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法律引注体系简介
第十五章日本法
第十五章日本法第一节日本中世纪法律制度(1)公元3世纪初期,日木九州出现最早的奴隶制国家。
公元3世纪中期以后,在本州出现奴隶制国家大和国,大和国于5世纪统一廿本。
U 本奴隶制国家采用固有的氏族法,主要表现为不成文的命令和习惯。
(2)7世纪,口本一些皇族和在口木的留学生,学习中国隋唐的封建制度,立志进行改革,建立有力的中央集权,以便和旧贵族展开激烈斗争。
公元645年,革新派发动宫廷政变,建年号为“大化”,次年颁布革新诏书,仿中国隋唐制度进行政治经济改革,史称“大化改新”。
从此,废除了奴隶制,将十.地和人民一律收归国有,确立了以天皇为中心的中央集权的政治机构,即所谓“君无二政,臣无二朝”。
与此同时,创建了以唐朝法律为模式的日木封建法律制度。
(3)从大化改新到1868年明治维新,这是口本封建社会时期。
这一时期,日本法律制度大体上可以分为两个发展阶段。
①公元646年到1192年,是以天皇为中心的中央集权制时期。
这一时期彷照唐朝推行律令制。
公元701年的《大宝律令》和《养老律令》是这一时期的典型代表。
《大宝律令》是大化革新后国家颁布的法律、法令的集大成;《养老律令》是对《大宝律令》的修订和补充。
它们的完成,标志着以中国法为模式的日本封建法律体系的初步确立,并且表明廿本最后完成了由奴隶制向封建制的过渡。
②1192年至1868年明治维新前夕,是幕府统治时期。
这一时期,天皇的实权为将军所挟持,幕府成为II木最高的统治集团,与此相应,幕府法被广泛推行。
幕府法即武家法典,是幕府根据武家的习惯和先例制定的调整武家集团内部关系的基木法规。
其中1232年颁布的《御成败式目》是最早和最著名的武家法典,又名《贞永式目》,它是依据司法实践并参考《养老律令》而制成的,内容相当广泛。
其制定目的是明确和加强幕府和御家人之间的关系。
这部法典在当时并未向全民正式公布,而仅仅是作为司法机关审理案件时内部掌握的法律依据。
这部法典被认为是武家所有法律的基础。
日本法律体系的特点及应用
加强中日法治领域的合作 与交流
中日两国可以加强法治领域的合作与交流, 共同探讨法治建设的新思路和新方法,为两
国法治建设的发展提供有力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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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空白与滞后
在某些领域,如人工智能、数据保护等,日本法律存在空白或滞后于实践发展, 需要及时填补和更新。
推动法律制度的改革与创新
法律制度的改革
针对现有法律体系中存在的问题,日 本不断进行法律制度的改革,如加强 反垄断法、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 ,以提高法律的适应性和有效性。
法律创新
日本在法律创新方面也取得了显著进 展,如通过设立特别法庭、采用替代 性纠纷解决机制等方式,提高司法效 率和公正性。
日本法律的特点
融合东西方法律文化
日本法律在形成过程中吸收了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特点,形成 了独特的法律体系。
注重实体法与程序法的平衡
日本法律既重视实体法的规定,也注重程序法的保障,以确保法律 的公正实施。
强调法律的稳定性与灵活性
日本法律在保持稳定性的同时,也注重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不断 进行调整和完善。
加强法治建设与提高司法公信力
法治建设的重要性
日本高度重视法治建设,通过制定完善的法律法规、加强法律实施和监督等方式,保障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
提高司法公信力
为了提高司法公信力,日本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如加强法官培训、推进司法公开、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等,以确保 司法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06
日本法律体系对中国的启示与借鉴
日本法律体系的特点及应用
目
CONTENCT
录
• 引言 • 日本法律体系概述 • 日本法律体系的核心内容 • 日本法律体系的应用与实践 • 日本法律体系的挑战与改革 • 日本法律体系对中国的启示与借鉴
日本对外贸易法律体系概述
◦ 三、日本的外贸法律制度对我国外贸法修改的启示
1. 协调型的贸易管理模式
日本的贸易管理模式的最大特点就是其协调性,政府的主要贸易管理职 能就是通过协调政府各部门、各种企业和产业团体、各种进出口协会之 间的关系,制定对外贸易政策,同时指导企业的贸易决策。 ◦ 日本政府认为行政指导是贯彻贸易政策的有效工具。日本政府在制定和 颁布一项贸易政策或者法律的过程中,通常会广泛地吸收社会各界和更 方面人员的意见,以实现科学决策的目的。 ◦ 日本的进出口协会,名义上虽然是民间团体,但是在制定进出口政策, 防止进出口企业的不正当竞争和协助解决进出口贸易的纠纷方面都起着 十分重要的作用,有时也接受政府部门的委托对于某些对外贸易行为进 行管理。
日本政府内部各省厅的分工。根据日本宪法,
◦ 内阁有权缔结条约和协定,但是要经过国会的批准; ◦ 外务省建议和协调贸易政策,并且在与外国政府的协商中代表 日本政府。经济产业省提出贸易政策建议,并负责其管辖权范 围内的与贸易相关的协定的实施。 ◦ 海关和关税的管辖权属于大藏省的海关和关税局。与 ◦ 服务业相关的问题在许多部门的管辖之下,包括大藏省, 经济 产业省, 邮电省, 运输省, 建设省, 厚生省和法务省。在大藏 省的改革之后,金融服务部门由1998年6月建立的金融监管委员 会负责管理。 ◦ 经产省和文部省主要管辖知识产权问题。经产省也负责制定很 多工业品和矿产品的标准,并且负责协调日本在ISO和IEC等国 际标准制定组织的工作。 ◦ 农林水产省在食物和农产品政策和实施中起到了关键作用,也 负责动植物的检疫。农林水产省和卫生福利厅也负责制定食品 和农产品的标准,以及协调日本在Codex Alimentarius等国际 标准制定组织中的工作。 ◦ 在政府采购上,各省厅各自负责自己和下属和相关部门的采购 政策和实践;外务省力图保证政府采购政策和实践符合日本参 加的WTO政府采购协议。负责有关工业部门的经济产业省、大藏 省和其他省厅同时也负责对于反倾销的调查。
日本对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宪法日本宪法是日本的最高法律,于1947年5月3日颁布实施。
宪法规定了日本的政治体制、公民权利和义务等基本内容。
1. 政治体制:日本实行君主立宪制,天皇是国家象征,不参与政治活动。
政府由内阁和议会组成,内阁对议会负责。
2. 公民权利和义务:宪法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如言论、出版、集会、结社、宗教信仰自由等。
同时,公民有义务遵守法律,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秩序。
二、民法日本民法是调整私人之间法律关系的法律,主要包括人法、物权法、债权法、继承法等。
1. 人法:规定了人的出生、死亡、姓名、住所、婚姻、家庭等法律关系。
2. 物权法:规定了物权的基本原则,如所有权、用益权、担保物权等。
3. 债权法:规定了债权债务关系,如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等。
4. 继承法:规定了遗产继承的基本原则,如法定继承、遗嘱继承等。
三、商法日本商法是调整商业活动的法律,主要包括公司法、商法典、破产法等。
1. 公司法:规定了公司的设立、组织、经营、解散等法律关系。
2. 商法典:规定了商行为、商业登记、商业账簿等法律关系。
3. 破产法:规定了破产程序、破产债权、破产财产等法律关系。
四、刑法日本刑法是调整犯罪行为的法律,规定了犯罪、刑罚、诉讼程序等。
1. 犯罪:刑法规定了各种犯罪行为,如谋杀、伤害、盗窃、欺诈等。
2. 刑罚:刑法规定了相应的刑罚,如罚金、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等。
3. 诉讼程序:刑法规定了刑事诉讼程序,如侦查、起诉、审判、执行等。
五、行政法日本行政法是调整行政活动的法律,主要包括行政组织法、行政程序法、行政责任法等。
1. 行政组织法:规定了行政组织的设立、职权、职责等。
2. 行政程序法:规定了行政行为的基本原则,如公开、公正、合法等。
3. 行政责任法:规定了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
六、劳动法日本劳动法是调整劳动关系和劳动保护的法律,主要包括劳动基准法、劳动安全卫生法、劳动争议调解法等。
1. 劳动基准法:规定了工作时间、休息时间、工资、劳动条件等。
日本法律体系中的法学教育与民事法典研究
进法律理念和制度。
改革措施
精简法典内容,完善法律规范 ,加强国际化合作与交流,推 动民事法典的现代化改革。
法学教育与民事法典改革的互动关系
01
教育内容为改革提 供人才支持
通过法学教育培养具备专业知识 和实践技能的法律人才,为民事 法典的改革提供人才保障。
国际化趋势下的挑战与机遇
随着全球化进程的加速,日本的法学教育与民事 法典研究面临着国际交流与合作的挑战与机遇。
3
对中国等亚洲国家的借鉴意义
研究日本的法学教育与民事法典体系,对中国等 亚洲国家的法律教育改革和民法典编纂具有借鉴 意义。
研究目的与问题
梳理日本法学教育的发展历程与特点
01
通过历史文献和现状分析,梳理日本法学教育的发展历程、教
03 日本民事法典研究
民事法典的历史与发展
早期民事立法
日本早期的民事立法受到中国唐 朝律法的影响,后逐渐发展出具
有自身特色的法律体系。
明治维新后的变革
明治维新后,日本开始全面引进西 方法律制度,对原有的民事法律进 行大规模的修订和改革。
战后的发展
二战后,日本在盟军的占领下进行 了民主化改革,其民事法典也进一 步向西方靠拢,同时保留了部分传 统特色。
随着全球化进程的加速,民事 法典研究也需要更加国际化。 未来可以加强与国际学术界的 交流与合作,推动民事法典研 究的国际化进程。
完善我国民事法律制度
借鉴日本民事法典的立法经验 和法律制度,可以进一步完善 我国的民事法律制度,提高我 国民事法律的适用性和实效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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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法典的体系结构与内容
日本的科学技术法制体系简述
46《科学文化评论》第 7 卷第 5 期(2010): 46-63科技与社会日本的科学技术法制体系简述黄荣光摘要本文将以笔者的调研和经历为基础,阐述现行研究尚未提及的、该国在立法过程中的一些典型案例,主要从现行科技法制体系、科技法制体系的建设与科学界的关系、现行科技法制体系如何促进了高科技转入市场等角度审视日本科技法体系及其确立过程,以期为我国的科技立法和体系建设提供一点参照。
关键词日本 科学技术 法制 学术会议 科学技术会议 TLO 高技术 市场U-TEC一问题的提出和本文的视角科学技术的发展需要正确的战略导向和法律保障,这是日本在对外宣传该国现代经济发展的经验时必然会提到的一个结论。
我国科技界已经注意到这一点,对于日本的创新体系、某些时段的科技立法建设(如陶建明1991、冯昭奎1996、中国科学院2007等),以及科技体制中某些机构的研究(如付东荔1998、林仲海2002、吴松2007&2009等),已作了不少努力并具备一定的学术积累。
但是日本的科技立法程序之确立是经过了漫长的过程,针对每个时代的需求不断更新的。
故在提及对我国的参考作用时,我们应该对其政策环境、现存的政策手段体系、政策理念体系、政策的形成机制、政策需求,以及政策开发的资源有全面的认识。
[斋藤优1988,页228]作者简介:黄荣光,中国科学院自然科学史研究所副研究员。
E-mail:ihcyongzheng@。
基金项目:本文是中国科学院自然科学史研究所2009年专项课题“世界科技史研究-日本科技史”和中国科学院院士局“科技体制与政策重大咨询项目”子课题“完善中国科技法律体系研究”的阶段性成果。
黄荣光日本的科学技术法制体系简述 47笔者有幸于1998-2002年在东京大学作博士生,在日本这个高度官本位的国家亲身经历了最高学府在大学自治、学术自由方面的一些场景。
毕业后作为外国人研究员每年有机会目睹“独立行政法人化”给母校带来的巨大变化,从而开始反思现行科技体制和经济高速增长时期的科技体制之间的区别。
论日本商标法商标注册前的利益请求权制度及其借鉴意义
1996年6月日本对其《商标法》进行了大幅修改,修改的内容举其要者,有从一表一类制转变为一表多类制,废除联合商标制度,废除续展注册的实质审查制度,承认立体商标等等[1],其范围之广、幅度之大颇引国际社会和商标法学界的关注。
在1996年的修改之后,日本又在1998年和1999年对修订后的《商标法》进一步作了两次修改。
这两次修改虽然较1996年的修改幅度要小得多,但也不乏值得关注的内容,而且其间还颇有值得研究借鉴的创新之举。
其中最引人瞩目,对我国也最具参考借鉴意义的是日本在1999年修改商标法时创设的商标注册前的利益请求权制度。
本文拟对日本商标法创设的这一新型请求权作一介绍,并进而对如何借鉴这一制度解决我国商标法实践中的存在的问题进行探讨。
一、创设商标注册前的利益请求权制度的背景和原因日本商标法创设商标注册前的利益请求权制度的根本原因是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
与欧盟、北美等发达国家相比,日本国内市场狭小,国内企业之间市场竞争一直都异常激烈惨酷。
国内市场的狭小使日本对对外贸易的依赖性极强,对外贸易一直都是日本工商业的基石。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任何一个国家的经济发展都越来越离不开国际市场和对外贸易的发展,日本对国际市场的依赖性也越来越严重。
但是近年来随着韩国、台湾以及中国大陆等新兴地区工商业的崛起,国际市场竞争也日趋激烈,日本工商业面临着严峻的考验。
为了保持在国际市场中的领先地位,一方面日本政府开始协助本国企业发展全球性的商标策略,加入商标国际保护的国际条约,寻求品牌战略在全球的实现;另一方面就是进一步加强对商标的保护,不仅要加强对注册商标权的保护,而且也要进一步加强对申请中的商标的保护,避免给投机分子以可乘之机,以规范竞争秩序,维护市场环境。
其次,产品寿命的短期化和适应市场营销策略变化的需要是日本商标法创设商标注册前的利益请求权制度的直接原因。
随着国内外市场竞争的日趋激烈,产品的更新换代也越来越快,无论是商品还是服务,其市场寿命都有日益短期化的趋势,日本许多大企业的产品生产出现了多品种、小批量的趋势,此为其一。
日本对外贸易法律体系概述
(二)日本对外贸易管理的组织结构 日本政府的贸易管理组织主要包括:
◦ 日本贸易会议、通产省、大藏省、日本银行、日本进出口 银行、经济企划厅、公正交易委员会等。 日本贸易会议的主席由内阁总理大臣担任,其成员主要包 括通产省、大藏省、农林水产省、外务省、运输省等重点 省大臣、日本银行及进出口银行总裁、公正交易委员会委 员长、经济企划厅长官等组成。日本贸易会议是制定贸易 政策,协调各省厅之间的关系的最高官僚机构。
(六)日本的贸易促进措施 日本的贸易促进措施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个是出口保险制 度,一个是贸易振兴会的制度。 根据《日本贸易保险法》,日本通过设立独立行政法人“日 本贸易保险”对于对外贸易中产生的外汇管制以及通常保险 不能救济的其他风险进行承保,以保证企业安心进行国际贸 易。日本的外汇保险种类包括:普通出口保险、出口贷款保 险、汇兑变动保险、出口票据保险、出口贷款保险、出口担 保保险、委托销售出口保险、海外广告保险、预付进口保险、 中介贸易保险、海外投资保险等。但是,日本的这种出口保 险制度常常被西方国家攻击为政府对企业的资助,是一种变 相的国家补贴。 日本的贸易振兴会成立于1958年2月,其业务范围由《日本 贸易振兴会法》做了规定,主要业务是向政府提供外贸、外 资建议,对民间团体提供外贸指导和服务,从事有关振兴贸 易的业务,是日本重要的对外贸易团体。
日本的配额分配方式是复杂的。就鞣皮而言,配额总量 被分为“普通配额”(年配额总量的95%)和“保留配 额”(剩下的5%)。有资格取得配额的人包括从事生 产、销售和进口鞣皮和相关产品的公司和个人。 普遍配额被分配给前一年或者两年内取得配额的申请人。 当被要求的总量超过了配额的时候,每个申请人就按比 例对配额进行分配。被保留的配额被分配给那些在上一 年没有申请普通配额和保留配额的人。 利用上面的办法分配的配额的剩余部分和被返回的没有 使用的部分被重新以公平的方式分配给申请人。对于农 产品来说,配额的分配建立在对过去的进口和现在以及 将来的计划的进口的基础之上。 一些对于申请人的资质的要求是按照产品和市场的特点 被规定,以保证向终端用户提供被许可的货物。日本关 税配额制度的最近改革包括1999年4月将大米配额的关 税化。
日本法律体系案例(3篇)
第1篇一、背景介绍东芝事件是指日本东芝公司因涉嫌财务造假而被日本东京地方检察厅特别搜查部调查的事件。
该事件于2015年曝光,涉及金额高达50亿日元。
东芝事件引发了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同时也对日本法律体系提出了挑战。
二、日本法律体系概述日本法律体系属于大陆法系,以成文法为主,法官在审理案件时主要依据成文法。
日本法律体系主要由以下几部分组成:1. 宪法:日本宪法是日本最高法律,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宪法规定了国家的基本制度、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等。
2. 民法:日本民法是调整民事关系的法律,包括合同法、物权法、继承法等。
3. 刑法:日本刑法是调整犯罪和刑罚的法律,规定了犯罪的概念、犯罪构成要件、刑罚的种类等。
4. 商法:日本商法是调整商事关系的法律,包括公司法、证券法、破产法等。
5. 行政法:日本行政法是调整国家行政关系的法律,包括行政组织法、行政程序法、行政责任法等。
三、东芝事件案例分析1. 案件经过东芝事件曝光后,日本东京地方检察厅特别搜查部对东芝公司进行了调查。
调查结果显示,东芝公司在2011年至2015年间,通过虚假报告、隐瞒损失等手段,虚增了50亿日元的利润。
东芝事件涉及多名高管,其中包括时任东芝公司社长和会长。
2. 法律适用在东芝事件中,日本东京地方检察厅特别搜查部依据日本刑法、商法等相关法律对东芝公司及相关人员进行调查。
具体如下:(1)刑法:东芝公司及相关人员涉嫌虚报利润、误导投资者等违法行为,触犯了日本刑法的相关规定。
(2)商法:东芝公司及相关人员涉嫌违反了商法中关于公司治理、信息披露等规定。
3. 案件处理在东芝事件中,日本东京地方检察厅特别搜查部对东芝公司及相关人员进行了起诉。
经过审理,日本东京地方法院判处东芝公司及相关人员有期徒刑、罚金等刑罚。
4. 案件影响东芝事件对日本法律体系产生了以下影响:(1)加强企业合规意识:东芝事件暴露出日本企业在合规方面的不足,促使企业加强合规意识,提高企业治理水平。
日本法律类文献的检索与收集方法(下)
检索 日 文法律资料最传统的方法是根据
论 文 的题 目、 点来 寻 找 资 料 。首 先 是 通过 论 检 索资料 来查 询图书 或刊行 物 。在 日本介 绍 图书和 刊行物 的资料 有 :
日本 图书 馆 的 图 书 都 采 用 十 进 分 类 法
( D N p o ei a Cas c t n 。在 图 N C: ipn D cm l l i a o ) sf i i
文、 著作 的代 表性资 料 。
法学
法制 史
宪法 民法
3 1 刑法 、 2 刑事 诉讼 法
3 2 司法 、 2 诉讼 程序 法
3 3 诸法 2 3 4 国际法 2 38 2 39 2
36 2
37 2
该 目录收录了自 14 95年至 19 92年的法 学论文和著作 , 4 1 5年以前 的论文和著作检 9 索资料可参照《 法学文献总 目录》 。该检索 资料共 3卷 , 录 了 1 1 至 14 收 96年 94年 的法
学论 文和 著 作 。 19 92年 以后 的 资 料 还 没 有 出版发 行 , 只能依靠 其 他 的资料来 补充 。 ②( 学界 回顾 ) 法 律 时 报 编 辑 部 编 , ( 日
需 要 强调 的是 , 非 日本 所 有 的 图 书馆 并
都采取了上述十进分类法 , 极个别的大学 图 书馆仍 采 用独 自的 图书分类 方法 。
oedo .s i n .Oj gk/ 提供 的资 pnor a h — p C. /au ) s a p
料 表 明 : 京 大学 、 都 大 学 、 东 京 日本 大 学 的法
律资料位列前三名, 他大学 的法律资料也 其
在 10万册 以上 。 0 4 2 日文法律 文献 的传统检 索方法 .
法律规定日语(3篇)
第1篇目次1. 引言2. 法律规定概述3. 日本宪法4. 刑法5. 民法6. 劳动法7. 商法8. 税法9. 国际法10. 结论引言日本,作为一个高度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其法律体系以成文法为主,法律规定明确,执行严格。
日语作为日本官方语言,也是法律文件的主要语言。
本文旨在简要介绍日本的法律规定,并对其主要内容进行概述。
2. 法律规定概述日本的法律规定主要分为宪法、刑法、民法、劳动法、商法、税法、国际法等。
这些法律规定构成了日本法律体系的基础,对国家政治、经济、社会等各方面产生深远影响。
3. 日本宪法日本宪法,又称“和平宪法”,是日本最高的法律。
1947年颁布,于1952年生效。
宪法规定日本为君主立宪制国家,天皇为国家象征,不拥有政治权力。
宪法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包括言论自由、新闻自由、宗教自由、选举权等。
4. 刑法日本刑法规定了犯罪行为及其处罚。
刑法将犯罪分为重罪、轻罪和违警罪,并规定了相应的刑罚。
例如,谋杀罪、抢劫罪、强奸罪等属于重罪,处罚较重;盗窃罪、欺诈罪等属于轻罪,处罚相对较轻。
5. 民法日本民法是关于个人和财产关系的法律。
民法规定了个人权利和义务,包括财产权、合同、继承等。
民法旨在保护个人利益,维护社会秩序。
6. 劳动法日本劳动法规定了劳动者的权益,包括工资、工作时间、休假、劳动安全等。
劳动法旨在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者与企业的和谐关系。
7. 商法日本商法是关于商业活动的法律。
商法规定了商业组织、商业行为、商业登记等。
商法旨在规范商业活动,维护市场秩序。
8. 税法日本税法规定了税收制度,包括个人所得税、法人税、消费税等。
税法旨在为国家筹集财政收入,保障国家职能的实现。
9. 国际法日本国际法是指日本参与的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
国际法对日本具有约束力,涉及国际关系、外交、贸易、环境保护等领域。
10. 结论日本的法律规定体系完善,内容丰富,对国家政治、经济、社会等各方面产生深远影响。
日本の法律
日本の法律一覧/wiki/%E6%97%A5%E6%9C%AC%E3%81%AE%E6%B3%95%E5%BE%8B%E4%B8%80%E8%A6%A7日本颁布的第一部法律名称,特点公元701年颁布的《大宝律令》是日本第一部成文法典,以中国唐朝的《永徽律》为蓝图,是一部以刑法为主,诸法合体的法典,《大宝律令》把关于刑罚的条文称为律,把关于国家政治制度的条文称为令。
包括律六卷,令十一卷.其内容体系:户田篇、继承篇、杂篇、官职篇、行政篇、军事防务篇、刑法和刑罚篇.《大宝律令》标志着以中国唐朝法律为模式的日本封建法律体系开始逐步建立。
日本法的特点1、日本法是在借鉴外来发达法律制度的过程中不断发展和完善的。
其封建法律文化从体系到内容都深受中国隋唐和明代法制的影响,成为中华法系的重要成员,而近代日本的法律文化是在学习借鉴西方法律文化的基础上形成和发展起来的,二战以后,日本又吸收了英美法的许多精华,成为法律移植的成功范例。
2、日本法巧妙地融合了两大法系的特点,被称为“混合法”。
如虽然以大陆法系的六法体系为基础,但是判例在司法实践中的作用越来越突出,特别是战后宪法模仿美国赋予最高法院以违宪审查权,对日本宪法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在诉讼制度上,引进了英美法的庭审中的对抗制,同时以大陆法系的职权主义作补充,两种诉讼体制的融合,更有利于查清案情。
3、日本法是东西方法律文化的有机结合。
如作为日本流传久远的法律习惯,调停制度不但没有因为法律的西化而消亡,反而在日本法不断完善的过程中愈发显示出生命力,始终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4、完备的日本经济法对于战后日本经济的高速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战后日本经济法受到特别重视,形成数量庞大、门类齐全、比较完整的经济法律体系,对战后日本经济的腾飞直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5、日本法在发展的过程中,形成了较为发达的、完善的法学理论。
法律制度的发展促进了法学的繁荣,而各派学说百家争鸣的结果,丰富了法律的内涵,促进了法律的完善和发展。
日本法律知识点
日本法律知识点日本是一个拥有悠久历史和独特文化的国家。
作为世界上最发达的国家之一,日本的法律体系也相当完善。
在这篇文章中,我们将介绍一些日本法律的知识点,帮助读者更好地了解这个国家的法律制度。
一、宪法日本的宪法于1947年颁布,是一部具有深远意义的文献。
它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保护了人民的自由和尊严。
日本的宪法设立了一个天皇制度,尽管天皇的权力相对有限,但在国家的象征性和团结力方面具有重要作用。
二、刑法日本的刑法主要由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组成。
刑法规定了各种犯罪行为以及相应的处罚,包括谋杀、盗窃、强奸等行为。
刑事诉讼法则规定了犯罪案件的审判程序和相关的法律保障。
三、民法日本的民法是日本国内法律体系中最重要的法律之一。
它规定了个人和法律实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包括婚姻、财产、遗产等方面的法律问题。
民法对于保护公民的个人权利和财产权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四、劳动法日本的劳动法是保护员工权益的一项重要法律。
它规定了劳动合同的订立和执行、劳动时间和休假、工资和福利等方面的法律要求。
劳动法旨在保障员工的基本权益,促进劳资关系的和谐发展。
五、知识产权法知识产权法是保护创新和知识产权的法律体系。
在日本,知识产权法涵盖了专利、商标、著作权等方面的法律保护。
这些法律的实施有助于保护创新者和创作者的利益,促进科技和文化的发展。
六、环境法日本一直以来都非常重视环境保护。
环境法是保护环境和自然资源的法律制度,包括了空气、水源、土地等方面的法律规定。
日本的环境法注重可持续发展和环境污染防治,为保护珍贵的自然环境作出了积极贡献。
七、消费者保护法消费者保护法是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法律制度。
在日本,消费者享有包括安全、知情、选择和满意等权利。
消费者保护法的实施有助于维护公平交易和消费者的利益。
总结起来,日本的法律体系包括宪法、刑法、民法、劳动法、知识产权法、环境法和消费者保护法等多个方面。
这些法律为社会的发展和稳定提供了法律框架和法律保障。
深入理解日本的法律体系与民事法典
。
推进电子化司法
推广电子化司法服务,实现司 法信息的共享和快速传递,提
高司法透明度。
改革后的影响与展望
提高司法效率
促进社会公正
改革后的民事法律制度将更加高效、便捷 ,减少当事人的诉讼时间和成本。
改革将更加注重社会公正和公平,保护弱 势群体的合法权益。
社会变革对民事法律的影响
讨论社会变革如人口老龄化、家庭结构变化等对日本民事法律实践 提出的新挑战和问题。
05
日本民事法律制度改革与 展望
民事法律制度的改革背景与动力
社会经济变革
随着日本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原有的民事法律制度逐渐暴露出不 适应现代社会的弊端,需要进行改革以适应新的社会经济环境。
国际化趋势
利益。
04
日本民事法律实践分析
典型案例解析
案例一
不动产买卖纠纷。涉及买卖合同的有效性、履行及违约责 任等问题。通过案例分析,探讨日本民法中关于不动产交 易的规定及实践应用。
案例二
劳动争议案件。涉及劳动合同的签订、解除及工资支付等 争议。分析日本劳动法在保护劳动者权益方面的具体实践 及法律适用。
案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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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法典的历史与发展
民法典的起源
民法典起源于罗马法,后经过法 国、德国等国家的继承和发展, 形成了现代意义上的民法典。
日本民法典的发展
日本民法典在制定过程中,借鉴 了法国、德国等国家的民法典, 同时结合本国实际情况,形成了 具有日本特色的民法典。
民事法典在日本法律体系中的地位
民法典的地位
在日本法律体系中,民法典具有基础性地位,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 财产关系的基本法律。
日本的法律制度
日本的法律制度日本的法律制度可以追溯到公元7世纪的令制国家。
自那时起,日本的法律制度经历了漫长而复杂的发展,直到现在已经成为一个现代化、完善的系统。
首先,日本的法律制度是以宪法为基础的。
日本的宪法于1947年颁布实施,它确立了国家的基本原则和人民的基本权利。
宪法包括总则、人权、国家机构和国家经济等方面的规定,是日本法律体系的最高法律。
宪法还明确了君主立宪制度和民主原则,确保了公民权利和平等的保护。
其次,日本的法律制度分为民法和刑法两大领域。
民法是关于日常生活中人与人之间关系的法律,包括婚姻、家庭、财产等方面的规定。
刑法则是关于犯罪和刑事责任的法律,包括各种罪行以及相应的处罚。
此外,日本还有行政法和劳动法等相关法律。
行政法是关于政府行政管理的法律,包括各级政府的组织和职权、行政程序等方面的规定。
劳动法是关于劳动者权益保护的法律,包括劳动条件、工资福利、劳动合同等方面的规定。
在日本的法律制度中,还存在一些特殊的法律制度,比如家庭法院和少年法庭。
家庭法院是专门处理婚姻、家庭纠纷等案件的法院,担负着保护家庭法律权益的任务。
少年法庭则是专门处理未成年人犯罪和保护措施的法庭,旨在重视其成长和教育。
另外,对于日本的法律制度来说,还有一个重要的特点就是强调和解。
和解是指当事人通过协商等方式解决争议,而不仅仅依赖于法庭判决。
这种和解文化反映在日本的刑事诉讼制度中,即原则上谋求和解而非刑事处罚。
总的来说,日本的法律制度是一个相对完善的体系,既体现了现代法治理念,又保持了一些传统文化特征。
宪法作为最高法律,规定了国家机构的职能和权力分配,保障了公民的基本权利。
同时,民法、刑法、行政法等各个领域的法律,为日本社会的正常运转和公平正义提供了保障。
与此同时,强调和解的日本法律文化,也体现了对和平、和谐解决争议的重视。
日本的法律制度,正不断发展和演进,为日本社会的稳定与进步发挥了重要作用。
日本司法判例援引技术初探及启示——基于民事判例的考察
日本司法判例援引技术初探及启示——基于民事判例的考察作者:孙跃来源:《海峡法学》 2018年第2期摘要:在日本,司法判例虽然并不具备正式的法律渊源地位,但却具有事实的上的拘束力。
究其原因,在于日本的司法判例具有高度实践化的司法功能,故法官在司法实践中会自发性的援引与待解决案件相似的判例进行裁判。
通常,日本的法官援引的并非在先案例的裁判文书全文,而是包含了判例核心观点及其裁判规则的判例要旨。
在作为判例援引技术的方法论层面,法官要综合性的运用法律发现、法律解释、法律推理、法律论证等多种法律方法先后进行判例检索、判例与待解决案件相似性的对比与判断、判例的适用以及裁判说理。
上述域外经验,在一定程度上可为我国的司法实践所借鉴,以发挥完善我国案例指导制度、改进指导性案例司法适用技术的功用。
关键词:日本;司法判例;援引技术;法律方法一、为何援引:判例在日本司法中的地位和功能日本《宪法》第76条规定:"法官只受宪法和法律的约束"。
可见,判例在日本并非正式的法律渊源。
然而在司法实践中,日本的判例却具备事实上的约束力。
这种事实上的拘束力体现在两项具体的司法制度中:其一,违反判例是上诉的法定事由之一。
根据日本《民事诉讼法》第318条、337条和《刑事诉讼法》第405条的相关规定,无论是在民事还是刑事诉讼中,如果初审法院的判决违反了上级法院或最高法院的判例,当事人都可以以此为由进行上告,即判例的拘束力和当事人的司法救济权利是密切相关的。
其二,判例变更程序非常严格。
日本最高法院一共由15名法官组成,根据日本《法院法》第10条之规定,判例的变更一般由15名法官全体组成的大法庭作出判断方可有效,只有在特殊情况下,才可以由小法庭对判例作出变更。
判例之所以在以制定法见长的日本法律实践中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主要由于其具有重要的实践功能和价值。
首先,司法判例可以缓和法治所要求的可预测性与社会事实的复杂变动之间的紧张关系。
近代日文法学译著对中国法学的影响与意义
近代日文法学译著对中国法学的影响与意义近代日文法学译著对中国法学的影响深远且意义重大。
这些译著通过翻译和传播,将日本近代法学的理论、方法和经验引入中国,为中国法学的现代化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
首先,近代日文法学译著充实了中国法学的知识体系。
在中国近代启蒙运动的影响下,中国开始接触西方法学,但由于语言和文化差异,直接阅读西方法学著作存在困难。
而日文法学译著的出现填补了这一空白,使中国法学界能够了解到西方法学的最新发展和成果。
译著中包含了西方法学的法理学、法律制度、法律解释等方面的内容,丰富了中国法学的理论体系。
其次,近代日文法学译著推动了中国法学的现代化进程。
在中国传统法律观念中,法律被视为一种道德规范,缺乏科学的分析和解释。
而日本近代法学注重实证主义和法的实践性,通过翻译和阐释,将这些理念引入中国,提升了中国法学的科学性和实用性。
译著中的法学思想和方法对中国的立法、司法、学术研究等方面产生了积极的影响,推动了中国法学的现代化进程。
再次,近代日文法学译著拓宽了中国法学的国际视野。
中国传统法学主要受儒家思想的影响,对外国法律系统了解有限。
而日本作为中国近邻,其法律制度和思想与中国有着相似之处,因此日文法学译著成为中国法学界了解西方法律体系的重要窗口。
通过翻译和传播,中国的法学界开始关注国际法律发展动态,拓宽了研究领域,提高了学术水平,使中国法学能够更好地融入国际法学领域。
综上所述,近代日文法学译著对中国法学的影响与意义不可忽视。
它们丰富了中国法学的知识体系,推动了中国法学的现代化进程,拓宽了中国法学的国际视野。
这些译著为中国法学的发展注入了新的活力,为中国法学界的学术研究和实践提供了重要的参考和借鉴。
我们应当珍视这一历史贡献,继续推动中国法学的发展,为建设法治社会做出更大的贡献。
日本法律法规及主要认证制度
日本法律法规及主要认证制度4.1 日本车辆法规体系4.1.1标准概况日本是由日本工业标准调查会(JISC:Japanese Industrial Standards Committee)来加入ISO,参与国际标准的制修订工。
就600个左右的汽车相关ISO标准,由JISC委托,(株)汽车技术协会对国际标准原方案进行国内审议,提出意见和代替方案,在国际会议上进行对应。
日本的国家标准JIS(Japanese Industrial Standards,日本工业标准),按产业领域分为19个部门,根据工业标准化法,经JISC审议,由主管大臣制定。
与汽车相关的JISC大部分属于D部门,到2004年3月约制定了340个JIS标准。
和汽车相关的JIS原始方案,以汽车技术会为首,(株)日本汽车零部件工业会,(株)日本汽车车体工业会,(株)日本汽车轮胎协会,日本汽车机械器具工业会等多个团体分担完成。
此外在日本,汽车技术会的标准会议(JASO:Japanese Automobile Standards Organization)上,以汽车相关的技术以及材料,零件和设备的标准化为目的,到2004年3月发行了大约380个汽车标准(Japan Automobile Standards)。
4.1.2日本的相关汽车法规有关汽车构造的基本法律参见图3-1。
图4-1 日本汽车构造的法律体系《道路运送车辆法》规定了车辆的登录,点检,整备,构造基准,检查(包括认证,召回)。
本法规定了车辆行驶的基本事项,车辆所有人(客户)有遵守义务。
此点不同于欧美国家制造规定生产企业有遵守义务。
另外,为实施此法律,且大体上以「命令(政令、省令、通达)」和「告示」区分的法令来构成的,涉及范围广且杂。
法律:根据目的规定其要件,制定需得到国会认可,效力仅次于宪法。
通过公报公布。
政令:法律实施时,内阁制定的命令。
通过公报公布。
省令:明确具体的技术要件(限值,适用方法等),各省大臣实施行政事项时的命令,通过公报公布。
《法学引注手册》示例的若干问题和修改建议
《法学引注手册》示例的若干问题和修改建议
罗银科
【期刊名称】《四川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年(卷),期】2022(49)3
【摘要】《法学引注手册》意在解决当前我国学术引注不规范、不统一的问题,为法学作者进行学术写作提供了便利,也为其他学科领域学术引注规范提供了可资参
考的范例。
但其示例在统一、恰当、准确、规范和细致等方面均存在一些不完善之处,建议在下一次修订时,除了解决这些问题,还应考虑合理引入交叉引用,进行必要的版本更新,建议性示例的呈现标准统一,减少示例的重复使用。
【总页数】12页(P185-196)
【关键词】《法学引注手册》;示例;引注规范
【作者】罗银科
【作者单位】《四川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编辑部;四川师范大学教育科学学院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G63
【相关文献】
1.我国民诉法修改的若干问题--兼评《民事诉讼法专家修改建议稿(第三稿)》
2.美、英、日、韩法律引注体系简介及统一中国法律引注体系的几点建议
3.《法学引注
手册》示例4.《法学引注手册》示例5.《法学引注手册》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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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英、日法律引注体系简介及统一中国法律引注体系地几点建议罗伟*2013年5月目录前言 (1)1. 美国法律引注体系统一化简史 (2)2. 英国法引注概况 (5)3.日本法引注概况 (5)4. 中国大陆和台湾地区的法律引注概况 (6)5. 美、英、日主要的法律引注格式比较 (7)5.1 法律的引注 (7)5.2 判例 (8)5.3 著作 (8)5.4杂志论文 (9)6. 建立了一套适用中国国情的法律引注体系的几点建议 (9)6.1 合理使用缩略词语 (9)6.2 被引文献标题的表示 (10)6.3 不强制采用“同前揭注”或“同后揭注” (10)6.4 尽量采用页后注和连续序号 (10)6.5 建立一个不断更新的机制 (10)6.6 引注应有的文献要素 (11)6.7 如何引注中国的法律法规? (11)6.7 以ALWD 手册为英文文献引注标准 (11)前言法律引注指的是在书写法律文书或法学著作时,对文中所引用的法律依据或者文献,注明其出处。
这里的法律文书包括诉状、辩护状、证词、法律意见书、备忘录等等;而法学著作包括法学评论文章、专著、教材、法律实务指南等等。
法律引注不仅能帮助读者了解和印证法源和别的法律工作者的观点,而且对作品的逻辑说服力和作者的治学态度也是很有助益的。
法律引注不仅对读者和出版编辑有帮助,对作者本人也是有益的。
首先,法律引注对读者来说有以下几点帮助:(1)可直接方便读者和出版编辑按作者所提供的引注来阅查所引用的法律条文、判例、证据或者是他人的观点,以印证作者所引用的法律观点是否与原文相符合;(2)当引用法律时,有助读者判断所引法律的份量;(3)让读者和出版编辑一目了然作者的论据以及有关的参考文献书目。
而对作者本人的益处则有:(1)增强作者的说服力。
法律文书和法学著作要有说服力一1定要援引现行有效的法律,或者援引法理上的概念,法学家、政治领袖,甚至是其他法律工作者的观点为依据;(2)可反应作者治学的严谨以及参考和阅读有关文献的深度和广度。
既然引注有以上的功用,那么,引注就要前后一致,按照一定的体系。
而且引注的体系应被同行业广泛接受采纳,人人遵守,方能达到最大的功效。
同时一个引注体系要能够广泛被接受就必须既方便作者引注,又能让读者一目了然引文的出处以便检索和印证。
美国的法律学术和实务界对引注要求相当严格,法律文书中作者所讲的每个观点或主张都必须引之有据。
美国对引注格式的研究运用和统一化运动开始较早。
随着图书出版方式的变化、信息传播载体的进步和法律出版物的增加,引注格式也不断地改进。
所以美国的法律引注经验对中国统一法律引注的标准有一定的借鉴作用。
据本人的研究和调查,特别是7月28日至30日在“外国与国际法律检索电子论坛 (Foreign & International Legal Research Listserv)”上的调查,发现法国和德国没有专门用于法律文书的引注指南或标准。
在法国,法律文书的引注标准主要是按一本称为《如何引注文献》(Comment rédiger une bibliographie)的引注指南来引注。
该书不是专门为法律学科设立的,所以法国的法律同行,为法国没有专门的法律文书引注标准指南感到遗憾。
而德国情况也是如此,它只有一些书籍介绍德国法律术语专有名词的缩略语,如 Kirchner/Butz: Abkürzungsverzeichnis der Rechtssprache (Berlin: De Gruyter Recht, 2003)。
1而英国和加拿大都有类似美国的、比较成熟的法律引注研究和成文的指南供法律界采用。
过去,日本也没有一个比较统一的法律引注标准。
到了1989,日本年才出版了一套统一的法律引注指南。
因为加拿大的法律引注标准有许多和美国的标准相似,所以本文重点介绍美国法律引注的统一化运动及其规则和标准,并简要地介绍英国和日本的法律引注标准。
希望这三国的经验和做法对建立一套适合中国国情的法律引注系统有所帮助。
1. 美国法律引注体系统一化简史第一部关于美国法律引注的标准手册可追溯到一本由美国内布拉斯加州最高法院判例集(the Reporter of the Nebraska Supreme Court) 编委出的,称为《引注规则》(Rules for Citations)的小手册。
2而美国法律引注体系统一化的开始则可追溯到哈佛大学法学院的前院长Erwin Griswold。
1926年当他还是哈佛大学法学院学生时,就开始编印出了一套统一法律注释体系的手册,即第一版的《统一注释体系》(A Uniform Citation System),供《哈佛大学法学评论》编委会使用。
3后来为了编辑和出版的方便,哈佛、耶鲁、哥伦比亚和宾西法尼亚这四所大学的法学评论社的编委聚在一起,在《哈佛大学法学评论》使用的《统一注释体系》基础上,重新修订了《统一注释体* 现美国华盛顿大学法学院讲师,原厦门大学法学院教师。
1 2004年7月28日,本人在“外国与国际法律检索电子论坛 (F oreign & International Legal Research Listserv )” 上,发了一个电子邮件(题名为“INT-LAW foreign Uniform Citations?”),询问法律图书馆的同行有关英国、法国、德国法律引注标准。
并在28至30日间收到了分别来自英国、法国、德国同行的回电。
他们的回电中介绍了各自国家法律引注标准的概况。
有关的电子邮件可在 Foreign & International Legal Research Listserv 的档案库里(/lists/public/int-law/)按发表日期找到.2 Byron D. Cooers, Anglo-American Legal Citation: Historical Development and Library Implications 75 Law Libr. J. 3, 20 (1982).3 Robert Berring, in his Introduction to The Bluebook: A Sixty-Five Year Retrospective at vi (Hein 2001).2系》,并于1934年出版了第四版的《统一注释体系》,供法律界参考采用。
此后,《统一注释体系》就一直由这四所大学法学评论的编委会联合修改发行,并且得到了美国法律界的广泛自愿接受和采纳,特别是多数的法学评论的编委会都指定它为作者的引注标准。
在2000年以前,大多数美国法学院都采用《统一注释体系》,要求一年级的法学院学生在法律文书和检索课程中都要认真仔细地学习如何正确地依此标准来引注法律和其他文献。
1991年出版的第15版《统一注释体系》,因其封面改用兰皮,所以改名为《兰皮书:统一注释体系》(The Bluebook: A Uniform Citation System)。
此后,《统一注释体系》一直被简称为《兰皮书》。
4第一版的《统一注释体系》很简单,只有26页,但后来不断增加,2000年修订出版的第十七版已达391页之长。
自二十世纪八十年代以来,《兰皮书》大约每隔五年修订再版一次。
虽然《兰皮书》中的引注标准在美国的法律界已被广泛接受,但是《兰皮书》未能解决一些比较独特的文献的引注要求,且《兰皮书》的引注标准过于复杂,难以运用。
所以有些法院和一些法学评论编委会因而开始制定了自己的引注标准或在《兰皮书》中规定的格式基础上引伸出自己的引注标准。
在上个世纪八十年代,最著名挑战《兰皮书》的引注标准是《芝加哥大学法学引注手册》(The University of Chicago Manual of Legal Citation) (以下简称《芝加哥手册》)。
《芝加哥手册》最早是以附录的形式,附在一篇名为“再见吧《兰皮书》”(Goodbye to the Bluebook)的法学评论文章之后。
该文章是由一位美国联邦上诉法院的法官写的,1986年被登在《芝加哥大学法学评论》第53期上[53 U. Chi. L. Rev. 1343 (1986)]。
《芝加哥手册》一开始只有15页。
后来,经《芝加哥大学法学评论》编委会修改,其篇幅增加到63页,并于1989年由律师合作出版社(Lawyers Co-Operative Publishing Company)出版。
5《芝加哥手册》的引注规则的特点是简短和开放。
在引注方面,它仅提供文献数据的基本格式标准。
这些标准是属于建议性质而非强制的,且留给作者依其文章的特殊需要有取舍的空间。
一开始,不少美国法律人士对《芝加哥手册》取代《兰皮书》抱很大希望。
但因为《芝加哥手册》太简单,无法提供充分的引注指南,没有得到多少人采用。
1989年后,该手册就不再被修订出版了。
20世纪九十年代, 因着电子出版的发展, 美国又开始了新一轮的法律引注修改运动。
1992年,美国司法联合会 (the U.S. Judicial Conference) 制定了一套电子引注标准,用来引注登在法院的电子布告栏 (electronic bulletin board) 上的判例。
1993年,路易斯安娜州最高法院制定了一套称为“公众所有的判例引注系统”(Public Domain Citation System For Its Case Law)。
同年,威斯康星州律师协会也制定了一套引注标准,以便检索该州官方建立了判例数据库。
6为了满足司法界对修定统一法律引注标准的需要,美国法律图书馆协会(American Association of Law Libraries or AALL)在1994年成立了一个引注方式临时工作小组 (Task Force on Citation Formats),来研究和制定一套通用的引注系统 (Universal Citation System)。
后来这个临时工作小组改称为“引注格式委员会”(the AALL Citation Formats Committee)。
“引注格式委员会”经过了几年的4 Carol M. Bast and Susan Harrell, Has The Bluebook Met Its Match? The ALWD Citation Manual, 92 Law Libr. J. 337,339(2000).5 Id. at 341.6 AALL Citation Formats Committee, Universal Citation System (Version 2.1) ¶4-5 (2002).3研究和与司法界、出版界、法学届等多方的讨论,于1999年公布了其制定的《通用引注指南》(Universal Citation Guide)小册子,供法律界自愿采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