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人大代表建议处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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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办理市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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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办理市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法正文:----------------------------------------------------------------------------------------------------------------------------------------------------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徐州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办理市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法》经1999年11月26日徐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制定,1999年12月21日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00年1月五日徐州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办理市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法(1999年11月26日徐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制定1999年12月21日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做好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以下简称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以下简称建议)的办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议,是指代表在执行代表职务时,就本市各方面的工作,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的书面建议,包括:(一)代表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提出的建议;(二)代表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依法提出的议案,经大会主席团决定作为建议处理的;(三)代表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提出的建议。

第三条代表提出建议,是法律赋予的权利,是执行代表职务的重要形式。

本市国家机关和组织都必须尊重代表提出建议的权利,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代表建议。

新闻单位应当做好代表建议办理的宣传报道工作。

第四条市人大常委会对代表建议办理工作进行组织、协调和监督,具体工作由其代表工作机构负责。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政府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实施意见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政府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实施意见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政府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03.07•【字号】苏府〔2017〕27号•【施行日期】2017.03.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政府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府〔2017〕27号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现将《政府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苏州市人民政府2017年3月7日政府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实施意见为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中共中央、国务院《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以下简称《纲要》)、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中共苏州市委全面推进法治苏州建设的实施意见》,充分发挥政府主要负责人在推进法治政府建设中“关键少数”的作用,加快我市法治政府建设进程,现就政府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政府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的重要意义党的十八大将2020年“法治政府基本建成”确立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重要目标之一。

2015年党中央、国务院印发的《纲要》,进一步明确了法治政府建设的总体要求、目标任务和推进措施,提出“到2020年基本建成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法治政府”。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首次提出“党政主要负责人要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

《纲要》明确提出“党政主要负责人要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将建设法治政府摆在工作全局的重要位置。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依法行政特邀监督员工作规则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依法行政特邀监督员工作规则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依法行政特邀监督员工作规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5.12•【字号】苏府办[2009]98号•【施行日期】2009.05.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依法行政特邀监督员工作规则的通知(苏府办〔2009〕98号)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为充分发挥社会各界对行政机关行政行为的监督作用,进一步完善依法行政监督机制,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现将《苏州市依法行政特邀监督员工作规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九年五月十二日苏州市依法行政特邀监督员工作规则第一条为充分发挥社会各界对行政机关行政行为的监督作用,促进依法行政,根据《江苏省行政执法监督办法》、《江苏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和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市政府依法行政特邀监督员是指市政府在本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其他有关机关等各界人士中聘请的兼职依法行政监督人员。

第三条市政府依法行政特邀监督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坚持原则,秉公监督;(二)具有开展依法行政监督工作所必备的法律和相关专业知识;(三)热心从事依法行政监督工作。

第四条聘请市政府依法行政特邀监督员,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市政府法制机构向有关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提出拟聘请的意向性意见;(二)有关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提出建议人选;(三)市政府法制机构对建议人选进行审查,确定市政府依法行政特邀监督员推荐人选;(四)推荐人选报市政府批准后,由市政府印发聘任通知,并颁发聘书和依法行政特邀监督员证件。

第五条市政府依法行政特邀监督员在市政府法制机构指导下从事依法行政监督工作,主要履行下列职责:(一)通过各种监督渠道了解全市所有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政情况,对依法行政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二)对全市所有行政执法主体及其执法人员履行法定职责情况进行检查监督(专项检查和日常监督相结合);(三)向市政府法制机构和有关行政机关反映、传递社会各界对行政执法主体及其执法人员违法行政行为的检举、投诉情况;(四)参与、协助市政府法制机构组织的专项执法检查及其他行政执法监督活动;(五)受市政府或市政府法制机构委托,专题调查依法行政活动情况,对政府法制建设提出合理化意见和建议;(六)办理市政府及其法制工作机构安排的其他依法行政监督事项。

建议书之人大议案建议流程

建议书之人大议案建议流程

建议书之人大议案建议流程关键信息项:1、议案提出的主体资格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2、议案的内容要求主题: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具体事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相关政策依据: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3、议案提交的时间和方式提交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提交途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4、议案的审查和受理流程负责部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审查标准: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受理结果通知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5、议案的办理和反馈办理部门和责任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办理期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反馈形式和内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11 议案提出的主体资格111 人大代表是提出议案的主要主体。

各级人大代表应具备相应的法定资格和履职能力。

112 代表提出议案应基于对选区或选举单位的充分调研和了解,反映广大人民群众的意愿和诉求。

113 代表在提出议案前,应认真研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确保议案的合法性和可行性。

12 议案的内容要求121 议案的主题应明确、具体,具有针对性和现实意义。

122 具体事项应详细、清晰,包括问题的现状、影响、解决方案等。

123 议案应提供充分的相关政策依据,以增强其说服力和可行性。

124 议案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不得违背社会公德和公序良俗。

13 议案提交的时间和方式131 人大会议通常会规定议案提交的截止时间,代表应在规定时间内提交议案。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执法检查的规定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执法检查的规定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执法检查的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8.08.28•【字号】•【施行日期】1998.10.01•【效力等级】较大的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国家机构组织正文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执法检查的规定(1998年5月20日苏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制定1998年8月28日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批准)第一条为了加强执法监督,规范执法检查,保证宪法和法律、法规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苏州市及其所属县级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组织的执法检查。

人大常委会工作委员会可以根据本级人大常委会的决定组织执法检查。

市与所属县级市、区两级人大常委会可以商定组织全市或者部分地区的联动执法检查。

第三条人大常委会、专门委员会或者工作委员会对下列法律、法规实施的情况进行执法检查:(一)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有关法律问题的决议、决定;(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三)江苏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和法规性决议、决定;(四)苏州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和法规性决议、决定。

第四条执法检查的对象主要是本行政区域内法律、法规实施主管机关,重点是本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和本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

第五条执法检查的内容是:(一)贯彻实施法律、法规的工作情况;(二)执法行为的合法性与适当性;(三)本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制定的规章或者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四)对执法中违法、渎职行为的查处情况;(五)对执法过错或者错案责任的追究及赔偿情况;(六)人大常委会或者主任会议决定检查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执法检查应当有计划地进行。

制定执法检查计划应当以与本行政区域内经济建设、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和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有关的法律、法规实施情况为重点。

苏州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苏州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苏州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01.04.13•【字号】•【施行日期】2001.05.01•【效力等级】较大的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苏州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2001年2月25日苏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制定2001年4月13日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制定地方性法规活动,提高立法质量,推进依法治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制定地方性法规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不得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江苏省地方性法规相抵触。

制定地方性法规应当从实际出发,体现地方特色,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第三条本市地方性法规可以就下列事项作出规定:(一)为了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和江苏省地方性法规的规定以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需要根据本市的实际情况作出具体规定的事项;(二)属于本市地方性事务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三)除《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八条规定只能制定法律的事项之外,国家和省尚未制定法律、法规,根据本市实际情况需要先行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

规定市人民代表大会基本制度的地方性法规、法律规定由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以及市人民代表大会认为应当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应当由市人民代表大会通过。

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对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进行部分修改和补充,但不得同该地方性法规的基本原则相抵触,并报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第四条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负责地方性法规草案的统一审议工作。

人大代表提案回复

人大代表提案回复

人大代表提案回复摘要本文档是针对人大代表在提案中的常见问题和需回复的要点进行统一整理,以便于人大代表理解和回复相关提案。

本文主要涵盖以下内容:提案回复的基本要素、提案回复的流程、提案回复的写作技巧等。

1. 提案回复的基本要素在回复提案时,需要关注以下基本要素:1.1 提案摘要提案摘要是对提案内容的简要概括,一般包括提案的目的、解决的问题、主要内容等。

回复提案时,可以先对提案摘要进行分析,了解提案的核心需求。

1.2 提案立场我们需要明确提案的立场,即提案内容是否与我们的工作职责相符。

若与职责相符,我们可以直接表达支持态度;若不符,我们需要给出合理的解释并提出建议。

1.3 相关政策和法规在回复中,我们需要对提案涉及的政策和法规进行细致分析。

如果提案符合现行的政策和法规,可以直接进行支持;如果不符合,需要解释政策和法规的相关规定,并提出调整建议。

1.4 相关数据和案例为了支持提案回复的可信度,我们需要收集并引用相关的数据和案例。

数据可以从官方报告、统计局等权威机构获取,案例可以是类似问题的解决经验。

通过引用数据和案例,可以增加回复的说服力和可信度。

2. 提案回复的流程2.1. 筛选回复提案人大代表提案数量通常较多,我们需要根据工作职责和事务繁忙程度,对提案进行筛选。

优先回复与工作职责相关且影响较大的提案。

2.2. 社情民意调查在回复提案之前,我们可以进行社情民意调查,了解公众对该问题的关注度和看法。

这有助于我们在回复中充分考虑公众意见,增强回复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2.3. 建立回复方案根据提案内容,我们需要制定回复方案。

回复方案应包括提案摘要、立场表述、政策法规分析、数据案例引用等。

2.4. 审核和修改回复方案完成后,需要进行内部审核和修改。

内部审核主要针对回复方案的逻辑性和准确性进行检查,修改不准确或不合理之处。

2.5. 发布回复意见审核通过的回复方案可以发布给人大代表,并发送给相关部门参照执行。

对于重要的回复意见,可以通过会议、公告等形式进行传达。

5.2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5.2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我热心为大家服务,我要解决的问题都是你们最关注的 ◆我人缘好, 当选的可能性最大 ◆我为人老实,心眼好,连年被评为劳动模范 ◆我为人正直,办事出自公心,不谋私利,不怕得罪人
◆我办事能力强,所作的承诺,能给你们带来实惠
◆我向你们承诺,谁投我的票,当选后我就会特别照顾谁 ◆“打虎亲兄弟,上阵父子兵”,你当然要投你兄弟的票 在上述各个候选人中,你会选那个人?说说你的 理由。 你认为影响投票选择最重要的因素是什么?
我国《选举法》确立了“公费 选举”原则,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选举经 费,一律由国库开支。
为保障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 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对破坏选举, 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依法给予 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 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选举法》
PK
奥巴马花费超过200万美元用于在宾夕法尼亚州初选前做广 告,这个数目至少是希拉里团队广告费的两倍,希望能迫使希 拉里退选。据美国媒体报道,1月份以来,希拉里与奥巴马每人 每天要花掉100万美元。1月份奥巴马在竞选方面花费了3050万 美元,超过1800万美元用于投放电视和电台的广告。而希拉里 在竞选方面花费了2850万美元,1100万美元用于投放电视和电 台的广告。
十一届全国人大的2987名代表,呈现以下几个特点:每个民族都 有本民族的代表,世代生活在喜马拉雅山南麓的珞巴族,人口不足 3000人,也拥有1名全国人大代表;归国华侨、港澳台地区也有代表参 加;来自一线的工人代表比上届增加了一倍以上,基层农民代表比上 届增加了70%以上。3位农民工第一次当选全国人大代表;妇女代表比 上届有所增加;
PK
为了赢得大选,奥巴马共募得六亿三千九百万美元;麦凯恩则募得奥巴 马的一半:三亿三千五百万美元,这是美国史上两位候选人募款总额首度超 过十亿美元。 是什么导致美国大选的花费创下纪录?由于候选人不可能在这么多大州 与选民“亲密接触”,他们别无选择,只能通过广播电视让更多选民了解自 己。民主党议员杰克·奎因说:“看看候选人打造的竞选基础和他们已经雇 用的现场人员,你就会理解,他们需要大笔钱解决日常开支。”

提案工作流程和考核评比方法

提案工作流程和考核评比方法

提案工作流程和考核评比方法为了规范人大代表建议批评意见(以下简称建议)和提案(以下简称提案)的办理工作,提高办理工作的效率和质量,根据《省人民政府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提案工作考核评比办法》和《人民政府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提案工作规则》,制定本工作流程及考核评比办法。

一工作流程(一)交办1.市政府办公厅(交办部门)负责将属于市政府承办的建议提案,交由相关区县(市)政府或市政府相关部门(承办单位)办理,并提出办复时限和工作要求。

2.承办单位对不属于本单位办理的建议提案,要及时以书面形式向交办部门说明情况,并于接到承办件5个工作日内退回交办部门,不得自行转办积压。

3.交办部门对有异议或难以确定承办单位的建议提案,要报请市政府主管副秘书长确定承办单位。

4.交办基本依据本级政府工作部门“三定”职能。

(二)承办1.承办单位办理。

承办单位接到建议提案后,要逐件登记,提出拟办意见,并经单位主要领导审定后,指定责任部门和专人办理。

承办单位每年至少要组织召开一次班子会议,研究落实建议提案办理工作。

对所承办的建议提案,要在接到承办件3个月内办理完毕。

对问题比较复杂的最迟不得超过6个月办复或予以阶段性答复。

其中,承办建议提案合计在20件以上的,可延期10天完成;50件以上的,可延期15天完成;对上级或本级政府临时交办的急件必须在规定时限内办复。

对两个以上单位共同办理的建议提案,由主办单位牵头办理,协办部门应将协办意见电子文档和纸质文档,在交办之日起1个月内交付主办单位,主办单位与协办部门协商会签后答复。

如主办单位提出协办部门共同出面答复,协办部门要积极配合。

对规定时限内能够解决的建议提案,要及时解决并答复人大代表提案者;对列入计划的建议提案,在规定时限内难以解决的,要明确办复时限,及时开展“二次办理”,当年能落实的必须予以落实。

对上一年度列入计划解决的建议提案,应当在下一年度开展再办理工作,并通报办理结果。

对受客观条件限制,2年内无法解决的问题,应当及时向人大代表提案者充分说明理由。

关于市十四届人大一次会议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情况的汇报

关于市十四届人大一次会议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情况的汇报

关于市十四届人大一次会议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情况的汇报市政府秘书长陶孙贤(2008年10月23日)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受市政府委托,我向会议汇报市十四届人大一次会议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以下简称建议)办理情况。

市十四届人大一次会议期间,代表们共提出建议189件(含闭会期间2件),其中交由政府系统办理168件,占总数的88.9%。

这些建议紧紧围绕我市率先发展、科学发展、和谐发展的主题,以及人民群众关心、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对政府工作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和极大的参考价值,体现了人大代表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对政府工作的关心支持。

经过各承办单位的共同努力,这些建议都已在规定期限内书面答复了各位代表。

其中,建议所提问题已经解决的77件,占45.8%;正在解决或列入计划逐步解决的33件,占19.6%;因客观条件限制或其他原因暂时不能解决、留作参考的58件,占34.5%。

代表反馈的“满意和基本满意率‛为99.4%。

办理中,我们主要做好了以下五个方面工作:一、坚持把强化责任作为做好办理工作的重要保证历年来,市政府始终高度重视‚两会‛建议提案的办理工作,把办理好、落实好代表委员的意见和建议摆上政府工作的重要位置。

今年是本届政府履职的第一年,市政府主要领导提出:‚要站在塑造新一届政府新形象的高度,切实做好今年的建议提案办理工作。

‛市‚两会‛一结束,市政府办公室就通过办公自动化系统把所有建议提案发到各承办单位,及早确认和落实了每一件建议提案的主办与协办单位。

在此基础上,2月26日,市政府专门召开常务会议,由阎立市长亲自向各承办单位的主要领导进行交办。

阎市长要求各承办单位认真落实‚一把手负责制‛,把办理建议提案作为一项严肃的政治任务来对待,切实办理好、落实好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意见和建议。

办理期间,阎立市长、曹福龙常务副市长等领导多次就办理工作作出重要批示。

4月18日,曹福龙副市长批示:‚要重视人大建议政协提案的督办工作。

苏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苏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苏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2.01.24•【字号】苏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8号•【施行日期】2022.05.01•【效力等级】较大的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化正文苏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8号《苏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已由苏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于2021年12月29日通过,并经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22年1月14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2022年1月24日苏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2021年12月29日苏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2022年1月14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文明行为规范第三章不文明行为治理第四章保障与激励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引导和促进文明行为,提高公民文明素养,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提升社会文明程度,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文明行为,是指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规定,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符合社会主义道德要求,维护公序良俗,引领良好社会风尚,推动新时代社会文明进步的行为。

第三条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应当弘扬崇文睿智、开放包容、争先创优、和谐致远的苏州精神,全面推进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和个人品德建设,巩固文明城市创建成果,建设全国文明典范城市。

第四条文明行为促进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坚持法治与德治相结合、倡导与治理相结合、自律与他律相结合、激励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应当建立党委统一领导、政府主导推动、部门分工负责、社会协同推进、公众共同参与的工作机制。

《苏州市规章立法后评估办法》解读

《苏州市规章立法后评估办法》解读

《苏州市规章立法后评估办法》解读文章属性•【公布机关】苏州市政府•【公布日期】2012.01.10•【分类】其他正文《苏州市规章立法后评估办法》解读为了规范规章立法后评估工作,改进政府立法,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市委副书记、市长阎立于 2011年 12月 27日签署发布政府规章《苏州市规章立法后评估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将于 2012年 3月 1日起施行。

一、为什么要制定《办法》?二、制定《办法》的依据有哪些?三、《办法》为何采用“立法后评估”的表述?四、《办法》如何确定规章立法后评估的主体?五、规章立法后评估的对象包括哪些?六、《办法》对评估计划是如何规定的?七、规章立法后评估依据何种标准进行?八、规章立法后评估按照何种程序开展?九、《办法》规定的规章立法后评估的方法有哪些?十、《办法》对评估报告是如何规定的?十一、规章立法后评估工作的有关责任?一、为什么要制定《办法》?制定《办法》的必要性主要表现为三个方面:(一)建立规章立法后评估制度是建设法治政府、加强依法行政的客观需要。

党的十六大报告中提出要“加强立法工作,提高立法质量”。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将提高立法质量作为立法工作重点,要求各地方把主要精力放在提高立法质量上。

2004年,国务院发布的《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提出,规章、规范性文件施行后,制定机关、实施机关应当定期对其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实施机关应当将评估意见报告制定机关。

2009年 1月 1日施行的《江苏省依法行政考核办法》中将规章立法后评估制度作为加强制度建设的基本要求,其第十三条第四款规定:“建立和完善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修改、废止的工作制度和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定期评估制度”。

因此,建立规章立法后评估制度是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江苏省依法行政考核办法》的需要,是提高我市立法水平、提供高质量制度保障的需要,对促进我市依法行政工作具有重要意义。

苏州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实施细则

苏州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实施细则

苏州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细化重大行政决策程序的组织实施工作,规范苏州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行为,促进重大行政决策管理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提高决策质量和效率,根据《江苏省行政程序规定》《苏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苏州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市政府的下列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一)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重要的区域规划和专项规划以及财政预算;(二)制定行政管理、执法体制改革的重大措施;(三)制定城市建设、环境保护、交通管理、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文化旅游、卫生食药、科技教育、住房保障等方面的重大措施、创新举措;(四)确定和调整政府定价的重要商品、服务价格;(五)决定政府重大投资项目和重大国有资产处置;(六)制定开发利用、保护重要自然资源的公共政策和措施;(七)决定在本市实施的对相关群体利益可能造成较大影响的重大公共建设项目;(八)决定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应对突发事件以及机关内部人事、财务、外事等事项,不作为重大行政决策范围。

提出地方性法规议案、制定规章和政府规范性文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程序执行,但可将地方性法规议案、制定规章和政府规范性文件草案内容中符合本细则第九条规定的事项列入决策目录,单独开展重大行政决策论证工作。

县级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工作部门能够依职权决策或者决策更有效的,应当自行决策或者依市政府授权作出决策,不作为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

法律、法规、规章对决策程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履行决策动议、目录管理、公众参与、听证、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廉洁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决策实施、后评估等程序,按照本细则组织实施。

第四条重大行政决策履行法定程序的情况纳入市政府年度相关绩效考核和依法行政考核结果。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规范行政执法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规范行政执法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规范行政执法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9.27•【字号】苏府办[2013]200号•【施行日期】2013.09.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规范行政执法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府办〔2013〕200号)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为深入贯彻实施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和《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规范行政执法工作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3年9月27日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规范行政执法工作的实施意见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提出的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的精神,进一步规范全市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改进工作作风,提高行政执法水平,保障和促进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发展,根据国务院、省、市政府有关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改进和规范我市行政执法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改进和规范行政执法的重要性和总体要求(一)改进和规范行政执法的重要性。

当前,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已进入新的历史时期,一些深层次的矛盾和问题逐渐显现,人民群众的民主法治意识和政治参与积极性也日益提高,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要求日益强烈,这些都对行政执法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

作为依法行政的重要内容之一,行政执法是推进法治政府建设进程的核心要素和必要环节,更要适应形势发展不断地提高行政执法水平。

近年来,我市行政执法工作虽取得了重大进展,但与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以及人民群众的期待还有不小差距,一些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执法意识有待增强,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有待提高;行政执法责任制不够健全,程序不够完善,责任追究较难落实;执法不公、粗暴执法、选择执法的情况时有发生。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处理办法(2022年)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处理办法(2022年)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处理办法(2022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2.07.29•【字号】•【施行日期】2022.07.29•【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大机关正文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处理办法(2009年9月23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22年7月29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实施宪法宣誓制度办法〉等七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提出第三章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第四章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督办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以下简称代表)依法行使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权利,做好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等有关法律,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包括:代表在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向大会提出的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代表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的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第三条代表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是执行代表职务,参加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的一项重要工作。

第四条认真研究处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并负责答复,是有关机关、组织的法定职责和应尽义务。

第五条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各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及其有关工作机构应当为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提出和办理提供必要的条件和服务。

第二章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提出第六条代表可以围绕全省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活中的重大问题和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在充分调查研究、深入了解人民群众意见和要求以及有关情况的基础上,对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省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省监察委员会、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和其他机关、组织的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

30苏州市姑苏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30苏州市姑苏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第7期(总第7期) 2013年10月31日目录※苏州市姑苏区第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纪要※关于推进我区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工作情况汇报※关于姑苏区2013年1-9月财政预算执行情况的汇报※关于贯彻落实《苏州市城区家庭居民改厕工作实施意见》工作情况的汇报※关于对区政府推进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工作、2013年1-9月财政预算执行情况、贯彻落实《苏州市城区家庭居民改厕工作实施意见》工作情况汇报的审议意见※《苏州市姑苏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工作评议的实施办法》※《苏州市姑苏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与人大代表联系的办法》※《苏州市姑苏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处理办法》※《苏州市姑苏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街道工作委员会工作制度》※《苏州市姑苏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机关信访工作制度》※《苏州市姑苏区第一届人大常委会关于接受曹原等同志辞去区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请求的决定》※《苏州市姑苏区第一届人大常委会关于在部分选区组织出缺代表补选的决定》※《苏州市姑苏区第一届人大常委会关于接受许建荣同志辞去区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职务请求的决定》※苏州市姑苏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职名单※苏州市姑苏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职名单※苏州市姑苏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任职名单※苏州市姑苏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任职名单※关于区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有关审议意见落实情况的报告※关于区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有关审议意见落实情况的报告※苏州市姑苏区第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组成人员出席名单苏州市姑苏区第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纪要姑苏区第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于2013年10月29日在区行政中心2号楼五楼区人大常委会会议室举行。

区人大常委会主任张晋德,副主任单剑华、顾建平、华丽、王荣昌、蒋满新、杨伟良及委员共31人出席了会议。

区人民政府代区长王庆华到会做有关人事安排情况说明,并提请有关人事任免事项。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与人大代表联系的制度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与人大代表联系的制度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与人大代表联系的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和《江苏省实施〈代表法〉办法》的有关规定,为了加强市人大常委会与人大代表的联系,更好地发挥代表作用,特制定本制度。

一、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和驻会委员明确分工,负责联系各代表小组;兼职委员分别联系所在代表小组,除尘并参加所在代表小组的活动。

二、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应通过走访、座谈等方式,密切与代表的联系,听取他们对市人大常委会、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三、市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时,根据会议内容,分批安排部分人大代表列席,参与讨论并可发表意见。

每届任期内原则上安排每位人大代表列席一次常委会会议。

四、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通过《太仓人大》网站和其它书面材料向人大代表提供信息,使代表了解人大常委会工作和对作出的有关决议。

人大代表对市人大常委会、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工作上的意见、建议和要求,可通过《太仓人大》网站、电话、来信、来访等形式,随时向市人大常委会反映。

五、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按照分工及时处理人大代表的来信来访。

办公室要及时汇集代表反映的问题和意见,区别情况,交有关方面认真研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答复代表。

六、组织代表进行视察或专题调查,了解有关部门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各项决议的情况,并及时转达人大代表的意见、建议和要求。

七、按照有利工作、方便活动、讲求实效的原则,以代表小组为单位组织活动。

代表小组每两个月至少活动一次。

可以几个小组联组进行,可以邀请当地的全国、江苏省、苏州市人大代表参加,也可邀请部分镇人大代表参加。

八、为便于人大代表履行职务,代表所在的单位要提供必要的条件。

九、市人大常委会每季度召开一次代表组长例会,通报常委会工作、交流各代表小组活动情况等。

本制度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苏府办〔2019〕87号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苏府办〔2019〕87号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正文:----------------------------------------------------------------------------------------------------------------------------------------------------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苏府办〔2019〕87号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苏州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第6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9年5月10日苏州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细化重大行政决策程序的组织实施工作,规范苏州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行为,促进重大行政决策管理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提高决策质量和效率,根据《江苏省行政程序规定》《苏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苏州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市政府的下列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一)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重要的区域规划和专项规划以及财政预算;(二)制定行政管理、执法体制改革的重大措施;(三)制定城市建设、环境保护、交通管理、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文化旅游、卫生食药、科技教育、住房保障等方面的重大措施、创新举措;(四)确定和调整政府定价的重要商品、服务价格;(五)决定政府重大投资项目和重大国有资产处置;(六)制定开发利用、保护重要自然资源的公共政策和措施;(七)决定在本市实施的对相关群体利益可能造成较大影响的重大公共建设项目;(八)决定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应对突发事件以及机关内部人事、财务、外事等事项,不作为重大行政决策范围。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议事规则的通知-苏府[2014]48号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议事规则的通知-苏府[2014]48号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议事规则的通知正文:----------------------------------------------------------------------------------------------------------------------------------------------------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议事规则的通知(苏府〔2014〕48号)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苏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议事规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苏州市人民政府2014年3月25日苏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议事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健全苏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城管委”)议事决策机制,规范议事决策规则和程序,提高协调效率和决策的科学性,结合我市城市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市城管委主要负责研究城市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和政策,部署相关工作任务。

具体职责为:(一)研究、制定城市管理重大规划、政策和办法;(二)指导推进城市管理体制、机制改革工作,审定城市管理考评办法及考评标准;(三)确定各成员单位及其他有关单位城市管理的工作职责,下达工作任务,实行目标管理;(四)统筹推进、协调、指导和监督城市管理各项工作,研究解决城市管理中的重大问题,组织实施城市环境综合整治活动;(五)履行市委、市政府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二章工作机构第三条市城管委是组织开展全市城市管理工作的综合组织协调机构,主任由市长兼任;副主任由分管副市长、副秘书长和市市容市政管理局主要负责人担任。

第四条市城管委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城管办”),承担市城管委日常工作。

市城管办设在市市容市政管理局,主任由市市容市政管理局主要负责人兼任。

市城管办在市城管委领导下,负责处理市城管委的日常事务。

市城管办具体职责为:(一)负责市城管委日常工作,筹备城市管理委员会会议,起草有关城市管理的文件,处理城市管理委员会的日常事务;(二)传达贯彻落实市城管委的工作部署和工作安排,承办市城管委交办的具体工作;(三)负责组织实施对各地、各部门城市管理工作的各项考核,并根据考核公示的结果,核定拨付经费,落实奖惩措施;(四)对城市管理日常工作和城市环境综合整治活动进行具体组织、指导和协调;(五)负责城市管理工作的调研和城市管理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苏州市依法行政特邀监督员参与督查市长信箱来信办理工作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苏州市依法行政特邀监督员参与督查市长信箱来信办理工作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苏州市依法行政特邀监督员参与督查市长信箱来信办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5.19•【字号】苏府办[2009]100号•【施行日期】2009.05.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苏州市依法行政特邀监督员参与督查市长信箱来信办理工作的通知(苏府办〔2009〕100号)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根据《“市长信箱”来信办理工作规则》(苏府〔2008〕88号)第八条:“‘市长信箱’来信办理工作要主动接受市民群众的公众监督和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以及《市政府关于聘请苏州市依法行政特邀监督员的通知》(苏府〔2008〕111号)的有关规定,经市政府主要领导同意,市政府办公室决定邀请黄学贤等18名苏州市依法行政特邀监督员(详见附件1)参与督查“市长信箱”来信(以下简称“来信”)办理工作。

具体规定如下:一、市政府办公室采用随机抽取与重点选择相结合的方式,每月在各地各部门上月已办结的来信中,按10%左右的比例确定需抽查的来信,将来信人姓名、联系方式、来信主要内容以及承办单位的回信内容、办理结果,分别发给各位特邀监督员,由特邀监督员对来信办理工作进行督查(详见附件2);市政府办公室还将定期、不定期地组织特邀监督员就部分领导批示来信、重要来信的办理情况进行现场督查、督办。

二、特邀监督员可采用直接回访来信人、实地视察来信办理结果等多种方式,对各承办单位的办理过程、办理结果以及办理质量作出实事求是的评价。

特邀监督员经督查认为承办单位办理不力,需要重新办理的,可将意见反馈给市政府办公室,也可直接要求相关承办单位重新办理、答复。

三、各承办单位要积极配合特邀监督员的督查工作,认真听取特邀监督员的批评意见和建议。

对特邀监督员要求重新办理、答复的来信,要立即进行重新办理、答复,并将二次办理的结果一式三份,分别回复来信人、特邀监督员和市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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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
的处理办法
(2015年8月25日苏州市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更好地保障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以下简称代表)依法行使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权利,规范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提出、交办、办理和督办工作,提高办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等有关法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包括:代表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向大会提出的和代表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的对本市行政区域内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第三条代表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是代表人民的利益和意志依法行使代表职权,履行代表义务,发挥代表作用的重要体现,是推动有关机关、组织改进工作和改进作风的一项重要工作。

第四条认真研究处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并负责答复,是有关机关、组织的法定职责和应尽义务。

第五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为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提出和办理提供服务保障,对办理工作履行监督职责。

第二章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提出
第六条代表要围绕全市改革发展稳定全局中的重大问题和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在充分调查研究,深入了解情况,广泛听取意见的基础上,对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和其他机关、组织的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

第七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通过组织代表参加培训、视察、专题调研、执法检查、联系人民群众等活动,及时通报工作情况、提供信息资料,为代表掌握相关规定、知情知政、了解民意,更好地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提供服务。

第八条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实事求是,简明扼要,一事一议,注重反映实际情况和问题,有具体意见和要求。

代表通过专用网络平台,也可以通过电子文档或书面形式提交建议、批评和意见,同时应当填写统一印制的专用表格并亲笔签名。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作为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由市人民代表大会秘书处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转作人民来信处理,并告知相关代表:
(一)涉及解决代表本人及其亲属个人问题的;
(二)涉及具体司法案件的;
(三)涉及检举、控告或申诉的;
(四)属于法律或者政策咨询、学术探讨、产品推介的;
(五)没有实质性内容的;
(六)转交他人信件的;
(七)其他不属于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范围的。

第十条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可以由代表一人提出,也可以由代表联名提出。

代表一人提出与联名提出具有同等效力。

代表联名提出的,领衔代表应当以适当的方式向参加联名的代表介绍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内容和有关情况。

参加联名的代表应当确认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内容能够表达自己的真实意愿。

第十一条代表可以在交办前撤回本人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联名提出的,经联名代表一致同意方可撤回。

代表撤回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市人民代表大会秘书处或者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提出。

第三章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交办
第十二条代表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大会秘书处受理,通过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交办。

代表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受理和交办。

属于政府部门办理的,统一交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再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按照部门职责分工落实具体承办单位并协调相关事宜。

第十三条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共同办理的,交办机关应当分别情况,采用会办、分办或联办三种形式进行交办。

属于会办的应当明确主办和协办单位,属于分办或联办的应当明确分办或联办单位各自办理的内容。

第十四条承办单位应当对交办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及时研究,对不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应当在收到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十日内,向交办机关说明情况。

由交办机关重新确定承办单位,承办单位不得滞留或者自行转办。

代表可以对承办单位的确定提出建议和意见,交办机关在交办时应当予以研究。

第四章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
第十五条承办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工作制度,实行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直接抓,相关部门具体办,责任落实到人的工作责任制,并纳入工作考核评价体系。

第十六条承办单位应当对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及时进行研究,制定办理工作方案,把办理工作的立足点和着眼点放在解决问题上,不断探索和改进办理工作方式方法,提高办理工作的质量和水平。

第十七条承办单位在研究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过程中,应当加强与代表联系沟通,或者通过调研、座谈、邀请相关代表参与办理工作等多种方式充分听取代表意见。

第十八条对涉及面广、处理难度大、需要多个单位共同会办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主办单位应当主动与协办单位协商,协办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共同会办。

协办单位应当在收到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之日起两个月内将办理意见书面告知主办单位,由主办单位在规定的时限内统一答复代表,主办单位答复代表时,应当向代表说明协办单位的处理意见。

属于分办的,各分办单位应当依照各自的职责办理,分别答复代表。

属于联办的,应当确定牵头单位并制定统一的办理方
案,共同答复代表。

各承办单位意见不一致的,交办机关应当进行协调,形成统一意见后答复代表。

第十九条代表所提建议、批评和意见涉及国家秘密的,承办单位应当做好保密工作,并向代表说明情况。

承办单位不得泄露代表依法受到保护的个人信息。

第二十条承办单位对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按照下列要求办理:
(一)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有条件解决的问题,应当及时解决并明确答复代表;
(二)应当解决但因客观条件限制一时难以解决的问题,应当先向代表如实说明情况,并列出计划,明确办理时限,采取有效措施,创造条件解决,在妥善解决后再次答复代表。

本届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凡是能够解决的,不应拖到下一届;
(三)因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或者受条件限制,确实不能解决的问题,应当向代表说明情况,作出解释。

第二十一条承办单位应当自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交办之日起三个月内答复代表;因涉及面广、处理难度大等原因确实不能按期答复的,应当向交办机关说明情况并及时告知代表,但答复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二十二条承办单位对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答复,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由单位负责人审核、签发,并加盖本单位公章。

对代表联名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承办单位应当答复每位代表,或商请领
衔代表转复其他代表。

承办单位应当同时将答复录入专用网络平台,并抄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

由政府部门办理的,承办单位还应当同时抄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第二十三条代表应当自收到答复意见后十个工作日内,就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情况填写《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情况意见反馈表》,并直接反馈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

代表对承办单位办理态度或者办理结果不满意的,应当提出具体意见。

第五章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督办
第二十四条健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督办机制。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成员、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对重点建议进行督办。

第二十五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组织对承办单位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情况进行视察,或者以座谈、调研、询问等方式督促办理。

对多次提出尚未解决的重点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可以听取承办单位的专题报告,并提出处理意见。

第二十六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加强与承办单位和相关代表的联系,督促做好答复意见的落实工作。

对需要分步办理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跟踪督办,直到办结为止。

第二十七条代表可以直接向承办单位或者通过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了解所提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情况。

第二十八条代表对承办单位答复不满意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责成有关机关、组织重新办理;属于政府部门办理的,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统一交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落实重新办理的相关事宜。

承办单位重新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再次听取代表意见,并在两个月内重新答复代表。

第二十九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每年听取并审议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关于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情况的报告,并将报告印发下一次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第三十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向社会公布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提出和办理情况,涉及保密要求的除外。

第三十一条交办机关对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成效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表彰和奖励;对不认真办理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通报批评。

对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的代表进行刁难、威胁、打击报复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给予行政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2015年8月25日起施行。

1994年2月1日通过的《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办理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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