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动态监管系统_平台技术要求(JTT7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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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动态监管系统 平台技术要求(JTT796)

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动态监管系统 平台技术要求(JTT796)

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动态监管系统平台技术要求(JT/T796)目次前言1 范围2 规范性引用文件3 术语和定义4 系统架构概述5 政府监管平台6 企业监控平台7 性能与技术要求前言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全国道路运输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福建省交通运输厅、交通运输部公路科学研究院、中国交通通信信息中心。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丘舍金、李旭光、冯泉、罗冠伟、董轩、刘建、洪茂枝、周炜、沈兵、张锦、李文亮、尚绛、梁金焰、刘佳欣、李明瑛、朴松爱、孙亚夫、张伟。

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动态监管系统平台技术要求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动态监管系统中政府监管平台和企业监控平台的功能要求、性能与技术要求等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动态监管系统政府监管平台及企业自建或运营商搭建的卫星定位监控平台。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17859 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等级划分准则GB 20263 导航电子地图安全处理技术基本要求JT/T XXXX-XXXX 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动态监管系统平台数据交换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道路运输车辆 operating vehicles以营运为目的,并有营运许可证的车辆。

3.2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动态监管系统 GNSS monitoring and management system for operating vehicles以提供道路运输车辆实时位置和状态信息为特征,具有运输车辆驾乘人员及运输车辆管理者等用户远程信息服务,反映运输车辆动态数据,满足营运监管部门及安全监管部门对系统信息运用要求,能对服务范围内的车辆进行管理和控制的综合性信息处理系统。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管政策简介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管政策简介
精品资料
推动(tuī dòng)政策
2012年9月,交通运输部发布《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道
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交运发[2012] 490号),要求:
“运输企业要建立和完善卫星定位装置安装使用制度,落实监控台账,
确保车辆实时在线,及时发现和纠正超速行驶、疲劳驾驶、不按规定
路线行驶等违法违规行为。企业调度(diàodù)人员要利用动态监控
工业和信息化部:对未在车辆出厂前安装符合标准终端的车辆不予上
车辆产品公告;
精品资料
推动(tuī dòng)政策
道路运输企业职责:要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切实加强对所属
车辆的动态监控。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所属车辆的动态监控工作全
面负责。要按规定为其所属车辆安装符合标准的卫星定位装置,接入符
合《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技术要求》(JT/T796-2011)标
准的监控平台(或监控端);制定和完善卫星定位装置安装使用规定,
建立动态监控工作台账,根据车辆行经道路的实际情况,设置相应的车
辆行驶速度限速标准;配备专职人员负责监控车辆行驶动态,分析处理
动态信息;充分运用卫星定位监控手段加强对所属车辆和驾驶员的日常
监督,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纠正和处理超速、疲劳驾驶等违法驾驶行为,
告;公安部门不予审验;交通运输部门不予核发道路
运输证。
精品资料
推动(tuī dòng)政策
明确职责:
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建立营运(yínɡ yùn)车辆动态信息公共服务平台,
实现与全国重点营运(yínɡ yùn)车辆联网联控系统的联网,利用动态监
控手段加强对运输市场秩序管理,并向公安、安全监管等有关部门开放

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和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标准符合性审查办法(试行)

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和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标准符合性审查办法(试行)

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和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标准符合性审查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为确保《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技术要求》(JT/T796-2011,以下简称《平台要求》)和《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技术要求》(JT/T794-2011,以下简称《终端要求》)实施到位,保障全国重点营运车辆联网联控系统统一、规范运行,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以下简称系统平台)是指符合《平台要求》定义的政府监管平台和企业监控平台;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以下简称车载终端)是指符合《终端要求》定义的卫星定位装置。

系统平台和车载终端应当分别满足《平台要求》和《终端要求》,同时分别满足《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数据交换》和《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终端通讯协议及数据格式》的要求。

系统平台和车载终端,应按照本办法通过标准符合性审查。

不符合标准的,不得用于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管工作。

第三条系统平台和车载终端标准符合性审查工作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和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中国交通通信信息中心(以下简称通信信息中心)作为系统平台和车载终端标准符合性审查制度的技术支持单位,负责组织开展系统平台和车载终端的标准符合性审查工作。

第二章 检测管理第五条申请从事系统平台和车载终端检测业务的检测机构应向通信信息中心提交申请材料,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基本条件和能力,并经依法认定,取得相关实验室资质认定(计量认证)证书;并且认定的技术能力范围涵盖本办法规定的相关技术标准;(二)具有满足实验室质量管理要求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 ,从事系统平台和车载终端检测的人员应接受过产品检测所必需的教育和培训,并掌握相关的标准、技术规范的要求,具备必要的产品检测能力;(三)具有承担系统平台和车载终端检测活动所需的计量设备、设施,且所有设备、设施通过计量检定或者校准,并在有效期内;(四)具有健全的系统平台和车载终端检测相应的质量管理体系和相应的测试规程等质量文件和技术文件。

关于JTT796-808-809标准平台检测指南

关于JTT796-808-809标准平台检测指南

关于“JT/T796,808,809”标准平台检测指南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系列标准检测指南时间:2011/9/21 10:51:33 | 来源:联网联控办公室为落实《关于加强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管工作的通知》(交运发〔2011〕80号)文件的相关要求,推动《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系列标准的贯彻实施,中国交通通信信息中心组织实施了《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数据交换》(JT/T 809-2011)和《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技术要求》(JT/T 796-2011)标准的平台符合性检测工作。

为确保受检平台【含监管平台与监控平台】的检测质量,将平台符合性检测工作分为四个阶段。

四个阶段检测合格后,出具平台检测检测结论,具体检测步骤如下:一、功能完备性检测:【第一阶段】该阶段检测工作主要检测受检平台是否具备《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技术要求》(JT/T 796-2011)标准中对平台功能性的要求,主要实现平台功能完备性检测。

本部分的检测需要检测人员与平台送检人员对送检平台的功能的逐一确认,并将检测结果填写《××××××××》。

二、模拟工具检测:【第二阶段】该阶段检测工作主要通过由通信信息中心提供的模拟检测软件来完成检测的,为了确保第三阶段能顺利进行,本阶段采用两个小阶段完成;1、单项协议检测,2、模拟运行检测。

1、单项协议检测:本阶段主要利用模拟检测软件完成《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数据交换》(JT/T 809-2011)标准中对通信协议部分的检测,主要实现受检平台的通信协议正确性检测。

检测完成后,检测软件将生成“《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数据交换》单项协议检测报告” 。

检测流程示意图如下。

具体报告样式见附件。

从图中可以看出,受检平台不管是监管类的政府平台还是监控类的企业平台,都将由检测软件来完成检测工作;检测软件根据检测的情况在数据库中生成检测结果与报告;2、模拟运行检测:本阶段主要利用模拟检测软件完成《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数据交换》(JT/T 809-2011)标准中协议流程检测,实现对平台间通信交互性检测。

2024年车辆卫星定位监控系统管理制度(二篇)

2024年车辆卫星定位监控系统管理制度(二篇)

2024年车辆卫星定位监控系统管理制度车辆卫星定位监控系统是现代运输行业的重要安全监控手段,能够对运输车辆的安全运行实施动态监控。

依据《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技术要求》(JT/T794-____)、《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技术要求》(JT/T796-____)等相关法规和标准,公司特制定以下管理制度。

一、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所有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的管理,以及监控平台管理人员、值班监控人员、调度员、驾驶员、押运员和卫星定位装置设备的管理工作。

二、实施主体及其职责分工本管理制度的执行主体为公司安全技术与环境保护科,具体负责监控平台及卫星定位装置的管理工作。

其主要职责包括:监控管理人员:实时监控公司运行车辆,对违章行为进行警示和记录,对严重或多次违章车辆的情况向相关部门报告,并做好日常监控记录。

驾驶员、押运员:按照操作规程正确使用GPS设备,确保设备正常运行,不得擅自拆装、断线、断电、屏蔽和修改程序。

发现设备故障时,应及时通知安全技术与环境保护科联系维修商。

三、安装规范和管理要求公司所属危化品车辆必须安装卫星定位车载终端系统,实施全程实时监控。

公司建立动态监控平台,确保系统软件符合交通行业标准,实现与运管部门监管平台的互联互通和数据共享。

配备专职监控人员,建立健全监控台账,实施24小时监控值班,及时发现和处理违章行为。

做好日常监控记录,发布提醒和警示信息,告知驾驶员及时纠正安全隐患。

按月检查、不定期抽查车辆超速、疲劳驾驶情况,并根据制度进行整改和处罚。

做好车载终端设备的管理、报修和检修维护记录,确保设备正常使用。

四、监控内容和程序建立GPS监控平台,加强对公司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的管理和运行状态监控。

监控内容主要包括超速行驶、超员、疲劳驾驶以及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是否进入禁行路段等。

在特殊天气和道路条件下,提醒驾驶员降低行驶速度,确保行车安全。

建立并落实GPS记录使用管理工作,确保平台正常运行和车载系统正确使用。

2024年车辆卫星定位监控系统管理制度(三篇)

2024年车辆卫星定位监控系统管理制度(三篇)

2024年车辆卫星定位监控系统管理制度车辆卫星定位监控系统是现代运输行业的重要安全监控手段,能够对运输车辆的安全运行实施动态监控。

依据《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技术要求》(JT/T794-____)、《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技术要求》(JT/T796-____)等相关法规和标准,公司特制定以下管理制度。

一、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所有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的管理,以及监控平台管理人员、值班监控人员、调度员、驾驶员、押运员和卫星定位装置设备的管理工作。

二、实施主体及其职责分工本管理制度的执行主体为公司安全技术与环境保护科,具体负责监控平台及卫星定位装置的管理工作。

其主要职责包括:监控管理人员:实时监控公司运行车辆,对违章行为进行警示和记录,对严重或多次违章车辆的情况向相关部门报告,并做好日常监控记录。

驾驶员、押运员:按照操作规程正确使用GPS设备,确保设备正常运行,不得擅自拆装、断线、断电、屏蔽和修改程序。

发现设备故障时,应及时通知安全技术与环境保护科联系维修商。

三、安装规范和管理要求公司所属危化品车辆必须安装卫星定位车载终端系统,实施全程实时监控。

公司建立动态监控平台,确保系统软件符合交通行业标准,实现与运管部门监管平台的互联互通和数据共享。

配备专职监控人员,建立健全监控台账,实施24小时监控值班,及时发现和处理违章行为。

做好日常监控记录,发布提醒和警示信息,告知驾驶员及时纠正安全隐患。

按月检查、不定期抽查车辆超速、疲劳驾驶情况,并根据制度进行整改和处罚。

做好车载终端设备的管理、报修和检修维护记录,确保设备正常使用。

四、监控内容和程序建立GPS监控平台,加强对公司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的管理和运行状态监控。

监控内容主要包括超速行驶、超员、疲劳驾驶以及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是否进入禁行路段等。

在特殊天气和道路条件下,提醒驾驶员降低行驶速度,确保行车安全。

建立并落实GPS记录使用管理工作,确保平台正常运行和车载系统正确使用。

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标准符合性技术审查范文

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标准符合性技术审查范文

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标准符合性技术审查范文第一篇: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标准符合性技术审查范文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标准符合性技术审查部标过检全称《符合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标准的系统检测》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发起的,旨在规范各企业的定位系统,实现终端、企业平台、政府平台无缝连接。

其分为企业平台检测和政府平台检测,我们暂时只提供企业平台的检测。

相关标准有:JT/T 796-2011,JT/T 808-2011和JT/T 809-2011。

北斗宇星平台完全按照交通部对企业监控平台的开发要求开发,企业可以直接使用本平台拿到交通部进行认证。

为了帮助客户顺利过检,简成科技安排专人常年驻扎北京,可以为客户代办过检,费用低、速度快,百分百包过。

部标过检概述部标过检-交通部《符合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标准的系统检测》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发起的,旨在规范各企业的定位系统,实现终端、企业平台、政府平台无缝连接。

其分为企业平台检测和政府平台检测,我们暂时只提供企业平台的检测。

相关标准有:JT/T 796-2011,JT/T 808-2011和JT/T 809-2011。

北斗宇星平台完全按照交通部对企业监控平台的开发要求开发,企业可以直接使用本平台拿到交通部进行认证。

为了帮助客户顺利过检,简成科技安排专人常年驻扎北京,可以为客户代办过检,费用低、速度快,百分百包过。

部标过检企业资质要求送检企业必须拥有以下资质证书:一、《电信增值业务许可证》二、《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等级防护三级证书》以上两项资质证书的办理可以和过检工作同时进行,办理周期较长,需尽早办理部标过检办理方式自助过检由客户安排过检人员前往北京办理过检,简成科技负责提供GPS 平台软件、平台搭建、过检培训和指导。

办理周期1-2个月,客户需承担过检人员差旅费。

代理过检由简成科技驻扎在北京的专职过检人员办理过检,客户方无需安排过检人员,不产生差旅费,省心省力,简成科技承诺百分百包过检。

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技术要求》和《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解析

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技术要求》和《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解析

关于认真贯彻《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技术要求》和《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技术要求》两项标准的通知交通运输部交运发〔2011〕158号 2011年04月18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为贯彻落实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安全监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加强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管工作的通知》(交运发〔2011〕80号)精神,认真执行《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技术要求》(JT/T794-2011)和《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技术要求》(JT/T796-2011,以下简称《平台标准》)两项行业标准,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强化组织领导,广泛开展宣贯活动这两项标准是针对当前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管工作的新形势新要求,在总结道路运输行业多年来使用卫星定位装置经验的基础上,突出以应用为目的,对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和车载终端技术性能及功能提出的基本要求,是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的基础标准,是动态监管工作的重要规范。

两项标准的出台,为统一规范全国重点营运车辆联网联控系统运行奠定了良好的技术基础。

贯彻执行这两项标准对提升道路运输信息化水平,加强道路运输动态监管,促进道路运输管理方式转变具有重要作用,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一定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认真抓好宣贯工作。

要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切实可行的宣贯方案;要针对不同的对象,分类组织宣贯;要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等媒体和行业信息平台,开展多渠道、多形式的宣贯活动;要组织相关人员认真进行培训,全面理解和正确把握两项标准的内容要求。

通过广泛深入的宣贯活动,切实使广大道路运输企业、运输业户、车载终端的生产厂家以及提供车辆卫星定位服务的运营商了解这两项标准的具体内容和相关要求,增强贯彻执行两项标准的自觉性和主动性。

二、加强指导监督,保证系统平台和车载终端符合技术要求1.安装符合技术要求的车载终端。

各级道路运输管理部门要督促道路运输企业安装符合标准的车载终端。

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动态监管系统-平台技术要求(JTT796)

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动态监管系统-平台技术要求(JTT796)

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动态监管系统-平台技术要求(JTT796)1. 引言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动态监管系统是为了提高国内道路运输管理和安全水平而开发的一套平台技术系统。

该系统采用卫星定位技术,实现对道路运输车辆的全方位动态监管,包括车辆行驶轨迹、行驶速度、路线偏离等多种信息的实时监测。

本文档旨在说明该系统的平台技术要求。

2. 系统功能要求2.1 卫星定位本系统采用卫星定位技术,所选定的卫星种类和位置需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要求,并能够满足系统需要的定位精度和定位频率。

2.2 数据存储本系统需要长期存储车辆行驶轨迹、行驶速度、路线偏离等多种信息,并能够实现对历史数据的高效检索和分析。

2.3 系统管理本系统需要提供一套完整的管理平台,包括用户管理、权限管理、系统配置管理等功能,以保证系统的安全性和稳定性。

2.4 报警功能本系统需要实现预警和报警功能,当车辆发生异常时,系统能够及时发送报警信息给相关管理人员。

2.5 监管功能本系统需要实现对车辆的全方位监管,包括车辆行驶轨迹、行驶速度、路线偏离等信息的实时监测,以及对违规行为的自动识别和监管。

3. 技术要求3.1 系统架构本系统需要采用分布式架构,实现服务器集群和负载均衡,以达到高可用、高性能的要求。

3.2 数据库本系统需要使用可靠的数据库体系结构,如MySQL、Oracle等,并能够实现数据备份和恢复。

3.3 应用程序本系统需要使用成熟的开发框架,如Spring、Hibernate等,以及具有高并发、高性能、高可用等特点的技术。

3.4 性能和安全本系统需要具备高性能、高可用、高安全的特点,并采取多种措施保障系统的安全性,包括数据加密、身份验证、访问控制等。

4. 系统接口本系统需要提供一系列接口,以满足与其他系统的数据交互需求。

接口需符合国内相关标准要求,并支持多种数据格式的交互,如XML、JSON等。

5. 总结本文档描述了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动态监管系统的平台技术要求,包括系统功能要求、技术要求和系统接口。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1附件1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道路运输车辆安装、使用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以下简称卫星定位装置)以及相关安全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道路运输车辆,包括用于公路营运的载客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半挂牵引车以及重型载货汽车(总质量为12吨及以上的普通货运车辆)。

第四条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应当遵循企业监控、政府监管、联网联控的原则。

第五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安全监管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工作实施联合监督管理。

第二章系统建设第六条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应当符合以下标准要求:(一)<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技术要求>(JT/T 796);(二)<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终端通讯协议及数据格式>(JT/T 808);- 4 -(三)<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数据交换>(JT/T 809)。

第七条在道路运输车辆上安装的卫星定位装置应符合以下标准要求:(一)<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技术要求>(JT/T 794);(二)<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终端通讯协议及数据格式>(JT/T 808);(三)<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四)<汽车行驶记录仪>(GB/T 19056)。

第八条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和车载终端应当经过有关专业机构的标准符合性技术审查。

对经过标准符合性技术审查的系统平台和车载终端,由交通运输部发布公告。

第九条道路旅客运输企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和拥有50辆及以上重型载货汽车或者牵引车的道路货物运输企业应当按照标准建设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平台,或者使用符合条件的社会化卫星定位系统监控平台(以下统称监控平台),对所属道路运输车辆和驾驶员运行过程进行实时监控和管理。

《关于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监控系统应用的管理办法》

《关于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监控系统应用的管理办法》

《关于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监控系统应用的管理办法》(广东省交通运输厅xx年1月13日以粤交运〔xx〕48号发布自xx年2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省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监控系统的使用和管理,强化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监督责任和道路运输企业的安全监控主体责任,提高道路运输安全监管科技化水平,发挥道路运输车辆动态安全监管和安全事故的事前预防作用,根据国家有关要求和《广东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监控系统是指使用卫星定位技术、无线传输技术和地理信息技术,实时记录和传输道路运输车辆所在位置、行驶路线、行驶速度等数据,具有定位、监控、记录、警示、指挥调度等综合功能的汽车行驶记录监控管理系统。

由监控平台和车载终端组成。

本办法所称的道路运输车辆是指道路旅客运输车辆、重型货车(总质量超过12吨的货物运输车辆)、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教练车、汽车列车等,以及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认为需进行监管的重点营运车辆。

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自建或者委托建设的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监控系统(以下简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监控系统)、道路运输企业自建或者委托建设的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监控系统(以下简称企业监控系统)的应用和管理,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监控系统及企业监控系统应当符合交通运输部《道路运输卫星定位系统平台技术要求》(jt/t796-xx),并应根据车辆动态监管新的要求进行系统升级改造。

第四条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全省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监控系统建设及应用的指导、综合协调和监督;地级以上市(含顺德区,下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监控系统的具体应用和实施;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的具体监管工作。

地级以上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明确本级及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监控系统的负责部门和岗位职责,确定相对固定的责任人,并报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交通部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部标JTT808、809、796标准大全

交通部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部标JTT808、809、796标准大全

交通部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部标JTT808、809、796标准
⼤全
⽆论是开发GPS设备硬件还是开发应⽤软件,都要⾯临⼀个标准,这个标准就是国家交通部发布的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部标认证标准,它涵盖了GPS硬件设备参数、功能标准,也包括了设备上传到应⽤平台的协议标准,同时也包括了平台对平台的互联互传的技术标准。

也就是说凡是根据交通部这个标准开发的应⽤平台软件,都可以接⼊不同⼚家开发的符合国标的GPS设备发送的上传数据。

因为协议是同⼀的,所以平台也可以将数据转发给各地的省级交通部门的运管中⼼。

⽬前国家对需要上路的客车、危险品运输车,简称两客⼀危,要求必须要安装符合国标的GPS,如果运输承运者没有⾃⼰的软件平台,可以使⽤运管局的客户端软件,并接⼊到运管中⼼进⾏监控,收费对于企业来说也是个负担。

现在国家对与GPS终端设备的标准⼜进⾏了进⼀步的扩展,要求必须要加上指纹等⾝份识别的读卡器,强制性加,费⽤不低。

平台软件开发商和GPS设备开发商安装标准开发后,需要通过交通部的部标检测和认证,获得部标认证后,这样才可以参加各地的软硬件招标。

交通部对平台的功能测试,主要是模拟GPS终端发送标准的协议数据,然后测试是否能正确的接收数据。

GPS应⽤的开发者必须要了解并掌握这些协议,平台协议主要JT/TB808、809及扩展补充协议,同时协议中对于⾏车记录仪部分⼜应⽤了部颁的GB19056标准,所以这些都要看,JT/T796主要是硬件设备的标准,可以参考。

吉林省道路运输卫星定位系统使用管理规定

吉林省道路运输卫星定位系统使用管理规定

吉林省道路运输卫星定位系统使用管理规定附件:吉林省道路运输卫星定位系统使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交通运输部等四部局《关于加强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管工作的通知》(交运发?2011?80号)、交通运输部《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技术要求》(JT/T794-2011),充分运用现代手段管理运输生产经营活动,提高运输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预防和减少道路运输生产事故发生,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班车客运、旅游包车客运、危险品运输企业应按照国家要求建立卫星定位监控系统。

第三条道路运输卫星定位系统坚持“政府引导、公开竞争、企业选择、联网联控”的原则进行建设和运营。

第四条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道路运输企业、提供服务平台和车载终端的运营商,以及相关从业人员等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二章系统建设和管理第五条道路运输卫星定位系统由政府监管平台、企业监控平台、车载终端设备及监控管理软件等组成。

政府监管平台和企业监控平台应实现联网联控。

第六条政府监管平台由吉林省运输管理局负责组织建设。

企业监控平台和车载终端设备由道路运输企业择优选择服务商。

第七条道路运输卫星定位系统平台、车载终端运营服务商应通过交通运输部标准化符合性审查。

道路运输企业不准选择未通过审查的运营服务商提供服务。

第八条新增和更新的班车客运、旅游包车客运、危险品运输车辆应安装符合规定的车载终端设备,并实现联网联控,达不到要求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不予配发道路运输证。

对于已经取得道路运输证但尚未安装卫星定位装置、或安装卫星定位终端没有接入联网联控系统的班车客运、旅游包车客运、危险品运输车辆,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年度审验时应暂停车辆经营资格审验。

第三章工作职责和标准第九条吉林省运输管理局(一)组织全省卫星定位系统联网联控工作,指导监督下级监管平台、企业监控平台的建设、使用和管理。

(科技信息处负责)(二)制定政府监管、企业监控平台考核管理办法,并做好考核工作,将考核结果定期上报交通运输部。

公安部、交通部、安监总局发布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

公安部、交通部、安监总局发布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

公安部、交通部、安监总局发布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道路运输车辆安装、使用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以下简称卫星定位装置)以及相关安全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道路运输车辆,包括用于公路营运的载客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半挂牵引车以及重型载货汽车(总质量为12吨及以上的普通货运车辆)。

第四条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应当遵循企业监控、政府监管、联网联控的原则。

第五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安全监管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工作实施联合监督管理。

第二章系统建设第六条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应符合以下标准要求:(一)《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技术要求》(JT/T 796);(二)《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终端通讯协议及数据格式》(JT/T 808);(三)《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数据交换》(JT/T 809)。

第七条在道路运输车辆上安装的卫星定位装置应符合以下标准要求:(一)《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技术要求》(JT/T 794);(二)《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终端通讯协议及数据格式》(JT/T 808);(三)《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四)《汽车行驶记录仪》(GB/T 19056)。

第八条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和车载终端应当通过有关专业机构的标准符合性技术审查。

对通过标准符合性技术审查的系统平台和车载终端,由交通运输部发布公告。

第九条道路旅客运输企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和拥有50辆及以上重型载货汽车或者牵引车的道路货物运输企业应当按照标准建设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平台,或使用符合条件的社会化卫星定位系统监控平台(以下统称监控平台),对所属道路运输车辆和驾驶员运行过程进行实时监控和管理。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福建省公安厅、福建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闽交安〔2014〕30号各设区市(区)交通运输局(委)、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安局,省公安厅交警总队,省运输管理局,省交通综合行政执法总队,省交通信息通信中心:根据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国家安监总局联合发布的《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2014年第5号令)的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省交通运输厅、省公安厅、省安监局联合组织制订了《福建省<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福建省公安厅福建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2014年6月6日福建省《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省道路运输车辆动态安全监管,规范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建设和运行,确保数据信息的互联互通,根据《福建省道路运输条例》、《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国家安监总局令2014年第5号)等有关法规、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我省道路运输车辆安装、使用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以下简称卫星定位装置)以及相关安全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道路运输车辆,包括用于公路营运的载客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半挂牵引车以及重型载货汽车(总质量为12吨及以上的普通货运车辆)第四条我省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由省级卫星定位公共服务平台(原福建省营运车辆卫星定位安全服务系统省中心平台)、市级卫星定位公共服务平台(原设区市管理分中心平台)、县级卫星定位公共服务平台(原县级监控站)等政府监管平台以及企业卫星定位监控平台(社会化监控平台)、车载卫星定位装置组成。

第五条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辖区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公共服务平台的建设和维护,所需经费争取列入各级政府的年度财政预算,并建立健全保障系统正常运行的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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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动态监管系统平台技术要求(JT/T796)目次前言1 范围2 规范性引用文件3 术语和定义4 系统架构概述5 政府监管平台6 企业监控平台7 性能与技术要求前言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全国道路运输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福建省交通运输厅、交通运输部公路科学研究院、中国交通通信信息中心。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丘舍金、李旭光、冯泉、罗冠伟、董轩、刘建、洪茂枝、周炜、沈兵、张锦、李文亮、尚绛、梁金焰、刘佳欣、李明瑛、朴松爱、孙亚夫、张伟。

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动态监管系统平台技术要求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动态监管系统中政府监管平台和企业监控平台的功能要求、性能与技术要求等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动态监管系统政府监管平台及企业自建或运营商搭建的卫星定位监控平台。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17859 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等级划分准则GB 20263 导航电子地图安全处理技术基本要求JT/T XXXX-XXXX 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动态监管系统平台数据交换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道路运输车辆 operating vehicles以营运为目的,并有营运许可证的车辆。

3.2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动态监管系统 GNSS monitoring and management system for operating vehicles以提供道路运输车辆实时位置和状态信息为特征,具有运输车辆驾乘人员及运输车辆管理者等用户远程信息服务,反映运输车辆动态数据,满足营运监管部门及安全监管部门对系统信息运用要求,能对服务范围内的车辆进行管理和控制的综合性信息处理系统。

系统由卫星定位系统、通信网络、监控平台及车载终端等部分组成。

3.3政府监管平台(简称政府平台)government monitoring and management platform 以计算机系统为基础,通过提供信息处理及人机服务接口等功能,实现对服务范围内的车载终端和接入平台进行管理的系统平台,主要实现对上级平台的数据报送和对下级接入平台、运输企业、车辆、从业人员、业户的管理以及车辆运营安全的监管。

3.4企业监控平台(简称企业平台) enterprise monitoring and management platform企业自建或委托第三方技术单位建设的卫星定位动态监控平台,以计算机系统为基础,通过接入通信网络对服务范围内的车载终端和用户进行管理,并提供安全运营监控的系统平台,主要实现对平台中的车辆安全运营的实时监控。

3.5接入平台 access platform接入到政府监管平台的平台,包括企业监控平台和下级政府监管平台。

3.6车载终端 vehicle terminal安装在道路运输车辆上满足工作环境要求,具有卫星定位系统、移动网络接入、道路运输车辆行驶记录、道路运输车辆相关信号采集和控制,与其他车载电子设备进行通信,提供监控平台所需的信息,完成监控平台控制功能的装置。

3.7监控信息服务系统 monitoring and management service system和通信网络接入网关相连,包含能提供车辆位置和状态等信息的车辆位置信息服务系统、提供监控工作站进行地图浏览和查询的电子地图系统以及存储和备份车辆信息的数据库系统,并提供后台管理和维护支持的系统。

3.8监控工作站 monitoring station和监控信息服务系统相连,能提供车辆管理和控制等信息处理和人机交互接口的系统,是监控平台实现人机交互的功能实体。

3.9休眠 sleep车辆熄火后,终端继续保持与监控中心联系的一种特殊状态。

车辆熄火后,终端自动进入休眠状态,关闭除无线通讯模块外其他不必要设备,并自动持续降低数据上传频率。

3.10疲劳驾驶 tired driving驾驶人的连续驾驶时间超过4h时,认为该驾驶人进入疲劳驾驶状态。

3.11区域报警 regional alarm车辆驶出或驶入规定区域范围。

3.12地理栅栏 geographic fence通过监控平台对车辆设定限制区域实现当车辆从此区域移出或是进入后报警的功能,并以声、光等方式提示。

3.13在线车辆 online vehicles当前连接到监控平台的车辆。

3.14上线车辆 previously online vehicles监控平台设定时间内曾经在线连接到监控平台的车辆。

3.15车牌 license plate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颁发的机动车号牌以及车牌颜色简称。

如闽AY3154黄。

4 系统架构概述系统由政府监管平台、企业监控平台、车载终端、计算机通信网络等组成。

通过系统各组成部分之间的互联互通,实现业务管理以及数据交换和共享。

政府监管平台与上级或下级政府监管平台对接,也可直接提供企业监控平台接入,主要实现政府管理业务功能,以及对下级接入平台进行监管和考核。

企业监控平台接入到政府监管平台,主要通过对车载终端的控制,实现对营运车辆安全运营的监控,并实时上报各项数据给政府监管平台。

政府监管平台之间通过专线网络或互联网VPN方式进行连接,企业监控平台与政府监管平台可以通过互联网或专线网络方式进行连接,车载终端与企业监控平台或政府监管平台之间通过无线通信网络进行连接。

5 政府监管平台5.1 基本功能5.1.1 接入平台管理应提供接入平台管理、平台信息查询和平台考核等功能,具体功能要求如下:——接入平台管理具备平台配置管理、平台自动查岗和平台手工查岗的基本管理功能;——平台信息查询具备平台基本情况、平台在线车辆、平台历史上线车辆、平台未上线车辆、平台运行日志和平台巡检日志等查询功能;——平台考核包括平台动态数据传输情况、平台链路通断情况和平台车辆上线情况和平台查岗统计等,具备对接入平台按日、周、月、季和年进行考核的功能。

5.1.2 报表导出功能平台中所有查询结果及统计分析结果均应支持excel的报表导出功能。

5.1.3 车辆数据定时下发功能定时向接入平台下发其上报的正常汇报车辆列表及异常车辆列表。

5.1.4 报警应支持接收由下级监管平台或企业监控平台上报的报警信息,包括紧急报警、偏离路线报警、超速报警、区域报警、疲劳驾驶报警等。

产生报警时,可通过声、光、图片和文字等方式提示并显示车辆动态位置信息和静态信息及相关信息。

5.1.5 报警管理应支持接收接入平台上报的报警信息及对应的报警处理信息。

如下级监管平台或企业监控平台未在约定时间内上报报警处理信息,监管平台应向其发送报警处置请求指令。

5.1.6 基本资料管理提供对接入平台的各种车辆、交通从业人员和运输企业等基本资料的查询管理功能。

5.1.7 危险品车辆/企业管理5.1.7.1 危险品车辆查询和统计功能危险品车辆管理应具备以下功能:a) 危险品车辆查询,包括在线危险品车辆查询、上线危险品车辆查询、跨域危险品车辆查询和警情信息查询;b) 危险品车辆统计,包括危险品车辆在线情况统计、危险品车辆上线情况统计、危险品跨域(不同地区监管平台间)情况统计、危险品车辆报警情况统计和危险品车辆分布情况统计。

5.1.7.2 危险品运输企业查询、统计和考核功能危险品运输企业管理应具备以下功能:a) 危险品运输企业查询,包括危险品运输企业详细情况查询;b) 危险品运输企业统计,包括危险品企业分布情况统计、危险品运输企业所属车辆上线情况统计和危险品运输企业所属车辆报警情况统计;c) 危险品运输企业考核,包括危险品运输企业的月度、季度和年度考核。

5.1.8 班线客运车辆/企业管理5.1.8.1 班线客运车辆查询和统计功能班线客运车辆管理应具备以下功能:a) 班线车辆查询包括在线班线车辆查询、上线班线车辆查询、跨域班线车辆查询和警情信息查询;b) 班线车辆统计包括班线车辆在线情况统计、班线车辆上线情况统计、班线车辆跨域(不同地区监管平台间)情况统计、班线车辆报警情况统计和班线车辆分布情况统计。

5.1.8.2 班线客运企业查询、统计和考核功能班线客运企业管理应具备以下功能:a) 班线客运企业查询包括班线客运企业详细情况查询和班线客运线路查询;b) 班线客运企业统计包括班线客运企业分布情况统计、班线客运企业所属车辆上线情况统计、班线客运企业所属车辆报警情况统计;c) 班线客运企业考核包括班线客运企业的月度、季度和年度考核。

5.1.9 旅游包车/企业管理5.1.9.1 旅游包车查询和统计功能旅游包车车辆管理应具备以下功能:a) 旅游包车查询包括在线旅游包车查询、上线旅游包车查询、跨域旅游包车查询和警情信息查询;b) 旅游包车统计包括旅游包车在线情况统计、旅游包车上线情况统计、旅游包车跨域(不同地区监管平台间)情况统计、旅游包车报警情况统计和旅游包车分布情况统计。

5.1.9.2 旅游包车企业查询、统计和考核功能旅游包车企业管理应具备以下功能:a) 旅游包车企业查询包括旅游包车企业详细情况查询和旅游包车营运线路查询;b) 旅游包车企业统计包括旅游包车企业分布情况统计、旅游包车企业所属车辆上线情况统计和旅游包车企业所属车辆报警情况统计;c) 旅游包车企业考核包括旅游包车企业的月度、季度和年度考核。

5.1.10 货运车/企业管理5.1.10.1 货运车辆查询和统计功能货运车辆管理应具备以下功能:a) 货运车辆查询包括在线货运车辆查询、上线货运车辆查询、跨域货运车辆查询和警情信息查询;b) 货运车辆统计包括货运车辆在线情况统计、货运车辆上线情况统计、货运车辆跨域(不同地区监管平台间)情况统计、货运车辆报警情况统计和货运车辆分布情况统计。

5.1.10.2 货运企业查询、统计和考核功能货运企业管理应具备以下功能:a) 货运企业查询包括货运企业详细情况查询;b) 货运企业统计包括货物企业分布情况统计、货运企业所属车辆上线情况统计和货运企业所属车辆报警情况统计;c) 货运企业考核包括货运企业的月度、季度和年度考核。

5.1.11 车辆动态监控管理车辆动态监控功能应至少具备以下几个功能:a) 提供对车辆的实时监控、单向监听、双向通话等功能,提供对多车的车辆跟踪、报文发送和车辆拍照等功能,并可支持对反馈报文、车辆行驶记录数据及照片的历史数据查询。

b) 提供对指定单车车辆历史轨迹回放功能,并支持在历史轨迹点提供车辆事件的提示。

c) 提供查询指定时间段、经过指定区域的车辆信息,应支持多区域多时间段的联合查询。

5.1.12 车辆视频监控提供对单车或多车的视频信号监控查看功能,应支持实时监控及历史视频数据调用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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