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释义(第十九条[经考核担任公证员]).doc
关于公证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公证的定义与作用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对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证明的活动。
公证具有证明力、公信力、证据力和执行力等特点,是法律赋予公证机构的一项法定职责。
公证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
公证机构通过对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证明,有效防止了欺诈、虚假行为的发生,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 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公证机构在办理公证事务过程中,严格依法审查,对违反法律、损害公共利益的行为予以制止,维护了社会公共利益。
3. 促进诚信社会建设。
公证机构通过公证活动,树立了诚信意识,提高了社会信用水平,为构建诚信社会提供了有力保障。
4. 便利当事人诉讼。
公证文书具有很高的证明力,当事人可以将公证文书作为证据提交到法院,从而简化诉讼程序,提高诉讼效率。
二、公证机构与公证员1. 公证机构公证机构是指依法设立,承担公证业务,为当事人提供公证服务的国家法定机构。
我国公证机构分为两类:公证处和公证处分处。
(1)公证处:公证处是依法设立,承担公证业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国家法定机构。
(2)公证处分处:公证处分处是公证处的分支机构,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
2. 公证员公证员是公证机构的法定工作人员,负责办理公证事务。
公证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2)年满25周岁;(3)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4)品行良好,具有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5)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6)在公证机构实习满一年,并具有3年以上法律工作经历;或者具有5年以上其他法律职业经历并在公证机构实习满一年的。
三、公证程序公证程序是指公证机构在办理公证事务过程中,依照法定步骤、方法进行的活动。
公证程序分为以下阶段:1. 受理申请公证机构接到当事人申请后,应当进行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并告知理由。
公证员考核任职报审表(样式)
公证员任职报审表(考核任职)(填写式样)申请人×××(签字)推荐机构名称北京市××公证处北京市司法局制填表日期××××年××月××日填表说明1、本表使用A4规格纸张双面打印,左侧虚线处装订。
2、申请人应如实填报申请内容,用黑色钢笔或签字笔正楷书写,一式二份。
如遇项目无相关内容填写时,请在对应位置填“无”。
3、个人照片规格为二寸蓝底彩色照片(无边沿),着公证春秋制服,左胸佩戴公证徽章。
4、表内各类证明文件均需提供原件进行审核。
随表另附:(1)二寸蓝底彩色照片(4张,背面标注姓名)。
(2)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A4纸)。
(3)从事法学教学、研究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的证明或从事审判、检察、法制工作、法律服务满十年的经历及职务证明(注明出具人姓名,联系方式)原件。
(4)已经离开原工作岗位的证明(注明出具人姓名,联系方式)原件。
(5)司法部本年度公证员考核任职工作要求提供的材料(依具体要求)。
申 请 人 基 本 情 况姓 名 ××× 性别 × 民族 ×族 本人近期 二寸正面 免冠蓝底 彩色照片出生日期 ×.×.× 党派××籍贯××省×最高学历 ××最高学位 ××学位 毕业院校××××专业××掌握何种外语及程度外语语种、等级身份证号码 ×××××××××××××××××× 户籍所在地 ××市××区××县××(同居民户口簿内容) 参加工作时间 ×年×月 从事工作种类 ×年×月 取得高级职称种类 ××× 取得时间 ×.× 从事审判、检察、法制工作、法律服务种类×××担任职务 ××社会任职 ×× 担任职务 ×× 党派职务 ××任职时间×.×参加任职前培训时间×年×月 培训证书编号 ××× 档案存放地机构全称存档号×××× 学 习简历起止年月 院校及系、专业 毕(结.肄)业证明人 ×年×月至×年×月×××小学 ×× ××× ×年×月至×年×月 ×××中学 ×× ××× ×年×月至×年×月××大学××系×× ×××工作简历起止年月单位及职务、职称证明人××.×--××.×××公司×××××××.×--××.×××学校×××××××.×--××.×××公证处×××××何时何地受过何种奖励××年×月××××单位××奖励事项××年×月××××单位××奖励事项××年×月××××单位××奖励事项何时何地受过何种处分××年×月××××单位××惩戒事项××年×月××××单位××惩戒事项××年×月××××单位××处分事项担任公证员申请书申请人自然情况、遵法守纪、品行表现,在公证机构实习情况,对担任公证员职务的认识。
公证法实施细则
公证法实施细则公证法实施细则 1982年4月国务院发布施行的公证暂行条例将公证处定性为国家公证机关。
在公证法草案征求意见过程中,一些地方政府提出,公证处是国家公证机关的提法已不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对公证事业提出的新要求,也没有必要由国家对民事法律行为承担证明责任。
因此,公证法规定:公证机构是依法设立,不以营利为目的,依法独立行使公证职能、承担民事责任的证明机构。
这是从功能方面对公证机构的性质作出的规定。
意味着,第一,公证机构要依法设立;第二,不以营利为目的,公证机构要收费,但不等同于企业,不能追求利益;第三,要独立行使公证职能,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独立证明并承担民事责任。
这样规定,同律师法关于律师事务所是律师的执业机构的规定,以及注册会计师法关于会计师事务所是依法设立并承办注册会计师业务的机构的规定,是类似的。
也同20__年国务院批准的《关于深化公证工作改革的方案》确定的公证机构的性质,是一致的。
公证机构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为改变现行的公证机构按层级设置的做法,以避免引发不正当竞争,本法规定:公证机构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可以在县、不设区的市、设区的市、直辖市或者市辖区设立;在设区的市、直辖市可以设立一个或者若干个公证机构。
公证机构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
公证员非因法定事由不被免职公证法将公证员定义为:公证员是符合本法规定的条件,在公证机构从事公证业务的执业人员。
为强调公证员依法履行职责,并确保其享有相应的工作职权、工作条件和应有的待遇,本法规定:公证员应当遵纪守法,恪守职业道德,依法履行公证职责,保守执业秘密。
公证员有权获得劳动报酬,享受保险和福利待遇;有权提出辞职、申诉或者控告;非因法定事由和非经法定程序,不被免职或者处罚。
公证员由司法部任命本法还对公证员的任命规定了严格的程序:担任公证员,应当由符合公证员条件的人员本人提出申请,经公证机构推荐,由所在地司法行政部门报省一级政府的司法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请司法部任命,并由省一级政府的司法行政部门颁发公证员执业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释义时间:(2011-03-14) 字体--【大中小】第一条为规范公证活动,保障公证机构和公证员依法履行职责,预防纠纷,保障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法【释义】本条是关于公证法立法目的的规定。
一、公证制度的起源、发展公证历史与证据历史相伴而行,它是伴随着对法律保障的需要出现的,这种需要导致了司法权的发展,即除了处理纠纷的争讼管辖权以外,赋予了法官自愿管辖权,这种自愿管辖权的职责是对协议进行公证。
协议公证与判决书具有同等效力。
这种制度出现于古罗马,随着罗马人的入侵传人高卢。
通常认为,巴比伦、古埃及和古希伯来时期的誊写员(les scribes)是公证人的鼻祖。
誊写员的主要职责是,赋予协议安全、可靠的形式,以防止由于口头协议常常出现记忆模糊或由于当事人的故意歪曲篡改而发生纠纷。
古罗马后期出现了被称为“tabularii”的誊写人,负责收养协议、财产清单、遗嘱等文书的撰写,但其办理的文书须经公共登记部门(法官的书记官)登记才发生证明力;如果要取得强制执行力,则必须经过诉讼程序。
法国封建制度时期,文书的公证性质不是由于公证人而具有的,而是司法机关的印章使文书具有公证性质,公证人不过是文书的起草人而已。
在10至11世纪,法国公证人逐渐地将各种职责集于一身。
至1597年和1706年,亨利四世和路易十四先后两度下令,将分散的各项公证职能重新一体化,由一家公证人事务所一并办理。
此前,在佛朗索瓦一世和亨利二世统治时期,出于国库征税的需要,曾经增设了大量的公证人职位和公证人事务所,并对公证职能进行分割,公证人负责撰写正本、誊写员负责制作副本、掌玺员负责加盖印章、保管员负责文书保管。
1789年,法国资产阶级大革命时期,革命者曾打算取消公证制度,但由于资产阶级更加需要有法律安全保障的契约制度,所以公证制度非但未被取消,反而变得更加必要。
1803年,拿破仑颁布的风月法将公证人定义为公务员,风月法的下述说明阐明了公证制度的原意,“……除了调解和裁决纠纷的官员外,公众的安定还需要有其他的公务人员,这些公务人员对于当事人既是无私的顾问,也是他们意志的公正的表述人;他们使当事人明了对契约应当承担的全部义务,明白地表明了这些义务,并赋予契约以公证性质和终审裁决的效力;他们使当事人保持对契约的记忆,并且完整地保管契约文本,防止善意人之间产生分歧,同时,满怀信心地使那些贪婪的人放弃提起不正当要求的念头。
公证_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公证,作为一种法律制度,旨在通过公证人(公证员)的公正、中立和专业的服务,对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法律文书进行证明,以维护法律的尊严和公民的合法权益。
公证法律规定是国家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维护社会秩序、保障交易安全、促进社会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对公证法律规定的概述、主要内容、实施与保障等方面进行详细分析。
二、公证法律规定的概述1. 公证法律规定的定义公证法律规定是指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关于公证活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总称。
它包括宪法、民法典、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
2. 公证法律规定的特点(1)强制性:公证法律规定是国家意志的体现,具有强制力,当事人必须遵守。
(2)公正性:公证法律规定要求公证人(公证员)在办理公证事项时,必须保持中立、公正,维护法律的尊严。
(3)专业性:公证法律规定要求公证人(公证员)具备相应的法律知识、专业技能和职业道德。
3. 公证法律规定的目的(1)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
(2)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3)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三、公证法律规定的主要内容1. 公证机构的设立与职责(1)公证机构的设立:公证机构是国家授权的专门从事公证活动的法定机构,其设立应当符合国家规定。
(2)公证机构的职责:公证机构应当依法办理公证事项,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法律的正确实施。
2. 公证员的资格与权利义务(1)公证员的资格:公证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取得法律职业资格;通过国家公证员资格考试。
(2)公证员的权利义务:公证员有权查阅、复制与公证事项有关的资料;有权要求当事人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有权拒绝办理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公证事项。
3. 公证程序的规则(1)公证申请:当事人应当向公证机构提出公证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2)公证审查:公证机构对当事人提交的证明材料进行审查,确认其真实、合法、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解读什么是公证?《公证法》第二条规定: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
”这条规定表明,必须先由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公证机构提出公证申请,公证机构才能受理,公证机构不能自己主动为当事人办理公证。
公证要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必须依据法定公证程序办证。
公证证明的对象是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
kEEaev48hL 公证机构的性质是什么?《公证法》第六条规定:公证机构是依法设立,不以营利为目的,依法独立行使公证职能、承担民事责任的证明机构。
目前,我市的公证机构是公益二类的事业单位。
kEEaev48hL什么事项可以办理公证?《公证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了公证机构办理证明业务的自愿公证事项,具体有一)合同。
二)继承。
三)委托、声明、赠与、遗嘱。
四)财产分割。
五)招标投标、拍卖。
六)婚姻状况、亲属关系、收养关系。
七)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经历、学历、学位、职务、职称、有无违法犯罪记录。
八)公司章程。
九)保全证据。
十)文书上的签名、印鉴、日期,文书的副本、影印本与原本相符。
十一)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愿申请办理的其他公证事项。
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了公证机构办理证明业务的法定公证事项,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公证的事项,有关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公证。
第十二条规定了公证机构可以办理与证明活动有关的法律事务,具体包括五类: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公证机构登记的事务。
二)提存。
三)保管遗嘱、遗产或者其他与公证事项有关的财产、物品、文书。
四)代写与公证事项有关的法律事务文书。
五)提供公证法律咨询。
kEEaev48hL怎样办理公证?公民、法人申请公证、应向公证处提出,填写公证申请表,并按要求提供相应的证明。
公证处受理公证申请后,经审查、核实、认为符合出证条件,于十五个工作日内出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2015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2015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15.04.24•【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五号•【施行日期】2015.04.24•【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公证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2005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根据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公证机构第三章公证员第四章公证程序第五章公证效力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证活动,保障公证机构和公证员依法履行职责,预防纠纷,保障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法。
第二条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
第三条公证机构办理公证,应当遵守法律,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全国设立中国公证协会,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地方公证协会。
中国公证协会和地方公证协会是社会团体法人。
中国公证协会章程由会员代表大会制定,报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备案。
公证协会是公证业的自律性组织,依据章程开展活动,对公证机构、公证员的执业活动进行监督。
第五条司法行政部门依照本法规定对公证机构、公证员和公证协会进行监督、指导。
第二章公证机构第六条公证机构是依法设立,不以营利为目的,依法独立行使公证职能、承担民事责任的证明机构。
第七条公证机构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可以在县、不设区的市、设区的市、直辖市或者市辖区设立;在设区的市、直辖市可以设立一个或者若干个公证机构。
公证机构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
第八条设立公证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自己的名称;(二)有固定的场所;(三)有二名以上公证员;(四)有开展公证业务所必需的资金。
公证员资格的获得规定
公证员资格的获得规定公证员资格的获得规定公证员是指符合《公证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条件,经法定任职程序取得公证员执业证书,在公证处专门行使国家证明权,独立办理公证事务的业务人员。
通过司法考试后,在公证机构实习二年以上,经考核合格后,由公证机构推荐,由所在地司法部门报省审核同意后,报请国务院任命,并由省司法部门颁发执业证书。
不需再考试。
公证员资格如何获得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担任公证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二)具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三)年龄二十五周岁以上六十五周岁以下;(四)公道正派,遵纪守法,品行良好,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五)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六)在公证机构实习二年以上或者具有三年以上其他法律职业经历并在公证机构实习一年以上,经考核合格。
第十九条从事法学教学、研究工作,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或者具有本科以上学历,从事审判、检察、法制工作、法律服务满十年的公务员、律师,已经离开原工作岗位,经考核合格的,可以担任公证员。
公证员享有的主要权利(一)有权提出辞职、申诉或者控告除法律特别限制的人员和情况,公民具有择业的自由。
辞职,是公证员的自由,是其一项应有的基本权利。
辞职应当是自愿的,应当由本人提出申请,任何人不得强迫或者以其他非法手段迫使公证员辞职。
公证员辞职后,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免除其职务。
申诉权和控告权是公证员对于自身权利受到侵害或者对处理不服时的一种救济权利。
公证员对于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侵犯本人权利的,有权提出控告。
对于本人的处分或者处理不服的,有权向原处分、处理机关申请复议,并有权向原处分、处理机关的上级机关申诉。
公证员提出申诉和控告,应当实事求是,不得捏造事实、诬告陷害。
(二)有权获得劳动报酬,享受保险和福利待遇劳动权和获得报酬权是宪法规定的公民的基本权利。
公证员作为国家的劳动者,同样有权获得劳动报酬。
这里的“报酬”既包括公证员的薪金收入,也包括合法的其他收入。
公证员的劳动是公证机构运行、公证行为实施、公证目的实现的必要条件,因此公证员应当享有与其地位和作用相适应的经济权利,同时获得劳动报酬、享受保险和福利待遇也是调动公证员积极性的一种激励措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证的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公证活动相关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已于2014年4月2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14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6月6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2014年5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公证活动相关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2014年4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14次会议通过)法释〔2014〕6号为正确审理涉及公证活动相关民事案件,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依照公证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民事赔偿的,应当以公证机构为被告,人民法院应作为侵权责任纠纷案件受理。
第二条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起诉请求变更、撤销公证书或者确认公证书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告知其依照公证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可以向出具公证书的公证机构提出复查。
第三条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对公证书所公证的民事权利义务有争议的,可以依照公证法第四十条规定就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对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的民事权利义务有争议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依法不予受理。
但是,公证债权文书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除外。
第四条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提供证据证明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在公证活动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公证机构有过错:(一)为不真实、不合法的事项出具公证书的;(二)毁损、篡改公证书或者公证档案的;(三)泄露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四)违反公证程序、办证规则以及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制定的行业规范出具公证书的;(五)公证机构在公证过程中未尽到充分的审查、核实义务,致使公证书错误或者不真实的;(六)对存在错误的公证书,经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申请仍不予纠正或者补正的;(七)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强制性规定的情形。
公证知识
公证告知书一、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
二、公证机构受理公证申请后,应当指派承办公证员。
当事人要求该公证员回避,经查属于《公证法》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应当回避情形的,公证机构应当改派其他公证员承办。
三、公证机构按照规定向当事人收取公证费。
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当事人,公证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减免公证费。
四、当事人应当向公证机构如实说明申请公证事项的有关情况,提交的证明材料应当真实、合法、充分。
当事人虚构、隐瞒事实,或者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公证机构在审查中,认为申请公证的文书内容不完备、表达不准确的,应当指导当事人补正或者修改。
当事人拒绝补正、修改的,经公证人员记录在案,由当事人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六、公证机构经审查,认为申请提供的证明材料真实、合法、充分,申请公证的事项真实、合法的,应当自受理公证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当事人出具公证书。
但是,因不可抗力、补充证明材料或者需要核实有关情况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期限内。
公证书自出具之日起生效。
对已经生效的公证书不可要求撤回公证申请。
七、经公证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该项公证的除外。
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证机构不予办理公证:(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监护人代理申请办理公证的;(二)当事人与申请公证的事项没有利害关系的;(三)申请公证的事项属专业技术鉴定、评估事项的;(四)当事人之间对申请公证的事项有争议的;(五)当事人虚构、隐瞒事实,或者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六)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不充分或者拒绝补充证明材料的;(七)申请公证的事项不真实、不合法的;(八)申请公证的事项违背社会公德的;(九)当事人拒绝按照规定支付公证费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健全国家公证制度,以维护社会主义法制,预防纠纷;减少诉讼,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公证是国家公证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证明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和事实的真实性、合法性,以保护公共财产,保护公民身份上、财产上的权利和合法利益。
第三条公证处是国家公证机关。
公证处应当通过公证活动,教育公民遵守法律,维护社会主义法制。
第二章公证处的业务第四条公证处的业务如下:(一)证明合同(契约)、委托、遗嘱;(二)证明继承权;(三)证明财产赠与、分割;(四)证明收养关系;(五)证明亲属关系;(六)证明身份、学历、经历;(七)证明出生、婚姻状况、生存、死亡;(八)证明文件上的签名、印鉴属实;(九)证明文件的副本、节本、译本、影印本与原本相符;(十)对于追偿债款、物品的文书,认为无疑义的,在该文书上证明有强制执行的效力;(十一)保全证据;(十二)保管遗嘱或其它文件;(十三)代当事人起草申请公证的文书;(十四)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和国际惯例办理其它公证事务。
第三章公证处的组织和领导第五条直辖市、县(自治县,下同)、市设立公证处。
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批准,市辖区也可设立公证处。
第六条公证处受司法行政机关领导。
公证处之间没有隶属关系。
第七条公证处设公证员、助理公证员。
根据需要,可以设主任、副主任。
主任、副主任由公证员担任。
主任、副主任领导公证处的工作,并且必须执行公证员职务。
主任、副主任、公证员、助理公证员分别由直辖市、县、市人民政府依照干部管理的有关规定任免。
第八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公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被任命为公证员:(一)经见习合格的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毕业生,并从事司法工作、法律教学工作或者法学研究工作的;(二)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曾任审判员、检察员职务的;(三)在司法行政机关从事司法业务工作两年以上,或者在其他国家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五年以上,并具有相当中等法律学校毕业生的法律知识的;(四)曾任助理公证员职务二年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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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
第三条公证机构办理公证,应当遵守法律,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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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有专门的公证法来规范公证活动,大家如果能了解公证法,对我们现在或者今后的公证活动将会有很大的帮助。
下面小编为大家收集了我国公证法全文。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证活动,保障公证机构和公证员依法履行职责,预防纠纷,保障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法。
第二条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
第三条公证机构办理公证,应当遵守法律,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全国设立中国公证协会,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地方公证协会。
中国公证协会和地方公证协会是社会团体法人。
中国公证协会章程由会员代表大会制定,报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备案。
公证协会是公证业的自律性组织,依据章程开展活动,对公证机构、公证员的执业活动进行监督。
第五条司法行政部门依照本法规定对公证机构、公证员和公证协会进行监督、指导。
第二章公证机构第六条公证机构是依法设立,不以营利为目的,依法独立行使公证职能、承担民事责任的证明机构。
第七条公证机构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可以在县、不设区的市、设区的市、直辖市或者市辖区设立;在设区的市、直辖市可以设立一个或者若干个公证机构。
公证机构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
第八条设立公证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自己的名称;(二)有固定的场所;(三)有二名以上公证员;(四)有开展公证业务所必需的资金。
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
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souask/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公证机构的审批管理和执业监督,规范公证机构的执业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以下简称《公证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证机构依照《公证法》和本办法设立。
设立公证机构,应当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实行总量控制。
第三条公证机构办理公证,应当遵守法律,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遵守公证执业规范和执业纪律。
公证机构应当加入地方和全国的公证协会。
第四条公证机构办理公证,不以营利为目的,独立行使公证职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其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第五条司法行政机关依照《公证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对公证机构进行监督、指导。
第六条公证协会是公证业的自律性组织。
公证协会依照《公证法》和章程,对公证机构的执业活动进行监督。
第二章公证机构设立审批第七条设立公证机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审核批准。
第八条公证机构可以在县、不设区的市、设区的市、直辖市或者市辖区设立;在设区的市、直辖市可以设立一个或者若干个公证机构。
公证机构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
第九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按照公证机构设立原则,综合考虑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程度、人口数量、交通状况和对公证业务的实际需求等情况,拟定本行政区域公证机构设置方案,并可以根据当地情况和公证需求的变化对设置方案进行调整。
公证机构设置方案包括:设置方案拟定的依据,公证机构设置和布局的安排,公证执业区域划分的安排,公证机构设置总量及地区分布的安排。
公证机构设置方案及其调整方案,应当报司法部核定。
第十条公证执业区域可以下列区域为单位划分:(一)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辖区;(二)设区的市、直辖市的辖区或者所辖城区的全部市辖区。
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souask/公证机构的执业区域,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在办理该公证机构设立或者变更审批时予以核定。
司法部关于印发《公证员考核任职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司法部关于印发《公证员考核任职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司法部•【公布日期】2010.01.15•【文号】司发通[2010]6号•【施行日期】2010.03.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证正文司法部关于印发《公证员考核任职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司发通〔2010〕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监狱管理局:为规范公证员考核任职工作,充分发挥公证员考核任职制度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部制定了《公证员考核任职工作实施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司法部二0一0年一月十五日公证员考核任职工作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证员考核任职工作,充分发挥公证员考核任职制度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以下简称《公证法》)、《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证员考核任职,是指司法行政机关对于符合《公证法》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专业人员,按规定程序经考核合格,可以任命为公证员,在公证机构专职从事公证业务。
考核任职制度,是公证员基本准入制度的补充,目的是加强公证员队伍建设和解决欠发达地区公证员缺员问题。
第三条公证员考核任职工作,应当遵循严格依法、总量控制、因地制宜、满足急需的原则。
第四条公证员考核任职工作,采用按年度集中考核任命的方式办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于每年的九月份统一受理考核任职申请,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审核,报请司法部审查、任命。
第二章考核任职条件第五条公证员考核任职制度适用于下列人员:(一)曾在高等院校、法学研究机构从事法学教学、法学研究工作,并已取得高级职称的人员。
(二)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曾从事审判、检察、法制工作、法律服务满十年的公务员、律师。
第六条申请考核任职的人员,除须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公证法》第十八条规定的下列条件:(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二)年龄二十五周岁以上六十五周岁以下;(三)公道正派,遵纪守法,品行良好。
司法部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若干意见
司法部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若干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司法部•【公布日期】2005.12.10•【文号】司发[2005]13号•【施行日期】2005.12.1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证正文司法部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若干意见(司发[2005]13号2005年12月10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以下称《公证法》)将于2006年3月1日起施行,现就贯彻实施《公证法》提出以下意见。
一、深刻认识贯彻实施《公证法》的重要意义《公证法》是新中国第一部有关公证工作的法律,是50多年来我国公证事业改革发展的重要法制成果,它确立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公证制度的基本框架,为优化公证资源配置、加强公证队伍建设、提升公证管理水平、强化公证执业监督提供了法律依据,为公证事业的发展奠定了坚实的法制基础。
贯彻实施《公证法》,是推动依法治国的客观需要,是完善公证制度的有效途径,是提升公证队伍素质的重要保障。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一定要从政治和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贯彻实施《公证法》的重要意义,增强工作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确保《公证法》的精神和要求落到实处二、正确把握贯彻实施《公证法》的指导思想和任务目标(一)指导思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准确把握《公证法》的立法原则和精神,适应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需求,适应推进依法治国、拓展和规范法律服务的需求,紧紧围绕加强服务、健全组织、完善管理、提高质量、提升素质的总要求,坚持有利于公证队伍稳定、有利于公证事业发展的原则,积极稳妥地做好公证机构设置和布局调整工作,进一步加强公证队伍建设,进一步发挥公证职能作用,努力开创公证事业的新局面。
公证认证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公证认证是公证机构对当事人提供的文件、证件等进行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证明的活动。
公证认证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具有重要地位,是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的重要手段。
本文将详细阐述公证认证的法律规定,包括公证认证的定义、范围、程序、法律效力等。
二、公证认证的定义公证认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当事人提供的文件、证件等,依法进行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证明的活动。
公证认证分为国内公证认证和国际公证认证。
三、公证认证的范围公证认证的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几类:1. 法律文书:如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仲裁裁决书等。
2. 证据材料:如合同、协议、委托书、证明材料等。
3. 个人身份证明:如身份证、户口簿、出生证明、婚姻状况证明等。
4. 企事业单位注册登记证明:如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等。
5. 财产证明:如房产证、土地证、车辆行驶证等。
6. 学历、学位证明:如毕业证书、学位证书等。
7. 资质证明:如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等。
8. 其他需要公证认证的文件、证件。
四、公证认证的程序1. 当事人申请:当事人向公证机构提交申请,并提交相关文件、证件。
2. 公证机构审查:公证机构对当事人提交的文件、证件进行审查,核实其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
3. 公证员制作公证书:公证员根据审查情况,制作公证书。
4. 公证机构出具公证书:公证机构对公证书进行审核、盖章,并出具公证书。
5. 当事人领取公证书:当事人凭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领取公证书。
五、公证认证的法律效力1. 公证认证具有法律效力,证明文件、证件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
2. 公证认证具有证据效力,可以作为证据在诉讼、仲裁等法律程序中使用。
3. 公证认证具有证明效力,证明当事人身份、财产、学历等事实。
4. 公证认证具有公信力,被广泛认可和接受。
六、国际公证认证1. 国际公证认证是指公证机构对当事人提供的文件、证件等进行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证明,并加盖国际认证章的活动。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卷一分类模拟112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卷一分类模拟112一、多项选择题1. 张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检察机关提起公诉。
甲省A市B区人民法院在第一审判决中(江南博哥),对张某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张某不服,提出上诉,A市中级法院审理后,维持原判。
对该案程序的下列表述正确的是:______A.A市中级法院应当报请甲省高级法院复核B.如果甲省高级法院同意原判,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C.如果甲省高级法院不同意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应在改判后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D.最高人民法院若不予核准,发回A市中级法院重新审判的,A市中级法院应当开庭审理正确答案:AB[解析] 根据《刑诉解释》第336条规定:“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案件,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被告人未上诉、人民检察院未抗诉的,在上诉、抗诉期满后三日内报请上一级人民法院复核。
上一级人民法院同意原判的,应当书面层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不同意的,应当裁定发回重新审判,或者改变管辖按照第一审程序重新审理。
原判是基层人民法院作出的,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中级人民法院按照第一审程序重新审理;(二)被告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抗诉的,应当依照第二审程序审理。
第二审维持原判,或者改判后仍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应当依照前项规定层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故AB两项正确,C项错误。
根据《刑诉解释》第338条规定:“对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予以核准的,应当作出核准裁定书;不予核准的,应当作出不核准裁定书,并撤销原判决、裁定,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或者指定其他下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根据《刑诉解释》第339条规定:“依照本解释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发回第二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改判:必须通过开庭查清事实、核实证据或者纠正原审程序违法的,应当开庭审理。
”故D项错误。
2. “青田”号是甲国的货轮、“前进”号是乙国的油轮、“阳光”号是丙国的科考船,三船通过丁国领海。
第十九章 公证员
第一节 第二节 第三节 第四节 第五节 公证员概述 公证员的条件和专业职务评聘制度 公证员的产生和免除 公证员的权利与义务 公证员的职业道德
第一节 公证员概述
一,国外公证人的概念及其法律地位 二,我国公证员的概念 严格准入条件, 三,严格准入条件,确定公证员职业化 四,公证员的配备
二,公证员的义务 公证员的义务是指法律规定的,公证员在办理公 证业务中应当履行一定行为或不应当为一定行为 的范围或权限,对公证员的义务,《公证法》 的范围或权限,对公证员的义务,《公证法》第 22条第1款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22条第1 (一)遵纪守法 (二)恪守职业道德 (三)依法履行公证职责 1.公证员应当按照权限履行职责. 1.公证员应当按照权限履行职责. 2.公证员应当依照法定的程序履行职责. 2.公证员应当依照法定的程序履行职责. 3.公证员应当正确适用实体法. 3.公证员应当正确适用实体法. 4.公证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 4.公证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 (四)保守执业秘密
三,公证员任职禁止条件 《公证法》第18条在规定了公证员任职的基本条件 公证法》 18条在规定了公证员任职的基本条件 的同时,又在第20条以列举的方式规定了公证员任 的同时,又在第20条以列举的方式规定了公证员任 职的禁止条件.只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就不得担 任公证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二)因故意犯罪或者职务过失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人员 (三)被开除公职的人员 (四)被吊销执业证书的人员 四,公证员专业职务评聘制度 (二)四级公证员 (一)公证员助理 (四)二级公证员 (三)三级公证员 (五)一级公证员 返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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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公证员的职业道德
一,公证员职业道德的概念 公证员职业道德指公证员在办理公证事务,履行 公证职责的过程中或者从事与之相关的活动所应 遵守的道德规范. 二,公证员职业道德的依据 公证员职业道德的依据是2002年 公证员职业道德的依据是2002年3月3日中国公 证员协会三届三次理事会通过的《 证员协会三届三次理事会通过的《公证员职业道 德基本准则》 德基本准则》. 三,公证员职业道德的内容 (一)忠于事实,忠于法律 (二)爱岗敬业,规范服务 (三)加强修养,提高素质 (四)清正廉洁,同业互助 返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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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释义( 第十九条
[经考核担任公证员] ) -
第十九条从事法学教学、研究工作,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
或者具有本科以上学历。
从事审判、检察、法制工作、法律服务满十年的公务员、律师,已经离开原工作岗位,经考核合格的。
可以担任公证员。
【释义】本条是关于经考核担任公证员的规定。
根据公证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担任公证员必须通过国家司法考试。
因符合公证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条件而担任公证员,属于公证员执业的一般许可。
公证员执业除一般许可外,还有特殊许可,即经考核担任公证员。
.根据本条的规定,符合特定条件的下列两类人员,即使不通过国家司法考试,经考核合格,也可以担任公证员。
第一类:从事法学教学、研究工作,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
所谓从事法学教学、研究工作的人员,是指在高等院校从事法学教学工作的教师或在法学研究部门从事法学研究工作的研究人员。
在非高等院校和法学研究部门工作,或在高等院校和法学研究部门从事非教学和研究工作,或者从事法学以外的教学和研究工作的人员,不得经考核担任公证员。
除工作单位和工作领域有特殊要求外,上述人员还必须具有高级职称,即取得国家人事管部门经法定程序授予的副教授、教授、副研究员、研究员职称对职称做要求是为了保证上述人员的工作年限、工作业绩和工作能力。
在高等院校从事法学教学工作或在法学研究部门从事法学研究工作,具有高级职称的教师或研究人员,往往接受过良好的法学教育,具有系统的法学理论功底,甚至在某些法学领域有着特殊的建树。
第二类:具有本科以上学历,从事审判、检察、法制工作满十年的公务员和从事法律服务工作满十年的律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的规定,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
本条中的公务员包括法官、检察官以及在立法和行政机关从事法制工作的公务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的规定:法官是依法行使国家审判权的审判人员,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军事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和助理审判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的规定,检察官是依法行使国家检察权的检察人员,包括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军事检察院等专门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和助理检察员。
除此而外,本条所指公务员还包括在各级人大从事立法工作、在各级行政机关从事行政法制工作的人员。
由于公务员不实行职称管理,为确保上述人员的业务素质,上述公务员必须有从事审判、检察和法制工作满十年的工作经历,才能经考核任命为公证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规定,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
在律师事务所从事辅助性法律服务工作,但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或虽取得律师执业证书但执业不满十年,均不符合经考核任命为公证员的条件。
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即具有国家承认的国民教育系列全日制大学本科以上(含本科)学历,不包含其他非正规教育学历。
本科所学习专业不限于法学。
上述从事法学教学、研究的人员、从事审判、检察、法制工作的公务员和从事法律服务的律师经考核担任公证员,还必须符合以下规定:1.离开原来工作岗位。
根据公证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公证员不得从事有报酬的其他职业,所以上述两类人员担任公证员之前必须离开原来的工作岗位,离开的方式可以是辞职和退休(包括提前退休)。
2.公证法第十八条的部分规定,即除不需要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外,公证法第十八条关于国籍、年龄、道德品行、实习经历的规定。
3.公证法第二十条关于担任公证员的禁止性条件的规定。
4.司法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以考核方式任命公证员可以使一部分有丰富法律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的法律工作人员充实到公证员队伍中,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解决部分地区公证员数量不足的问题,但这种方式在实际操作中可能会有很大的弹性,为规范考核任命方式,有关考核机关、考核对象、考核的程序、方法、标准将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门根据本法规定具体制定。
需要指出的是,公证员执业的一般许可是任命公证员的主要形式,本条所规定的特殊许可只是任命公证员的补充形式。
只有当某一地区公证员人数不足,不能完全满足公证业务实际需求,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又无法以一般许可方式任命公证员时,才可以根据本条的规定以考核方式任命公证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