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节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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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节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毕节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毕节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支持城镇缴存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普通自住住房,规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颁布〈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等规定,结合毕节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住房公积金贷款是指毕节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所属各县区管理部(以下简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以单位和缴存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为资金来源,按规定委托商业银行向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发放的、用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专项低息贷款。

缴存职工购买的自住住房包括普通商品房、经济适用房、二手普通自住住房。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委托人是指市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受委托银行是指接受委托人委托办理贷款业务的国有商业银行;借款人是指因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向委托人提出借款申请并取得委托银行贷款的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

第四条贷款业务由受委托银行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内容代为办理,并监督使用和回收贷款本息。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和符合贷款条件的缴存职工。

第二章贷款对象和条件第六条凡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并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均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未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或集中封存的职工,不能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七条借款人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持有本市行政区域内常住户口或居民身份证;(二)职工已按规定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12个月以上;(三)有稳定的经济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四)有合法有效的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合同或协议、自建住房方案及其批准文件;(五)有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费用20%以上的自有资金;(六)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认可的资产进行抵押或质押;(七)购买首套自住住房且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下的,贷款首付比例不得低于20%;购买首套自住住房且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上的,贷款首付比例不得低于30%;购买第二套住房,贷款首付比例不得低于60%,利率上浮10%;购买第三套(含三套)以上住房的,不能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第二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必须在第一次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已结清后,方可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毕节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DOC)

毕节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DOC)

毕节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支持城镇缴存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普通自住住房,规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颁布〈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等规定,结合毕节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住房公积金贷款是指毕节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所属各县区管理部(以下简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以单位和缴存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为资金来源,按规定委托商业银行向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发放的、用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专项低息贷款。

缴存职工购买的自住住房包括普通商品房、经济适用房、二手普通自住住房.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委托人是指市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受委托银行是指接受委托人委托办理贷款业务的国有商业银行;借款人是指因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向委托人提出借款申请并取得委托银行贷款的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

第四条贷款业务由受委托银行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内容代为办理,并监督使用和回收贷款本息。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和符合贷款条件的缴存职工。

第二章贷款对象和条件第六条凡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并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均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未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或集中封存的职工,不能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七条借款人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持有本市行政区域内常住户口或居民身份证;(二)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含6个月),曾经在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在我市缴存不满6个月的职工,缴存时间可根据原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缴存证明合并计算;(三)有稳定的经济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四)有合法有效的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合同或协议、自建住房方案及其批准文件;(五)有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费用20%以上的自有资金;(六)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认可的资产进行抵押或质押;(七)缴存职工家庭使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购买首套自住住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为20%。

贵州公积金2023贷款条件

贵州公积金2023贷款条件

贵州公积金2023贷款条件贵州公积金是指在贵州省范围内设立的一种公共福利制度,旨在帮助符合条件的职工解决住房问题。

其中,贵州公积金2023贷款条件是指在2023年申请贵州公积金贷款时需要满足的一系列要求和条件。

申请贵州公积金2023贷款的人群范围主要包括正式职工和个体工商户。

对于正式职工来说,必须持有贵州省内的就业单位劳动合同,并已连续缴纳公积金满一年。

对于个体工商户来说,必须已经开业满一年,并持有合法的经营许可证。

贵州公积金2023贷款的额度上限为购房总价的70%,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贷款期限最长为30年,最短为5年,具体期限可根据个人情况和贷款用途进行调整。

贵州公积金2023贷款的利率是根据贷款金额和期限来确定的。

一般情况下,贷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90%,但在特殊情况下可能会有所浮动。

此外,贷款利率还与贷款人的还款能力、信用记录等因素有关。

申请贵州公积金2023贷款还需要满足购房条件。

购房资格方面,申请人必须是首次购房或者无房户籍人员。

购房用途方面,贷款只能用于购买自住房,不包括商业性质的房产。

申请贵州公积金2023贷款的流程相对简单。

首先,申请人需要向所在单位的人力资源部门或者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交申请材料。

申请材料包括身份证明、贷款申请表、购房合同、个人信用报告等。

经过初步审核后,申请人还需要向贵州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供更详细的个人资料和财务状况。

贵州公积金2023贷款还需要提供购房首付款。

根据规定,购房首付款比例为购房总价的30%至40%,具体比例取决于购房人的个人情况和贷款金额。

贵州公积金2023贷款条件是指在2023年申请贵州公积金贷款时需要满足的一系列要求和条件。

申请人必须是正式职工或个体工商户,具备一定的工作和经营年限要求。

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根据个人情况和贷款用途进行调整。

申请人还需要满足购房资格和提供购房首付款。

申请流程相对简单,但需要准备齐全的申请材料。

希望以上信息能够对您了解贵州公积金2023贷款条件有所帮助。

贵州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相关政策的通知

贵州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相关政策的通知

贵州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相关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07.06•【字号】•【施行日期】2022.07.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积金监管正文贵州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相关政策的通知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进一步加快重大项目建设扩大有效投资若干措施的通知》和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部门关于促进我省房地产业良性循环和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等精神要求,为支持省直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的住房需求,提升消费信心和购买力,近日,贵州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调整了相关住房公积金政策,具体内容如下:一、取消两次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必须间隔12个月及以上的限制。

二、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首套住房的认定标准,即:(一)申请时,若缴存职工家庭已经结清全部购房贷款的,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按首套房贷款确定首付款比例,最低不低于20%;(二)申请时,若缴存职工家庭有一套未结清的住房贷款,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确定首付款比例最低不低于30%;(三)申请时,若缴存职工家庭有两套以上(含)住房贷款未结清的,不能再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四)缴存职工家庭有1笔(含)以上已结清的公积金贷款,再次申请公积金贷款时,贷款利率按同期首套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利率的1.1 倍执行。

三、支持公积金“又提又贷”。

对同一套住房,缴存职工家庭在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之前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购房款。

四、支持公积金补息贷款。

结合省直住房公积金管理实际,开展省直住房公积金补息贷款。

五、本通知未做出规定的,按照省直现行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执行。

六、本通知由贵州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毕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暂行办法

毕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暂行办法

2006年9月26日《毕节地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暂行办法(试行)》发布,根据2008年8月7日毕节地区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的《毕节地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修改〈毕节地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暂行办法〉的报告》修订第一条为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规范提取住房公积金行为,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毕节地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其所属管理部对地区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管理。

第三条职工需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须经地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或所属各县市管理部审核、批准后,持地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或所属各县市管理部开具的有关提取手续到承办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的银行办理。

第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或存储余额的一定比例:(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二)离休、退休的;(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四)调出毕节地区范围或出国(境)定居的;(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六)因其他原因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七)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八)职工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部分或全部丧失劳动能力以及遇到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九)职工本人、配偶或子女患重大疾病(劳动部门明文规定的重大疾病范围内),造成家庭困难的。

第五条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第六条依照本办法第四条第(二)、(三)、(四)、(六)、(七)项规定提取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全部存储余额的,同时注销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第七条依照本办法第四条第(一)、(五)项规定提取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的,须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24个月以上。

第八条依照本办法第四条第(一)、(五)项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可同时按比例提取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但必须征得被提取人的书面同意。

贵州公积金2023贷款条件

贵州公积金2023贷款条件

贵州公积金2023贷款条件贵州公积金是一项为职工提供住房支持的福利制度。

作为职工的一项权益,公积金可以用于购买住房、贷款等用途。

2023年,贵州公积金贷款条件将有一定的调整和限制。

贷款申请人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才能够申请贵州公积金贷款。

贵州公积金贷款的额度将根据申请人的个人情况和购房需求而定。

通常情况下,贷款额度为购房总金额的70%至80%。

购买首套住房的申请人可能享受到更多的优惠政策,例如贷款利率较低或者贷款额度较高。

在贷款利率方面,2023年贵州公积金贷款的利率将根据市场利率和央行政策进行调整。

具体的利率水平将根据宏观经济形势和财政政策的变化而定,申请人在申请贷款时可以咨询相关部门或者通过贵州公积金官方网站获取最新的利率信息。

贷款期限也是影响贷款条件的一个重要因素。

一般而言,贵州公积金贷款的期限为5年至30年不等,具体的期限可以根据申请人的还款能力和购房需求进行协商确定。

贵州公积金贷款的还款方式也需要申请人与公积金管理部门达成一致。

目前常见的还款方式有等额本息还款和等额本金还款两种。

前者每月偿还的还款金额相同,但利息逐月递减;后者每月偿还的本金相同,但利息逐月递增。

申请人可根据自身情况选择适合的还款方式。

申请人在办理贵州公积金贷款时需要准备的材料也是影响贷款条件的因素之一。

常见的申请材料包括身份证、公积金缴存证明、工作单位的劳动合同或者社保缴费证明、购房合同等。

申请人在办理贷款前应提前准备好这些材料,以便顺利进行贷款申请手续。

2023年贵州公积金贷款条件将根据市场和政策的变化而有所调整。

申请人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并根据个人情况选择合适的贷款额度、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

提前了解和准备相关材料,将有助于顺利办理贵州公积金贷款。

毕节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毕节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毕节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毕节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保障住房公积金缴存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住房消费和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毕节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申请、审批、发放、回收及监督管理。

第三条毕节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贷款对象和条件第四条贷款对象为在毕节市行政区域内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

第五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具备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三)无不良信用记录;(四)购买、建造、翻建或大修自住住房;(五)管理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第六条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根据借款人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还款能力、所购房屋的性质及价值等因素综合确定。

第七条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0年,且借款人年龄与贷款期限之和不得超过法定退休年龄。

第八条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执行。

第四章贷款程序第九条贷款申请程序如下:(一)借款人向管理中心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二)管理中心对借款人的申请进行审核;(三)审核通过后,管理中心与借款人签订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四)管理中心办理贷款发放手续。

第五章贷款担保第十条住房公积金贷款应采取抵押、质押或保证等方式进行担保。

第十一条借款人应根据管理中心的要求提供相应的担保,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六章贷款偿还第十二条借款人应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方式和时间偿还贷款本息。

第十三条借款人提前还款的,应提前向管理中心提出申请,并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相应的费用。

第七章监督管理第十四条管理中心应建立健全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制度,加强贷款发放和回收的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管理中心应定期对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及时纠正违规行为。

毕节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毕节地区政府投融资类项目法人客户贷款风险防控及偿债机制管理办法的通知

毕节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毕节地区政府投融资类项目法人客户贷款风险防控及偿债机制管理办法的通知

毕节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毕节地区政府投融资类项目法人客户贷款风险防控及偿债机制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毕节地区行政公署•【公布日期】2011.11.11•【字号】毕署办通[2011]153号•【施行日期】2011.11.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毕节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毕节地区政府投融资类项目法人客户贷款风险防控及偿债机制管理办法的通知(毕署办通〔2011〕153号)各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百里杜鹃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地直有关部门:《毕节地区政府投融资类项目法人客户贷款风险防控及偿债机制管理办法》已经有关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一日毕节地区政府投融资类项目法人客户贷款风险防控及偿债机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贯彻落实毕节实验区“加快发展、加快转型、推动跨越”的部署,推进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顺利进行,规范和完善政府相关类项目(以下简称项目)贷款风险共同管理,确保农发行项目贷款安全性和效益性,防范偿债风险,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项目是指该项目的投资方向是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公共基础设施领域,主要包括水利设施、新农村建设、农村路网、保障性住房、城中村和城边村建设、农村民生和农村基础设施等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项目贷款是指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为支持毕节实验区建设,专项用于项目建设的政策性银行贷款。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借款人是指毕节地区行政公署依法设立的企事业法人单位。

借款人必需经毕节地区行政公署认可、规范整改到位,符合国家和银监会有关政策要求。

同时法人治理结构完善、组织健全、财务规范、内控到位,在“借、用、管、还”等环节建立完备的管控机制,具有稳定的经营性现金流或者可靠的偿债资金来源,财务可持续性良好。

第五条项目贷款风险管理实行“统一协调,共同管理”原则。

在行署的统一领导下,建立行署与银行共同管理贷款风险机制,各有关方面根据职责分工,各负其责,相互协调,共同管理。

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规范政府融资管理的意见(试行)》的通知-毕市府办通[2010]9号

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规范政府融资管理的意见(试行)》的通知-毕市府办通[2010]9号

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规范政府融资管理的意见(试行)》的通知正文:---------------------------------------------------------------------------------------------------------------------------------------------------- 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规范政府融资管理的意见(试行)》的通知(毕市府办通〔2010〕9号)各镇乡人民政府、办事处,市直各工作部门: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关于规范政府融资管理的意见(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二○一○年一月十五日关于规范政府融资管理的意见(试行)为规范对政府融资的管理,切实发挥政府融资的引导和带动作用,防范财政金融风险,促进全市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经市政府研究同意,提出以下试行意见。

一、充分认识规范政府融资管理的重要意义政府融资是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配置资源的有效途径,在促进经济发展和经济结构调整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积极拓宽融资渠道,规范发展政府融资,努力扩大投资规模,在扩内需、调结构、保增长、惠民生等方面作用明显。

加强对政府融资的管理,规范政府融资行为,有利于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有利于保证对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的资金投入;有利于增强政府对经济运行的调控能力,推进经济结构调整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有利于推进融资载体规范发展,防范财政金融风险。

各级、各部门要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充分认识规范政府融资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认真落实国务院常务会议关于“规范地方政府及其平台公司的举债和担保承诺行为”的要求,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政府融资的管理。

二、强化政府融资载体建设市政府根据用途和项目选择由政府出资、经政府授权并以政府信用为基础、以投资政府确定的项目为目的的商业性公司组织作为融资平台。

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毕节市促进房地产业平稳健康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毕节市促进房地产业平稳健康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毕节市促进房地产业平稳健康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09.10•【字号】毕府办通〔2015〕69号•【施行日期】2015.09.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毕节市促进房地产业平稳健康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毕府办通〔2015〕69号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毕节市促进房地产业平稳健康发展若干政策措施》已经市第一届人民政府第44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9月10日毕节市促进房地产业平稳健康发展若干政策措施为认真贯彻落实市委一届七次全会精神,稳定和刺激住房消费,支持房地产业加快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特提出如下政策措施。

一、切实加大住房消费的支持力度(一)实行购房消费补贴和税收优惠1.实行首次购房奖励。

个人购买首套普通商品住房的,由购房地县级政府一次性给予1000元奖励。

2.实施契税财政补贴。

个人购买普通商品住房的,由购房地县级政府一次性给予实缴契税额30%的补贴。

3.首次购房奖励和契税财政补贴由县(区)财政局根据住建(房产)部门出具的奖励和补贴证明,从房地产税收收入中予以解决,自2015年9月10日起执行,暂定两年。

4.实行二手房交易税收优惠。

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时间以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时间为准)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

个人转让或购买住房暂免征印花税、土地增值税。

(二)放宽公积金贷款限制5.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含6个月),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曾经在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在我市缴存不满6个月的职工,缴存时间可根据原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缴存证明合并计算。

6.缴存职工家庭使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购买首套自住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为20%。

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毕节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毕节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毕节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11.20•【字号】毕府办通〔2016〕85号•【施行日期】2016.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综合规定正文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毕节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毕府办通〔2016〕85号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毕节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第一届人民政府第67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11月20日毕节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行为,合理配置国有资产,防止铺张浪费,降低行政成本,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贵州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黔财资〔2010〕44号)、《贵州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暂行办法》(黔财资〔2012〕3号)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府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群团组织以及各类事业单位(以下简称“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资产配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为保证履行职责需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的标准和程序,通过调拨、调剂、购置、建设、租赁和接受捐赠等方式配置资产的行为。

第二章配置范围、条件和原则第四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范围包括:(一)土地、房屋建筑物;(二)通用设备,指行政事业单位用于业务工作的通用性设备,包括车辆、电器设备、电子产品及通信设备、家具用品等;(三)专用设备,指行政事业单位用于业务工作的具有专门性能和专门用途的设备,包括仪器仪表、机械设备、医疗器械、文体设备等;(四)图书;(五)其他固定资产。

毕节地区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暂行办法

毕节地区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暂行办法

毕节地区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毕节地区住房公积金的管理,确保住房公积金的安全、有效运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毕节地区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归集、使用、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住房公积金的归集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强制性原则,确保所有符合条件的职工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二)统一性原则,实行统一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缴存基数;(三)公平性原则,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四)效率性原则,提高住房公积金的使用效率。

第二章归集对象与缴存第四条毕节地区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均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五条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

第六条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由职工本人和单位分别按照规定的比例缴存,具体比例由毕节地区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根据经济发展情况适时调整。

第三章账户管理第七条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由毕节地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统一管理。

第八条管理中心应为每位缴存职工设立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并负责账户的日常管理。

第九条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资金只能用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或支付住房贷款本息等住房消费。

第四章提取与使用第十条职工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二)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三)离休、退休的;(四)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五)户口迁出毕节地区的;(六)其他依法可以提取的情形。

第十一条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应向管理中心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第五章监督与管理第十二条毕节地区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负责对住房公积金的归集、使用和管理进行监督。

第十三条管理中心应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确保住房公积金的安全、高效运作。

财政部关于印发《利用住房公积金发放保障性住房建设贷款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0〕12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利用住房公积金发放保障性住房建设贷款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0〕12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利用住房公积金发放保障性住房建设贷款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0〕1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人民银行、监察部、审计署、银监会联合印发的《关于利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建金〔2009〕160号)的规定,经商住房城乡建设部同意,为加强住房公积金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贷款资金的财务管理,我部制定了《利用住房公积金发放保障性住房建设贷款财务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二○一○年三月三日利用住房公积金发放保障性住房建设贷款财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住房公积金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贷款资金的财务管理,确保住房公积金安全,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办法》(财综字〔1999〕59号)以及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人民银行、监察部、审计署、银监会联合印发的《关于利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建金〔2009〕160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经批准利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试点工作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

第二章贷款审核第三条利用住房公积金发放保障性住房建设贷款(以下简称项目贷款)规模,应当纳入年度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财务收支计划,不得超计划、超规模发放项目贷款。

第四条公积金中心要严格按照规定,将住房公积金发放项目贷款范围限定在经济适用住房、列入保障性住房规划的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安置用房、政府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严禁用于商品住房开发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

第五条公积金中心利用住房公积金发放项目贷款必须符合建金〔2009〕160号文件规定的条件,并对贷款项目进行严格评审。

经济适用住房和安置用房项目如无足额抵押的在建项目、房产或土地,公积金中心不得发放贷款。

第六条公积金中心利用住房公积金发放项目贷款在提交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之前,应当先书面征求同级财政部门意见,并征得同级财政部门同意。

毕节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毕节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毕节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活动,维护缴存职工合法权益,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标准》(GB/T51353—2019)《关于放宽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条件的通知》(建金[2015)19号)《关于开展治理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工作的通知》(建金(2018)46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毕节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毕节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公积金管委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和调整本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的具体管理措施,并监督实施。

第三条毕节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其所属县(市、区)管理部(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负责审批毕节市范围内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记载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情况、防范和查处违规提取行为。

第二章提取范围第四条职工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提取职工及其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二)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三)无房职工租房自住的;(四)城镇老旧小区自住住房改造的;(五)住房拆迁补偿购买住房或以产权调换方式拆迁补偿的。

第五条职工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一)离休、退休的;(二)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三)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继续缴交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满半年(含)以上的;(四)出境定居的。

符合本条规定,应按规定先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封存,再提取个人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并注销个人账户。

第六条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应按规定先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封存,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或权益代理人可以申请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并注销个人账户。

第三章提取条件第七条职工在公积金中心有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所提住房公积金应优先用于偿还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八条职工因第四条(一)(二)(四)(五)情形之一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房屋所有权人应为职工或其配偶;房屋地址应在职工及其配偶其中一方公积金缴存地或户籍所在地。

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毕节市基金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毕节市基金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毕节市基金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02.04•【字号】毕府办发〔2017〕13号•【施行日期】2017.02.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信托与投资正文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毕节市基金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毕府办发〔2017〕13号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毕节市基金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2月4日毕节市基金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和规范毕节市基金投资项目管理,健全科学、合理的投资决策机制,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基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毕节市人民政府与金融机构、社会资本共同发起设立的投资(发展)基金安排投资、并由项目归属地政府按照采购公共服务方式进行管理的项目。

第三条纳入本办法管理的项目包括已经批准设立或拟批准设立的投资基金拟投项目(基金名单以市政府金融办提供为准)。

第四条拟投项目严格按照基金设立批复文件中规定的投资方向、范围进行项目审批管理,不符合投向的项目不予安排。

第二章部门职责第五条经市人民政府授权作为各支基金项目主体采购单位的市直部门为本支基金牵头部门,负责本支基金投资项目的收集、预审、申报、调度、建设管理等。

第六条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对基金投资项目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和投资建议;负责所有基金项目的总调度,适时组织相关部门开展项目督察。

第七条财政部门负责对通过审核的项目,进行评估审查,核准采购方式。

第八条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城乡规划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境保护局、市政府金融办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项目前期工作、投资管理等工作,推动项目落地实施。

毕节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部分使用政策的通知(2021)

毕节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部分使用政策的通知(2021)

毕节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部分使用政策的通知(2021)中心各科室、各管理部:为认真贯彻“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要求,防范化解资金流动性不足风险,进一步提高住房公积金运行效率,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标准》、《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规范》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公安部《关于开展治理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工作的通知》(建金〔2018〕46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住房公积金政策执行情况检查及风险隐患排查的通知》(黔建房资监字〔2018〕392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流动性风险管控工作的通知》(黔建房资监字〔2021〕20号)等文件精神,经毕节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2021年度第一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对现行部分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进行调整,具体调整内容:一、提取政策调整(一)在现行提取条件中增加“支持缴存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城镇老旧小区自住住房改造”内容。

缴存职工自住住房所在小区被纳入本市(县、区)政府城镇老旧小区改造范围的,待城镇老旧小区改造项目竣工验收后,缴存职工及配偶可申请一次性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城镇老旧小区自住住房改造(包括加装电梯、加固房屋结构、增设安防设施、修缮门窗及室内水〈电、气〉管线等),提取金额不超过申请时缴存职工和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且不超过实际应支付部分。

(二)不再执行现行提取条件中“缴存职工为无房子女购房,且未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可以按有关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规定。

(三)不再执行现行提取条件中“缴存职工本人、配偶、父母或子女患重大疾病可以提取本人及配偶、父母和子女的住房公积金”的规定。

二、贷款政策调整(一)调整首付款比例。

缴存职工购买二套普通自住房首付款比例由20%调整为30%。

(二)调整最高贷款额度。

缴存职工购买首套普通自住房最高贷款额度调整为35万元,购买二套普通自住房最高贷款额度调整为30万元。

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毕节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委员的通知

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毕节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委员的通知

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毕节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委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3.07.30•【字号】毕府办通〔2013〕128号•【施行日期】2013.07.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毕节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委员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和人事变动情况,市政府决定对毕节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委员进行部分调整,现将调整后的成员名单通知如下:主任委员:高青(市政府副市长)副主任委员:张春(市政府副秘书长)唐衍胪(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主任)刘晓益(市财政局局长)汪应立(市房产局局长)委员:朱永德(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局长)索绍新(市监察局局长)朱平(市审计局局长)安宁(市卫生局局长)潘发勇(市工业能源委主任)阮仕君(市农委党组书记)陈明江(市总工会副主席)邵天春(人行毕节中心支行行长)郑世旭(银监会毕节监管分局局长)徐清敏(市委政法委纪检组长)罗军(贵烟公司毕节卷烟厂副厂长)屈小锋(毕节一中校长)胡书龙(七星关区政府常务副区长)张东(大方县政府常务副县长)喻祖常(黔西县政府常务副县长)敖登雪(金沙县政府常务副县长)熊朝云(织金县政府常务副县长)黄开华(纳雍县政府副县长)刘春(威宁县政府常务副县长)王世雄(赫章县政府常务副县长)杨桦(百里杜鹃管委会常务副主任)毕节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由唐衍胪兼任办公室主任。

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3年7月30日。

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毕节市国开发展基金投资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毕府办通〔2015〕53号

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毕节市国开发展基金投资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毕府办通〔2015〕53号

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毕节市国开发展基金投资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5.10.28施行日期2015.10.28文号毕府办通〔2015〕53号主题类别机关工作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正文:----------------------------------------------------------------------------------------------------------------------------------------------------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毕节市国开发展基金投资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毕府办通〔2015〕53号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为落实国务院有关会议精神,多渠道解决重点项目资本金不足的问题,进一步促进稳增长、调结构、惠民生,加强和规范国开发展基金有限公司以夹层投资方式投资到毕节市人民政府指定的承接主体的资金管理,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制定了《毕节市国开发展基金投资资金管理办法》,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10月28日毕节市国开发展基金投资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国务院有关会议精神,多渠道解决重点项目资本金不足的问题,进一步促进稳增长、调结构、惠民生,加强和规范国开发展基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开基金公司”)以增资方式投资到毕节市人民政府指定的承接主体的资金管理,规范操作程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的投资项目是由毕节市人民政府指定的承接主体(以下简称“承接主体”)向国开基金公司申请投资资金的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中的投资资金是指由承接主体根据授权向国开基金公司申请的投资资金。

第二章运行模式第四条承接主体根据授权向国开基金公司申请的投资资金(以下简称“国开基金”)必须按照《国开发展基金投资合同》专项用于指定的项目建设。

毕节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毕节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毕节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毕节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是毕节市政府直接管理的公共机构,主要负责管理和运营住房公积金的相关事宜。

本文将介绍毕节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主要职责、功能、服务以及相关的注意事项。

一、主要职责毕节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主要职责是负责城镇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和运营工作,具体包括:1. 设立住房公积金管理和运营的规章制度。

2. 对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贷款以及账户管理等进行监督和管理,确保基金的安全和透明。

3. 指导和协调住房公积金管理的相关工作,并向社会发布住房公积金政策和相关信息。

4. 加强与住房、规划、建设等有关部门的沟通和协调,不断完善住房公积金的制度和政策,提高公积金的使用效益。

二、主要功能1. 住房公积金缴存毕节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监督和管理城镇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工作。

根据职工的劳动报酬和规定的缴存比例,缴存单位应将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到个人公积金账户中。

2. 住房公积金提取职工符合提取住房公积金条件时,可向毕节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

提取的原因主要是用于购房、修缮住房、租房、还债等方面。

3. 住房公积金贷款符合条件的职工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以帮助他们解决住房问题。

毕节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根据职工的个人公积金账户余额、个人信用和还款能力等因素,为职工提供贷款服务。

4. 住房公积金账户管理毕节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还负责管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职工可以通过网上缴存、网上查询、网上提取等网上服务来管理住房公积金账户。

三、服务内容毕节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不仅提供住房公积金的各种服务,还致力于为职工提供优质服务。

例如:1. 在住房公积金缴存和提取等方面提供详细的咨询、指引和帮助。

2. 设立综合服务窗口,提供方便、快捷的业务办理服务,如办理公积金账户、提取公积金、贷款等。

3. 提供便捷、高效的网上服务,职工可以通过手机客户端、网站以及微信公众号等渠道查询、申请及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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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节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支持城镇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普通自住住房,规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颁布(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规定,结合毕节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是指单位和职工缴交的住房公积金为资金来源,向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职工发放的用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普通自住住房的专项低息贷款。

职工购买的普通自住住房包括普通商品房经济适用房二手普通自住住房。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委托人是指毕节地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所属县市(区)管理部;受委托银行是指接受委托人委托办理贷款业务的商业银行;借款人是指向委托人提出借款申请并取得委托银行贷款的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

第四条贷款业务又受委托银行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内容代为办理,并监督使用和收回贷款本息。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毕节地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所属各县市(区)管理部。

第二章贷款的对象和条件
第六条凡本地区行政区域内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并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均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未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或几种封存的职工,不能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七条借款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是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持有本地区行政区域内常住户口或居民身份证
(二)公务员及全额拨款事业的职工,在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次月;其他单位的职工已按规定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
(三)有稳定经济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四)有合法有效的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合同或协议自建住房方案及其批准文件;
(五)有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费用20%以上的自有资金;
(六)有地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或所属各县市(区)管理部认可的资产进行抵押或质押。

(七)购买首套自住住房且套型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下的,贷款首付比例不得低于20%;购买首套自住住房的且套型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上的,贷款首付比例不得低于30%;购买第
二套以上住房的,贷款首付比例不得低于50%。

购买住房套数根据职工所在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和人民银行个人征信资料综合确认(98年前购买的房改房补列入首套住房范围)。

第三章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
第八条根据现阶段市场价格,购买建造自住住房最高贷款限额暂按毕节城区商品房房价的平均水平为基数(即每平方米2800元),以不超过144平方米测算房屋总价,按照30%的首付比例确定,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最高贷款限额暂定为10万元。

贷款额度的核算需综合考虑购建住房价格借款人还款能力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抵押或质押物价值等因素
第九条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限一般为20年以内,最长不超过30年。

具体贷款期限由地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或所属各县市(区)管理部按照“借款人的年龄与申请贷款期限之和不超过其法定年龄的基础上延长五年”等有关要求余借款人协议确定。

第十条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执行。

如遇法定利率调整,次年1月1日按相当利率档次执行新的利率规定。

第四章贷款程序
第十一条借款人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是,应填写《毕节地区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表》,并向地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或所属各县市(区)管理部提交下列资料:(一)借款人及配偶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或其他有效居留证件
(二)借款人所在单位出具的有关借款人的职业及经济收入情况的真实有效证明
(三)按规定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证明
(四)借款人婚姻状况证件或证明
(五)合法有效的购(建造翻建大修)房合同协议等
(六)自建住房的借款人,硬提供城建规划部门批准的证件或文件和土地管理部门发的土地使用证或用地批准书,以及工程预算等;
(七)翻建大修住房的借款人,硬提供城建规划部门批准的文件和原房屋的房屋产权证,以及工程预算等;
(八)抵押物或质押物清单权属证明以及有处分权人同意抵押或质押的证明
(九)购买住房首期付款证明或造建翻修大修住房自筹资金来源和数额证明
第十二条地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或所属各县市(区)管理部对借款人提交的全部文件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借款的可行性进行审查核实确认,并在借款人提交上述资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审批完毕,将准予贷款或不准予贷款的决定通知借款人。

准予贷款的,由地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或所属各县市(区)管理部通知借款人办理贷款相关手续。

第十三条借款人持地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或所属各县市(区)管理部批准贷款的有关手续到有关部门办理房屋抵押登记手续,并取得《房屋他项权证书》;到受委托银行按程序办理贷款手续。

第十四条用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贷款,由地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或所属各县市(区)管理部划入售房单位(售房人)或者建房修房承担方在银行开设的账户内;对两年之内购买商品房及二手房且已获得房屋产权证或全额发票的借款人,可以将贷款划入借款人人账户。

第五章贷款担保
第十五条借款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应提供经地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或所属各县市(区)管理部和委托银行认可的担保,并在《借款合同》中签订相应的担保条款或担保合同。

担保方式主要有以下二种:
(一)住房抵押担保。

借款人以所购建自用住房为抵押的,到房屋所在地县市(区)的房屋产权管理部门办理住房抵押手续。

借款人用所购之房作抵押的,其抵押房屋的价值按已签定生效的《购房合同(协议)》标定的房屋总价为抵押价值,不再通过中介机构评估。

如抵押当事人对抵押价值产生异议的,经借款职工和地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或相关县市(区)管理部双方协商同意,可委托具有法定资格的房地产中介机构进行评估。

(二)质押担保。

借款人可以用国债贷款银行存单等地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或相关县市(区)管理部和承办银行认为的有价证劵等作为质押物。

第十六条抵押权设定后,所有能够证明抵押物权属的证明资料(原件)均由受委托银行保管并承担责任,受委托银行受到材料后,应向抵押人出具保管证明。

第十七条抵押人对设定抵押的财产在抵押期内必须妥善保管,负有维修保养保证完好无损的责任,并随时接受委托银行和地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或相关县市(区)管理部的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对设定的抵押物,在贷款本息未还清前,未经贷款银行和地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或相关市(区)管理部书面同意,抵押人不得将抵押物转让重复抵押变卖馈赠。

第十九条抵押担保的期限自抵押登记之日起至担保的债权全部清偿之日止,抵押终止后,当事人应按合同约定,到原登记部门办理抵押注销登记手续,解除抵押权。

第二十条对设定的质押物,在质押期间,受委托银行必须妥善保管,质押物如有损伤遗失,手委托银行应承担责任并负责赔偿。

第二十一条质押担保的期限自权利凭证交付之日起至借款人还清全部贷款本息之日止。

第六章贷款偿还
第二十二条借款人应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方计划还款方式偿还贷款本息。

第二十三条在贷款期限内实行按月等额归还贷款本息。

第二十四条借款人自银行划款之日起次月进入还款期,受委托银行在每月规定的扣款日以代扣方式从借款人有关账户上扣收贷款本息。

第二十五条借款人还清贷款本息后,受委托银行在10日内将保管的抵押物他项权证等权属证明及质押物退还抵押人出质人,抵押人出质人到公积金管理中心或相关县市(区)管理部及袁登记机关办理注销抵押手续。

第七章其他
第二十六条借款期间,借款人未按约定的分期还款计划按时足额归还贷款本息,地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或相关县市(区)管理部和售委托银行有权根据与借款人鉴定的《借款合同》约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七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地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或相关县市(区)管理部和受委托银行有权停止发放贷款或提前收回已发放的贷款本息,或解除合同,并要求借款人承担违约责任:
(一)借款人擅自改变贷款用途,挪用贷款的;
(二)借款人擅自将抵押物拆除转让或重复抵押等;
(三)拒绝或妨碍地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或相关县市(区)管理部和受委托银行对贷款使用情况和抵押使用情况实施监督检查的;
(四)提供的文件资料不实,已经或可能造成贷款损失的;
(五)未经地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或相关县市(区)管理部合受委托银行同意,与他人签订有损委托银行和地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或相关县市(区)管理部权益的合同或协议的;
(六)抵押物因意外毁损不足以清偿贷款本息或质押权价值明显减少影响委托银行实现质权,而借款人未按要求落实新保证或新抵(质)押的;
(七)借款人在履行合同期间死亡宣告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后,其遗产或财产继承人、受遗赠人、监护人、财产代管人拒绝履行原贷款合同的;
(八)违反本办法和借款合同的其他行为的。

第二十八条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不得用于购买高档商品房或经营性用房。

第二十九条借款人有其他债务关系且月还款额度超出家庭收入50%的,或者有不良贷款记录的,不得再次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三十条借款合同发生纠纷时,借款人受委托银行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依法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地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如遇国家政策调整,按新政策执行。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09年8月28日发布的《毕节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同时作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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