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小区停车位权利归属若干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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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小区车位车库的性质及其权利归属研究

住宅小区车位车库的性质及其权利归属研究

住宅小区车位、车库的性质及其权利归属研究——兼评《物权法》第74条高圣平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关键词: 车位/车库/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专有部分内容提要: 住宅小区车位、车库具有构造上、使用上和法律上的独立性,可以成为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客体,在性质上属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专有部分。

不能依车位、车库的建筑面积是否计入商品房的公摊面积或者车位、车库的建造成本是否摊入住宅开发成本来判断车位、车库的权利归属,也不能依开发商与业主之间的约定来确定车位、车库的权利归属。

车位、车库应由业主法定地共有。

近年来,随着家庭购买私车的增多,小区的停车问题越来越成为人们关注的热点,由此,住宅小区的车位、车库也成为开发商与全体业主争夺的对象,相关纠纷也日渐增多。

我国《物权法》第74条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为车位、车库纠纷的处理提供了相应的法律依据,但这一规则不无检讨的必要。

一、车位、车库的类别——本文讨论范围的界定本文所指车位,是指住宅小区内设置在地上或地下的以停放机动车辆为目的的属于开放式空间的场所;本文所指车库,是指在住宅小区内设置的以停放机动车辆为目的的具有封闭空间的场所。

目前,住宅小区的车位、车库主要有以下几种形态:1.独立车库。

独立车库是分设于室内或室外,与其他车库有明确界分的车库,多见于高档住宅小区。

这部分车库大多属于相应业主专有,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及业主的权利证书,实践中争议也不大。

2.地面车位。

这里的“地面车位”,仅指占有小区共有的道路或其他场地修建的车位,不包括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

地面车位所在的地面面积包括在业主所共有的建设用地使用权面积之内,因此,地面车位自应属于全体业主共有。

对此,我国《物权法》第74条第3款规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住宅小区地下停车场所有权归属问题研究》范文

《住宅小区地下停车场所有权归属问题研究》范文

《住宅小区地下停车场所有权归属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速,住宅小区的规划与建设日益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

其中,住宅小区地下停车场作为小区居民的重要生活配套设施,其所有权归属问题也日渐凸显其重要性。

本文将针对住宅小区地下停车场所有权归属问题进行深入探讨,分析相关法律条文、理论依据及实践案例,以期为解决该问题提供参考。

二、住宅小区地下停车场所有权归属的法律分析(一)相关法律条文关于住宅小区地下停车场所有权归属,我国《物权法》、《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均有涉及。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所有权归属,应依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确定。

对于住宅小区地下停车场,如无特别约定,其所有权通常归属于开发商。

(二)理论依据从理论角度来看,住宅小区地下停车场的所有权归属应遵循“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

即,若地下停车场的建设成本已计入房价,那么其所有权应归属于业主;若建设成本由开发商承担,则其所有权应归属于开发商。

此外,还需考虑土地使用权、规划用途等因素。

三、住宅小区地下停车场所有权归属的实践案例分析(一)案例一:某住宅小区地下停车场所有权纠纷某住宅小区在交付后,业主与开发商就地下停车场所有权产生纠纷。

经过调查,该小区地下停车场的建设成本已计入房价,且土地使用权归全体业主共有。

根据相关法律条文及理论依据,最终法院判决该小区地下停车场所有权归全体业主所有。

(二)案例二:地下停车场规划用途变更影响所有权归属在某些情况下,住宅小区的规划用途会发生变更,导致地下停车场的所有权归属受到影响。

例如,原规划为停车用途的地下空间后改为商业用途,此时需根据新的规划用途及相关法律法规重新确定地下停车场的所有权归属。

四、住宅小区地下停车场所有权归属问题的解决建议(一)完善法律法规为解决住宅小区地下停车场所有权归属问题,应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地下停车场所有权的确定原则和依据。

同时,加强执法力度,确保法律法规得到有效执行。

物权法关于小区车位的归属问题是怎样规定的

物权法关于小区车位的归属问题是怎样规定的

物权法关于⼩区车位的归属问题是怎样规定的对于⼩区车库车位归谁所有的问题,学界曾经有业主共有说、开发商所有说、国家所有说和约定归属说等⼏种意见。

那么《物权法》关于⼩区车位的归属问题是怎样规定的呢?下⾯店铺房产纠纷律师就来为⼤家解答⼀下。

物权法关于⼩区车位的法律规定:第七⼗四条建筑区划内,规划⽤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先满⾜业主的需要。

建筑区划内,规划⽤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式约定。

占⽤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法条解析:《物权法》第七⼗四条第⼆款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式约定。

所以,⽬前多数商品房在销售时,开发商和购买者都会在合同中约定专门⽤来停放汽车的车库、车位,通过出租、出售或附赠等⽅式,约定其归业主专有或专⽤。

在这种情况下,不宜⼀概认为车库、车位归业主共有。

只有占⽤业主共有的道路或其他场地⽤于停车的车位,才属业主共有。

即使是业主共有的车位,收取⼀定的停车费也是合理的。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四条利⽤物业共⽤部位、共⽤设施设备进⾏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会、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续。

业主所得收益应当主要⽤于补充专项维修资⾦,也可以按照业主⼤会的决定使⽤。

物业公司接受业主⼤会或业主委员会的委托,有权对车辆在⼩区内公共场地或者占⽤业主共有道路的停放进⾏管理和收费。

收取的停车费按照物业公司与业主⼤会达成的协议进⾏利益分配。

实际上,物业公司并不是收取停车费的主体。

根据我国《物权法》规定,决定收取⼩区停车费的权利主体是业主⼤会或业主委员会。

物业公司只是受业主⼤会或业主委员会的委托,对业主停车进⾏收费,因此,也就不存在合不合法的质疑。

如因客观原因未能选举产⽣业主委员会的,可以由物业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代⾏业主委员会的职责。

因此,社区居民委员会也是决定收取⼩区停车费的权利主体。

业主车位的法律规定(3篇)

业主车位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引言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住宅小区的规模不断扩大,业主对车位的需要日益增长。

车位作为住宅小区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归属、使用和管理等问题直接关系到业主的切身利益。

本文将对业主车位的法律规定进行探讨,旨在为业主提供法律保障,促进住宅小区的和谐发展。

一、车位所有权1. 车位性质根据《物权法》第七十四条规定,车位分为专属车位和公共车位。

专属车位是指业主购买或承租的、具有独立产权的车位;公共车位是指由业主共有、用于停放车辆的场地。

2. 车位归属(1)专属车位:业主购买或承租的专属车位,其所有权归业主所有。

业主享有对该车位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2)公共车位:公共车位属于业主共有财产。

业主共有财产的管理和使用,应当依法进行。

二、车位使用1. 专属车位使用业主享有专属车位的使用权,可以自行使用或出租、出售。

在出租或出售时,业主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2. 公共车位使用(1)优先使用权:业主在公共车位使用上享有优先使用权。

当公共车位不足时,业主有权优先停放自己的车辆。

(2)公平分配:在优先使用权的基础上,公共车位的使用应当公平分配。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公共车位的使用规则。

三、车位管理1. 车位管理主体(1)专属车位:业主自行管理。

(2)公共车位:由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委托物业管理企业进行管理。

2. 车位管理规则(1)专属车位:业主应当遵守相关规定,合理使用车位,不得擅自改变车位用途。

(2)公共车位: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制定公共车位的管理规则,包括车位使用、收费、维修、保养等方面的内容。

四、车位收费1. 收费标准(1)专属车位:业主购买或承租的专属车位,收费标准由双方协商确定。

(2)公共车位:收费标准由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制定,并报有关部门备案。

2. 收费方式(1)专属车位:业主可以选择一次性支付或分期支付。

(2)公共车位:可以采用月租、年租、临时停车等方式。

论小区停车位的归属问题

论小区停车位的归属问题

绪论一、小区停车位权利归属问题的研究意义、目的近年来,由于人们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家庭轿车的拥有率持续增大,而使商品房住宅小区内因停车位(场)供需关系紧张导致的纠纷、冲突日益扩大和加剧。

“停车难,难停车,车难停”不断衍生出各种形式的社会问题和矛盾。

房地产开发商、物业服务企业和小区业主之间就有关停车位的权利归属、买卖合同、租赁使用、保管收费及损害赔偿的纷争凸现,各方当事人为其自身的利益各执一端,众说纷纭。

在繁杂众多的此类纠纷中,以停车位的产权归属争论最为突出。

虽然我国颁布实施的《物权法》和《物业管理条例》对有关停车位的产权归属有了一定的法律条文规定,但这些规定还是过于笼统抽象,甚至有的规定模糊矛盾,这给现实操作和司法实践都带来了一定困扰和麻烦。

据此,对小区停车位的权利归属及行使这一选题进行研究具有以下意义:(一)现实意义随着我国住房制度改革的进一步深入以及有车一族的不断涌现,“车位之争”已成社会关注问题之一。

城镇居民收入的逐年增加,汽车不再是高档奢侈品,私家车的普及化程度一直加深。

停车位需求量的持续加大,车位出售和租赁价格的不断上涨,让越来越多的购房者在买房时不得不考虑小区的停车条件。

小区停车位开始供不应求,有关停车位的产权和使用纠纷也随之而涌,以车位的产权归属纠纷尤为核心和激烈。

其争议的根源在于我国对小区停车位的产权归属没有明确的法律规范,因此,明确小区停车位的权利归属,对解决小区物业管理中的“车位之争”难题,是有着极其重要的现实意义的。

(二)理论意义目前,我国对小区停车位的权利归属研究还处于起始阶段,对小区停车位的权利主体没有明确的法律法规的条文进行规范。

开发商将商品房卖给购房者,是否意味着停车位的产权也随之转移给购房者?开发商与业主,究竟谁才是小区停车位的合法所有权者?小区的地上停车位和地下停车位是否都是归全体业主所共有?业主共有的停车位和业主单独所有的停车位在权利行使上是否有区别?一系列停车位所派生出来的问题纠纷,归根到底都与停车位的权利归属有必然直接的关系,因而只有明确界定停车位的权利主体,才能从法律理论上解决上述问题。

住宅小区地下停车位权属法律问题研究

住宅小区地下停车位权属法律问题研究

住宅小区地下停车位权属法律问题研究1. 引言1.1 研究背景当前社会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人口密集的城市中,停车位资源日益紧张。

在住宅小区中,地下停车位作为重要的停车资源,其所涉及的权属问题备受关注。

随着住宅小区的不断建设和扩大,地下停车位的法律问题也日益显现。

存在着业主对地下停车位权属的争议,以及在地下停车位使用、管理、维护等方面的纠纷。

目前地下停车位权属方面的法律规定并不明晰,导致在实际应用中出现各种问题。

加强对地下停车位权属法律问题的研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解决地下停车位权属问题,有利于维护业主权益,提升小区停车位管理效率,促进社区和谐发展。

针对地下停车位权属法律问题,需要对相关法律进行深入分析和研究,以完善和规范相关法规,推动地下停车位管理与规范。

【研究背景】的明确分析将有助于深入探讨地下停车位权属问题,为解决相关纠纷提供有力的法律依据。

1.2 研究目的本文旨在探讨住宅小区地下停车位权属的法律问题,具体目的包括:深入分析地下停车位权属的法律界定,探讨地下停车位使用权的转让与继承的法律规定,研究地下停车位管理与维护的法律责任,探讨地下停车位纠纷解决方式的合法途径,提出针对地下停车位规划与管理的建议。

通过对住宅小区地下停车位权属法律问题深入研究,旨在为相关法律问题的解决提供参考,帮助解决住宅小区地下停车位权属问题,促进小区停车位管理的规范和健康发展。

1.3 研究意义住宅小区地下停车位权属法律问题一直备受关注,其背后涉及着产权问题、继承权、管理责任等多个方面。

研究这一问题的意义在于,能够帮助解决在实际生活中常见的地下停车位纠纷,确立权属关系,保障业主的权益,维护小区秩序和稳定。

对地下停车位权属法律问题进行研究,有助于完善相关法规,促进相关管理规范化和规范化,提升小区停车位管理水平,提高住户的生活质量。

研究地下停车位权属法律问题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和指导价值,能够为相关部门和业主提供参考,促进小区停车位管理制度的健康发展。

探讨城市住宅区停车位的权利归属以及归责问题的开题报告

探讨城市住宅区停车位的权利归属以及归责问题的开题报告

探讨城市住宅区停车位的权利归属以及归责问题的开题报告一、选题背景随着城市化的不断推进,城市住宅区停车位的需求越来越大,而城市中心地区的停车位资源又十分有限。

此外,城市住宅区停车场的建设和管理也面临着一系列的问题,如停车位的公共化、车位抢占和停车场价值的评估等问题。

这些问题涉及到城市住宅区停车位的权利归属以及归责问题,对于城市公共资源的合理利用、住宅区的交通秩序的维护具有重要意义。

二、研究目的本研究旨在探讨城市住宅区停车位的权利归属以及归责问题,通过分析现有停车场管理模式,探寻停车位公共化的可能性,研究车位抢占的防范措施,设计停车场价值评估模型,以期为城市住宅区停车位管理提供一定的参考。

三、研究问题1. 城市住宅区停车位的权利归属问题是什么?如何解决?2. 如何实现城市住宅区停车位的公共化?3. 停车位抢占如何防范?4. 如何设计停车场价值评估模型?四、研究方法本研究将采用文献分析、实证研究、案例研究等研究方法。

通过文献分析,总结国内外停车位管理的相关理论、政策和实践经验;通过实证研究,对城市住宅区停车场建设和管理情况进行调查和实地考察,了解实际问题,提出改进方案;通过案例研究,对国内外停车场管理的典型案例进行比较和分析。

五、研究内容和进度安排1. 研究背景、目的和意义(完成时间:1个星期)2. 停车位归属和归责问题的分析和解决方案(完成时间:2个星期)3. 停车位公共化的实现途径和措施(完成时间:2个星期)4. 停车位抢占的防范策略(完成时间:2个星期)5. 停车场价值评估模型的设计(完成时间:2个星期)6. 结论和建议(完成时间:1个星期)六、预期成果1. 探讨城市住宅区停车位的权利归属以及归责问题;2. 分析城市住宅区停车位公共化的可能性;3. 研究防范停车位抢占的策略和措施;4. 设计停车场价值评估模型;5. 提出城市住宅区停车位管理和建设的改进方案和建议。

小区停车位的物权问题及对策

小区停车位的物权问题及对策

小区停车位的物权问题及对策实践中,小区建筑物的一停车位一直是争端的发源地。

《物权法》出台之前,由于缺少法律规定,不少开发商、物业公司抓住这个缺口,损害业主的利益。

《物权法》出台之后,纠纷也并没有减少,主要原因是业主希望通过法律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但是法律对很多细节问题并没有明确的规定,业主们也不知道该通过什么样的方式行使其享有的权利。

现阶段的房地产市场买方是弱势一方,业主维权之路更加艰难。

本文拟对停车位这个现实中争议较多的部位,粗略探讨其权利的归属,简要分析先行立法的概况及不足之处,以期提出行之有效的权保护方案。

一、停车位的常见类型小区停车位存在很多形态,不同类型的停车位其产权归属也有所不同。

结合北京、深圳、上海三地颁布的关于居住小区机动车停车管理办法的行政规章,综合各地对小区停车位的管理现状,将小区停车位分为路边划线停车位、地面停车场、其他停车位(地下停车场、首层架空层停车位,以及立体停车楼)几种。

(一)路边划线停车位这是一种最为常见的停车位类型。

尤其是早期开发建设的小区,由于当时有车的人不多,在小区开发建筑时没有把车库考虑进去,于是就在小区的旁道,或者相邻两栋楼之间,在所在场地上画上几道白线以示车位。

这其实是将小区的公共部位用作了停车用途。

根据《物权法》第七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在小区公共部位划出的车位,所有权应归属与小区全体业主或部分业主,开发商无权出售。

这类车位因车辆停放而取得的收益,应在扣除管理成本后归共同拥有该物业的小区全体业主所有。

(二)地面停车场这种停车场同样是在小区范围内的空地上开辟的专供停车使用的停车场所,只不过这是一种在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和车库。

随着地价的不断上涨,这种形式会越来越少见。

这类停车位和建筑物的关系相对独立,如果开发商在当初申报规划时明确了这类车位有独立的用地面积和建筑面积,即没有将其所占用的土地计入房屋的分摊,则可以拥有这些车位的单独所有权。

在房屋出售之后的归属问题,应当依法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对小区停车位的归属研究

对小区停车位的归属研究

对小区停车位的归属研究论文摘要目前汽车越来越普遍,各个住宅小区为了更多的吸引住户,修建各种各样的车位和车库,但是由此引发的纠纷也越来越多,究其原因是停车位和车库的权属不明,虽然《物权法》和有关司法解释进行了规定,但是关于车库却也没确定其归属,对于解决现实问题是不够的。

论文关键词停车位开发商归属一、小区停车位的分类关于小区停车位的分类众说纷纭,商品房住宅小区的停车位大致可以分为如下四种情况:住宅小区地面停车位、住宅小区地下停车位、楼房首层架空停车位和楼房屋顶平台停车位。

这是实践中比较主流的分法,我们说从学术研究的角度,这种分类太过简单和粗糙,如住宅小区停车位也有建筑区划内的和不在建筑区划内之分,这样不利于研究具体问题和解决实际问题。

有的学者把住宅小区停车位分为两类,一类是地上停车位,另一类是地下停车位。

其中地上停车位又分为两种类型,一种是地面露天停车位,另一种是建筑物的首层架空层。

小区地下车位也分两种:一种是专门规划用于停车的地下车位;一种是对地下人防工程的开发利用而建成的车位。

再有就是独立车库,独立车库又分为地面独立车库和地下独立车库。

这种分类是比较科学和完善的,把各种情况都囊括进来,从这种分类出发研究停车位的归属是比较完善和全面的。

还有的学者把停车位分为具有独立产权的停车位;无独立产权的停车位和改变原有法定用途的停车位。

这种分类大体上是合理的,但细细研究其内容,其中的问题太过庞杂和混乱,不是单纯的三个分类就可以解决问题的。

现实生活中如何确定什么是有独立产权的停车位各个地方的做法不一,各个学者观点不同,我们要考虑的内容远远比其要复杂,而且这种分类也没有把独立车库概括近来,是一个疏忽。

笔者把各个学者的观点整合然后进行比较,提出自己的分类。

第一类是地面的露天停车位,其包括在建筑区划内的停车位和占用业主公共道路或其他场地的停车位。

第二类是地下停车位,其包括专门规划用来停车的停车位和对地下人防工程的开发利用而建成的车位。

住宅小区车位权属问题研究

住宅小区车位权属问题研究

住宅小区车位权属问题研究李贝妮【摘要】针对小区车位的归属和流转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74条和《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对其权属进行了初步的规定,但其规定不明确,过于原则化,导致不同种类的车位在适用时陷入困境.各地的管理条例虽然对其归属和流转进行了细致的规定,但是其侧重点不同,因此,中国并没有一个统一的法律体系解决小区车位的权属问题.为此,在解决住宅小区车位的问题上,主张以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为框架.车位可划分为独立停车位、地面停车位、地下停车位、首层架空型车位和楼顶平台车位.根据停车位的不同特点,在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理论框架下对其能否作为专有权的客体进行分类讨论,最终采用区分原则对其进行权利归属的确定.对于开发商所有的车位,从规范的性质、规范的具体操作和违背规定三个方面细化"优先满足业主需求"的规定,从而全面保护业主利益.在借鉴中国台湾地区车位制度的基础上提出应当建立法定配置比例.鉴于开发商对于房地产信息和价格的绝对优势,应当建立房地产企业开发成本费用信息披露制度,并在不动产统一登记的浪潮下,完善车位的登记制度.对于和车位联系密切,且具有管理功能的业主委员会,随着民众权利意识的觉醒和参与度的提升,其能力大大加强,应当充分发挥其作用.【期刊名称】《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年(卷),期】2018(031)004【总页数】7页(P20-26)【关键词】住宅小区车位;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业主共有;流转限制;车位登记制【作者】李贝妮【作者单位】清华大学法学院, 北京100084【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923.2生活水平的提高,使得人们对汽车的需求从高档消费转为刚性需求,汽车出行的方式被越来越多的人选择。

汽车方便了人们的出行,也带动了许多其他相关消费,无论是公共车位还是小区车位,其需求都大幅上升。

但是960万平方公里的国土上生活着近15亿人口,人地矛盾可谓尖锐至极,在住房需求都艰难保证的情况下,私家车车位已然成为一种“稀缺资源”。

法律专家解答有关小区停车位归属权问题

法律专家解答有关小区停车位归属权问题

法律专家解答有关小区停车位归属权问题近年来,城市化的快速发展,居民购车的数量呈现井喷式增长,而小区内车位的数量却无法随之增加,因此小区内停车位的归属权问题备受争议。

那么,小区停车位的归属权究竟由谁持有,如何维护业主的权益呢?我们请来法律专家,通过对常见问题的解答,带您了解小区停车位归属权的相关法律问题。

1.小区停车位归属权是由谁持有的?小区停车位是物权范畴,其归属权应归属于小区业主,具有小区内业主共有的性质。

在实际使用中,业主间应当互相尊重,相互取得使用许可,合理协调使用时间,以维护业主的共同利益。

2.小区停车位出租、买卖等交易是否合法?根据《物权法》的规定,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均不得侵犯他人物权。

因此,业主将自己在小区内的停车位进行出租或卖出,是否合法呢?法律专家提醒,如果未得到其他业主的同意或挂靠的物业公司的相关许可,则系违反了其他业主的权益,可能导致其他业主的损失,应当予以追究法律责任。

3.小区停车位使用权是否可以转让他人?关于小区停车位使用权是否可以转让他人,根据《物权法》的规定,物权确权归属于业主,但业主享有的不仅是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权利,同时也有相应的义务,要依法尊重其他业主和第三人对他的物权的利益。

因此,如果需要转让停车位的使用权,应当征求其他业主的同意或者得到物业公司的许可,避免侵犯其他业主的权益。

4.小区物业平时管理停车位是否存在问题?一些小区物业在管理停车位的过程中,存在收取停车费用不规范、私自转让停车位、乱收费、不分配停车位等问题。

对于这些情况,法律专家提醒业主可以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如果业主在缴纳物业管理费用的同时,物业公司另行收取停车费用,可以要求物业公司出具相应规定,并要求其如实公示清单。

如果物业公司以违反物业公司管理规定或者小区停车位划分规定,私自转让停车位,业主可以起诉要求依法解决,还可以通过业主委员会等合法渠道,维护自己的权益。

停车位的权属争议及解决规则

停车位的权属争议及解决规则

停车位的权属争议及解决规则一、引言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停车位成为了城市居民生活中一个重要的问题。

然而,由于停车位的有限性和需求的增加,停车位的权属争议逐渐增多,如何解决停车位的权属争议成为了一个亟需解决的问题。

本文将从停车位的定义、权属争议的原因、解决规则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停车位的定义停车位是指专门供车辆停放的区域,通常配备有线条、标线等设施,用于规范车辆的停放位置和方向。

停车位可以是室内停车位,也可以是室外停车位。

在城市中,停车位常常由政府或物业公司规划和管理,个人也可以拥有自己的停车位。

三、停车位权属争议的原因停车位权属争议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规划不合理:由于城市规划的不完善或者更新换代,导致停车位的规划不合理。

例如,在旧城改造过程中,原有的停车位被撤并用于其他用途,导致现有停车位不足,增加了权属争议的可能性。

2.共有停车位不能满足需求:在一些居住小区或商业区内,停车位供需矛盾加剧,导致停车位紧缺。

当多个业主或商户对同一停车位有需求时,就容易出现权属争议。

3.缺乏明确的所有权证明:停车位作为一种特殊的财产,其所有权证明通常较为复杂。

例如,在私人住宅小区内,停车位的所有权可能属于居民个人,但可能也属于物业公司或政府。

当权属归属不明确时,就容易引发纠纷。

四、停车位权属争议的解决规则为了解决停车位的权属争议,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规范和解决:1.完善城市规划和管理:政府部门应加强城市规划和管理,合理规划停车位,确保供需平衡,并确保停车位的所有权转移过程规范和透明。

2.制定统一的停车位管理政策:政府应根据城市实际情况,制定统一的停车位管理政策,明确停车位的使用权、拥有权和转让权,规范停车位的所有权归属。

3.增加停车位的供给:政府可以通过拓宽道路、增设停车楼等方式,增加停车位的供给,缓解停车位供需矛盾,减少权属争议的发生。

4.引入第三方机构进行权属鉴定:对于权属不明确的停车位,可以引入第三方机构进行权属鉴定,并出具明确的权属证明。

住宅小区停车位问题研究(五篇范文)

住宅小区停车位问题研究(五篇范文)

住宅小区停车位问题研究(五篇范文)第一篇:住宅小区停车位问题研究【摘要】:住宅小区的停车位问题,是目前我国物业管理中最具争议的问题之一,“车位之争”在房地产开发商、小区业主和物业管理公司之间愈演愈烈,由于现行法律规范的缺失和不甚明确,导致了各地法院的判决也是五花八门。

随着住房商品化的进一步深入和有车一族的不断涌现,“车位之争”,必将导致更大范围的矛盾对立,住宅小区停车位的所有权归属是各种纷争和矛盾的核心所在。

住宅小区停车位所有权归属不明,将令房地产开发商和置业者的合法利益处于不确定的状态,严重地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妨碍着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地发展,给社会经济生活和公共管理带来诸多的难题。

所以建立完善的法律制度对此问题加以明确规定是当务之急也是必要的。

本文试图结合我国目前的学说和借鉴国外一些理论和实践,根据小区停车位的不同形式,对其所有权归属问题进行分析探讨。

关键词:物业管理、所有权归属、合同约定、成本分摊小区停车位的所有权,从时间上可以分为两类:第一类所有权为停车位的初始所有权,这类所有权为开发商所有;第二类为后继所有权,指在开发商将全部房屋出售给业主后,停车位的所有权问题。

这是两类不同性质的所有权,不能相互混淆。

在现实生活中,就第一类所有权并无争议,有争议的为第二类所有权的归属,所以后者是本文分析的重点。

在分析小区停车位(库)归属之前,我们有必要首先引入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概念。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指“根据使用功能,将一栋建筑物在结构上区分为由各个所有人独自使用的专有部分和由多个所有人共同使用的共有部分时,每一所有人所享有的对其专有部分的专有权与对其共有部分的共有权的结合。

”(参见王利明著《论物权法中的车库的归属及相关法律问题》)建筑物所有权是由专有权和共有权两方面构成的,其权利的客体也包括两个方面,即专有部分和共有部分(王译鉴著:《民法物一权》(第一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195页)。

住宅小区停车位权属问题探究

住宅小区停车位权属问题探究

住宅小区停车位权属问题探究近年来,随着中国经济的飞速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速,住宅小区的数量和规模不断扩大,而停车位成为一个越来越普遍的难题。

停车位无疑是业主们非常关切的问题,而这背后的权属问题也日益引发争议和探讨。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的是,小区内的停车位通常由业主委员会负责管理,但是停车位的所有权并不一定在业主手中。

有小区居民对此感到疑惑和不解,但是根据现行法律,停车位的归属问题可以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是,停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这种情况下,业主会按照房屋面积比例共同拥有停车位,并且在使用上享有相应的优先权。

例如,某小区的业主在入住时共同购买并享有小区内的停车位,并且一般可以通过物业或业主委员会安排和管理停车位的使用。

第二种情况是,停车位归属于开发商或物业公司。

这种情况下,开发商或物业公司作为停车位的所有者,有权对其进行规划、管理和出租。

比如,某小区在交付前,由开发商自行设计了停车位,并通过物业公司进行收费租赁,单价为每月50元。

第三种情况是,停车位属于集体所有制。

这种情况下,停车位并不属于任何个人或单位所有,而是属于小区业主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由其进行收益分配和管理。

例如,某小区在建成后,业主委员会在楼下闲置的门面开设了一个自行车和车位租借点,增加了小区收入并能够满足业主和周边居民的需求。

但是,在实际运行中,停车位权属问题却并不总是如此简单。

以下是三个具体的案例。

案例一:开发商不履行承诺问题某小区在售楼时承诺业主可以购买停车位,但实际上,小区内的车位全部被开发商出售给了另外一家公司。

此时业主们要求开发商解决停车位问题,但开发商却推诿不理。

业主们只能通过维权或者向政府有关部门申诉来解决。

案例二:停车位出租收益问题某小区内有停车位,但是物业公司私自将其出租,业主却未从中得到任何收益。

在业主的强烈抗议后,物业公司同意将停车位租金的一部分用于小区公共设施维修和改善,解决了业主的利益问题。

案例三:停车位使用权争议问题某小区有一位业主拥有两辆车,但只购置了一个车位,另一个车辆则需要停在别人的车位上。

小区停车位归属研究的开题报告

小区停车位归属研究的开题报告

小区停车位归属研究的开题报告【题目】小区停车位归属研究【研究背景】在城市化进程加速的今天,私家车已经成为我们出行时不可或缺的交通工具之一,越来越多的家庭在购买汽车后,发现自己的小区停车位无法满足需求。

大家想要保护自家停车位的使用权,但是却不知道停车位是否属于自己所有,这就引发了关于小区车位归属的争论。

因此,对小区停车位的归属方面进行研究,将有助于解决小区居民的实际问题,提高小区物业服务质量,也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发展。

【研究目的】本文旨在通过收集大量小区停车位归属的信息,总结出影响归属的各种因素,最终形成关于小区停车位归属的有价值的研究结论。

【研究内容】1.收集数据:通过网络查询、实地走访等方式,获取小区停车位归属的相关数据;2.数据分析:对收集的数据进行统计和分析,找出归属与其他相关因素之间的关系;3.撰写研究报告:在对收集到的小区停车位归属色调进行研究和分析后,将得出的结论、建议和未来可行性方案转化为完全的研究报告。

【研究方法】1. 文献调研法:收集小区停车位归属方面的文献资料,了解相关研究现状和历史发展;2. 问卷调查法:编制问卷,针对不同类型的小区居民进行调查,收集实证数据,以数据为基础探讨小区停车位归属的实际状况;3. 实地调查法:选择不同的小区进行实地调查,了解停车位实际状况,分析小区停车位归属及相关管理等问题;4. 统计分析法:根据收集的实证数据,对停车位归属、管理等问题进行统计学分析。

【预期创新点】1. 通过对小区停车位归属信息的收集和分析,全面了解停车位归属的管理模式和小区停车位使用的实际情况;2. 对停车位归属与其他相关因素之间的关系进行深入研究,形成有价值的理论结论;3. 提出小区停车位归属管理的有针对性建议,有助于解决小区居民的实际问题,提高小区物业服务质量。

【研究周期】本研究预计周期为3-6个月。

具体时间安排在研究过程中根据实际进展情况予以调整。

【研究资源】1. 实地调查需要在当地小区开展,因此需要相关管理部门的支持和合作;2. 研究过程需要大量资料的收集和整理,需要利用图书馆和互联网的各种资源。

住宅小区停车位所有权归属问题探讨

住宅小区停车位所有权归属问题探讨

住宅小区停车位所有权归属问题探讨提要:就住宅小区停车位所有权归属问题,本文在明确了小区停车位的形式的基础上,从目前国关于住宅小区停车位所有权、使用权所产生的纠纷与问题说起,探究了我国目前的立法状况和其他一些国家与地区的立法状况,提出了三方面的建议:一方面是借鉴地区、德国和美国先进立法和做法,另一方面是遵循一定的原则,最后是制定并完善我国相关的法律规则和法律制度。

近年来,随着经济发展,越来越多的家庭购买了小汽车,随之而来是逐渐增多的住宅小区停车位的归属问题及其引发的纠纷与矛盾。

学术界就住宅小区停车位特别是地下停车位的权利归属问题提出了土地分摊论、成本摊入论、约定论等观点,但是这些观点都各有理由和缺陷。

结合《物权法》和刚公布的司法解释,笔者在参考前人观点的同时,提出了自己的一些意见,希望能对完善住宅小区停车位归属的立法和解决实际问题有所帮助。

一、住宅小区停车位(含车库)的形式——本文讨论的围(一)与房屋主体结构相连的底层架空、地下或半地下、屋顶平台车位。

房屋底层架空层车位,指在地面与一层房屋之间建造的,四周敞开无围栏,呈开放状态分割成的车位。

地下或半地下车位,指在一层房屋或土地地面以下建设的停车位,有按规定建设的人防设施,也有人防建设指标以外、利用地下空间建设用于停车的部分。

屋顶平台车位,指在小区商品房楼顶平台上设置的停车位。

(二)没有与房屋主体结构相连的停车位,主要有三种类型:1.独立车库,登记在不动产登记簿和业主的权利证书上,可以按房地产交易规定转让、租赁等,属于权利人专有,一般无争议。

2.经批准的经营性停车设施,收益归投资者或权利人所有。

该类设施的建造审批手续完备,经营性停车位的土地使用权面积明确,建设成本独立核算不摊入小区的开发建设成本,独立计算建筑容积率,依法独立办理房地产权的初始登记和转移登记,权属归权利人,一般无争议。

3.其他停车位,主要是在小区共有的道路或其他场地修建的停车位,修建人有开发商、物业管理公司和经业主大会授权的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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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小区停车位权利归属若干问题研究王洪斌(今天律师事务所)住宅小区停车位(库)有广义和狭义的两种说法。

广义上讲,只要是在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公司允许围能够停车的地点,就是住宅小区停车位(库);而笔者则从狭义的角度对住宅小区停车位(库)作出了以上定义,它是指我国按行政建制设立的直辖市、市镇围的,达到一定规模、基础设施配套比较齐全的住宅小区(含居住小区、住宅组团)用于停车的车位、车库。

同时必须符合住宅小区法定规划、设计,或者依法能够用于停车。

笔者注重的是住宅小区停车位(库)的合法性和有序性。

住宅小区是一个较新的概念,它是在我国建设部1994年3月24日建设部令第33号《城市新建住宅小区管理办法》中规定的法律定义。

住宅小区包括房屋建筑及其设备、市政公用设施、绿化、卫生、交通、治安和环境容貌等相关设施,住宅小区停车位(库)也是住宅小区不可或缺的有机组成部分。

停车位是在越来越多的业主或使用人成为有车一族后,住宅小区的人们经常谈及的话题,其中较为突出的问题,就是住宅小区停车位愈来愈紧,而且表现出严重的无序化,人们围绕住宅小区停车位引发的纠纷也日益增多。

因此,正确理解住宅小区停车位(库)的含义,对于人们如何去购买、使用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从广义上去理解住宅小区停车位(库)的含义,必然导致住宅小区停车位(库)的无序化,引发一系列的纠纷;从狭义上即合法角度去理解住宅小区停车位(库)的概念,才能正确引导业主和使用人依法合理地消费。

一、当前有关住宅小区停车位(库)权利的规定住宅小区停车位(库)的所有权,它作为一种法律关系,是指主体间(各业主间)的权利和义务。

《中华人民国民法通则》第71条规定,“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这是该民事基本法律从民事权利角度,对财产所有权容作出的简要精到的规定。

以上所有权的四项权能构成了住宅小区停车位(库)所有权的容,其每项权能均有相对独立性和可分性以及待定的含义。

《中华人民国民法通则》第72条规定:“财产所有权的取得,不得违反法律规定。

”财产所有权是法律赋予的权利,以上财产所有权的取得,主要有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两种。

原始取得(最初取得),是指不以他人已有的所有权为根据从他人那里取得所有权,而是直接依照法律的规定,通过某种方式或行为取得财产所有权,实践中有:⑴劳动生产(建筑施工),⑵收取孳息,⑶国家没收,⑷无主财产,归国家所有,⑸添附财产。

继受取得(传来取得),是指业主通过某种法律事实,从原所有人处取得该停车位(库)的所有权,如通过合同关系和继承关系而取得财产所有权,就是继受取得。

住宅小区停车位(库)所有权大多数由业主通过合同关系取得。

该停车位(库)通常分为地上车库、地下车库和改变原有法定用途的停车位(库)。

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并没有涉及地下房屋的权属登记,《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2条:“本法所称房屋,是指土地上的房屋等建筑及构筑物”。

这里的“土地上” 是指地表之上,因此,地下车库依据该条规定是不能办理产权证的。

房地产所有权证是权利人依法拥有房屋的所有权并对房屋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利的唯一合法凭证。

要获得权利证书,必须到土地管理局和房产管理局登记,如果没有进行权属登记,自然不能获得法律承认的所有权。

当然,实践中有一种地下停车位(库)例外。

它是开发商依照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载明的规划用途建造的地下车库,它和住宅一样要计入整个宗地上的建筑面积,每一个停车位都可以拥有独立的产权。

这是以我国市为代表的住宅小区地下停车位(库)合法有序发展的一种良好趋势,开发商只有如此依法运作,才能真正解决住宅小区停车难的问题。

我国第一部物业管理法规《物业管理条例》于2003年5月28日经国条院第9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3年9月1日施行。

该条例规定了建设单位不行擅自处分业主依法享有的物业共享部位、共同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使用权,但是由于规定过于原则笼统,保护业主利益的核心问题如专有所有权和共有所有权问题没有体现。

因此,该条例从本质上讲,仅仅是业主简单利益保护条例,不是根本意义上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立法。

1997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国人民防空法》第五条第二款、第二十六条规定,国家鼓励、支持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通过多种途径,投资进行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由投资者使用管理,收益归投资者所有,平时利用人民防空工程,不得影响其防空效能。

1997年12月1日起施行的建设部《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九条规定,地下工程应本着“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谁维护”的原则,允许建设单位对其投资开发建设的地下工程自营或依法进行转让、租赁。

平战结合的地下工程,平时由建设或使用单位进行管理,并应保证战时能迅速提供有关部门和单位使用。

2003年4月1日起施行的《市人民防空管理办法》则明确规定了民用建筑必须建设人防工程作为配套设施,该规章第十九条规定,城市新建、扩建或者改建的住宅、旅馆、商店、教学楼和办公、科研、医疗用房等民用建筑,必须按相关标准同步修建防空地下室;配套建设的防空地下室,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配套建设,所需资金,纳入建设项目投资计划。

改建、扩建的民用建筑,如无建设用地同步修建防空地下室的,经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查后,可另行安排易地补建。

同时,规章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规定,人民防空工程和设施在符合城市规划前提下,可以开发利用。

鼓励单位和个人按照平战结合、有偿使用的原则,在平时用于经营活动。

但按规定不能开发利用的人民防空工程和设施除外;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实行使用证制度。

工程使用单位应当向工程所在地的区、县级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提交相关资料,办理备案登记。

从这些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可以看出,住宅小区作为民用建筑,其人防工程是公建配套设施,而且遵循“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谁维护”的原则。

即人防工程的权属属于投资者所有,所有者可以将人防工程依法进行转让、租赁。

但人防工程在使用上受到一定限制,即实行许可证制度,且在战时由人民防空指挥机构统一调度、无偿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无条件服从,不得阻挠和干涉。

明确这一点,对于我们继续探讨住宅小区人防工程权属的具体归属是十分重要的。

《市区分所有建筑物停车位出让转让办法》,已于2004年1月,由市规划与国土资源局报市法制局审定。

这一停车位出让办法,首次明确停车位的权利归属问题,具有划时代的意义。

在市那一个时期,停车位使用没有房产证,一般均作公益性使用或由物业管理公司分摊给各业主使用,产权归属的不明确引发了一系列的纷争。

《市区分所有建筑物停车位出让转让办法》的有关规定,对停车位的产权归属,保障停车位的合理使用,调动民间资本建设停车场的积极性和较好地解决停车场的供需矛盾等各方面,均有较为明确的规定。

另外,《市停车场(库)发展策略及特区公共停车场规划》也针对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将在以配件为主的基础上,适当规划建设公共停车场。

并对《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中的停车配建指标进行修订,大幅提高住宅、商业、办公和公用配建停车标准。

上述有关规定,均是地方政府的规性文件的规定,它们从目前棘手且急需解决的方面作了相关针对性的规定,因而具有一定的实用性和先进性,但它们毕竟只是地方政府的规性文件,不是一部独立的法律,因而也就不可能以点代面,起到法律规的作用。

如前所述,住宅小区停车位(库)的权属是物权的围,依照我国《立法法》有关规定,物权法律规是一种民事基本法律,该物权法必须由我国全国人大立法,才能成为一部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基本法律,进而统一解决全国围的物权方面的争议(包括住宅小区停车位(库)权属争议)。

我国将于2007年10月1日生效的《物权法》第74条规定:建筑区划,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第1款)。

建筑区划,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第2款)。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第3款)。

该法为解决建筑区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权利归属相关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王胜明介绍,车库、车位不像电梯、楼梯、绿地那样可以共有公用,它一般都是由业主专有和专用的;而且在买房过程中,通常都是和开发商约定,这些约定可能是出售、附赠或者出租。

物权法规定“建筑区划,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主要针对现实生活中的一些情况:有的开发商将车位、车库高价出售给小区外的人停放;不少小区没有车位、车库或者车位、车库严重不足,占用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作为车位等问题。

对于在小区共有道路上停放汽车,并收取相关费用的现象,大学法学院教授田指出,法律规定,占用业主共有道路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业主共有。

这就意味着,开发商、物业公司不能将车位收费所得据为己有;如果需要收费,在扣除必要管理费后的所得款应属于全体业主共有。

如果有车的业主无偿占据了小区的公共道路,则损害了无车业主的利益,因此只有让全体业主共同分享停车利益,天平才能得到平衡。

而针对实际生活中由于开发商和业主信息不对称,许多开发商利用“协商”机制在格式合同中变相决定车位归自己所有的情况,对此笔者建议,可以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和具体的地方条例来补充完善物权法的规定。

例如市出台的《市居住区配套设施建设管理条例》就规定,地面公共停车泊位、按标准建设的自行车库属于居住区全体业主所有,开发商不得擅自租售用于谋利,否则可处以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二、国外停车位(库)权利相关规定(一)我国地区及外国有关停车位的法律规定在我国地区,其政部1980年9月18日所发布的函件,规定“法定防空避难设备”以及“法定停车空间”均不得与主建筑物分离,应为建筑物全体所有权人所共有。

对于建筑物附属停车位的设置,主要是根据《建筑技术规则》和《增设停车空间鼓励要点》两种法规进行运作,该两种规定对我国大陆现行的停车位(库)权利归属有一定影响,由于我国大陆未对该方面有立法动向,应能作为借鉴参考。

国外立法中,一些国家法律规定将停车区域按住户的居住单元予以分配,进而将其设定为供该居住单元全体住户专有使用,此种专用使用权实际上是一种物权。

我国现行立法对此尚无规定。

从大陆法系国家及地区学说、判例及立法例情况看,认为空间权中的主要类型--空间地上权就是地上权的一种形式。

德国、日本等国民法典,均规定有"空间地上权"条款,并将其直接规定在"地上权"一章中。

(二)国外有关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规定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指区分所有建筑物专有部分所有权,共用部分持有权及因共同关系所生的成员权所构成的特别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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