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尼的外资组织型态及相关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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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尼 进出口 法规

印尼 进出口 法规

印尼进出口法规【中英文实用版】英文文档内容:Indonesian Import and Export RegulationsIndonesia has implemented various regulations to control and manage imports and exports.These regulations aim to protect local industries, ensure national security, and promote economic stability.Understanding these regulations is crucial for businesses engaged in international trade.Import Regulations:1.Tariffs and Non-Tariff Barriers: Indonesia imposes tariffs on imported goods, which vary depending on the type of product.Additionally, non-tariff barriers such as quotas, licensing requirements, and technical standards may apply to certain products.2.Custom Duties: Imported goods are subject to custom duties, which are calculated based on the cif (cost, insurance, and freight) value of the goods.The customs authority in Indonesia, known as the Directorate General of Customs and Excise, is responsible for collecting these duties.3.Valuation of Imported Goods: The customs authority determines the value of imported goods based on the transaction value, which includes the price paid or payable for the goods, transportation costs,and insurance.4.Prohibited and Restricted Imports: Certain goods are prohibited or restricted for importation into Indonesia, such as hazardous materials, narcotics, and weapons.Import permits may be required for restricted goods.Export Regulations:1.Export Licensing: Some goods may require export licenses, depending on their nature and destination.The Ministry of Trade is responsible for issuing export licenses.2.Documentation: Exporting goods from Indonesia requires preparing and submitting various documents, including the export declaration, commercial invoice, packing list, and certificate of origin.3.Export Incentives: The Indonesian government provides incentives for export-oriented industries, such as tax holidays, export financing, and export insurance.4.Prohibited and Restricted Exports: Similar to imports, certain goods are prohibited or restricted for exportation, including protected species, cultural heritage items, and hazardous materials.Conclusion:Complying with Indonesian import and export regulations is essential for businesses involved in international trade.Failure to adhere to these regulations can result in penalties, including fines and seizure ofgoods.It is advisable for businesses to consult with experts or legal advisors specializing in Indonesian trade law to ensure compliance.中文文档内容:印尼进出口法规印尼为管理和控制进出口实施了一系列法规。

印尼与中国《公司法》主要内容的比较

印尼与中国《公司法》主要内容的比较

印尼与中国《公司法》主要内容的比较印尼现行的《公司法》于2007年颁布,该法对公司的设立、章程、资本和股份、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公司合并、解散、接管和分离、清算等方面进行了规定。

为更好地了解印尼公司法,本文将从有限责任公司的角度对中国《公司法》与印尼《公司法》进行比较。

一、股东会(一)股东会的会议类别中国公司法: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应当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召开。

印尼公司法:年度股东会和其他股东会。

年度股东会的召开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6个月内举行。

(二)股东会的召开条件中国公司法:1.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2.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召集和主持。

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印尼公司法:1.单独或者合计持有10%以上表决权的1个或多个的股东(公司章程确定更小比例时除外),或监事会(监事)可提议召开股东大会。

2.若公司董事会或监事会不在规定的期限签发召开股东会的通知,股东可以向公司注册地有管辖权的地区法院院长递交召开股东会的申请,该地区法院可以签发一个法院通知,批准申请人签发召开股东会的通知。

(三)股东会的召开地点中国公司法:无此类规定。

印尼公司法:股东会应在公司章程确定的公司住所地或在公司主营业务所在地召开。

(四)股东会的表决权比例中国公司法:1.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2.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印尼公司法:1.以下事项需要有表决权的股东过半数通过,公司章程可规定更高的比例:(1) 聘任、更换或解聘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2) 决定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期;(3) 决定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薪酬和津贴;(4) 批准公司经审计的财务报表(资产或收入超过50亿卢比等公司必须编制经审计的财务报表);(5) 批准公司的年度报告;(6) 在法定资本范围内增加公司已发行股份和实收资本;(7) 决定净利润的使用,包括分配给储备基金的数额以及股息的数额;(8) 依据公司章程或法律法规的规定批准工作计划。

印尼法律环境

印尼法律环境

印尼法律环境【概况】总的来说,印尼的法律环境并不理想。

印尼外商投资急剧下降,乃至撤资的重要原因之一,就是法律环境恶化。

外商纷纷抱怨印尼法律的不完善、不确定和不公正,中央政府缺乏有关地方自治的法律法规,新投资法的不确定性以及劳工法的不公平问题等。

为了改善投资环境,印尼对外国投资法和劳工法进行了一些有利于外国投资者的修改,并简化了审批程序。

印尼国会签署了新的劳工法,旨在为工人提供更多的合法保护,同时创造积极的投资气候,法令兼顾了劳工和雇主的利益。

此后,国会将进一步商讨新的劳资双方冲突解决的法案,以代替现行法案。

现印尼政府正在修正破产法以改善司法确定性。

如果公司重整法案正式成为法律,将是印尼被视为有司法确定性的里程碑。

【基本法律制度】1、一般法律体系及其健全程度现行宪法为《“四五”宪法》(1945年制定)。

按宪法规定,人民协商会议和人民代表会议(亦称国会)均是国家立法机构。

人民协商会议是国家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制定、修改与颁布国家宪法和大政方针。

人民代表会议行使除起草和修改宪法、制定国家大政方针之外的一般立法权。

司法机构由各类法院组成。

印尼法院分为一般法院、宗教法院、军事法院和行政法院。

所有法院不受外来因素影响,独立行使其职责。

印尼实施三权分立,立法、司法各司其职。

但是,印尼的法律体系并不健全。

例如:中央政府实行地方自治,却缺乏有关地方自治的法律法规,新投资法不确定等。

印尼现行破产法被批评为没有确定性且毫无逻辑的法律。

因为该法并没有规定必须欠多少钱才可申请破产。

劳工法则过于偏袒劳工,没有体现法律的公平性及公正性。

而且印尼国内司法腐败严重,有法不依、执法不严。

2、外资引入法律规定印尼政府对外国投资始终持欢迎态度,实行开放政策。

印尼涉及外国投资方面的法律有: 1967年第一号法律一一《外资法》1970 年第十一号法律一一《外资法》(修改版),1994 年第二十号政府令。

(1)外商投资范围1)印尼法律禁止外资或内资投资的行业或领域有:各类毒品种植及加工、酒类及酒精饮料生产、爆炸物(爆竹和烟花)生产、武器及其零部件生产、铀矿及放射性矿开采、赌场及博彩业、海绵开采、森林开发、红木加工以及被认为危害人体健康和破坏环境(有毒杀虫剂、有毒生产工艺、氟里昂制冷剂) 的行业等。

印度尼西亚海关法

印度尼西亚海关法

印度尼西亚海关法文章来源:印尼共和国经济贸易法律第一节概述一、海关与海关法海关,顾名思义,是设在沿海开放口岸的关口,由于近代航空和铁路运输的发展,对外经济贸易货物和旅客行李物品及邮递物品可以从国外直达内地,或从内地直达国外,因而在有国际航空站、国际联运火车站的内地也设置了海关,或者在国际邮包邮件交换地点设立海关办事机构,这类设立于开放口岸的沿海海关、边境陆关或内地陆关,都对进出境货物和物品执行监督管理和征收关税,统称为海关。

海关法是国家涉外经济行政管理法。

它是主权国家用以调整海关对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和物品进行监督管理而发生的管理关系的法律。

海关法的实质是一个主权国家的海关监督管理关系的法律表现,主要为调整对外经济贸易关系服务,因为各主权国家无论其实施关税壁垒还是非关税壁垒,都要由其各自的海关在对外口岸、机场等关口实施监督管理,外国货物输入时,都应向海关如实申报,海关依据关税法令和各种非关税法令,以及海关的诸项规章制度进行查验和征税,对不法进口货物予以扣留、销毁、没收或退回,海关法在对外贸易中,起着维护国家主权和利益、促进对外贸易发展的重要作用。

二、印尼海关法的主要内容印度尼西亚现行海关法于1995年10号总统令颁布,自1996年4月1日起生效施行,共十八章118条。

主要规定了海关职权、进出口货物的现场管理制度、仓储制度、关税制度、异议和申诉制度以及刑事责任等,同时,对簿记、反倾销与反补贴、海关调查等内容也有不同程度的涉及。

和其他国家的海关法一样,印尼海关法把维护本国的国家主权和利益,调整海关对迸出境运输工具、货物的管理关系作为自己的主要任务。

三、印尼海关法的特征作为一个相对独立的部门法,印尼海关法有以下几个主要特征:(一)综合性由于海关管理关系众多,决定了海关法是多个具有海关法律关系的法的综合,它包括了调整海关系统内部组织关系的组织法和调整海关系统内部行政管理关系的行政管理法,调整海关与进出关境的货物所有人或负责人之间关系的海关业务管理法,以及调整海关行政处罚活动的实体法和程序法。

在印尼注册公司究竟几道门槛?

在印尼注册公司究竟几道门槛?

在印尼注册公司究竟几道门槛?在正式注册公司之前,有几个重要方面需要特别关注:A.外资投资比例限制外资企业印尼语简称为 PT. PMA(Penanaman Modal Asing),印尼公司的外资股权比例可以从0-100%,大部分行业的外资比例都是可以占到100%的,但是部分行业对外资持股的最高比例做出了规定,不同行业对外资股份的比例限制不同,这就是所谓的“外国投资负面清单”。

印尼政府每隔几年都会更新“外国投资负面清单”,里面详细规定了各个行业外资所能占的最大比例。

B.最低投资资金和注册资本金BKPM(印尼投资协调委员会)要求外资公司提交的最低投资计划为100亿印尼盾(大约折合500万人民币)。

一旦公司注册成立后,您需要每隔6个月(或者3个月,取决于许可类别)去向有关部门报告公司的投资实施进度。

注册资本金至少为投资计划的25%,即最低为25亿印尼盾(大约折合125万人民币)。

企业项目较大的,必须在一百亿印尼盾以上的资本。

这也是印尼政府为了保护印尼公民的小生意商人与外资的竞争,并且规定只允许大型的外资企业才能在印尼投资注册公司。

小型的企业资本在一百亿印尼盾不能在印尼成立注册公司。

投资资金既可以现金的形式,也可以设备的形式。

但是土地和建筑物不计算在投资资金中。

注册资本金的验证有两种方式。

第一种,由拟注册公司的股东签一份资产声明,承诺某项资产可随时用于公司业务运营;第二种,直接把资本金存入注册公司账户。

对于第一次在印尼注册PT PMA的公司可以选择第一种方式,这也是中介们常说的印尼注册公司不需验资的由来。

C.股东和公司框架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至少是两名。

股东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公司。

在公司申请过程中,需要澄清每个股东的股份资金(比例),单个股东的最低股本是1千万印尼盾。

另外,还需要指定至少一名监事和一名董事。

监事的责任是监管董事,可以是外国人。

D.公司注册地和办公场所印尼是地方分权国家,很多政府业务都是在地方政府办理。

印度尼西亚法律法规遵守概论

印度尼西亚法律法规遵守概论

印度尼西亚法律法规遵守概论简介本文档将介绍印度尼西亚的法律法规遵守情况。

印度尼西亚是东南亚国家,拥有丰富的资源和独特的文化。

了解该国的法律法规对于在印度尼西亚开展业务或与印度尼西亚相关的活动非常重要。

法律体系印度尼西亚的法律体系主要源自荷兰殖民时期的法律传统,结合了法和本土俗法。

依据宪法,印度尼西亚的国家机构分为行政、立法和司法三个分支。

主要法律法规印度尼西亚拥有广泛的法律法规,涵盖各个领域。

以下是一些重要的法律法规:1. 商法:《商法典》是印度尼西亚商法的主要法规,其中包括公司法、合同法等。

2. 劳动法:《劳动法典》规定了雇佣关系、工资和劳动者权益等相关法律规定。

3. 知识产权法:印度尼西亚的知识产权法包括专利、商标和版权等方面的相关法规。

4. 环境法:《环境管理法》等法规旨在保护印度尼西亚的环境资源。

法律法规遵守在印度尼西亚开展业务或与印度尼西亚相关的活动,法律法规遵守是非常重要的。

以下是一些遵守法律法规的建议和策略:1. 了解法律法规:详细了解与自己业务相关的法律法规,并及时更新变化。

2. 合规管理:建立合规部门或委员会,确保公司内部的业务和行为符合法律法规要求。

3. 培训和教育:提供培训和教育,使员工了解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4. 合作伙伴审查:审查合作伙伴的合规情况,在选择合作伙伴时考虑其法律法规遵守能力。

5. 法律咨询:寻求专业的法律咨询,在重大决策和合同签订前获取法律意见。

总结印度尼西亚的法律法规丰富多样,遵守法律法规对于在该国开展业务至关重要。

通过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合规机制,并获得专业法律咨询,可以有效降低法律风险,确保业务活动的合法性与可持续性。

印尼法律须知

印尼法律须知

印尼法律须知印尼是东南亚国家之一,也是世界上最大的群岛国家。

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印尼的法律和法规统一性不强,因此在印尼旅游或生活时需要了解一些当地的法律和法规。

本篇文档将介绍印尼法律须知的相关内容。

基本法律印尼的基本法律是《印度尼西亚宪法》,确立了印尼的国家元首、议会、司法体系和各级政府的组织架构。

该宪法规定了印尼作为一个共和国的基本原则,强调了人民权利和自由的保护,包括言论自由、信仰自由和出版自由等。

在印尼,公民是平等的,没有种族、宗教或性别的歧视。

其他重要的法律和法规包括:•《刑法典》:印尼的刑法基本上是基于荷兰殖民时期的法律制度,但是经过了多次修订。

•《民法典》:规定了印尼的民事法律,包括财产权、契约、家庭和继承等方面。

•《商法典》:商业法律,涵盖有关公司、商标和专利等的法规。

•《劳动法规》:规定了劳动合同、福利和工资等相关法规。

对于游客来说,他们需要了解的印尼法律主要有以下几点:签证访问印尼需要签证,限制每人每次最长停留30天。

游客可以在到达机场获得签证,或在离开机场前从国内办理。

在签证到期前,游客必须离开印尼或延期其逗留期。

停滞车辆印尼规定禁止在机动车道上停车,特别是在交通流量高的区域,司机必须遵守交通规则,否则将被罚款。

药物和毒品印尼禁止运输、使用或拥有任何种类的毒品。

犯这个罪行可能会面临最高死刑的惩罚。

尽管大麻在许多国家合法化了,但在印尼,吸食大麻同样被视为非法行为。

应对天气灾害印尼位于环太平洋地震带上,是地震、火山活动和海啸的高发区域。

旅客应学习如何应对紧急情况,避免到海岸线或火山附近行动,当地政府会对此类危险地区进行警告。

虽然印尼犯罪率相对较低,但旅客还是应该保持警惕。

将重要物品妥善保存,包括护照、签证、现金和信用卡。

不要将其放在公共区域或可被轻易发现的位置。

国际法律印尼是联合国的创始会员国之一,同样是《世界贸易组织》和《东盟》的成员国,在国际法的领域中也发挥了重要作用。

在一些情况下,国际法的规定可能会对印尼法律产生影响。

印度尼西亚公司法教材总结

印度尼西亚公司法教材总结

印度尼西亚公司法教材总结
印度尼西亚公司法教材总结如下:
1. 公司类型:印度尼西亚的公司法规定了多种类型的公司,包括有限责任公司(PT)、分公司、外资公司等。

2. 公司设立:设立公司需要满足一定条件,如注册资本、董事会成员数量等,并按照相关程序进行注册和登记。

3. 公司治理:公司治理是指公司内部的决策、管理和控制体系。

印度尼西亚公司法规定了公司董事会成员的职责和权利,以及股东权益和责任。

4. 公司合并与分立:印度尼西亚公司法允许公司之间进行合并或分立,但需要遵守相关的程序和法律要求。

5. 公司资本市场:印度尼西亚公司法规定了公司在资本市场进行融资和交易的规定,包括股票发行、股东权益保护等。

6. 公司破产与清算:公司破产是指公司无法偿还债务或资不抵债的情况。

印度尼西亚公司法规定了公司的破产程序和清算程序。

7. 公司税法:印度尼西亚公司法规定了公司应缴纳的各种税费和税务程序,包括所得税、印尼增值税等。

总的来说,印度尼西亚公司法是一套针对公司设立、运营和治
理等方面的法律规定,旨在保护投资者利益、促进企业发展,并保持公司与政府之间的良好合作关系。

印度尼西亚法律保护权益概论

印度尼西亚法律保护权益概论

印度尼西亚法律保护权益概论概述印度尼西亚是一个对法律保护权益非常重视的国家。

该国的法律体系旨在保障公民和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正和经济发展。

本文将对印度尼西亚法律保护权益的概况进行介绍。

宪法保障权益印度尼西亚宪法是保障公民权益的最高法律文件。

宪法明确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包括人身自由、思想自由、等。

这些权利是印度尼西亚社会秩序和法治的基石。

具体法律保护在宪法的基础上,印度尼西亚还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来具体保护公民和企业的权益。

其中包括但不限于:1. 劳动法:保护劳动者的权益,规定了雇佣关系、劳动合同、工作条件、劳动报酬等方面的规定。

2. 消费者保护法: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规定了商品和服务的质量标准、消费者维权机构等方面的规定。

3. 知识产权法:保护知识产权,包括专利、商标、著作权等方面的保护。

4. 环境保护法:保护环境和自然资源,规定了环境质量标准、环境权益保护措施等。

司法保护机制印度尼西亚拥有独立的司法体系来保障权益的执行和维护。

法院是负责审理和裁决案件的机构,公正地处理涉及权益纠纷的案件。

其中,最高法院是该国最高级的法律机构。

除了司法机构外,印度尼西亚还设立了多个独立机构来保护公民和企业的权益,例如人权委员会、反垄断委员会等。

国际合作为了更好地保护权益,印度尼西亚也积极参与国际社会的合作。

该国是许多国际组织和条约的成员,致力于推动全球范围内的权益保护。

同时,印度尼西亚也与其他国家签订了双边法律合作协议,加强了国际合作的力度。

总结印度尼西亚法律保护权益的概论可以总结为:有宪法保障、具体法律保护、司法保护机制和国际合作。

这些机制保证了公民和企业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的保护和维护,为社会稳定与经济发展提供了坚实的基础。

印尼经济结构改革

印尼经济结构改革

印尼经济结构改革一、缓慢恢复的经济1、民间消费的恢复及原油价格的上涨等外部环境的好转支撑着景气在1997年泰铢危机波及近邻各国的过程中,印尼受到了最严重的影响,1998年、1999年的实际国内生产总值增长率与前一年相比分别减少%,增加%,从而大幅度地下降了。

但是,其后经济指标又逐渐好转,2000年第2季度的实际国内生产总值比前一年增加了401%。

如果考虑到亚洲经济危机后的迅速下降,其恢复的速度是很缓慢的,但由于民间消费开始好转,其后又有出口扩大和官方资本投入的支撑,经济处于缓慢的恢复过程。

以下分别来看这些情况。

首先,民间消费于1998年下半年开始止跌,1999年下半年开始多于前一年,其后以收入较高的阶层为中心稳步上升。

从汽车销售量来看,2000年上半年只有1997年高峰期的约60%,仍然处于低水平,但与前一年相比增加了51%,恢复基调趋于明朗。

此外,摩托车的销售数量等也有显著的增加,另外一些品种的销售数量也在恢复。

就出口来看,由于世界性需求持续扩大,加之原油价格的上涨等外部环境的好转,2000年以后已趋于增加。

1999年仅比前一年减少%的出口2000年1-8月期间有了迅速增加,比前一年同期增加%。

其主要原因是:由于原油价格上涨,石油、煤气的出口大幅度增加,而且进入2000年以后,机械仪器、电子工程等工业制品的出口也有了好转。

关于官方资本,因巴厘银行问题而中断贷款的国际货币基金组织重又开始提供贷款,同时印尼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达成了今后3年期间实施合计50亿美元新贷款的协议。

随着该协议的签订,迄今已提供了合计亿美元的贷款,2000年9月接受了第二份意向书后,又批准实行亿美元的贷款。

进而,以世界银行为主席的支援印尼国际会议也以填补财政赤字为目的,批准了2000年度实施总额47亿美元的援助。

这些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一揽子贷款计划及CGI等国际性官方资本支援的流入支撑着景气的恢复,这种情况也不能忽视。

2、由于政治、社会不稳定,国内需求还未开始真正恢复下面来看看民间投资。

印尼投资及制药行业法律法规政策概要【范本模板】

印尼投资及制药行业法律法规政策概要【范本模板】

印尼投资及制药行业法律法规政策概要印尼办事处前言:印尼实施立法、司法和行政三权分立,法律制度以罗马-荷兰法为基础,与当地习惯法和伊斯兰法相融合,属于大陆法系。

《“四五”宪法》(1945 Constitution (Undang-Undang Dasar 1945))、人协决议(MPR Resolution (Ketetapan MPR)、国会法律(Law (Undang—undang)、政府法令(Government Regulation Substituting a Law (Peraturan Pemerintah Pengganti Undang-undang))、政府规章(Government Regulation (Peraturan Pemerintah))、总统令(Presidential Decree (Keputusan Presiden))、地方规章(Regional Regulation (Peraturan Daerah))等共同构成其法律体系。

印尼法律体系纷繁复杂,法律条例和司法判例浩如烟海。

为便于快速、全面掌握印尼投资及制药行业法律法规政策,本概要通过问题导向以问答形式简要提炼其中的重点,希望有助于整体了解相关的法律和政策要求。

概要中也简单介绍了印尼三有公司和云南滇虹药业曾开展的设立合资公司的部分信息,仅做参考,该项目后因拜尔收购滇虹后终止。

第一、外资投资主管的政府部门及对外商投资项目的管理方式是?涉及的法律有哪些?符合其政策要求的投资项目审批过程大致是?一、印度尼西亚外资投资主管部门是投资协调委员会(或投资统筹机构),Badan Koordinasi Penanaman Modal,简称BKPM,是印尼经济统筹部属下政府机构。

它属于印尼政府的官方机构,负责引进、协调和审批全印尼的海外投资项目.目前印尼政府对投资的管理通过投资清单管理的形式实现,即政府分别制定《鼓励类投资项目清单》、《限制类投资项目清单》、《负面投资(不得投资)类项目清单》。

印尼税法[整理版]

印尼税法[整理版]

印尼税法[整理版]印尼税法概述1. 外资有限公司(PT PMA)和常设机构(PE)外资有限公司是一个在印尼注册成立的法人,它遵循印尼的所有公司法和税法,而常设机构不是一个在印尼注册成立的法人,它是外国公司在印尼开展业务时在印尼注册的办事机构。

从税务的角度来看,除了红利税的区别之外,他们在税务上和当地的有限公司相同。

对于中国公司在印尼投资的有限公司(全资或者合资),在向中国母公司分发红利时应缴纳分发红利的10%的红利税(根据印尼税法企业所得税第26条和中印税务协定)。

对常设机构(PE)来说,没有红利税,有分支机构所得税(Branch Profit Tax),即在企业所得税之后在净利润上再征的税,一般税率是20%,但根据中印的税务协定,税率减为10%。

分公司所得税的征收不取决于PE是否将税后利润转移到总部,只要PE有税后净利润,即需缴税。

但若PE将交了企业所得税后的净利润用来到印尼投资(包括自己建立有限公司,投资到当地公司等),这部分要用来投资的利润则可免缴分公司所得税。

PE不可以获得印尼的进口许可,所有在进口的时候进口税(不是关税)的税率为7.5%,PT 可以获得进口许可,因而进口税的税率较为优惠,为2.5%。

2. 印尼主要税种: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增值税,代扣税,进口税,关税等。

3. 个人所得税:个人年收入在13,2000,000以下的部分,免征所得税,超过这个数额的部分,称为纳税收入,纳税收入税率如下:收入税率<25,000,000 卢比的部分 5,25,000,000-50,000,000 的部分 10%50,000,000-100,000,000的部分 15%100,000,000-200,000,000的部分 25%>200,000,000的部分 35%4. 企业所得税条款适用范围税率2,5 % 22 进口税有进口许可的7,5 % 无进口许可红利 15 % 23 代扣税专利权使用费 15 %技术服务 4,5 %施工费 2 %施工规划 2 %施工监理 2 %安装 4,5%维护和改善 4,5%银行存款利息 20 %债券利息 20 %证交所里的股票交易所得 0,1 %奖金和彩票所得 25 %10 % 26非居民使用中国公司服务时代扣所得税10% 第一个50条 25 / 年度报税15% 第二个50条30% 100条以上部分5. 增值税(PPN)适用于任何可征税货物或者服务的交易。

印尼公司法中文版

印尼公司法中文版

印度尼西亚共和国法律2007年第40号关于有限责任公司全能上帝的恩赐印度尼西亚共和国总统考虑到:a.在创造繁荣社区的背景下,国民经济需要强有力的经济实体的支撑,其实现基于社区、公平效率、可持续性、环保意识、独立、保障平衡发展和国家经济实体等经济民主的原则;b.在促进国家经济发展的背景下,在即将到来的全球化时代下,面对世界经济的发展与科学和技术进步,同时为商业世界提供一个强有力的基础,需要制定一项法律规范有限责任公司,以保证良好的商业氛围的实现;c.有限责任公司作为国家经济发展的支柱之一,需要赋予其法律基础以促进基于家庭精神原则的共同努力组成的国家发展;d.关于有限责任公司的1995年第1号法律被认为已经不再符合法律的发展和社会的需要,因此其需要被一部新的法律所取代;e.基于上述的所提及a项、b项、c项、d项的考虑,需要制定一部规范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律。

考虑到: 1945年印度尼西亚宪法第5条(1)项,第20条以及第33条的规定以下各方已一致通过:众议院以及印度尼西亚共和国总统已经决议以确定:关于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律第一章总则第1条在本法中,如下的术语具有下列的含义:1.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指的是一个由资金的集合构成,基于一项协议建立法人实体,以开展商业活动,其公司的法定资本划分为股份,并且满足本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

2.公司机构指股东大会,董事会以及监事会。

3.社会与环境责任指公司参与可持续经济发展所承担的义务,以提高生活和环境的质量,其对公司本身、当地社区和社会也是有价值的。

4.股东大会,以下简称GMS,指的是享有未赋予给董事会和监事会权力的公司机构,收到本法及章程的规定的限制。

5.董事会指,依据公司的目的和目标,具有为了公司的利益而管理公司的权力和全面责任的公司机构,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其能在法庭内外代表公司。

6.监事会和从事一般和/或特殊的监管责任的公司机构,按照公司章程,也向董事会提供建议。

印度尼西亚投资政策

印度尼西亚投资政策

印度尼西亚投资政策一、印度尼西亚对本国投资者和外国投资者的市场准入政策1、绝对禁止内、外资进入的领域a.农业领域种植和加工大麻及同类产品b.海洋渔业领域海绵的应用和种植c.工业和贸易领域对环境有害的化工产品:如五氯苯粉、滴滴涕、狄氏剂、氯氮化学武器武器及相关零配件生产环已氨基磺酸盐和糖精生产烈性酒生产赌场和赌博设施d.交通通讯行业航空系统船舶检测e.矿产和能源领域开采放射性矿藏2、只禁止外资进入的领域a. 森林和养殖领域:微生物原生质培植森林砍伐特许b. 交通领域:出租车/公共汽车服务小规模航运c. 贸易领域:贸易以及贸易支持服务,但以下领域除外:大型零售业(购物中心、超市、商场),批发贸易(分销/批发、进出口),展览/会议服务,市场研究服务、港口以外的仓储服务,售后服务d. 传媒领域:广播电视服务、闭路电视服务、多媒体传媒和印刷传媒信息服务电影工业3、外资在与内资组建合资企业时才能进入的领域海港的建设和经营公用电力的生产、输送和销售航运公共饮用水的建设和经营铁路运输原子能发电医疗卫生服务通讯商业空运4、满足一定条件才可投资的领域(内、外资)a. 海洋和渔业领域(1) 对于淡水鱼养殖,外资须和当地小型渔业企业合作并且养殖印尼渔业部所限定的渔业种类(2) 对于捕捞水底鱼,限于大鱼、群鱼和其他海鱼(马六甲海峡和阿拉弗拉还的专署经济区除外)b. 工业领域(1)木浆工业原材料进口或者来自工业用林区不使用硫酸盐或者氯化物(2)纸浆工业不使用硫酸盐或者氯化物(3)氯碱工业不使用水银(4)红树木料加工或者半加工原料来自红树林(5)货币印刷得到BOTASUPAL-BAKIN和印度尼西亚银行的许可并符合其要求(6)特殊印刷行业(邮票、票据、护照等)得到BOTASUPAL-BAKIN的许可证(7)牛奶加工(奶粉和浓缩奶)必须加工而不是简单重新包装(8)胶合板只可以在Irian Jaya 省生产(9)锯木工业仅限于Irian Jaya 省若在其他省,只能用非自然林的原木(10)乙基酒精工业技术标准:只能用于原材料或者其他工业的辅助原料(11)爆破器材的原材料工业只能和由国防部推荐的实体合作(12)工商业用爆破器材和配件只能和国防部推荐的实体合作只能从事生产活动,产品的储存和分销都只能由政府指定的公司执行(13)电力咨询服务(满足以下条件可对外资开放)PLTA(水力发电)容量超过50MWPLTU(蒸汽发电)容量超过55MWPLTP(地热发电)容量超过55MW500KV的电站超过500KV的输电网(14)电力设备的建设、维护、安装、测试和相关技术支持满足以下条件可对外资开放超过500KV的电站超过500KV的输电网(15)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务满足下列条件可对外资开放a.只许离岸开采b.在东印尼以外的地区开采则必须和印尼国家公司合作(16)电力业务开放除Java, Bali 和Madura三地区以外的地区c.贸易领域(1)饭店外资只可在旅游区或者综合宾馆才能设立饭店。

印尼外商投资监管法律及部门介绍

印尼外商投资监管法律及部门介绍

印尼外商投资监管法律及部门介绍印度尼西亚,作为东南亚的重要经济体,一直是外国投资者的关注焦点。

在本文中,我们会详细介绍印尼在外商投资方面的主要监管法律和投资主管部门,包括《投资法》、《创造就业综合法》及一系列总统法令,以及印尼的外商投资主管部门,包括印尼国家投资协调委员会、印尼投资局和印尼法律与人权部,这些法律和监管部门在外商投资的过程中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通过本文,投资者可以更全面地了解印尼的外商投资环境和政策,为未来的投资决策提供参考。

一、外商投资监管法律印度尼西亚外商投资方面的主要监管法律包括《投资法》、《创造就业综合法》以及PR 44/2016、PR 10/2021和PR 49/2021等一系列总统法令。

印度尼西亚政府于2021年2月2日颁布的《投资与业务领域总统令》(PR 10/2021)将此前以负面清单管理为主要模式的外商投资准入制度修改为以正面投资清单为主,进一步开放外国投资。

2021年5月25日颁布的第49号总统法令(PR 49/2021)则进一步明确了PR 10/2021有关行业的投资限制性要求。

1.外国投资法案1958年印尼首次出台关于外国直接投资的法案,允许外国资本在本国进行投资。

一方面对外国直接投资提供诸如税收减免等优惠政策,同时也对外商投资的领域进行了限制。

然而,印尼1965年出台的第16号法案一度禁止了外商投资,直到1967年才再度恢复。

2007年印尼再次修订了投资法,扩大了外商投资可以进入的领域,但是必须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形式,且投资额度不低于100亿印尼盾。

2020年该法律经《创造就业综合法》修改,允许外国投资者向经济特区的技术型初创企业进行低于100亿印尼盾的投资。

2.投资负面清单在行业准入方面,印尼自1989年开始采取“负面清单”的方式管理外资,至今已经于1995年、1998年、2000年、2007年、2010年、2016年、2021年分别颁布了7张负面清单。

印度尼西亚进口贸易制度概述

印度尼西亚进口贸易制度概述

印度尼西亚进口贸易制度概述
1.进口政策
印度尼西亚的进口政策主要由印度尼西亚投资协调委员会(BKPM)和
印度尼西亚商业部(Kemendag)负责制定和执行。

这些机构制定了一系列
法规和标准,以指导和管理进口贸易。

此外,进口商品还需符合印度尼西
亚国家标准(SNI)和最终用户品质控制(SPK)等要求。

2.进口许可证
印度尼西亚的进口商品大多需要获得进口许可证。

进口许可证由印度
尼西亚商业部或其他相关部门颁发,以确保进口商品符合国内市场的需求
和标准。

许可证的申请程序相对繁琐,包括提交必要的文件和支付相关费用。

此外,一些商品可能需要额外的特殊许可证或审批,如医疗器械、药
品和化学品等。

3.进口关税和税费
4.附加限制
5.进口报关和检验
进口货物需要进行报关程序,并提交必要的文件和申报表格。

印度尼
西亚海关负责处理进口报关事务,并确保进口商品的合规性和付款。

此外,进口商品还可能需要进行质量检验和抽样测试,以确保符合国家标准和质
量要求。

6.进口许可证更新和续签
进口许可证的有效期通常为一年,过期后需要更新或续签。

在许可证到期前,进口商应及时向相关部门提交申请材料,以避免货物的滞留和延误。

印度尼西亚共和国2007第25号投资法

印度尼西亚共和国2007第25号投资法

印度尼西亚共和国2007年第25号投资法考虑:a. 为了实现一个建立在建国无原则和一九四五年印度尼西亚共和国宪法之上的公平及繁荣的社会,基于经济民主之下有必要进行持续性的国家经济发展,以达成国家目标;b. 依据印度尼西亚共和国人民协商会议第XVI/MPR/1998号法令所发布有关经济民主之经济政策,投资政策应该始终支持提升微型、小型、中型企业及合作社之人民经济;c. 为了加速国家经济发展和实现印度尼西亚政治与经济自主,有必要提高投资,藉由使用来自国内与国外之资金,将经济潜力转为实质经济力量;d. 为了应付全球经济变化与印度尼西亚参与各种国际合作,顾及国家经济利益,有必要创造有益于投资、促进投资、给予法律确定性、公平和有效率的投资环境;e. 1967年第1号法令有关外国投资,已以1970年第11号法令对1967年第1号法令关于外国投资之修正案及附注修订和1968年第6号法令有关国内投资,已以1970年第12号对1968年第6号法令关于国内投资之修正案及附注修订,均需要更新因为已不符加速国家经济发展和法律建设所需,特别是在投资方面;f. 经考虑上述a、b、c、d及e项因素,则有必要订定有关投资法令。

鉴于:一九四五年印度尼西亚共和国宪法第4条第(1)节,第5条第 (1)节,第18条第(1)节、第(2)节和第(5)节,第20条和第33条;印度尼西亚共和国国会和印度尼西亚共和国总统共同同意决定:制定:有关投资之法令。

第I章一般规定第1条在本法令内的定义:1.“投资”即是由国内和国外投资者在印度尼西亚共和国领土内从事生意所作的任何形式之投资。

2.“国内投资”即是由国内投资者藉用国内资金在印度尼西亚共和国领土内从事生意之投资。

3.“国外投资”即是由国外投资者藉用所有国外资金或与国内投资者进行合资在印度尼西亚共和国领土内从事生意之投资。

4.“投资者”即是从事投资之个人或一个企业体,其可以是国内投资者,亦可以是国外投资者。

印度尼西亚政策法规

印度尼西亚政策法规

印度尼西亚一、双边贸易投资概况2006 年东盟是中国第五大贸易伙伴。

据中国海关统计,2006 年中国和东盟双边贸易总额为1608.4 亿美元。

其中,中国和印度尼西亚双边贸易总额为190.6亿美元,同比增长13.5%。

其中,中国对印尼出口94.5 亿美元,同比增长13.2%;自印尼进口96.1 亿美元,同比增长13.9%。

中方逆差1.6亿美元。

中国对印尼出口的主要产品为除原油外的从石油或沥青中提取的油类及其制品,钢铁,机器、机械、电机、电气、音像设备及其零件,车辆及其零部件,化工产品,棉布、纤维等纺织原料,葱类蔬菜,苹果、梨等,自印尼进口的主要产品为从石油或沥青中提取的原油、油类及其制品,煤及其他矿产品,电子设备及组件,电机、电器设备及零部件,有机化工品,橡胶,木及木制品,纸及纸板,棕榈油及其分离品等。

据中国商务部统计,截至2006 年底,中国公司在印尼累计完成承包工程营业额20.6 亿美元;累计完成劳务合作合同金额2.5 亿美元。

据中国商务部统计,2006 年经中国商务部批准备案,中国对印尼非金融类对外直接投资额为3588 万美元。

据中国商务部统计,2006年印尼对中国投资项目115 个;合同金额4.7 亿美元;实际使用金额1.0 亿美元。

二、贸易投资管理体制概述印尼与贸易投资有关的法律主要包括《1934 年贸易法》、《海关法》、《建立世界贸易组织法》、《产业法》。

与贸易相关的其他法律还涉及《国库法》、《禁止垄断行为和不正当贸易竞争法》、《外国投资法》和《国内投资法》等。

(一)贸易管理制度及其发展1. 关税制度印尼对大部分进口产品征收从价税,但对大米和糖类等产品征收从量税。

印尼进口产品的关税分为一般税率和优惠税率两种。

根据《中国—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货物贸易协议》,2007 年起对自中国进口的产品关税将降至8%。

2009年起自最惠国进口产品的税率由5%降为0。

2010 年前中国与印尼将逐步削减关税,将对绝大多数产品实行零关税。

印度尼西亚政策法规

印度尼西亚政策法规

印度尼西亚一、双边贸易投资概况2006 年东盟是中国第五大贸易伙伴。

据中国海关统计,2006 年中国和东盟双边贸易总额为1608.4 亿美元。

其中,中国和印度尼西亚双边贸易总额为190.6亿美元,同比增长13.5%。

其中,中国对印尼出口94.5 亿美元,同比增长13.2%;自印尼进口96.1 亿美元,同比增长13.9%。

中方逆差1.6亿美元。

中国对印尼出口的主要产品为除原油外的从石油或沥青中提取的油类及其制品,钢铁,机器、机械、电机、电气、音像设备及其零件,车辆及其零部件,化工产品,棉布、纤维等纺织原料,葱类蔬菜,苹果、梨等,自印尼进口的主要产品为从石油或沥青中提取的原油、油类及其制品,煤及其他矿产品,电子设备及组件,电机、电器设备及零部件,有机化工品,橡胶,木及木制品,纸及纸板,棕榈油及其分离品等。

据中国商务部统计,截至2006 年底,中国公司在印尼累计完成承包工程营业额20.6 亿美元;累计完成劳务合作合同金额2.5 亿美元。

据中国商务部统计,2006 年经中国商务部批准备案,中国对印尼非金融类对外直接投资额为3588 万美元。

据中国商务部统计,2006年印尼对中国投资项目115 个;合同金额4.7 亿美元;实际使用金额1.0 亿美元。

二、贸易投资管理体制概述印尼与贸易投资有关的法律主要包括《1934 年贸易法》、《海关法》、《建立世界贸易组织法》、《产业法》。

与贸易相关的其他法律还涉及《国库法》、《禁止垄断行为和不正当贸易竞争法》、《外国投资法》和《国内投资法》等。

(一)贸易管理制度及其发展1. 关税制度印尼对大部分进口产品征收从价税,但对大米和糖类等产品征收从量税。

印尼进口产品的关税分为一般税率和优惠税率两种。

根据《中国—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货物贸易协议》,2007 年起对自中国进口的产品关税将降至8%。

2009年起自最惠国进口产品的税率由5%降为0。

2010 年前中国与印尼将逐步削减关税,将对绝大多数产品实行零关税。

印度尼西亚投资法律规则

印度尼西亚投资法律规则

印度尼西亚投资法律规则作者:来源:《青年与社会》2016年第18期一、印度尼西亚对中国企业投资合作的保护政策中国与印度尼西亚签署双边投资保护协定;中国与印度尼西亚政府在1994年签署《促进和保护投资协定》;中国与印度尼西亚签署避免双重征税协定;中国与印度尼西亚政府在2001年签署《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协定》;与投资合作相关的主要法律:《投资法》、《公司法》、《所得税法》、《劳动法》、《知识产权法》、《破产法》、《贸易法》、《海关法》等。

二、对外投资法律法规(一)外国投资的市场准入投资行业1、禁止投资的领域:国内外投资者可自由投资任何营业部门,除非已为法令所限制与禁止。

法令限制与禁止投资的部门包括生产武器、火药、爆炸工具与战争设备及被宣布为禁止投资行业的25个行业,仅能由政府从事经营。

禁止投资的行业包括:毒品种植交易业、受保护鱼类捕捞业、以珊瑚或珊瑚礁制造建筑材料,含酒精饮料工业、水银氯碱业、污染环境的化学工业、生物武器工业,机动车型号和定期检验、海运通讯或支持设施、舰载交通通讯系统、空中导航服务、无线电与卫星轨道电波指挥系统、地磅站,公立博物馆、历史文化遗产和古迹、纪念碑以及赌博业。

2、为促进相关行业发展,放宽外资进人以下领域的条件:①以特别许可证形式允许外资进人过去不对外开放的糖精工业部门。

②在建筑公共工程行业,外资股权比例最高限制由55%提高到67%。

③开放外资进入文化旅游领域中的电影服务业(包括影片工作室、影片处理实验室、配音设备、电影洗印和复制),外资股权比例最高不超过 49%。

④外资在医院服务、专科诊所、临床试验室的股权比例限制由65%提高到67%,对外资的经营地点不再限制,允许外资在印度尼西亚境内开展经营业务。

⑤电力行业,允许外国企业通过合作方式参与开发0.1和1万千瓦的发电项目,对1万千瓦以上的发电项目,外资股权比例不得超过95%。

3、对外资在以下行业领域的股权比例进行了调整:①主要粮食作物(玉米、大豆、花生、绿豆木薯和红薯等)种植面积超过25公顷的,外资股权比例最高不能超过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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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尼的外資組織型態及相關法規
印尼政治的不穩定與治安的惡化,使得印尼國內與外來投資迅速減少。

而既有的投資公司,則於1997年印尼發生金融危機後,隨著經濟萎縮及物價上漲,許多公司之經營亦因此而陷入困境,雖說金融危機是主因,但印尼政府所規定之各項有關外國投資公司組織型態法規,亦是外國投資者所須了解的基本常識,其內容如下:
印尼政府所採取的外人投資型式分為兩類,包括藉由外人與印尼人合夥的合資方式,其合夥人可能為法人或個人;以及外人持有外人投資公司100%股權的方式。

一、合資
外國人的投資( Penanaman Modal Asing, 簡稱PMA),指的是以外資在印尼設立公司的直接投資。

最初的外國投資管理基本法規為1967年第1號法令,藉由1970年第11號法令的修正,成為一般所說的外國投資法。

外國投資法提供了一個廣泛的法令體制,以獎勵、保護與管制外國投資。

直至今時,這些法律仍適用於印尼的政經趨勢需求。

根據法律基礎,外國投資法完全適用於政府所採取的各項解除管制政策與措施。

根據1967年第1號外國投資法令,合資方式的外國投資公司,是以外國人與印尼人合夥的合資計畫方式,所設立的外國人投資(PMA)公司。

此合資方式的本質必須以責任有限公司為名義,以符合印尼公司法,其意義與股份有限公司
(PerseroanTerbatas,簡稱PT)相同。

印度尼西亞共和國的總統賦予投資部長/投資協調委員會(BKPM)一億美元以下投資案的批准權,但一億美元以上之投資案仍須由總統批准。

這個外國合夥人可以是外國國民或個人,抑或是外國法人(公司)。

然而這個印尼合夥人則可能是印尼國民或個人、現存的外人投資的合資企業、印尼國內投資(PMDN) 企業、非外人投資或印尼國內投資的民營企業、公營企業(Badan Usaha Milik Negara,簡稱BUMN)、地方所有公司(Badan Usaha Milik Daerah, 簡稱BUMD),以及合夥公司。

多項執行規則與法令已經正式通過,並且隨著時間的經過加以修正投資制度的重要細節。

外資的廣泛定義包括:
(1) 不包含印尼的外匯準備金部分的所有外幣兌換;
(2) 非以印尼外匯準備金融資之進口財與勞務;以及
(3) 再投資所得。

經由外人投資的新公司組織,必須根據印尼法律以法人名義設立公司,並永久設於印尼且具有完全的經營權,抑或是公司的絕大部份須位於印尼。

除此之外,根據1967年的外國投資第1號法律,外國人投資(PMA) 公司與其它公司同時須遵守相關政府部長所核准的政策。

例如1984年規定有關工業的第5
號法律、1967年有關林業的第5號法律,以及1992年有關農業的第12號法令法
律等等。

外國人投資(PMA) 公司在設立後,得以合法經營30年。

如果在合法經營期間內進行新的投資計畫(擴大投資計畫) ,該擴充投資計畫可以獲得另外30年的合法運作期。

如果外國人投資公司保證增加投資或擴大計畫,且實際上持續地擴大或再投資,則外國人投資公司可以繼續經營下去。

外人在印尼投資並不要求最低總數限制,投資額由合作雙方根據本身的經濟規模以及商業考量來自行決定。

在合資計畫下,已有商業經營權的外國人投資(PMA)公司,被允許以相同所有權人設立新的外國人投資(PMA)公司。

此外,已有商業經營權的現存國內公司股份,只要是不包含在「投資負面表」(Daftar Negatif Investasi,簡稱DNI-參見附錄) 中,且開放給外國投資的各項相關行業,亦被允許透過直接籌資或公開市場收購,其相關規定在1998年總統頒布的第96號法令。

在這個條例中被收購的公司可以維持公司的狀態。

在金融援助的體制和輸出物資逼迫下,外國企業與外國的市民可以購買現存的外國人投資(PMA)股份,抑或藉由公開市場直接或間接購買,不包含在投資負面表中(DNI) 而開放給外國人直接投資(FDI) 相關行業的純粹國內公司,在這個條例中,被收購的公司可保留其原始的公司狀態。

在基礎建設計劃中,例如海港、公用電力的產生與傳送、公共運輸、電信、船運、航運、自來水、國有鐵路、核能電廠等重大民生獨佔事業,外國人投資(PMA) 公司將可經由外國人與印尼人合夥(印尼人持有至少5%的股權) 的合資方式設立。

二、外人持有100%股權
依1994年第20號政府發布的條例,無論是藉由外國的國民或個人,或是外國的法人(公司)名義投資,外國人皆可持有100%的股份。

這類公司僅有15年的商業經營權,而後必須透過直接籌資或公開市場釋出股權,以逐步將股權轉讓給印尼人。

而1967年外國的投資法律第1條、1970年第11條法律的修正,以及DNI (1998年總統頒布的第96條投資負面表列法律),目前仍適用於外國人持有100% 股份的外資投資型式。

根據印尼官方統計,從1967年印尼開始吸引投資,至1999年10月,台灣是印尼的第五大投資國,總投資額達168億美元。

而隨著印尼投資風險的增加(根據Euo money風險評估結果,印尼由70.95下降為36.37,下跌比率48.7%;九項評估因素中的政治風險、經濟表現、負債指標、信用指標、信用率、短期融資之開放、資本市場之開放,以及其它部分,皆為東協四國與中國大陸各國中風險最高者),近年國際對印尼的投資明顯短少(參見表1),因此有已開發國家提出「多邊投資協議(MAI)」,與WTO在新回合中有關之擴張指令。

使得印尼環境法規(Indonesian Center for Environmental Law, ICEL) 力促印尼政府與開發中國家合作,以反對MAI或相關之概念。

有關行動人士Lutfiyah Hanim表示,MAI將給予公司無限制之權利,剝奪國家對公司制定法規之權利,威脅國家主權。

這是一場印尼政府在吸引投資與主權間的角力競爭,而印尼新總統瓦希德指出,強有力的法律體系是確保印尼經濟復甦及吸引外國投資的必要條件,期盼印尼政府真的可從政
治、經濟等各項議題的法律規定著手,促使印尼成為一個法治國家,並為外國投資建立有利的投資環境。

表1 印尼國際收支簡表,1997.II~1999.II
單位:百萬美元
* 負數表示增加
資料來源:Bank Indonesia
三、附錄
1989年5月11日起,印尼政府頒訂「投資負面表列」,其內容明白的列舉了各項禁止國內外投資的產業。

凡是未列於「投資負面表列」中者,即為開放投資之行業。

該表經1991年、1992年、1993 年、1994年及1998年五度修改後,大幅減少不允許投資產業之項目,「投資負面表列」之內容主要分為兩大類。

其中第一項絕對禁止開放給外資公司產業項目共有十六項,第二大類為限制開放之產業項目(印尼總統1998年第96號決定書)。

其內容如下:
(一) 絕對禁止開放給外資公司
1. 初級產業:(1) 種植和製造海洛因;(2)利用和經營海綿;(3)林務承包商;(4)鈾礦;
2. 次級產業:(1)製造化學物品:五氯粉、DDT 、地特、克氯丹等;(2)經營由亞硫酸鹽化學藥品處理
之漿廠和以氯化漂白劑之漿廠;(3)汞處理之氯鹼業;(4)氟氯碳化物;(5)糖精;(6)木材製成品/加
工品;(7)酒類飲料;(8)炮彈和火花;(9)爆炸物及相關零件;(10)製槍及相關零件;
(11)特定印刷
業:郵票、印花、印尼央行各種票券、護照、附郵票之郵件。

3. 第三產業:經營賭場。

(二) 限制開放之行業:
1. 初級產業:(1)飼養淡水魚公司;(2)林業。

2. 第三產業:(1)計程車或公車;(2)民間海運;(3)電視台、廣播電台、報社、雜誌社;(4)電影業和電
影院;(5)廣播公司和發射衛星;(6)除了大型零售業(百貨公司、超級市場、購物中心)經銷商、
餐廳、品管、市場調查,不准經營商界服務業和其相關服務行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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