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3C”认证标志使用和管理的有关规定_1
3C标志使用规定(精选五篇)
3C标志使用规定(精选五篇)第一篇:3C标志使用规定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以下简称认证标志)的统一监督管理,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中产品的认证标志的制定、发布、使用和管理。
第三条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统一制定、发布认证标志,对认证标志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列入《目录》的产品,必须获得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认证机构(以下简称指定认证机构)颁发的认证证书,并在认证有效期内,符合认证要求,方可使用认证标志。
第五条列入《目录》的产品必须经认证合格、加施认证标志后,方可出厂、进口、销售和在经营活动中使用。
第二章认证标志的式样第六条认证标志的名称为“中国强制认证”(英文缩写“CCC”)。
第七条认证标志的图案由基本图案、认证种类标注组成。
(一)基本图案基本图案如图一所示。
图一:认证标志基本图案(二)认证种类标注认证种类标注如图二所示。
在认证标志基本图案的右部印制认证种类标注,证明产品所获得的认证种类,认证种类标注由代表认证种类的英文单词的缩写字母组成,如图二中的“S”代表安全认认证。
图二:认证标志图案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根据认证工作需要制定和发布有关认证种类标注。
第八条在认证合格的特殊产品(如电线、电缆)上适用“中国强制认证”标志的特殊式样:“中国强制认证”的英文缩写“CCC”字样。
第九条认证标志的规格认证标志分为标准规格认证标志和非标准规格认证标志。
(一)标准规格认证标志分为五种,其规格标准见表一和图三。
(二)标准规格认证标志的规格与表一的规定不同,但必须与标准规格认证标志的尺寸成线性比例。
第十条认证标志的颜色(一)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统一印制的标准规格认证标志(以下简称统一印制的标准规格认证标志)的颜色为白色底版、黑色图案;(二)如采用印刷、模压、模制、丝印、喷漆、蚀刻、雕刻、烙印、打戳等方式(以上各种方式在以下简称印刷;模压)在产品或产品铭牌上加施认证标志,其底版和图案颜色可根据产品外观或铭牌总体设计情况合理选用。
国家技术监督局关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条文的释义-技监局法函[1993]345号
国家技术监督局关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条文的释义正文:----------------------------------------------------------------------------------------------------------------------------------------------------国家技术监督局关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条文的释义(技监局法函【1993】345号1993年8月3日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明确产品质量责任,保护用户、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制定本法。
1.本条是对产品质量立法宗旨的规定。
2.制定产品质量法的主要目的:一是,为了加强国家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促使生产者、销售者保证产品质量;二是,为了明确产品质量责任,严厉惩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的违法行为;三是,为了切实地保护用户、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完善我国的产品质量民事赔偿制度;四是,为了遏制假冒伪劣产品的生产和流通,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
3.“加强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是指国家对产品质量采取必要的宏观管理和激励引导的措施,促使企业保证产品质量,并且通过加强对生产和流通领域的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建立运用市场公平竞争、优胜劣汰制约假冒伪劣产品的机制,维护社会经济秩序。
4.本法所称“产品质量”,是指产品满足需要的适用性、安全性、可用性、可靠性、维修性、经济性和环境等所具有的特征和特性的总和。
5.本法所称“用户”,是指将产品用于社会集团消费和生产消费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
6.本法所称“消费者”,是指将产品用于个人生活消费的公民。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产品生产、销售活动,必须遵守本法。
本法所称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
建设工程不适用本法规定。
1.本条是关于产品质量法调整范围的规定。
2.本法适用的地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3C认证认可条例
3C认证认可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认证认可活动,提高产品、服务的质量和管理水平,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认证,是指由认证机构证明产品、服务、管理体系符合相关技术规、相关技术规的强制性要求或者标准的合格评定活动。
本条例所称认可,是指由认可机构对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实验室以及从事评审、审核等认证活动人员的能力和执业资格,予以承认的合格评定活动。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国境从事认证认可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国家实行统一的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制度。
国家对认证认可工作实行在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统一管理、监督和综合协调下,各有关方面共同实施的工作机制。
第五条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认证培训机构、认证咨询机构的活动加强监督管理。
第六条认证认可活动应当遵循客观独立、公开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七条国家鼓励平等互利地开展认证认可国际互认活动。
认证认可国际互认活动不得损害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八条从事认证认可活动的机构及其人员,对其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负有义务。
第二章认证机构第九条设立认证机构,应当经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依法取得法人资格后,方可从事批准围的认证活动。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认证活动。
第十条设立认证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有固定的场所和必要的设施;(二)有符合认证认可要求的管理制度;(三)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300万元;(四)有10名以上相应领域的专职认证人员。
从事产品认证活动的认证机构,还应当具备与从事相关产品认证活动相适应的检测、检查等技术能力。
第十一条设立外商投资的认证机构除应当符合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外方投资者取得其所在国家或者地区认可机构的认可;(二)外方投资者具有3年以上从事认证活动的业务经历。
设立外商投资认证机构的申请、批准和登记,按照有关外商投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机动车强制性产品认证3C认证管理
3. 5 《机动车强制性产品认证 (3C 认证)》 申报流程
• 注意: 利用电子签章申请书, 可以替代纸质申请书, 减少邮寄环节。 生产企业可以向CQC (北京中认环宇信息安全技术有限公司) 购 买 U - KEY 。
• (3) 安装 USB - KEY 驱动程序 (请确认安装时, 不要插入 USB - KEY)。
• (12) 企业刻录每车型检测报告光盘, 发给 CQC 受理工程师。 • 注意: 要先从 CQC 受理工程师处索取方案表格式 (一般按每单元
填写), 填写完成后交受理工程师审核, 必要时由检测机构确认。 如按正常流程走, 先提交方案, 再检测。 • (13) 1汽车产品《3C认证》执行的强制 性检验标准及型式试验项目
• (1) 《企业分类管理、 认证模式选择确定》 (CNCA -00C -003);
• (2) 《企业检测资源及其他认证结果的利用》 (CNCA -00 C -004);
• (3) 《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 (CNCA -00C -005); • (4) 《工厂检查通用要求》 (CNCA -00C -006); • (5) 《信息报送、 传递和公开》 (CNCA -00C -00
• 3.5.2 汽车生产企业申报流程
• (1) 汽车生产企业登录 CQC 网站 (http:/ / ww w. cqc. com. cn) 进行注册, 按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如营业执照、 组织机构代码证等。 获得 CQC 登录申报用户名、 密码。
• (2) 在 CQC 网站填写申请书 (包括新申请、 变更申请)。
返回
3.2 《机动车强制性产品认证 (3C 认证)》 执行的宏观政策、 法规
• 《3C 认证》 执行的宏观政策、 法规泛指 《3C 认证》 管理的依 据, 是政府行使行业管理职能的依据, 包括以下几种:
3C认证标志管理规定
百年海运文件名称:3C认证标志管理程序文件编号:BNHY/C02-25版次:A0制改订部门总经办制改订日期2010-12-01 页码1/41目的严格执行国家认监委颁布的《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管理办法》,及时有效的控制本厂CCC标志的正确使用和管理。
2适用范围适用于本厂产品在取得中国强制性认证后,经许可在产品上加施CCC标志的申请、使用和管理。
3职责3.1总经办负责CCC标志的加施申请。
负责CCC标志的正确使用和不合格使用的查处和管理工作。
3.2质量保证负责人a、负责根据公司申请产品强制性认证的范围,指导正确使用CCC标志,符合国家认监委《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管理办法》的要求。
b、负责CCC标志申请的审批;c、负责CCC标志制作方案的审批;d、负责对CCC标志正确使用的监督管理。
4.0程序4.1 CCC标志的使用范围本厂产品凡申请并取得中国强制性认证证书,在认证有效期内,符合认证范围的产品均可以使用CCC标志,并且在产品的适当位置加施CCC标签。
3C认证标志的使用及标识:4.2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的使用:公司可以采用购买国家统一印制的标准规格标志,或者采用自行印刷方式。
如采用自行印刷方式,其“CCC”认证标志的使用方案应报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发放与管理机构进行初次备案,符合要求后方可使用。
以后每年进行一次年审。
应确保认证标志的使用符合《产品强制性实施规则》和《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管理办法》以及相关认证标志核准、备案、年审的相关要求。
5.4.2准许使用的标志样式制改订审核批准百年海运文件名称:3C认证标志管理程序文件编号:BNHY/C02-25版次:A0制改订部门总经办制改订日期2010-12-01 页码2/45.4.3加施要求:5.4.3.1当获证产品配套销售(多种组分在一个外包装中)时,应在最小销售包装和/或标签的明显位置加施“CCC”认证标志。
包装内的主漆可一并加施“CCC”认证标志;包装内的稀释剂和/或固化剂小包装上不可加施“CCC”认证标志。
【认证】涉及3C强制性认证的违法行为及法律责任汇总
【关键字】认证涉及认证的违法行为及法律责任汇总附件1:涉及CCC的主要违法行为及法律责任汇总附件2:涉及管理体系的违法行为及其法律责任汇总附件3:涉及食品农产品认证违法行为及法律责任汇总附件4:涉及实验室的主要违法行为及法律责任汇总附件1:涉及CCC的主要违法行为及法律责任汇总(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强制性产品及活动的执法监管)附件2:涉及管理体系的违法行为及其法律责任汇总附件3:涉及食品农产品认证违法行为及法律责任汇总附件4:涉及实验室检测机构的主要违法行为及法律责任汇总一、与资质认定审批和认证活动有关的检测违法行为的取证查处(一)提供虚假材料或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批准决定违规行为的调查取证查处1、实验室在申请资质认定时,应当提供反映实验室真实情况的材料,不得采取造假或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认定审批决定。
2、调查取证的主要方式是:根据申请材料(可由资质认定申请材料受理部门提供)与实验室的实际状况进行核对,可采取评审前突访、现场评审确认或根据有关举报现场调查的方式进行。
3、查处依据:《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的规定(二)伪造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证明违法行为的调查取证查处1、实验室出现下述情况时,可初步认定其存在该违法行为。
(1)不具备某检验项目所要求的检测设备而出具包含该项目的检验报告或书面证明材料;(2)未配备相关专业检验人员而出具该专业相关检验项目的检验报告或书面证明材料;(3) 配备的检验人员不能够正常操作检测设备而出具检验报告或书面证明材料;(4)具备检验能力但未对检验项目进行检验而出具检验报告或书面证明材料等。
2、调查取证的主要方式(1)主要方式是依据实验室出具的检验报告,核实实验室是否配备了相关检测项目的检测设备。
检验报告可以从实验室档案中抽取或从实验室的客户处取得。
(2)主要方式是依据实验室出具的检验报告,通过查阅人员管理档案,查实实验室是否配备了相关专业检验人员。
3C认证实施细则
3C认证实施细则
一、认证适用范围
3C认证实施细则首先明确认证的适用范围,即哪些产品需要进行3C 认证。
根据中国《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条例》,3C认证适用于在中国境内销售或在中国境内使用的3C产品。
对于特殊的3C产品,实施细则可能进一步细化认证的适用范围。
二、认证程序和流程
在认证过程中,实施细则可能对测试方法、测试标准、抽样方法、实验室资质以及认证机构的职责和义务等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三、认证标志和使用规范
实施细则可能对认证标志的设计要求、尺寸、位置、使用方式以及使用期限等进行了明确规定,并对未经授权擅自使用、伪造、篡改、冒用认证标志等行为进行了禁止和处罚规定。
四、认证监督和管理
3C认证实施细则还包括了认证监督和管理的要求。
实施细则可能规定了认证机构的监督和管理方式,包括对认证机构资质的评定、业务能力的监督、检查和评估等。
同时,实施细则可能还规定了认证产品的市场监督责任和义务,包括对违法使用认证标志的产品的查处和处罚。
综上所述,3C认证实施细则是对3C产品认证进行具体规定和细化的文件,主要涉及认证适用范围、认证程序和流程、认证标志和使用规范以及认证监督和管理等内容。
通过制定和实施3C认证实施细则,可以更好地提升3C产品质量和安全性,保护消费者权益,促进市场的健康发展。
关于对“3C”认证标志使用和管理的有关规定_规章制度_
关于对“3C”认证标志使用和管理的有关规定为了加强对“3c”认证标志的准确使用及有效管理,特制订有关规定如下:一、“3c”认证标志的使用范围:公司获得认证的产品(见03-021技术通知单),使用国家统一印制的标准规格认证标志。
二、“3c”认证标志的管理1.“3c”认证标志的购置,由生产制造部按生产计划向质量管理部报缺,质量管理部按规定到国家指定的机构购置认证标志标签。
2.“3c”认证标志购进后,按贵重物资管理办法由质量管理部指定专人验收登账,然后入银库保管。
3.“3c”认证标志必须与产品合格证同时领用和使用,由生产车间填写领料单(必须注明用途、数量、规格,),经产品质量检验员校核,报质量管理部负责人签字后办理领用手续,并在台帐上签字。
4.产品检验员在产品例行检验合格后,将认证标志交包装人员,并监督其加施在规定位置上。
5.质量管理部对每批“3c”认证标志的签发、使用必须如实做好记录、建立台帐,产品入库数量与标志领用数量按批次必须相符,并按规定存档。
6.凡由协作单位加工的产品总成件,由本公司产品检验员例行检验合格后发放“3c”认证标志,并现场监督其加施在规定位置上。
三、违规的处罚1.对标志的保存、领用及使用不得有遗失或遗留张贴,否则对责任部门或责任人按100元/张给予扣罚。
2.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转让认证标志,一经发现,给予扣罚50000万元的处罚,情节严重的则追究法律责任。
3.未经批准而擅自领用认证标志的个人、部门,一经发现,给予罚款3000元/次的处罚,并扣所在部门当月经济责任制考核分30分;情节严重给予警告、记过、开除或辞退的处理。
4.凡违规后受处罚个人或部门,均由质量管理部提出处罚意见报公司主要领导审批后执行。
四、本规定经公司总经理批准后正式实施。
3c认证
3C认证的全称为“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它是各国政府为保护消费者人身安全和国家安全、加强产品质量管理、依照法律法规实施的一种产品合格评定制度。
所谓3C认证,就是中国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英文名称China Compulsory Certification,英文缩写CCC。
一、3C认证在中国:我国政府为兑现入世承诺,于2001年12月3日对外发布了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从2002年5月1日起,国家认监委开始受理第一批列入强制性产品目录的19大类132种产品的认证申请。
它是我国政府按照世贸组织有关协议和国际通行规则,为保护广大消费者人身和动植物生命安全,保护环境、保护国家安全,依照法律法规实施的一种产品3C认证标志合格评定制度。
主要特点是:国家公布统一目录,确定统一适用的国家标准、技术规则和实施程序,制定统一的标志标识,规定统一的收费标准。
凡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内的产品,必须经国家指定的认证机构认证合格,取得相关证书并加施认证标志后,方能出厂、进口、销售和在经营服务场所使用。
我国国家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01年12月3日一起对外发布了《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对列入目录的19类132种产品实行“统一目录、统一标准与评定程序、统一标志和统一收费”的强制性认证管理。
将原来的“CCIB ”认证和“长城CCEE认证”统一为“中国强制认证”(英文名称为China Co mpulsory Certification ) ,其英文缩写为“CCC”,故又简称“3C”认证。
“3C”认证从2003年5月1日(后来推迟至8月1日)起全面实施,原有的产品安全认证和进口安全质量许可制度同期废止。
目前已公布的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有《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管理办法》、《第一批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和《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有关问题的通知》。
第一批列入强制性认证目录的产品包括电线电缆、开关、低压电器、电动工具、家用电器、音视频设备、信息设备、电信终端、机动车辆、医疗器械、安全防范设备等。
3c认证标准
3c认证标准3C认证标准。
3C认证是中国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简称,即中国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
中国政府对部分商品实施3C认证,是为了保障消费者的人身和财产安全,保护国家安全和利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在中国境内生产的产品,或者在中国境内销售的进口产品,必须取得3C认证证书,方可进入市场销售。
3C认证标准是指符合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要求的标准,对产品的质量、安全等方面有着具体规定。
首先,3C认证标准涉及的产品范围非常广泛,包括电子电器产品、儿童玩具、建筑材料、安全防护用品、照明设备、机械设备等多个领域。
对于不同的产品,3C认证标准也有着具体的技术要求和测试方法。
例如,对于家用电器产品,3C认证标准主要包括产品的电气安全、防火性能、辐射电磁兼容性等方面的要求;对于儿童玩具,3C认证标准主要包括产品的物理性能、化学性能、危险性评估等方面的要求。
因此,针对不同的产品,制定了相应的3C认证标准,以确保产品的质量和安全。
其次,3C认证标准的制定和更新是一个动态的过程。
随着科技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产品的种类和性能不断更新和改进,因此3C认证标准也需要不断进行修订和完善。
中国国家认监委负责组织制定和修订3C认证标准,各行业的专家和相关部门参与其中,以确保3C认证标准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发展的需求。
同时,国家还会根据市场监督和产品质量安全的情况,对3C认证标准进行动态调整,以适应市场的需求和产品的发展趋势。
再次,3C认证标准的实施对于产品生产企业和销售企业来说,是一项重要的法定责任。
企业必须严格按照3C认证标准生产产品,并向相关部门申请3C认证证书,方可将产品投放市场销售。
同时,企业还需要建立健全的产品质量管理体系,加强对产品的质量控制和安全监管,确保产品符合3C认证标准的要求。
对于未取得3C认证证书的产品,相关部门有权采取下架、召回等措施,以保障消费者的权益和产品的质量安全。
最后,3C认证标准的实施对于消费者来说,是一项重要的保障措施。
3c标志管理办法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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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CC认证标志使用管理办法
编号:
1.目的
为了执行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的有关管理规定,对产品认证标志的使用、保存、印制(购买)和记录实施控制,特制定本程序。
2.使用范围
适用于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的管理。
3.职责
1).质量负责人负责认证标志的监督管理工作;
2).研究所负责认证标志的领取或制作申请、认证标志的保存、记录和使用;
3).检验员负责认证标志的加施。
4.工作程序
4.1认证标志的领取或制作申请
“购买标志申请书”或“印刷/模压标志申请书”、“印刷/模压标志设计方案”和“认证证书的复印件”,向“认证标志发放管理中心”提出申请;
4.2认证标志的登记和保存
“印刷/模压标志设计方案”制作标志铭牌后,交质量部指定的认证标志管理人员管理;
4.3认证标志的使用
a)对强制认证产品,取得国家法定认证机构颁发的认证证书,并在认证有效期内,方可使用认证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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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保证使用认证标志的产品符合认证要求;
c)强制认证产品必须经检验合格、加施认证标志后,方可出厂销售;未加贴标志的合格的认证产品不得出厂;
d)当在认证有效期内的产品不符合认证要求时,在纠正期内不得使用认证标志;
e)对不合格品和对获证产品变更后未经认证机构确认,不得加贴强制性认证标志。
“印刷/模压标志设
计方案”制作标志铭牌,使用标志铭牌后,应填写《认证标志使用记录表》;
5.记录
(1) 3C认证标志管理台帐
(2) 3C认证标志使用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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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c标识管理制度(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3C标识管理,规范市场秩序,保障消费者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地区所有生产、销售、使用3C标识的产品及其相关活动。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3C标识,是指中国强制性产品认证(China Compulsory Certification,简称3C认证)标识。
第四条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行政,公开透明;(二)统一标准,规范管理;(三)强化责任,严格执法;(四)服务企业,保障消费者权益。
第二章 3C标识的认证与使用第五条 3C认证机构应当依法设立,具备相应的技术能力和资质,负责3C标识的认证工作。
第六条凡列入3C认证目录的产品,必须取得3C认证证书,方可生产、销售、进口和使用。
第七条 3C认证证书的有效期为五年。
证书到期前,企业应提前三个月向认证机构申请复审。
第八条 3C标识的使用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产品包装上应当清晰、规范地标注3C标识;(二)3C标识不得伪造、冒用、擅自复制或者擅自更改;(三)禁止在非3C认证产品上使用3C标识;(四)禁止将3C标识用于广告宣传、商品展示等非认证用途。
第九条企业在使用3C标识时,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如实提供产品信息,确保产品符合认证要求;(二)不得以任何形式变相转让、出租、出借3C认证证书;(三)不得利用3C认证证书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四)不得擅自更改、损坏、遮盖3C标识。
第三章 3C标识的监督管理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3C标识的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加强对3C认证机构的监督管理,确保认证工作的公正、公平、公开。
第十二条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加强对3C标识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以下违法行为:(一)未取得3C认证证书而生产、销售、进口、使用的;(二)伪造、冒用、擅自复制或者擅自更改3C标识的;(三)将3C标识用于非认证用途的;(四)以任何形式变相转让、出租、出借3C认证证书的;(五)利用3C认证证书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的。
[最新]22CCC认证标志和使用控制程序
1.目的1.1 为了对产品“3C”标志进行控制及规范使用,特制定本程序;1.2 本程序规定了“3C”标志的管理及职责;2.范围本程序适用于国家强制性认证范围的产品。
3.职责3.1质量技术部对通过范围内的产品,在生产过程中批准使用“3C”标志标识;对符合范围的合格品进行“3C”标志、标识的检查、监督。
3.2生产车间对符合范围内的制成合格产品进行“3C”标志、标识的钢化玻璃,只适用于具体通过认证品种。
4.作业内容:4.1 生产车间热弯工序、钢化工序在生产前严格把关,各自妥善保管“3C”标志的工具;4.2“3C”标志只能对符合范围内的合格半成品进行使用;4.3 对已标识过的的不合格品及不能返工合格的产品,必须进行隔离或不得流入下道工序和入库,并粘贴不合格标识;4.4 成品库只能存放符合范围内带有“3C”标志标识的合格产成品;4.5 质量技术部负责对相关部门对“3C”标志的半成品、成品进行监督和检查。
5.相关文件LS/QP8.04 《不合格品控制程序》6.相关记录(无)附:1. 备案标志使用办法2.印刷/模压标志设计方案公司根据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1 年第1 号)《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管理办法》的规定和《安全玻璃强制认证标志使用办法》,安全玻璃产品在获准认证并取得认证证书后,应在获准认证产品上使用认证标志和公司代码,其格式应符合《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管理办法》规定,并报国家指定的标志管理机构批准后使用。
在获准认证的安全玻璃产品上应印制清晰、永久的认证标志。
公司持申请书、认证证书附表、认证标志图样等材料到国家指定的标志管理机构备案或购买。
国家指定的标志管理机构电话:************/65994229备案标志图样如下:获准备案后,公司可以采用贴印花纸、丝网印刷、蚀刻或喷砂等方法按下图印制。
标志应位于产品的左下方或右下方适当的位置,厂名或注册商标可选择在“标志”的适当的位置。
认证标志、公司代码具体的制作要求如下,可以根据情况适当按比例缩放,但必须经过综合部同意后方可进行:比例2:1 单位:mm公司代码图中“E”代表“中国安全玻璃认证中心”。
3C认证管理办法
3C认证管理办法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强制性产品认证工作,提高认证有效性,维护国家、社会和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以下简称认证认可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为保护国家安全、防止欺诈行为、保护人体健康或者安全、保护动植物生命或者健康、保护环境,国家规定的相关产品必须经过认证(以下简称强制性产品认证),并标注认证标志后,方可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
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主管全国强制性产品认证工作。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负责全国强制性产品认证工作的组织实施、监督管理和综合协调。
地方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地方质检两局)按照各自职责,依法负责所辖区域内强制性产品认证活动的监督管理和执法查处工作。
第四条国家对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统一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统一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统一认证标志,统一收费标准。
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和调整目录,目录由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联合发布,并会同有关方面共同实施。
第五条国家鼓励开展平等互利的强制性产品认证国际互认活动,互认活动应当在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或者其授权的有关部门对外签署的国际互认协议框架内进行。
第六条从事强制性产品认证活动的机构及其人员,对其从业活动中所知悉的商业秘密及生产技术、工艺等技术秘密和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章认证实施第七条强制性产品认证基本规范由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制定、发布,强制性产品认证规则(以下简称认证规则)由国家认监委制定、发布。
第八条强制性产品认证应当适用以下单一认证模式或者多项认证模式的组合,具体模式包括:(一)设计鉴定;(二)型式试验;(三)生产现场抽取样品检测或者检查;(四)市场抽样检测或者检查;(五)企业质量保证能力和产品一致性检查;(六)获证后的跟踪检查。
国家认证认可委员会关于强制性产品认证执法检查有关问题的四个复函
关于对强制性产品认证执法检查有关问题的复函认法函[2004]118号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你省无锡市滨湖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对CCC认证产品检查中发现的有关问题的请示》(锡滨质技监请[2004]3号,以下简称《来函》收悉。
经研究,现复函如下:依据强制性产品认证规则的要求,一张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所覆盖的产品应当是证书中列明的加工场(厂)所生产的产品,证书中未列明的加工场(厂)生产的相同产品,不能使用该认证证书,也不能使用认证标志。
同时,最终产品标识标注的产品名称、规格型号、制造商、生产厂应当与认证证书标明的产品名称、规格型号、制造商、生产厂相一致。
因此,《来函》中提到的“未获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生产企业委托已获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生产企业生产《第一批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内产品,在产品上标注未获强制性产品认证生产企业厂名、厂址,出厂销售”的行为,以及“已获强制性产品认证生产企业委托未获强制性产品认证生产企业生产《目录》内产品,产品上标注已获强制性产品认证生产企业厂名、厂址,并加施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出厂销售”的行为,应当认定为违法行为,并依据《行政处罚法》和《认证认可条例》的有关规定实施处罚。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对强制性认证产品一致性执法检查有关问题的批复(国认法函[2005]128号)湖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你局《关于如何查处申请认证时送检样品与实际生产产品不一致违法行为的请示》(鄂质监法函[2005]106号)收悉。
经研究,现批复如下:一、强制性认证产品一致性是指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以下简称获证产品)的名称、规格型号以及生产者(制造商)、加工场所等相关内容应当与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中描述的内容相一致,送检样品的型式结构和关键件与实际生产的产品的型式结构和关键件相一致。
二、在强制性产品认证行政执法中,地方质检部门有权对申请强制性产品认证时送检样品(以下简称送检样品)与实际生产产品的一致性情况作出判定。
关于对“3C”认证标志使用和管理的有关规定
关于对“3C”认证标志使用和管理的有关规定在中国,所有进入市场销售的产品,都必须经过相关部门的认证,获得3C认证标志方可销售。
这项认证标志对于保障消费者的人身安全、促进产品质量提升以及加强市场监管具有重要意义。
以下是关于对“3C”认证标志使用和管理的相关规定。
首先,相关企业必须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认证机构的要求申请3C认证,并通过相应的检测和审核程序。
一旦产品经过检测合格,企业方可获得3C认证标志,并可以将其用于产品、包装或产品使用说明书等相关材料上。
其次,企业在使用3C认证标志时,必须遵守以下几点规定:1.使用3C认证标志的产品必须是经过认证合格的,不能随意使用或冒用认证标志;2.3C认证标志应该符合一定的规格要求,不能进行任何修改、更改或企图扭曲字形等操作;3.3C认证标志应该清晰可辨,不得被其他图形、文字等材料掩盖或遮挡;4.3C认证标志应当与产品一起销售,不得以独立形式出售或进行其他虚假宣传;5.企业在向市场销售产品时,必须同时提供相应的3C认证合格证书。
此外1.3C认证标志的管理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下属的中国质量认证中心负责;2.对于3C认证标志的滥用、冒用或伪造行为,将依法进行处罚,并可能面临刑事责任;3.消费者对于发现冒用或伪造的3C认证标志可以向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相关认证机构或相关部门进行投诉举报;4.对于违法使用3C认证标志的企业,相关部门将会责令停产销售,追缴非法所得,并处以相应的罚款等处罚措施。
总之,3C认证标志的使用和管理非常重要,对确保产品质量和保护消费者权益具有重要作用。
通过明确的规定和严格的执法措施,可以有效地防止非法使用、冒用或伪造3C认证标志的行为,进而提升市场竞争力和消费者信任度。
电线电缆3C认证知识和产品质量管控1
二、3C产品的质量管控。
3.2文件和记录 3.2.1工厂应建立并保持文件化的程序,确保对本文件要求的文件 、必要的外来文件和记录进行有效控制。产品设计标准或规范应 不低于该产品的认证依据标准要求。对可能影响产品一致性的主 要内容,工厂应有必要的图纸、样板、关键件清单、工艺文件、 作业指导书等设计文件,并确保文件的持续有效性。 3.2.2工厂应确保文件的充分性、适宜性及使用文件的有效版本。 3.2.3工厂应确保记录的清晰、完整、可追溯,以作为产品符合规 定要求的证据。与质量相关的记录保存期应满足法律法规的要求 ,确保在本次检查中能够获得前次检查后的记录,且至少不低于 24个月。 3.2.4工厂应识别并保存与产品认证相关的重要文件和质量信息, 如型式试验报告、工厂检查结果、CCC证书状态信息(有效、暂 停、撤销、注销等)、认证变更批准信息、监督抽样检测报告、 产品质量投诉及处理结果等。
3.3.2关键件的质量控制
3.2.2.1工厂应建立并保持文件化的程序,在进货(入厂)时完成 对采购关键件的技术要求进行验证和/或检验并保存相关记录。 3.3.2.2对于采购关键件的质量特性,工厂应选择适当的控制方式 以确保持续满足关键件的技术要求,以及最终产品满足认证要求 ,并保存相关记录。适当的控制方式可包括: (a)获得CCC证书或可为最终产品强制性认证承认的自愿性产品认 证结果,工厂应确保其证书状态的有效。 (b)没有获得相关证书的关键件,其定期确认检验应符合产品认证 实施规则/细则的要求。 (c)工厂自身制定控制方案,其控制效果不低于3.3.2.2(a)或(b) 的要求。
二、3C产品的质量管控。
3.6检验试验仪器设备 3.6.1基本要求 工厂应配备足够的检验试验仪器设备,确保在采购、生产制 造、最终检验试验等环节中使用的仪器设备能力满足认证产 品批量生产时的检验试验要求。 检验试验人员应能正确使用仪器设备,掌握检验试验要求并 有效实施。
3C强制性认证标志管理办法
3C强制性认证标志管理办法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治理方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大对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以下简称认证标志)的统一监督治理,爱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名目》(以下简称《名目》)中产品的认证标志的制定、公布、使用和治理。
第三条国家认证认可监督治理委员会统一制定、公布认证标志,对认证标志实施监督治理。
第四条列入《名目》的产品,必须获得国家认证认可监督治理委员会指定的认证机构(以下简称指定认证机构)颁发的认证证书,并在认证有效期内,符合认证要求,方可使用认证标志。
第五条列入《名目》的产品必须经认证合格、加施认证标志后,方可出厂、进口、销售和在经营活动中使用。
第二章认证标志的式样第六条认证标志的名称为“中国强制认证”(英文缩写“CCC”)。
第七条认证标志的图案由差不多图案、认证种类标注组成。
(一)差不多图案差不多图案如图一所示。
图一:认证标志差不多图案(二)认证种类标注认证种类标注如图二所示。
在认证标志差不多图案的右部印制认证种类标注,证明产品所获得的认证种类,认证种类标注由代表认证种类的英文单词的缩写字母组成,如图二中的“S”代表安全认证。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治理委员会按照认证工作需要制定和公布有关认证种类标注。
图二认证标志图案第八条在认证合格的专门产品(如电线、电缆)上适用“中国强制认证”标志的专门式样:“中国强制认证”的英文缩写“CCC”字样。
第九条认证标志的规格认证标志分为标准规格认证标志和非标准规格认证标志。
(一)标准规格认证标志分为五种,其规格标准见表一和图三。
图三认证标志图案比例图(二)非标准规格认证标志的规格与表一的规定不同,但必须与标准规格认证标志的尺寸成线性比例。
第十条认证标志的颜色(一)国家认证认可监督治理委员会统一印制的标准规格认证标志(以下简称统一印制的标准规格认证标志)的颜色为白色底版、黑色图案;(二)如采纳印刷、模压、模制、丝印、喷漆、蚀刻、雕刻、烙印、打戳等方式(以上各种方式在以下简称印刷、模压)在产品或产品铭牌上加施认证标志,其底版和图案颜色可按照产品外观或铭牌总体设计情形合理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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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3C”认证标志使用和管理的有
关规定
为了加强对“3C”认证标志的准确使用及有效管理,特制订有关规定如下:
一、“3C”认证标志的使用范围:
公司获得认证的产品(见03-021技术通知单),使用国家统一印制的标准规格认证标志。
二、“3C”认证标志的管理
1.“3C”认证标志的购置,由生产制造部按生产计划向质量管理部报缺,质量管理部按规定到国家指定的机构购置认证标志标签。
2.“3C”认证标志购进后,按贵重物资管理办法由质量管理部指定专人验收登账,然后入银库保管。
3.“3C”认证标志必须与产品合格证同时领用和使用,由生产车间填写领料单(必须注明用途、数量、规格,),经产品质量检验员校核,报质量管理部负责人签字后办理领用手续,并在台帐上签字。
4.产品检验员在产品例行检验合格后,将认证标志交包装人员,并监督其加施在规定位置上。
5.质量管理部对每批“3C”认证标志的签发、使用必须如实做好记录、建立台帐,产品入库数量与标志领用数量按批
次必须相符,并按规定存档。
6.凡由协作单位加工的产品总成件,由本公司产品检验员例行检验合格后发放“3C”认证标志,并现场监督其加施在规定位置上。
三、违规的处罚
1.对标志的保存、领用及使用不得有遗失或遗留张贴,否则对责任部门或责任人按100元/张给予扣罚。
2.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转让认证标志,一经发现,给予扣罚50000万元的处罚,情节严重的则追究法律责任。
3.未经批准而擅自领用认证标志的个人、部门,一经发现,给予罚款3000元/次的处罚,并扣所在部门当月经济责任制考核分30分;情节严重给予警告、记过、开除或辞退的处理。
4.凡违规后受处罚个人或部门,均由质量管理部提出处罚意见报公司主要领导审批后执行。
四、本规定经公司总经理批准后正式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