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稚产业保护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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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稚产业保护论

幼稚产业保护理论(Infant Industry Theory)最早是由美国政治家汉密尔顿(Alexander Hanmilton)于1791年提出,但是真正引起人们注意的是德国经济学李斯特(Friedrich List,1789-1846)的论述。

弗里德里希·李斯特(Friedrich List,1789

年8月6日-1846年11月30日),德国经济

学家。他被视为经济历史学派的先驱,而他的

思想亦被视为建立欧洲经济共同体的理论基

础。

1、人物生平:

李斯特的一生串连着一系列的失败和困苦。1819年,由于组织旨在统一德国经济的全德工商联盟受到迫害,被迫辞去蒂宾根大学教授职务,并被解除其他政府公职。

1820年,担任市议员期间,由于提出激进的民主改革主张,被以“煽动闹事,阴谋颠覆国家政权”的罪名判处10个月监禁。李斯特潜逃到了法国和瑞士。两年后回国,随即被关押。为了彻底摆脱这个危险分子,政府同意他移居美国。

1825年李斯特一家到了美国。他开始经营农场,还担任过报社编辑,并开办了一个规模很大的煤矿。

1832年,李斯特回到欧洲参与莱比锡—德累斯顿铁路建设工程,他希望通过建立全国铁路系统推动德国经济的统一。

1834年,德国关税同盟建立。但他的全国铁路系统计划由于封建

割据和资产阶级的狭隘的惟利是图本性失败。

1837年,李斯特在美国的矿山在美国的银行危机中破产了,李斯

特陷入生活困境中。其间,李斯特一直受

到政府的监视,并受到再次被监禁的威胁。

尽管他不断努力,仍然不能在他的祖国找

到一份固定职业。李斯特被迫流亡法国。

法国梯也尔政府曾邀请他担任铁路建设

和贸易政策方面的要职,但由于法国对德

国的侵略性态度,李斯特拒绝了,主要靠给报社撰稿牟取微薄的收入。俄国财政部长曾经聘请他在政府中担任要职,以推行他的“国民体系”,李斯特因为俄国实行专制的沙皇制度而拒绝了。

1841年,李斯特曾经被委任为《莱茵报》主编,由于健康原因未能成行(不久后马克思担任了这一职务)。

1846年,英国废除“谷物法”,这对立主贸易保护主义的李斯特是一个打击。随后,李斯特提出建立英德联盟的计划没有被理睬,而他参与德国关税同盟工作的愿望也一直得不到实现。此时,李斯特陷入深深的失望中。“他对德国实现他为之奋斗的民族资产阶级——资本主义的进步感到无望,被容克地主封建反动势力在‘科学界’和新闻界的御用文人的越来越肮脏的污蔑搞得一蹶不振,被他自己的阶级——优柔寡断的怯懦的德国资产阶级——可耻地抛弃。”一直身体健壮的李斯特此时明显衰老了,他已经无法忍受肉体和精神上的挫折。李斯

特看不到个人和国家的前途,加上疾病缠身和生活困顿,他陷入了绝望。在给朋友的信中,李斯特说:“我如果没有写作所得的收入,就只能靠妻子的财产(我是什么也没有)糊口度日了。可是,这些收入和财产也不足以维系妻子和孩子们的生活,我几乎陷入了绝境。”

1846年11月30日,李斯特在一个小镇开枪自杀,结束了57岁的生命。

2、主要著作:

李斯特的经济发展思想主要表现在如下方面:关于工业进步与经济发展关系的论述;生产力理论;国家干预学说以及贸易保护的政策主张等等,主要著作是:

《政治经济学的国民体系》(1841)

《政治经济学的自然体系》(1837)

《美国政治经济学大纲》(1827)

经济思想:与亚当·斯密的自由主义经济学相反,他认为国家应该在经济生活中起到重要作用。他的观点深受亚历山大·汉密尔顿(Alexander·Hamilton)以及美国学派影响。

他的主要思想包括国家主导的工业化,贸易保护主义等等。其以具体行动力促成德意志关税同盟,废除各邦关税,使德国经济获得统一,并对后世德国的统一产生影响。

影响:

目前认为,德国和日本的工业化进程深受他的国家经济学影响。1979年后的中国经济改革则被何新(《新国家主义经济学》,2000)

等一些的反自由主义中国经济学家认为背离了李斯特的理论因此而出现巨大泡沫。

3、核心思想如下:

(一)经济发展阶段论

李斯特将一国经济发展的历程分为五个阶段:原始未开化阶段、畜牧阶段、农业阶段、农工业阶段、农工商业阶段。他认为,在不同的经济发展阶段应采用不同的贸易政策,自由贸易并不适用于每个经济发展阶段。在农工业阶段的国家应采用保护主义的贸易政策,原因是此时本国工业虽有所发展,但发展程度低,国际竞争力差,不足以与来自处于农工商业阶段国家的产品相竞争。如若采用自由贸易政策,不但享受不到贸易利益,还会令经济遭受巨大冲击。

(二)生产力论

不管是亚当·斯密的绝对优势说还是大卫·李嘉图的比较成本说,都显示了明显的贸易利益。对此,李斯特认为,自由贸易固然有益,但这样的贸易利益不足以作为贸易自由化的依据。原因是,自由贸易理论是基于静态分析方法和世界主义的立场之上,这与现实世界不符。这样的贸易利益应被视为静态的贸易利益,按照比较优势进行贸易,尽管在短期落后国家能够获得一些贸易利益,但从长远来看,该国生产财富的能力却不能得到应有的发展。任何时候,各民族的利益都高于一切。当自由贸易损害到一国实际或潜在利益的时候,该国有权考虑自己的经济利益。在经济发展的过程中,比较优势是动态且可培养的。落后的国家在面临发达国家强有力的竞争时,为了“促进生产力

的成长”,有理由采取产业保护措施。针对当时的经济背景,李斯特指出,对于德、美这样的处于农工业阶段的国家如果与处于农工商业阶段的英国进行自由贸易,虽然表面上在短期能够获得贸易利益,但在长期将损害其生产力,制约其创造财富的能力。一个国家要追求的是财富的生产力,而非仅仅是财富本身。“财富的生产力比之财富本身,不晓得要重要多少倍;它不但可以使已有和已经创造的财富获得保障,而且可以使已经消灭的财富获得补偿。

(三)国家干预论

像重商主义一样,幼稚产业保护理论也强调国家在贸易保护中的重要作用。李斯特认为,政府不能作为“守夜人”,要做“植树人”,应制定积极的产业政策,利用关税等手段来保护国内市场。

(四)关税保护制度

李斯特认为,应采用关税制度来实现贸易保护主义。在该制度的设计上,应体现以下几点:(1)差别关税:以对幼稚产业的保护为出发点,对不同的产业征收不同的关税。比如对于国内幼稚工业相竞争的进口产品征收高关税,同时以免税或低关税的方式来鼓励国内不能自行生产的机械设备的进口。(2)有选择性的保护:并非对所有工业都加以保护,保护是有条件的。只有那些经过保护可以成长起来的,能够获得国际竞争力的产业,才对其加以保护。对于那些通过保护也不能成长起来的产业则不予以保护。(3)适时调整:对幼稚产业的保护不是无休止的,而是又限期的,超过了规定的限期,该产业即便没有成长起来,也要解除对它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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