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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西藏自治区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共西藏自治区委员会巡
视工作实施规定(试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中共西藏自治区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0.04.15
【实施日期】2010.04.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中共西藏自治区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共西藏自治区委员会巡视工作实施规定(试行)》
的通知
各地、市委,区党委各部委,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党组(党委),各人民团体党组:
《中共西藏自治区委员会巡视工作实施规定(试行)》已经区党委常委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西藏自治区委员会
2010年4月15日
中共西藏自治区委员会巡视工作实施规定(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党内监督,完善巡视制度,规范巡视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试行)》和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加强和改进省(区、市)巡视工作的若干意见》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中共西藏自治区委员会实行巡视制度,建立专门巡视机构,对下级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进行巡视监督。

第三条巡视工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坚持中央关于西藏工作的指导思想,维护党的纪律,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我区的贯彻落实,保证区党委重大决策部署的贯彻执行,为推进西藏跨越式发展和长治久安,为建设团结、民主、富裕、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新西藏提供保障。

第四条巡视工作坚持党的领导、分级负责,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发扬民主、依靠群众,突出重点、务求实效的原则。

第五条巡视工作要与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检查,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考察等相结合,加强与其他监督部门以及专项工作检查组协调配合,做到优势互补,形成监督合力。

第二章组织领导和机构设置
第六条巡视工作纳入全区党的建设总体布局,坚持和完善区党委统一领导,区纪委和区党委组织部组织指导,巡视机构具体实施,有关部门和单位共同参与的巡视工作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

第七条区党委设立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向区党委负责并报告工作。

巡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为其日常办事机构。

办公室设在区纪委。

第八条区党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区党委负责同志担任,成员由区纪委、区党委组织部主要负责同志和分管领导,以及区党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党委巡视办)负责同志组成。

区党委巡视办设主任1名,副主任若干名。

区党委组织部有关负责人兼任副主任。

第九条区党委设立若干巡视组,承担巡视任务,向巡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十条巡视组设组长、副组长、厅级巡视专员、处级巡视专员和其他工作职位。

其中,组长由正厅级干部担任,副组长由厅级干部担任。

巡视专员为领导职务。

巡视组实行组长负责制,副组长协助组长工作。

第十一条根据工作需要,巡视办主任、巡视组组长参加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召开
的有关会议。

第十二条巡视工作经费由区财政厅列入当年预算。

第三章工作职责与任务
第十三条区党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的职责是:
(一)贯彻中央、区党委有关巡视工作的决议、决定;
(二)研究决定巡视工作年度和阶段计划、方案;
(三)听取巡视工作汇报;
(四)研究巡视成果的运用,提出相关意见、建议;
(五)向区党委报告巡视工作情况;(六)对巡视组进行管理和监督;
(七)研究处理巡视工作中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四条区党委巡视组负责对下列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进行巡视:(一)地(市)、县(市、区)党委和政府(行署)党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
(二)地(市)、县(市、区)人大工作委员会(人大常委会)、政协委员会党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
(三)区直机关、事业单位、高等院校和自治区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
(四)区党委要求巡视的其他单位的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

第十五条区党委巡视组对本规定第十四条所列的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下列情况
进行监督:
(一)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中央、区党委决议、决定的情况,特别是贯彻落实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及科学发展观的情况;
(二)遵守党的政治纪律,特别是反对分裂,维护祖国统一,加强民族团结的情况;
(三)执行民主集中制的情况,尤其是了解在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及实施、大额度资金使用的情况;
(四)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廉政勤政的情况;
(五)开展作风建设和领导干部正确履行职责的情况;
(六)选拔任用干部的情况;
(七)区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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