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城市用地分类》 解读——中规院
《城市用地分类》解读-
2.调整城市建设用地分类体系
教育科研用地: 体现教育设施的完备程度
A3
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中学、小学、科研事业单
教育科研用地
位等用地,包括为学校配建的独立地段的学生
生活用地
A31 高等院校用地
大学、学院、专科学校、研究生院、电视大学、党校、 干部学校及其附属用地,包括军事院校用地
A32
中等专业学校 用地
“文化艺术团体用地” 以及“广播电视用地”中各级广播电 视台用地等 其他商务设施用地(B29): 包括原标准中“贸易咨询用地” 、 “行政办公用地”中企业管理机构办公用地(如企业总部等)
2.调整城市建设用地分类体系
原公共设施用地分类 C1行政办公用地 C2商业金融业用地
C3文化娱乐用地
C4体育用地
C5医疗卫生用地 C6教育科研设计用地
C7文物古迹用地 C9其他公共设施用地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
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
党政团体、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等办 非事业单位的企业管理机构等办公用地 公设施用地
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学校等用地,不包括 附属于普通中学内的职业高中用地
A33 中小学用地
中学、小学用地
A34 特殊教育用地 聋、哑、盲人学校及工读学校等用地
A35 科研用地
科研事业单位用地
2.调整城市建设用地分类体系
体育用地: 体现社会生活水平
A4
体育用地
体育场馆和体育训练基地等用地,不包括学校等 机构专用的体育设施用地
便于用地总量的调控 便于各类统计的统一
1.增加城乡用地分类体系 建设用地小类划分
H2 H21 H22 H23 H24 H25
区域交通设施用地铁路用地 公路用地 港口用地 机场用地
(完整版)新版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新版《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1 总则1.0.1为统筹城乡发展,集约节约、科学合理地利用土地资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要求制定、实施和监督城乡规划,促进城乡的健康、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标准。
1.0.2本标准适用于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用地统计和用地管理工作。
1.0.3编制城市(镇)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2.0.1城乡用地town and country land指市(县)域范围内所有土地,包括建设用地与非建设用地。
建设用地包括城乡居民点建设用地、区域交通设施用地、区域公用设施用地、特殊用地、采矿用地等,非建设用地包括水域、农林用地以及其他非建设用地等。
城乡用地内各类用地的术语见表3.1.2。
表2.0.1城乡用地分类中英文对照表3.1.1用地分类包括城乡用地分类、城市建设用地分类两部分,应按土地使用的主要性质进行划分。
3.1.2用地分类采用大类、中类和小类3级分类体系。
大类应采用英文字母表示,中类和小类应采用英文字母和阿拉伯数字组合表示。
3.1.3使用本分类时,可根据工作性质、工作内容及工作深度的不同要求,采用本分类的全部或部分类别。
3.2 城乡用地分类3.2.1市域内城乡用地共分为2大类、8中类、17小类。
3.2.2城乡用地分类和代码应符合表3.2.2的规定。
表3.2.2城乡用地分类和代码4.2 规划城市建设用地结构4.2.1居住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工业用地、交通设施用地和绿地五大类主要用地规划占城市建设用地的比例宜符合表4.4.1的规定。
表4.4.1规划建设用地结构11。
城市用地分类与标准(最新)
城市用地分类与标准(最新)一、定义城市用地是指城市建成区内的土地,包括居住用地、商业用地、工业用地、公共设施用地、交通设施用地、绿地与广场用地等。
城市用地分类与标准是根据城市用地的主要用途和功能,对城市用地进行分类和制定技术要求的标准。
二、分类体系1. 居住用地:包括住宅用地、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用地等。
2. 商业用地:包括商业用地、餐饮用地、娱乐用地等。
3. 工业用地:包括工业用地、仓储用地、物流用地等。
4. 公共设施用地:包括教育用地、医疗卫生用地、文化体育用地等。
5. 交通设施用地:包括道路用地、交通枢纽用地、停车场用地等。
6. 绿地与广场用地:包括公园绿地、防护绿地、广场用地等。
三、技术要求最新的城市用地分类与标准对各类用地提出了具体的技术要求,包括用地规模、建筑密度、容积率、建筑高度、绿地率等。
这些技术要求旨在确保城市用地的合理利用和可持续发展。
最新的城市用地分类与标准为城市规划和管理提供了科学的依据和指导。
在实际应用中,需要根据城市的具体情况和需求,灵活运用这些标准和要求,以实现城市的高质量发展。
同时,随着城市的发展和变化,城市用地分类与标准也需要不断更新和完善,以适应新的形势和需求。
城市用地分类与标准(最新)一、定义城市用地是指城市建成区内的土地,包括居住用地、商业用地、工业用地、公共设施用地、交通设施用地、绿地与广场用地等。
城市用地分类与标准是根据城市用地的主要用途和功能,对城市用地进行分类和制定技术要求的标准。
二、分类体系1. 居住用地:包括住宅用地、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用地等。
2. 商业用地:包括商业用地、餐饮用地、娱乐用地等。
3. 工业用地:包括工业用地、仓储用地、物流用地等。
4. 公共设施用地:包括教育用地、医疗卫生用地、文化体育用地等。
5. 交通设施用地:包括道路用地、交通枢纽用地、停车场用地等。
6. 绿地与广场用地:包括公园绿地、防护绿地、广场用地等。
三、技术要求最新的城市用地分类与标准对各类用地提出了具体的技术要求,包括用地规模、建筑密度、容积率、建筑高度、绿地率等。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解读
3.3 城市建设用地分类
U 公用设施用地
“环境设施用地”中类中调整原国标名称“雨水、污水处 理用地”为“排水设施用地”,调整原国标名称“粪便垃 圾处理用地”为“环卫设施用地”。
新增“安全设施用地”中类,以突显对于公共安全的重视
,其小类包括原“其他公用设施用地”中的“消防设施用 地”与“防洪设施用地”。 原国标中类“施工与维修设施用地”内涵调整至“其他公 用设施用地”(U9)中。
3.3 城市建设用地分类
G 绿地与广场用地
G在原标准分类“绿地”大类的基础上增加“广场用地” G3 ,剥离原“生产绿地”,分为“公园绿地”(G1)、“防护 绿地”(G2)与“广场用地”(G3)3个中类。
3.3 城市建设用地分类
G 绿地与广场用地
公园绿地(G1)的名称、内容与《城市绿地分类标准》CJJ/T 85-2002统 一,包括综合公园、社区公园、专类公园、带状公园、街旁绿地。位于城 市建设用地范围内以文物古迹、风景名胜点(区)为主形成的具有城市公 园功能的绿地属于“公园绿地”(G1),位于城市建设用地范围以外的其 它风景名胜区则在“城乡用地分类”中分别归入“非建设用地”(E)的 “水域”(E1)、“农林用地”(E2)以及“其它非建设用地”(E9)中
4.1 一般规定
4.1.5 城市(镇)总体规划应统一按附录A附表的格式进行用地汇总。
表A.0.1 城乡用地汇总表
用地代 码 建设用地 城乡居民点建设用地 区域交通设施用地 用地名称 用地面积 (hm2) 现状 规划 占城乡用地比例 (%) 现状 规划
H
其 中
区域公用设施用地
特殊用地 采矿用地 其他建设用地
4 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一般规定 规划人均城市建设用地标准 规划人均单项城市建设用地标准 规划城市建设用地结构
新版用地国标-焦点问题解答 (中规院徐颖)
主,在规划时,则可以中类为主,大类及小类为辅 9 又如根据编制工作深度要求,某城市在编制城市总体
规划时,用地分类可采用大类和中类为主,在编制控
制性详细规划时,用地分类则采用小类为主 9 如有需要可新增小类,尤其是未设小类的中类可根据
问题例举:
工业企业的办公楼用地(不在工 厂内,位于独立地段)划入哪类 用地?
市政规划中,再生水厂与污水处 理厂合建,但新标准中,再生水 厂用地属供水用地U11,污水厂 用地属排水用地U21,请问如何 协调及表达?
地下或空域作多种用途
9 地下燃气管道、高压走廊、机场 净空等按其地面实际用途归类, 但要明确相应的管控要求
总体规划区别对待,不搞一刀切
已编总规(批复实施)不向前追 溯,维持原标准
2012年后新编、修改的总规严格按 照新标准执行
在编总规(纲要、成果阶段)有选 择地执行新标准,不做硬性规定
9 建议重新修改完善 9 但如调整所有数据、图纸较为困难
且对编制审批进度存在重大影响的 可不修改
问题例举:规划已 评审通过,修改正 在进行中,该如何 执行?即将交稿的 规划要不要按新标 准修改?
需要细分小类,但不得增设任何新的大类或中类
(3)如何理解用地分类按“土地使用的主要性质”进行划分?如何 体现用地的兼容性?如何区分“政策属性”、“用地权属”等管控要求?
城市中高架的轨道交通(如北京五号线)设施下方地面的用地主导功能如果为绿地,那么 在用地统计时这部分在空间上有重叠不同功能的用地,是否要重复计算两次?
《风景名胜区规划规范》 《城市绿地分类标准》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规范》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 《城市公共设施规划规范》 《城市水系规划规范》 《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规范》……
公用设施用地
地下或空域作多种用途的用地按其地面实际用途归类,但要明确相应的管控要求。
E1 水域
E
非
E2 农林用地 建 设
用 E9 其他非建 地 设用地
2.3 城市建设用地分类
居住用地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 工业用地 物流仓储用地 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 公用设施用地 绿地与广场用地
“农林用地” ( E2)是控制开发的重点区域,重在保护耕地、林 地、牧草地等农林业资源和生态环境。
其他非建 设用地
空闲地、盐碱地、 沼泽地、沙地、裸 地、不用于畜牧业 的草地等用地
涵盖土地一级地类“其他土地”用 地中的空闲地、盐碱地、沼泽地、 沙地、裸地以及一级地类“草地” 用地中的其他草地,对应《中华人 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未利用 地”除去自然水域的地类。
“公路用地”(H22)与《土地 利用现状分类》GB /T210102007相衔接,采用国道、省道、 县道、乡道作为划分标准。
不包括机场净空控制范围用地和 地下管道运输规定的地面控制范 围用地,应按其地面实际用途归 类。
纳入“城市建设用地”的“交通枢纽用地(S3)”
区域公用设施用地(H3)
为区域服务的公用设施用 地,包括区域性能源设施、 水工设施、通信设施、广 播电视设施、殡葬设施、 环卫设施、排水设施等
(总体规划&详细规划) 镇规划
(总体规划&详细规划)
乡规划
浅析新旧版《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的区别
浅析新旧版《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的区别摘要:为了更深入、更全面的了解城市用地分类的知识,本文主要从新版《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的修订背景、指导思想和体系框架来阐述,并详细比较了新旧版在内容上的改动之处,最后总结了新标准的特点和分析感悟。
关键词:城市用地、规划建设用地、分类标准、区别绪论旧版《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即(GBJ137-90),颁发于1990年,到新版出台之前,已经适用了超过20年的时间。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城市化进程的加快,规划编制环境和办理环境已经随之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原标准在实施(实际的行为)的整个过程中也出现了诸多的不适应。
所以,根据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求做到对《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进行修改就成为了顺理成章事情,新版国标也于2010年12月24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市与乡镇建设部颁布,并将于2012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本文主要针对本次的修改背景、指导思想、框架体系和内容进行了分析。
一、新版《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修改背景新版《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是贯彻国务院有关节约土地的有关文件的实际要求,国务院第199次会议形成了《有关贯彻落实国务院有关促进节约用地的通知》,该通知要求从严控制城市用地规模,“加快城市规划相关技术标准的制订和修改”,以促进城市用地的合理化和科学化,保障城市与乡镇统筹发展;2007年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与乡镇规划法》之后,对咱们的用地相关技术标准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并且在其第62条中明确规定“依据法律惩处违反国家有关标准编制城市与乡镇规划。
” 上述两个方面共同构成了我国的《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修改的体制背景,并且是新标准修改的推动力和坚实保障。
二、新版《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指导思想在新的《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制订整个过程中,其指导性的修改思路主要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2.1、落实国家相关政策,城市与乡镇用地全覆盖根据我国城市与乡镇一体化发展的必要,新的标准主要表现城市与乡镇一体化的思路,统筹城市与乡镇发展,并且要突出保障中低收入人口住房的必要,必要增加“保障性住宅用地”的具体分类。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的规定
城市用地分類與規劃建設用地標準的規定根據土地用途分類根據《城市用地分類與規劃建設用地標準的規定》,城市用地可以分為九類:1、居住用地;2、公用設施用地(含商業用地);3、工業用地;4、倉儲用地;5、對外交通用地;6、道路廣場用地;7、市政公用設施用地;8、綠化用地;9、特殊用地;根據房屋用途分類1、居住用途的房屋。
2、工業用途的房屋。
3、商業用途的房屋。
4、文體娛樂設施。
5、政府和公用設施。
6、多功能建築(綜合樓宇,又叫城市綜合體)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的规定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原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施行日期:1991年3月1日第一章总则第1.0.1条为统一全国城市用地分类,科学地编制、审批、实施城市规划,合理经济地使用土地,保证城市正常发展,特制订本标准。
第1.0.2条本标准适用于城市中设市城市的总体规划工作和城市用地统计工作。
第1.0.3条编制城市规划除执行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与规范的要求。
第二章城市用地分类第2.0.1条城市用地分类采用大类、中类和小类三个层次的分类体系,共分10大类,46类,73小类。
第2.0.2条城市用地应按土地使用的主要性质进行分和归类。
第2.0.3条使用本分类时,可根据工作性质、工作内容及工作深度的不同要求,采用本分类的全部或部分类别,但不得增设任何新的区别。
第2.0.4条城市用地分类应采用字母数字混合型代号,大类应采用英文字母表示,中类和小类应各采用一位阿拉拍数字表示。
城市用地分类代号可用于城市规划的图纸和文件。
第2.0.5条城市用地人类和代号必须符合表2.0.5的规定。
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表2.0.5第三章城市用地计算原则第3.0.1条在计算城市现状和规划的用地时,应统一以城市总体规划用地的范围为界进行汇总统计。
第3.0.2条分片布局的城市应先按本标准第3.0.1条的规定分片计算用地,再进行汇总。
第3.0.3条城市用地应按平面投影面积计算,每块用地只计算一次,不得重复计算。
新国标《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王聪解读版[最终定稿]
新国标《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王聪解读版[最终定稿]第一篇:新国标《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王聪解读版1总则1.1适用范围:1.1.1本标准适用于城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和其它具备条件的镇的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用地统计和用地管理工作。
1.1.2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和其它具备条件的镇与城市一并作为本标准适用对象,加强空间拓展和投资建设的引导与控制。
解读:(1)由于“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管理体制不同于一般镇,城镇建设目标与标准也与一般镇有所区别,其规划与建设应按照城市标准执行;(2)“其它具备条件的镇”指人口规模、经济发展水平已达到设市标准,但管理体制仍保留镇的行政建制的镇。
相关资料:我国小城镇发展迅猛,发展水平较高的镇已成为承载城乡产业、居住功能的重要组成部分,经济社会结构与城市相似。
2009年底我国有建制镇19322个,镇建成区人口1.38亿,占全国城镇人口的22.2%。
以农业服务、商贸旅游、工矿开发等多种产业为依托形成一批具有一定规模的新型小城镇。
第二篇:对比新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的区别对比新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的区别新的用地分类包括城乡用地分类、城市建设用地分类两部分。
新标准的主要特点:1、空间覆盖完整,城乡用地分类与土地利用分类衔接清楚;2、系统层次清晰,与城乡规划体系对接明确3、适用面广,即可用于现状调查统计,也可用于规划编制,还可用于规划和审查管理;4、与原城市用地分类体系基本衔接良好。
此次对分类的调整适应了现代社会的经济发展和国家经济体制的改变,对以前一些分类模糊,或者两者关系不大却划分在一个中类、大类的用地进行了调整。
从城市规划管理的角度来说,这样的调整方便了规划和审查管理,减少了一些很难界定界线的用地区分问题,而且细化后的用地分类缩小了同名用地下用地的种类,更加准确。
下面从具体调整上来介绍其对城市规划管理的影响。
居住用地1、考虑目前居住区配套规划的中小学往往由于建设主体不清而面临土地空置等问题,从政府发挥公共服务职能、便于实际管理等要求出发,将中小学用地划入“教育科研用地”。
新版国标《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技术讲解——王凯
具体完善城乡建设相关控制要求
城市建设总用地控制 用地的结构调整(单项用地人均值、比例关系)
(3)适应政府职能转变,凸显公益 性、政府监管的用地管理
2、编制过程简介
2.1 工作过程及相关研究工作
主要工作过程
2008年4月1日编制组召开第一次会议,明确了城乡一体、继承发展、满足总 规和控规等开题要求。 2008年4月下旬,通过网络、发函调查问卷等方式广泛征求各界的意见。 2008年10月31日和12月29日,两次向住建部规划司主要领导汇报,完善确定 标准适用范围、用地分类和城市建设用地标准方案。 2009年9月22日,国标送审稿通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乡规划司组织召开的专 家审查会,12月送住建部报批。 2010年4月20日,编制组与国土资源部相关专家召开会议进行深入的讨论交流 与沟通协商,与土地利用规划的相关分类进一步完善衔接。 2010年12月24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第880号公告,批准《城市用地分类 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137-2011,自2012年1月1日 起实施。
3、修订原则与工作思路
3.1 修订原则
政策性:支撑新颁布的城乡规划法的实施,体现城乡统筹、集约节 约的原则;适应政府职能转变的要求,体现规划的公共政策属性 科学性:符合城市发展的一般规律,具有较长的适用期,满足城乡 规划调查、规划编制、规划管理的要求 适用性:协调好现有的其他部门和规划有关规范;适用于城市、县 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和其它具备条件的镇的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 划的编制、用地统计和用地管理工作 灵活性:给地方制定相应的标准留有一定的余地
对比新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的区别-详解版
参照标准
污水综合排放标 准(GB89781996) 低于一级标准 低于二级标准 高于二级标准
一类工业企业 二类工业企业 三类工业企业
W物流仓储用地 :
在原标准“仓储用地”的基础上 增加物资中转、配送等用地内容。 “物流仓储用地”(W)按其对 居住和公共环境的干扰污染程度 分为
“一类物流仓储用地”(W1) (对居住和公共环境基本无干 扰、污染和安全隐患) “二类物流仓储用地”(W2) (对居住和公共环境有一定干 扰、污染和安全隐患) “三类物流仓储用地”(W3) (存放易燃、易爆和剧毒等危 险品的专用仓库用地)。
表2.0.1 城乡用地分类中英文对照表
代码 codes 用地类别中文名称 Chinese 英文同(近)义词 English
H
E
建设用地
非建设用地
development land
non-development land
城乡用地共分为2大类、9中类、14小类。 用地分类采用大类、中类和小类3级分类体系。大类应采用英文字母表示, 中类和小类应采用英文字母和阿拉伯数字组合表示。
通过各项因素对人均城市建设用地指标的影响分析, 发现人口规模、气候分区两个因素对于人均城市建设 用地的影响最为显著。人口规模越高的城市,人均城 市建设用地越低;同时,由于日照的原因,中国南部 的城市比北方的城市用地更加集约。 允许调整幅度 规划人口规模 ≤20.0万人 >0.0 +0.1 ~ +20.0 规划人口规模 20.1 ~ 50.0万人 >0.0 +0.1 ~ +20.0 规划人口规模 >50.0万人 >0.0 +0.1 ~ +20.0
新版城市用地分类标准
新版城市用地分类标准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城市用地规划和管理成为了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为了更好地适应城市发展的需要,我国自然资源部最近发布了新版的城市用地分类标准,以期能够更好地指导城市用地的规划和管理工作。
新版城市用地分类标准主要对城市用地进行了细化和调整,以更好地适应城市发展的需要。
首先,新版标准对城市用地进行了更加详细的分类,包括了居住用地、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工业用地、交通运输用地、公用设施用地、绿地和广场用地等多个方面。
这些细化的分类能够更好地满足城市不同功能区域的需要,有利于城市规划的科学性和灵活性。
其次,新版标准对城市用地的质量要求进行了进一步的明确和强化。
在居住用地方面,新标准要求提高居住环境的质量,加大居住用地的绿化率和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比例,以提升城市居住环境的舒适度和便利性。
在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方面,新标准要求提高商业用地的规划布局和交通便利性,以更好地满足市民的日常生活和消费需求。
在工业用地方面,新标准要求强化工业用地的环保和安全要求,促进工业用地的可持续发展和健康发展。
此外,新版标准还对城市用地的可持续利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在绿地和广场用地方面,新标准要求提高绿地和广场的保护力度,加大城市绿化和景观建设力度,以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和提升城市形象。
在公用设施用地方面,新标准要求加强公用设施用地的规划和建设,提高公共服务设施的便利性和覆盖面,以满足城市居民的基本生活和社会服务需求。
总的来说,新版城市用地分类标准的发布,标志着我国城市用地规划和管理工作迈出了新的一步。
新标准的出台将有利于提高城市用地的规划科学性和灵活性,促进城市用地的合理利用和可持续发展,有助于改善城市居民的生活环境和提升城市形象。
相信在新标准的指导下,我国城市用地规划和管理工作将迎来新的发展机遇,为城市的可持续发展和建设做出更大的贡献。
(城市规划)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城市规划)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第2.0.3条使用本分类时,可根据工作性质、工作内容及工作深度的不同要求,采用本分类的全部或部分类别,但不得增设任何新的类别。
第2.0.4条城市用地分类应采用字母数字混合型代号,大类应采用英文字母表示,中类和小类应各采用一位阿拉伯数字表示。
城市用地分类代号可用于城市规划的图纸和文件。
第2.0.5条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必须符合表2.0.5的规定: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表2.0.5第三章城市用地计算原则第3.0.1条在计算城市现状和规划的用地时,应统一以城市总体规划用地的范围为界进行汇总统计。
第3.0.2条分片布局的城市应先按本标准第3.0.1条的规定分片计算用地,再进行汇总。
第3.0.3条城市用地应按平面投影面积计算。
每块用地只计算一次,不得重复计算。
第3.0.4条城市总体规划用地应采用一万分之一或五千分之一比例尺的图纸进行分类计算,分区规划用地应采用五千分之一或二千分之一比例尺的图纸进行分类计算。
现状和规划的用地计算应采用同一比例尺的图纸。
第3.0.5条城市用地的计量单位应为万平方米(公顷)。
数字统计精确度应根据图纸比例尺确定:一万分之一图纸应取正整数,五千分之一图纸应取小数点后一位数,二千分之一图纸应取小数点后两位数。
第3.0.6条城市总体规划用地的数据计算应统一按附录三表的格式进行汇总。
第四章规划建设用地标准第4.0.1条编制和修订城市总体规划应以本标准作为城市建设用地(以下简称建设用地)的远期规划控制标准。
城市建设用地应包括分类中的居住用地、公共设施用地、工业用地、仓储用地、对外交通用地、道路广场用地、市政公用设施用地、绿地和特殊用地九大类用地,不应包括水域和其它用地。
第4.0.2条在计算建设用地标准时。
人口计算范围必须与用地计算范围相一致,人口数宜以非农业人口数为准。
第4.0.3条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应包括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指标、规划人均单项建设用地指标和规划建设用地结构三部分。
新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新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Revised by Petrel at 20211总?则为统筹城乡发展,集约节约、科学合理地利用土地资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要求制定、实施和监督城乡规划,促进城乡的健康、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用地统计和用地管理工作。
编制城市(镇)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术?语城乡用地?town and country land指市(县)域范围内所有土地,包括建设用地与非建设用地。
建设用地包括城乡居民点建设用地、区域交通设施用地、区域公用设施用地、特殊用地、采矿用地等,非建设用地包括水域、农林用地以及其他非建设用地等。
城乡用地内各类用地的术语见表。
表城乡用地分类中英文对照表城市建设用地?urban development land指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内的居住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工业用地、物流仓储用地、交通设施用地、公用设施用地、绿地。
城市建设用地内各类用地的术语见表。
城市建设用地规模指上述用地之和,单位为hm2。
表城市建设用地分类中英文对照表人口规模?population人口规模分为现状人口规模与规划人口规模,人口规模应按常住人口进行统计。
常住人口指户籍人口数量与半年以上的暂住人口数量之和,计量单位应为万人,应精确至小数点后两位。
人均城市建设用地?urban development land per capita指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内的城市建设用地面积除以中心城区(镇区)内的常住人口数量,单位为m2/人。
人均单项城市建设用地?single-category urban development land per capita指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内的居住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交通设施用地以及绿地等单项城市建设用地面积除以中心城区(镇区)内的常住人口数量,单位为m2/人。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解读课件(一)
3.3 城市建设用地分类
R居住用地调整说明
将原来的四级标准调整为三级标准:
• “一类居住用地”(R1)是设施齐全、 布局完整、环境良好,以低层住宅为主 的用地,包括别墅区、独立式花园住宅、 四合院等。 • “二类居住用地”(R2)是设施较齐全、 布局较完整、环境良好,以多、中、高 层住宅为主的用地。 • “三类居住用地”(R3)是设施较欠缺、 环境较差,以需要加以改造的简陋住住 宅为主的用地,包括的危改房、棚户区、 临时住宅等。
3.2 城乡用地分类
城乡用地 town and country land
指市(县、镇)域范围内所有土地,包括建设用地与非建设用地。 建设用地包括城乡居民点建设用地、区域交通设施用地、区域公用设施 用地、特殊用地、采矿用地以及其他建设用地等,非建设用地包括水域、 农林用地以及其他非建设用地等。
代码 codes H E
1 总则(标准适用问题)
旧版:第1.0.2条 本标准适用于城市中设市城 市的总体规划工作和城市用地统计工作。 新版:第1.0.2条 本标准适用于城市和县人民 政府所在地镇及其他有条件的镇的总体规划和控 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用地统计和用地管理工作
适用对象与范围
城市中 设市城市的
城市、县人民政府 所在地镇 和其它具备条件 的镇的
3.2 城乡用地分类
非建设用地小类划分
农林用地(E2)包括《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 /T210102007)》一级地类“耕地”、“园地”、“林地”与二 级地类“天然牧草地”、“人工牧草地”、“设施农用 地”、“田坎”、“农村道路”,对应《中华人民共和 国土地管理法》中“农用地”除去“坑塘水面“和”沟 渠”的地类。其中,“农村道路”指公路以外的南方宽 度不小于1m、北方宽度不小于2m的村间、田间道路(含 机耕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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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3其他非建设用地
E32其他未利用地
2.调整城市建设用地分类体系
H11城市建设用地共分为8大类、35中类、44小类。
类别代码
大类
R A B
中类
3 9 5 3 3 5 4 3
小类
7 13 11 居住用地
类别名称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 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 工业用地 物流仓储用地
M
W S U
2 11
2.调整城市建设用地分类体系
A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
定义:行政、文化、教育、体育、卫生等机构和设施的用地,不包括 居住用地中的服务设施用地。 分类:9个中类,11个小类 由原分类中的C类拆分成A类和B类而来 此地类以公益性用地为主,体现社会服务和保障水平
2.调整城市建设用地分类体系
C3文化娱乐用地
图书展览用地、文化宫、青少年宫、 老年活动中心等用地 体育场馆、游泳场馆、各类球场、体 育训练用地 医院用地、卫生防疫用地 高等学校用地、中等专业学校用地、 特殊学校用地、科研事业单位 用地、电视大学、党校、干部 学校 文物古迹用地 社会福利院、宗教活动场所
C4体育用地
C5医疗卫生用地 C6教育科研设计用地
1.增加城乡用地分类体系 非建设用地小类划分
E1 E11 E12 E13
水域 自然水域 水库 坑塘沟渠
“水域”(E1)中类与《土地利用现状分类》 (GB /T21010-2007)中的一级类“水域及 水利设施用地”内容基本对应,但不包括 其二级类“水工建筑用地”,本标准将之 纳入“区域公用设施用地”(H3)的范畴。 “农林用地”(E2)是控制开发的重点区域, 重在保护耕地、林地、牧草地等农林业资 源和生态环境。
2.调整城市建设用地分类体系
B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
商业设施用地(B1)
零售商业用地(B11) 批发市场用地(B12) 餐饮用地(B13) 旅馆用地(B14):包括原标准的“旅馆业用地”和“休疗养用 地”。
1.增加城乡用地分类体系 非建设用地小类划分
E3 E31 E32
其他非建设用地 空闲地 其他未利用地
涵盖《土地利用现状分类》一级地类“其他土 地”用地中的空闲地、盐碱地、沼泽地、沙地、 裸地以及一级地类“草地”用地中的其他草地; 对应《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未利 用地”除去自然水域的地类; 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等内的非 建设用地按照土地实际使用性质归入“非建设 用地”(E)的相应地类。
A59 其他医疗卫生用地 急救中心、血库等用地
2.调整城市建设用地分类体系
B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 :营利为目的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
商业设施用地(B1) 商务设施用地(B2) 娱乐康体用地 (B3) 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 (B4) 其他服务设施用地(B9)
在“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B)中 新增此中类是考虑到当前很多公用 设施已经趋于市场化运作,譬如国 土部门已将加油加气站作为经营性 土地出让,又如独立地段的电信、 邮政、供水、燃气、供热、供电等 经营性营业网点用地都应从公用设 施中进一步剥离。
文化活动设施用地
2.调整城市建设用地分类体系
教育科研用地:体现教育设施的完备程度
A3 教育科研用地
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中学、小学、科研事业单 位等用地,包括为学校配建的独立地段的学生 生活用地 大学、学院、专科学校、研究生院、电视大学、党校、 干部学校及其附属用地,包括军事院校用地 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学校等用地,不包括 附属于普通中学内的职业高中用地 中学、小学用地 聋、哑、盲人学校及工读学校等用地 科研事业单位用地
2.调整城市建设用地分类体系
文化设施用地:体现基本社会服务水平
A2 文化设施用地 图书、展览等公共文化活动设施用地
A21 A22
图书展览设施用地
公共图书馆、博物馆、档案馆、科技馆、纪念馆、 美术馆和展览馆、会展中心等设施用地 综合文化活动中心、文化馆、青少年宫、儿童活 动中心、老年活动中心等设施用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 管理法》三大类
农用地
城乡用地分类类别
大类 E非建设用地 中类 E1水域 E2农林用地 小类 E13坑塘沟渠
建设用地
H建设用地
H1城乡居民点建设用 地
H11城市建设用地
H12镇建设用地 H13乡建设用地 H14村庄建设用地
表1 城乡用地 分类与《中华 人民共和国土 地管理法》 “三大类”对照 表
新《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的标准》
2011年9月24日
中规院
主要内容
一.新分类标准修订意义 二.新分类标准适用范围 三.本次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
一、新分类标准修订意义
一、新分类标准修订意义
针对现行标准与实际发展的不适应性的调整
体现2008年1月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城乡规划法》的要求
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 公用设施用地 绿地与广场用地
G
2.调整城市建设用地分类体系
R居住用地调整说明
中小学用地划入“教育科研用地”(A3)。 将原来的四级标准调整为三级标准: “一类居住用地”(R1)是设施齐全、布局 完整、环境良好,以低层住宅为主的用地, 包括别墅区、独立式花园住宅、四合院等。 “二类居住用地”(R2)是设施较齐全、布 局较完整、环境良好,以多、中、高层住宅 为主的用地。 “三类居住用地”(R3)是设施较欠缺、环 境较差,以需要加以改造的简陋住住宅为主 的用地,包括的危改房、棚户区、临时住宅 等。
突出土地利用的集约节约原则
3. 4. 5. 6.
扩展适用范围,调控市场运行,提高可操作性
体现城乡规划公共政策属性 适应城乡统筹发展要求 加强与相关国家标准的衔接
二、新分类标准适用范围
二、新分类标准适用范围
旧版:适用于城市中设市城市的 总体规划工作和城市用地统计工 作 新版:适用于城市和县人民政府 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 细规划的编制、用地统计和用地 管理工作 适用对象扩展:城市和县人民 政府所在地镇 工作性质扩展:规划编制、用 地统计、用地管理,统一用地 分类与计算口径
H2区域交通设施用地
H21铁路用地
H22公路用地 H23港口用地 H24机场用地 H25管道运输用地
H3区域公用设施用地 H4特殊用地 H5采矿用地 H41军事用地 H42安保用地
H6其他建设用地
E非建设用地 未利用地 E1水域 E3其他非建设用地 E非建设用地 E1水域 E12水库 E31空闲地 E11自然水域
一、新分类标准修订意义
1.
2.
适应政府职能转型要求
完善城市功能,提高城市综合竞争力 改善投资环境,以往统管的公共设施项目逐步移交给市场运作,投资主体多元化 新时期,国家对土地从严管理 国土部拟出新规,落实最严格土地管理制度,《划拨用地目录》也进行了调整,整体收窄 土地差别化政策有望年内出台,确保18亿亩耕地红线 城市 县城 对公益性用地与营利性用地的甄别 完善社会保障 应对快速城市化带来的城乡新问题 原有规划体系难以满足城市发展要求 加强与新城乡规划法的衔接 加强与土地利用规划及管理制度的衔接 加强与居住、绿地、绿地、市政等规划设计标准的衔接
铁路用地
公路用地 港口用地 机场用地 管道运输用地 取消了原来的对外交通用地统 计,划入区域交通设施用地
1.增加城乡用地分类体系 建设用地小类划分
H4 H41 H42
特殊用地 军事用地 安保用地
军事用地:专门用于军事目的的设施用地 不包括部队家属生活区和军民共用设施等用地 不包括原标准“特殊用地”中的外事用地,该用地归入 A8. 安保用地:监狱、拘留所、劳改场所和安全保卫设施等 用地,不包括公安局用地 。
2.调整城市建设用地分类体系
R居住用地调整说明 三个中类,7个小类 考虑到《物权法》的要求,难以确定边界的配建设施不列入用地分类。 居住用地小类的划分调整:本次修订将居住用地小类调整为“住宅用地” (R11、R21、R31)和“服务设施用地”(R12、R22、R32)2类,其中:“住 宅用地”(R11、R21、R31)既包括住宅建筑用地,也包括城市支路以下的附 属道路、停车场、小游园等用地;“服务设施用地” (R12、R22、R32)指居 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幼托、文化、体育、商业、卫生服务、养老助残设施等 用地,不包括中小学用地。 在二类居住用地中增加“保障性住宅用地”(R20)小类
A42
体育训练用地 为体育运动专设的训练基地用地
2.调整城市建设用地分类体系
医疗卫生用地:体现社会保障系统
A5
医疗卫生用地 A51 医院用地 A52 卫生防疫用地 A53 特殊医疗用地
医疗、保健、卫生、防疫、康复和急救设 施等用地 综合医院、专科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等用地 卫生防疫站、专科防治所、检验中心和动 物检疫站等用地 对环境有特殊要求的传染病、精神病6小类。
1.增加城乡用地分类体系
表A.0.1 城乡用地汇总表 用地代 码 用地名称 用地面积 (hm2) 现状 规划 占城乡用地比例 (%) 现状 规划
建设用地
城乡居民点建设用地 区域交通设施用地
H
其 区域公用设施用地 中 特殊用地
采矿用地 其他建设用地 非建设用地 水域 其 农林用地 中 其他非建设用地 城乡用地 100
C7文物古迹用地 C9其他公共设施用地
— —
2.调整城市建设用地分类体系
A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只保留公益部分)
“行政办公用地”(A1)只包含非营利性办公设施用地。 “文化设施用地”(A2)仅包括图书、展览、文化活动等公益性 设施用地。 “教育科研用地”(A3)指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中学、小 学、科研事业单位等用地,包括为学校配建的独立地段的学生生活 用地。同时,新增“中小学用地”(A33)小类。 “体育用地”(A4)指体育场馆和体育训练基地等用地,不包括 学校等单位内的体育用地 “医疗卫生用地”(A5)指医疗、保健、卫生、防疫、康复和急 救设施等用地。 “社会福利设施用地”(A6)指为社会提供福利和慈善服务的设 施及其附属设施的用地,包括福利院、养老院、孤儿院等用地。 “文物古迹用地”(A7)参考原标准和《文物保护法》中的相关 定义,指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且没有其他使用功能的建筑物、 构筑物、遗址、墓葬等用地。 “外事用地”(A8)指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及其生活设施等用 地。 “宗教设施用地”(A9)指宗教活动场所用地,沿用原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