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OGO使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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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民间融资机构LOGO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动山东省民间融资机构规范健康发展,加强行业自律管理,提高行业管理水平,树立良好行业形象,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发展民间融资机构的意见》、《山东省民间融资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民间融资机构,是指按《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发展民间融资机构的意见》(鲁政办发〔2013〕33号)设立的民间资本管理机构和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机构。

第三条山东省民间融资机构协会(以下简称“省协会”)为山东省民间融资机构商标(LOGO)(以下简称“行业标志”)的注册所有人,享有对注册商标的专有使用权、管理权、收益权、处分权、续展权和禁止他人侵害的权利。

第四条行业标志为注册普通商标,注册使用范围为所有商品和服务项目,省协会有权依法许可省协会会员或其他

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使用该商标,许可使用范围以双方签订的许可合同为准。

第五条省协会负责行业标志使用申请的审查、《山东省民间融资机构行业标志许可合同》(以下简称“《许可合同》”)的签订和行业标志使用情况管理工作。

省协会驻各设区市办事处(以下简称“办事处”)负责本行政区域民间融资机构行业标志使用申请的初审、行业标志使用情况跟踪检查;负责本地区违规、非法使用行业标志的查处工作。

第二章行业标志的使用和管理

第六条申请行业标志使用的民间融资机构(以下简称“申请机构”)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经省金融办审核同意并进行统一编号;

2、经当地有权部门批准;

3、完成工商注册,取得法人登记证书;

4、取得省协会会员资格;

第七条民间融资机构的营业网点或分支机构使用行业标志应履行下列程序。

1、在县(市、区)内经营的,增加营业网点使用行业标志的,应在办事处备案。

2、在全省范围内经营的,在设区市内跨区设立营业网点使用行业标志的,应在当地办事处备案;跨设区市设立分支机构使用行业标志的,应通过当地办事处向省协会提出申请,省协会同意后方可使用。

第八条申请机构应通过办事处向省协会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1、行业标志使用申请书;

2、省金融办的批复文件和机构编号;

3、设区市金融办出具的可行性评估报告;

4、加盖公章的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5、省协会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办事处对民间融资机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初审合格的,将初审意见及相关材料报送省协会。初审不合格的,退回申请并书面告知理由。

第十条省协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符合要求的,予以正式受理,并下达受理通知。

第十一条通过省协会审查受理符合条件的,省协会应通知申请机构办理以下事项:

1、签订《许可合同》;

2、领取《山东省民间融资机构企业形象识别系统》资料。

第十二条《许可合同》有效期为2年。使用人须在合

同有效期满前3个月向商标所有人重新申请续签合同,逾期不申请者,视其自动放弃使用权,每次延续的时间仍为2年。

第十三条行业标志的使用:

1、申请机构必须在其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展示机构名称、行业标志和机构核准号,并经当地办事处验收合格后方可开业。

2、行业标志图案(包括核心图形、图色)不得改变,大小可以根据载体情况同比例缩放;

3、协会许可的行业标志使用的其他范围和要求。

第十四条《许可合同》有效期内,行业标志使用机构的机构名称、营业地址等发生变化的,应当向省协会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第三章行业标志使用机构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五条行业标志使用机构享有下列权利:

1、在其经营范围内使用该行业标志;

2、使用该注册商标进行广告宣传;

3、在协会代表大会或理事会,讨论研究其违约责任时有权抗辩。

第十六条行业标志使用机构承担下列义务:

1、维护山东省民间融资机构行业声誉;

2、使用行业标志时,应与国家商标局核定使用的服务项目一致,不得擅自改变注册商标的图样,并不得超越许可使用的服务项目范围;

3、接受省协会、办事处对行业标志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支持监督人员的工作;商标使用不当者,按要求进行整改;

4、行业标志使用者不得向他人转让、出售、馈赠行业标志,不得擅自许可他人使用行业标志,违者按侵权追究法律责任;

5、行业标志使用者所经营业务必须符合规定,严禁违法违规经营业务。

6、行业标志使用者经营场所发生变更或终止经营时,须拆除原使用的行业标志。

第十七条申请机构在经营范围以外使用行业标志,或者省协会会员以外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使用行业标志,须与省协会协商签订《许可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以签订的合同为准。

第四章行业标志的保护

第十八条省协会和办事处定期或不定期对全省民间融资机构的行业标志使用情况进行巡查监督。

民间融资机构发现有侵犯或可能侵犯本行业标志的,应及时通过办事处向省协会汇报,由省协会依法追究侵权者的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行业标志使用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协会有权解除与该机构签订的《许可合同》,并采取必要的处理措施。

1、被取消山东省民间融资机构资格的;

2、被取消省协会会员资格的;

3、被吊销法人登记证书的;

4、违反规定使用行业标志的;

5、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标志使用权的;

6、其他导致会员资格终止的情形。

第二十条有下列侵权情形之一的,由省协会依法追究侵权者的法律责任:

1、注册与行业标志相同或近似商标的;

2、伪造、擅自制造与行业标志相同或近似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与行业标志相同或近似商标标识的;

3、销售侵犯行业标志商标权的商品,或提供侵犯行业标志商标权的服务的;

4、未签订《许可合同》擅自使用的或超出《许可合同》约定的使用范围使用的;

5、未在当地办事处备案,在其营业网点使用行业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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