倾销与反倾销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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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然淡水小龙虾尾肉产业在中国是一个新型的产业, 所以本案中的市场导向型产业测试就相当的简单。因为淡 水龙虾尾肉生产过程只是涉及到两个要素,原材料(淡水 小龙虾)和劳动力。并且这两个要素均有市场因素决定, 与政府控制无关。尽管中国的土地是集体所有,但是涉嫌
倾销的生产商或出口商是根据合同合理的用土地,所以他 们生产的产品是不受政府控制的。另外,对于生产淡水龙 虾尾肉的劳动者的工资是工人和厂家进行协商,只受市场 环境影响,不受政府的控制,所以这些都足以说明中国的 淡水小龙虾尾肉产业完全是市场导向型产业。
(五)小组建议
1. 我国应该向美国商务部提供详细的“我国淡水小龙虾尾肉 劳动成本(工作待遇)”,以此让其知道我国真实的淡水 小龙虾尾肉成本。
2. 在本案期间,我国未涉嫌此次案件的其他淡水小龙虾企业, 可以利用美国的“新出口商复审”的机会,提出免倾销税, 或减少倾销税,而开拓美国市场;另外涉嫌倾销的出口商, 也应该掌握市场,积极应诉,在最佳时机提出申请,这样 也能更好的开拓其市场。
二.替代价格
1.应诉方
应诉方指出,美国商务部在初裁中使用西班牙进口数 据不应该作为计算淡水小龙虾投入的替代价格。因为没有 证据表明西班牙从葡萄牙进口的淡水小龙虾的型号、等级、 尺寸与制造淡水小龙虾尾肉的标准相同。另外,西班牙根 本没有淡水小龙虾尾肉产业,西班牙从葡萄牙进口的淡水 小龙虾只是作为一个整体进行销售,因此不能使用西班牙 进口数据作为计算淡水小龙虾投入的替代价格。
2.申诉方
申诉方认为,美国商务部不应该对原材料投入成本中 的劳动成本进行调整。申诉方指出,用非市场经济国家的 劳动生产率调整市场经济国家的劳动生产率违背了用生产 要素方法计算非市场经济国家正常价值的宗旨。申诉方指 出,使用假定的、不可信的非市场经济国家的数据将使市 场经济国家的真实数据变得不真实。
如果继续使用平均价格计算淡水小龙虾的成本,美国 商务部则应调整计算的价格,即减去大号的淡水小龙虾的 价格。因为在中国,大号淡水小龙虾是一个单独整体销售。 如果在计算时将其混合计算,这就很明显的高估了淡水小 龙虾的价格(规格大的小龙虾,其价格更高)。
2.申诉方
申诉方指出,使用公开可获得信息评估生产 要素对调查期间的应诉方和申诉方都是可行的。 如果根据应诉方的观点对投入要素的价格进行调 整将使美国非市场经济国家的生产要素的评估方 法具有了不确定性和不公正性。应诉方提供的证 据不足以证明美国商务部须对淡水龙虾作为原材 料投入进行调整。
2.申述方
申诉方指出,中国的淡水小龙虾尾肉产业不是市场导向型 产业,因为其不能满足美国商务部的市场导向型产业的测 试标准。中国大量的涉案企业没有回答美国商务部的调查 问卷,中国政府对美国商务部的调查问卷也没有给予回应, 因此,美国ຫໍສະໝຸດ Baidu务部无法认定市场导向型产业所需要的条件。 另外美国市场导向型产业测试标准之一就是要求提供整个 产业所有生厂商和出口商的数据,所有在这个案件中,中 国给出的部分出口商和生厂商的数据不符合美国商务部市 场导向型产业测试的标准。
(三)官方焦点
• 在本案件中,中美国的争论焦点主要有三 个方面:
• 市场向导型产业 • 替代价格 • 劳动成本调整
一.市场导向型产业
1.应诉方
应诉方指出,已对美国商务部调查问卷的每个问题都 做出了答复,所提出的证据足以证明中国的淡水小龙虾尾 肉产业是市场导向型产业。美国商务部要求提供每个潜在 的生产商或出口商,甚至包括已经不再经营淡水小龙虾尾 肉的所有公司,美国商务部的这种要求实际上过分的加重 了应诉方的负担,也是对应诉方的不公平。
其次,1996年,西班牙出口美国的淡水小龙虾是从葡 萄牙进口的,不是他们本国的产业,这样也就提高了淡水 小龙虾的成本,因此不应该将西班牙的价格作为我们中国 价格的标准。
再则,淡水小龙虾完全是由我国基本国情和市场经济
而决定的。因为我国有广阔的淡水湖等,这样就有了很多
野生龙虾的产生;另外,我国劳动力充足,人工待遇不高, 就使我国的淡水小龙虾产业不断发展。并且人工费用都是 劳动者和生产商协商而定,不受政府控制,所以我国的淡 水小龙虾产业肯定是一个市场向导型产业。因此我国淡水 小龙虾不存在对美国的倾销。
申诉方指出,美国商务部根据1996年1~11月 西班牙从葡萄牙进口的淡水小龙虾的进口价格正 确地计算了淡水小龙虾作为原材料投入的价格。 同时记录的信息也没有表明,中国的淡水小龙虾 尾肉在生产淡水小龙虾尾肉的过程中使用的淡水 小龙虾仅为小规格。
三.劳动成本的调整
1.应诉方
应诉方指出,由于美国或西班牙的劳动成本与中国的 劳动成本存在巨大的差距,因此,美国商务部应对投入要 素之一的劳动成本给予调整。中国的淡水小龙虾尾肉产业 属于劳动密集型产业,中国的淡水小龙虾尾肉产业具有竞 争优势是因为其较低的劳动成本。作为最重要的原材料投 入成本的构成要素就是支付给收获活虾的工人的报酬。在 中国,收获活虾的成本是很低的,不仅由于中国的劳动力 成本低,同时还由于对活虾培养过程没有投入任何成本, 投入的成只是收获活虾的人工费。因为中国所有的淡水小 龙虾都是野生的,在普遍的湖泊等都能捉到。因此,美国 商务部在计算原材料投入成本时,不应该一概而论。
(四)小组观点
在本次案例中,我们可以明确的知道中国淡水小龙虾 产业是一个注入资金少,耗劳动力大的产业。
首先,对于我们劳动力充足的中国来说,这是一个很 好的竞争优势。也就是说,我们中国在这个产业上,投入 的劳动成本肯定比其他同行业的国家低,所以美国商务部 不应该将西班牙投入的成本和我们中国相提并论。
3. 利用美国的年度行政复审,尽量争取撤销反倾销税,或降 低反倾销税。
4. 把握日落复审的机会。
(六)心得体会
我国虽然已加入了WTO,从理论上说,不应再 将我国视为非市场经济国家。但是,外国对我国企 业的出口反倾销不会就此停手。在我国出口反倾销 问题上,我们还任重道远。为了尽量减轻国外反倾 销对我国外贸乃至经济发展的不利影响,我国必须 采取以下相应的对策思路:
倾销的生产商或出口商是根据合同合理的用土地,所以他 们生产的产品是不受政府控制的。另外,对于生产淡水龙 虾尾肉的劳动者的工资是工人和厂家进行协商,只受市场 环境影响,不受政府的控制,所以这些都足以说明中国的 淡水小龙虾尾肉产业完全是市场导向型产业。
(五)小组建议
1. 我国应该向美国商务部提供详细的“我国淡水小龙虾尾肉 劳动成本(工作待遇)”,以此让其知道我国真实的淡水 小龙虾尾肉成本。
2. 在本案期间,我国未涉嫌此次案件的其他淡水小龙虾企业, 可以利用美国的“新出口商复审”的机会,提出免倾销税, 或减少倾销税,而开拓美国市场;另外涉嫌倾销的出口商, 也应该掌握市场,积极应诉,在最佳时机提出申请,这样 也能更好的开拓其市场。
二.替代价格
1.应诉方
应诉方指出,美国商务部在初裁中使用西班牙进口数 据不应该作为计算淡水小龙虾投入的替代价格。因为没有 证据表明西班牙从葡萄牙进口的淡水小龙虾的型号、等级、 尺寸与制造淡水小龙虾尾肉的标准相同。另外,西班牙根 本没有淡水小龙虾尾肉产业,西班牙从葡萄牙进口的淡水 小龙虾只是作为一个整体进行销售,因此不能使用西班牙 进口数据作为计算淡水小龙虾投入的替代价格。
2.申诉方
申诉方认为,美国商务部不应该对原材料投入成本中 的劳动成本进行调整。申诉方指出,用非市场经济国家的 劳动生产率调整市场经济国家的劳动生产率违背了用生产 要素方法计算非市场经济国家正常价值的宗旨。申诉方指 出,使用假定的、不可信的非市场经济国家的数据将使市 场经济国家的真实数据变得不真实。
如果继续使用平均价格计算淡水小龙虾的成本,美国 商务部则应调整计算的价格,即减去大号的淡水小龙虾的 价格。因为在中国,大号淡水小龙虾是一个单独整体销售。 如果在计算时将其混合计算,这就很明显的高估了淡水小 龙虾的价格(规格大的小龙虾,其价格更高)。
2.申诉方
申诉方指出,使用公开可获得信息评估生产 要素对调查期间的应诉方和申诉方都是可行的。 如果根据应诉方的观点对投入要素的价格进行调 整将使美国非市场经济国家的生产要素的评估方 法具有了不确定性和不公正性。应诉方提供的证 据不足以证明美国商务部须对淡水龙虾作为原材 料投入进行调整。
2.申述方
申诉方指出,中国的淡水小龙虾尾肉产业不是市场导向型 产业,因为其不能满足美国商务部的市场导向型产业的测 试标准。中国大量的涉案企业没有回答美国商务部的调查 问卷,中国政府对美国商务部的调查问卷也没有给予回应, 因此,美国ຫໍສະໝຸດ Baidu务部无法认定市场导向型产业所需要的条件。 另外美国市场导向型产业测试标准之一就是要求提供整个 产业所有生厂商和出口商的数据,所有在这个案件中,中 国给出的部分出口商和生厂商的数据不符合美国商务部市 场导向型产业测试的标准。
(三)官方焦点
• 在本案件中,中美国的争论焦点主要有三 个方面:
• 市场向导型产业 • 替代价格 • 劳动成本调整
一.市场导向型产业
1.应诉方
应诉方指出,已对美国商务部调查问卷的每个问题都 做出了答复,所提出的证据足以证明中国的淡水小龙虾尾 肉产业是市场导向型产业。美国商务部要求提供每个潜在 的生产商或出口商,甚至包括已经不再经营淡水小龙虾尾 肉的所有公司,美国商务部的这种要求实际上过分的加重 了应诉方的负担,也是对应诉方的不公平。
其次,1996年,西班牙出口美国的淡水小龙虾是从葡 萄牙进口的,不是他们本国的产业,这样也就提高了淡水 小龙虾的成本,因此不应该将西班牙的价格作为我们中国 价格的标准。
再则,淡水小龙虾完全是由我国基本国情和市场经济
而决定的。因为我国有广阔的淡水湖等,这样就有了很多
野生龙虾的产生;另外,我国劳动力充足,人工待遇不高, 就使我国的淡水小龙虾产业不断发展。并且人工费用都是 劳动者和生产商协商而定,不受政府控制,所以我国的淡 水小龙虾产业肯定是一个市场向导型产业。因此我国淡水 小龙虾不存在对美国的倾销。
申诉方指出,美国商务部根据1996年1~11月 西班牙从葡萄牙进口的淡水小龙虾的进口价格正 确地计算了淡水小龙虾作为原材料投入的价格。 同时记录的信息也没有表明,中国的淡水小龙虾 尾肉在生产淡水小龙虾尾肉的过程中使用的淡水 小龙虾仅为小规格。
三.劳动成本的调整
1.应诉方
应诉方指出,由于美国或西班牙的劳动成本与中国的 劳动成本存在巨大的差距,因此,美国商务部应对投入要 素之一的劳动成本给予调整。中国的淡水小龙虾尾肉产业 属于劳动密集型产业,中国的淡水小龙虾尾肉产业具有竞 争优势是因为其较低的劳动成本。作为最重要的原材料投 入成本的构成要素就是支付给收获活虾的工人的报酬。在 中国,收获活虾的成本是很低的,不仅由于中国的劳动力 成本低,同时还由于对活虾培养过程没有投入任何成本, 投入的成只是收获活虾的人工费。因为中国所有的淡水小 龙虾都是野生的,在普遍的湖泊等都能捉到。因此,美国 商务部在计算原材料投入成本时,不应该一概而论。
(四)小组观点
在本次案例中,我们可以明确的知道中国淡水小龙虾 产业是一个注入资金少,耗劳动力大的产业。
首先,对于我们劳动力充足的中国来说,这是一个很 好的竞争优势。也就是说,我们中国在这个产业上,投入 的劳动成本肯定比其他同行业的国家低,所以美国商务部 不应该将西班牙投入的成本和我们中国相提并论。
3. 利用美国的年度行政复审,尽量争取撤销反倾销税,或降 低反倾销税。
4. 把握日落复审的机会。
(六)心得体会
我国虽然已加入了WTO,从理论上说,不应再 将我国视为非市场经济国家。但是,外国对我国企 业的出口反倾销不会就此停手。在我国出口反倾销 问题上,我们还任重道远。为了尽量减轻国外反倾 销对我国外贸乃至经济发展的不利影响,我国必须 采取以下相应的对策思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