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行政法》变化Word文档
2024司考行政法总结
2024司考行政法总结2024年的司法考试涵盖了行政法这一重要内容。
行政法是一门研究行政机关行使权力以及行政行为合法性的法律学科,其内容涉及行政组织、行政程序、行政行为、行政权力、行政责任等方面。
本文将对2024年司法考试中行政法的主要内容进行总结,以帮助考生复习和理解相关知识。
一、行政法的概念与特点行政法是以行政机关为对象的法律规范体系,研究行政机关的设立、权限、程序及行政行为的合法性等问题。
行政法具有以下特点:1. 行政活动的法制化特征。
行政法规范了行政机关的行为,保障了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程序性。
2. 行政法的独立性。
行政法作为一门独立的学科,有其独特的法律规则和原则。
3. 行政法与行政组织的紧密关联。
行政法与行政组织密切相关,行政法规定了行政组织的设立、职权等问题。
二、行政法与其他法学学科的关系行政法与宪法学、民法学、刑法学等法学学科有着密切的联系与相互渗透。
具体而言,行政法与其他法学学科的关系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行政法与宪法学的关系。
行政法是宪法的具体化和实施工具,宪法规定了行政机关的组织形式和职权范围,行政法则具体规定了行政机关的权限与程序等问题。
2. 行政法与民法学的关系。
行政法与民法学的关系表现为行政法中有一些民事法律关系的补充与特殊化,比如行政机关与公民之间的民事关系。
3. 行政法与刑法学的关系。
行政法与刑法学的关系主要体现在行政法中对行政机关的违法及行政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等问题的规定。
三、行政法的基本原则行政法有一些基本原则,这些原则对于规范行政机关行为、保障公民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具体包括:1. 法定原则。
行政行为应当依据法律,且法律应当明确规定行政机关的权限和程序。
2. 公正原则。
行政机关行使职权应当公正、公平,不得滥用职权。
3. 程序正义原则。
行政行为的制定和执行应当遵循程序正义原则,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4. 保护信赖原则。
行政机关应当尊重并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和正当的社会期望。
2023-2024年司法考试行政法历年真题解析——多项选择题
2023-2024年司法考试行政法历年真题解析——多项选择题76.高效便民是行政管理的基本要求,是服务型政府的详细体现。
下列哪些选项体现了这一要求?()A.简化行政机关内部办理行政许可流程B.非因法定事由并经法定程序,行政机关不得撤回和变更已生效的行政许可C.对办理行政许可的当事人提出的问题赐予刚好、耐性的答复D.对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给当事人造成侵害的执法人员予以责任追究【正确答案】AC77.程序正值是当代行政法的基本原则,遵守程序是行政行为合法的要求之一。
下列哪些做法违反了这一要求?()A.某环保局对当事人的惩罚听证,由本案的调查人员担当听证主持人B.某县政府自行确定征收基本农田35公顷C.某公安局拟赐予甲拘留10日的治安惩罚,告知其可以申请听证D.乙违反治安管理的事实清晰,某公安派出所当场对其作出罚款500元的惩罚确定【正确答案】AD78.廖某在某镇沿街路边搭建小棚经营杂货,县建设局下发限期拆除通知后强制拆除,并对廖某作出罚款2万元的惩罚。
廖某起诉,法院审理认为廖某所建小棚未占用主干道,其违法行为没有严峻到既须要拆除又须要实施顶格惩罚的程度,判决将罚款改为100O元。
法院判决适用了下列哪些原则?()Λ.行政公开B.比例原则C.合理行政D.诚恳守信【正确答案】BC79.某公安局以刘某引诱他人吸食毒品为由对其处以15日拘留,并处3000元罚款的惩罚。
刘某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公安局在作出惩罚确定前传唤刘某询问查证,询问查证时间最长不得超过24小时B.对刘某的惩罚不应当适用听证程序C.如刘某为外国人,可以附加适用限期出境D.刘某向法院起诉的期限为3个月【正确答案】AC80.《反不正值竞争法》规定,当事人对监督检查部门作出的惩罚确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惩罚确定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主管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确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复议确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干脆向法院提起诉讼。
国家司法考试卷二行政法(行政规范性文件、具体行政行为)模拟试
国家司法考试卷二行政法(行政规范性文件、具体行政行为)模拟试卷1(题后含答案及解析)题型有:1. 单项选择题 2. 多项选择题 3. 不定项选择题单项选择题每题所给的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
本部分1-50题,每题1分,共50分。
1.下列关于行政法规解释的哪种说法是正确的?( )(司考2006.2.39) A.国务院各部门可以根据国务院授权解释行政法规B.行政法规条文本身需要作出补充规定的,由国务院解释C.在审判活动中行政法规条文本身需要进一步明确界限的,由最高人民法院解释D.对具体应用行政法规的问题,各级政府可以请求国务院法制机构解释正确答案:B解析:本题考查行政法规的解释。
《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第31条规定,行政法规条文本身需要进一步明确界限或者作出补充规定的,由国务院解释。
国务院法制机构研究拟订行政法规解释草案,报国务院同意后,由国务院公布或者由国务院授权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
行政法规的解释与行政法规具有同等效力。
第32条规定,国务院各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向国务院提出行政法规解释要求。
第33条规定,对属于行政工作中具体应用行政法规的问题,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法制机构请求国务院法制机构解释的,国务院法制机构可以研究答复;其中涉及重大问题的,由国务院法制机构提出意见,报国务院同意后答复。
由此,行政法规的解释权属于国务院,国务院各部门和最高人民法院都无权解释,A、C错误。
另外对属于行政工作中具体应用行政法规的问题只有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一级法制机构有权请求国务院法制机构解释,D错误。
知识模块:行政规范性文件2.某县人民政府作出有关规范该县集贸市场秩序的决定,这一行为属( )。
A.行政立法行为B.抽象行政行为C.具体行政行为D.行政执法行为正确答案:B解析:本题考查行政行为的分类。
知识模块:行政规范性文件3.关于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说法,正确的是( )。
2020年法考大纲行政法新变化
2020年法考大纲行政法的新变化一、总体上保持稳定但个别调整2020年法考行政法大纲与2019年相比,总体上保持稳定,但有四个方面的变化:1.在第八章的行政合同与行政给付中增加“行政合同(行政协议)诉讼”2.在附录的法律法规目录中增加《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根据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修正)3.在附录的法律法规目录中删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2007年12月1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41次会议通过,2008年1月14日公布,2008年2月1日起施行,法释〔2008〕1号4.在附录的法律法规目录中增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19年11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81次会议通过,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法释〔2019〕17号二、新增行政协议诉讼考点解析(一)行政协议案件受案范围1.司法解释明确了行政协议的概念:行政机关为了实现行政管理或者公共服务目标,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协商订立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义务内容的协议,属于行政协议。
判断行政协议的四个构成要素,是区分行政协议与民事合同的关键:一是主体要素,即必须一方当事人为行政机关;二是目的要素,即必须是为了实现行政管理或者公共服务目标;三是内容要素,即协议内容必须具有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内容;四是意思要素,即协议双方当事人必须协商一致。
2.行政诉讼法规定,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属于行政协议范围。
司法解释增加行政协议案件类型,具体包括:矿业权出让协议等国有自然资源使用权出让协议;政府投资的保障性住房的租赁、买卖等协议;符合司法解释规定的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协议。
司法解释明确排除行政协议案件的两类协议:行政机关之间因公务协助等事由而订立的协议;行政机关与其工作人员订立的劳动人事协议。
2024司考行政法总结范文
2024司考行政法总结范文2024年司法考试行政法总结一、行政法概述:行政法是指规定行政行为和行政组织建设、行政程序、行政责任等内容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行政法是一门研究国家行政机关的活动规则和行政行为所属权能的法律学科。
作为法治国家的重要组成部分,行政法的研究对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二、行政法基本原则:1. 法治原则:行政行为必须依法行使,行政机关的权力必须以法律为依据。
2. 合法性原则:行政行为必须符合宪法、法律的规定,符合法定的程序,并且符合法律的目的和意义。
3. 公正原则:行政行为必须公平、公正、公开,不得以种族、性别、职业、宗教等歧视性因素为依据。
4. 自由原则:行政行为必须遵守公民的自由权利,不得侵犯公民的人身自由、财产权利等基本权利。
5. 公共利益原则:行政行为必须服务于公共利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最大化。
三、行政行为:1. 定义:行政机关在具体法律依据下,以自己的名义,具有强制性、单方面、不可撤销的特点进行的具体的具体行为。
2. 成立要件:(1) 行政主体:行政行为必须由行政机关制定,行政机关是行政法主体。
(2) 行政依据:行政行为必须有明确的法律依据,行政机关的行为必须以法律为依据。
(3) 行政对象:行政行为必须有具体的对象,行政对象可以是个人、法人、其他组织等。
(4) 行政目的:行政机关制定行政行为是为了实现某种行政目的。
(5) 行政方式:行政行为可以采取命令、决定、指示、通知等不同的形式。
四、行政行为的法律效力:1. 有效行政行为:符合法定程序且内容合法的行政行为。
2. 无效行政行为:不符合法定程序或内容违法的行政行为。
3. 取消行政行为:司法机关、上级机关或行政机关自行撤销这些行政行为。
4. 撤销行政行为:受理申请、听证或重新审查等程序后,依法撤销违法行政行为。
5. 取消行政行为:在合法、合规的情况下,行政机关自行撤销违法行政行为。
五、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1. 行政复议: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请求其撤销或改变行政行为。
司考行政法精讲:行政处罚Word文档
司考行政法精讲:行政处罚一.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一)处罚法定原则行政处罚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规定进行;包括处罚设定法定、实施处罚的主体法定、处罚的依据法定、处罚的程序法定;(二)处罚公正、公开原则处罚公正原则,是指行政处罚的设定与实施公平正直,没有偏私;处罚公开原则,是指行政处罚的设定与实施要向社会公开,包括①对违法行为给予处罚的规定要公开,未经公开的规范不能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②对违法行为实施处罚的程序必须公开。
(三)一事不再罚原则(1)针对一个违法行为,一个处罚主体或多个处罚主体不能根据同一个法律规范再次作出处罚;(2)针对一个违法行为,一个处罚主体或多个处罚主体不能根据不同的法律规范作出同一种类的处罚;(四)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五)保障权利原则法律赋予相对人在处罚的过程中享有称述权、申辩权、听证权、申请复议权、提出诉讼权利及赔偿权。
二.处罚的种类(一)警告;(二)罚款;(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四)责令停产停业;(五)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执照;(六)行政拘留行政拘留由公安机关的拘留所执行,而不是看守所;被处罚人可以向公安机关提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申请,由被处罚人或其近亲属提出担保人或交纳保证金,暂缓执行;其中担保人应符合下列条件:(1)与本案无牵连的;(2)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3)在当地有常住户口和固定住所;(4)有能力履行担保义务;三.行政处罚的设定权(一)法律的设定权法律可以创设各种行政处罚,并对限制人身自由的处罚的创设拥有专属权。
(二)行政法规的设定权(1)创设权:行政法规可以创设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各种行政处罚;(2)规定权:行政法规必须在法律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规定。
(三)地方性法规的设定权(1)创设权:地方性法规可以创设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2)规定权:地方性法规必须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做出规定。
2024司考行政法总结
2024司考行政法总结引言行政法是我国法律体系中的一门重要学科,是规范行政行为的法律规则和原则的总称。
行政法的核心问题是行政机关的权限和行政行为的合法性。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进程和法治建设的深入推进,行政法在社会生活、经济管理、行政执法等各个领域都扮演着不可或缺的角色。
本文主要对2024司考行政法相关内容进行总结。
一、行政法的概念和特征行政法是一门研究行政活动法律规则和原则的学科,主要规范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行政机关的权限。
其特征主要有以下几点:1. 具有公共性:行政法主要关系公共利益和公众权益,是一门公共法律学科。
2. 权力性:行政法主要规范行政机关的权力运行和行政行为的合法性。
3. 法定性:行政法主要依据法律规则和原则进行调整和规范。
4. 强制性:行政法具有强制性执行的特征,行政机关和公民都必须遵守行政法规定。
5. 高度的实践性:行政法与行政活动紧密相关,并且具有广泛的适用领域。
二、行政法的基本原则1. 法治原则:行政法以法治为核心原则,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必须依法行政。
2. 公正原则: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权力时应当公正、平等对待各方当事人,不得歧视或偏袒。
3. 公共利益原则: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权力时应当以公共利益为出发点和归宿,维护公共利益的实现与最大化。
4. 适当原则: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权力时应当考虑实际情况、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并选择适当的行政手段和方法。
5. 限制原则: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权力时必须遵守法定的权限范围,不得超越法定的权限行使权力。
6. 保障原则: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权力时应当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和自由,充分尊重和保护个人的权利。
三、行政法的主要内容1. 行政行为:行政行为是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权力时所做出的具体行动,包括授权性行政行为、处罚性行政行为、行政决定性行为等。
2. 行政权力:行政权力是行政机关依法行使的行为能力,包括行政机关的机构设置、行政职权的划分等。
司法考试卷二笔记之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doc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1.行政法概述2.行政许可3.行政处罚4.行政强制5.行政合同和政府采购6.行政给付和行政应急及行政程序7.行政监察(对行政的监督和权利救济)& 行政复议9.行政诉讼10.国家赔偿一•行政法概述1・行政法的概念行政法是规范行政权力的组织、行政权力的活动,以及对权力行使的后果进行补救的法律;2•行政关系的概念行政法以行政关系为调整对象,行政关系是行政权被行使过程中所产生的社会关系,具体包括以下三类: (一)行使行政权的行政机关或公共组织在对外进行管理过程屮与管理相对方Z间所发生的各种关系;(二)行政主体内部发生的各种关系;(三)国家权利机关、司法机关、检察机关与行政主体之问所发生的关系;3•行政法的渊源(一)宪法;(二)法律;(三)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四)地方性法规和地方行政规章;(五)与行政法有关的司法解释;(六)国际条约中有关行政管理的内容、中共中央与国务院联合发布的法律文件4•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一)合法性原则(I)行政机关必须I(2)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法律授权活动;(二)合理性原则(1)公平公正原则,即要平等对待行政管理相对人,不偏私、不歧视;(2)考虑相关因素原则,即作出行政决定,只能考虑符合立法授权目的的各种因素,不得考虑不相关因(3)比例原则,即行政机关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应当必要适当;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对以采用多种方式, 应当避免采用损害当事人权益的方式;(三)程序正当原则(1)行政公开原则(2)公众参与原则(3)回避原则;(四)诚实信用原则(1)行政信息真实原则,即行政机关发布的信息应当全面、准确、真实,否则应对其真实性承担法律责虹(2)保护公民信赖利益原则,即对于己经生效的行政决定,非经法定程序,行政机关不得撤消或变更;应涉及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其他法定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庁进行, 的损失予以补人因此受到偿;(五)高效便民原则(1)行政效率原则,即行政机关积极履行法定职责,禁止不作为和不合理延迟;(2)便利当事人原则,即在行政活动屮不得增加当事人的程序负担; 空权责统一赛则 这一原则的基本](2)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完整word版)行政法2017年、2018年司法考试真题版
行政法司法考试2016、2017真题2016真题43.根据规定,地方的事业单位机构和编制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拟定,报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核后,由下列哪一机关发布?Ⅰ[1](2016——2——43,单) A.国务院B.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C.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D.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解析:B地方的事业单位机构和编制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拟定,报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核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发布。
[2]首先,大家都知道C选项的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D选项的省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均为内设机构,而内设机构原则上是不对外的,所以C、D不可能是正确答案。
44.为落实淘汰落后产能政策,某区政府发布通告:凡在本通告附件所列名单中的企业两年内关闭。
提前关闭或者积极配合的给予一定补贴,逾期不履行的强制关闭。
关于通告的性质,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Ⅰ(2016——2——44,单)A.行政规范性文件B.具体行政行为C.行政给付D.行政强制解析:本题正确答案为B。
具体行政行为和抽象行政行为是一对常见、常考的易混淆概念。
它们的根本区别在于抽象行政行为是“制订规则,反复适用”,而具体行政行为则是“对象特定,可以统计”。
本题所涉及的行为,虽然形式为“通告”,但我们判断一个行政行为的性质时,不仅要看它的形式,更要根据它的内容来确定。
由题可见,该通告是针对所列名单中的企业的,正符合“对象特定,可以统计”的判断标准。
所以B选项正确。
而A选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系抽象行政行为的一部分,C选项的行政给付强调的是行政机关给付行政相对人“救命钱”,D选项的行政强制只是该通告中的部分内容,不能作为通告的整体定性,所以A、C、D三个选项错误。
45.李某多次发送淫秽短信、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公安机关经调查拟对李某作出行政拘留10日的处罚。
国家司法考试卷二行政法(行政行为概述、行政立法)模拟试卷1(题
国家司法考试卷二行政法(行政行为概述、行政立法)模拟试卷1(题后含答案及解析)题型有:1. 单项选择题 2. 多项选择题 3. 不定项选择题单项选择题每题所给的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
本部分1-50题,每题1分,共50分。
1.行政立法是( )。
A.立法性质的B.行政性质的C.是行政性质和立法性质的结合D.是行政机关和立法机关的共同行为正确答案:C解析:本题考查行政立法的性质。
知识模块:行政立法2.宪法规定,( )有权制定行政法规。
A.全国人大常委会B.国务院C.省级人民政府D.省级人大正确答案:B解析:国务院有权制定行政法规。
知识模块:行政立法3.下列判断,( )是正确的。
A.抽象行政行为具有不可诉性B.执行性立法可创设新的法律规则C.行政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均可为相对方设定权利和义务D.乡人民政府不能作出抽象行政行为正确答案:A解析:执行性立法不可以创设新的法律规则,只能执行已有法律。
知识模块:行政立法4.下列有关行政立法位阶说法正确的是( )。
A.所有行政立法处于同一位阶B.行政规章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C.规范内容越具体位阶越高D.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部门规章正确答案:D解析:本题考查行政立法位阶的效力。
知识模块:行政立法5.关于行政法规,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司考2007.2.46)A.行政法规可以设定行政拘留处罚B.行政法规对法律设定的行政许可作出具体规定时可以增设行政许可C.行政法规的决定程序依照国务院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办理D.行政法规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法制办裁决正确答案:C解析:本题考查行政法规的权限、决定程序及适用。
《行政处罚法》第10条规定:“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
法律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行政法规需要作出具体规定的,必须在法律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规定。
”因行政拘留属于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故行政法规不得设定。
2022司法考试大纲新旧对比及新增法规列表
2022司法考试大纲新旧对比及新增法规列表2022司法考试大纲新旧对比及新增法规列表一、社会主义法治理念【2022年大纲变化】【新旧对比】与2022年相比,2022年社会主义法治理念部分以修订完善为主,没有新增考点。
二、法理学【2022年大纲变化】【新旧对比】与2022年相比,2022年法理学部分以修订完善为主,大纲与教材没有增删考点。
三、法制史【2022年大纲变化】【新旧对比】与2022年相比,2022年法制史部分以修订完善教材为主,大纲与没有增删考点。
四、宪法【2022年大纲变化】【新旧对比】与2022年相比,2022年宪法部分以修订完善教材为主,没有新增考点。
五、经济法【2022年大纲变化】【新旧对比】与2022年相比,2022年经济法部分:大纲新增子考点1个:第五章第二节“劳动合同法”中,考点“劳务派遣”下新增子考点“劳务派遣岗位”。
【法规变化】新修订法律法规:劳动合同法;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条例六、国际法【2022年大纲变化】【新旧对比】与2022年相比,2022年国际法部分的大纲以完善原有内容为主,没有新增考点。
【法规变化】新增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删除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出境入境管理法七、国际私法【2022年大纲变化】【新旧对比】与2022年相比,2022年国际私法部分,大纲以完善为主,没有新增考点。
教材根据《民事诉讼法》、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等法规变化做了全面修订。
【法规变化】新增法规: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新修订法律法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2022年版)删除法规: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外民事或商事合同纠纷案件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
八、国际经济法【2022年大纲变化】【新旧对比】与2022年相比,2022年国际经济法部分以修订完善为主,大纲没有新增考点,教材部分依据最新法律变化部分做了完善和修订。
2008年国家司法考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新旧大纲内容对比
2008年国家司法考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新旧大纲内容对比第一章行政法概述基本要求:本章涉及行政法基础性的一般问题。
要求对行政法基本概念、法律渊源和基本原则三个部分有全面的了解。
特别要求注意理解的内容是:主导行政职能的转变与行政法类型变化的关系、行政法基本原则与民法基本原则的区别。
要求能够运用本章的理论和制度分析判断行政法相关问题。
【2008年删除】基本要求:了解:行政法和行政法基本原则的概念和意义。
理解:行政法律规范的特征,行政法法律渊源的等级效力,行政法基本原则与民法基本原则的区别,行政法各基本原则的内涵。
熟悉并能够运用:行政法理论和基本原则分析判断行政法相关问题。
【2008年新增】考试内容:第一节行政法的基本概念行政行政法行政法律关系【2008年删除】第二节行政法的法律渊源行政法法律渊源的种类行政法法律渊源的种类【2008年删除】第三节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第二章行政组织与公务员基本要求:本章内容是关于行政组织法的基本理论和制度。
要求对行政组织法和公务员法有全面的了解。
需要特别注意理解的问题包括:法律授权对行政职能权限的规定性、非政府组织履行行政职能的性质和地位、公务员法的适用范围不限于国家行政机关公职人员。
特别要求能够运用行政组织法理论和制度分析解决行政权限合法性和公务员的行政纪律责任问题。
【2008年删除】基本要求:了解:行政组织法、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公务员的概念。
理解:行政组织法的基本原则,国务院行政机构的种类,派出机关与派出机构的区别,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与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的区别,法律授权对行政职能权限的规定性,非政府组织履行行政职能的性质和地位,公务员的范围,公务员基本管理制度。
熟悉并能够运用:行政组织法理论和制度分析解决行政权限合法性和公务员的行政纪律责任问题。
【2008年新增】考试内容:第一节行政组织法概述行政组织法的概念行政组织法的基本原则第二节中央国家行政机关国务院概述国务院机构的种类第三节地方国家行政机关地方国家行政机关的概念【2008年删除】地方国家行政机关的组成和职权地方国家行政机关的派出机关和派出机构第四节实施行政职能的非政府组织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第五节公务员公务员制度的概念和基本原则公务员的基本权利义务对公务员的基本管理制度第三章抽象行政行为基本要求:本章内容是关于行政机关制定发布规则和政策的理论和制度。
司法考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变动内容
司法考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变动内容2017司法考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变动内容引导语:《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是高等学校法学专业的核心课程之一,同时也是一门重要的应用法学学科。
以下是店铺分享给大家的2017司法考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变动内容,欢迎阅读!2017年司法考试大纲《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变动内容:附录:法律法规目录删除法律法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行政诉讼中司法赔偿若干问题的解释。
新增法律法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行政诉讼中司法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7国家司法考试报名条件1.符合以下条件人员,可以报名参加2017年国家司法考试:(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3)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4)高等学校法律专业本科毕业或者高等学校非法律专业本科毕业并具有法律专业知识(放宽报名学历条件的政策适用详见司法部公告);(5)品行良好。
普通高等学校2018年应届本科毕业生可以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持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或者国外高等学校学历学位证书报名的,其学历学位证书须经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符合报考学历学位条件的.,可以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已经办理报名手续的,报名无效:(1)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2)曾被国家机关开除公职或者曾被吊销律师执业证、公证员执业证的;(3)被处以二年内不得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期限未满或者被处以终身不得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4)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者以其他形式骗取报名的。
3.已经领取A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人员、已经领取B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但尚未取得高等学校本科以上毕业证书人员,不得再次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2017司法考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变动内容】。
07司考大纲新旧对比-行政法(彩色完整版)
(蓝色删减棕色改变红色新增)2007司法考试大纲新旧对比-行政法2006年大纲的基本要求:全面、准确和系统地掌握行政法、行政诉讼法与国家赔偿法的基本概念和基本理论,掌握现行国家立法关于国家行政管理、行政诉讼与国家赔偿基本原则、基本制度和具体规则的规定;能够正确运用行政法、行政诉讼法与国家赔偿法的基本原理和立法规定处理国家行政事务,解决行政争议。
第一章行政法概述基本要求:本章涉及行政法基础性的一般问题。
要求对行政法基本概念、法律渊源和基本原则三个部分有全面的了解。
特别要求注意理解的内容是:主导行政职能的转变与行政法类型变化的关系、行政法基本原则与民法基本原则的区别。
要求能够运用本章的理论和制度分析判断行政法相关问题。
考试内容:第一节行政法的基本概念行政行政法行政法律关系第二节行政法的法律渊源行政法法律渊源的概念成文法在行政法法律渊源中的地位行政法法律渊源的种类第三节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第二章行政组织与国家公务员基本要求:本章内容是关于行政组织法的基本理论和制度。
要求对行政组织法和公务员法有全面的了解。
需要特别注意理解的问题包括:法律授权对行政职能权限的规定性、非政府组织履行行政职能的性质和地位、公务员法的适用范围不限于国家行政机关公职人员。
特别要求能够运用行政组织法理论和制度分析解决行政权限合法性和公务员的行政纪律责任问题。
考试内容:第一节行政组织法概述行政组织法的概念行政组织法的基本原则第二节中央国家行政机关国务院概述国务院机构的种类第三节地方国家行政机关地方国家行政机关的概念地方国家行政机关的组成和职责权限地方国家行政机关的派出机关和派出机构第四节实施行政职能的非政府组织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第五节国家公务员国家公务员制度的概念和基本原则国家公务员的基本权利义务国家对公务员的基本管理制度第三章抽象行政行为基本要求:本章内容是关于行政机关制定发布规则和政策的理论和制度。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2020年与2019年法考考试大纲变化对比表(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2020年与2019年法考考试大纲变化对比表2019年行政法大纲2020年行政法大纲第一章行政法概述第一章行政法概述第一节行政法的基本概念第一节行政法的基本概念第二节行政法的法律渊源第二节行政法的法律渊源第三节行政法的基本原则第三节行政法的基本原则第二章行政组织与公务员第二章行政组织与公务员第一节行政组织法概述第一节行政组织法概述1第二节中央国家行政机关第二节中央国家行政机关第三节地方国家行政机关第三节地方国家行政机关第四节实施行政职能的非政府组织第四节实施行政职能的非政府组织第五节公务员第五节公务员第三章抽象行政行为第三章抽象行政行为第一节抽象行政行为概述第一节抽象行政行为概述第二节行政法规第二节行政法规第三节规章和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第三节规章和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第四章具体行政行为概述第四章具体行政行为概述2第一节具体行政行为的概念第一节具体行政行为的概念第二节具体行政行为的成立和效力第二节具体行政行为的成立和效力第三节具体行政行为的一般合法要件第三节具体行政行为的一般合法要件第五章行政许可第五章行政许可第一节行政许可概述第一节行政许可概述第二节行政许可的设定第二节行政许可的设定第三节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第三节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第四节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第四节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第五节行政许可的费用第五节行政许可的费用3第六节监督检查第六节监督检查第七节行政许可诉讼第七节行政许可诉讼第六章行政处罚第六章行政处罚第一节行政处罚概述第一节行政处罚概述第二节行政处罚的种类与设定第二节行政处罚的种类与设定第三节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管辖与适用第三节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管辖与适用第四节行政处罚的程序第四节行政处罚的程序第五节治安管理处罚第五节治安管理处罚第七章行政强制第七章行政强制4第一节行政强制概述第一节行政强制概述第二节行政强制的种类和设定第二节行政强制的种类和设定第三节行政强制措施实施程序第三节行政强制措施实施程序第四节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程序第四节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程序第五节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第五节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第八章行政合同与行政给付第八章行政合同与行政给付第一节行政合同第一节行政合同行政合同的种类行政合同的订立和效力行政合同的履行行政合同的种类行政合同的订立和效力行政合同的履行行政合同(行政协议)诉讼第二节行政给付第二节行政给付5第九章行政程序与政府信息公开第九章行政程序与政府信息公开第一节行政程序概述第一节行政程序概述第二节行政程序的基本制度第二节行政程序的基本制度第三节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第三节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第十章行政复议第十章行政复议第一节行政复议概述第一节行政复议概述第二节行政复议范围第二节行政复议范围第三节行政复议参加人和行政复议机关第三节行政复议参加人和行政复议机关第四节行政复议的申请与受理第四节行政复议的申请与受理6第五节行政复议的审理、决定和执行第五节行政复议的审理、决定和执行第十一章行政诉讼概述第十一章行政诉讼概述第一节行政诉讼的概念和特征第一节行政诉讼的概念和特征第二节行政诉讼法第二节行政诉讼法第三节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第三节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第十二章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第十二章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第一节概述第一节概述第二节应予受理的案件第二节应予受理的案件第三节不予受理的案件第三节不予受理的案件7第十三章行政诉讼的管辖第十三章行政诉讼的管辖第一节行政诉讼管辖概述第一节行政诉讼管辖概述第二节级别管辖第二节级别管辖第三节地域管辖第三节地域管辖第四节裁定管辖第四节裁定管辖第十四章行政诉讼的参加人第十四章行政诉讼的参加人第一节概述第一节概述第二节行政诉讼的原告第二节行政诉讼的原告第三节行政诉讼的被告第三节行政诉讼的被告8第四节行政诉讼的第三人第四节行政诉讼的第三人第五节共同诉讼人第五节共同诉讼人第六节诉讼代理人第六节诉讼代理人第十五章行政诉讼程序第十五章行政诉讼程序第一节起诉与受理第一节起诉与受理第二节行政诉讼的第一审程序第二节行政诉讼的第一审程序第三节行政诉讼的第二审程序第三节行政诉讼的第二审程序第四节行政诉讼审判监督程序第四节行政诉讼审判监督程序第十六章行政诉讼的特殊制度与规则第十六章行政诉讼的特殊制度与规则9第一节行政诉讼证据第一节行政诉讼证据第二节行政诉讼的法律适用第二节行政诉讼的法律适用第三节行政案件审理中的特殊制度第三节行政案件审理中的特殊制度第四节涉外行政诉讼第四节涉外行政诉讼第十七章行政案件的裁判与执行第十七章行政案件的裁判与执行第一节行政诉讼的判决、裁定与决定第一节行政诉讼的判决、裁定与决定第二节行政诉讼的执行与非诉行政案件的执行第二节行政诉讼的执行与非诉行政案件的执行第十八章国家赔偿概述第十八章国家赔偿概述第一节国家赔偿第一节国家赔偿10第二节国家赔偿法第二节国家赔偿法第三节国家赔偿的构成要件第三节国家赔偿的构成要件第十九章行政赔偿第十九章行政赔偿第一节行政赔偿概述第一节行政赔偿概述第二节行政赔偿范围第二节行政赔偿范围第三节行政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第三节行政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第四节行政赔偿程序第四节行政赔偿程序第二十章司法赔偿第二十章司法赔偿第一节司法赔偿概述第一节司法赔偿概述11第二节司法赔偿范围第二节司法赔偿范围第三节司法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第三节司法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第四节司法赔偿程序第四节司法赔偿程序第二十一章国家赔偿方式、标准和费用第二十一章国家赔偿方式、标准和费用第一节国家赔偿的方式第一节国家赔偿的方式第二节国家赔偿的计算标准第二节国家赔偿的计算标准第三节国家赔偿费用第三节国家赔偿费用删除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2007年12月17日最尬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41此会议通过2008年1月14日公布子2008年2月1日起施行)法释[2008]1号增加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19年11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81次会议通过2019年11月27日公布自2020年112月1日起施行)法释[2019]17号13。
2021年法考2021行政大纲变化
行政给付的概念物质和资金帮助
第十章 其他行政行为
理解:行政征收、行政征用、行政确认、行政合同、行政给付、行政奖励和行 政裁决的概念和特征。
熟悉并能够运用:判断某一行政行为的性质及其合法性,行政合同(行政协议)诉讼。
第一节行政征收与征用
行政征收的界定和种类 行政征收的主要方式 行政征用的特征
第一节 抽象行政行为概述
抽象行政行为的概念 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适用
变化+调整
第五章 行政许可
第九章 行政许可
调整
第六章 行政处罚
理解:行政处罚制度的基本宗旨,行政处罚的设定,行政处罚的委托,行政处罚的适用规则,行政处罚决定程序和实施程序规则,治安管理处罚的适用和处罚程序。
第七章 行政处罚
理解:行政处罚制度的基本宗旨,行政处罚的设定,行政处罚的委托,行政处罚的适用规则,行政处罚决定程序和执行程序规则,治安管理处罚的适用和处罚程序。
变化+调整
第三编 行政行为法
第三章 抽象行政行为
理解:行政规则冲突的解决,行政法规、规章和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和命令 的制定机关、制定权限、程序、监督机制。
第一节 抽象行政行为概述
抽象行政行为的概念 行政规则的适用
第五章 抽象行政行为
理解:行政规范性文件冲突的解决,行政法规、规章和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 和命令的制定机关、制定权限、程序、监督机制。
第二节行政确认
行政确认的内涵和作用 行政确认的基本原则 行政确认的形式
第三节行政合同
行政合同的种类 行政合同的订立和效力 行政合同的履行 行政合同(行政协议)诉讼
第四节行政给付
行政给付的概念物质和资金帮助
第五节行政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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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司法考试《行政法》变化
2011-7-21 9:24 来源:法律教育网
导语:2011年司法考试《行政法》变化,2011年国家司法考试九月份就要考试了,现在大家也都在紧张寻找各种司法考试的复习方法,法律教育网小编为大家编辑了2011年司法考试三大法中《行政法》的变化,祝大家都能取得好成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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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司考之六大必胜法则
其一、行政法部分必读法规及“三大本”的写作体例上变化1.行政法必读法规部分总数认为29个,其中,《立法法》由于其内容的特殊性,既属于《宪法》,也属于行政法,所以《立法法》守在宪法部分,但行政法部分的标题中仍有其名称。
法规部分最大的变化是收录新《国家赔偿法》及其两个最高院的司法解释:一是主要关于《国家赔偿法》溯及力问题的解释(一);一是取消司法赔偿确认程序后最高院修改的法院赔委会审理赔偿案件程序的规定。
29个法规可以分为八组:一是(4)关于行政主体的公务员法、处分条例、中央与地方编制管理条例;二是行政立法的(3)立法法、行政法规及规章制定程序条例;三是行政许可法及司法解释;四是行政处罚法及治安处罚法;五是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六是行政复议法及其实施条例;七是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9),这一组有九个法规;八是国家赔偿法(6)及其司法解释。
其二、大纲确立的司法考试的15个科目与去年保持一致,除教育部确立的法学14门学位课外,就是时政性很强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部分。
2011年最大的变化就是该部分将在四张卷子中都会考到,把该部分的内容揉在四张卷子中,既在卷一中以选择题的形式考查,也在卷二、卷三中结合专业知识考查,更会在卷四中结合法律实务以主观题的形式进行综合考查。
这就要求考生在复习刑法、民法、行政法时对能够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相关链接的理论点、知识点综合思考、一并掌握。
如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要求的第二节坚持依法行政下的基本要求有六点:合法行政、合理行政、高效便民、权责统一、政务公开,最后是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和职业道德水平,这就与行政法的六大基本原则发生了重合,行政法的基本原则除前四项外再加上包括了政务公开上位概念的程序正当原则和诚实守信原则。
复习时有意将两者对比异同、综合掌握。
为了不增加考生负担,必读法规中没有收录一年来新制定与《国家赔偿法》配套的行政法规《国家赔偿费用管理条例》和最高院《关于审理房屋登记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司法解释。
2.2011年“三大本”《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的体例仍为21章,且每章的题目与去年完全一致,这体现了稳定的指导思想。
3.在“三大本”目录中增加了提示性的★的地方为今年变化与调整的部分,行政法部分共八个★均为国家赔偿的司法赔偿范围、主体、程序及赔偿方式、标准和费用支付等《国家赔偿法》的主要修改点。
4.写作、印刷的“华丽转身”体现在:①将以往几年的每页双排版印刷改为横向单排版,便于考生阅读且加大了字间距;②取消以往章前的、本该在大纲中出现的基本要求的了解、理解和熟练并能够运用的点;
③在左版边框增加难点、对比差别的提示,叙述文字中间增加了示例真题;④在每章后附录法规名称及条文序号。
这一切实际上都在向民办培训机构编写教材的体例靠拢而更加突出其应试性,是可喜的、值得首肯的。
(注:素材和资料部分来自网络,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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