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与国际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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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国际关系理论的三大传统:

西方国际关系理论的三大传统可以分为理想主义、现实主义、革命主义。

理想主义:产生于第一次世界大战以后,,以解决国家在国际关系上控制和限制战争的无能是对格劳秀斯和康德等理想主义外事哲学传统的直接继承和发展。被视为是第一个国际关系的理论。代表人物中最著名的是美国总统威尔逊。

背景:1889年,威氏发表了《国家论》,提出应当使国家和世界民主化,国与国之间的关系应实现道德理想。1918年,“一战”结束后,他制定了十四点和平计划,诸如公开外交、集体安全、国际法律、民族自决等等,被称为“威尔逊主义。”在威氏的倡导下,西方国家在1919年成立了国际联盟。后来法、美等国又在1929年签定了“非战公约。”

理想主义的理论前提是道义和法律,其基本主张是:

1.实现欧洲政治上的民族自决是消除战争的主要条件。

2.秘密外交是导致敌对结盟和冲突的根源,而公开的协议则是避免战争的途径。

3.摒弃传统的均势体系,代之以集体安全体系。

4.建立普遍的安全机构—国际联盟。

5.诉诸公众舆论,因为公众舆论是维持世界秩序的强大武器。

6.强调人的价值,认为人性本善,可通过建立和巩固国际合作实现人性善良的一面,人类在进步过程中可逐步消除战争思想。

实质:在帝国主义时代用自由资本主义的价值观观察和处理国际问题。

缺陷:一种超脱现实和世纪的政治理念,缺乏实证的精确的研究,没有提出世纪的理论分析方法,忽视历史经验。

现实主义:

现实主义主张权力政治,国际社会是无政府的状态,是“每个人反对每个人的霍布斯”文化,对现实主义者来说,政治就是过激行为体为了权力、声望、影响和安全而不间断地进行的斗争。马基雅维利和霍布斯对人性的悲观看法,对权力的关注,对政治是由利益冲突所决定的,是对权力的争夺和分配的观点,成为现实主义理论的历史和哲学基础。而主权国家中心论,则成为现实主义理论的逻辑起点。现实主义分为:古典现实主义;新现实主义;进攻现实主义;防御现实主义;新古典现实主义。新现实主义的主要观点:权力是手段而不是目的,国家最终关心的是安全。

革命主义:

是指一系列强调人类社会的地位和作用,认为国际关系的本质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从而提出国际社会中的国家分野仅仅是表面现象,隐藏在国家分野背后的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的理论形态。革命主义认为人类社会就其本质而言,应该是和谐的,但是在现实世界中,远远没有达到和谐的状态。在革命主义理论思想传统的视野下,我们的现实世界是被一分为二的,即“坏人”(异教徒、专制者、压迫阶级等)对于“好人”(选民、公民、被压迫者等)进行统治。因而,人有权利与责任来推翻这种邪恶的现状。而能够代表这种普遍利益的唯一代表,或者说人类利益的唯一代言人则是革命主义者自身。

典型特征:

首先,所有的革命主义思想都具有革命权利思想,认为“好人”有革命的权利。

其次,大凡革命主义者都是从道德主义原则、自我中心出发,具有极为独特的思想方法和精神风貌;

第三,革命主义者具有看轻理智,崇尚激情的特征。

分析2001年“中美南海撞机事件”

发生于2001年4月1日,一架美国海军EP-3型侦察机在南中国海执行侦查任务,中国海军航空兵派出2架歼-8II战斗机进行监视和拦截,其中一架僚机在中国海南岛东南70海里(110公里)的中国专属经济区上空与美机发生发生碰撞,中国战斗机坠毁,飞行员王伟死亡,而美国的军机则迫降海南岛陵水机场。

国际法分析: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规定,该空域属于专属经济区上覆空域。美国认为根据国际习惯法和《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美机在公海及排他性经济水域的上覆空域享有飞越自由。但是《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58条规定,各国只是在该公约有关规定的限制下才享有在他国专属经济区上空的飞越自由。该条第三款明确地规定了这种限制,即各国在他国专属经济区上空行使飞越自由时,“应当顾及沿海国的权利和义务,并遵守沿海国按照本公约的规定和其他国际法规则所制定的与本部分不相抵触的法律规章”。按照公约第301条,一国在行使其公约下的权利或履行其公约下的义务时,“应不对任何国家的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进行任何武力威胁或使用武力,或以任何其他与《联合国宪章》所载国际法原则不符方式进行武力威胁或使用武力。”这一规定表明,沿海国在其专属经济区内的“其他权利”就包括其国家主权与领土完整不受侵犯及维护其国家安全及和平秩序等一般国际法上的权利。据此,一国飞机在另一国专属经济区上空行使飞越自由时,必须尊重沿海国的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不得危害沿海国的国家安全与和平秩序,任何无视沿海国上述权利的行为都是对飞越自由的滥用。虽然美国没有签署《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但海洋法公约的上述一系列规定已成为公认的国际法规则,即使尚未成为海洋法公约的缔约国同样也要受到这些规则的拘束。《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相关规定对美国是具有法律效力的,美国不能否认中国对其专属经济区的权利。

美国的EP-3军用侦察机“不是一般的航空器,而是载有尖端电子侦察设备军用侦察机”,其“在中国专属经济区上空所从事的也不是一般的飞越活动,而是针对中国的军事侦察”。但是,国际法上尚无禁止在专属经济区内进行军事侦察活动的规范,中国的国内法也无相关的明确的规定。从现行国际法来说,尚无充分的理由证明美机的侦查行为构成国际法上的违法行为。但是国际法上也没有承认这类军事侦察飞行的合法性。

关于美方飞机降落中国军用机场是否违法

飞机相撞以后,美机飞入中国领空并在海南岛陵水军用机场降落。对这一行为,美方认为,美机是在因撞击事故严重受损,处于危难状态的情况下才进入中国领空的,并且美机发出了求救信号,并不违反国际法。另外,美方还认为其军用飞机是其领土的一部分,享有豁免权,中方无权登机检查,并应立即归还飞机和机组人员就。中方则认为,美机未经允许进入中国领空并降落,违反了国际法,侵犯了中国的国家主权,并认为美方所谓的危难状态和主权豁免不成立。1944年芝加哥会议签定的《国际民用航空公约》重申了这一原则:“每个国家对其领土之上空气空间具有完全的和排他性的主权。”随着国际法的实践,这一原则已经成为了国际习惯法,对所有国家都有拘束力了。

根据国际习惯法,任何航空器,未经他国允许一般不得进入其领空。就豁免而言,美方所持的其军机是其领土一部分的主张是不成立的。实际上,治外法权理论从来没有得到过一般的承认,现在也早就被国际法所抛弃。美机显然不是通过正常途径经允许进入中国领空的。在入境之前一直在对中国进行军事侦察,入境后正常飞行长达20多分钟,这期间继续进行军事侦察活动完全是可能的。而且,美机最后降落地是中国军用机场,对中国的国防安全也可能造成极大的危害。中方进行必要的检查采取其他应对措施是无可非议的,美方并没有国际法上足够的理由进行反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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