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12年7月最新版)
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全文公布
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全文公布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物业管理行为的规范,保护业主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四川省范围内的物业管理活动,包括住宅小区、商业综合体、办公楼宇等各类物业项目。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遵循合法、公正、公开、便民的原则,履行法定职责,保障业主的合法权益,提供优质、安全、便捷的物业服务。
第二章业主的权利和义务第四条业主享有对其所居住或使用的建筑物、土地等物业的合法权益,并有权参与物业管理的决策、监督和评价。
第五条业主有义务按照物业管理规定,支付物业管理费用,并配合物业管理工作,维护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
第六条业主有权要求物业服务提供者提供满足基本生活需求的公共服务设施和设备,并有权监督其维修和维护情况。
第七条业主有权要求物业服务提供者保障小区内的安全和消防设施的正常运行,及时报修和排除安全隐患。
第八条业主有权对物业服务提供者的工作进行评价,并有权要求物业服务提供者改进工作质量。
第三章物业服务提供者的权利和义务第九条物业服务提供者应当依法取得资格,提供具备相应技术、设备条件和管理能力的物业管理服务。
第十条物业服务提供者有权收取业主按照物业管理规定支付的物业管理费用,并应当按规定使用和管理这些费用。
第十一条物业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物业管理规定,维修和维护公共设施和设备,并保障其正常运行。
第十二条物业服务提供者应当及时处理业主提出的报修、维护等问题,并提供高质量的物业服务。
第十三条物业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物业管理工作制度,加强对物业管理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提升工作质量和服务水平。
第四章物业管理的监督与管理第十四条四川省相关部门应加强对物业管理市场的监督与管理,组织制定和修订物业管理规范。
第十五条物业服务提供者应接受业主或者相关部门的监督,及时处理投诉和意见,并提供相关的解释和回应。
第十六条业主可通过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等形式,参与物业管理事务的决策、监督和评价,维护自身的权益。
最新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全文)
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2012年3月29日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7号《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NO:SC112511)已由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12年3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2年3月29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物业管理各方的合法权益,改善人居环境,促进社会和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其他管理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业主通过自行管理等方式,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公安、民政、司法、财政、环保、城乡规划、卫生、工商、质监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实施对物业管理活动的服务和监督工作。
第四条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指导、协调本辖区内物业管理区域业主大会的设立和业主委员会的工作,督促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协调社区建设与物业管理的关系,调解处理物业管理纠纷。
居民(村民)委员会协助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开展物业管理有关的工作。
第五条建立物业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协调处理物业管理与社区管理之间的相关问题。
物业管理工作联席会议由物业管理区域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召集,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居民(村民)委员会、公安派出所和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代表、专业经营单位等参加。
最新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全文)
xx物业管理条例(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7号《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NO:SC112511)已由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通过,现予公布,自起施行。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物业管理各方的合法权益,改善人居环境,促进社会和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其他管理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业主通过自行管理等方式,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公安、民政、司法、财政、环保、城乡规划、卫生、工商、质监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实施对物业管理活动的服务和监督工作。
第四条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指导、协调本辖区内物业管理区域业主大会的设立和业主委员会的工作,督促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协调社区建设与物业管理的关系,调解处理物业管理纠纷。
居民(村民)委员会协助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开展物业管理有关的工作。
第五条建立物业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协调处理物业管理与社区管理之间的相关问题。
物业管理工作联席会议由物业管理区域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召集,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居民(村民)委员会、公安派出所和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代表、专业经营单位等参加。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将物业服务行业纳入本地现代服务业发展规划,制定扶持政策,加强行业管理,提高专业化水平,促进物业服务行业发展。
解读-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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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业主委员会的职责: 第二十九条 业主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一)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决议,维护业主共同权益; (二)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实施情况; (三)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四)听取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 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五)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 (六)调解业主之间因物业使用、维护和管理产生的纠纷; (七)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七条 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由业主大会 选举产生,由5人以上的单数组成,任期3年或者5年。
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委员出席,作出的决定必须经 全体委员半数以上同意。 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应当在作出之日起3日内在物业管理区域 内显著位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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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业主委员会的备案: 第二十八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材 料到物业管理区域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备案材料后抄送县级 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 (一)业主大会成立和业主委员会选举的情况; (二)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三)业主大会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业主委员会办理备案手续后,可持备案证明向所在地公安机关申 请刻制业主委员会印章。 业主委员会应当将成立情况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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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第十三条:应当按照国家、行业、地方标准配置机动车、非机动车停 放库(位)。 5、第十四条:应当按照专有部分一户门号一贸易结算表、共有部分独立 计量表配置。 6、第十四条:按照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配置通讯、消防、电梯、安全防 范、环卫、邮政等附属设施设备。 7、第十五条:承担专业经营设施设备及相关管线的建设费用,并向专业 经营单位办理验收移交。 8、第二十一条:书面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申请成立业主大 会。
最新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全文3
最新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全文(3) 最新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全文(一)合同期满未续约的;(二)依法、依约定解除合同的;(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继续从事物业服务活动的。
物业服务企业不得以物业服务中的债权债务纠纷未解决、阶段工作未完成等为由拒绝退出。
第五十五条经业主共同决定可以对物业管理区域实施自行管理。
实行自行管理的全体业主应当通过管理规约就管理事项、管理实施方式、管理责任的承担方式等事项共同作出约定。
第五十六条县级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物业服务企业从事物业服务活动的监督和信用管理,指导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物业服务合同履行其义务,协调解决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之间的纠纷。
公安、环境保护、城乡规划建设、工商、质监、城管执法等部门应当加强对物业管理区域的管理和指导,接到有关违反治安、环保、物业装饰装修和使用等方面法律、法规规定行为的报告或发生安全事故的报告后,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配合各级人民政府、居民(村民)委员会和各相关部门依法开展的各项工作。
第五十七条业主、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专业经营单位、建设单位之间因物业管理发生争议时,可以向街道(乡、镇)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第六章物业的使用与维护第五十八条业主、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对物业的使用与维护,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管理规约的规定及业主大会的决定,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五十九条物业管理区域内禁止下列行为:(一)房屋装饰装修损坏房屋承重结构等行为;(二)违章搭建建筑物和构筑物等行为;(三)侵占、损坏楼道、公共园林绿地等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等行为;(四)擅自改变房屋、绿地使用性质等行为;(五)随意堆放、倾倒垃圾、杂物等行为;(六)堆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腐蚀性物品,排放有毒、有害、异味物质等;(七)占用消防通道、封堵出入口通道等行为;(八)超过规定标准排放噪声或产生振动,影响居民生活的行为;(九)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全文公布
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全文公布以下是根据题目“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全文公布”所写的文章: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全文公布第一条【基本原则】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为了规范和加强我省物业管理行为,保护业主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四川省内各类物业,包括住宅小区、商业综合体、工业园区、写字楼等通过物业服务管理机构提供服务的建筑物。
第三条【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机构与业主之间的合同应当书面订立。
合同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物业服务的范围、标准、方式、履行期限、费用等。
物业服务机构应当履行其在合同中所承诺的服务义务。
第四条【物业费用】物业费用由物业服务机构和业主协商确定,并在合同中明确载明。
物业费用应当合理、公开、透明,不得设置不合理收费项目。
第五条【物业设施设备维护】物业服务机构应当及时维护和保养小区内的公共设施设备,确保其正常运行。
业主对物业设施设备的维护及保养有协助义务。
第六条【排水排污管理】物业服务机构应当负责小区内污水排放及垃圾处理管理,确保小区环境卫生。
第七条【安全管理】物业服务机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加强小区的安全管理工作,保障业主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第八条【纠纷处理】物业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投诉处理和纠纷调解机制,及时处理物业纠纷,维护业主合法权益。
第九条【执法和监督】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物业服务机构的执法和监督工作,对违法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第十条【责任追究】对物业服务机构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的行为,有关部门可以依法责令限期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一条【处罚措施】对于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物业服务机构,有关部门可以采取警告、罚款、责令停业整顿等处罚措施。
第十二条【附则】本条例的解释权归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所有。
通过以上条例内容的公布与施行,将有力地推动四川省物业管理行业的健康发展,保障了业主的合法权益,提升了社区的居住环境与生活品质。
新版《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
新版《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新版《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促进物业管理工作,维护居民合法权益,加强物业与业主之间的沟通与协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四川省范围内的住宅区、商业区、公共服务设施等物业管理活动。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促进社区和谐稳定发展。
第四条物业管理的主要职责包括:守护、维修和保养共有设施设备;维护小区公共秩序;保障业主的基本生活环境等。
第五条物业管理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不得侵犯业主的合法权益,不得滥用职权,不得从事违法违规活动。
第二章物业公司的设立和管理第六条物业公司应当具备法人资格,并依照有关规定进行注册登记,取得经营许可证。
第七条物业公司的主要职责包括:协助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开展管理工作;组织和协调小区内的相关活动;整理和管理小区内的相关信息等。
第八条物业公司应当加强对员工的管理和培训,提高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
同时,物业公司应当建立健全投诉处理机制,及时解决居民的投诉问题。
第三章业主委员会的设立和职责第九条业主委员会是由小区业主选举产生的,代表业主的权益,监督物业公司的管理工作。
第十条业主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参与与物业公司签订管理合同,监督合同履行情况;审议物业费用的收取标准和使用情况;调解业主之间的纠纷等。
第十一条业主委员会应当按照民主、公开、公平的原则开展工作,接受广大业主的监督,定期向业主汇报工作情况。
第四章物业费用的收取和使用第十二条物业公司有权按照合同约定收取物业费,物业费应当合理,并向业主公示。
第十三条物业费用的使用应当依法合规,主要用于维修、保养小区的共有设施设备、公共秩序维护、基础设施维护等。
第十四条物业公司应当与业主委员会协商决定物业费的收取标准和使用方式,征得业主的同意后方可执行。
第十五条物业费的收取和使用应当做到公开透明,定期向业主公示相关情况。
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
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规范和加强物业管理,保障业主的合法权益,维护社区的和谐稳定,根据《物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四川省内各类住宅小区、商业综合体、办公楼宇等物业管理范围。
第三条物业管理的基本原则物业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依法履行职责,促进业主自治,保护业主权益,提升社区环境品质。
第四条物业管理的责任物业管理应当依法履行以下责任:1. 维护、保养、管理物业公共部位;2. 组织、协调、推动业主共同事务;3. 维护社区安全、秩序的维护;4. 提供公共设施设备的运营和维修等服务;5. 安排、管理人员,维护人员队伍的素质和设备的合理配置。
第二章物业服务管理第五条物业服务的内容物业服务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1. 清洁卫生服务;2. 绿化养护服务;3. 安全巡查和安全防范服务;4. 环境卫生服务;5. 水电设备维护和维修服务;6. 住户投诉处理和纠纷调解服务。
第六条物业管理费的收取物业管理公司可以根据具体项目的实际情况,向业主收取物业管理费。
物业管理费的收费标准应当公示,并经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同意。
第七条物业服务质量评估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定期组织对物业服务质量进行评估,并向业主公示评估结果。
第八条物业管理合同的签订物业管理公司与住户签订的物业管理合同应当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确保合同的履行。
第三章业主自治第九条业主大会物业管理的决策由业主大会负责。
业主大会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召开,由物业管理公司协助组织。
第十条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是业主自愿组成的管理机构,负责代表业主行使部分物业管理职权。
第十一条业主权益保护物业管理公司应当保护业主的合法权益,听取业主的合理建议和意见,并及时处理业主的投诉和纠纷。
第四章物业管理的监督与责任追究第十二条物业管理的监督物业管理应当接受相关部门和业主的监督,接受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决策监督。
2024年四川物业管理条例最新全文
2024年四川物业管理条例最新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行为,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当遵循业主自治、诚信经营、专业服务、社会监督的原则,实行物业管理与社区治理相结合的制度。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第五条业主大会是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管理事项的最高决策机构,依照本条例和物业管理规约行驶职权。
第六条业主大会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三)选举和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五)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七)有关物业管理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七条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依照本条例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行驶职权。
第八条业主委员会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二)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三)组织和监督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四)调解业主之间的纠纷;(五)有关物业管理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物业管理服务第九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并按照资质等级承担相应的物业管理业务。
第十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二)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的物业管理标准;(三)接受业主、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监督;(四)定期向业主公布物业管理情况;(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一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承担物业的保修责任。
第十二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物业服务制度,提高服务水平,提高业主的满意度。
第十三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确保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和秩序。
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
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物业管理的监督,维护社会秩序,提升居民居住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四川省内的物业管理活动。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尊重居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和和谐。
第四条物业管理的主要任务为对居民住宅及其配套设施进行管理,提供公共服务,促进社区的良好运转。
第五条本条例所称的物业,是指权利人按照法定程序取得的住宅及其配套设施。
第六条物业管理应当依法履行以下职责:(一)保障居民的基本生活需求,确保水、电、气、供暖等公共设施正常运行;(二)维护公共卫生和环境卫生,确保社区的整洁和安全;(三)管理公共设施和设备,确保其正常使用;(四)组织社区活动,促进居民间的交流和社区氛围的建设;(五)处理居民之间的纠纷,维护社区的稳定和和谐;(六)履行其他法定职责。
第二章:物业管理公司第七条物业管理公司是指由法人或其他组织设立的,专门从事物业管理的机构。
第八条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备独立的经营场所和办公设施;(二)具备一定规模的专业化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三)具备相应的资金实力和经营管理能力;(四)具备依法履行物业管理职责的能力;(五)具备良好的信誉和声誉。
第三章:物业管理费第九条居民应当按照物业所属区域的不同,缴纳相应的物业管理费。
第十条物业管理费的使用应当公开透明,用于确保物业管理的正常运行和对居民提供服务。
第十一条物业管理费的征收和使用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乱收乱用。
第四章:物业维修与维护第十二条物业管理公司应当按照居民需要和合理要求,及时进行物业的维修与维护工作。
第十三条居民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方式,向物业管理公司提出物业维修与维护的申请。
第十四条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及时响应居民的请求,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维修与维护工作。
第十五条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物业维修与维护的工作机制,做好相应的记录和报备工作。
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
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促进物业管理,保护业主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根据《物权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四川省范围内的住宅小区、商业办公楼、工业园区等不同类型的物业管理活动。
第二章物业管理机构第三条物业管理机构是指由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组织或业主委员会组织成立的,负责开展物业管理工作的组织和机构。
第四条物业管理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从业人员和经营能力,明确管理职责和服务内容,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和运营模式。
第五条物业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办理登记手续,并定期向住户公示其基本信息、服务收费标准等。
第三章物业管理服务第六条物业管理服务包括日常维护、保洁、绿化、安保、设备管理、公共事务处理等各项服务内容。
第七条物业管理服务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提供高质量、高效率的服务,保障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物业管理服务费按照业主身份比例分摊,收费标准应当合理合法,不得搞虚假宣传或强制增设收费项目。
第四章业主权益保护第九条业主对物业管理机构享有签约自愿权、服务质量监督权和违约索赔权等权益。
第十条物业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处理业主投诉,并逐案记录并公示处理结果。
第十一条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设立,由业主选举产生,与物业管理机构共同参与管理,维护业主集体权益。
第五章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第十二条政府部门应当加强对物业管理行业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处理各类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三条物业管理机构应当履行相关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保证服务质量,如有违约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任何单位或个人有权检举、举报物业管理机构违法违规行为,监督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并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第六章附则第十五条本条例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物业管理相关规定与本条例不一致的,以本条例为准。
第十六条法律、法规和政策对物业管理有其他特殊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本条例解释权归四川省人民政府所有。
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 - 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 - 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四川省的物业管理工作,保障业主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物业管理条例适用于四川省范围内的住宅小区、商业综合体、写字楼、工业园区等各类物业管理单位和业主。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依法履行管理职责,保护业主合法权益,提高物业管理服务水平。
第四条物业管理应当维护小区的环境卫生,保持公共设施的正常运行,处理业主之间的纠纷,维护小区的安全和秩序。
第五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管理机构,配备相应的管理人员和专业人员,并进行定期培训。
第二章物业管理单位的责任第六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定期组织开展小区环境的整治和维护工作,确保小区的绿化和卫生状况。
第七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制定良好的物业管理规章制度,公示并向业主提供,并监督业主的遵守。
第八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维护小区公共设施的正常运行,及时修理和更换设施设备。
第九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小区的安全管理工作,制定安全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十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及时调解和处理业主之间的纠纷,妥善处理群众上访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第三章业主的权利和义务第十一条业主有权对物业管理单位进行监督,有权参与小区的管理和决策,提出改进建议和意见。
第十二条业主有权要求物业管理单位及时提供物业服务,要求公平、公正、公开的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业主有权享受小区的公共设施和服务,有权利用小区共用的场地和设备。
第十四条业主应当按时缴纳物业管理费用,并按规定使用物业管理服务。
第十五条业主应当爱护小区的公共设施和环境卫生,不得损坏公共财物。
附件:1.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 四川省物业管理规定3. 四川省物业管理费用收费标准法律名词及注释:1. 物权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规定了物权的产生、流转、保护和终止等方面的相关规定。
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自7月1日起施行)
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2012年3月29日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7号《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NO:SC112511)已由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12年3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2年3月29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物业管理各方的合法权益,改善人居环境,促进社会和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其他管理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业主通过自行管理等方式,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公安、民政、司法、财政、环保、城乡规划、卫生、工商、质监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实施对物业管理活动的服务和监督工作。
第四条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指导、协调本辖区内物业管理区域业主大会的设立和业主委员会的工作,督促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协调社区建设与物业管理的关系,调解处理物业管理纠纷。
居民(村民)委员会协助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开展物业管理有关的工作。
第五条建立物业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协调处理物业管理与社区管理之间的相关问题。
物业管理工作联席会议由物业管理区域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召集,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居民(村民)委员会、公安派出所和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代表、专业经营单位等参加。
四川物业管理条例
四川物业管理条例第一条为了规范和促进四川省物业管理行业的发展,维护业主权益,保障社区和谐稳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四川省内各类物业单位的管理行为,并适用于物业管理服务的提供者和受益者。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依法遵循以下原则:1.公平合理原则,即物业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契约约定和相关规定,公平、合理、诚实、守信地向业主提供服务。
2.依法合规原则,即物业服务提供者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进行合法经营,并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3.公开透明原则,即物业服务提供者应当及时向业主公开管理费用、服务标准、收费项目等信息,并接受业主监督。
第四条物业管理服务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1.小区公共设施的维护和管理;2.保安、巡逻、安全管理等安全服务;3.绿化、环境卫生、清洁服务;4.停车场、车辆管理;5.秩序维护、纠纷调解等社区管理服务;6.其他与业主共同利益相关的服务。
第五条物业管理服务提供者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1.具备法律规定的资质条件;2.具备相应的人力、财力、技术支持和管理能力;3.依法缴纳社会保险和职工福利金;4.按照相关规定设置业主委员会和业主大会,并开展业主自治。
第六条物业管理服务的收费标准应当合理、公开,并按照相关程序确定。
物业管理服务提供者应当向业主提供收费明细,接受业主监督。
物业管理费用应当用于小区公共设施维护、管理和服务改善等方面,不得挪作他用。
第七条物业管理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受理、调查处理业主的投诉,并向业主公开投诉处理结果。
第八条物业管理服务提供者不得有以下行为:1.强制业主或租户购买指定商品或接受指定服务;2.擅自变更物业服务的内容、标准或收费标准;3.故意拖欠支付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及业主其他合法权益组织的物业费;4.对业主实施威胁、恐吓或打击报复行为。
第九条物业管理服务提供者应当加强对物业管理人员的培训和管理,保障物业管理人员的素质和服务水平。
物业管理条例-四川省(全文)
物业管理条例-四川省(全文)物业管理条例-四川省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对物业管理的监督,维护业主合法权益,维护社区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物业管理的范围包括小区内所有公共设施、绿化、道路、照明、电梯、水电设备以及其他与小区公共环境安全、卫生、文明有关的设施设备。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保护业主的合法权益,依法履行物业管理职责,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第四条物业管理应尊重业主的合法权益,保障业主享有私有财产的权利,保护业主的居住权、使用权和收益权。
第二章物业管理的组织形式第五条物业管理可以由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或者其他组织承担,也可以通过合作社、物业公司等形式进行管理。
第六条业主委员会是业主自愿组成的,代表业主自治、管理、决策的组织。
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为三年。
第七条业主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确定物业服务企业、物业管理人员的聘任和解聘;监督物业服务企业、物业管理人员的工作;协调解决与业主利益相关的问题;制定小区的管理规定等。
第八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和管理能力,承担维护小区公共设施、保洁、安全、环境卫生等管理责任,并接受业主委员会的监督。
第三章物业费的征收和使用第九条物业费是指业主按照一定的比例或标准支付的费用,用于维护小区公共设施、保洁、安全等管理费用。
第十条物业费的征收应当公开透明,按照合同约定或者业主大会决定进行。
物业费的征收标准应当合理,不得超过实际所需。
第十一条物业费的使用应当用于小区公共设施的维护、保洁、安全等管理费用,并接受业主委员会的监督。
第四章物业管理的责任和义务第十二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依法履行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发挥专业管理优势,提供高质量的管理服务。
第十三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保障业主的基本居住条件,维护小区的公共设施和环境卫生,加强安全管理,及时处理业主的投诉和建议。
第十四条业主应当遵守小区的管理规定,不得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秩序,不得损坏共用设施设备,维护小区的安全和卫生。
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全文
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全文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是为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物业服务质量,保护业主合法权益,促进商业经济发展而制定的重要法规。
该条例明确规定了物业服务企业的责任、服务内容、价格收费、业主委员会的组织和职权等多方面内容,并强化了物业服务监管机制,以确保市场规范运行,保障群众利益。
以下是对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的全文详细解读。
第一章总则本章规定了物业管理的目的、范围、服务原则、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权利和义务,以及政府在物业管理中的职责和监管。
第二章物业服务企业的管理该章节从注册登记、经营场所和设施、资质条件、经营规范、经营行为等多个方面对物业服务企业进行管理,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同时,要求物业服务企业应加强自律,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确保职责明确、权责相符、规范运营。
此外,规定了物业服务企业的承诺书应当包含的内容,以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
第三章物业服务内容与质量该章节规定了物业服务企业应承担的服务内容和服务质量要求。
其中包括物业服务企业应该坚持服务社区,保障业主生活及财产安全;加强技术培训和质量管理,提高服务水平和质量;每年对业主进行服务满意度调查,认真收集业主的意见和建议,改进服务内容和提高质量。
第四章价格收费及服务补偿该章节规定了物业服务企业的收费原则与方法,以及业主的支出和补偿。
要求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讲明收费标准及说明收费项目的具体内容,并不得执行过高收费、强制消费、捆绑销售等违法行为。
同时,对于业主因物业服务企业存在的过错而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合理赔偿责任。
第五章业主委员会的组织和职权该章节规定了业主委员会的组织、选举和职权。
要求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成立,并有效发挥权力,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对小区管理和维护进行监督和评估,保障业主合法权益。
第六章物业服务监督管理该章节主要介绍了物业服务监督机制的建立和职责分工。
要求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物业服务企业的监管,并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和惩戒,以保障市场良性运行和业主合法权益。
最新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全文)
xx物业管理条例(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7号《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NO:SC112511)已由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通过,现予公布,自起施行。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物业管理各方的合法权益,改善人居环境,促进社会和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其他管理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业主通过自行管理等方式,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公安、民政、司法、财政、环保、城乡规划、卫生、工商、质监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实施对物业管理活动的服务和监督工作。
第四条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指导、协调本辖区内物业管理区域业主大会的设立和业主委员会的工作,督促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协调社区建设与物业管理的关系,调解处理物业管理纠纷。
居民(村民)委员会协助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开展物业管理有关的工作。
第五条建立物业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协调处理物业管理与社区管理之间的相关问题。
物业管理工作联席会议由物业管理区域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召集,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居民(村民)委员会、公安派出所和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代表、专业经营单位等参加。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将物业服务行业纳入本地现代服务业发展规划,制定扶持政策,加强行业管理,提高专业化水平,促进物业服务行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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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2012年3月29日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7号《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NO:SC112511)已由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12年3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2年3月29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物业管理各方的合法权益,改善人居环境,促进社会和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其他管理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业主通过自行管理等方式,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公安、民政、司法、财政、环保、城乡规划、卫生、工商、质监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实施对物业管理活动的服务和监督工作。
第四条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指导、协调本辖区内物业管理区域业主大会的设立和业主委员会的工作,督促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协调社区建设与物业管理的关系,调解处理物业管理纠纷。
居民(村民)委员会协助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开展物业管理有关的工作。
第五条建立物业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协调处理物业管理与社区管理之间的相关问题。
物业管理工作联席会议由物业管理区域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召集,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居民(村民)委员会、公安派出所和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代表、专业经营单位等参加。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将物业服务行业纳入本地现代服务业发展规划,制定扶持政策,加强行业管理,提高专业化水平,促进物业服务行业发展。
第七条物业服务行业组织应当依法加强行业自律管理,规范行业行为,督促物业服务企业诚信经营和服务,维护物业服务企业合法权益。
第二章物业管理的区域及设施第八条县级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建设单位或业主委员会的申请,以土地使用权证确定的用地范围为基础,并考虑建筑物规模、共用设施设备的管理与维护和社区建设等因素划定物业管理区域。
影响消防、避险、燃气、电梯以及其他具有共有功能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不得分割划分。
县级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物业管理区域档案。
第九条建设单位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或者现房销售前,应当持房地产开发项目核准或者备案文件、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项目规划设计方案等资料,向项目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划分物业管理区域。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按本条例第八条规定进行划分。
建设单位应当将划定的物业管理区域以书面说明和图纸形式在房屋销售现场的显著位置公示。
第十条已经建成并交付使用的物业,确需要划分物业管理区域的,由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代表向物业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配合下,征求业主、居民(村民)委员会的意见,经相应区域内三分之二以上业主同意后进行划分,并在相应区域内公告。
第十一条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各类物业配套建筑应当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规范同时规划设计、同时建设。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配套建筑的用途。
第十二条新建住宅物业时建设单位应当设计配置具备水、电、通风、采光等基本使用功能和条件的物业服务用房、业主委员会议事活动用房。
物业服务用房、业主委员会议事活动用房位于地面的部分不低于百分之五十。
物业服务用房按照房屋建筑总面积的千分之二,且不低于100平方米配置;业主委员会议事活动用房按照不低于30平方米配置。
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在许可证及其附图上载明配套建设的物业服务用房的建筑面积。
县级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在核发房屋预售许可证和办理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时,应当注明物业服务用房室号。
物业服务用房、业主委员会议事活动用房属全体业主共有,分别交由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委员会无偿使用。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用途,也不得分割、转让、抵押。
第十三条新建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应当按照国家、行业、地方标准配置机动车、非机动车停放库(位)。
第十四条新建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水、电、气等计量装置应当按照专有部分一户门号一贸易结算表、共有部分独立计量表配置。
通讯、消防、电梯、安全防范、环卫、邮政等附属设施设备的配置应当符合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
配套设施不齐全的老旧住宅区,专业经营单位应当配合地方人民政府采取措施逐步改造,实现供水、供电、供气等专业经营设施设备的分户计量、分户控制。
业主及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为改造工作提供便利。
第十五条新建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供水、供电、供气等终端用户的分户计量表或者终端用户入户端口以前的专业经营设施设备及相关管线按照国家技术标准和专业技术规范统一设计,由相关专业经营单位依法组织具有资质的单位安装施工,所需费用依照有关工程计价规定确定,由建设单位承担。
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后应当将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专业经营设施设备及相关管线的所有权移交给组织安装施工的专业经营单位,专业经营单位应当接收并承担维修、养护、更新和管理的责任。
专业经营设施设备包括变(配)电、二次供水、燃气调压等设施设备及相关管线。
第十六条本条例实施前建设的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供水、供电、供气等终端用户分户计量表或者终端用户入户端口以前的专业经营设施设备及相关管线的所有权由业主大会决定是否无偿移交给专业经营单位;决定无偿移交的,物业管理区域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专业经营单位按照国家技术标准和专业技术规范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专业经营单位应当接收并负责维修、养护、更新和管理。
验收不合格的,由专业经营单位按照国家技术标准和专业技术规范提出整改方案,经整改合格后移交。
住宅物业尚在工程质量保修期内的整改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超出保修期的由全体业主共同承担。
第三章业主、业主大会与业主委员会第十七条依法登记取得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
因买卖、赠与、继承等法律关系已经合法占有房屋,但尚未依法办理所有权登记的,在物业管理中享有业主权利,承担相应义务。
业主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
第十八条物业的承租人、借用人等物业使用人,根据法律、法规、管理规约、业主大会依法作出的决定,以及其与业主的约定,享有相应权利,承担相应义务。
第十九条业主在业主大会上的投票权,实行一人一票,一个专有部分按一人计算。
但在首次业主大会上建设单位尚未出售和虽已出售但尚未交付的,或者同一买受人拥有一个以上专有部分的,按一人计算。
第二十条物业管理区域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一)交付的房屋专有部分面积达到建筑物总面积百分之五十或者交付的房屋套数达到总套数百分之五十以上;(二)首套房屋交付已满两年且交付的房屋套数达到总套数百分之二十以上;(三)物业服务企业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内依法解除合同或者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到期前90天。
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只能设立一个业主大会。
第二十一条符合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条件具备之日起30日内,建设单位应当书面报告物业管理区域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申请设立业主大会。
符合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建设单位未及时书面报告申请设立业主大会的,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已交付专有部分百分之十以上的业主可以联名向物业管理区域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设立业主大会的书面要求。
保障性住房物业可根据其房屋所有权权属成立业主大会或由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相关部门、物业使用人、居民(村民)委员会成立管理委员会,履行业主大会相关职责。
第二十二条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报告之日起15日内会同物业管理区域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业主成立业主大会筹备组,筹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
筹备组由业主代表、建设单位、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居民(村民)委员会组成,其中业主代表人数不得少于总人数的三分之二。
筹备组成员名单应当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进行书面公告。
筹备组中业主代表的产生,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居民(村民)委员会组织业主推荐。
筹备组组长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代表担任。
第二十三条筹备组履行下列职责:(一)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内容和形式;(二)拟定管理规约草案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草案;(三)确认业主身份、业主投票权数和业主专有部分面积;(四)拟定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草案,提出候选人建议名单;(五)依法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表决规则;(六)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其他准备工作。
筹备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90日内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
筹备组工作经费和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经费应当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二十四条业主大会履行下列职责:(一)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选举、更换业主委员会委员,监督业主委员会工作;(三)确定物业管理方式,选聘、解聘物业服务企业;(四)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并监督实施;(五)制定、修改共有部分管理、使用、经营等方面的规程;(六)法律、法规或者议事规则确定由业主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五条管理规约应当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享有的权利和履行的义务,违反管理规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
制定管理规约,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管理规约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
第二十六条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应当就业主大会的议事方式、表决程序和业主委员会的届期、组成和成员任职条件、终止成员资格等事项作出约定,并可以约定业主委员会候补成员的设立、缺席业主表决权计算规则等事项。
第二十七条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由5人以上的单数组成,任期3年或者5年。
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委员出席,作出的决定必须经全体委员半数以上同意。
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应当在作出之日起3日内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告。
第二十八条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材料到物业管理区域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备案材料后抄送县级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一)业主大会成立和业主委员会选举的情况;(二)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三)业主大会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