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货财务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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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存货会计核算,加强存货监督与控制,保证公司资产的安全完整,依据《企业会计制度》及控股公司《会计制度汇编》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存货会计核算的处理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均依本规定办理。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存货是指公司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持有的用于生产或销售的在产品、半成品、产成品及各种材料、物料等,主要包括原材料、燃料、辅助材料、备品备件、办公用品、低值易耗品、自制半成品、产成品及尚待处理的呆废料与回收的下脚料等。

第四条存货会计核算是指对存货的采购、验收、发料、退料、移存、计价、盘点、销售、捐赠等有关帐务事项进行会计处理,存货会计核算通过金蝶K3会计模块、存货核算模块、采购模块、仓储模块进行处理。具体业务操作分别依据供应处、储运中心、使用单位、销售处、技术处、设备处等单位提供的原始资料进行核算,财务处负责制定各种存货帐务处理规则及对各项业务处理进行审核监督。

第二章职责

第五条生产处负责各种生产材料需求计划的提出,组织供应处和储运中心共同确定原燃料的最大及安全库存量、各种材料库耗标准,参与各种存货盘点。

第六条供应处负责制定存货采购计划、资金需求计划,采购合同的签订及与供应商往来结算、票据的传递、采购异议的处理。

第七条储运中心负责存货的验收组织、资料收集、保管、发放、配送、库存管理、库存呆废料的处理和有回收价值的材料回收管理。会同生产处、设备处、供应处、销售处、财务处制定各种存货的合理储备定额及库耗标准,负责各种计量单据的传递。

第八条设备处负责零购固定资产、备品备件技术规范的制定、需求计划的提报,配合储运中心对进厂设备、固定资产、备品备件实物验收,负责各种计量设备的维护。

第九条财务处负责各种存货的会计结算与核算、统计报表报送,平衡存货资金占用与管理。组织公司级存货盘点,并负责形成盘点报告。

第十条技术处负责提供需要理化检验存货的检验结果及传递,各种存货的冶金技术标准的制定。

第十一条使用单位负责存货的领用、退库、修复的申请和按要求对有价值材料的回收,参与专用物料的验收,并对物料使用过程中的质量异议进行反馈。

第三章存货管理原则

第十二条存货的计价原则

1、购入存货入帐价值包括购入材料的买价及验收入库前所发生的运杂费。

2、购入存货的买价是指合同约定交货条件所载的存货价格。存货验收价格为不含税价格。如因存货质量等原因改变原合同规定采购价格的,由供应处负责更改合同或出具修改价格变动书面证明,同时书面通知供应商,并由供应商确认。

3、购入存货的原价,如以外币计算的,应按月初的汇率折合本位币进行换算。

4、自制存货的入帐价值按照实际制造成本计价。

5、公司内部各工序回收的存货按照公司规定的结转价格计价。

6、存货出库价格采用实际价格,按照“移动加权平均法”计算。

7、变更存货计价方法时应事先报请控股公司及税务机关核准。

第十三条存货运杂费的处理原则:存货在验收入库前所发生的一切提运费用,包括海、陆、空运费、内陆运费、装卸费、栈储费、公证费、报关手续费、验关费、理货费、代理费、货物税、关税、保险费、包装费、以及其它直接与采购及验收材料有关的费用统称为存货运杂费。上述费用并入存货成本验收。存货经验收入库后所发生的内部调拨或领用的费用或整理保管费,不列入存货成本,直接计入有关的费用或仓储费内。

第十四条存货的数量单位计算至小数三位为止,金额计算至小数二位为止,以下四舍五入。

第十五条同一种存货在公司内部应执行统一计量单位和计量标准。

第十六条各种存货应予以统一分类及编号,以适应计算机系统作业及公司管理与统计分析的需要。

第十七条库存存货通过计算机系统搜集、处理及储存有关数据,产生适当报表,以供财务处、供应处、使用单位及储运中心提供管理查询。

第十八条存货的盘点应有效结合永续盘存制和定期盘存制,具体盘点方式方法依据控股公司《财产清查制度》规定执行。储运中心应每月自行组织库存盘点,并将盘点结果报送财务处、审计处,财务处每月末核对会计账与库存系统账,并派人对库存存货进行随机稽查,以便及时发现管理漏洞,保证公司资产安全完整。

第四章原燃料结算的财务管理

第十九条本制度所称原燃料是指公司生产经营过程中耗用的各种铁矿粉、块矿、球团矿、高炉返矿、含铁回收物、煤、焦炭、焦丁、焦粉、熔剂、废钢、铁合金等。供应处及储运中心应根据各种原燃料的特性制定不同的采购及实物管理办法。

第二十条原燃料的采购:原燃料的采购由供应处依据公司相关管理规定进行,但采购时必须经过招标、询价和议比价等公司规定的流程,签订书面采购合同。

第二十一条外购原燃料的验收:外购原燃料到货时,由供应处根据送货单填写“计量委托单”给计量单位,计量单位根据“计量委托单”安排进场货物实际检斤,并于次日早8点前将实际检斤单分别转交储运中心、供应处、财务处。化工直供的焦炭计量由烧

结厂根据直供皮带秤记录的数据为财务处统计出具焦炭直供数量,技术处出具化检验报告,财务处进行结算,直供现场的其他原燃料由采购单位出具计量委托单,接收单位出具化检验委托单,技术中心出具化检验报告,财务进行结算。储运中心根据结算单办理验收入库手续。每张化检验单应注明检验批量,无法取得检验批量的,应标明送货车辆的检斤时间。由于检验数量等基础数据不全造成的原燃料不能及时结算的,由接收单位承担责任。

第二十二条储运中心凭签字盖章后的“计量检斤单”组织货物验收。实际验收数量与送货数量发生偏差时,由储运中心通知供应处处理,误差在合理范围内的,按合同结算,超出合同规定范围的,由供应处负责与供应商协调处理,未出具书面处理报告前储运中心不予验收和发料。对于没有数量异议的由储运中心根据料种、进货批量填写检验委托单给技术处,技术处接到检验委托单后安排取样并在2日内出具检验报告单,并于次日上午8点前分别转至储运中心、供应处、财务处。

第二十三条财务处根据计量单位提供的计量检斤单、技术处提供的化验报告单、供应处提供的运费说明,依据合同进行实际结算,并出具结算单(一式三联,财务记帐联、采购结算联、仓库记账联)。储运中心根据财务处出具的经供应处确认的结算单办理金蝶K3入库单,并打印转至供应处、财务处,结算时按照送货批量进行,不允许出现多批次长时间不结算现象。已办理结算确认的,不允许出现合同变更,否则财务处不予以变动。

第二十四条供应处定期凭结算单、入库单、发票等原始单据到财务处办理结算入帐手续,要求发票、结算单、入库单三单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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