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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眉山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

眉山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

眉山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配合我市住房制度改革,支持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人购买自住住房,加快住房商品化进程,促进住房建设,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管理条例》、《贷款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公积金贷款)是由眉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住房公积金为资金来源,向本市辖区范围内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申请人发放的、用于购买一套自住普通住房,并以购买的自住普通住房作为偿还借款保证的个人住房专项政策性借款。

第三条住房公积金贷款只适用于在本市购房,并在眉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已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职工购买可以办理产权的自住住房。

第四条住房公积金贷款严格遵循履行住房公积金缴存义务与申请使用公积金贷款权利对等的原则;同时坚持定向使用原则,专项用于职工住房消费。

第五条住房公积金贷款由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确定承办银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是公积金贷款人,委托银行办理公积金贷款业务,并与指定的银行签定委托贷款协议,建立委托代理法律关系。

第六条眉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是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管理运作机构,中心负责公积金贷款的受理、审批,监督受委托银行对公积金贷款的办理。

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由中心承担。

第二章贷款对象和条件第七条申请公积金贷款的对象,必须是按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是购房合同约定的所购住房的产权人。

贷款对象及配偶在贷款本息未还清前不得再次享受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八条申请公积金贷款,借款人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本人缴存住房公积金一年以上,并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二)购买贷款人认可的自住住房;(三)具有合法有效的购房合同和相关证明及文件;(四)购房行为真实有效,且首付款金额不得低于所购住房价款的30%;(五)有稳定的职业和经济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六)同意办理住房抵押及相关合同文本、事项的公证或律师见证。

成都住房公积金再交易住房个人贷款管理办法

成都住房公积金再交易住房个人贷款管理办法

成都住房公积金再交易住房个人贷款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公布日期】2014.02.07•【字号】成公积金[2014]3号•【施行日期】2014.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成都住房公积金再交易住房个人贷款管理办法(成公积金[2014]3号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2014年2月7日印发)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再交易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满足职工贷款购房多样化的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和《成都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等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再交易住房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国有土地上修建的,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且可以在当地房管部门办理买卖过户及抵押登记的普通住房。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住房公积金再交易住房个人贷款(以下简称“再交易住房公积金贷款”)是指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成都公积金中心”)以住房公积金为资金来源委托银行向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发放的用于购买再交易住房的个人住房贷款。

再交易住房公积金贷款金融业务由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指定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托银行”)具体承办。

职工申请再交易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额度不能全部满足其贷款需求时,可同时向受托银行申请商业性贷款即组合贷款。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成都公积金中心各分支机构发放的再交易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二章贷款对象、用途和条件第五条借款申请人(以下简称“借款人”)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并在成都公积金中心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六条再交易住房公积金贷款用途仅限于借款人支付所购买再交易住房的房款。

第七条借款人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城镇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证明的职工。

(二)申请时在成都公积金中心已连续一年以上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没有提取公积金用于支付所购住房的首付款,同时无公积金贷款余额。

《乐山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管理实施细则》_细则_

《乐山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管理实施细则》_细则_

《乐山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管理实施细则》为规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支持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制定了《乐山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管理实施细则》,下面是详细内容。

《乐山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管理实施细则》(经20xx年3月27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讨论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支持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四川省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个人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以下简称公积金贷款)是指按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购买住房时,以所购住房作抵押而申请的政策性专项贷款。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所有已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并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

第四条为保证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公积金贷款按照贷款对象与缴存对象一致、权利与义务对等原则,实行存贷结合、先存后贷、贷款抵押担保。

第五条乐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为本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管理机构,负责审批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监督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借贷、结算和管理。

第六条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金融业务由公积金中心按国家有关规定,委托有关商业银行(以下简称承办银行)承办,并与承办银行签订书面委托协议。

公积金中心按照委托协议约定,检查监督承办银行公积金委贷专户资金的使用情况。

承办银行须定期向公积金中心提供有关业务资料。

第二章贷款对象和条件第七条申请公积金贷款的对象,必须是按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是住房的产权人,以家庭为单位申请。

第八条申请公积金贷款的借款人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按月足额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三)未负有住房公积金贷款债务;(四)具有稳定的职业和经济收入,以及偿付贷款的能力;(五)个人信用记录良好;(六)具有购买住房的备案合同或有关证明文件;(七)具有规定的最低首付自有资金;(八)同意用拟购买的住房按公积金中心要求办理抵押。

成都公积金贷款存款条件

成都公积金贷款存款条件

成都公积金贷款存款条件
成都公积金贷款存款条件具体如下:
1. 具有城镇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证明的职工;
2. 申请时在公积金中心已连续6个月以上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没有提取公积金用于支付所购住房的首付款,同时无公积金贷款余额;
3. 具有购买住房的合同或协议,且首期付款金额不低于所购住房价值规定比例;
4. 有较稳定的职业及经济收入,具备相应的贷款偿还能力,个人信用良好;
5. 有公积金中心认可的资产作为抵押或质押,或有足够代偿能力的单位作为保证人;
6. 公积金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

需要注意的是,具体条件可能因银行和地区的政策而有所不同。

在申请公积金贷款时,请详细了解当地公积金中心的相关政策,并确保自己具备相应的条件。

携带相关资料到公积金管理局进行咨询与申请,填写申请表。

公积金管理局审批通过后,会向申请人发送相关通知。

申请人按照通知要求,将相关资料的原件到银行签订合同,并在公证处办理公证手续。

最后,携带合同与公证书去公积金大厅领划款通知书,到银行办理最后的划款手续。

三门峡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

三门峡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

三门峡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的住房保障作用,更好地支持缴存职工利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解决住房问题和改善居住条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是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运用归集的职工住房公积金委托相应商业银行,向参加住房公积金缴存的职工个人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普通自住住房时,因资金不足而发放的政策性贷款。

职工购买的自住住房包括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集资建房。

第三条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实行存贷结合,先存后贷,整借零还,贷款担保的原则。

第四条管理中心为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管理机构,负责审批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监督住房公积金贷款借贷和结算。

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风险由管理中心承担。

第五条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金融业务由管理中心委托管委会确定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托银行”)办理。

受托银行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接受管理中心的监督和管理。

第二章贷款对象和条件第六条按月、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6个月,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单位在职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均可按规定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以下简称“公积金贷款”)O新分配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引进的高级专业技术人才、军转干部,属财政全供单位的,所在单位按规定正常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不受缴存期限的限制,开设住房公积金缴存账户后即可申请公积金贷款;对曾经在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在现缴存地缴存不满6个月的,缴存时间可根据原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缴存证明合并计算。

第七条借款人办理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后,又符合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在提前还清商业住房贷款后,可转为住房公积金贷款。

(注:转为公积金贷款的额度和期限不得超过原商业个人住房贷款余额,以及管理中心规定的贷款限额和期限)。

商转公贷款业务仅限在本行政区域内购买普通自住房时申请,且不能与直系亲属参贷业务叠加办理。

文山州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

文山州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

文山州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一、引言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推进,个人住房需求逐渐增加。

为了解决广大居民的住房问题,政府逐渐引入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

文山州作为一个经济发展较为落后的地区,也不例外。

本文将对文山州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进行详细解读。

二、核心内容1. 贷款申请资格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申请者需符合一定的条件,如在本市参加住房公积金并连续缴存一定的时间,且具备一定的还款能力。

此外,还要求申请者不存在不良信用记录,并且拥有合法的房屋产权。

2. 贷款额度和期限文山州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最高额度和期限根据不同情况而定。

对于首次购房者和改善性住房贷款,最高额度可达到房屋评估价值的80%,贷款期限可长达30年。

对于二次购房者的贷款额度和期限有所限制。

3. 贷款利率和还款方式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利率由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统一确定,并根据市场情况进行适时调整。

一般而言,利率相对较低,具有一定的优势。

还款方式灵活多样,常见的包括等额本息和等额本金两种方式,贷款人可以根据自身情况选择适合的还款方式。

4. 贷款申请和审批流程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需要提供一系列材料,如身份证、户口本、购房合同等。

申请者需要咨询所在单位或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填写相关表格并提交所需材料。

管理机构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进行评估和核实。

一旦通过审批,申请人即可领取贷款。

三、管理机构和监督文山州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管理机构主要为市级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该机构负责制定相关政策和规定,收集、审核和管理贷款申请材料,协助申请人办理贷款手续,以及对贷款发放和还款情况进行监督和管理。

四、风险控制和补救措施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涉及较大的资金流动,风险控制和补救措施至关重要。

管理机构应建立完善的风险评估体系,对贷款人的还款能力进行综合考量,减少违约风险。

同时,对于逾期还款和拖欠贷款的情况,应采取相应的处罚和追偿措施,保护住房公积金的安全性和合法权益。

四川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市(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工作规

四川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市(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工作规

四川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市(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工作规程》的通知【法规类别】房地产财会住房制度改革【发文字号】川建发[2009]9号【发布部门】四川省建设厅【发布日期】2009.03.16【实施日期】2009.03.1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四川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市(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工作规程》的通知(川建发[2009]9号)各市(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为完善我省市(州)住房公积金决策体系,规范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工作,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作用,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保障住房公积金安全运行,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法律法规和省有关政策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四川省市(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工作规程》。

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四川省市(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工作规程四川省建设厅二OO九年三月十六日附件:四川省市(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工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我省市(州)住房公积金决策体系,规范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工作行为,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和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等十部委《关于完善住房公积金决策制度的意见》(建房改[2002]149号),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住房公积金管委会是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设立的住房公积金管理决策机构,依照住房公积金管理的法律和行政法规、规章及政策规定履行决策职责,对住房公积金安全运行负全面责任。

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代替管委会行使决策职责。

第二章管委会的设置第三条各设区城市和民族自治州,应以行政区域设立一个住房公积金管委会。

管委会的设立须经市(州)人民政府批准,并向省建设厅备案。

管委会换届与政府换届同步,在市(州)人民政府换届后三个月内完成。

第四条管委会由不超过25人的委员组成。

其中,市(州)人民政府及其建设(房地产、房改)、财政、审计、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等有关部门负责人以及有关专家占1/3,工会代表和职工代表占1/3,缴存单位代表占1/3。

成都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贷后管理操作规程

成都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贷后管理操作规程

一、前言随着我国经济不断发展,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住房问题日益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

为了解决居民的住房需求,我国实行了住房公积金政策,其中个人住房贷款是住房公积金的一项重要功能。

由于个人住房贷款涉及到资金的返还、贷款的管理等问题,因此贷后管理操作规程十分重要。

二、个人住房贷款贷后管理操作规程的制定目的1.规范个人住房贷款返还操作,保障其合法权益。

2.提高个人住房贷款的管理效率,减少出现不良借贷情况。

3.加强对个人住房贷款的监督,预防风险事件的发生。

三、个人住房贷款贷后管理操作规程的内容1.住房公积金贷款返还规定(1)由于贷款期限的不同,返还方式也有所区别,有的贷款可按月等额本息还款,而有的则是按期还本付息。

贷款人在办理贷款时应明确贷款的还款方式及期限。

(2)贷款人在还款时应准时足额还款,同时应妥善保管相关还款凭证,以便日后查询。

(3)贷款人可根据个人实际情况提前或延期偿还贷款,但必须提前向贷款管理部门进行申请,并获得批准。

2.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规定(1)贷款人应按规定使用贷款资金,严禁挪用、倒卖、私分住房公积金贷款资金。

(2)贷款人需定期向贷款管理部门进行还款,逾期未还将被视为违约,并会受到相应的处理。

(3)贷款人在还款过程中若出现困难,可以向贷款管理部门申请调整还款方式、贷款期限等。

3.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管理(1)建立健全贷款违约处理机制,对于出现违约情况的贷款人要及时进行处理,并采取相应的措施。

(2)加强对贷款人的信用审核,及时发现信用状况不佳的贷款人,以降低风险。

(3)建立风险防范机制,对于潜在风险事件及时进行预警和处理。

四、个人住房贷款贷后管理操作规程的执行与监督1.规程的执行(1)贷后管理规程的执行由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统一负责,贷款人在办理贷款时应当遵守该规程。

(2)贷后管理规程的执行需要配合相关法律法规,同时也需要结合实际情况进行适当的调整和补充。

2.规程的监督(1)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监督机制,对贷后管理情况进行不定期的检查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进行处理。

2020年四川省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2020年四川省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四川省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四川省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四川省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已经出台,今天我们就一起来看看具体细则吧!第一条为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和加强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根据 ___《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下称《条例》)和 ___、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等法规文件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登记、缴存、账户设立及封存和转移、对账、查询、计息等缴存管理工作。

第三条住房公积金缴存范围:(一) 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应缴存住房公积金;(二) 单位聘用的进城务工人员,可参照本单位在职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三) 男性未满60周岁、女性未满55周岁,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和具有执业资格的自由职业者,可申请缴存住房公积金;(四) 未就业的 ___军队转业干部,可参照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四条前条所称在职职工,指在上述单位工作并由单位支付工资的各类人员(不含外籍及港澳台人员)。

包括与单位签订聘用(劳动)合同或虽未签订合同但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职工。

第五条住房公积金缴存由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下称管委会)决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下称管理中心)管理,任何单位不得自行归集、自行管理住房公积金。

第六条管委会履行下列住房公积金缴存决策职责:(一)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和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的具体管理措施,并监督实施;(二) 拟订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缴存比例;(三) 审批本行政区域内单位提高或降低缴存比例及缓缴申请;(四) 审批住房公积金缴存计划及计划执行情况报告;(五) 按照有关规定,确定受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的商业银行(下称受托银行);(六) 需要决策的其他住房公积金缴存事项。

成都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

成都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

成都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成都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保障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成都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贷款发放、使用、回收及其监督管理。

第三条成都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贷款对象和条件第四条贷款对象为在成都市行政区域内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

第五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具备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三)在成都市行政区域内购买、建造、翻建或者大修自住住房;(四)未办理过住房公积金贷款或已还清;(五)管理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第六条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根据借款人的缴存情况、信用状况、还款能力等因素确定,但不得超过管理中心规定的最高贷款额度。

第七条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0年,且借款人年龄与贷款期限之和不得超过法定退休年龄。

第八条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执行,并根据国家政策适时调整。

第四章贷款程序第九条借款人应当向管理中心提交贷款申请,并提供以下资料:(一)身份证明;(二)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三)购房合同或协议;(四)收入证明;(五)管理中心要求的其他资料。

第十条管理中心应当自收到贷款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作出是否同意贷款的决定。

第十一条贷款审核通过后,管理中心与借款人签订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五章贷款使用和偿还第十二条住房公积金贷款资金应用于购买、建造、翻建或大修自住住房,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三条借款人应当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方式和期限偿还贷款本息。

第十四条借款人提前偿还部分或全部贷款的,应当向管理中心提出申请,并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提前还款手续费。

四川省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

四川省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

四川省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和加强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下称《条例》)和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等法规文件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登记、缴存、账户设立及封存和转移、对账、查询、计息等缴存管理工作。

第三条 住房公积金缴存范围:一 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应缴存住房公积金;二 单位聘用的进城务工人员,可参照本单位在职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三 男性未满 周岁、女性未满 周岁,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和具有执业资格的自由职业者,可申请缴存住房公积金;四 未就业的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可参照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四条 前条所称在职职工,指在上述单位工作并由单位支付工资的各类人员(不含外籍及港澳台人员)。

包括与单位签订聘用(劳动)合同或虽未签订合同但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职工。

第五条 住房公积金缴存由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下称管委会)决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下称管理中心)管理,任何单位不得自行归集、自行管理住房公积金。

第六条 管委会履行下列住房公积金缴存决策职责:一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制定和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的具体管理措施 并监督实施;二 拟订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缴存比例;三 审批本行政区域内单位提高或降低缴存比例及缓缴申请;四 审批住房公积金缴存计划及计划执行情况报告;五 按照有关规定 确定受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的商业银行 下称受托银行 ;六 需要决策的其他住房公积金缴存事项。

第七条 管理中心履行下列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职责:一 宣传和贯彻执行《条例》等住房公积金缴存法规政策,维护缴存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合法权益;二 编制、执行住房公积金缴存计划,编制住房公积金缴存计划执行情况报告;三 进行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办理或委托银行办理个人账户设立;四 记载住房公积金缴存、封存、转移、计息等缴存情况并进行核算;或委托银行办理记载缴存情况并进行核算,委托银行办理缴存业务应签订委托合同;五 审核单位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的申请,报管委会批准后执行;六 为缴存单位及缴存人提供对账、查询和住房公积金缴存政策咨询服务,受理投诉事项;七 督促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单位及时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手续,督促缴存单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并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履行《条例》赋予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方面的监督、检查、处罚职责;八 承办管委会决定或授权办理的其他住房公积金缴存事项。

四川省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

四川省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

四川省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和加强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下称《条例》)和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等法规文件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登记、缴存、账户设立及封存和转移、对账、查询、计息等缴存管理工作。

第三条住房公积金缴存范围:(一)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应缴存住房公积金;(二)单位聘用的进城务工人员,可参照本单位在职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三)男性未满60周岁、女性未满55周岁,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和具有执业资格的自由职业者,可申请缴存住房公积金;(四)未就业的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可参照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四条前条所称在职职工,指在上述单位工作并由单位支付工资的各类人员(不包含外籍及港澳台人员)。

包括与单位签订聘用(劳动)合同或虽未签订合同但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职工。

第五条住房公积金缴存由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下称管委会)决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下称管理中心)管理,任何单位不得自行归集、自行管理住房公积金。

第六条管委会履行下列住房公积金缴存决策职责:(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和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的具体管理措施,并监督实施;(二)拟订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缴存比例;(三)审批本行政区域内单位提高或降低缴存比例及缓缴申请;(四)审批住房公积金缴存计划及计划执行情况报告;(五)按照有关规定,确定受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的商业银行(下称受托银行);(六)需要决策的其他住房公积金缴存事项。

第七条管理中心履行下列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职责:(一)宣传和贯彻执行《条例》等住房公积金缴存法规政策,维护缴存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合法权益;(二)编制、执行住房公积金缴存计划,编制住房公积金缴存计划执行情况报告;(三)进行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办理或委托银行办理个人账户设立;(四)记载住房公积金缴存、封存、转移、计息等缴存情况并进行核算;或委托银行办理记载缴存情况并进行核算,委托银行办理缴存业务应签订委托合同;(五)审核单位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的申请,报管委会批准后执行;(六)为缴存单位及缴存人提供对账、查询和住房公积金缴存政策咨询服务,受理投诉事项;(七)督促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单位及时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手续,督促缴存单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并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履行《条例》赋予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方面的监督、检查、处罚职责;(八)承办管委会决定或授权办理的其他住房公积金缴存事项。

凉山州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提取办法

凉山州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提取办法

凉山出台住房公积金贷款、提取管理办法一、凉山州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为加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防范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支持个人住房消费,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下称《条例》)、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四川省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结合凉山实际,指定本办法。

贷款对象及条件凡已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一年以上,未负有住房贷款债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缴存人,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两年以内的,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的缴存人,须账户启封并重新按时足额缴存满一年以上才能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借款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常住户口或者有效居民身份证。

(二)具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三)购买自住住房的,须具有合法有效的购房合同或协议;建造自住住房的,须具有市县及以上规划建设、土地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须具有市县及以上规划建设管理部门和房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四)同意按管理中心认可的担保方式办理担保。

(五)实行差别化信贷政策的房屋套数认定标准为借款人(包括借款人及其配偶和共有人)在拟购房所在地房产管理部门登记信息系统中实际名下拥有的房屋套数(含已备案登记的住房)。

(六)个人信用报告仅作个人信用参考。

(七)管理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

购买住房办理了住房公积金提取的,该套住房不得再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包括最高额度和单笔可贷额度:(一)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由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根据凉山州各县、市的房价和工资水平、居民家庭平均住房水平、住房公积金缴存和贷款规模等因素进行调整,并授权管理中心予以公布。

(二)单笔可贷额度,由管理中心根据借款申请人及配偶(或共有人)收入情况、信用情况、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购建住房价格、借款期限、还贷能力系数、贷款额占房屋总价款的比例等因素,综合评估确定。

乐山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

乐山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

附件3乐山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支持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购买自住住房,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国家部委有关规定,参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规范》(GB/T 51267-2017),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公积金贷款)是指以住房公积金为资金来源向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发放的定向用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个人住房贷款。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公积金贷款的申请、审批、发放、回收、担保、贷后等管理工作。

第四条 公积金贷款遵循“先存后贷、存贷挂钩、贷款担保、风险可控、简化手续、高效便民”的原则。

第五条 乐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是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的决策机构,依据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和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具体管理措施,并监督实施,负责确定- 30 -公积金贷款的最高额度、存贷挂钩等政策及公积金贷款管理的重要事项。

第六条 乐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是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管理机构,负责执行管委会的各项决策及授权事项,组织实施公积金贷款业务,承担公积金贷款风险。

公积金中心应建立健全公积金贷款管理制度和操作规范,强化风险防控,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提升贷款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七条 管委会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指定受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委托银行);公积金中心应当委托受委托银行办理公积金贷款、结算类金融业务等。

第八条 公积金贷款应用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在本市行政区域国有土地上修建的,并能取得土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的自住住房,所购住房土地用途应为住宅用地。

公积金贷款所购住房类型分为:(一)新建商品房期房(以下简称期房):房地产开发企业已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且与公积金中心建立项目合作关系的住房。

(二)新建商品房现房(以下简称现房):房地产开发企业已完成商品房现售备案的住房。

四川省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

四川省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

四川省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引言:四川省作为中国西部地区的重要经济大省,住房问题一直是人们关注的焦点。

为了解决人民群众的住房问题,四川省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应运而生。

本文将深入探讨该管理办法的具体内容以及对人民群众的影响。

一、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的背景作为城乡居民的基本权益之一,住房是人们生活的基础。

然而,住房价格的不断上涨使得人们的购房难度越来越大。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政府提出了住房公积金制度,旨在通过缴纳住房公积金来帮助人们购买房屋。

二、四川省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的目的和适用范围四川省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的核心目的是为了提供住房贷款的服务,帮助人们实现购房梦想。

该管理办法适用于在四川省缴纳住房公积金的劳动者和单位,以及符合相关条件的个人和家庭。

三、四川省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申请条件根据四川省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申请人需要符合以下条件方可申请贷款:1. 成为四川省的本地户籍居民或持有合法居住证明的非本地户籍居民;2. 在四川省连续缴纳住房公积金满一定年限;3. 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没有其他房产;4. 申请人拥有稳定的工作和收入;5. 申请人年龄符合法定要求。

四、四川省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申请流程根据四川省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申请人需要按照以下流程进行贷款申请:1. 登陆四川省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官方网站,下载贷款申请表;2. 填写贷款申请表,并准备好相应的材料,包括身份证明、户籍证明、工作证明、银行流水等;3. 将填写完整的贷款申请表和相关材料提交至所在地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4. 等待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的审核,并进行相关调查;5. 审核通过后,签订贷款合同,并按照合同规定的方式和时间进行贷款发放。

五、四川省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利率和还款方式四川省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利率由政府部门规定,一般为市场利率的较低水平。

还款方式有等额本息和等额本金两种选择,具体根据申请人的需求和能力进行选择。

六、四川省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的优势和不足四川省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的优势在于为人们提供了购房的资金支持,降低了购房的门槛。

财政部关于印发《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字[1999]59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字[1999]59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财政部关于印发《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字[1999]5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为了加强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规范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财务行为,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我们制定了《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办法一九九九年五月二十六日附件: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住房公积金的财务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规范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财务行为,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第三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的事业单位,具体负责住房公积金的归集、运作、保值、归还和核算。

第四条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财政、财务制度;建立健全内部财务制度,做好财务管理基础工作;降低运作风险,保证住房公积金保值增值,确保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

第五条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编制住房公积金和公积金中心管理费用年度预决算;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明细账,记载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等情况;依法办理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业务,防范风险;严格执行住房委员会批准的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核算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严格执行财政部门批准的管理费用预算,控制管理费用支出,努力降低住房公积金运作成本。

公积金贷款条件、额度、流程

公积金贷款条件、额度、流程

攀枝花公积金贷款条件及贷款额度攀枝花公积金贷款流程公积金贷款是按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一定期限以上的在职职工,为购建住房或翻建、大修自有住房资金不足时,即可申请公积金贷款。

那么,攀枝花公积金贷款条件、攀枝花公积金贷款流程、攀枝花公积金贷款额度的政策是怎样的呢?我们一起来看一看。

一、攀枝花公积金贷款条件1、凡连续逐月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一年以上,无住房公积金贷款债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缴存人,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仅限第一套和第二套自住住房),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的缴存人,须账户启封并重新缴存满一年以上,才能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2、借款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具有城镇常住户口或者其他有效居留身份;具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购买住房的,须具有合法有效的购房合同或协议;建造、翻建住房的,须具有县(区)及以上规划、土地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大修住房的,须具有县(区)及以上规划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借款人应当提供管理中心认可的担保;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

3、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有效合同(协议)或产权证,自生效日至借款申请日不超过1年。

二、攀枝花公积金贷款流程1、借款申请人到信贷部和县(区)办事处提出申请,填写《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表》并提供相应申报材料。

2、信贷部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进行初审,对不符合贷款资格条件的不予受理,并向其说明理由。

对符合贷款资格条件的进行受理,出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资格审查表》。

3、借款申请人持《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资格审查表》、《关于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申请书》及抵押担保相关资料到担保公司或中心资产保全部办理抵押担保手续。

4、由信贷部进行贷前调查和审核,报中心贷款审批会议审定。

5、由公积金中心、借款人、抵押人、抵押权人、受托银行填写《四川省攀枝花市个人住房借款合同》、《个人住房抵押合同》、《攀枝花市个人住房公积金抵押贷款审批表》、《作价协议》、《授权委托书》、《抵押人承诺书》、《攀枝花市房屋他项权利登记申请表》等相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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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大住房公积金贷款治理,防范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支持个人住房消费,按照国务院《住房公积金治理条例》(下称《条例》)、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住房贷款治理方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申请、审批、发放、回收、担保、贷后治理、法律责任等贷款治理工作。

第三条住房公积金贷款是指以住房公积金为资金来源,发放给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定向用于购买、建筑、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专项贷款。

购买自住住房包括商品房、经济适用住房、再交易房。

第四条住房公积金贷款按照贷款对象与缴存对象一致、权益与义务对等原则,实行存贷结合、先存后贷、贷款担保。

住房公积金贷款重点支持中低收入家庭购买中小套型、中低价位的自住住房,禁止向购买别墅等豪华住宅和非住宅提供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五条住房公积金贷款金融业务由住房公积金治理中心( 下称治理中心)托付商业银行( 下称受托付银行)办理。

治理中心应与受托付银行签订托付合同或协议,明确双方权益与义务。

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风险,由治理中心承担。

受托付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须同意治理中心的监督治理。

第六条借款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不足以支付购买、建造、翻建或者大修住房所需费用时,可同时向银行申请自营性个人住房贷款,银行以组合贷款的形式向借款人发放。

第七条住房公积金治理委员会(下称管委会)履行下列住房公积金贷款治理决策职责:(一)依据有关法规和政策,制定和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具体治理措施,并监督实施。

(二)审批住房公积金贷款打算及打算执行情形报告。

(三)确定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

(四)按照有关规定,确定受托付银行。

(五)需要决策的其他住房公积金贷款事项。

第八条治理中心履行下列住房公积金贷款治理职责:(一)宣传和贯彻执行《条例》等法规规定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为缴存人提供政策咨询,爱护缴存人依法享有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权益。

(二-)编制并执行住房公积金贷款打算,编制住房公积金贷款打算执行情形报告。

(三)审查确定住房公积金贷款项目。

(四)负责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的审批及贷后治理。

(五)负责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核算、统计、信息查询及相关资料治理。

(六)负责对受托付银行办理的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进行监督治理。

(七)承办管委会决定或授权办理的其他住房公积金贷款事项。

第九条受托付银行按照与治理中心签订的托付合同或协议履行下列住房公积金贷款治理职责:(一)为缴存人提供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咨询,协助受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并进行审查。

(二)审查贷款项目。

·(三)按照治理中心的审批结果,与借款人签订借款有关合同,并协助借款人办理贷款的有关手续。

(四)发放、回收住房公积金贷款,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结算。

及时向治理中心提供准确、完整的贷款信息数据。

(五)实施贷后治理,协助催收逾期贷款。

(六)办理托付合同或协议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省建设厅会同省财政厅、人民银行成都分行、四川银监局,依法履行下列住房公积金贷款行政监督职责:(一)监督管委会履行住房公积金贷款治理的决策职责情形。

(二)监督治理中心履行住房公积金贷款治理职责情形。

(三)监督受托付银行承办住房公积金贷款金融业务情形。

第二章贷款对象及条件第十一条凡已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一年以上,未负有住房公积金贷款债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缴存人,购买、建筑、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的缴存人,须账户启封并重新按时足额缴存满一年以上才能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十二条借款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城镇常住户口或者其他有效居留身份。

(二)具有稳固的职业和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三)购买住房的,须具有合法有效的购房合同或协议;建筑、翻建住房的,须具有县(区)及以上规划、土地治理部门的批准文件;大修住房的,须具有县(区)及以上规划和建设治理部门的批准文件。

(四)同意按治理中心认可的担保方式办理担保。

(五)治理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三章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第十三条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包括最高额度和单笔可贷额度:(一)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由各市州管委会决定、调整,并予以公布。

各市州管委会按照本地的房价和工资水平、居民家庭平均住房水平、住房公积金缴存和贷款规模等因素确定最高贷款额度。

最高贷款额度原则上不得超过本地普单商品住房平均价格的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单套价款总额的80%。

夫妻双方均缴存住房公积金且贷款购买同一套住房的,可适当提升贷款最高额度。

·(二)单笔可贷额度,由治理中心按照借款申请人及配偶(或共有人)收入情形、信用情形、住房公积金账户储备余额、购建住房价格、借款期限、还贷能力系数、贷款额占房屋总价款的比例等因素,综合评估确定。

单笔贷款额度不得超过最高贷款额度。

借款人的还贷能力系数(每月还款额与家庭月收入之比)由治理中心确定、调整并予公布。

一般商品房、再交易房贷款额占房屋总价款的比例不得超过70%;经管委会批准,各地可酌情提升经济适用住房贷款额占房屋总价款的比例。

第十四条各市州可自行确定本地住房公积金最长贷款期限,但购买商品房、经济适用住房最长贷款期限不超过25年,购买再交易房以及建筑、翻建、大修住房应适当缩短贷款年限。

借款人申请贷款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其法定退休年限。

临近退休,但具有偿还能力且个人信用良好,能有效实施贷后治理的,可适当放宽贷款期限至退休后1—5年。

放宽后的贷款期限不得超过当地确定的最长贷款期限。

贷款期限延长至退休后的,还清全部贷款本息后,方能提取本人账户的住房公积金余额。

第十五条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按照国家利率政策规定执行。

贷款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贷款,遇法定利率调整,不分段计息,实行合同利率。

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且按月还款的遇法定利率调整,于次年1月1日按相应住房公积金贷款档次利率执行。

借款人不能按合同约定期限归还当期应还贷款本息的,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计收罚息。

第十六条在能有效操纵风险的前提下:,各治理中心应逐步开展异地贷款业务,以满足缴存人在缴存住房公积金所在地以外购买自住住房的需要。

第四章贷款程序第十七条借款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需到治理中心或受托付银行提出申请,提供治理中心和受托付银行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第十八条治理中心受理借款人申请的,应及时进行贷前调查和审核;受托付银行受理借款人申请的,应严格审查借款人身份、还款能力和个人信用情形,以及购建、大修住房的合法性和真实性,审查后将材料送交治理中心审核。

自治理中心或受托付银行受理贷款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治理中心应对贷款申请进行审核,做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准予贷款的,由受托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不准予发放贷款的,讲明缘故并将有关资料退还申请人。

第十九条经治理中心审核批准的贷款,由受托付银行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及办理有关手续;治理中心复核同意后,将贷款资金划入受托付银行的托付基金账户;受托付银行按借款合同约定的时刻和金额及时发放贷款。

贷款资金应当划入售房单位或者建房、修房承担方在银行开设的账户内,不得直截了当划入借款人账户或者支付现金给借款人。

第五章贷款担保第二十条借款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应当提供治理中心认可的担保。

担保方式有以下三种:(一)住房抵押担保。

借款人能够用所购买的拥有所有权证的住房,或者其他自有、共有或者第三人的拥有所有权证的住房抵押;借款人建筑、翻建、大修自住住房,能够用其他自有、共有或第三人的拥有所有权证的住房抵押,不得用正在建造、翻建、大修的住房抵押。

(二)质押担保。

借款人能够用国债、银行存单等治理中心认可的有价证券作为质物,不得用住房公积金作质押担保。

(三)保证担保。

由都市房地产置业担保公司为借款人提供保证担保,或者经治理中心认可的保证人自愿为借款人提供保证担保。

保证人必须是经治理中心认可的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国家机关及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为保证人。

在贷款期间,经治理中心同意,借款人可按照实际情形变更贷款担保方式并办理变更担保手续。

住房公积金贷款应尽量采纳住房抵押担保。

第二十一条借款人采取住房抵押方式担保的,必须将住房价值全额用于抵寸甲,抵押人应与受托付银行签订抵押合同,依法办理住房抵押登记手续。

借款人以共有或第三人住房抵押的,须征得共有人或第三人的同意并办理公证。

抵押住房的现值,由治理中心按照购买该住房的总价款或者该住房的评估价值确认。

抵押值最高不得超过抵押住房现值的70%。

抵押人对设定抵押的财产在抵押期内必须妥善保管,负有修理、保养、保证完好无损的责任,并随时同意治理中心和受托付银行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借款人采纳有价证券质押担保的,有价证券金额不得低于借款金额本息,出质人必须与受托付银行签订书面质押合同,按有关法规规定需要办理登记的,应当办理登记手续。

有价证券交由受托付银行保管。

第二十三条由住房置业担保公司提供贷款担保的,住房置业担保公司作为偿还贷款的连带责任保证人。

住房置业担保公司须与借款人和受托付银行签订担保合同或协议,同时有权要求借款人以住房抵押方式提供反担保。

第二十四条房屋开发单位销售的期房在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前,房屋开发单位应为借款人提供时期性担保。

受托付银行经治理中心审查同意后,与房屋开发单位签订担保合同,并为其开立保证金账户,足额交存保证金。

办妥房屋抵押手续后,才能退还保证金。

第二十五条借款人可自愿办理房屋保险,保险费用由借款人承担。

第六章贷款偿还第二十六条借款人应当按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打算、还款方式偿还贷款本息。

贷款期限在一年以内(含1年)的,到期一次还本付息,利随本清;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能够按照等额本息还款法或等额本金还款法按月分期归还贷款本息。

还款方式由借款人与受托付银行在借款合同中约定。

第二十七条借款人自银行发放借款之日的次月起进入还款期,以银行发放借款日的前一日或借款人与银行约定的固定时刻为每月还款日。

借款人能够在每月还款日到贷款银行偿还贷款本息或托付贷款银行通过信用卡、储蓄账户等代扣。

第二十八条借款人向贷款银行提出申请,经治理中心同意,由住房置业担保公司提供担保的还应同时通知担保公司,即可用自有资金或本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提早偿还贷款本息。

《借款合同》和《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借款人提早还贷,可用下列任一方式归还本息:(一)提早一次性归还全部本息。

借款人能够提早一次性归还全部剩余贷款本金及利息,应还利息按剩余本金实际占用天数乘以与借款合同约定期限相对应的现执行利率运算。

(二)提早归还部分本金。

按照提早归还的部分本金实际占用天数运算并结清所还本金的应收利息,当期及以后每月应还本息额按照剩余本金、剩余期限重新运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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