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文档
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一、简介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旨在进一步明确四川省的物业管理规范和标准,促进物业管理行业的健康发展,保障业主权益,提升居民生活质量。
本文将对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进行详细解析。
二、物业管理公司的责任与义务1. 物业管理公司应制定合理的管理规章制度,明确业主与物业管理公司的权责关系,确保业主权益得到保障。
2. 物业管理公司应积极参与小区的公共设施建设和维护,定期检查并保养公共设施设备,确保其正常运行。
3. 物业管理公司应提供良好的服务,如及时处理业主的投诉和维修请求,定期组织社区活动,促进邻里关系和谐。
三、业主的权利与义务1. 业主有权利要求物业管理公司提供有效的物业管理服务,如清洁卫生、安全防范等。
2. 业主有义务按时缴纳物业费用,配合物业管理公司的工作。
若违反物业管理规定,物业管理公司有权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
3. 业主有权利参与小区内的公共事务决策,如选举业委会成员、制定相关规定等。
四、小区公共设施的管理1. 物业管理公司应制定详细的公共设施使用和管理规定,确保设施的安全、卫生、正常运行。
2. 物业管理公司应定期检查公共设施的使用情况,及时修缮和更换老化设施。
3. 业主应正确使用公共设施,如停车场、健身房等,不得损坏设施设备,维护设施的整洁与安全。
五、纠纷解决机制1. 物业管理公司应设立投诉、申诉处理机构,及时处理和解决业主的投诉和纠纷。
2. 若业主与物业管理公司之间产生纠纷,双方可以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以向相关部门申请调解或者仲裁。
3. 物业管理公司应配合相关部门的调查和处理工作,积极参与解决纠纷过程,确保公平公正。
六、物业管理的监管与考核1. 相关部门应建立监管机制,加强对物业管理公司的监督,确保其依法履行职责。
2. 相关部门应定期对物业管理公司进行评估和考核,评估结果应向社区和业主公示。
3. 物业管理公司应接受居民业主的满意度调查,根据调查结果进行改进和提升服务质量。
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全文公布
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全文公布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物业管理行为的规范,保护业主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四川省范围内的物业管理活动,包括住宅小区、商业综合体、办公楼宇等各类物业项目。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遵循合法、公正、公开、便民的原则,履行法定职责,保障业主的合法权益,提供优质、安全、便捷的物业服务。
第二章业主的权利和义务第四条业主享有对其所居住或使用的建筑物、土地等物业的合法权益,并有权参与物业管理的决策、监督和评价。
第五条业主有义务按照物业管理规定,支付物业管理费用,并配合物业管理工作,维护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
第六条业主有权要求物业服务提供者提供满足基本生活需求的公共服务设施和设备,并有权监督其维修和维护情况。
第七条业主有权要求物业服务提供者保障小区内的安全和消防设施的正常运行,及时报修和排除安全隐患。
第八条业主有权对物业服务提供者的工作进行评价,并有权要求物业服务提供者改进工作质量。
第三章物业服务提供者的权利和义务第九条物业服务提供者应当依法取得资格,提供具备相应技术、设备条件和管理能力的物业管理服务。
第十条物业服务提供者有权收取业主按照物业管理规定支付的物业管理费用,并应当按规定使用和管理这些费用。
第十一条物业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物业管理规定,维修和维护公共设施和设备,并保障其正常运行。
第十二条物业服务提供者应当及时处理业主提出的报修、维护等问题,并提供高质量的物业服务。
第十三条物业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物业管理工作制度,加强对物业管理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提升工作质量和服务水平。
第四章物业管理的监督与管理第十四条四川省相关部门应加强对物业管理市场的监督与管理,组织制定和修订物业管理规范。
第十五条物业服务提供者应接受业主或者相关部门的监督,及时处理投诉和意见,并提供相关的解释和回应。
第十六条业主可通过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等形式,参与物业管理事务的决策、监督和评价,维护自身的权益。
新版《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
新版《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了规范和促进四川省物业管理行业的发展,保障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权益,提高物业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维护社会稳定,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四川省范围内的住宅小区、商业综合体、写字楼及其他需要物业管理的建筑物。
第二章物业管理组织第三条物业管理组织形式物业管理组织可以采用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等形式,由业主自行选择并依法登记。
第四条物业管理企业的资质要求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具备法定资质,依法注册并持有相应的经营执照。
物业服务企业须具备相应的管理能力和经济实力,应当配备专业人员,确保提供高质量的物业管理服务。
第五条业主委员会的组成和职责业主委员会由住宅小区业主共同组成,具有监督物业管理工作、协商解决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之间纠纷的职责。
业主委员会的组成方式、权力范围和选举办法由业主自行决定,但应当符合法定程序。
第三章物业管理的内容和要求第六条住宅小区的物业管理住宅小区的物业管理应当包括公共设施的维护和管理、保安、环境卫生以及业主代表大会的组织等。
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向住宅小区业主提供充分、及时的物业管理服务,确保小区的正常运转和居民的安居乐业。
第七条商业综合体的物业管理商业综合体的物业管理应当包括商户管理、设施设备的维护和管理、安全保卫、绿化景观等方面。
物业管理企业需为商业综合体提供优质的物业管理服务,提升商业综合体的形象和竞争力。
第八条写字楼的物业管理写字楼的物业管理应当包括建筑物的维护和管理、公共配套设施的维护和管理、环境卫生等。
物业管理企业应当为写字楼提供高效、便捷的物业管理服务,提高写字楼的使用效率和满意度。
第四章物业管理的监督和奖惩第九条物业管理的监督政府及物业管理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物业管理工作的监督,定期检查物业管理企业的服务质量和履行情况。
鼓励业主对物业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并提供举报和投诉的途径。
第十条物业管理的奖惩措施对于履行物业管理职责良好的企业和个人,应当予以嘉奖和奖励;对于违法违规的企业和个人,应当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并可能撤销相应的物业管理资质。
4川省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全文完整篇.doc
2019年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全文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全文(二)第二十八条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材料到物业管理区域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备案材料后抄送县级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一)业主大会成立和业主委员会选举的情况;(二)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三)业主大会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业主委员会办理备案手续后,可持备案证明向所在地公安机关申请刻制业主委员会印章。
业主委员会应当将成立情况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第二十九条业主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一)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决议,维护业主共同权益;(二)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实施情况;(三)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四)听取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五)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六)调解业主之间因物业使用、维护和管理产生的纠纷;(七)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条业主委员会应当定期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向业主公布下列情况和资料:(一)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决定;(三)物业服务合同;(四)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五)物业共有部分的使用和经营收益的收支情况;(六)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的收支情况;(七)其他应当向业主公开的情况和资料。
第三十一条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90日前,应当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进行换届选举。
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仍未换届改选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要求其限期改选;逾期不改选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业主进行换届选举。
第三十二条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出新一届业主委员会之日起10日内,上一届业主委员会应当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监督下将其保管的有关凭证、档案等文件资料、印章及其他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财物,移交给新一届业主委员会。
实施细则:四川物业管理条例
实施细则:四川物业管理条例一、背景四川省于XXXX年颁布了《物业管理条例》,旨在规范和促进物业管理行业的健康发展。
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该条例,制定本实施细则,以进一步明确具体的实施要求和措施。
二、适用范围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四川省范围内所有从事物业管理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
三、主要内容1. 物业管理责任物业管理企事业单位应当明确其物业管理责任,并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和规章制度。
物业管理人员应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并按照规定履行管理职责。
2. 物业服务内容物业服务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公共区域的清洁、绿化和维修;安全设施的检查和维护;日常维修和维护工作;物业费用的收取和使用等。
3. 物业费用管理物业管理企事业单位应按照相关规定向业主或使用单位收取物业费用,并建立健全的费用管理制度。
物业费用的使用应公开透明,并用于物业管理服务和设施的维护。
4. 物业管理纠纷处理物业管理企事业单位应建立健全物业管理纠纷处理机制,并及时妥善处理各类物业管理纠纷。
在处理纠纷过程中,应注重协商解决,保障业主和使用单位的合法权益。
5. 监督检查与处罚相关部门应加强对物业管理行业的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及时采取处罚措施。
对于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应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四、实施机制为了保障《物业管理条例》及本实施细则的有效实施,相关部门应建立健全配套的实施机制,包括但不限于:宣传教育工作的加强;物业管理人员培训和考核;监督检查机制的完善等。
五、附则本实施细则自XXXX年XX月XX日起施行,自行解释权归四川省物业管理主管部门所有。
以上为《实施细则:四川物业管理条例》的主要内容,具体细则请参阅相关法律法规文件。
2024年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最新修订【全文】
2024年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最新修订【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行为,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安全、舒适、文明、和谐的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四川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当遵循业主自治、民主决策、专业管理、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第五条业主大会是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管理的最高决策机构,依照本条例和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共同利益、共同需求的事项进行决策。
第六条业主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以临时召开。
业主大会的召开应当提前15日通知业主。
第七条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履行本条例和业主大会决议规定的职责。
第八条业主委员会由5人至9人单数组成,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
第三章物业服务企业第九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取得相关资质证书后,方可从事物业管理活动。
第十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严格执行物业管理区域内各项规章制度,确保物业安全、舒适、文明、和谐;(二)按照约定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维护业主合法权益;(三)接受业主、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监督;(四)定期向业主大会报告物业管理情况;(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四章物业管理区域第十一条物业管理区域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购房合同等有关文件的规定。
第十二条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设施、设备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房屋及设施设备安全可靠,符合国家相关标准;(二)绿化环境优美,公共空间合理利用;(三)交通秩序井然,停车设施完善;(四)公共安全保障,防火、防盗、防骗、防恐等措施得到落实;(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新版《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
新版《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新版《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促进物业管理工作,维护居民合法权益,加强物业与业主之间的沟通与协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四川省范围内的住宅区、商业区、公共服务设施等物业管理活动。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促进社区和谐稳定发展。
第四条物业管理的主要职责包括:守护、维修和保养共有设施设备;维护小区公共秩序;保障业主的基本生活环境等。
第五条物业管理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不得侵犯业主的合法权益,不得滥用职权,不得从事违法违规活动。
第二章物业公司的设立和管理第六条物业公司应当具备法人资格,并依照有关规定进行注册登记,取得经营许可证。
第七条物业公司的主要职责包括:协助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开展管理工作;组织和协调小区内的相关活动;整理和管理小区内的相关信息等。
第八条物业公司应当加强对员工的管理和培训,提高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
同时,物业公司应当建立健全投诉处理机制,及时解决居民的投诉问题。
第三章业主委员会的设立和职责第九条业主委员会是由小区业主选举产生的,代表业主的权益,监督物业公司的管理工作。
第十条业主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参与与物业公司签订管理合同,监督合同履行情况;审议物业费用的收取标准和使用情况;调解业主之间的纠纷等。
第十一条业主委员会应当按照民主、公开、公平的原则开展工作,接受广大业主的监督,定期向业主汇报工作情况。
第四章物业费用的收取和使用第十二条物业公司有权按照合同约定收取物业费,物业费应当合理,并向业主公示。
第十三条物业费用的使用应当依法合规,主要用于维修、保养小区的共有设施设备、公共秩序维护、基础设施维护等。
第十四条物业公司应当与业主委员会协商决定物业费的收取标准和使用方式,征得业主的同意后方可执行。
第十五条物业费的收取和使用应当做到公开透明,定期向业主公示相关情况。
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自7月1日起施行)
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2012年3月29日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7号《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NO:SC112511)已由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12年3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2年3月29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物业管理各方的合法权益,改善人居环境,促进社会和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其他管理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业主通过自行管理等方式,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公安、民政、司法、财政、环保、城乡规划、卫生、工商、质监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实施对物业管理活动的服务和监督工作。
第四条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指导、协调本辖区内物业管理区域业主大会的设立和业主委员会的工作,督促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协调社区建设与物业管理的关系,调解处理物业管理纠纷。
居民(村民)委员会协助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开展物业管理有关的工作。
第五条建立物业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协调处理物业管理与社区管理之间的相关问题。
物业管理工作联席会议由物业管理区域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召集,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居民(村民)委员会、公安派出所和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代表、专业经营单位等参加。
四川物业管理执行明细条例
四川物业管理执行明细条例
一、总则
本条例旨在规范四川省范围内的物业管理行为,保障业主、租户和物业公司之间的权益,促进社区和谐发展。
二、物业管理责任
1. 物业公司应当履行以下管理责任:
- 维护小区内的公共设施和环境卫生;
- 组织物业维修和维护工作;
- 监督小区内的秩序和安全;
- 协调解决业主和租户之间的纠纷;
- 提供必要的服务和便利设施。
2. 业主和租户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 遵守物业管理规定和公共秩序;
- 缴纳物业管理费用;
- 协助物业公司维护公共设施和环境卫生;
- 提供真实、准确的信息和证件。
三、物业管理费用
1. 物业管理费用的收取应当合理、公开、透明,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 物业管理费用的用途应当明确,并用于小区内的公共设施维护、环境卫生清洁、安全设施和服务设施等方面。
四、物业管理纠纷解决
1. 物业管理纠纷应当首先通过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则可申请仲裁或向法院提起诉讼。
2. 物业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纠纷解决机制,及时处理和解决相关纠纷。
五、监督与检查
1. 政府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物业管理行为的监督和检查,确保其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
2. 业主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等社区组织应当积极参与物业管理的监督工作,发现问题及时反馈并提出建议。
六、法律责任
对于违反本条例的物业公司和个人,将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或法律制裁。
七、附则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同时废止之前的相关规定。
以上为《四川物业管理执行明细条例》的内容摘要,具体细则请参阅正式法律文件。
实施细则:四川物业管理条例
实施细则:四川物业管理条例目标本文档旨在提供《四川物业管理条例》的实施细则,以确保物业管理工作顺利进行。
范围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四川省内的所有物业管理单位和相关从业人员。
职责和权限1. 物业管理单位应履行以下职责:- 对物业进行维修、保养和管理,确保设施设备正常运行;- 组织卫生清洁工作,保证环境整洁;- 维护小区安全,做好安全防范工作;- 协调业主之间的关系,解决纠纷;- 向业主提供必要的服务和信息。
2. 物业管理单位的权限包括:- 制定物业管理规定,并经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审议通过;- 指派工作人员履行物业管理职责;- 对违反物业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罚;- 协助相关部门进行安全检查和消防检查。
物业管理费用1. 物业管理费用的征收标准应根据小区的实际情况和业主的意见确定,并经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批准。
2. 物业管理费用的使用应用于小区的日常维护、管理和改善。
业主权益保障1. 物业管理单位应保障业主的以下权益:- 享有合理的物业管理服务;- 参与物业管理规定的制定和修改;- 监督物业管理单位履行职责;- 知情权和参与权;- 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 物业管理单位不得侵犯业主的合法权益,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进行强制收费。
物业管理纠纷解决1. 物业管理纠纷应首先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物业管理单位申请调解。
2. 物业管理单位应设立专门的调解机构,负责处理物业管理纠纷,并及时作出解决意见。
3. 如果调解仍无法解决纠纷,可向有关行政部门或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责任1. 物业管理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罚款:- 不按规定履行职责和权限;- 侵犯业主合法权益;- 违反法律法规进行强制收费。
2. 物业管理单位有关从业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相应处罚。
实施细则的制定和修改1. 本实施细则由四川省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
2. 如需对本实施细则进行修改,应征求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的意见,并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执行。
物业管理在四川的执行细则
物业管理在四川的执行细则一、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规范四川省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提高物业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和《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细则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物业管理原则物业管理应当遵循业主自治、民主决策、专业管理、公开透明的原则,确保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物业安全、整洁、舒适、和谐。
二、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第四条业主大会的成立和职责1. 新建物业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交付使用前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2. 业主大会是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管理的最高决策机构,负责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选举和罢免业主委员会成员、决定物业服务企业的选聘和物业服务合同的签订等事项。
第五条业主委员会的组成和职责1. 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负责执行业主大会的决议,监督物业服务企业的物业管理活动,协调解决物业管理中的问题。
2. 业主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良好的道德品质和物业管理相关专业知识和经验。
三、物业服务企业第六条物业服务企业的条件1.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具备《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的条件,并取得四川省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核发的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
2.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资质等级承担相应的物业管理业务。
第七条物业服务内容和标准1.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包括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维护、管理、维修、保养等。
2.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和四川省物业管理标准,提供规范化、专业化的物业服务。
四、物业管理服务第八条物业管理服务合同1. 业主委员会应当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明确物业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合同期限等事项。
2. 物业服务合同应当符合国家和四川省物业管理相关规定。
第九条物业服务收费1. 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透明的原则,严格按照国家和四川省物业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2023年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最新修订【全文】
2023年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最新修订【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促进四川省物业管理行业的健康发展,加强对物业管理服务的监管,保障业主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四川省范围内的物业管理活动和业主共有部分的管理。
第三条物业管理是指法律、法规和政府有关部门授权的企事业单位、个人或其他社会组织,根据合同与共有人约定的内容,代表共有人对共有建筑、共有设施、共有场地等共有部分进行维修、清洁、安全管理、收费等一系列管理服务。
第四条物业管理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保障业主的合法权益,提供高质量的管理服务。
第五条物业管理行业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接受政府监管,自觉履行社会责任,依法纳税。
第二章物业管理单位第六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为设立特定管理区域的物业或者经业主委员会选聘、授权的物业,具备独立法人资格。
第七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有合法取得物业管理业务资格的执业人员。
(二)有与其管理区域相符合的管理办公场所及必要的设施设备。
(三)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资金管理制度。
(四)有负责维修、清洁、安全管理和收费及其他物业服务的专业人员。
(五)有满足管理需要的信息化建设和技术支持。
第八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对其管理区域内的物业共有部分进行定期的维修、保养和清洁,保障业主及使用人的生活、工作环境的舒适与安全。
第九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及时处理住宅区域内的公共设施故障,维护设施的正常使用。
第十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制定详细的工作计划,将其事项向业主公告,并接受业主监督。
第十一条物业管理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业主合法权益,不得限制业主的自由选择权。
第十二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做好各项公共费用的收费、使用和管理。
第十三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及时告知相关部门,采取措施防止、遏制和消除火灾、盗抢等事故,保障业主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
第十四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将有关保险投保业务纳入管理范围,为业主提供必要的保险服务和赔偿。
物业管理条例-四川省(全文)
物业管理条例-四川省(全文)物业管理条例-四川省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对物业管理的监督,维护业主合法权益,维护社区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物业管理的范围包括小区内所有公共设施、绿化、道路、照明、电梯、水电设备以及其他与小区公共环境安全、卫生、文明有关的设施设备。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保护业主的合法权益,依法履行物业管理职责,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第四条物业管理应尊重业主的合法权益,保障业主享有私有财产的权利,保护业主的居住权、使用权和收益权。
第二章物业管理的组织形式第五条物业管理可以由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或者其他组织承担,也可以通过合作社、物业公司等形式进行管理。
第六条业主委员会是业主自愿组成的,代表业主自治、管理、决策的组织。
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为三年。
第七条业主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确定物业服务企业、物业管理人员的聘任和解聘;监督物业服务企业、物业管理人员的工作;协调解决与业主利益相关的问题;制定小区的管理规定等。
第八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和管理能力,承担维护小区公共设施、保洁、安全、环境卫生等管理责任,并接受业主委员会的监督。
第三章物业费的征收和使用第九条物业费是指业主按照一定的比例或标准支付的费用,用于维护小区公共设施、保洁、安全等管理费用。
第十条物业费的征收应当公开透明,按照合同约定或者业主大会决定进行。
物业费的征收标准应当合理,不得超过实际所需。
第十一条物业费的使用应当用于小区公共设施的维护、保洁、安全等管理费用,并接受业主委员会的监督。
第四章物业管理的责任和义务第十二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依法履行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发挥专业管理优势,提供高质量的管理服务。
第十三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保障业主的基本居住条件,维护小区的公共设施和环境卫生,加强安全管理,及时处理业主的投诉和建议。
第十四条业主应当遵守小区的管理规定,不得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秩序,不得损坏共用设施设备,维护小区的安全和卫生。
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范文精简处理
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规范和促进四川省物业管理行业的发展,保护业主合法权益,提高物业服务质量,依据《物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四川省内的物业管理行为,包括商业物业、住宅小区、写字楼等不同类型的物业。
第三条基本原则物业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诚信的原则,依法履行物业管理职责,为业主提供优质、安全、便捷的服务。
第二章物业服务内容第四条基础服务物业管理单位应提供基本的保洁、绿化、安保、维修等服务,确保物业公共部分的良好状态和正常运行。
第五条代收代付物业管理单位应代为收取业主的物业费、公共维修基金等费用,并按规定使用及支付有关费用。
第六条纠纷调解物业管理单位应协助业主解决物业相关的纠纷,推动和维护良好的业主关系。
第三章物业管理机构第七条组织形式物业管理单位可以设立营业性机构、社区物业管理委员会等形式,来进行物业管理工作。
第八条职责与义务物业管理机构应按照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履行好物业管理职责,保障业主权益,维护社区秩序。
第九条人员管理物业管理机构应合理配置物业管理人员,保证业主的日常服务需求得到满足。
第四章业主权益保护第十条信息公开物业管理单位应及时向业主公开物业管理相关信息,如管理费用标准、服务内容等。
第十一条投诉渠道物业管理单位应设立有效的投诉渠道,接受业主的投诉,并及时处理解决。
第十二条行为规范物业管理单位在履行管理职责过程中,应尊重业主意见,不得滥用职权或实施侵权行为。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三条违法行为物业管理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相关行政部门依法给予处罚,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民事赔偿物业管理单位因违反法律规定而给业主造成损失的,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十五条信用记录物业管理单位在履行管理职责过程中,如发生严重失职、违法违规行为,将被列入物业行业信用黑名单。
第六章附则第十六条其他规定其他未尽事宜,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部门的规定予以执行。
2024年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全文最新版
2024年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全文最新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物业管理各方的合法权益,营造安全、舒适、文明、和谐的居住和工作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业管理条例》和《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泸州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泸州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及其监督管理。
第二章管理组织形式第三条一个物业服务区域设立一个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代表业主大会行使职权。
第四条业主委员会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召集业主大会会议,并向业主大会报告工作;(二)代表业主与物业服务人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三)监督物业服务人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四)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五)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不得违反社会公德、损害公共利益。
第三章物业服务第六条业主可以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人或者自行管理等方式实施物业管理。
第七条物业服务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提供物业服务;(二)遵守物业管理区域的规章制度;(三)接受业主、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监督;(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物业服务人应当定期向业主公布物业服务费用使用情况,接受业主的查询和监督。
第四章物业的使用与维护第九条业主应当遵守物业管理区域的规章制度,合理使用物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
第十条业主大会可以制定管理规约,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物业使用和维护进行规定。
第十一条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设施、公共空间和共有部分应当由业主共同维护,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十二条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指导和监督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组建和运作;(二)协调处理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纠纷;(三)监督物业服务人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详解四川物业管理的实施细则
详解四川物业管理的实施细则1. 总则1.1 目的为了加强物业管理,保障业主的合法权益,改善居住环境,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和《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细则。
1.2 适用范围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规范和管理。
1.3 管理原则物业管理应当遵循业主自治、专业管理、公开透明、服务优质的原则,确保物业管理活动的合法、合规、高效进行。
2.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2.1 业主大会业主大会是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管理事项的最高决策机构,由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组成。
2.2 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负责组织实施业主大会决定的物业管理事项。
2.3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成立和运作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成立和运作,应当依照《物业管理条例》和本实施细则的规定进行。
3. 物业服务企业3.1 资质要求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企业,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
3.2 服务内容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物业管理服务,包括物业设施设备维护、环境卫生管理、公共秩序维护等。
3.3 服务质量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保证物业管理服务的质量,按照合同约定和国家有关标准,提供优质高效的物业管理服务。
4. 物业使用和维护4.1 物业使用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应当合理使用物业,按照物业使用性质和业主大会的决议,合理使用和维护物业。
4.2 物业维护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定期对物业进行维护,确保物业设施设备的安全运行和正常使用。
4.3 维修基金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和实际情况,按时足额缴纳维修基金,用于物业的维护和维修。
5. 违规行为的处理5.1 违规行为的界定违反物业管理规定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擅自改变物业使用性质、损坏物业设施设备、不缴纳物业服务费用等。
5.2 违规行为的处理对违规行为,业主委员会有权制止,并要求整改;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6. 附则6.1 生效时间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四川的物业管理条例执行规程
四川的物业管理条例执行规程1. 简介本文档旨在规范四川省内的物业管理行为,确保物业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和公平公正的执行。
本规程适用于所有在四川省范围内从事物业管理的单位和个人。
2. 物业管理工作职责- 物业管理单位应负责小区内的公共设施设备维护、安全管理、绿化养护等工作。
- 物业管理单位应及时处理小区内的紧急事务,并提供必要的协助和支持。
- 物业管理单位应建立健全的投诉处理机制,及时解决业主和居民的投诉问题。
- 物业管理单位应定期组织小区内的安全演练和消防检查,确保小区内的安全性。
- 物业管理单位应制定合理的收费标准,并及时向业主和居民公示。
3. 物业管理费用收取和使用- 物业管理单位应按照相关规定向业主和居民收取物业管理费用,并将费用用于小区的维护和管理。
- 物业管理单位应定期公示物业管理费用的使用情况,确保费用使用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 物业管理单位应建立资金管理制度,保证物业管理费用的安全和合理使用。
4. 业主和居民权益保护- 物业管理单位应依法保护业主和居民的合法权益,不得侵犯其财产权和人身权。
- 物业管理单位应建立业主和居民的信息管理制度,保护个人信息的安全和私密性。
- 物业管理单位应建立健全的客户服务体系,提供优质的服务和咨询。
5. 物业管理违规处理- 对于违反物业管理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物业管理单位有权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包括警告、罚款、暂停服务等。
- 物业管理单位应建立违规处理机制,确保处理决策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 物业管理单位应定期开展自查自纠工作,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
6. 监督和投诉处理- 监督部门应加强对物业管理单位的监督,确保其依法履行职责和执行规程。
- 监督部门应建立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处理业主和居民的投诉事项。
- 监督部门应定期对物业管理单位进行评估和考核,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
以上为《四川的物业管理条例执行规程》的主要内容,旨在促进四川省内物业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和提升管理水平。
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文档
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文档Detailed rules for the implementation of property mana gement regulations of Sichuan Province编订:JinTai College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文档小泰温馨提示:规章制度是指用人单位制定的组织劳动过程和进行劳动管理的规则和制度的总和。
本文档根据规则制度书写要求展开说明,具有实践指导意义,便于学习和使用,本文下载后内容可随意修改调整修改及打印。
物业管理法可以说是社会和谐建设中的重要环节,下面小泰整理了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欢迎阅读!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物业管理各方的合法权益,改善人居环境,促进社会和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其他管理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业主通过自行管理等方式,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政府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级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发展改革、公安、民政、司法、财政、环保、城乡规划、卫生、工商、质监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实施对物业管理活动的服务和监督工作。
第四条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组织、指导、协调本辖区内物业管理区域业主大会的设立和业主委员会的工作,督促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协调社区建设与物业管理的关系,调解处理物业管理纠纷。
居民(村民)委员会协助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开展物业管理有关的工作。
第五条建立物业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协调处理物业管理与社区管理之间的相关问题。
四川的物业管理条例执行规程
四川的物业管理条例执行规程一、目的和适用范围本规程的目的是为了有效管理和监督四川省范围内的物业管理工作,保障业主和居民的合法权益,并维护社区的和谐稳定。
本规程适用于四川省内的各类物业管理组织和个人。
二、物业管理组织的设立和管理2.1 物业管理组织的设立物业管理组织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提交必要的申请材料,并经相关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设立。
2.2 物业管理组织的管理2.2.1 物业管理组织应遵守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履行合同约定的职责和义务,保障业主和居民的合法权益。
2.2.2 物业管理组织应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明确各级管理人员的职责和权限,并定期进行培训和考核,提高管理水平。
2.2.3 物业管理组织应及时处理业主和居民的投诉和意见,建立投诉处理机制,确保问题能够得到及时解决。
三、物业费用的管理和使用3.1 物业费用的收取物业管理组织应按照相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合理收取物业费用,并及时向业主和居民公示收费标准和收费项目。
3.2 物业费用的使用物业管理组织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合理使用物业费用,用于社区公共设施的维护和管理等相关事务。
四、社区秩序和安全管理4.1 社区秩序管理物业管理组织应加强对社区秩序的管理,制定相应的管理规定,维护社区的和谐稳定。
4.2 社区安全管理物业管理组织应加强社区的安全管理工作,定期检查社区的消防设施和安全隐患,并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确保居民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五、监督与处罚5.1 监督机制相关部门应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对物业管理组织的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进行纠正。
5.2 处罚措施对于违反物业管理条例的行为,相关部门应依法予以处罚,并公示处罚结果,以示警戒。
六、附则本规程自颁布之日起生效,相关部门应加强对物业管理工作的指导和培训,确保规程的有效执行。
以上为《四川的物业管理条例执行规程》,供各物业管理组织和相关部门参考和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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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法可以说是社会和谐建设中的重要环节,下面小泰整理了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欢迎阅读!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物业管理各方的合法权益,改善人居环境,促进社会和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其他管理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业主通过自行管理等方式,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政府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级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发展改革、公安、民政、司法、财政、环保、城乡规划、卫生、工商、质监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实施对物业管理活动的服务和监督工作。
第四条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组织、指导、协调本辖区内物业管理区域业主大会的设立和业主委员会的工作,督促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协调社区建设与物业管理的关系,调解处理物业管理纠纷。
居民(村民)委员会协助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开展物业管理有关的工作。
第五条建立物业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协调处理物业管理与社区管理之间的相关问题。
物业管理工作联席会议由物业管理区域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负责召集,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居民(村民)委员会、公安派出所和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代表、专业经营单位等参加。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将物业服务行业纳入本地现代服务业发展规划,制定扶持政策,加强行业管理,提高专业化水平,促进物业服务行业发展。
第七条物业服务行业组织应当依法加强行业自律管理,规范行业行为,督促物业服务企业诚信经营和服务,维护物业服务企业合法权益。
第二章物业管理的区域及设施第八条县级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建设单位或业主委员会的申请,以土地使用权证确定的用地范围为基础,并考虑建筑物规模、共用设施设备的管理与维护和社区建设等因素划定物业管理区域。
影响消防、避险、燃气、电梯以及其他具有共有功能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不得分割划分。
县级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物业管理区域档案。
第九条建设单位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或者现房销售前,应当持房地产开发项目核准或者备案文件、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项目规划设计方案等资料,向项目所在地县级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划分物业管理区域。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按本条例第八条规定进行划分。
建设单位应当将划定的物业管理区域以书面说明和图纸形式在房屋销售现场的显著位置公示。
第十条已经建成并交付使用的物业,确需要划分物业管理区域的,由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代表向物业所在地县级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的配合下,征求业主、居民(村民)委员会的意见,经相应区域内三分之二以上业主同意后进行划分,并在相应区域内公告。
第十一条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各类物业配套建筑应当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规范同时规划设计、同时建设。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配套建筑的用途。
第十二条新建住宅物业时建设单位应当设计配置具备水、电、通风、采光等基本使用功能和条件的物业服务用房、业主委员会议事活动用房。
物业服务用房、业主委员会议事活动用房位于地面的部分不低于百分之五十。
物业服务用房按照房屋建筑总面积的千分之二,且不低于100平方米配置;业主委员会议事活动用房按照不低于30平方米配置。
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在许可证及其附图上载明配套建设的物业服务用房的建筑面积。
县级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在核发房屋预售许可证和办理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时,应当注明物业服务用房室号。
物业服务用房、业主委员会议事活动用房属全体业主共有,分别交由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委员会无偿使用。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用途,也不得分割、转让、抵押。
第十三条新建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应当按照国家、行业、地方标准配置机动车、非机动车停放库(位)。
第十四条新建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水、电、气等计量装置应当按照专有部分一户门号一贸易结算表、共有部分独立计量表配置。
通讯、消防、电梯、安全防范、环卫、邮政等附属设施设备的配置应当符合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
配套设施不齐全的老旧住宅区,专业经营单位应当配合地方政府采取措施逐步改造,实现供水、供电、供气等专业经营设施设备的分户计量、分户控制。
业主及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为改造工作提供便利。
第十五条新建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供水、供电、供气等终端用户的分户计量表或者终端用户入户端口以前的专业经营设施设备及相关管线按照国家技术标准和专业技术规范统一设计,由相关专业经营单位依法组织具有资质的单位安装施工,所需费用依照有关工程计价规定确定,由建设单位承担。
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后应当将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专业经营设施设备及相关管线的所有权移交给组织安装施工的专业经营单位,专业经营单位应当接收并承担维修、养护、更新和管理的责任。
专业经营设施设备包括变(配)电、二次供水、燃气调压等设施设备及相关管线。
第十六条本条例实施前建设的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供水、供电、供气等终端用户分户计量表或者终端用户入户端口以前的专业经营设施设备及相关管线的所有权由业主大会决定是否无偿移交给专业经营单位;决定无偿移交的,物业管理区域所在地县级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专业经营单位按照国家技术标准和专业技术规范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专业经营单位应当接收并负责维修、养护、更新和管理。
验收不合格的,由专业经营单位按照国家技术标准和专业技术规范提出整改方案,经整改合格后移交。
住宅物业尚在工程质量保修期内的整改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超出保修期的由全体业主共同承担。
第三章业主、业主大会与业主委员会第十七条依法登记取得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
因买卖、赠与、继承等法律关系已经合法占有房屋,但尚未依法办理所有权登记的,在物业管理中享有业主权利,承担相应义务。
业主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
第十八条物业的承租人、借用人等物业使用人,根据法律、法规、管理规约、业主大会依法作出的决定,以及其与业主的约定,享有相应权利,承担相应义务。
第十九条业主在业主大会上的投票权,实行一人一票,一个专有部分按一人计算。
但在首次业主大会上建设单位尚未出售和虽已出售但尚未交付的,或者同一买受人拥有一个以上专有部分的,按一人计算。
第二十条物业管理区域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一)交付的房屋专有部分面积达到建筑物总面积百分之五十或者交付的房屋套数达到总套数百分之五十以上;(二)首套房屋交付已满两年且交付的房屋套数达到总套数百分之二十以上;(三)物业服务企业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内依法解除合同或者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到期前90天。
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只能设立一个业主大会。
第二十一条符合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条件具备之日起30日内,建设单位应当书面报告物业管理区域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申请设立业主大会。
符合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建设单位未及时书面报告申请设立业主大会的,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已交付专有部分百分之十以上的业主可以联名向物业管理区域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提出设立业主大会的书面要求。
保障性住房物业可根据其房屋所有权权属成立业主大会或由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负责组织相关部门、物业使用人、居民(村民)委员会成立管理委员会,履行业主大会相关职责。
第二十二条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应当在收到报告之日起15日内会同物业管理区域所在地县级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业主成立业主大会筹备组,筹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
筹备组由业主代表、建设单位、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和居民(村民)委员会组成,其中业主代表人数不得少于总人数的三分之二。
筹备组成员名单应当由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进行书面公告。
筹备组中业主代表的产生,由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或者居民(村民)委员会组织业主推荐。
筹备组组长由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代表担任。
第二十三条筹备组履行下列职责:(一)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内容和形式;(二)拟定管理规约草案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草案;(三)确认业主身份、业主投票权数和业主专有部分面积;(四)拟定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草案,提出候选人建议名单;(五)依法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表决规则;(六)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其他准备工作。
筹备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90日内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
筹备组工作经费和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经费应当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二十四条业主大会履行下列职责:(一)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选举、更换业主委员会委员,监督业主委员会工作;(三)确定物业管理方式,选聘、解聘物业服务企业;(四)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并监督实施;(五)制定、修改共有部分管理、使用、经营等方面的规程;(六)法律法规或者议事规则确定由业主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五条管理规约应当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享有的权利和履行的义务,违反管理规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
制定管理规约,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管理规约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
第二十六条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应当就业主大会的议事方式、表决程序和业主委员会的届期、组成和成员任职条件、终止成员资格等事项作出约定,并可以约定业主委员会候补成员的设立、缺席业主表决权计算规则等事项。
第二十七条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由5人以上的单数组成,任期3年或者5年。
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委员出席,作出的决定必须经全体委员半数以上同意。
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应当在作出之日起3日内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