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释义 ( 第十一条 [公证机构证明业务] ).doc
公证认证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概述公证认证是指公证机关对某项法律事实、法律关系或者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查、证明的活动。
公证认证是维护法律权威、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
在我国,公证认证法律制度已经逐渐完善,本文将对公证认证法律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二、公证认证的定义与作用1. 定义公证认证是指公证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法律事实、法律关系或者文书进行审查、证明,并出具公证证明书的活动。
2. 作用(1)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2)维护法律权威;(3)促进国内外经济、文化、科技等领域的交流与合作。
三、公证认证的种类1. 民事公证认证民事公证认证是指公证机关对民事法律事实、民事法律关系或者民事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查、证明的活动。
主要包括:(1)合同公证认证;(2)遗嘱公证认证;(3)婚姻、收养、继承公证认证;(4)财产分割公证认证;(5)其他民事公证认证。
2. 行政公证认证行政公证认证是指公证机关对行政法律事实、行政法律关系或者行政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查、证明的活动。
主要包括:(1)行政裁决公证认证;(2)行政处罚公证认证;(3)行政许可公证认证;(4)其他行政公证认证。
3. 法律文书公证认证法律文书公证认证是指公证机关对法律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查、证明的活动。
主要包括:(1)判决书、裁定书公证认证;(2)调解书公证认证;(3)仲裁裁决书公证认证;(4)其他法律文书公证认证。
4. 国际公证认证国际公证认证是指公证机关对涉外法律事实、法律关系或者文书进行审查、证明,并出具公证证明书的活动。
主要包括:(1)国际合同公证认证;(2)国际继承公证认证;(3)国际婚姻公证认证;(4)国际收养公证认证;(5)其他国际公证认证。
四、公证认证的程序1. 申请当事人应当向公证机关提交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2. 审查公证机关对当事人提交的申请和证明材料进行审查,确认是否符合公证认证的条件。
3. 证明公证机关对符合公证认证条件的申请,出具公证证明书。
公证法的基本知识
公证法的基本知识在撰写关于公证法基本知识的文章之前,需要明确公证法是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旨在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
本文将探讨公证法的定义、目的、程序以及公证书的法律效力等方面的内容。
一、公证法的定义公证法是指国家机关或授权机构根据法律规定,通过公证员对特定民事行为或事实进行确证并发放公证书的法律制度。
公证法具有公正、权威的特点,是保障交易安全和维护社会秩序的重要手段。
二、公证法的目的公证法的目的是确保事实真实、合法有效,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增强交易的可靠性。
公证通过公正、权威的第三方机构进行,可以有效减少争议和纠纷。
三、公证的程序1. 公证申请:当事人向具有公证资格的机构递交公证申请,提供相关材料和证明文件。
2. 公证备案:公证机构对申请材料进行核实和审查,并将相关信息记录在公证备案簿中。
3. 公证审查:公证员对申请人的身份、资格、存续证明等进行审查,并核实事实或行为的真实性。
4. 公证记录:公证员将公证申请人的陈述、证据等进行记录,并出具公证书。
5. 公证书发放:公证员在公证书上加盖公章,并交付给当事人,同时留存一份备案。
四、公证书的法律效力公证书具有法律证明效力,一般来说,公证书在司法认定事实时具有较高的证明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规定,具体效力如下:1. 具备央行公证或法定代表人签名的机关公证书,具有公证事实和公证意见的证明效力。
2. 除央行公证所具有的效力外,地方法定代表人签名的机关公证书,具有相关事实的证明效力。
3. 具备政府决策机关签名的机关公证书,具有相关事实和机关意见的证明效力。
综上所述,公证法作为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扮演着确保证据真实性、维护交易安全的重要角色。
公证法的目的是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增强交易的可靠性。
公证的程序主要包括公证申请、备案、审查、记录和发放公证书等环节。
公证书具有法律效力,依法制定的公证书在司法认定事实时具有较高的证明力。
遗嘱公证细则全文
遗嘱公证细则全⽂遗嘱公证细则全⽂中华⼈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57号《遗嘱公证细则》已经2000年3⽉1⽇司法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
第⼀条为规范遗嘱公证程序,根据《中华⼈民共和国继承法》、《中华⼈民共和国公证暂⾏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条遗嘱是遗嘱⼈⽣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法律规定的⽅式处分其个⼈财产或者处理其他事务,并在其死亡时发⽣效⼒的单⽅法律⾏为。
第三条遗嘱公证是公证处按照法定程序证明遗嘱⼈设⽴遗嘱⾏为真实、合法的活动。
经公证证明的遗嘱为公证遗嘱。
第四条遗嘱公证由遗嘱⼈住所地或者遗嘱⾏为发⽣地公证处管辖。
第五条遗嘱⼈申办遗嘱公证应当亲⾃到公证处提出申请。
遗嘱⼈亲⾃到公证处有困难的,可以书⾯或者⼝头形式请求有管辖权的公证处指派公证⼈员到其住所或者临时处所办理。
第六条遗嘱公证应当由两名公证⼈员共同办理,由其中⼀名公证员在公证书上署名。
因特殊情况由⼀名公证员办理时,应当有⼀名见证⼈在场,见证⼈应当在遗嘱和笔录上签名。
见证⼈、遗嘱代书⼈适⽤《中华⼈民共和国继承法;第⼗⼋条的规定。
第七条申办遗嘱公证,遗嘱⼈应当填写公证申请表,并提交下列证件和材料:(⼀)居民⾝份证或者其他⾝份证件;(⼆)遗嘱涉及的不动产、交通⼯具或者其他有产权凭证的财产的产权证明;(三)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遗嘱⼈填写申请表确有困难的,可由公证⼈员代为填写,遗嘱⼈应当在申请表上签名。
第⼋条对于属于本公证处管辖,并符合前条规定的申请,公证处应当受理。
对于不符合前款规定的申请,公证处应当在三⽇内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
第九条公证⼈员具有《公证程序规则(试⾏)》第⼗条规定情形的,应当⾃⾏回避,遗嘱⼈有权申请公证⼈员回避。
第⼗条公证⼈员应当向遗嘱⼈讲解我国《民法通则》、《继承法》中有关遗嘱和公民财产处分权利的规定,以及公证遗嘱的意义和法律后果。
第⼗⼀条公证处应当按照《公证程序规则(试⾏)》第⼆⼗三条的规定进⾏审查,并着重审查遗嘱⼈的⾝份及意思表⽰是否真实、有⽆受胁迫或者受欺骗等情况。
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
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司法部•【公布日期】2006.02.23•【文号】司法部令第101号•【施行日期】2006.03.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证正文司法部令(第101号)《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已经2006年2月21日司法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司法部部长XXX2006年2月23日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公证机构的审批管理和执业监督,规范公证机构的执业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以下简称《公证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证机构依照《公证法》和本办法设立。
设立公证机构,应当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实行总量控制。
第三条公证机构办理公证,应当遵守法律,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遵守公证执业规范和执业纪律。
公证机构应当加入地方和全国的公证协会。
第四条公证机构办理公证,不以营利为目的,独立行使公证职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其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第五条司法行政机关依照《公证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对公证机构进行监督、指导。
第六条公证协会是公证业的自律性组织。
公证协会依照《公证法》和章程,对公证机构的执业活动进行监督。
第二章公证机构设立审批第七条设立公证机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审核批准。
第八条公证机构可以在县、不设区的市、设区的市、直辖市或者市辖区设立;在设区的市、直辖市可以设立一个或者若干个公证机构。
公证机构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
第九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按照公证机构设立原则,综合考虑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程度、人口数量、交通状况和对公证业务的实际需求等情况,拟定本行政区域公证机构设置方案,并可以根据当地情况和公证需求的变化对设置方案进行调整。
公证机构设置方案包括:设置方案拟定的依据,公证机构设置和布局的安排,公证执业区域划分的安排,公证机构设置总量及地区分布的安排。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释义时间:(2011-03-14) 字体--【大中小】第一条为规范公证活动,保障公证机构和公证员依法履行职责,预防纠纷,保障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法【释义】本条是关于公证法立法目的的规定。
一、公证制度的起源、发展公证历史与证据历史相伴而行,它是伴随着对法律保障的需要出现的,这种需要导致了司法权的发展,即除了处理纠纷的争讼管辖权以外,赋予了法官自愿管辖权,这种自愿管辖权的职责是对协议进行公证。
协议公证与判决书具有同等效力。
这种制度出现于古罗马,随着罗马人的入侵传人高卢。
通常认为,巴比伦、古埃及和古希伯来时期的誊写员(les scribes)是公证人的鼻祖。
誊写员的主要职责是,赋予协议安全、可靠的形式,以防止由于口头协议常常出现记忆模糊或由于当事人的故意歪曲篡改而发生纠纷。
古罗马后期出现了被称为“tabularii”的誊写人,负责收养协议、财产清单、遗嘱等文书的撰写,但其办理的文书须经公共登记部门(法官的书记官)登记才发生证明力;如果要取得强制执行力,则必须经过诉讼程序。
法国封建制度时期,文书的公证性质不是由于公证人而具有的,而是司法机关的印章使文书具有公证性质,公证人不过是文书的起草人而已。
在10至11世纪,法国公证人逐渐地将各种职责集于一身。
至1597年和1706年,亨利四世和路易十四先后两度下令,将分散的各项公证职能重新一体化,由一家公证人事务所一并办理。
此前,在佛朗索瓦一世和亨利二世统治时期,出于国库征税的需要,曾经增设了大量的公证人职位和公证人事务所,并对公证职能进行分割,公证人负责撰写正本、誊写员负责制作副本、掌玺员负责加盖印章、保管员负责文书保管。
1789年,法国资产阶级大革命时期,革命者曾打算取消公证制度,但由于资产阶级更加需要有法律安全保障的契约制度,所以公证制度非但未被取消,反而变得更加必要。
1803年,拿破仑颁布的风月法将公证人定义为公务员,风月法的下述说明阐明了公证制度的原意,“……除了调解和裁决纠纷的官员外,公众的安定还需要有其他的公务人员,这些公务人员对于当事人既是无私的顾问,也是他们意志的公正的表述人;他们使当事人明了对契约应当承担的全部义务,明白地表明了这些义务,并赋予契约以公证性质和终审裁决的效力;他们使当事人保持对契约的记忆,并且完整地保管契约文本,防止善意人之间产生分歧,同时,满怀信心地使那些贪婪的人放弃提起不正当要求的念头。
公证程序规则
公证程序规则一、总则二、公证机关设立及管理公证机关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设立,由司法行政机关进行管理和监督。
公证机关的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担任并经过资格考试合格。
三、公证书的形式公证书应当采用文字书写,具有统一的格式和内容。
公证书应当注明公证机关的名称、公证员的姓名、公证日期、公证地点等基本信息。
公证书应当以公证机关的公章进行盖章,并由公证员签字。
公证书应当按照相关的法律规定进行备案并留存。
四、公证业务的受理公证机关应当依法受理当事人的公证申请。
当事人应当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并填写公证申请书。
公证机关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发出收件凭证。
如确需补充材料的,公证机关应当及时通知当事人。
五、公证业务的办理公证机关受理公证申请后,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和公证机关自身的内部管理制度,及时进行核实、调查等工作,以确定申请事项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公证机关应当遵守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对当事人的权益给予保护。
六、公证仪式公证机关办理公证业务应当进行公证仪式。
公证仪式应当在公证机关的审查核实无误之后进行。
公证仪式应当在公证员主持下进行,公证员应当确保公证仪式的正式、庄重。
七、公证费用的收取与管理公证机关办理公证业务应当收取费用。
公证费用的收取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收费标准应当公示,并在办理公证业务时如实告知当事人。
公证机关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确保公证费用的合法收取和使用。
八、公证书的送达公证机关应当将办理完毕的公证书送达当事人。
公证书的送达可以采用邮寄、快递等方式,或者当事人到公证机关领取。
公证机关应当确保公证书的送达方式合法、及时、安全。
九、公证书的效力及证明力公证书的效力和证明力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法律规定进行认定。
公证书的内容应当真实、准确,具有较高的证明力。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质疑和拒绝公证书的效力和证明力,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十、公证机关的监督公证机关的行为应当接受上级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督和指导。
公证_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公证,作为一种法律制度,旨在通过公证人(公证员)的公正、中立和专业的服务,对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法律文书进行证明,以维护法律的尊严和公民的合法权益。
公证法律规定是国家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维护社会秩序、保障交易安全、促进社会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对公证法律规定的概述、主要内容、实施与保障等方面进行详细分析。
二、公证法律规定的概述1. 公证法律规定的定义公证法律规定是指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关于公证活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总称。
它包括宪法、民法典、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
2. 公证法律规定的特点(1)强制性:公证法律规定是国家意志的体现,具有强制力,当事人必须遵守。
(2)公正性:公证法律规定要求公证人(公证员)在办理公证事项时,必须保持中立、公正,维护法律的尊严。
(3)专业性:公证法律规定要求公证人(公证员)具备相应的法律知识、专业技能和职业道德。
3. 公证法律规定的目的(1)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
(2)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3)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三、公证法律规定的主要内容1. 公证机构的设立与职责(1)公证机构的设立:公证机构是国家授权的专门从事公证活动的法定机构,其设立应当符合国家规定。
(2)公证机构的职责:公证机构应当依法办理公证事项,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法律的正确实施。
2. 公证员的资格与权利义务(1)公证员的资格:公证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取得法律职业资格;通过国家公证员资格考试。
(2)公证员的权利义务:公证员有权查阅、复制与公证事项有关的资料;有权要求当事人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有权拒绝办理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公证事项。
3. 公证程序的规则(1)公证申请:当事人应当向公证机构提出公证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2)公证审查:公证机构对当事人提交的证明材料进行审查,确认其真实、合法、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解读什么是公证?《公证法》第二条规定: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
”这条规定表明,必须先由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公证机构提出公证申请,公证机构才能受理,公证机构不能自己主动为当事人办理公证。
公证要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必须依据法定公证程序办证。
公证证明的对象是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
kEEaev48hL 公证机构的性质是什么?《公证法》第六条规定:公证机构是依法设立,不以营利为目的,依法独立行使公证职能、承担民事责任的证明机构。
目前,我市的公证机构是公益二类的事业单位。
kEEaev48hL什么事项可以办理公证?《公证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了公证机构办理证明业务的自愿公证事项,具体有一)合同。
二)继承。
三)委托、声明、赠与、遗嘱。
四)财产分割。
五)招标投标、拍卖。
六)婚姻状况、亲属关系、收养关系。
七)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经历、学历、学位、职务、职称、有无违法犯罪记录。
八)公司章程。
九)保全证据。
十)文书上的签名、印鉴、日期,文书的副本、影印本与原本相符。
十一)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愿申请办理的其他公证事项。
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了公证机构办理证明业务的法定公证事项,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公证的事项,有关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公证。
第十二条规定了公证机构可以办理与证明活动有关的法律事务,具体包括五类: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公证机构登记的事务。
二)提存。
三)保管遗嘱、遗产或者其他与公证事项有关的财产、物品、文书。
四)代写与公证事项有关的法律事务文书。
五)提供公证法律咨询。
kEEaev48hL怎样办理公证?公民、法人申请公证、应向公证处提出,填写公证申请表,并按要求提供相应的证明。
公证处受理公证申请后,经审查、核实、认为符合出证条件,于十五个工作日内出证。
公证业务范围
公证业务范围公证是指公证机构依法对证明事实或者确认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等事项进行证明的活动。
公证作为一种法律行为,具有法律效力,是司法实践中的重要环节之一。
公证业务范围涵盖了很多内容,本文将对公证业务范围进行详细介绍。
一、公证业务的类型公证业务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证明事实证明事实是公证的基本职能之一。
公证机构可以证明涉及人身、财产、合同、行政、民事、刑事等方面的各种事实。
例如,公证机构可以证明某人是否已婚或离婚、某人是否有某种财产、某人是否曾经签订过某份合同、某人是否曾经被判刑等。
2. 确认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公证机构可以对各种文书进行确认,包括合同、遗嘱、委托书、授权书、证明书、协议书等。
公证机构可以确认这些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等方面。
3. 公证代理公证代理是指公证机构可以代理一些法律行为,例如代理签署合同、代理领取公证书、代理提起诉讼等。
4. 其他公证业务除了上述三种业务以外,公证机构还可以提供其他一些公证业务。
例如,公证机构可以提供婚姻登记、遗产分配、房屋买卖等服务。
公证机构还可以提供一些法律咨询服务,例如婚姻法律咨询、遗产继承法律咨询等。
二、公证机构的职责公证机构是依法设立的专业机构,主要负责公证业务的实施。
公证机构的职责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依法开展公证业务公证机构必须依法开展公证业务,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证行业规范。
2. 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公证机构必须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公证业务的公正、公平、公开、合法。
3. 保守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公证机构必须保守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不得泄露当事人的机密信息。
4. 确认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公证机构必须对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进行确认,确保文书的合法效力。
5. 维护公证权威性公证机构必须维护公证权威性,保证公证业务的公信力和权威性。
三、公证机构的作用公证机构在司法实践中具有重要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证明事实公证机构可以证明涉及人身、财产、合同、行政、民事、刑事等方面的各种事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05.08.28•【文号】主席令第39号•【施行日期】2006.03.01•【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公证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05年8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2005年8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2005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公证机构第三章公证员第四章公证程序第五章公证效力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证活动,保障公证机构和公证员依法履行职责,预防纠纷,保障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法。
第二条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
第三条公证机构办理公证,应当遵守法律,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全国设立中国公证协会,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地方公证协会。
中国公证协会和地方公证协会是社会团体法人。
中国公证协会章程由会员代表大会制定,报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备案。
公证协会是公证业的自律性组织,依据章程开展活动,对公证机构、公证员的执业活动进行监督。
第五条司法行政部门依照本法规定对公证机构、公证员和公证协会进行监督、指导。
第二章公证机构第六条公证机构是依法设立,不以营利为目的,依法独立行使公证职能、承担民事责任的证明机构。
第七条公证机构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可以在县、不设区的市、设区的市、直辖市或者市辖区设立;在设区的市、直辖市可以设立一个或者若干个公证机构。
公证机构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
第八条设立公证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自己的名称;(二)有固定的场所;(三)有二名以上公证员;(四)有开展公证业务所必需的资金。
公证法 第十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公证法第十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一、条文内容:公证机构的负责人应当在有三年以上执业经历的公证员中推选产生。
由所在地的司法行政部门核准,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备案。
二、主旨:本条是关于公证机构负责人的任职条件、产生方式和程序的规定。
三、条文释义:一、公证机构负责人任职条件公证机构的负责人是指在公证机构担任领导并担负责任的人,包括公证机构的主任、副主任。
公证机构是向社会提供专业法律服务的证明机构,为了保障服务的质量,必须保证公证执业活动的主体即公证员具有与从事这项工作相适应的综合素质。
因此,公证法在有关条款中对公证员规定了较高的任职条件。
而作为公证机构的负责人,他们不仅要管理机构内部的行政方面事务,更应当熟悉公证业务工作,以便于全面加强对各项工作的指导、管理和监督。
为此,必须对公证机构负责人的任职条件进行必要的限制,公证法规定,公证机构的负责人必须具有公证员资格。
公证机构的负责人只有具有公证员资格,才能执行公证员职务,也才能保证他们掌握与担任这一职务相适应的业务知识。
同时,为了确保这些人员具备必要的公证工作经验,公证法还规定他们应当有三年以上的执业经历。
也就是说,这些人员除了具有公证员资格外,还应当在公证机构执业达到三年以上。
应该说,公证法的这一规定是有针对性的。
目前,一些地方的司法行政部门出于种种考虑,将一些不具有公证员资格的人员安排到公证机构担任负责人,从而影响了公证机构业务工作的正常开展。
这一做法必须在公证法施行后得到纠正。
二、公证机构负责人产生方式和程序公证法对公证机构负责人的产生方式、程序与本法施行前相比,有相当大的区别。
本法施行前,公证机构负责人的产生方主要有两种,即任命制和聘任制。
这两种方式的共同特点是:公机构的负责人都是直接由同级司法行政机关决定的。
考虑到公证机构与国家机关的性质不同,为了保证公证机构独立行使公证职能,体现机构内部的民主管理,公证法采取两结合的方式和程序确定公证机构的负责人:首先,由公证机构的组成人员(即包括公证员在内的所有在编人员)按照公证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以及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通过内部酝酿、投票等程序和方式从本公证机构内部推选出本机构的负责人人选。
公证程序规则(2006)
公证程序规则(2006)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司法部•【公布日期】2006.05.18•【文号】司法部令第103号•【施行日期】2006.07.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公证正文司法部令(第103号)《公证程序规则》已经2006年5月10日司法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
司法部2002年6月18日发布的《公证程序规则》(司法部令第72号)同时废止。
司法部部长XXX2006年5月18日公证程序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证程序,保证公证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以下简称《公证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公证机构办理公证,应当遵守法律,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遵守公证执业规范和执业纪律。
第三条公证机构依法独立行使公证职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其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第四条公证机构应当根据《公证法》的规定,受理公证申请,办理公证业务,以本公证机构的名义出具公证书。
第五条公证员受公证机构指派,依照《公证法》和本规则规定的程序办理公证业务,并在出具的公证书上署名。
依照《公证法》和本规则的规定,在办理公证过程中须公证员亲自办理的事务,不得指派公证机构的其他工作人员办理。
第六条公证机构和公证员办理公证,不得有《公证法》第十三条、第二十三条禁止的行为。
公证机构的其他工作人员以及依据本规则接触到公证业务的相关人员,不得泄露在参与公证业务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
第七条公证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公证业务管理制度和公证质量管理制度,对公证员的执业行为进行监督。
第八条司法行政机关依照《公证法》和本规则规定,对公证机构和公证员的执业活动和遵守程序规则的情况进行监督、指导。
公证协会依据章程和行业规范,对公证机构和公证员的执业活动和遵守程序规则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章公证当事人第九条公证当事人是指与公证事项有利害关系并以自己的名义向公证机构提出公证申请,在公证活动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公证知识
公证告知书一、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
二、公证机构受理公证申请后,应当指派承办公证员。
当事人要求该公证员回避,经查属于《公证法》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应当回避情形的,公证机构应当改派其他公证员承办。
三、公证机构按照规定向当事人收取公证费。
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当事人,公证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减免公证费。
四、当事人应当向公证机构如实说明申请公证事项的有关情况,提交的证明材料应当真实、合法、充分。
当事人虚构、隐瞒事实,或者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公证机构在审查中,认为申请公证的文书内容不完备、表达不准确的,应当指导当事人补正或者修改。
当事人拒绝补正、修改的,经公证人员记录在案,由当事人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六、公证机构经审查,认为申请提供的证明材料真实、合法、充分,申请公证的事项真实、合法的,应当自受理公证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当事人出具公证书。
但是,因不可抗力、补充证明材料或者需要核实有关情况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期限内。
公证书自出具之日起生效。
对已经生效的公证书不可要求撤回公证申请。
七、经公证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该项公证的除外。
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证机构不予办理公证:(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监护人代理申请办理公证的;(二)当事人与申请公证的事项没有利害关系的;(三)申请公证的事项属专业技术鉴定、评估事项的;(四)当事人之间对申请公证的事项有争议的;(五)当事人虚构、隐瞒事实,或者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六)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不充分或者拒绝补充证明材料的;(七)申请公证的事项不真实、不合法的;(八)申请公证的事项违背社会公德的;(九)当事人拒绝按照规定支付公证费的。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草案)》的说明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草案)》的说明——2004年12月25日在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上司法部部长张福森委员长、各位副委员长、秘书长、各位委员:我受国务院的委托,现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草案)》作说明。
1982年4月国务院发布施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暂行条例),对于恢复和发展我国公证制度发挥了重要作用。
目前,全国已设立公证机构3162个,比1980年增长了5倍;有公证从业人员2万多人,比1980年增长了15倍;年办证量超过了1000万件,比1980年增长了110多倍。
但是,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暂行条例的许多规定已不能适应现实公证工作的需要。
为了规范公证活动,保障公证机构和公证员依法履行职责,继续发挥公证工作预防纠纷、维护民商事活动正常秩序的作用,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民事权益,在总结暂行条例实施经验的基础上,根据形势发展的需要,制定公证法是必要的。
2003年9月司法部向国务院报送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送审稿)》。
法制办收到此件后,征求了全国人大内司委、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中央编办、人事部、财政部等33个有关部门、单位和29个省级地方人民政府的意见,并邀请有关专家学者进行了论证。
在此基础上,法制办会同司法部反复研究、修改,形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
草案已经2004年10月26日国务院第6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
现就几个主要问题说明如下:一、关于公证机构暂行条例将公证处定性为国家公证机关。
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作出《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后,公证体制酝酿改革。
2000年7月,经国务院批准的《关于深化公证工作改革的方案》提出:要加快公证工作改革和发展的步伐,尽快建立健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公证制度。
现有行政体制的公证处要尽快改为事业体制。
公证员法律责任及风险防范论文
论公证员法律责任及风险防范【摘要】公证作为一个行业,是近代法制文明的产物,在现代法制社会的舞台上,公证员必然是不可或缺的重要角色。
公证工作就是通过沟通和法律服务手段,使得公证各申请主体在法律的框架内达成圆满和谐,公证员就是纽带,随着经济不断的发展,人们更加关注公证,关注公证的公信力。
如何提高公证的公信力,树立公证的良好形象并履行职责,公证员的法律责任如何产生?产生的因素有哪些?怎样才能降低公证员的执业风险?需要采取什么措施才能避免公证法律责任的承担?本文仅提供一些观点和看法,以便广大公证员更好的服务于现代法制社会。
【关键词】公证员;法律责任;执业风险;防范措施一、公证员法律责任的概念公证员是符合《公证法》规定的条件,经法定任职程序,取得公证员执业证书,在公证机构从事公证业务的执业人员。
所谓执业人员是指取得执业资格并在特定的行业、机构从事与该执业资格相符合的工作的专业人员。
[1]公证法律责任是指公证机构、公证人员、公证当事人和参与公证活动的其他人员对其违反与公证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所造成的危害结果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2]公证法律责任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公证员的法律责任属于狭义的公证法律责任,是指公证员因行使公证职权不当,对其违反与公证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而给当事人或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所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
二、公证员承担法律责任的形式(一)公证员民事法律责任概念及特点公证员的民事责任是指公证员在公证活动中或其他与公证有关的活动中,违反公证法律、法规、规章给当事人及公证事项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依法应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
《公证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因过错给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由公证机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公证机构赔偿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公证员追偿。
这一规定表明公证员的民事责任有四个特点:1.民事责任的法定责任原则。
是指由《公证法》规定的,因违反与公证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的禁止性规定而产生的法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证的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公证活动相关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已于2014年4月2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14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6月6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2014年5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公证活动相关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2014年4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14次会议通过)法释〔2014〕6号为正确审理涉及公证活动相关民事案件,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依照公证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民事赔偿的,应当以公证机构为被告,人民法院应作为侵权责任纠纷案件受理。
第二条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起诉请求变更、撤销公证书或者确认公证书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告知其依照公证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可以向出具公证书的公证机构提出复查。
第三条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对公证书所公证的民事权利义务有争议的,可以依照公证法第四十条规定就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对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的民事权利义务有争议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依法不予受理。
但是,公证债权文书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除外。
第四条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提供证据证明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在公证活动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公证机构有过错:(一)为不真实、不合法的事项出具公证书的;(二)毁损、篡改公证书或者公证档案的;(三)泄露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四)违反公证程序、办证规则以及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制定的行业规范出具公证书的;(五)公证机构在公证过程中未尽到充分的审查、核实义务,致使公证书错误或者不真实的;(六)对存在错误的公证书,经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申请仍不予纠正或者补正的;(七)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强制性规定的情形。
公证认证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公证认证是公证机构对当事人提供的文件、证件等进行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证明的活动。
公证认证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具有重要地位,是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的重要手段。
本文将详细阐述公证认证的法律规定,包括公证认证的定义、范围、程序、法律效力等。
二、公证认证的定义公证认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当事人提供的文件、证件等,依法进行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证明的活动。
公证认证分为国内公证认证和国际公证认证。
三、公证认证的范围公证认证的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几类:1. 法律文书:如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仲裁裁决书等。
2. 证据材料:如合同、协议、委托书、证明材料等。
3. 个人身份证明:如身份证、户口簿、出生证明、婚姻状况证明等。
4. 企事业单位注册登记证明:如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等。
5. 财产证明:如房产证、土地证、车辆行驶证等。
6. 学历、学位证明:如毕业证书、学位证书等。
7. 资质证明:如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等。
8. 其他需要公证认证的文件、证件。
四、公证认证的程序1. 当事人申请:当事人向公证机构提交申请,并提交相关文件、证件。
2. 公证机构审查:公证机构对当事人提交的文件、证件进行审查,核实其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
3. 公证员制作公证书:公证员根据审查情况,制作公证书。
4. 公证机构出具公证书:公证机构对公证书进行审核、盖章,并出具公证书。
5. 当事人领取公证书:当事人凭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领取公证书。
五、公证认证的法律效力1. 公证认证具有法律效力,证明文件、证件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
2. 公证认证具有证据效力,可以作为证据在诉讼、仲裁等法律程序中使用。
3. 公证认证具有证明效力,证明当事人身份、财产、学历等事实。
4. 公证认证具有公信力,被广泛认可和接受。
六、国际公证认证1. 国际公证认证是指公证机构对当事人提供的文件、证件等进行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证明,并加盖国际认证章的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释义 ( 第十二条 [公证机构办理相关法律事务(非证明业务)] ).doc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释义( 第十二条[公证机构办理相关法律事务(非证明业务)] ) -第十二条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公证机构可以办理下列事务:(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公证机构登记的事务;(二)提存;(三)保管遗嘱、遗产或者其他与公证事项有关的财产、物品、文书;(四)代写与公证事项有关的法律事务文书;(五)提供公证法律咨询。
【释义】本条是关于公证机构办理相关法律事务(非证明业务)的规定。
公证法第十一条规定了公证机构可以办理的证明业务的范围,证明业务是公证机构最主要、最基本的业务。
为了体现公证的服务功能,本条还规定公证机构可以办理与证明活动有关的法律事务,即非证明业务,也是公证机构依法可以办理的辅助性的法律事务,具体包括五类: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公证机构登记的事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以其他财产(即担保法第四十二条所列财产之外的财产)抵押的,可以自愿办理登记,“登记部门为抵押人所在地的公证部门”。
这是现行法律对公证机构办理登记事务的定。
根据担保法的规定,当事人以其他财产抵押的,在公证机构办理登记后,即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
为落实担保法的这一规定,规范公证机构的抵押登记活动,2002年2月20日,司法部专门发布了《公证机构办理抵押登记办法》(司法部68号令),对公证机构办理抵押登记的程序做出了具体明确的规定。
担保法实施以来,各地公证机构依法办理了大量抵押登记事务,对保障担保法的贯彻实施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二、提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提存是指由于债权人的原因而无法向其交付合同标的物,债务人将该标的物交给提存机构而消灭债务的一项法律制度。
所谓的“债权人的原因”主要包括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债权人下落不明、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能确定监护人等。
合同法规定的提存主要是以清偿为目的的。
我国担保法第四十九条第三款、第七十条、第七十七条和第七十八条第二款还规定了以担保为目的的提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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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释义( 第十一条
[公证机构证明业务] ) -
第十一条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
公证机构办理下列公证事项:
(一) 合同;
(二) 继承;
(三) 委托、声明、赠与、遗嘱;
(四) 财产分割;
(五) 招标投标、拍卖;
(六) 婚姻状况、亲属关系、收养关系;
(七) 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经历、学历、学位、职务、职称、有无违法犯罪记录;
(八) 公司章程;
(九) 保全证据;
(十) 文书上的签名、印鉴、日期,文书的副本、影印本与原本相符;
(十一)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愿申请办理的其他公证事项。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公证的事项,有关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公证。
【释义】本条是关于公证机构证明业务的规定。
公证机构的业务范围是公证机构根据法律规定和公证机构的职责权限可以办理的公证法律事务,包括本条规定的证明业务范围和本法第十二条规定的与证明活动有关的法律事务。
其中,
公证机构的证明是公证机构最主要、最基本的业务。
本法第二条规定公证的证明对象为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三大类,本条第一款具体列举了十一项证明业务的内容。
本条第一款所称“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是指公证程序的启动源于当事人提出申请。
也就是说,对于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事项,当事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决定是否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公证,此所谓自愿公证事项。
一、合同
合同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而且是民事法律行为的一种重要形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合同当事人依法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合同公证,可以有效地防止因签订合同的当事人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资格,或者因合同条款不完善甚至内容违法等导致合同的法律效力受到影响,保障交易安全。
二、继承
继承是继承人依法承受被继承人遗产的民事法律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财产。
继承有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两种形式。
为了保证继承行为依法进行,预防继承和遗产分割纠纷,护自然人的合法权益,继承人可以在继承遗产时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公证。
三、委托、声明、赠与、遗嘱
这些行为均属于单方民事法律行为,行为大都涉及行为人处分民事权利等内容。
行为人办理公证,可以增强行为的证据效力和公信力,更容易取信于他人,从而顺利达到实施这些行为的
目的。
四、财产分割
财产分割是财产共有人分配共有财产的行为,常见的财产分割有:家庭共有财产分割、夫妻共有财产分割、合伙财产分割、共同继承或者受益的财产分割等。
财产分割的形式一般为共有人达成的分割协议,协议当事人可以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财产分割公证。
办理财产分割公证,有利于维护各方共有人的合法权益。
五、招标投标、拍卖
招标投标、拍卖公证属于现场监督类公证。
办理招标投标、拍卖公证等各类现场监督公证,对于保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等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将起到重要作用。
六、婚姻状况、亲属关系、收养关系
当事人办理婚姻状况、亲属关系、收养关系公证,一般是为了证明某种特定的人身关系(尤其是家庭成员之间的人身关系),对于维护和保障人身权利,促进家庭的和睦和社会的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七、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经历、学历、学位、职务、职称、有无违法犯罪记录
这些属于有法律意义的事实或文书。
当事人办理上述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公证,通常是为了发往境外使用。
在对外交往中,一国公民在向他国申请办理签证等事务时,经常被要求提供相关公证书,国家与国家之间一般都相互承认对方国家公证机构出具的公证书的效力。
八、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是公司设立的主要条件和重要文件之一,是确定
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书。
一般认为,公司章程是关于公司组织和行为的基本规范。
正因为如此,许多国家在相关法律中都明确规定公司章程应当经公证人公证。
办理公司章程公证,有利于确保章程的真实性、合法性,有利于依法加强对公设立行为的规范和管理。
九、保全证据
保全证据是指公证机构对于日后可能灭失或者难以取得的证据,依法事先加以提取、收存、固定、描述,以保持该证据的真实性和证明力的措施。
根据公证保全的证据的不同形式,保全证据公证通常可以分为:对证人证言及当事人陈述的保全公证;对书证、物证、视听资料和计算机软件的保全公证;对行为过程的保全公证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
这是公证的证据效力在法律上的具体体现。
对于公证机构出具的保全证据公证书,人民法院和仲裁机构应当直接作为证据证明案件的事实,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书的除外。
在全国人大常委会讨论公证法草案时,委员们对保全证据可否作为公证事项是有争议的。
有委员认为,在公证法第十一条列举的公证事项中,有些已经包括了对相关文书的保全,而且公证保全证据与司法机关的证据保全容易发生冲突。
但大多数委员认为,公证实践已经表明,这项公证在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因此,公证法保留了保全证据公证事项的规定。
当然,司法行政部门和公证机构应当对办理保全证据公证加强规范,特别是要处理好公证保全证据和诉讼保全证据的关系,保证公证质量。
十、文书上的签名、印鉴、日期,文书的副本、影印本与
原本相符
文书上的签名、印鉴、日期是文书生效的必要条件和重要内容,是文书制作单位和个人对文书内容负责的书面意思表示和凭据。
文书签名、印鉴、日期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对具有法律意义的文书上的签字人的签字及日期和文书制作单位所加盖的印鉴及日期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
上述文书主要包括:学位证书、学历证书、技术等级证书、驾驶证、声明书、夫妻关系证明书等。
文书的副本与原本相符,是指在同时存在文书原本和副本的情况下,经公证机构证明,确认文书的副本与原本相符,使得副本与原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文书的影印本与原本相符,是指公证机构通过证明,确认文书的影印本(即复印件)与原本相符,以便于为文书的使用人采证。
十一、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愿申请办理的其他公证事项
第十一款是一个兜底条款,是对前十款未能穷尽列举的公证机构可以办理公证的事项的概括性规定。
比如,民事法律行为中的票据背书公证、寄养行为公证、认领亲子公证等,有法律意义的事实中的国籍公证、健康状况公证、不可抗力事件公证、海损公证等,有法律意义的文书中的文书的节本、译本与原本相符公证,以及专利注册证书公证、商标注册证书公证、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公证,等等。
对于这些公证申请事项,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愿申请办理公证的,只要符合真实合法原则,公证机构都可以办理。
在人大常委会讨论公证法草案时,有委员建议,应在本条中增加规定“赋予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事项。
关于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是将其作为一项公证业务加以规定的。
考虑到公证法第
三十七条已经对公证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做了具体规定,而且这种债权文书一般表现为本条第一款第(一)项下的合同等,所以本条未将“赋予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另列为公证事项。
在公证制度中,与上述的自愿公证事项相对应,还有法定公证事项。
根据本条第二款“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公证的事项,有关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公证”的规定,如果有关法律或者行政法规中规定某些事项应当办理公证,则有关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依法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公证。
如国务院颁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四条即规定: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代管的房屋需要拆迁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必须经公证机关公证,并办理证据保全。
第十七条规定: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者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
实施强制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除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第二十九条规定:拆迁产权不明确的房屋,拆迁人应当提出补偿安置方案,报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实施拆迁。
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迁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这类事项被称为法定公证或必须公证事项。
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公证的事项,当事人依法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公证;否则,如该事项为民事法律行为,则该行为将会因不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形式要件,导致行为不发生法律效力。
根据本条的规定,法定公证的事项只能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而地方性法规对此是无权规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