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钱给小三,还能要回来:夫妻共同财产包含什么你清楚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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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钱给小三,还能要回来:

夫妻共同财产包含什么你清楚吗

2018-03-21盈科一站式服务中心

案例回顾

2014年,刘女士与李先生结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李先生与第三者赵某建立了恋爱关系。此后,李先生承诺赠与赵小姐10万元,并从银行支取现金10万元给赵某。

2016年4月,刘女士发现李先生和赵某的关系,并查询到李先生曾给赵某10万元,刘女士遂将赵某诉至法院,并将李先生作为第三人。刘女士认为,丈夫在尚未离婚的情况下出轨并与赵某建立恋爱关系,私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严重侵犯刘女士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判决赵某返还10万元。

夫妻共同财产在两人共同意愿的情况下才能处分

法律解释

哪些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哪些属于夫妻一方财产?

《婚姻法》第17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

夫妻共同所有:

(1)工资、奖金;

(2)生产、经营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

(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婚姻法》第18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1)一方的婚前财产;

(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等费用;

(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无权处分是否可善意取得?

《物权法》第106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1)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动产时是善意的;

(2)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3)转让的不动产或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

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的人请求赔偿损失。

遇到类似的情形,当事人应寻求合法的法律手段来维护自己的利益

律师说法

北京市盈科(东莞)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熊氢玲律师分析道:本案的争议

焦点为赵某对于李先生赠与的财产是否具有返还义务?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除夫妻双方约定实行分别财产制外,夫妻共同财产

不分份额的共同享有所有权,在法律上属于共同共有,而非按份共有。根据共

同共有的一般原理,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财产作为不可分割的整体,夫妻双方无法对共同财产划分个人份额,在没有重大理由的情况下也无权于共

有期间请求分割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

17条规定:夫或妻对夫妻共同共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换句话理解,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决定,应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本案中,李先生名下的银行存款系与刘女士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且双

方并无约定分别财产,根据《婚姻法》第17条的规定,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李先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违背公序良俗的法律规定,私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

与赵某,显然不是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李先生在未经

妻子刘女士同意的前提下赠与赵某钱款,侵犯了刘女士的财产权,其赠与行为

无效。根据《物权法》106条的规定,当财产被他人无合法依据的占有时,所有权人刘女士有权根据物权的追及效力,要求赵某返还财产。

熊律师提示:《民法通则》中第七条规定的“公序良俗”条款是所有民事行为均应当贯彻的原则,本案中李先生与赵某的不正当关系,明显违反了社会公认的公序良俗,且赠与行为效力显属不当,受赠人应予以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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