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证
福建省司法厅关于调整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核准权限的通知-闽司[2013]155号
福建省司法厅关于调整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核准权限的通知
正文:
---------------------------------------------------------------------------------------------------------------------------------------------------- 福建省司法厅关于调整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核准权限的通知
(闽司〔2013〕155号)
各设区市司法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办公室: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和省政府《关于公布2013年省级行政审批项调整和清理结果的通知》,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登记由你们负责,请严格按条件进行审批、颁证。
持有基层法律服务执业证的公务员,严格按《关于持有基层法律服务执业证的公务员开展法律服务不得领取报酬的意见》(闽司〔2011〕292号)规定执行。
福建省司法厅
2013年5月15日
——结束——。
司法部办公厅关于启用新版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书的通知
司法部办公厅关于启用新版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书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司法部
•【公布日期】2018.06.01
•【文号】
•【施行日期】2018.10.0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司法行政其他规定
正文
司法部办公厅关于启用新版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
工作者执业证书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
根据修订后的《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司法部重新设计印制了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书(以下简称新版执业证书),并决定自2018年10月1日起正式启用新版执业证书。
2018年5月30日至2018年9月30日期间,持证人依法取得的原执业证书或者新版执业证书均为获准执业的有效证件。
自2018年10月1日起,原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书停止使用。
原执业证书和新版执业证书样式可以登录司法部网站查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应当在2018年10月1日前完成所有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书更换工作。
附件:1.旧版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书样式
2.新版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书样式
司法部办公厅2018年6月1日。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2000年3月30日司法部令第60号公布,根据2017年12月25日司法部令第138号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监督和管理,保障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依法执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执业条件,经司法行政机关核准取得《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在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人员,是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第三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职责是按照司法部规定的业务范围和执业要求,开展法律服务,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促进社会稳定、经济发展和法治建设。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依法执业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害其合法权益。
第四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把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作为从业的基本要求。
第五条司法行政机关依据本办法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进行管理和指导。
第二章执业条件第六条申请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二)高等学校法律专业本科毕业,参加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组织的考试合格;(三)品行良好;(四)身体健康;(五) 在基层法律服务所实习满一年,但具有二年以上其他法律职业经历的除外。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自治县(旗),国务院审批确定的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西部地区省、自治区、直辖市所辖县,可以将前款第二项规定的学历专业条件放宽为高等学校法律专业专科毕业,或者非法律专业本科毕业并具有法律专业知识。
第七条具有法律职业资格或者曾经取得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的人员,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一、三、四、五项规定的,也可以申请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参加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考试或者申请执业核准:(一)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二)被开除公职的;(三)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第三章执业核准第九条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颁发《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与律师的区别与选择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与律师的区别与选择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工作与律师很相似,其业务范围非常广泛,其业务范围与律师的业务范围有很多重合之处。
但律师与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着许多区别,如何区分呢?本文将作简单介绍。
一、两者的概念不同根据《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的规定:“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执业条件,经司法行政机关核准取得《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在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人员,是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由司法部于2000年3月30日根据司法部令第60号公布,于2017年12月25日根据司法部令第138号修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接受委托或者指定,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于1996年5月15日在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根据2001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根据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由上述文件可以看出确立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制度的文件是部门规章,而确立律师制度的文件是法律,前者的法律效力低于后者,两者的执业条件及执业权限有较大差别。
二、执业条件不同根据《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的规定,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执业条件如下:第六条申请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二)高等学校法律专业本科毕业,参加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组织的考试合格;(三)品行良好;(四)身体健康;(五)在基层法律服务所实习满一年,但具有二年以上其他法律职业经历的除外。
湖南省司法厅关于办理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的实施意见-湘司发[2013]10号
湖南省司法厅关于办理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的实施意见正文:---------------------------------------------------------------------------------------------------------------------------------------------------- 湖南省司法厅关于办理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的实施意见(湘司发〔2013〕10号)各市州司法局:根据《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的规定,基层法律服务执业核准行政许可项目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实施。
为确保基层法律服务执业核准行政许可权限变更工作顺利进行,规范基层法律服务行业健康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基层法律服务执业核准条件1、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可以申请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领取《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1)拥护宪法,遵守法律,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2)品行良好;(3)身体健康;(4)具有法学本科以上学历,或者具有法学专业大专学历,并从事法学教育、研究或者在国家机关专职从事法制工作满二年,或者具有非法学专业大专以上学历,并从事法学教育、研究或者在国家机关专职从事法制工作满五年;(5)参加省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协会上岗培训并考核合格;(6)在基层法律服务所实习满规定时间,并经所在市州基层法律服务行业组织考核合格。
具备律师资格、法律职业资格、公证员资格或者企业法律顾问资格的人员,也可以申请从事基层法律业务工作。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报名申请基层法律服务执业核准:(1)受过刑事处罚的(过失犯罪的除外);(2)被开除公职的;(3)曾被基层法律服务所给予开除处分的;(4)曾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或者受到停止执业处罚期限未满的;(5)已在律师事务所或者公证机构执业的;(6)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7)法律法规禁止从事基层法律服务工作的其他情形。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2017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2000年3月30日司法部令第60号公布,根据2017年12月25日司法部令第138号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监督和管理,保障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依法执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执业条件,经司法行政机关核准取得《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在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人员,是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第三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职责是按照司法部规定的业务围和执业要求,开展法律服务,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促进社会稳定、经济发展和法治建设。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依法执业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害其合法权益。
第四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把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作为从业的基本要求。
第五条司法行政机关依据本办法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进行管理和指导。
第二章执业条件第六条申请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护中华人民国宪法;(二)高等学校法律专业本科毕业,参加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组织的考试合格;(三)品行良好;(四)身体健康;(五) 在基层法律服务所实习满一年,但具有二年以上其他法律职业经历的除外。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自治县(旗),国务院审批确定的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西部地区省、自治区、直辖市所辖县,可以将前款第二项规定的学历专业条件放宽为高等学校法律专业专科毕业,或者非法律专业本科毕业并具有法律专业知识。
第七条具有法律职业资格或者曾经取得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的人员,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一、三、四、五项规定的,也可以申请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参加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考试或者申请执业核准:(一)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二)被开除公职的;(三)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第三章执业核准第九条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颁发《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是指在基层从事法律服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的证书。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的颁发,是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从业资格的一种认可和保障,也是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从业行为的一种规范和监督。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的取得,不仅对于保障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从业权益具有重要意义,更是对于提升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专业素养和服务水平具有重要作用。
首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的取得,需要具备一定的法律知识和专业技能。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在取得执业证之前,需要通过相关的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证明其具备了一定的法律知识和专业技能。
这样可以确保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在从事法律服务工作时,能够准确理解和适用法律法规,为当事人提供专业的法律咨询和服务。
其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的取得,需要具备一定的职业道德和服务意识。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在取得执业证之后,需要遵守相关的法律职业道德规范,保持良好的职业操守和服务态度。
这样可以确保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在从事法律服务工作时,能够尊重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秩序,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
此外,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的取得,需要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核和监督。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在申请执业证时,需要提交相关的资格证明和申请材料,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核和审批。
取得执业证之后,还需要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和管理,确保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从业行为合法合规,不违反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规范。
总的来说,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的取得,对于规范和提升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专业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只有具备了一定的法律知识和专业技能,遵守了相关的法律职业道德规范,经过了相关部门的审核和监督,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才能够取得执业证,为当事人提供更加专业和优质的法律服务。
因此,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的颁发,不仅是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从业资格的认可和保障,更是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从业行为的规范和监督。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2000年3月30日司法部令第60号公布,根据2017年12月25日司法部令第138号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监督和管理,保障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依法执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执业条件,经司法行政机关核准取得《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在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人员,是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第三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职责是按照司法部规定的业务范围和执业要求,开展法律服务,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促进社会稳定、经济发展和法治建设。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依法执业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害其合法权益。
第四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把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作为从业的基本要求。
第五条司法行政机关依据本办法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进行管理和指导。
第二章执业条件第六条申请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二)高等学校法律专业本科毕业,参加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组织的考试合格;(三)品行良好;(四)身体健康;(五) 在基层法律服务所实习满一年,但具有二年以上其他法律职业经历的除外。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自治县(旗),国务院审批确定的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西部地区省、自治区、直辖市所辖县,可以将前款第二项规定的学历专业条件放宽为高等学校法律专业专科毕业,或者非法律专业本科毕业并具有法律专业知识。
第七条具有法律职业资格或者曾经取得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的人员,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一、三、四、五项规定的,也可以申请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参加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考试或者申请执业核准:(一)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二)被开除公职的;(三)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第三章执业核准第九条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颁发《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制度
02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资格与认证
资格条件
具备中国国籍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必须是中国 公民。
学历要求
通过考试
具备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本科以上 学历或非法律专业本科以上学历 ,但须在高等院校法律专业专科 或非法律专业专科以上毕业学历 ,并具有相应的法律专业知识。
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取得法律职 业资格。
遵守职业道德和执 业纪律
06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未来发展与展望
行业发展趋势与预测
01
行业规模将持续扩大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公民法律意识的提高,基层法律服务市场需求
不断增长,行业规模将进一步扩大。
02
服务领域将不断拓展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将更多地参与到社会治理、公共服务等领域的法
律服务中,服务领域将不断拓展。
03
行业专业化程度将不断提高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现状与挑战
现状
目前,我国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队伍规模不断扩大,服务领域逐渐拓宽,服务质 量逐步提高。
挑战
然而,在发展中也存在一些问题,如人员素质参差不齐、服务水平不高、管理不 规范等。同时,随着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对法律服务的需求变化,基层法律服务 工作者还需要不断更新知识、提高服务能力。
职责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主要负责为基层群众提供法律咨询、代 理诉讼、起草合同、审查法律文书等法律服务,同时也要参 与普法宣传和人民调解工作。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历史与发展
历史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在我国已有较长的发展历史,早在上世纪80年代,一些 地区就出现了基层法律服务机构和人员。
发展
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群众对法律服务的需求增加,基层法律 服务工作者队伍得到了快速发展,逐渐成为基层法律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 分。
法律服务工作者证办理流程
法律服务工作者证办理流程下载温馨提示:该文档是我店铺精心编制而成,希望大家下载以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的问题。
文档下载后可定制随意修改,请根据实际需要进行相应的调整和使用,谢谢!并且,本店铺为大家提供各种各样类型的实用资料,如教育随笔、日记赏析、句子摘抄、古诗大全、经典美文、话题作文、工作总结、词语解析、文案摘录、其他资料等等,如想了解不同资料格式和写法,敬请关注!Download tips: This document is carefully compiled by theeditor. I hope that after you download them,they can help yousolve practical problems. The document can be customized andmodified after downloading,please adjust and use it according toactual needs, thank you!In addition, our shop provides you with various types ofpractical materials,such as educational essays, diaryappreciation,sentence excerpts,ancient poems,classic articles,topic composition,work summary,word parsing,copy excerpts,other materials and so on,want to know different data formats andwriting methods,please pay attention!法律服务工作者证是法律服务工作者从事法律服务的资格证书,在我国,想要成为法律服务工作者,需要经过一定的培训和考核,才能获得该证书。
黑龙江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考试资料
黑龙江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考试资料1、简述基层法律服务工作的业务程序。
答:顶层法律服务工作的业务程序包括:(1)受理前的准备。
(2)受理。
(3)收集证据和有关材料。
(4)完成委托事项。
(5)后续工作。
2、简述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担任法律顾问的基本特征。
答: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担任法律顾问的甘露醇特征是:(1)服务对象的特定性。
(2)服务内容的广泛性。
(3)服务形式的多样性。
(4)服务的周到便利性。
(5)服务的内容和方式由聘应双方以合同形式约定。
3、简述公证具有使公证事项不可撤销的效力。
答:例如《xx法》第xx条规定:“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就是说,要撤销、变更公证遗嘱,只能用公证形式,否则该遗嘱不产生被变更、被撤销的效力。
《xx法》第xx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前可以撤销赠与。
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即对于公证过的赠与合同,赠与人在赠与财产权利转移前撤销赠与应当采用公证形式,否则不产生被撤销的法律效力。
4、简述公正机构对遗嘱公证申请出具公证书的条件。
答:对符合下列条件的,公证机构应当出具遗嘱公证书:(1)遗嘱人身份真实,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遗嘱人意思表示真实。
(3)遗嘱人证明或保证所处分的财产是其个人财产。
(4)遗嘱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内容完备,文字表述准确,签名、制作日期齐全。
(5)办证程序符合规定。
5、简述基层法律服务工作的地位。
答:(1)基层法律服务工作是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
(2)基层法律服务工作是加强我国法制建设的重要方面。
(3)基层法律服务工作是促进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和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手段。
(4)基层法律服务是我国有机统一的法律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6、简述基层法律服务机构发展的原则。
答:设立和发展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坚持以下几个原则:(1)从实际需要出发,稳步发展。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在我国,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是按照法定程序发放给符合必要条件的具有较高职业道德和律师职业能力、有一定职业经验、取得专业资格及资格证书的律师的资格证书。
一、持有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有什么好处?1、持有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可以充分体现律师的职业素养和专业能力,为律师接受社会认可和信任提供可靠的保障。
2、持有该证书的律师可以在社会上更公正地对待客户的权利,使客户在拿到满意的服务时更有安全感。
3、持有该证书的律师,在完成基层法律服务任务时,可以更准确准确有效地为客户诉讼权利进行保障,更有效率地调解纠纷。
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的获得1、报考资格(1)要求为中国公民,年满22周岁;(2)取得《大学本科以上学位证书》以及《律师法律职业资格证书》;(3)拥有一定的职业经验或法律专业实践能力;(4)在规定期限内,不出现严重违反关于法律和职业道德的行为。
2、材料准备(1)身份证复印件;(2)户口本复印件;(3)《大学本科以上学位证书》复印件;(4)《律师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5)护照复印件;(6)职业及实践能力材料;(7)社会工作经历及业绩说明;(8)其他有关资料。
三、取得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的流程1、申请阶段符合条件的公民按照规定准备有关申请所需材料,由执业律师协会和行政机关审核,登记登陆职业资格鉴定系统,确认申请资格、发放考试账号。
2、考试阶段根据登记登陆的职业资格鉴定系统,在规定时间内,在统一考点进行笔试和口试,通过考试者积分及申请资格审核。
3、颁发资格证书被考审过的考生按照考试分数及申请资格审核结果,由行政机关统一发放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书,以证明该证书持有人具备相关专业能力,授权从事法律服务事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证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证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证是一种由司法行政机关颁发的证书,用于评定从事基层法律服务工作的人员资格。
持有该证的人员具备提供法律咨询、代理诉讼、协助调解等方面的基本知识和技能,能够为人民群众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证的取得需要参加考试,考试内容包括法律知识、职业道德等方面的内容。
取得证书后,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认真履行职责,遵守法律法规和职业规范,为维护社会稳定和加强法治贡献自己的力量。
此外,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证还具有一定的职业提升作用,可以为从事法律服务的人员提供一个更广阔的发展空间和更高的社会认可度。
通过不断学习和实践,持证者可以提高自己的职业素质和能力水平,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加专业化、高效率的法律服务。
基 层 法 律 服 务 工 作 者 执 业 申 请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申请摘要: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申请的概述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申请的条件三、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申请的程序四、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申请的重要性正文: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申请的概述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申请是指符合条件的个人向有关部门申请成为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过程。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是我国法律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他们为广大基层群众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援助、纠纷调解等法律服务,对于维护社会稳定、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申请的条件申请成为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需要具备以下条件: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享有公民的政治权利。
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品行良好,公道正派。
3.具有法律职业资格或者律师资格,或者具有其他与法律服务相关的资格。
4.有一定的法律服务经验,能够独立承办法律服务事项。
5.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三、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申请的程序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申请的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1.申请。
申请人向所在地的基层法律服务机构提出申请,提交相关材料。
2.审查。
基层法律服务机构对申请人的材料进行审查,确认是否符合申请条件。
3.考核。
基层法律服务机构对申请人进行法律知识、业务能力等方面的考核。
4.审批。
基层法律服务机构将考核结果报送所在地的司法行政部门审批。
5.发证。
司法行政部门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颁发《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书》。
四、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申请的重要性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申请的重要性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加强基层法律服务队伍建设。
通过执业申请,选拔优秀的法律服务人才,充实基层法律服务队伍,提高法律服务质量。
2.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为广大基层群众提供法律服务,帮助他们解决法律问题,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3.维护社会稳定。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在化解社会矛盾、调解纠纷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有助于维护社会稳定和谐。
基层法律工作者执业证注册服务指南
基层法律工作者执业证注册服务指南
一、许可审批部门名称:海南省司法厅
二、许可审批项目名称(子项名称):基层法律工作者执业证注册
三、法律依据:《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60号,2000年3月31日起施行〕第四十六条、四十七条、四十八条、四十九条。
四、办件类别:即时办理
五、申请条件:上一年度通过注册并继续依法执业的基层法律工作者。
六、申请材料:
1、基层法律工作者执业证(需换证者交2寸近期免冠彩照一张);
2、基层法律工作者执业证年度注册登记表。
七、办理程序:
市、县司法局审查同意向省政务中心大厅司法厅窗口提交申请→司法厅行政审批办受理→审核认定→窗口送达。
八、办理时限
(一)法定时限:无
(二)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九、收费项目、标准、依据:无
十、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省政务中心大厅司法厅行政审批办公室:65203044
投诉电话:省政务中心:65203198
省司法厅:65919082
网址:省政务中心:
省司法厅:。
江苏省司法厅关于开展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考核授予工作的通知
江苏省司法厅关于开展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考核授予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司法厅•【公布日期】2004.02.16•【字号】苏司基[2004]1号•【施行日期】2004.02.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江苏省司法厅关于开展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考核授予工作的通知(苏司基[2004]1号)各市司法局:为适应基层法律服务市场的需求,保障基层法律服务所的正常运转,根据《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司法部第60号令)规定,经研究,省厅决定于3月份开展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的考核授予工作。
现将考核工作的相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考核人员范围符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规定考核条件的下列人员:(1)正在基层法律服务所从事法律服务工作的人员;(2)基层法律服务所拟聘用的人员。
二、考核人员条件符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六条(一)、(三)、(四)项条件,能够专职从事基层法律服务工作的下列人员,可以申请参加考核:1具有高等院校法学本科以上学历的;2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从事审判、检察业务,司法行政业务工作或者人大、政府法制工作已满五年的。
凡属《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十一条所列情形之一以及第十二条所列情形之一,被撤销执业资格未满二年的人员,不得申请参加考核。
三、考核工作的程序1申请考核人员按要求填写《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考核授予)申请审批表》并提交以下考核材料:(1)与所在基层法律服务所签订的聘用意向书(原件);(2)户籍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品行良好证明;(3)住所地县级以上医院的《体格检查表》;(4)学历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5)居民身份证复印件;(6)能够专职从事基层法律服务工作的证明(离退休证、辞职证明等);(7)对所提供材料真实性的保证书。
2基层法律服务所签署鉴定意见后,连同考核材料报县级司法局。
3县级司法局初步审核后,在本区域公示一周,对符合条件的出具审核意见报省辖市司法局审查。
法律服务工作者证报考条件
法律服务工作者证报考条件
法律服务工作者报考条件有:
1、基本要求: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品行良好,身体健康;
2、年龄:18周岁以上且完全具有民事行为能力;
3、本科及以上学历:高等学校法律专业本科及以上毕业,参加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组织的考试合格;
4、工作要求:在基层法律服务所实习满一年,但具有二年以上其他法律职业经历的除外,以当地司法厅发布的公告为准。
不得参加法律服务工作者考试的情形有:
1、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
2、被开除公职的;
3、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4、因其他情形被给予终身禁止从事法律职业处理的。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2000年3月30日司法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2000年3月31日司法部令第60号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依法执业,加强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是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执业条件,经核准执业登记,领取《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在基层法律服务所中执业,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人员。
第三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职责是依据司法部规定的业务范围和执业要求,开展法律服务,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促进社会稳定、经济发展和法制建设。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依法执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涉。
第四条司法行政机关依照本办法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进行管理和指导。
第二章执业资格第五条从事基层法律服务工作,应当具备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
具备律师资格、公证员资格或者企业法律顾问资格的人员,也可以申请从事基层法律服务工作。
第六条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可以经考试取得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一)拥护宪法,遵守法律,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二)具有高中或者中等专业以上的学历;(三)品行良好;(四)身体健康。
第七条全国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考试,由司法部统一组织,省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承办。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考试合格标准,由司法部确定;考试合格人员,由省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确认。
第八条符合本办法第六条(一)、(三)、(四)项条件,能够专职从事基层法律服务工作的下列人员,可以申请按考核程序取得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一)具有高等院校法学本科以上学历的;(二)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从事审判、检察业务,司法行政业务工作或者人大、政府法制工作已满五年的。
第九条对申请考核取得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的,由地级司法行政机关考核提出意见,报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批。
第十条经考试或者考核合格的人员,由省级司法行政机关报请司法部颁发《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证书》。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报名考试或者申请考核:(一)受过刑事处罚的(过失犯罪的除外);(二)被开除公职的;(三)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第十二条参加考试或者考核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考试成绩或者考核结果无效,已经作出的授予执业资格决定应予撤销,颁发的执业资格证书予以收回,并在二年内不允许参加考试或者考核:(一)提供虚假、伪造的证明文件或者以其他欺诈手段骗取参加考试或者考核的;(二)考试作弊或者由他人冒名顶替参加考试的;(三)其他严重违反考试、考核纪律的。
第三章执业登记第十三条取得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或者具有本办法第五条所列其他执业资格的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登记,领取《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一)在基层法律服务所实习满六个月,被该所鉴定合格;(二)基层法律服务所决定聘用;(三)申请执业登记时符合本办法第六条(一)、(三)、(四)项条件。
申请执业登记前从事过律师、公证和企业法律顾问工作,审判、检察业务工作,司法行政业务工作和其他法律业务工作二年以上的,可以不经实习,直接申请执业登记。
第十四条申请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登记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作出不准予执业登记的决定:(一)具有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二)曾被基层法律服务所给予开除处分的;(三)曾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或者受到停止执业处罚期限未满的;(四)具有律师或者公证员资格、并已在律师事务所或者公证机构执业的。
第十五条省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经其授权的下一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登记,颁发《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
第十六条申请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登记,应当填写《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申请执业登记表》,并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人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证书》,或者律师、公证员、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证书;(二)基层法律服务所对申请人实习表现的鉴定意见;(三)基层法律服务所出具的同意聘用申请人的证明;(四)健康状况证明;(五)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七条申请执业登记材料,由拟聘用申请人的基层法律服务所提交住所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查,由其出具审查意见后逐级上报执业登记机关。
县级、地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查的时间均不得超过十五日。
第十八条执业登记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三十日内完成审核,以书面形式作出准予执业登记或者不准予执业登记的决定。
不准予执业登记的,应当说明理由。
对准予执业登记的申请人,由执业登记机关颁发《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
申请人对不准予执业登记决定如有异议,可以按照《行政复议法》和司法部有关规定申请行政复议。
第十九条取得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或者本办法第五条所列其他执业资格,在教育科研部门工作、乡镇企业工作或者务农的人员,经基层法律服务所聘用,可以兼职从事基层法律服务工作。
申请兼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登记,依照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办理。
基层法律服务所聘用兼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人数,不得超过专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人数。
兼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变更执业机构的,持原所在的基层法律所终止聘用关系的证明和拟应聘的基层法律服务所同意聘用的证明,依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申请更换《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
第二十一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收回其《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报请执业登记机关予以执业注销:(一)因调离、辞职而停止执业的;(二)因被辞退、开除而停止执业的;(三)因所在的基层法律服务所停办而停止执业的;(四)因其他原因停止执业的。
第二十二条《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不得伪造、涂改、抵押、出借、出租。
《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遗失或者损坏无法使用的,持证人应当立即向所在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申请办理补发或更换手续。
第四章聘用管理第二十三条基层法律服务所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实行聘用制。
第二十四条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与被聘用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订立聘用合同。
聘用合同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聘方名称和应聘方姓名;(二)聘应双方的权利、义务;(三)聘用期限以及届满续聘的办法;(四)聘用期间解除双方聘应关系的条件和办法:(五)违约责任;(六)聘用争议的解决办法。
第二十五条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加强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教育和业务培训,加强对其执业活动的检查、监督,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定期考核、奖励处分、辞职辞退等各项管理制度。
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为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维护其在执业活动和所务管理工作中应享有的合法权利,保障其在应聘期间应享有的劳动报酬、保险和福利待遇。
第二十六条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建立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实绩和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情况的年度考核制度。
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
年度考核结果应当作为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奖励、处分、辞退以及办理执业证年度注册的依据。
年度考核结果,应当报住所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备案。
第二十七条基层法律服务所对年度考核被评为优秀或者在平时执业中有突出事迹或者显著贡献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给予奖励。
奖励应当坚持精神鼓励与物质鼓励相结合的原则。
对事迹特别突出的,可以同时报请司法行政机关给予表彰或者记功嘉奖。
第二十八条基层法律服务所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违反职业道德中执业纪律,违反司法行政机关管理规定和本所章程、制度的行为或者其他违法行为,应当根据其情节轻重,按照责罚相当的原则,给予处分。
处分分为:警告、记过、撤职、留所察看、开除。
实施处分,由基层法律服务所主任建议,或者本所半数以上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提议,由本所所务会议审议决定,并报住所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备案。
给予开除处分的,应当按规定程序办理执业注销。
对基层法律服务所主任给予撤职处分的,由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决定。
第二十九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提出辞职,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准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辞职申请人须在有关因素消除后,方可离职:(一)本人承办的业务或者工作交接手续尚未办结的;(二)本人与所在基层法律服务所的债权债务关系尚未清结的;(三)本人被发现有违反执业纪律的行为,正在查处的。
第三十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所在的基层法律服务所予以辞退:(一)在年度考核中被评为不称职的;(二)不履行聘用合同规定的义务,经多次教育仍不改正的;(三)无正当理由连续停止执业满三个月的;(四)因患病或者非因公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基层法律服务工作的。
辞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报住所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备案,并按规定程序办理执业注销。
第三十一条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对依据聘用合同在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方面发生争议的,任何一方可以提请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给予调处。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对基层法律服务所作出涉及本人的处分、人事处理决定不服的,对基层法律服务所损害或者侵犯本人合法权益的,可以向所在地的县级或者县级以上的司法行政机关申诉或者控告。
接到申诉或者控告约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受理,对经查证确属基层法律服务所处理错误、不当的或者侵权事实成立的,应当责令该所予以纠正。
第五章执业权利和义务第三十二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持基层法律服务所出具的介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