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星定位系统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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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卫星定位监控管理制度

根据《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规定,对本公司半挂牵引车以及重型载货汽车(总质量为12吨及以上的普通货运车辆)的卫星定位系统进行监督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一、系统平台的建设、维护及管理制度

1.公司的半挂牵引车以及重型载货汽车(总质量为12吨及以上的普通货运车辆)全部纳入符合运管部门要求的卫星定位系统平台监管,并依据5号令的要求将实时运营数据上传至国家交通部货运监管平台。

2.公司对卫星定位系统实行部门专员负责制,部门负责建设并保障卫星定位系统的正常运行,部门配专职监管人员和专职工位,用以维护和保障卫星定位平台的正常运行。

3.当卫星定位系统平台出现问题时,专职监管人员须在第一时间报告相关技术负责人或卫星定位运营商,并督促其在规定时间内维修好,以保障本企业所属车辆的动态监管工作正常进行。

二、车载终端安装、使用及维护制度

1.公司所有符合要求的运输车辆必须安装经上级主管部门认可的符合国家标准的卫星定位装置,凡未安装卫星定位装置的车辆一律不得参与运输。

2.在日常生产运营过程中,严禁任何人私自修理、故意破坏或拆、拔卫星定位装置的任何各部件;严禁覆盖信号天线;严禁

重物堆压设备;严禁擅自修改设备的有效参数或数据;维护及做卫生时须使用干抹布,防止仪器受潮损坏。

3.驾驶员必须在“出车前、行驶中、收车后”对卫星定位装置的工作状况进行检查,保障设备的正常运行,发现故障或工作状态不正常,当班驾驶员应及时向监控人员报修,一时无法修复的,应向监控人员进行报备。

4.车辆在维修保养过程中需要电焊等作业的,驾驶员必须关闭电源开关,切断卫星定位装置的供电电源。因车辆维修需要将终端设备拆装时,必须报告请专业人员拆装。

5.公司将定位设备的管理、检修、驾驶员、现场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的工作进行考核,对无故造成系统无法正常工作的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6.因不按规定使用、管理等原因导致定位设备不能正常工作的,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并按有关规定处罚。确保定位设备正常工作,擅自停机造成严重后果的,必须书面向公司说明情况,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7.因车辆发生事故等原因而使定位设备遭受损坏的,必须修复后方可恢复营运,事故责任为同等及以上责任的,该车的定位设备修复费用由驾驶员、装卸员全额承担。

8.车辆运行中,驾押人员要确保手机通讯畅通,以便及时接受公司监控的电话或信息,若出现人为的原因造成通讯不畅通的,每发现一次处50元扣款。若因此造成不良后果的对当事者加重

处罚,并由当事人承担一切责任。

9.在高速公路、非高速公路行驶的,有交通限速标志、标识及标线的,按限速规定或按交通法规定的速度行驶。非高速公路上,同方向有两条以上机动车道的,实施道路交通限速不同于普通道路限速的,按实际最高限速规定执行。该道路交通限速情况必须报公司备案。

三、监控人员岗位职责及管理制度

公司实施卫星定位系统专员监控管理制度,严格按照公司监控的信息对违规、违纪、违法车辆进行处罚。监控信息的主要项目:驾驶员的工作状况、押运人员操作规程、车辆运行情况、停车状态等。经公司研究决定,现任命同志负责地区车辆卫星定位监控工作,同志负责地区车辆卫星定位监控工作。两位专职卫星定位监控人员的具体工作内容如下:

1.车辆卫星定位监控专职人员对公司车辆实行全天候24小时监控,对超速、超载、疲劳驾驶人员及时提醒予以纠正,并做好记录,同时提出相应处罚意见和建议。

2.负责对极端天气如冰冻、雨雪、大雾等,及时提醒各驾驶员、装卸员减速慢行或限制出行

3.做好车辆卫星定位监控记录,及时掌握各车辆运行路线、运行时间、停放位置等

4.认真贯彻执行公司各项管理制度,及时对安全工作各项记录资料收集、整理归档,建立台账以备查阅。

5.所有监控过程中发现违规的车辆,公司将按照有关规定对当事人进行教育和处理。

6.车辆在高速公路上行驶,定位设备的报警限速为80公里/小时,超出以上的为超速行驶;非高速公路上报警限速为60公里/小时,超出以上的为超速行驶。特殊路段限速以当地交警部门规定为准。

7.关于超速超载的处理规定:

(1)超过设定限速在20%以下的(含20%),视为一般超速,予以警告。

(2)超过设定限速在20%至50%(含50%),视为严重超速,予以严重警告,每次处200元扣款。一月内有三次严重超速行为的,除按规定处理外,当班驾驶员下车停岗学习三天。

(3)超过设定限速50%以上,视为严重恶意超速,予以辞退,每次处1000元扣款。一月内有两次严重超速行为或一次恶意超速行为的,除按规定处理外,停止安排运输计划,当班驾驶员、装卸员下车停岗学习一周。经重新培训考核合格后作留岗查看处理,否则予以辞退。

(4)超载在20%以下的超载行为,每次处200元扣款,当班驾驶员、装卸员下车培训学习三天。

(5)超载在20%以上(含20%)的超载行为,每次处扣款1000元,当班驾驶员、装卸员下车学习七天并留岗查看。

(6)超载在50%以上(含50%)的超载行为,每次处

2000元扣款,同时取消该驾驶员在本公司的驾驶资格。

四、交通违法动态信息处理和统计分析制度

卫星定位系统的监控管理专员每月对车辆的各项运行数据进行统计分析,并对交通违法信息进行汇总报告处理,每季度每年总季度报和年报,具体规定如下:

1.监管平台上本公司车辆的运行情况,包括:车辆接入率、车辆上线率、车辆月/年在线天数比率(该指标作为参考指标);

(1)车辆接入率:截至某一统计时点向交通部平台登记上传过动态信息的车辆数占本企业应上传车辆总数的比率,并将未接入车辆清单上报负责人。

(2)车辆在线率:指统计期间内向交通部平台正常上传数据的车辆数占本企业实际上传车辆总数的比率,并将离线的车辆清单上报负责人。

(3)车辆月/年在线天数比率(参考指标):指某单位每辆车每月/年向交通部平台正常上传数据的天数之各占本辖区内或本企业应上传车辆总数乘以月/年的天数的比率,如有问题分析原因,提出处理办法报负责人。

2.交通违法动态信息及处理情况每月进行汇总报告处理,每季度每年汇总季度报和年报,具体规定如下:

(1)对各个车辆的交通违法进行统计分析,并形成明细报表

(2)对单个车辆多次出现同一问题,屡教不改的车辆,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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