公积金由职工个人和所在单位按规定比例共同缴存。
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职工个人所有。
职工有要求所在单位按照规定为其设立住房公积金帐户和按期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权利,有按照规定查询住房公积金帐户、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和监督住房公积金管理的权利。
第四条住房公积金按规定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职工有权向有关部门检举、揭发、控告挪用住房公积金及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的行为。
第五条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实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存储、财政监督的原则。
第六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负责山东省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管理法规、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其职责第七条山东省辖市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作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
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的办事机构具体负责日常的会议筹办和决策事项督办等工作。
第八条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由二十一人至三十人组成。
组成人员中,山东省辖市人民政府负责人和建设(房地产管理)房改、财政、审计、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负责人以及有关专家占三分之一,工会代表和职工代表占三分之一,单位代表占三分之一。
工会代表由同级总工会推举产生;职工代表名额,由省辖市根据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人数合理分配到有关单位,职工代表由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委员会推选产生。
单位代表应兼顾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在本行政区域内合理分配名额。
工会、职工、单位或专家代表中,应当有人大代表、政协委员。
济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
济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住房公积金的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住房建设和住房消费,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住房公积金是指单位和职工共同缴存的长期住房储蓄,专项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
第四条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应遵循统一管理、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安全高效的原则。
第二章缴存第五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均应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六条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由职工本人和单位分别按照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一定比例缴存。
第七条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
第三章提取和使用第八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二)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三)离休、退休的;(四)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五)户口迁出本市或出境定居的;(六)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七)其他依法可以提取的情形。
第九条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应当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第四章管理和监督第十条济南市设立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住房公积金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建立健全住房公积金的财务管理制度,确保资金的安全和增值。
第十二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情况。
第十三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并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四条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罚款。
济南公积金贷款政策2023
济南公积金贷款政策2022此次济南市调整了借款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时间。
之前,济南市规定借款人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12个月(含)以上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新政策规定借款人连续缴存6个月(含)以上可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
济南市还扩大了异地公积金贷款业务范围。
据了解,早在,济南市根据住建部等有关部门的指导看法,就已开办山东省内异地公积金贷款业务,规定只要在山东省内其他地市缴存住房公积金,在济南购置自住住房的,就可凭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开具的缴存证明,在济南市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
济南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介绍,此次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三部委文件要求,济南市将异地贷款政策由山东省推至全国范围,济南市户籍人口在就业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凭就业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缴存证明,在济南市购置自住住房的,可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
此外,济南市连续执行差异化信贷政策,规定借款人购置首套自住住房的建筑面积在90(含)平方米以下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20%,90平方米以上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30%,购置其次套自住住房房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60%,贷款利率为首套房贷款利率的1.1倍。
禁止向购置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缴存职工家庭发放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同时,济南市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仍保持为50万元,暂不调整。
延长阅读公积金付公租房租没家庭收入限制了除了贷款政策,19日,济南还调整了公积金提取支付公租房房租的政策。
根据新政,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本人及配偶在济南市无自有住房且租赁公租房的可提取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
详细来看,提取时间及额度:职工及配偶每年可以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支付租金,提取额度合计不超过实际房租支出金额,职工两次提取时间间隔不少于12 个月。
提取所需要文件:公租房租赁合同和租金缴纳证明。
其他所需申请材料:《济南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审批表》、职工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申请提取职工配偶公积金的还需供应结婚证,托付其他人代办提取的,须出具提取人的《授权托付书》和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长春市2024年公积金贷款利率说明
长春市2024年公积金贷款利率说明本合同目录一览1. 公积金贷款定义1.1 公积金贷款含义1.2 公积金贷款性质1.3 公积金贷款用途2. 利率说明2.1 公积金贷款利率2.2 利率调整方式2.3 利率适用范围3. 利率计算方式3.1 计息方式3.2 还款方式3.3 利息支付方式4. 利率变动风险4.1 利率变动影响4.2 利率变动应对措施4.3 利率变动通知5. 合同签订5.1 签订主体5.2 签订程序5.3 合同生效条件6. 合同履行6.1 贷款发放6.2 贷款使用6.3 贷款归还7. 合同变更7.1 变更条件7.2 变更程序7.3 变更生效时间8. 合同解除8.1 解除条件8.2 解除程序8.3 解除后责任处理9. 违约责任9.1 违约情形9.2 违约责任承担9.3 违约处理程序10. 争议解决10.1 争议类型10.2 争议解决方式10.3 争议解决时效11. 合同的生效、变更和解除11.1 生效条件11.2 变更条件11.3 解除条件12. 贷款担保12.1 担保方式12.2 担保范围12.3 担保责任13. 合同的补充和附则13.1 补充条款13.2 附则内容14. 其他事项14.1 贷款咨询和投诉14.2 保密条款14.3 法律适用及争议解决第一部分:合同如下:第一条公积金贷款定义1.1 公积金贷款含义公积金贷款是指由长春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根据国家相关政策,向符合条件的公积金缴存人发放的,用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政策性个人住房贷款。
1.2 公积金贷款性质公积金贷款是一种政策性贷款,具有低利率、长期限、还款灵活等特点。
1.3 公积金贷款用途公积金贷款仅限于借款人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第二条利率说明2.1 公积金贷款利率公积金贷款利率按照长春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公布的利率执行,具体利率以合同签订日为准。
2.2 利率调整方式公积金贷款利率根据国家宏观调控政策适时调整,调整方式由长春市公积金管理中心确定并公布。
加强财务人员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财务人员管理,提高财务工作水平,确保财务工作规范、高效、廉洁,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管理制度,结合我单位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单位所有从事财务工作的员工,包括财务主管、会计、出纳等岗位。
第三条财务人员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管理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财务管理制度;(二)规范管理原则: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规范财务工作流程;(三)廉洁自律原则:加强职业道德建设,确保财务工作廉洁高效;(四)责任追究原则:对违反本规定的财务人员,依法依规进行追究。
第二章职责与权限第四条财务主管职责:(一)全面负责财务部门的日常管理工作;(二)组织制定和实施财务管理制度;(三)审核和批准财务收支计划;(四)监督、检查和指导财务人员的工作;(五)向上级领导汇报财务工作情况。
第五条会计职责:(一)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二)编制和审核会计凭证、账簿、报表;(三)参与编制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四)负责财务档案的管理;(五)协助财务主管完成其他工作任务。
第六条出纳职责:(一)负责现金、银行存款的管理;(二)办理收付款业务;(三)保管好财务印章、支票等重要物品;(四)协助会计进行账务处理;(五)完成财务主管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七条财务人员权限:(一)有权对财务收支进行审核和监督;(二)有权拒绝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财务制度要求的财务收支;(三)有权向上级领导报告违反财务规定的行为;(四)有权参加财务培训和学习。
第三章培训与考核第八条财务人员培训:(一)新员工入职后,财务部门应组织进行岗位培训,使其尽快熟悉财务工作流程和规章制度;(二)定期组织财务人员进行业务培训,提高财务人员的业务水平;(三)鼓励财务人员参加会计职称考试,提高财务人员的专业素质。
第九条财务人员考核:(一)考核内容应包括职业道德、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工作业绩等方面;(二)考核方式应采取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方式;(三)考核结果作为财务人员晋升、奖惩的依据。
济南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贷款操作规范(银行)
济南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贷款操作规范(银行)为进一步促进济南市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发展,规范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防范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济南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特制定住房公积金贷款操作规范。
本规范适用于所有受委托银行办理的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
一、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的委托济南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与分中心为济南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贷款人。
经济南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考察、认定,报济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管理中心委托商业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的贷款、结算和归还等业务。
管理中心与各受委托银行签订住房公积金贷款委托合同,并明确规定各自的权利、义务、责任。
合同双方必须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履行各自的职责。
二、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咨询(一)咨询地点。
受委托银行及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的各经办银行。
(二)咨询范围。
包括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需提供的资料、可贷额度、贷款期限、贷款担保、贷款流程、贷款利率、还款方式等。
(三)咨询的具体要求。
为方便广大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各经办银行均要设立住房公积金贷款咨询、投诉电话,并向社会公布。
各经办银行要在营业厅内设立“住房公积金贷款”专柜,设臵明显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标志,张贴住房公积金贷款宣传材料。
办理公积金贷款业务的银行经办人员要强化服务意识、改善服务质量、增强业务素质、提高工作效率。
对客户的咨询要实行首问负责制,做到耐心解释、热情服务,积极、正确推介住房公积金贷款,不得误导或阻挠职工办理公积金贷款。
三、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申请(一)购买一手房贷款的申请一手房住房公积金贷款是指管理中心委托银行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买房地产开发商销售的商品房、以借款人所购住房作为抵押物、由开发商提供阶段性保证担保的贷款。
1、对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楼盘由申请银行和开发企业向管理中心提出申请,经管理中心审批通过并在网上开通公积金贷款业务后,方可办理该楼盘的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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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知识)济南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制度济南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规定第壹章总则第壹条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目的和依据为加强济南地区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支持城镇居民个人购买自住住房,规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行为,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济南地区住房公积金管理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定义本办法所称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是指按《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借款人于购买自住住房时,以其所购住房或其他具有所有权的财产作为抵押,或以动产、权利作质押,申请以住房公积金为资金来源的住房贷款。
第三条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的委托济南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为济南行政区域内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贷款人。
管理中心委托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银行(以下简称受委托银行)经办住房公积金贷款、结算和归仍手续。
管理中心和受委托银行签订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委托合同,且于其中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第四条管理中心的职责管理中心负责编制住房公积金贷款资金使用计划及其执行情况的方案,审查批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向受委托主办银行划拨贷款资金,负责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核算,监督、检查受委托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借贷、结算、回收情况。
贷款收益归管理中心所有,贷款风险亦由管理中心承担。
第二章贷款的申请第五条申请贷款的条件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借款人需同时具备下列条件:(壹)贷款对象应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二)具有济南市城镇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三)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信用良好,有按时仍本付息的能力;(四)借款人及所于单位已和管理中心建立正常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关系,至贷款时,已累计缴存12个月之上且且连续足额缴存6个月之上;(五)具有合法的购买住房合同或协议,借款人必须是购房合同约定的产权人;所购住房为济南地区范围内的商品房、经济适用住房、单位集资建房、房改房及二手房;(六)已交付所购住房全部价款30%之上的首付款;(七)同意以所购住房或管理中心认可的其他房产作抵押,或以有价证券作为质押,或由集资建房单位提供阶段性贷款担保。
不能提供担保的行政事业单位,要由该单位和管理中心签订协议,负责代扣代缴借款人每月应仍的贷款本息。
第六条申请贷款应提供的材料凡符合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借款人可向管理中心委托指定的受委托银行直接提出申请且提供以下材料:(壹)借款人及共同仍款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和共同仍款责任承诺书;(二)婚姻情况证明(已婚的提供结婚证或当地婚姻登记机关出具的夫妻关系证明书,其他情况的由所于单位或当地派出所出具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三)合法的商品房购房合同或购房协议(单位集资建房者应提供计划、土地、房改等部门的批准文件,购买房改房者应提供《职工购房申请表》及《住房资金补偿额计算审批表》,自建住房的应出具规划、土地、建设等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四)借款人、共同仍款人及担保人所于单位提供的经济收入证明或偿债能力证明;(五)借款人已交付不低于30%购房款的有效凭据原件及复印件;(六)有效的抵押、质押、保证等担保证明;(七)单位公积金开户银行、单位及个人公积金账号;(八)管理中心要求借款人提供的其他文件或材料。
第三章贷款担保及房屋保险第七条贷款担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担保方式可分为抵押、质押、保证、定金等。
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担保可分别按以下方式办理:以现房做抵押担保的,由借款人持借款合同、抵押合同、房屋所有权证书、有处分权人同意抵押的证明、法定部门出具的抵押物估价证明等资料到房屋所于地区的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取得他项权利证书后,交受委托银行。
以期房做抵押担保的,先由开发商或集资建房单位提供阶段性担保,于房屋竣工交付使用后3个月内,再由开发商或集资建房单位和借款人共同办理房产证,且按规定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取得他项权利证书后,交受委托银行。
采取质押担保方式的,出质人和质权人必须签订书面质押合同,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办理登记手续。
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以质押物办理登记或移交于受委托银行占有时生效。
管理中心要求追加保证人作保证担保的,借款申请人应选择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自然人或专业贷款担保机构作为偿仍贷款的连带责任保证人。
公积金贷款的保证责任范围包括公积金贷款本金、利息、违约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
保证人承担公积金贷款的保证期间从借款人将房屋抵押给债权人之日起至公积金贷款债务全部清偿时止。
第八条房屋保险住房公积金贷款房屋保险,由借款申请人自主决定是否办理。
第四章贷款的额度、期限、利率第九条贷款额度住房公积金贷款属于政策性贷款,按照公积金多缴多贷、少缴少贷的原则,具体贷款数额,按照借款人的申请额和限额标准计算确定。
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金额不超过下列限额的,以申请额作为贷款金额;申请额超过限额的,以其中最低限额作为贷款金额。
对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的审批,应同时符合下列限额标准:(壹)每个购房户所贷金额不高于所购房屋总价款的70%;(二)每个购房户不高于20万元的贷款限额;(三)可贷款额度不高于借款申请人及配偶贷款期内工资基数总额的40%(计算公式为:公积金贷款额度=借款人及配偶计算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的工资基数×12个月×贷款年限×40%)或公积金账户储存余额的15倍。
如果借款人未婚、离异或配偶未缴纳住房公积金,可将愿作为共同仍款人的壹名共同居住直系亲属的公积金缴存额壹且计算。
每个住房公积金缴交者及配偶只能享受壹次住房公积金贷款,如果配偶壹方已经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另壹方不得再申请贷款。
借款申请人所申请的住房公积金贷款不足以支付购买住房所需资金时,可向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银行申请组合贷款。
第十条贷款期限贷款年限最长不超过15年。
壹般按家庭每月总收入的40%左右用于归仍借款来计算仍款期限;对仍款能力较强者,根据本人申请可减少其贷款期限;贷款期限加借款人年龄不得超过借款人法定退休的年龄。
第十壹条贷款利率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按人民银行规定执行。
第五章受委托银行的初审第十二条公积金贷款的申报和审核借款申请人可向受委托银行领取且如实填报《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审批表》,同时附第六条规定的全部材料报送受委托银行。
受委托银行要对借款人填报的《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审批表》和所提供的材料进行认真调查、核实,确保内容完整规范、证件齐全有效、材料真实合法。
受委托银行对客户材料齐全的初审过程不超过2个工作日,且于初审合格后的当日或次日将全部申请材料由专人报送管理中心审批(银行留存壹份)。
第十三条贷款额度和期限核定严格按管理中心的规定核定贷款额度和期限。
第十四条购房合法性的审查审查购房合同及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是否合法、齐全。
于借款人购买房地产开发X公司的期房时,对开发商要进行以下审查:(壹)X公司资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法人代码证、法人代表身份证明、税务登记证、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报表;(二)项目资料:市之上发展计划委的立项批复、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销售(预售)许可证等;(三)项目审查:通过审查项目手续是否合法,批件是否齐全,以确认开发商担保资格的合法性和可行性。
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期房楼盘,必须是由开发商和受委托银行签订按揭协议的楼盘。
各经办银行要将对开发商的审查认定材料及其上级行贷款审查委员会同意按揭贷款的批复意见报送管理中心壹份。
第十五条抵押物权或质物的审查审查拟抵押的财产或质押的权利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34条、第37条、第75条的规定,确认抵押物、质押物的权属证明及有处分权人同意抵押或质押的证明、抵押物评估证明的合法性。
第十六条借款人收入情况及偿仍贷款本息能力的审查审查借款人经济收入证明、借款人的公积金缴交情况及公积金缴存余额是否属实。
第十七条保证人保证证明及保证资格审查要审查保证人的身份证明、经济收入证明、书面担保证明及公积金缴交情况。
第十八条其他审查受委托银行对借款人的各种证件、资料审查合格后,签署意见且注明受理时间报管理中心。
第六章管理中心的审批第十九条管理中心实行三级审批制度管理中心于收到申请材料5个工作日内,按照三级审批制度先由信贷经办人对借款人的资信情况进行考察、测算、核实、签署意见,经信贷业务处室负责人审查后,报管理中心分管负责人批准。
然后向受委托主办银行出具《委托贷款通知书》,明确贷款的对象、金额、期限、利率等内容,同时将委托贷款资金划入主办行账户。
对不符合贷款条件的,由受委托银行通知借款申请人且说明原因。
第七章合同的签订及资金划拨第二十条合同的签订根据管理中心开具的《委托贷款通知书》所确定的贷款对象、金额、期限、利率等内容,受委托银行于5个工作日内和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抵押合同》或《质押合同》或《保证合同》及委托扣款协议书。
于借款合同中要明确壹种仍款方式,即借款期限于1年以内(含1年)的,采用到期壹次仍本付息法;借款期限超过1年的,采用等额本息仍款法或等额本金仍款法。
第二十壹条资金划拨于和借款人签订第二十条规定的有关合同后2个工作日内,由受委托银行将管理中心委托贷款资金划入开发商或单位集资建房专户。
除有特别规定且经管理中心同意授权外,禁止将委托贷款资金划入借款人账户或提取现金。
第八章贷款回收第二十二条贷款回收受委托银行应按借款合同约定,按时收回贷款本息。
借款期限于1年以内(含1年)的,贷款到期1周之前,受委托银行应当向借款人发送仍本付息通知单。
对借款期限于1年之上实行按月仍款的,要按照《每月仍款计划表》及时收回本息。
受委托银行于收到借款人归仍贷款本息的当日开据《住房公积金贷款仍款单》,将款项划到管理中心于受委托银行开设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内。
第二十三条逾期贷款的催收受委托银行按月向管理中心报送贷款明细表,定期和管理中心核对账目。
对借款人逾期未仍贷款本息的,由管理中心书面通知受委托银行催缴。
逾期1个月之上的,受委托银行要于1周内查明逾期原因,向借款人下达《逾期贷款通知书》予以催缴;逾期3个月之上的,由管理中心会同受委托银行联合催收;逾期6个月之上的,按所签订合同的有关规定,由受委托银行提起诉讼,诉讼费用由管理中心支付。
第九章借款合同的变更和终止第二十四条借款合同的变更借款合同当事人任何壹方,要求解除或变更合同的,必须经合同各方协商同意,依法签订变更协议,于变更协议签订生效前,原合同继续有效。
第二十五条借款合同的履行借款人于仍款期内死亡、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其财产合法继承人、受遗赠人或代管人应当继续履行借款人所签订的各种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