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小区停车位的归属问题
物权法关于车位的规定
物权法关于车位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规定,车位属于房地产物品中的附属物,是指与房屋或建筑物相连的用于停放汽车的场所。
根据该法律,关于车位的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首先,车位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根据《物权法》,车位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可以分开存在,即车位可以归属于房屋的业主,也可以独立归个人所有。
如果车位归属于房屋的业主,则房屋的业主享有车位的所有权,并且可以自由处理车位。
如果车位独立归个人所有,则该个人享有车位的所有权,可以自由处置车位。
其次,车位规划和使用。
根据《物权法》,车位的规划和使用需要遵守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的相关规定。
在实际操作中,车位的规划和使用要符合相关的建设规定和规划要求,例如车位的数量和位置需要根据规划要求进行设置。
再次,车位的转让和出租。
根据《物权法》,车位的所有者可以依法将其所有的车位转让给他人,或者将车位出租给他人使用。
转让车位时需要办理相关的过户手续,出租车位时需要签订合同,并且双方应当履行合同约定的权益和义务。
最后,车位的管理和维护。
根据《物权法》,车位的管理和维护主要由车位所有者负责。
车位所有者有权对车位进行管理和维护,包括维持车位的正常使用,保持车位的卫生和安全等。
对于共有车位,车位所有者可以通过协商或者制定管理规约的方式来共同管理和维护。
综上所述,《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对于车位的规定主要包括车位的所有权和使用权、车位规划和使用、车位的转让和出租、车位的管理和维护等方面的规定。
这些规定为车位的所有者和使用者提供了相应的权益和义务,保障了车位的合法权益和正常使用。
同时,相关法律也强调了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等方面的规定,保证了车位合理规划和使用的同时,也促进了城市的有序发展。
小区停车位业主能免费使用吗
小区停车位业主能免费使用吗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速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机动车的数量逐年递增,由此带来了越来越大的停车难题。
在城市各个角落,尤其是在住宅小区内,停车难问题越来越突出,居民停车愈发成为一个问题。
在此背景下,业主使用小区停车位是否需要缴纳停车费成为业主关心的话题。
本文将围绕小区停车位业主能否免费使用,从法律和实际角度分析这一问题。
一、法律角度分析1.小区停车位物权属于业主根据《民法典》和《物权法》规定,小区停车位是属于小区业主的私有财产,其物权属于业主。
随之而来小区停车位是业主的自由财产,拥有使用权和收益权。
因此,业主可以自由使用停车位。
2.物业服务协议约定小区业主派驻物业管理人员进行管理,物业服务协议是业主与物业公司之间的合约。
业主使用小区停车位的相关问题可以在物业服务协议中进行约定。
如果停车位是否免费使用这一问题在物业服务协议中规定,那么业主在按照物业服务协议中规定的方式可以免费使用小区停车位。
3.政府规定部分城市政府会出台相关法规,规定住宅区内停车是否需要收费。
如北京市,根据《北京市物业服务管理条例》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住宅小区内车位管理服务的收费,由当地政府统一塑造,费用按照财务预决算标准管理。
因此,北京市小区停车位是需要收费的。
二、实际角度分析1.小区物业管理费中是否包含停车费部分小区物业管理费中已包含了停车费,那么业主在使用停车位时就是免费的。
2.车位供需关系某些小区可能车位供需关系较为紧张,物业管理方为了平衡资源和满足业主需求,有可能会出台停车费的政策。
这时候,业主需要按照小区管理方的要求缴纳停车费。
3.政府规定如前文所述,部分城市政府规定住宅区内车位需要收费。
因此,在此类城市内的小区内停车需要缴纳费用。
综上所述,小区停车问题是否需要收费,需要根据物业服务协议以及政府规定来决定。
但是,无论何时何地,我们都需要尊重资源的公共属性,从而在合理利用车位的同时不影响其他业主的正常使用权益。
《住宅小区地下停车场所有权归属问题研究》范文
《住宅小区地下停车场所有权归属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速,住宅小区的规划与建设日益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
其中,住宅小区地下停车场作为小区居民的重要生活配套设施,其所有权归属问题也日渐凸显其重要性。
本文将针对住宅小区地下停车场所有权归属问题进行深入探讨,分析相关法律条文、理论依据及实践案例,以期为解决该问题提供参考。
二、住宅小区地下停车场所有权归属的法律分析(一)相关法律条文关于住宅小区地下停车场所有权归属,我国《物权法》、《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均有涉及。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所有权归属,应依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确定。
对于住宅小区地下停车场,如无特别约定,其所有权通常归属于开发商。
(二)理论依据从理论角度来看,住宅小区地下停车场的所有权归属应遵循“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
即,若地下停车场的建设成本已计入房价,那么其所有权应归属于业主;若建设成本由开发商承担,则其所有权应归属于开发商。
此外,还需考虑土地使用权、规划用途等因素。
三、住宅小区地下停车场所有权归属的实践案例分析(一)案例一:某住宅小区地下停车场所有权纠纷某住宅小区在交付后,业主与开发商就地下停车场所有权产生纠纷。
经过调查,该小区地下停车场的建设成本已计入房价,且土地使用权归全体业主共有。
根据相关法律条文及理论依据,最终法院判决该小区地下停车场所有权归全体业主所有。
(二)案例二:地下停车场规划用途变更影响所有权归属在某些情况下,住宅小区的规划用途会发生变更,导致地下停车场的所有权归属受到影响。
例如,原规划为停车用途的地下空间后改为商业用途,此时需根据新的规划用途及相关法律法规重新确定地下停车场的所有权归属。
四、住宅小区地下停车场所有权归属问题的解决建议(一)完善法律法规为解决住宅小区地下停车场所有权归属问题,应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地下停车场所有权的确定原则和依据。
同时,加强执法力度,确保法律法规得到有效执行。
物权法关于小区车位的归属问题是怎样规定的
物权法关于⼩区车位的归属问题是怎样规定的对于⼩区车库车位归谁所有的问题,学界曾经有业主共有说、开发商所有说、国家所有说和约定归属说等⼏种意见。
那么《物权法》关于⼩区车位的归属问题是怎样规定的呢?下⾯店铺房产纠纷律师就来为⼤家解答⼀下。
物权法关于⼩区车位的法律规定:第七⼗四条建筑区划内,规划⽤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先满⾜业主的需要。
建筑区划内,规划⽤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式约定。
占⽤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法条解析:《物权法》第七⼗四条第⼆款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式约定。
所以,⽬前多数商品房在销售时,开发商和购买者都会在合同中约定专门⽤来停放汽车的车库、车位,通过出租、出售或附赠等⽅式,约定其归业主专有或专⽤。
在这种情况下,不宜⼀概认为车库、车位归业主共有。
只有占⽤业主共有的道路或其他场地⽤于停车的车位,才属业主共有。
即使是业主共有的车位,收取⼀定的停车费也是合理的。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四条利⽤物业共⽤部位、共⽤设施设备进⾏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会、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续。
业主所得收益应当主要⽤于补充专项维修资⾦,也可以按照业主⼤会的决定使⽤。
物业公司接受业主⼤会或业主委员会的委托,有权对车辆在⼩区内公共场地或者占⽤业主共有道路的停放进⾏管理和收费。
收取的停车费按照物业公司与业主⼤会达成的协议进⾏利益分配。
实际上,物业公司并不是收取停车费的主体。
根据我国《物权法》规定,决定收取⼩区停车费的权利主体是业主⼤会或业主委员会。
物业公司只是受业主⼤会或业主委员会的委托,对业主停车进⾏收费,因此,也就不存在合不合法的质疑。
如因客观原因未能选举产⽣业主委员会的,可以由物业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代⾏业主委员会的职责。
因此,社区居民委员会也是决定收取⼩区停车费的权利主体。
小区车库车位如何归属
⼩区车库车位如何归属随着买车的门槛越来越低,加上开车变得⽅便,因此私家车的数量也就越来越多。
随之⽽来的问题就是车位变得异常稀缺,⼩区的车位问题也经常困扰着许多业主。
关于⼩区车位的产权归属问题,⼤家是否了解呢?店铺⼩编整理了相关内容为⼤家答疑解惑,欢迎浏览。
⼩区车库车位的归属⼀、《民法典》第⼆百七⼗五条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式约定。
该条款确⽴了关于⼩区车库的归属的⼀个原则,即车位车库必须根据约定来确定归属。
“这也就是说,给与了开发商或业主通过约定保留车库所有权的可能性,如果开发商在合同中作出了保留车库所有权的约定,那么,他就获得了车库所有权。
”在市场条件下,这有利于更⼤地发挥市场的调节作⽤。
如果开发商认为房屋销售获利更⼤,则可以放弃车库的所有权,将其出售、附赠给业主使⽤;反之则可以保留车库的所有权,将车库出租给业主使⽤。
从这⾥可以看出,《民法典》承认了开发商的天然优势地位,以保障他们开发车库的积极性,缓解车库紧缺的状况。
另外,这种约定在⼀定程度上是承认了⼩区车位车库可以作为独⽴交易的客体,为业主以后⾃主的转让或出租提供了法律的依据。
⼆、《民法典》第⼆百七⼗五条中规定占⽤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居民⼩区内供业主停车的地⽅主要有两种:⼀种是封闭型的车库,以地下车库居多。
⼀种是地⾯⾮封闭型停车场。
这种停车场被划分为⼀个个车位,以露天的居多,也有搭建简易篷顶的。
虽然车库也要划分为⼀个个车位来使⽤,但其不同于地⾯停车场,两者区别主要在:车库是具有四周封闭的空间,具有建筑物的特征,停车位不具备建筑物的特征;地⾯停车场的开发⼏乎不需要成本,⽽车库的开发成本相对较⾼。
《民法典》对此区别对待了露天停车位和车库,并规定了不同的归属原则,体现了⽴法技术上的进步。
事实上,露天停车场的建设⼏乎不需要任何成本,其占⽤的⼟地已经属于业主共有财产的范围之内,将其归为业主共有是合理的。
小区车位及公共区域的产权归属问题是怎么样的?
⼩区车位及公共区域的产权归属问题是怎么样的?⼩区车位的产权⼀般有这么⼏种情况。
⼩区⾥的地下车位⼀般有三种:
a,开发商的产权车位。
有产权证的可以出售和出租。
b,⼩区的配套车位,车位产权归全体业主。
⼀般只能出租给业主使⽤。
c,⼩区⾥的⼈防⼯程车位,产权不属于开发商,也不属于业主。
⼀般来说只能作为出租使⽤,
谁出资修建谁
⼩区⾥的地⾯车位⼀般有两种:
1,开发商出资建设,取得独⽴的⼟地使⽤权,没有占⽤业主的公摊⾯积,具有独⽴产权的车
位。
这种车位现阶段极少存在了。
2,⼩区地⾯的露天配套车位。
这个产权归属为⼩区,它⼀般分两种:
a,⼩区⾥⾯路边或者绿化带⾥的规划车位。
b,⼩区商铺周围的车位。
这种车位⼜分为两种,⼀种是占⽤⼩区公共⾯积,没有独⽴拥有产权
的车位,产权归属⼩区。
另⼀种是独⽴商铺的配套车位,拥有独⽴产权的,归属商铺。
所有的车位,均要缴纳车位管理费,除了独⽴产权的私⼈车位,⼈防⼯程车位以外,所有的车位收费归属⼩区业主,包括⼩区公共车位和⼩区临时停车收费。
现阶段,由于许多⼩区没有成⽴业委会,所以许多的公共收⼊收费⼀般没有划给业主,很多时
候物业公司都是以其它的⼀些项⽬挪⽤了。
小区车位产权的归属
⼩区车位产权的归属在买车⽇益频繁的今天,车位问题也⽇渐突出,某些社区更是围绕着车位的使⽤情况甚⾄权属问题⽽与物业产⽣了纠纷。
需要注意的是,⼩区⾥的车位并⾮都属于全体业主,有些车位,开发商、物业是有权处置的。
今⽇就为⼤家分析现有7类车位的产权问题,在理清产权的...想要了解更多关于⼩区车位产权的归属的知识,跟着店铺⼩编⼀起看看吧。
1、敞开式地上车位敞开式地上车位产权属于全体业主,归业主共同且免费使⽤。
这类车位主要是指通过在地⾯的地上划出车位⽽规范停车形成的车位。
业主购买房屋,便拥有了社区的⼟地使⽤权,也就是说社区的⼟地的使⽤权归全体业主所有。
所以在权属属于业主的⼟地上规划的车位,开发商或者物业⽆权处置。
2、⼩区建筑区划内规划建设的车位建⽴在⼩区建筑区规划建设车位的地⽅的车位,产权是归开发商所有的。
因为在规划之初,该地块就被规划设计为车位,没有计⼊业主的购房⾯积之中,所以在交易前属于开发商所有。
但是这种车位,业主可以在⼊住后,通过购买⼿段获得,并拥有个⼈产权。
3、未计⼊公摊⾯积的地下车位地下车位所占⽤的⾯积如果没有被计⼊业主的公摊⾯积之中,那么这部分车位的产权就属于开发商所有。
开发商可以出售、出租车位,但只能给本⼩区的业主使⽤。
但是,这种产权确⽴的前提是,要在购房合同中体现,进⾏说明,即该部分不计⼊公摊,此时,产权才能归开发商所有。
如果不做说明,则⾃动归属全体业主。
4、计⼊公摊⾯积的地下车位算⼊公摊⾯积的地下车位,开发商⽆权出售,车位产权属于全体业主所有。
这类车位就像⼩区的其他公共配套⼀样,供全体业主使⽤。
只是,作为停车使⽤,要有专门的管理⼈员,这部分⼈员由业主委员会委托给物业公司管理、出租给业主使⽤,所获费⽤扣除管理成本后划⼊⼩区维修基⾦。
该部分费⽤不能私⾃⽤作他途,只能⽤于⼩区公共设施的维护。
5、⼈防⼯程车位⼈防⼯程车位所占的⾯积属于⼈防⼯程,⽽⼈防⼯程⼜是属于⼈民防空⼯程的范围,有着其特殊性,所以它的产权具有模糊性,在法律上还是⼀个空⽩。
小区停车位的归属权
⼩区停车位的归属权
随着私家车的增多,⼩区业主与⼩区物业间就车位问题发⽣纠纷的情况越来越多。
停车位的归属问题,应该结合法律相关规定和购房合同或停车租售合同来确定车位的归属。
1. 地⾯停车位归属
地⾯停车位包含两种类型的停车位,⼀种是建筑区划内的,另⼀种是占⽤业主共有的道路或其他场地⽤于停放汽车的车位。
①建筑区划内的地⾯停车位属于专有权的客体,所有权属于开发商所有,业主和开发商可以通过约定的⽅式确定业主是有偿或⽆偿使⽤车位。
②占⽤业主共有的道路或其他场地⽤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在物业管理中可以约定使⽤公共车位是否需要⽀付⼀定的费⽤,当然也可以⽆偿使⽤,同时关于费⽤的⽀付可以约定⾃⾏收取还可委托物业进⾏收费。
2. 地下停车位
专门规划停车的地下停车位归属于开发商,该类停车位可以取得产权。
开发商有权对该类停车位进⾏销售和出租。
3. ⾸层架空停车位
⾸层架空停车位是指建筑物地⾯上啊会给你的第⼀层以墙、柱等架空⽽依附于楼房⽽形成的停车位,该类车位不能取得房地产权,属于业主共有。
4. 独⽴车库
这⾥的车库不等同于车位,属于独⽴的建筑物,归开发商所有。
小区停车位归属权
一、小区地面停车位归谁所有所谓地面停车位是指直接设置在小区地表,以划线分割方式标明的停车设施,一般需要得到政府颁发的《建设规划许可证》。
《物权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
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标明属于个人的除外。
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物权法》第七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该条明确规定了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通常来讲,房地产开发商预售或现售商品房住宅小区建筑房屋单元后,并办理了初始登记及转移登记,房屋单元所有人(即建筑物区分所有人)便按份共有拥有了该小区宗地号的全部土地使用权。
由于地面停车位所在的地面面积包含在小区总土地使用权面积之内,因此,该种停车位的使用权显然属于全体建筑物区分所有人即业主。
地面停车位只是通过划线分割而成,不具备建筑物所要求的遮蔽性,即不符合构造上的和使用上的独立性标准。
但不管其性质如何,该种使用权所产生的收益必须归全体区分所有人享有。
结合我国实际,应该由地面停车位的使用人向业主委员会交纳使用费或租金,同时向提供看管服务的物业公司交纳看管费用。
因此,无论是开发商还是物业公司都无权擅自在小区的地面设立停车位,而必须在得到业主大会的许可并与业主委员会签订协议,对有关收益分配作出具体约定后,才能设立和运营地面停车位。
否则,将构成无权处分的侵权行为。
二、小区地下停车位归谁所有所谓住宅小区地下停车位是指开发商利用地下空间而建造的停车位。
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以及对土地需求的日益膨胀,现代建筑不得不更多地向上下空间发展,包括地表上空和地下空间。
正是对地下空间的充分利用,才导致了地下停车位的出现。
确认地下停车位产权的归属必须有一个前提,即对地下停车位的权利结构有非常清楚的认识。
只要具备构造上和使用上的独立性,即可以成为所有权的客体。
论商品房住宅小区停车位的产权归属
论商品房住宅小区停车位的产权归属引言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推进,私家车数量的增加,停车成为了一个日益紧张的问题。
特别是在商品房住宅小区中,停车位的问题成为了居民们普遍关注的焦点之一。
然而,对于商品房住宅小区停车位的产权归属问题,却存在着一定的争议。
本文将对商品房住宅小区停车位的产权归属进行探讨和分析。
1. 停车位的定义和性质停车位是指供车辆停放的区域或场所,通过划定特定的区域和提供相应的设施来满足车辆停放的需求。
停车位的性质可以归为两类:私有停车位和共有停车位。
私有停车位指的是属于具体个人或单位所有的停车位,可以由个人或单位自由使用,并享有相应的产权。
一般情况下,私有停车位多见于独立住宅、别墅等住宅项目中,产权属于房屋的一部分。
共有停车位指的是属于多个人或单位共同所有的停车位,用于满足小区内多个居民或单位的停车需求。
共有停车位一般由物业公司进行统一管理和分配,并不具备明确的产权归属。
2. 商品房住宅小区停车位的产权归属在商品房住宅小区中,停车位的产权归属问题较为复杂。
下面将从两个方面进行分析和讨论。
2.1 开发商视角从开发商的角度来看,他们倾向于将停车位的产权与房屋产权捆绑销售。
这样做的好处是能够提高房屋的销售价格和利润,同时也能降低小区业主对停车位的买卖转移频率和管理难度。
然而,将停车位的产权与房屋产权捆绑销售也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这种做法限制了车位的流动性,使得小区内的车位资源不能合理配置和调度。
其次,购房者需要额外支付停车位的价格,增加了购房成本。
2.2 业主视角从业主的角度来看,他们希望停车位的产权能够独立于房屋产权,以便灵活转让和使用。
这样可以让业主之间根据需求进行停车位的交换和转让,更加合理地利用停车资源。
然而,如果停车位的产权独立于房屋产权,就需要建立起相应的管理机制和规则。
例如,需要制定停车位的转让规则、价格调整机制等,以确保停车位资源的合理分配和使用。
3. 解决方案为解决商品房住宅小区停车位的产权归属问题,需要综合考虑开发商、业主和社会的利益,制定合理的解决方案。
民法典关于小区停车位的规定
民法典关于小区停车位的规定本文是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为依据,针对小区停车位的规定进行详细阐述和解释。
包括停车位的所有权、管理、使用等方面的内容。
一、停车位的所有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xxx条规定,小区停车位的所有权归属于小区业主。
停车位的划分要根据小区规划和实际需求进行,应与住宅配套并建立在小区内,确保业主正常停放车辆。
1.1 停车位的用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xxx条规定,停车位的主要用途是供业主停放自己的机动车辆,并根据实际需求可以开放给小区内的访客或租户使用。
1.2 停车位的划分与标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xxx条规定,小区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停车位划分,并在停车位上进行明示标识,例如地面划线、编号、告示牌等。
1.3 停车位的使用权权归属于停车位的所有者,他可以自由决定停车位的使用方式,如自用、租赁、出售等。
二、停车位的管理2.1 小区停车位管理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xxx条规定,小区停车位的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物业管理公司应建立健全停车位管理制度,并明确停车位管理责任和权益。
2.2 停车位的分配与调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xxx条规定,小区停车位应按照公平原则进行分配,遵循“先入住、先享受”原则。
当小区停车位不足或需要调整时,应依法进行公正、公开、公平的协商或竞争性招标等方式来解决。
2.3 停车位的管理费用分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xxx条规定,小区停车位的管理费用应由停车位的使用者按比例分摊,费用的具体标准和支付方式可以由小区业主大会或物业管理公司制定并告知所有业主。
三、停车位的使用3.1 停车位的使用与限制应符合国家道路交通法规的要求,不得存放非机动车辆、废弃物或其他违禁物品。
停车位的使用还应遵守小区的停车秩序规范,并不得妨碍他人正常使用。
3.2 停车位的租赁与转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xxx条规定,停车位的所有者可以将其停车位出租给他人使用,也可以将停车位进行转让。
停车位的权属争议及解决规则
停车位的权属争议及解决规则一、引言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停车位成为了城市居民生活中一个重要的问题。
然而,由于停车位的有限性和需求的增加,停车位的权属争议逐渐增多,如何解决停车位的权属争议成为了一个亟需解决的问题。
本文将从停车位的定义、权属争议的原因、解决规则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停车位的定义停车位是指专门供车辆停放的区域,通常配备有线条、标线等设施,用于规范车辆的停放位置和方向。
停车位可以是室内停车位,也可以是室外停车位。
在城市中,停车位常常由政府或物业公司规划和管理,个人也可以拥有自己的停车位。
三、停车位权属争议的原因停车位权属争议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规划不合理:由于城市规划的不完善或者更新换代,导致停车位的规划不合理。
例如,在旧城改造过程中,原有的停车位被撤并用于其他用途,导致现有停车位不足,增加了权属争议的可能性。
2.共有停车位不能满足需求:在一些居住小区或商业区内,停车位供需矛盾加剧,导致停车位紧缺。
当多个业主或商户对同一停车位有需求时,就容易出现权属争议。
3.缺乏明确的所有权证明:停车位作为一种特殊的财产,其所有权证明通常较为复杂。
例如,在私人住宅小区内,停车位的所有权可能属于居民个人,但可能也属于物业公司或政府。
当权属归属不明确时,就容易引发纠纷。
四、停车位权属争议的解决规则为了解决停车位的权属争议,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规范和解决:1.完善城市规划和管理:政府部门应加强城市规划和管理,合理规划停车位,确保供需平衡,并确保停车位的所有权转移过程规范和透明。
2.制定统一的停车位管理政策:政府应根据城市实际情况,制定统一的停车位管理政策,明确停车位的使用权、拥有权和转让权,规范停车位的所有权归属。
3.增加停车位的供给:政府可以通过拓宽道路、增设停车楼等方式,增加停车位的供给,缓解停车位供需矛盾,减少权属争议的发生。
4.引入第三方机构进行权属鉴定:对于权属不明确的停车位,可以引入第三方机构进行权属鉴定,并出具明确的权属证明。
对小区停车位的归属研究
对小区停车位的归属研究引言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推进,小区停车位的归属问题逐渐引起了人们的关注和重视。
小区停车位的归属问题涉及到物业公司、业主委员会、业主以及来访车辆等多方利益关系,合理地解决该问题对于小区居民的停车需求和生活质量有着重要的影响。
本文章将对小区停车位的归属问题进行研究,以期为解决该问题提供一些有效的解决方案。
背景与意义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快速发展,城市家庭车辆拥有量呈爆发式增长。
同样,小区停车位的需求也日益增加。
然而,在城市发展的初期,很多小区并没有考虑到停车位需求的增长,导致小区内停车位供不应求。
随着停车位的稀缺性日益凸显,小区停车位的归属问题引起了人们的关注。
小区停车位的归属问题涉及到多方利益关系,需要综合考虑物业公司、业主委员会、业主以及来访车辆等各方的权益。
合理地解决小区停车位的归属问题,可以提高小区的居住质量和居民的生活便利性,进而促进社区的和谐发展。
因此,对小区停车位的归属问题进行研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方法本研究将采用资料收集和实地调查相结合的方法,以了解和分析小区停车位的归属情况、问题与影响因素,并提出解决方案。
资料收集:通过收集小区相关的规划文件、物业管理协议、业主委员会运作规则等文件,对小区停车位归属问题的规定和管理方式进行分析。
实地调查:选择几个典型的小区,通过调查问卷和访谈等方式,收集居民对小区停车位归属的看法和问题,了解其影响因素。
数据分析:通过对收集到的资料和调查数据进行整理和归纳,得出小区停车位归属问题的主要特点和影响因素。
结果与讨论小区停车位的归属问题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影响因素:1.小区居民车辆拥有量: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快速发展,小区居民车辆拥有量逐年增加,导致停车位供不应求。
2.小区停车位规划不合理:很多早期建设的小区并没有充分考虑到停车位需求的增长,导致停车位数量明显不足。
3.物业公司规定不明确:一些小区的物业公司对停车位的归属问题没有明确规定,导致停车位使用混乱。
《住宅小区地下停车场所有权归属问题研究》范文
《住宅小区地下停车场所有权归属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速,住宅小区的地下停车场已经成为现代城市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然而,关于地下停车场所有权的归属问题,却常常引发争议和纠纷。
本文旨在探讨住宅小区地下停车场所有权的归属问题,分析其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
二、住宅小区地下停车场的现状在我国,住宅小区地下停车场的开发和使用已经相当普遍。
然而,由于历史原因、政策法规以及开发建设过程中的各种因素,导致地下停车场所有权的归属问题存在诸多争议。
目前,地下停车场所有权的归属主要存在以下几种情况:1. 开发商所有:一些小区的地下停车场在开发建设时由开发商投资建设,因此其所有权归属于开发商。
2. 业主共有: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住宅小区内的土地使用权和建筑物所有权归属于业主共有,因此地下停车场也被视为业主共有。
3. 其他情况:还存在一些特殊情况,如政府投资建设、合作开发等,导致地下停车场所有权的归属问题更为复杂。
三、住宅小区地下停车场所有权归属问题的争议1. 开发商与业主的矛盾:开发商和业主在地下停车场所有权归属问题上存在矛盾。
开发商认为其投资建设了地下停车场,应享有所有权;而业主则认为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地下停车场应属于业主共有。
2. 政策法规的不完善:我国在住宅小区地下停车场所有权归属方面的政策法规尚不完善,导致各方在处理纠纷时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
3. 地下停车场的使用和管理问题:由于所有权归属不清,导致地下停车场的使用和管理存在诸多问题,如停车位的分配、使用费用的收取等。
四、解决住宅小区地下停车场所有权归属问题的对策针对住宅小区地下停车场所有权归属问题,本文提出以下对策:1. 完善政策法规:政府应完善相关政策法规,明确住宅小区地下停车场所有权的归属问题,为各方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
2. 协商解决:开发商和业主应通过协商的方式解决地下停车场所有权归属问题,达成共识并签订协议。
住宅小区停车位问题研究(五篇范文)
住宅小区停车位问题研究(五篇范文)第一篇:住宅小区停车位问题研究【摘要】:住宅小区的停车位问题,是目前我国物业管理中最具争议的问题之一,“车位之争”在房地产开发商、小区业主和物业管理公司之间愈演愈烈,由于现行法律规范的缺失和不甚明确,导致了各地法院的判决也是五花八门。
随着住房商品化的进一步深入和有车一族的不断涌现,“车位之争”,必将导致更大范围的矛盾对立,住宅小区停车位的所有权归属是各种纷争和矛盾的核心所在。
住宅小区停车位所有权归属不明,将令房地产开发商和置业者的合法利益处于不确定的状态,严重地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妨碍着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地发展,给社会经济生活和公共管理带来诸多的难题。
所以建立完善的法律制度对此问题加以明确规定是当务之急也是必要的。
本文试图结合我国目前的学说和借鉴国外一些理论和实践,根据小区停车位的不同形式,对其所有权归属问题进行分析探讨。
关键词:物业管理、所有权归属、合同约定、成本分摊小区停车位的所有权,从时间上可以分为两类:第一类所有权为停车位的初始所有权,这类所有权为开发商所有;第二类为后继所有权,指在开发商将全部房屋出售给业主后,停车位的所有权问题。
这是两类不同性质的所有权,不能相互混淆。
在现实生活中,就第一类所有权并无争议,有争议的为第二类所有权的归属,所以后者是本文分析的重点。
在分析小区停车位(库)归属之前,我们有必要首先引入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概念。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指“根据使用功能,将一栋建筑物在结构上区分为由各个所有人独自使用的专有部分和由多个所有人共同使用的共有部分时,每一所有人所享有的对其专有部分的专有权与对其共有部分的共有权的结合。
”(参见王利明著《论物权法中的车库的归属及相关法律问题》)建筑物所有权是由专有权和共有权两方面构成的,其权利的客体也包括两个方面,即专有部分和共有部分(王译鉴著:《民法物一权》(第一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195页)。
住宅小区停车位权属问题探究
住宅小区停车位权属问题探究近年来,随着中国经济的飞速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速,住宅小区的数量和规模不断扩大,而停车位成为一个越来越普遍的难题。
停车位无疑是业主们非常关切的问题,而这背后的权属问题也日益引发争议和探讨。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的是,小区内的停车位通常由业主委员会负责管理,但是停车位的所有权并不一定在业主手中。
有小区居民对此感到疑惑和不解,但是根据现行法律,停车位的归属问题可以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是,停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这种情况下,业主会按照房屋面积比例共同拥有停车位,并且在使用上享有相应的优先权。
例如,某小区的业主在入住时共同购买并享有小区内的停车位,并且一般可以通过物业或业主委员会安排和管理停车位的使用。
第二种情况是,停车位归属于开发商或物业公司。
这种情况下,开发商或物业公司作为停车位的所有者,有权对其进行规划、管理和出租。
比如,某小区在交付前,由开发商自行设计了停车位,并通过物业公司进行收费租赁,单价为每月50元。
第三种情况是,停车位属于集体所有制。
这种情况下,停车位并不属于任何个人或单位所有,而是属于小区业主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由其进行收益分配和管理。
例如,某小区在建成后,业主委员会在楼下闲置的门面开设了一个自行车和车位租借点,增加了小区收入并能够满足业主和周边居民的需求。
但是,在实际运行中,停车位权属问题却并不总是如此简单。
以下是三个具体的案例。
案例一:开发商不履行承诺问题某小区在售楼时承诺业主可以购买停车位,但实际上,小区内的车位全部被开发商出售给了另外一家公司。
此时业主们要求开发商解决停车位问题,但开发商却推诿不理。
业主们只能通过维权或者向政府有关部门申诉来解决。
案例二:停车位出租收益问题某小区内有停车位,但是物业公司私自将其出租,业主却未从中得到任何收益。
在业主的强烈抗议后,物业公司同意将停车位租金的一部分用于小区公共设施维修和改善,解决了业主的利益问题。
案例三:停车位使用权争议问题某小区有一位业主拥有两辆车,但只购置了一个车位,另一个车辆则需要停在别人的车位上。
论小区停车位的归属问题
绪论一、小区停车位权利归属问题的研究意义、目的近年来,由于人们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家庭轿车的拥有率持续增大,而使商品房住宅小区内因停车位(场)供需关系紧张导致的纠纷、冲突日益扩大和加剧。
“停车难,难停车,车难停”不断衍生出各种形式的社会问题和矛盾。
房地产开发商、物业服务企业和小区业主之间就有关停车位的权利归属、买卖合同、租赁使用、保管收费及损害赔偿的纷争凸现,各方当事人为其自身的利益各执一端,众说纷纭。
在繁杂众多的此类纠纷中,以停车位的产权归属争论最为突出。
虽然我国颁布实施的《物权法》和《物业管理条例》对有关停车位的产权归属有了一定的法律条文规定,但这些规定还是过于笼统抽象,甚至有的规定模糊矛盾,这给现实操作和司法实践都带来了一定困扰和麻烦。
据此,对小区停车位的权利归属及行使这一选题进行研究具有以下意义:(一)现实意义随着我国住房制度改革的进一步深入以及有车一族的不断涌现,“车位之争”已成社会关注问题之一。
城镇居民收入的逐年增加,汽车不再是高档奢侈品,私家车的普及化程度一直加深。
停车位需求量的持续加大,车位出售和租赁价格的不断上涨,让越来越多的购房者在买房时不得不考虑小区的停车条件。
小区停车位开始供不应求,有关停车位的产权和使用纠纷也随之而涌,以车位的产权归属纠纷尤为核心和激烈。
其争议的根源在于我国对小区停车位的产权归属没有明确的法律规范,因此,明确小区停车位的权利归属,对解决小区物业管理中的“车位之争”难题,是有着极其重要的现实意义的。
(二)理论意义目前,我国对小区停车位的权利归属研究还处于起始阶段,对小区停车位的权利主体没有明确的法律法规的条文进行规范。
开发商将商品房卖给购房者,是否意味着停车位的产权也随之转移给购房者?开发商与业主,究竟谁才是小区停车位的合法所有权者?小区的地上停车位和地下停车位是否都是归全体业主所共有?业主共有的停车位和业主单独所有的停车位在权利行使上是否有区别?一系列停车位所派生出来的问题纠纷,归根到底都与停车位的权利归属有必然直接的关系,因而只有明确界定停车位的权利主体,才能从法律理论上解决上述问题。
法律专家解答有关小区停车位归属权的问题
法律专家解答有关小区停车位归属权的问题来源:中国消费者报责任编辑:迟焕霞近年来,因停车位问题,业主与小区物业服务企业之间发生纠纷的情况越来越多。
在《物权法》及新修订的《物业管理条例》10月1日实施后,不少人对于小区停车位的相关问题仍旧认识模糊,各地出现了不少与此相关的司法诉讼。
《物权法》是如何界定小区停车位权属的,实际生活中如何适用相关条款;《物权法》对地面停车位权属的界定,是否有利于明确停车收益的归属;在小区停车出现纠纷,业主能否要求赔偿,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在签订停车合同过程中要注意哪些方面问题……结合以上问题,本报组织了这组报道,请有关专家对小区停车位的相关问题做一次梳理,以使消费者在维权时更加心中有数。
因停车位问题,业主与小区物业服务企业之间的纠纷时有发生,《物权法》和新修订的《物业管理条例》实施后,大多业主都对此寄予希望。
现实生活中,不少人依然对小区停车位的相关法律问题弄不明白,为了使消费者在维权时心中有数,记者采访了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朱晓东和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徐海燕,请他们就小区停车位的一些问题进行解答。
小区停车位该归谁■提示:要识别小区内停车位是靠约定还是靠法律确定的,首先应了解小区规划中哪些地点设置了停车位,然后看购房合同或停车位租售合同来确定归属朱晓东认为,《物权法》规定了两种确定停车位权属的方式,即:根据约定确定和根据法律确定。
根据约定确定,《物权法》第74条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根据法律确定,《物权法》第74条规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因此,业主要识别小区内停车位是靠约定还是靠法律确定的,首先应该了解小区规划中哪些地点设置了停车位,然后针对这些停车位,看自己与开发商之间的售房合同或者关于车位租售合同来确定其归属。
如果小区规划中没有设置停车位,后来设置了停车位,而且是在小区业主共有的场地或道路上设置的,其权属应归业主共有,即使开发商或物业服务企业对这些停车位进行租售或赠予,也是违法和无效的。
小区车位权属问题的完整总结
⼩区车位权属问题的完整总结由于城市⼟地资源的稀缺,汽车数量的急剧增长已远远超出了城市与其规划的承载能⼒,买车容易停车难成为困扰城市发展的⼀⼤问题。
随着⼩区车位⽭盾⽇益凸显,车位产权究竟归属何⽅,房地产开发商、⼩区业主之间展开了长久的利益博弈。
本⽂拟围绕车位权属的法律问题,跟着店铺⼩编⼀起,从如下⽅⾯进⾏探讨。
⼀、⼩区车位权属问题的完整总结(⼀)住宅⼩区地⾯车位由于地⾯车位是直接在地⾯上划出界限设置,即直接设置在房屋单元所有⼈共同拥有使⽤权的⼟地表⾯上,地⾯停车位的产权实际上就是⼟地使⽤权。
通常来讲,开发商将住宅⼩区的房屋售出并办理转移登记之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即按份共同拥有了该⼩区的全部⼟地使⽤权。
此时,住宅⼩区地⾯车位就随⼟地使⽤权⼀并转移给了⼩区的全体业主。
(⼆)⾸层架空停车位楼房⾸层架空层位于建筑物的底部,是建筑物不可分割的⼀部分。
但是其权利归属应分情况讨论。
根据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房屋测量规范》的规定,层⾼2.2⽶以下的房屋和地下室不计⼊建筑⾯积。
所以,如果楼房⾸层架空停车位层⾼较矮,低于2.2⽶,不单独计算建筑⾯积,也不参与计算建筑容积率,此时,⾸层架空车库是房屋建筑的从物,是共有部分,应由设置架空层的该幢建筑全体业主共有;当层⾼在2.2⽶以上时,因其可以计⼊建筑⾯积、参与计算建筑容积率、分摊⼟地使⽤权,⽽成为区分所有权的专有部分。
(三)独⽴建设的多层车位主要指⼩区内专为停车⽬的⽽建设的独⽴建筑物,具有结构和利⽤上的独⽴性。
作为独⽴建造的建筑物,它应独⽴计算建筑⾯积,参与分摊⼟地的使⽤权。
并且在政府与房地产开发商订⽴的《⼟地使⽤权出让合同》以及《建设⼯程规划许可证》等法律⽂件中,都明确规定了这种经营性停车位的⼟地使⽤权⾯积,因此,该类型的车位是计算建筑容积率的。
根据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理论,也可以成为区分所有权的专有部分。
(四)地下车位对地下车位的权属问题⼀向争议较⼤,在此主要根据是否属于⼈防⼯程性质将其分为两类,分别判断其归属:(1)利⽤⼈防⼯程改造的车位根据《⼈民防空法》规定,我国⼈防⼯程实⾏多元化投资,不仅由国家建设,商品房的开发商也可修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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绪论一、小区停车位权利归属问题的研究意义、目的近年来,由于人们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家庭轿车的拥有率持续增大,而使商品房住宅小区内因停车位(场)供需关系紧张导致的纠纷、冲突日益扩大和加剧。
“停车难,难停车,车难停”不断衍生出各种形式的社会问题和矛盾。
房地产开发商、物业服务企业和小区业主之间就有关停车位的权利归属、买卖合同、租赁使用、保管收费及损害赔偿的纷争凸现,各方当事人为其自身的利益各执一端,众说纷纭。
在繁杂众多的此类纠纷中,以停车位的产权归属争论最为突出。
虽然我国颁布实施的《物权法》和《物业管理条例》对有关停车位的产权归属有了一定的法律条文规定,但这些规定还是过于笼统抽象,甚至有的规定模糊矛盾,这给现实操作和司法实践都带来了一定困扰和麻烦。
据此,对小区停车位的权利归属及行使这一选题进行研究具有以下意义:(一)现实意义随着我国住房制度改革的进一步深入以及有车一族的不断涌现,“车位之争”已成社会关注问题之一。
城镇居民收入的逐年增加,汽车不再是高档奢侈品,私家车的普及化程度一直加深。
停车位需求量的持续加大,车位出售和租赁价格的不断上涨,让越来越多的购房者在买房时不得不考虑小区的停车条件。
小区停车位开始供不应求,有关停车位的产权和使用纠纷也随之而涌,以车位的产权归属纠纷尤为核心和激烈。
其争议的根源在于我国对小区停车位的产权归属没有明确的法律规范,因此,明确小区停车位的权利归属,对解决小区物业管理中的“车位之争”难题,是有着极其重要的现实意义的。
(二)理论意义目前,我国对小区停车位的权利归属研究还处于起始阶段,对小区停车位的权利主体没有明确的法律法规的条文进行规范。
开发商将商品房卖给购房者,是否意味着停车位的产权也随之转移给购房者?开发商与业主,究竟谁才是小区停车位的合法所有权者?小区的地上停车位和地下停车位是否都是归全体业主所共有?业主共有的停车位和业主单独所有的停车位在权利行使上是否有区别?一系列停车位所派生出来的问题纠纷,归根到底都与停车位的权利归属有必然直接的关系,因而只有明确界定停车位的权利主体,才能从法律理论上解决上述问题。
(三)、研究目的由于小区停车位的权利归属不明,导致现在因小区停车位所引发的纠纷和冲突也愈加严重。
如果能从法律上将小区停车位的权利主体明确,并对该权利的行使依不同主体的类型予以区分和限制,必将有利于开发商、业主、物业服务企业各自正确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也有利于司法机关对该类纠纷能依法公正处理和解决,更能够有效降低此类纠纷的发生率,促进法制的健全和社会的和谐发展。
二、研究内容和研究方法(一)研究内容本文的研究内容主要分为四个部分。
第一部分,主要是对我国目前的立法现状和学术争议进行比较分析。
第二部分,笔者拟从一般认定和特别认定两个角度为切入点,重点论证对小区停车位权利归属的认定问题。
论文的第三部分,主要是分析目前的司法实践中,在小区停车位权利归属领域出现的几个问题。
论文的第四部分,笔者在前文分析论证的基础上,提出如何完善我国现有的关于小区停车位权属问题的相关法律制度,主要是从登记制度的完善、发挥司法解释的作用以及赋予法官一定自由裁量权三个角度对目前的法律实践加以补充,期冀能被以后的司法解释吸收、采纳。
(二)研究方法本文主要利用了案例分析法、演绎分析法来剖析《物权法》和司法解释。
本文重点运用了比较分析的方法来说明小区停车位权利归属问题存在的多种可能性,权利行使方式的多样性。
此外,本文还穿插运用了历史分析、经济分析、实证分析等研究方法,从多角度分析了小区停车位权利归属制度。
第一章小区停车位权利归属的立法及学术争论一、小区停车位权属的立法现状汽车作为工业社会的标志之一,对人类文明的促进有目共睹。
车可娱人,亦可扰人,停车问题便是其中之一。
作为人类交通工具、运输工具停放安置休养场所的停车场①本不是问题,只是伴随着人的矛盾的日益突出才成其为问题。
特别是这几年,我国的房价越涨越高,而车价却是越来越便宜,随之而来的“车位之争”愈演愈烈。
开发商、小区业主和物业管理公司各执一词,各方人士也是众说纷纭,莫衷一是。
其围绕的问题无非是“这停车位到底是谁的?”然而,由于现行法律规范的缺失或不甚明确,导致了各地法院判决也是五花八门。
可以预见,随着住房商品化的进一步深入及有车一族的不断涌现,“车位之争”必将引发更大范围的矛盾对立。
以停车位的产权归属为核心而衍生的纷争更加突出和激化。
对此,国家立法机关高度重视,于2007年3月制订并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法》),最高人民法院也在2009年5月公布了《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9]7号(以下简称司法解释)。
以上明文规定旨在明确住宅小区停车位权属,规范其消费市场。
可以说,在我国目前的立法层面,《物权法》和最高院的司法解释对小区停车位的权利归属有着明文的规定。
下面笔者将以上述两个规范性文件的法律规定为切入点,力图阐述我国目前停车位问题的立法现状。
(一)解读法律规定----《物权法》第七十四条之解读《物权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下面,笔者将从两个方面解读《物权法》第七十四条:一方面,立法取向的明确化,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意味着保护业主的权益优先。
另一方面,对开发商权益的一定限制,开发商无权自主决定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权益分配。
而且,本条对开发商有一定的强制性。
②意味着只要小区业主未以明示的方式放弃权利,开发商就无权将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①林肇家:《论区分建筑物停车全产权登记》,载《土地事物月刊》,第293期第115页。
②最高人民法院物权法研究小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条文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07年版,第238页。
车的车位、车库出卖给小区业主以外的第三人。
况且,即便已出售给第三人,亦不能对抗小区业主的“首先需要权”。
《物权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此条款明确了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归属的约定权属于当事人,且明确规定了取得车位、车库的权属的三种方式:出售、附赠和出租。
①这就意味着,七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承认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权属为开发商所有,开发商可以自由地通过出售、附增或者出租等方式处分其权属。
②《物权法》第七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关于本条,笔者认为,《物权法》实际上是把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直接归属于业主共有。
需要明确的是,本条款提出的“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应当是指地面停车场,其占用的土地本来就属于业主共有财产范围。
③因此,开发商没有理由也没有权利主张地面停车场的所有权。
(二)解读司法解释1、《司法解释》第五条之解读司法解释第五条规定:“建设单位按照配置比例将车位、车库,以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处分给业主的,应当认定其行为符合物权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有关‘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的规定。
前款所称配置比例是指规划确定的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与房屋套数的比例”。
笔者认为,本条司法解释蕴含以下几层意思:第一,用配置比例作为“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的标准,这是为了尽量平衡业主和开发商的利益。
通过配置比例这一方法来解释《物权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是目前唯一可行、有依据的手段。
因为配置比例是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开发商的要求。
对开发商而言,其建筑的房屋符合配置比例,是其对国家的义务。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某一新建小区规划什么配置比例,是综合考虑该小区居民的停车实际利益等因素确定的。
配置比例一旦确定,就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
开发商就必须遵照执行。
如果开发商没有按照规划的配置比例修建停车位,那么小区就无法通过竣工验收,竣工验收不通过,开发商不但无法取得预期收益,而且违①朱岩、高圣平、陈鑫《中国物权法评注[M]》,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270页。
②张雯:《沸沸扬扬的车位之争能否尘埃落定--解读《物权法》第74条》,载《住宅产业》,2007年第7期第67页。
③韩晓利:《论居民小区停车位、车库的归属与利用--兼评《物权法》第74条的得与失》,载《研究生法学》,2007年第4期第56页。
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因此,通过配置比例作为“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求”的标准就有了法律依据。
第二,基于开发商已经按照配置比例将停车位处分给业主这一前提,业主的停车需求得到一定程度的满足。
但不排除仍有部分业主的停车位需求无法满足的情况出现,例如,超出配置比例相应数量的停车需求,因为超出了配置比例,这部分业主要求开发商提供停车场所就没有法律依据了。
因为开发商已经按配置比例提供了相应数量的停车位,已经履行法律强制的义务。
第三,开发商对于自身处分停车位的权属方式享有自由选择权。
出售、附赠、出租三者均可。
这完全是开发商权利的自由处分,业主如果依据该条款要求开发商只能出售或出租,就是错误理解“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的法旨。
因为基于房地产市场的运作流程,在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停车位的所有权在原始状态下,是属于开发商的,这点毫无争议。
①开发商作为所有权的享有者,当然有权自由处分。
第四,开发商享有停车位的出租权。
对于小区规划的停车位,法律明文规定开发商无权出卖给业主以外的任何第三人。
但是,司法实践中会出现停车位空闲现象,为最大限度地实现开发商的预期收益,司法解释就赋予开发商将未加利用的停车位出租给业主之外的第三人的权利。
这样可以最大限度地发挥停车位的效用,也是最大限度地保护开发商的合法权益。
但是,需要明确,开发商享有出租权基于一个重要的前提:小区业主的停车需求优先得到满足。
2、《司法解释》第六条之解读司法解释第六条规定:“建筑区划内在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之外,占用业主共有道路或者其他场地增设的车位,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七十四条第三款所称的车位”。
笔者认为,本条司法解释有着以下两层含义:其一,本条司法解释中所称“车位”的区位定性。
从区位上定性,本条司法解释中所指的车位应该仍处于小区的建筑区划以内,但是,有别于建筑规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停车位,是指在建筑规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停车位以外的车位。
从表述上分析,本条司法解释与其他法律条文的表述有所不同。
《物权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表述是“车位、车库”,第三款仅表述为“车位”,本条司法解释的表述也为“车位”。
由于车位和车库的概念、实际存在形式均不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