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物藏品档案规范(WWT0020—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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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藏品档案规范(WW/T0020—2008)
(国家文物局 2009年2月16日)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文物藏品档案的归档范围、立卷和装帧要求等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一级文物藏品建档工作。其他级别的文物藏品建档工作,可参照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2260-2007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
GB/T 2659-2000 世界各国和地区名称代码(eqv ISO 3166-1:1997)
GB/T 7156-2003 文献保密等级代码与标识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文物藏品档案 archives for museum collections
在文物藏品征集、鉴定、入藏、编目、保管、保护、利用和研究等工作过程中形成的
有关文物本体属性、文物管理工作和其他相关事项的历史记录,形式有文字、图表、照片、拓片、摹本、电子文件等。
4 归档范围
4.1 文物藏品档案材料的记录内容
4.1.1 文物藏品的本体属性信息。
4.1.2 文物藏品的管理工作信息。
4.1.3 文物藏品的研究利用信息。
4.1.4 文物藏品的保护修复信息。
4.2 属于归档范围的文件材料
4.2.1 《文物藏品登记表》
《文物藏品登记表》的格式及著录说明,见附录A。
4.2.2 《文物藏品动态跟踪记录汇总表》
《文物藏品动态跟踪记录汇总表》的格式及著录说明,见附录B。
4.2.3 照片
文物藏品档案应收录文物藏品的全貌和重要局部特征照片,藏品本体发生重大变化前后对比照片,修复前后对比照片。
文物藏品档案还宜收录文物藏品的重要纹饰、印记、款识、铭文等局部照片,残损部位照片,保护监测记录照片,与藏品有关的重大活动照片等。
4.2.4 拓片
文物藏品档案宜收录文物藏品的器形、铭文、图案等的拓片。
4.2.5 摹本
文物藏品档案宜收录文物藏品的文字、绘画、纹饰等的摹本。
4.2.6 绘图
文物藏品档案宜收录反映文物藏品整体形、貌或重要局部特征的平面图、立面图、剖面图或复原图等。
4.2.7 相关文件材料
相关文件材料的内容应包括在文物藏品征集、鉴定、入藏、编目、保管、保护、利用和研究等工作过程中形成的行政文件、法律文书和其他相关资料,如历史档案材料、保护修复报告、检查观测记录等。
4.2.8 相关文献资料
相关文献资料的内容应包括与文物藏品有关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历史文献、专著、论文、研究报告、文摘、报道等文字资料和录像带、录音带、幻灯片、底片、电影胶片等影像资料。4.2.9 电子文件
电子文件的内容应包括与文物藏品有关的各类数字化文字、图表、声像资料等,并以光盘为载体保存。
5 立卷和装帧
5.1 立卷
文物藏品档案应每件(套)立一个案卷。
5.2 装帧
5.2.1 文物藏品档案应采用左侧活页形式装订。
5.2.2 文物藏品档案应采用国际标准A4 幅面。
档案材料大于A4幅面的应折叠成A4幅面,小于A4幅面的宜粘贴在A4幅面的纸上或装入文物藏品档案专用袋内收录。
照片、绘图、拓片、摹本和光盘等应粘贴在相应的《册页》上或装入文物藏品档案专用袋内收录。相关文件材料和相关文献资料也可粘贴在相应的《册页》上或装入文物藏品档案专用袋内收录。《册页》格式及著录说明见附录C。
录像带、录音带、幻灯片、底片、光盘等不便装订的档案材料,宜装入文物藏品档案专用袋内收录。
文物藏品档案专用袋规格见附录D。
5.2.3 文物藏品档案应使用统一的卷盒、卷内目录和备考表,卷盒规格及著录说明见附录D,卷内目录、备考表格式及著录说明见附录E。
5.2.4 制作档案的书写材料及工具,应符合耐久性要求,不应使用热敏纸、复写纸、铅笔、圆珠笔、红墨水、纯蓝墨水等。
归档材料和装订材料不宜有金属物。
5.3 卷内文件材料的排列顺序
5.3.1 卷内资料应按类别排序,其顺序为:案卷封面(卷皮)、卷内目录(排列在卷内文件材料之前,不编号)、文件材料、备考表(排列在文件材料之后,不编号)。
5.3.2 卷内的文件材料应按类别排序,其顺序为:《文物藏品登记表》、照片、拓片、摹本、绘图、相关文件材料、相关文献资料、电子文件、《文物藏品动态跟踪记录汇总表》。
5.3.3 同一类别的文件材料应按形成时间先后排序,形成时间早的在前,晚的在后。
5.3.4 同一文件中图、文分别装订的,应文字部分在前,图样部分在后。
5.3.5 同一文件,应原件在前、复印件在后,原文在前、释文在后。
5.3.6 续补档案材料应按归档时间先后顺序排列。
5.4 文件材料的归档要求
5.4.1 归档文件材料:破损的应予以修整,字迹模糊或易褪变的应予以复制。藏品保护监测报告、修复方案等成册的文本,应全文归档不拆分。
5.4.2 照片:应使用相纸(感光)扩印,规格应不小于15.24cm X 11.43cm,即6 英寸。5.4.3 拓片:应使用宣纸捶拓。
5.4.4 摹本:宜使用宣纸临摹。
5.4.5 绘图:不宜使用硫酸纸。
5.4.6 相关文件材料和相关文献资料:应收录原件或副本。
5.4.7 电子文件:
——应采用通用格式存储于不可擦除型光盘。
——存储电子文件的光盘应一式两套。
——磁带、幻灯片、电影胶片等其他载体的档案材料,应转换成电子文件,以光盘为载体保存。
——光盘内应编制文件目录。
附录A
(规范性附录)
《文物藏品登记表》格式及著录说明
A.1《文物藏品登记表》格式
《文物藏品登记表》见表A.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