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融资计划业务备案工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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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债权融资计划存续期管理工作规程》

《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债权融资计划存续期管理工作规程》

附件: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债权融资计划存续期管理工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以下简称“北金所”)债权融资计划存续期管理工作,根据《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债权融资计划业务指引》等相关规则,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所称存续期管理是指承担存续期管理职责的相关机构在债权融资计划存续期内,按照业务规则和约定对债权融资计划融资人及清偿义务承继方(两类主体简称“融资人”)进行辅导、监测、排查,督导融资人合规履行信息披露、还本付息等各项义务的行为。

本规程所称存续期为债权融资计划初始信息记载完成直至本息兑付全部完成或发生债权融资计划债权债务关系终止的其他情形期间。

第三条承担存续期管理职责的机构(以下简称“存续期管理机构”)应具备主承销商资质,原则上应为当期债权融资计划的主承销商。

融资人挂牌一期债权融资计划聘请两家或两家以上机构担任主承销商的,应在挂牌文件中指定一家机构承担存续期管理职责,原则上应为当期债权融资计划的挂牌管理人。

第四条存续期管理机构应遵循勤勉尽责、诚实守信的原则,稳妥有序地开展存续期管理工作。

第五条存续期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工作中获得的非公开信息为自己或他人谋取不当利益。

第二章存续期管理工作内容及要求第六条存续期管理工作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一)辅导融资人责任人员及时了解存续期有关制度要求;(二)监测和排查融资人存续期义务履行情况及信用风险;(三)督导融资人履行存续期应尽义务;(四)按照业务规则和文件约定组织召开持有人会议;(五)协助融资人开展风险和违约处置;(六)其他北金所要求开展的工作。

第七条存续期管理机构应建立科学合理的分类标准,对融资人按特别关注、重点关注、一般关注、暂不关注四类进行分类管理。

其中特别关注、重点关注和一般关注类融资人组成关注池。

第八条存续期管理机构应根据融资人分类情况制定辅导、监测和排查工作方案,明确工作频率、内容和方式等,并有效落实。

其中排查工作包括常规排查、风险排查、偿付资金排查以及其他排查工作。

银行保险资金债权投资计划业务操作规程模版

银行保险资金债权投资计划业务操作规程模版

银行保险资金债权投资计划业务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保险资金债权投资计划(以下简称“保险债权计划”)业务营销和管理水平,规范管理组织架构,提升风险管理质量,推动全行保险债权计划业务健康、有序、成规模发展,根据保监会出台的《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项目债券投资计划操作指引(试行)》、《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管理暂行规定》等相关规定和银行相关制度,制订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所称保险债权计划业务,是指对交通、通讯、能源、市政、环保等领域内,中央大型企业或者是国务院批准的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承建方,省级国资委控股企业,通过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机构投资者募集资金,以债权方式投资基础设施项目,按照约定支付预期收益并兑付本金的金融产品。

第三条本产品归口管理部门为总行投资银行部。

各行开展本业务应符合本规程规定的条件,产品及对应项目须先经总行投资银行部审核通过后,上报总行授信评审部门审批。

本规程适用于辖内各分支机构。

第二章准入条件第四条保险债权计划业务客户准入标准为:(一)获国务院、国家发改委、交通部、农业部、省级政府等主管部门批准的国有大型企业。

(二)能源、交通、通讯、市政、环境保护等项目。

(三)单笔保险债权计划业务的融资规模一般在人民币20亿元以上。

其中投资未建成项目的保险债权计划业务余额,占项目总投资额的比例原则上不高于40%(注:项目如是国务院审批,规模可适度放宽,以保监会最终认定为准。

);投资已建成项目的余额,在保险债权计划业务存续期内,用于置换银行贷款的,不超过银行贷款余额。

(四)项目具有良好的现金流和投资回报,财务内部收益率(不低于债权计划预期收益率)和利息保障倍数(不低于4倍)等指标满足监管要求。

(五)总行投资银行部根据监管要求,实时动态调整客户准入标准。

第三章职责分工第五条保险债权计划业务由总行投资银行部牵头管理。

金融市场部、授信评审部、风险管理部、法律合规部、公司银行部、机构业务部、能源金融部、地产金融部、交通金融部、各分支行等相关部门或机构按照各自职责权限和业务分工密切协作,相互配合。

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债权融资计划业务主承销商后续管理工作

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债权融资计划业务主承销商后续管理工作

附件1: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债权融资计划业务主承销商后续管理工作规程(试行)第一条为建立健全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以下简称北金所)债权融资计划后续管理体系,指导主承销商开展相关工作,促进债权融资计划业务平稳健康发展,根据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关于同意<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债权融资计划业务指引>备案的通知》(中市协发[2017]70号)及《北金所债权融资计划业务指引》等相关规则,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所称后续管理工作,是指主承销商在债权融资计划存续期内,通过各种有效方法对债权融资计划融资企业(简称企业)和提供信用增进服务的机构进行跟踪、监测、调查,及时准确地掌握其风险状况及偿债能力,持续督导其履行信息披露、还本付息等义务,以保护投资者权益的行为。

第三条主承销商应根据本规程要求,遵循勤勉尽责、审慎判断、及时预警、稳妥处置的原则,有组织、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后续管理工作。

企业和提供信用增进服务的机构应积极配合主承销商开展后续管理工作。

第四条主承销商应根据本规程建立后续管理工作机制和相关制度,设立专门机构或岗位从事债权融资计划后续管理工作,且人员安排应与本机构管理的存续期企业数量和风险整体状况相匹配。

后续管理工作应由总部牵头负责,分支机构协助配合。

第五条企业挂牌一期债权融资计划聘请两家或两家以上机构担任主承销商的,由相关主承销商与企业协商指定一家主承销商牵头负责后续管理工作,并将各自职责在承销协议中予以明确。

企业挂牌一期债权融资计划同时聘请两家或两家以上机构分别担任主承销商和副主承销商的,由主承销商牵头负责后续管理工作,副主承销商协助配合。

第六条主承销商应协助企业和提供信用增进服务的机构建立和完善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督导其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相关信息。

第七条主承销商应至少提前1个月掌握债权融资计划还本付息的资金安排,及时了解其他有特殊安排产品的相关情况,督促企业按时履约,并至少在到期日前1个月将有关情况报送北金所。

《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债权融资计划业务主承销商尽职调查规程》

《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债权融资计划业务主承销商尽职调查规程》

附件: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债权融资计划业务主承销商尽职调查规程第一条为规范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以下简称“北金所”)债权融资计划主承销商对拟挂牌债权融资计划的融资人(以下简称“融资人”)的尽职调查行为,提高尽职调查质量,根据《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债权融资计划业务指引》等相关规则,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所称的尽职调查,是指主承销商及其工作人员遵循勤勉尽责、诚实信用原则,通过各种有效方法和步骤对融资人进行充分调查,掌握融资人的挂牌资格、资产权属、债权债务等重大事项的法律状态和融资人的业务、管理及财务状况等,对融资人的还款意愿和还款能力做出判断,以合理确信融资人备案文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的行为。

第三条主承销商应按本规程的要求对融资人进行尽职调查,并撰写融资人债权融资计划尽职调查报告(以下简称尽职调查报告),作为向北金所备案挂牌债权融资计划的备查文件,北金所可要求主承销商提供。

第四条本规程是对尽职调查的指导性要求。

主承销商应根据本规程的要求,制定完善的尽职调查内部管理制度。

第五条主承销商应遵循勤勉尽责、诚实信用的原则,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规范,有计划、有组织、有步骤地开展尽职调查,保证尽职调查质量,恪守保密义务,不得利用非公开信息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六条尽职调查过程中,主承销商应当在获得充分的尽职调查材料基础上综合分析、独立判断,对备案挂牌材料、其他中介机构专业意见进行核查。

对融资人备案挂牌材料、其他中介机构专业意见存在合理怀疑的,应当主动与融资人、中介机构沟通,要求其作出解释或出具依据;发现备案挂牌材料、其他中介机构专业意见与尽职调查过程中获得的信息存在重大差异的,应当对有关事项进行调查、复核,在主承销商尽职调查报告等文件中予以充分说明,并督导融资人进行信息披露。

第七条主承销商应当告知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评级机构(如有)等相关中介机构在债权融资计划备案挂牌中将会引用其出具的专业报告及专项意见的内容,并可以要求中介机构出具说明性文件,确认备案挂牌文件与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报告不存在矛盾之处、并对备案挂牌文件引用的内容无异议。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实行准入备案制有关事宜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实行准入备案制有关事宜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实行准入备案制有关事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02.04.11•【文号】银办发[2002]90号•【施行日期】2002.04.1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金融债券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实行准入备案制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办发〔2002〕90号)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为保证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准入备案制度的顺利实施,现就有关具体事宜通知如下:一、确认金融机构进入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的资格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在受理金融机构联网或开户申请时,必须确认申请机构或各类基金的投资范围是否包括政府债券买卖、债券买卖或证券买卖,如未包括,不予办理联网及开户手续。

二、适时调整证券公司和投资基金的回购限额根据《基金管理公司进入银行间同业市场管理规定》和《证券公司进入银行间同业市场管理规定》(银发〔1999〕288)的有关规定,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按照基金管理公司公布的基金净资产值的40%,每月计算并在交易系统中内设每只投资基金的回购限额;按照证券公司实收资本金的80%计算并在交易系统内设各家证券公司的债券回购限额,如证券公司的资本金发生变化,则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批文及认可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相应调整其回购限额。

三、加强托管和对账管理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债托管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在接受客户委托,为其办理国债托管手续后,必须向客户开具能够证明该客户托管账户余额的托管证明,并定期与客户对账。

对其他类债券的托管和对账管理,比照国债办理。

四、加强报告和监督制度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必须于每月十日前将上月的联网、开户和销户情况(包括申请情况),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

企业债券发行备案流程

企业债券发行备案流程

企业债券发行备案流程企业债券是企业通过向外部投资者发行债券筹集资金的一种方式。

债券发行需要经过备案手续,以下是企业债券发行备案流程的概述。

一、准备工作1. 确定发债计划:企业应根据资金需求和市场情况制定发债计划。

2. 准备材料:企业根据中国证监会、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等有关部门的要求,准备相关材料,包括债券募集说明书、招股书、发行公告、法律文件、风险提示函等。

二、申请备案1. 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备案:企业需向地方证监局提出备案申请,地方证监局审核后报送中国证监会备案。

2. 支付备案费用:备案申请获得受理后,企业需要按照规定支付备案费用。

三、备案审核1. 证监会审核:中国证监会审核企业的备案申请,对企业的发债计划、资质、信息披露等进行全面审查。

2. 等待审核结果:企业需要等待审核结果。

若备案申请被驳回,则需要重新修改材料并重新申请备案。

四、发行与托管1. 债券发行:备案通过后,企业可以开始发行债券,按照发债计划募集资金,进行债券发行。

2. 债券托管:企业需要选择托管银行,将发行的债券存入托管银行,形成托管凭证。

托管银行将负责债券的清算、结算、登记、转让等工作。

五、信息披露1. 发布相关信息:企业需要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及时向投资者披露发行进度、资金用途、资产负债表等相关信息。

2. 进行定期报告:企业需要按照规定定期发布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等相关信息,便于投资者了解企业经营情况。

以上是企业债券发行备案流程的概述,随着相关规定的调整和变化,具体操作流程可能会有所不同。

企业在发行债券前,应仔细了解相关规定和要求,确保备案申请的准确性和合规性。

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债权融资计划业务信息记载规程试行

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债权融资计划业务信息记载规程试行

附件2: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债权融资计划业务信息记载规程(试行)第一条为规范开展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以下简称“北金所”)债权融资计划信息记载业务,促进债权融资计划业务健康发展,根据《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债权融资计划业务指引》及相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北金所为债权融资计划融资人提供产品信息记载服务,为债权融资计划投资者提供持仓金额记载服务。

第三条融资人及投资者签署《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综合业务平台客户服务协议》,并申请开立北金所债权融资计划参与人账户时,由北金所为其开立信息记载账户。

第四条挂牌管理人应于挂牌日确认产品信息与挂牌结果。

第五条融资人应于缴款截止日17:00前向北金所提交挂牌款到账情况及付息兑付计划等文件。

第六条北金所根据挂牌结果、挂牌款到账情况等信息办理债权融资计划的初始信息记载,并向融资人及投资者出具信息记载证明。

对当日17:00后向北金所提交挂牌款到账情况及付息兑付计划文件的,北金所于次一工作日办理初始信息记载。

第七条北金所对投资者持有的债权融资计划产品以电子凭证的形式进行集中记载。

第八条投资者可向北金所申请查询自身债权融资计划产品金额的持有情况。

投资者对持有余额有异议的,可向北金所申请复查。

第九条融资人需要查询持有人名册的,应向北金所提交书面申请。

第十条北金所对投资者债权融资计划产品金额的持有余额和相关资料负有保密义务,但在依据法律、法规有权查询的机构提出正式书面要求并出具有效的证明文件时,北金所有义务向其提供债权融资计划持有人相关信息。

北金所不对该类配合行为的后果承担任何责任。

第十一条北金所为债权融资计划持有人提供债权融资计划转让的结算服务,依据转让凭证办理债权融资计划的变更信息记载,并向转受让双方出具信息记载证明。

第十二条债权融资计划存续期内,业务参与方因其他情形申请变更信息记载相关信息的,应提出正式书面申请并出具有效证明文件,涉及其他方的还应由相关方提供书面说明。

北金所将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处理。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准入备案工作程序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准入备案工作程序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准入备案工作程序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公告〔2008〕第3号现将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准入备案工作有关事宜公告如下:一、本公告所称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准入备案申请机构(以下简称备案申请机构)包括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金融机构及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以备案方式进入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的其他机构投资者。

二、备案申请机构应在提出备案申请前,向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央结算公司)申请开立债券托管帐户,并取得中央结算公司出具的开户通知书。

三、金融机构申请开立债券托管帐户,应向中央结算公司提交下列申请材料:(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二)金融业务许可证副本复印件;(三)商业银行分支机构还应提供其总行的债券交易授权书复印件;(四)中央结算公司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四、非金融机构申请开立债券托管帐户,应委托其结算代理人向中央结算公司提交下列申请材料:(一)非金融机构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二)非金融机构与结算代理人签订的代理协议;(三)中央结算公司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1五、金融机构应在取得开户通知书之后的3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或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提出备案申请,并提交下列备案申请材料:(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二)金融业务许可证副本复印件;(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出具的联网通知书(若已联网);(四)中央结算公司出具的开户通知书;(五)商业银行分支机构还应提供其总行的债券交易授权书复印件;(六)中国人民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六、非金融机构应在取得开户通知书之后的30个工作日内,由其结算代理人向注册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备案,并提交下列备案材料:(一)非金融机构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二)非金融机构与其结算代理人签订的代理协议;(三)中央结算公司出具的开户通知书;(四)中国人民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七、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以备案方式进入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的其他机构投资者,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办理准入备案手续。

债权融资流程

债权融资流程

债权融资流程债权融资是指企业通过发行债券等债权工具来筹集资金的一种融资方式。

债权融资流程通常包括筹备阶段、发行阶段和偿还阶段。

下面将详细介绍债权融资的流程。

一、筹备阶段1. 制定融资计划:企业首先需要确定融资的目的、规模和期限,并制定相应的融资计划。

融资计划需要考虑市场需求、融资成本、还款来源等因素。

2. 债务评级:为提高债券的信用等级,企业可以选择进行债务评级。

债务评级机构会对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能力等进行评估,给予相应的信用等级。

3. 筹备材料准备:企业需要准备相关的筹备材料,包括企业介绍、财务报表、评级报告等。

这些材料将用于向潜在投资者展示企业的情况和融资需求。

二、发行阶段1. 银行选择:企业可以选择合适的银行作为债券发行的承销商,承销商将协助企业进行债券发行。

企业可以根据银行的声誉、实力和承销费用等因素进行选择。

2. 发行方案设计:企业与承销商合作,制定债券发行方案。

发行方案包括债券的类型、发行规模、发行价格、利率等重要条款,需要充分考虑市场需求和投资者的反馈。

3. 债券注册:企业需要向相关监管部门提交债券发行的注册申请。

监管部门将对债券发行方案进行审查,确保其符合法律法规和市场规范。

4. 债券发行:一旦获得监管部门的批准,企业将正式发行债券。

发行方式可以是公开发行或私募发行,根据发行方案的要求进行操作。

5. 债券交易:发行后的债券将在债券市场上进行交易。

债券交易可以通过证券交易所进行,也可以通过柜台交易等方式进行。

三、偿还阶段1. 利息支付:企业需要按照债券合同的约定,按时支付债券的利息。

利息支付可以是定期支付或到期一次性支付,企业需要保证按时足额支付。

2. 债券偿还:债券到期时,企业需要按照债券合同的约定偿还债券本金。

偿还方式可以是一次性偿还或分期偿还,企业需要提前做好还款准备。

3. 债券再融资:在债券到期之前,企业可以选择进行债券再融资,以延长融资期限或筹集更多资金。

债券再融资需要经过相应的程序和审核。

债权投资计划登记业务指引pdf

债权投资计划登记业务指引pdf

债权投资计划登记业务指引一、登记机构与职责1.登记机构:本指引所称登记机构是指负责债权投资计划登记工作的机构,包括但不限于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

2.登记职责:登记机构应当履行以下职责:(1)负责债权投资计划的登记工作,确保登记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2)及时更新债权投资计划的登记信息;(3)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保证债权投资计划登记工作的规范、高效进行;(4)配合监管部门对债权投资计划登记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二、登记内容与要求1.登记内容:债权投资计划的登记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信息:(1)投资计划的基本信息,如名称、类型、发行规模、发行期限等;(2)投资计划的资金来源和用途;(3)投资计划的担保情况;(4)投资计划的风险评估和风险管理措施等。

2.登记要求:债权投资计划登记应当符合以下要求:(1)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格式进行登记,确保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2)登记信息应当及时更新,确保信息的实时性和有效性;(3)登记信息应当保密,不得泄露给无关人员。

三、登记程序与时效1.登记程序:债权投资计划的登记程序应当符合以下要求:(1)在投资计划发行前,发行人应当向登记机构提交完整的登记材料;(2)登记机构应当在收到完整材料后的规定时间内完成登记工作;(3)登记完成后,登记机构应当向发行人出具登记证明文件。

2.时效:债权投资计划的登记时效应当符合以下要求:(1)债权投资计划的有效期限不得超过5年;(2)在有效期限内,债权投资计划可以进行赎回或转让。

四、信息披露与保密1.信息披露:债权投资计划的登记信息应当依法进行披露,披露内容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披露方式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进行选择,如通过网站、公告等方式进行披露。

2.信息保密:登记机构和发行人应当对债权投资计划的登记信息严格保密,不得泄露给无关人员。

同时,发行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必要的技术和管理措施,保障信息安全。

中国银保监会、发展改革委、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关于印发金融机构债权人委员会工作规程的通知

中国银保监会、发展改革委、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关于印发金融机构债权人委员会工作规程的通知

中国银保监会、发展改革委、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关于印发金融机构债权人委员会工作规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12.28•【文号】银保监发〔2020〕57号•【施行日期】2020.12.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其他金融机构监管,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银保监会发展改革委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关于印发金融机构债权人委员会工作规程的通知银保监发〔2020〕57号各银保监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发展改革委;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各证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外资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各证券期货基金经营机构;中国银行业协会、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中国证券业协会、中国期货业协会、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中国银行间交易商协会:为提高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质效,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维护金融机构债权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律法规,我们制定了《金融机构债权人委员会工作规程》,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2020年12月28日金融机构债权人委员会工作规程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针对债务规模较大、存在困难的非金融债务企业,3家以上持有债权(含贷款、债券等)、管理的资产管理产品持有债权、依法作为债券受托管理人的银行保险机构和证券期货基金经营机构等(以下统称金融机构)可以发起成立金融机构债权人委员会(以下简称债委会)。

债委会是协商性、自律性、临时性组织,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公平公正、分类施策的原则,依法维护金融机构作为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债委会可以按照“一企一策”的方针,集体研究增加融资、稳定融资、减少融资、重组等措施,确保债权金融机构形成合力,稳妥化解风险。

银行债务融资工具业务操作规程模版

银行债务融资工具业务操作规程模版

银行债务融资工具业务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债务融资工具业务操作流程,完善业务管理,加强内部风险控制,根据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下发的《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尽职调查指引》、《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发行注册规则》、《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等有关规定和相关产品业务指引,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所称债务融资工具,是指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金融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债务融资产品,主要包括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超短期融资券、中小企业集合票据、资产支持票据和私募债券等。

短期融资券,是指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约定在1年内还本付息的债务融资工具;中期票据,是指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按照计划分期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债务融资工具;超短期融资券,是指信用评级较高的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期限在270天以内的短期融资券;中小企业集合票据,是指2个(含)以上、10个(含)以下具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界定为中小企业的非金融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以统一产品设计、统一券种冠名、统一信用增进、统一发行注册方式共同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债务融资工具;资产支持票据,是指非金融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由基础资产所产生的现金流作为还款支持的,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债务融资工具;私募债券,是指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以非公开定向发行方式发行的债务融资工具。

本规程适用于辖内各分支机构。

第二章部门职责第三条总行投资银行部是债务融资工具业务的主管部门,负责:(一)债务融资工具整体业务推动和业务管理;(二)协助业务部门进行营销并做好业务支持工作;(三)年度经营计划的编制和下达;(四)合作机构的准入和退出管理;(五)牵头组织对辖内业务涉及的各分支机构进行业务检查和指导。

第四条总行公司银行部、机构业务部、地产金融部、交通金融部、能源金融部是债务融资工具业务的营销部门,负责向投资银行部提供业务信息并与投资银行部一同进行业务营销。

债权融资流程

债权融资流程

债权融资流程债权融资是企业获取资金的一种重要途径,通过债权融资可以获得相对稳定的资金支持,满足企业的资金需求,推动企业的发展。

债权融资流程包括筹备阶段、申请阶段、审批阶段和使用阶段,下面将详细介绍债权融资的流程。

首先是筹备阶段。

在进行债权融资前,企业需要进行充分的准备工作。

首先是制定债权融资计划,明确资金用途和规模,确定融资方式和期限,制定详细的融资方案。

其次是完善企业的财务报表和资产负债表,确保财务状况良好,增强融资的可行性。

同时,企业还需要做好市场调研和风险评估,了解市场情况和行业发展趋势,评估融资的风险和收益。

最后是选择合适的融资机构和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为后续的申请和审批打下基础。

接下来是申请阶段。

在筹备工作完成后,企业可以向选择的融资机构提交债权融资申请。

申请材料通常包括企业基本信息、财务报表、融资计划和担保措施等。

企业需要根据融资机构的要求,准备全面、真实的材料,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合理的陈述和解释。

同时,企业还需要与融资机构进行沟通和协商,积极应对融资机构提出的问题和要求,争取获得融资机构的支持和认可。

然后是审批阶段。

融资机构在收到企业的申请材料后,会进行审查和评估。

审查的重点包括企业的信用状况、还款能力、担保措施和融资用途等。

审查过程中,融资机构可能会要求企业提供更多的资料或进行现场调查,企业需要积极配合并及时提供所需的信息。

审查通过后,融资机构会向企业发放债权融资的批复,并签订相关的合同和协议。

最后是使用阶段。

债权融资资金到位后,企业可以按照融资计划将资金用于生产经营或项目建设。

企业需要建立健全的资金管理制度,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和融资用途使用资金,确保资金的安全和有效利用。

同时,企业还需要及时向融资机构报告资金使用情况,并按时足额还款,保持良好的信用记录,为今后的融资提供有利条件。

综上所述,债权融资流程包括筹备阶段、申请阶段、审批阶段和使用阶段,企业需要在每个阶段都做好充分的准备和配合,以确保顺利获得债权融资,实现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持有人会议规程-债权融资计划

持有人会议规程-债权融资计划

持有人会议规程-债权融资计划持有人会议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以下简称“北金所”)相关产品持有人的合法权益,规范持有人会议,明确相关各方的权利义务,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北金所相关规则,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北金所债权融资计划等产品持有人会议,北金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持有人会议由同期全体持有人组成,依据本规程规定的程序召集和召开,对本规程规定权限范围内与本息偿付相关的重大事项依法进行审议和表决。

第四条持有人会议以维护持有人的共同利益,表达持有人的集体意志为目的。

第五条持有人会议根据本规程审议通过的决议,对同期全体持有人具有同等效力和约束力。

第二章持有人会议的召开条件第六条融资人应当在募集说明书中约定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

第七条在存续期间,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召集人应当自知悉该情形之日起按勤勉尽责的要求召集持有人会议,并拟定会议议案。

(一)融资人未能按期足额兑付本金或利息;(二)融资人转移全部或部分清偿义务;(三)融资人变更信用增进安排或信用增进机构,对持有人权益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四)融资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或被接管;(五)单独或合计持有百分之五十以上同期余额的持有人提议召开;(六)募集说明书中约定的其他应当召开持有人会议的情形;(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由持有人会议做出决议的情形。

出现上述情形时,融资人应当及时告知召集人。

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不以融资人履行告知义务为前提。

第八条在存续期间,融资人或信用增进机构出现募集说明书中明确的重大事项情形之一的,持有人、融资人和信用增进机构可以向召集人提议召开持有人会议。

召集人不能履行或不履行召集职责的,提议人有权自行召集持有人会议。

召集程序、议事规则、表决决议机制可以参照本规程的相关规定。

第三章持有人会议的召集第九条召集人应当至少于持有人会议召开日前两个工作日在北金所指定服务系统发布召开持有人会议的通知。

第十条召开持有人会议的通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一)会议召集人、会务负责人姓名及联系方式;(二)会议时间和地点;(三)会议召开形式:持有人会议可以采用现场、非现场或两者相结合的形式;(四)会议拟审议议题:议题属于持有人会议权限范围、有明确的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法规和本规程的相关规定;(五)会议议事程序:包括持有人会议的召集方式、表决方式、表决时间和其他相关事宜;(六)产品信息记载日:应为持有人会议召开日前一工作日;(七)提交相关产品账务资料以确认参会资格的截止时点:持有人在规定时间内未向召集人证明其参会资格的,不得参加持有人会议和享有表决权;(八)委托事项。

国有企业融资备案程序

国有企业融资备案程序

国有企业融资备案程序全文共四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第一篇示例:国有企业是国家所有或国有资本控股的企业,在国家经济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和作用。

在国有企业融资过程中,为了保障国有资产安全和国家利益,需要进行融资备案程序。

融资备案程序是国有企业融资操作的必要环节,通过程序规范化管理,确保资金运用的合理性和透明度,提高融资的效率和安全性。

国有企业融资备案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一、备案申请阶段国有企业在进行融资前,需要向相关主管部门提出融资备案申请。

申请材料需要包括企业基本情况、融资计划、资金用途和风险控制措施等内容。

在备案申请阶段,国有企业需要认真填写相关表格和材料,确保信息真实、完整和准确。

主管部门在收到融资备案申请后,会进行审查和评估。

审查的重点包括融资项目的合规性、风险性和收益性等方面。

主管部门会根据企业的融资计划和资金用途,评估融资项目的可行性和合法性。

在审查阶段,国有企业需要积极配合,提供必要的材料和信息,确保审查工作的顺利进行。

主管部门在完成审查和评估后,会根据融资备案申请的情况作出备案决定。

备案决定主要包括备案通过和备案不通过两种情况。

如果备案通过,国有企业可以继续进行融资操作;如果备案不通过,国有企业需要根据主管部门的意见进行调整或改进后再次提交备案申请。

在备案决定阶段,国有企业需要认真对待主管部门的意见和建议,积极配合工作,确保备案顺利进行。

一旦备案通过,国有企业就可以按照融资计划开展资金募集和使用。

备案通过后,主管部门会对融资项目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资金使用的合规性和透明度。

国有企业需要按照备案决定和相关规定履行融资义务,及时报告融资情况,并接受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在备案监督阶段,国有企业需要保持与主管部门的沟通和合作,遵守融资规定和程序,确保融资操作的合法性和稳健性。

第二篇示例:国有企业在融资过程中通常需要通过备案程序来获取资金。

国有企业融资备案程序是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所制定的一套程序流程,用于规范国有企业融资活动、确保融资行为符合法规要求、保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债券备案系统操作流程

债券备案系统操作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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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融资备案程序

国有企业融资备案程序

国有企业融资备案程序
国有企业融资备案程序是指国有企业在进行融资活动时,需要按照一定的程序进行备案的流程。

下面将详细介绍国有企业融资备案的程序。

国有企业在决定进行融资活动之前,需要进行内部审议和决策。

企业需要明确融资的目的、金额和方式,并制定详细的融资计划。

接下来,国有企业需要向相关部门申请融资备案。

申请材料一般包括企业的基本情况、融资计划、融资金额、融资用途等相关信息。

申请材料需要填写完整准确,并加盖企业公章。

然后,相关部门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审查内容主要包括企业的资质、融资计划的合理性、融资金额的合理性等方面。

如果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相关部门会进行备案并发放备案证明。

备案完成后,国有企业可以正式进行融资活动。

在融资过程中,企业需要按照备案的要求和规定进行操作,并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备相关信息。

融资活动完成后,国有企业需要向备案部门进行报告。

报告内容包括融资金额、融资方式、融资用途等方面的详细情况。

备案部门会对报告进行审核,并记录备案信息。

国有企业融资备案程序的目的是为了确保融资活动的合规性和透明
度。

通过严格的备案程序,可以有效监督和管理国有企业的融资活动,防止融资过程中的不当行为和风险。

总的来说,国有企业融资备案程序是一个相对严谨和规范的流程。

企业需要按照相关要求,提交完整准确的申请材料,并按照备案要求进行操作和报告。

备案部门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在通过后发放备案证明。

通过备案程序,可以确保融资活动的合规性和透明度,为企业的融资活动提供有力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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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融资计划业务备案工作规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AA金融资产交易所债权融资计划(以下简称“债权融资计划”)备案工作,促进多层次债券市场发展,根据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关于同意<AA 金融资产交易所债权融资计划业务指引>备案的通知》(中市协发[2017] 70号)、《AA 金融资产交易所债权融资计划业务指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融资人应向债权融资计划合格投资人挂牌债权融资计划。

第三条AA金融资产交易所债权融资计划备案相关部门(以下简称“备案相关部门”)负责接收债权融资计划的备案文件、对备案文件及拟披露信息的齐备性进行核对。

备案相关部门不对债权融资计划的投资价值及投资风险作实质性判断。

第四条债权融资计划备案等环节相关文件及信息应通过北金所指定的系统对指定投资人披露,接受指定投资人监督。

第二章备案
第五条备案相关部门收到融资人备案文件后,对备案文件是否要件齐备进行核对。

要件齐备的,备案相关部门予以受理并对备案文件及拟披露信息进行核对;要件不齐备的,备案相关部门可建议融资人或相关中介机构补充、修改备案文件。

第六条备案相关部门在核对工作中可以建议融资人或相关中介机构做出解释说明,或者补充、修改备案文件;可以调阅中介机构的尽职调查报告或其它有关资料;可以要求因未能尽职而导致备案文件拟披露信息不完备的中介机构重新开展工作。

第七条备案相关部门认为备案文件拟披露信息不完备的,向融资人或相关中介机构出具关于建议补充信息的复评意见。

融资人或相关中介机构应于收到复评意见15个工作日内,向备案相关部门提交经补充、修改后的备案文件。

如备案相关部门认为补充文件及拟披露信息仍不完备,融资人或相关中介机均应在15个工作日内提交经补充、修改后的备案文件。

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的,应出具延迟提交的申请。

未出具申请,或在备案核对阶段
累计或延迟反馈时间超过60个工作日的,北金所将建议融资人或相关中介机构撤回备案文件。

如备案相关部门认为补充文件及拟披露信息符合相关规则指引要求,北金所按照相关工作流程办理接受备案手续,并向融资人出具《接受备案通知书》。

第八条自接受备案之日起,融资人发生重大事项,或者发生非重大、但可能对投资价值及投资决策判断有重要影响的事项,需要补充披露相关信息的,应及时在预挂牌工作中书面告知备案相关部门,经备案相关部门审核后,通过指定系统披露相关文件。

已披露挂牌文件,但债权融资计划债权债务关系尚未确立的,应暂停挂牌。

第九条主承销商在融资人备案过程中及备案有效期内,应跟踪融资人的业务经营和财务情况,督促融资人做好重大事项及其它重要事项的补充信息披露工作。

第十条融资人可在备案有效期内自主挂牌债权融资计划。

如融资人预计在接受备案后6个月内(含)不能完成首期挂牌的,需在接受备案后6个月内向北金所提交延期申请。

第三章中介机构职责
第十一条为债权融资计划备案提供中介服务的主承销商、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相关中介机构和人员应当勤勉尽责,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管理部门监管要求、执业规范和《AA金融资产交易所债权融资计划业务中介服务规程》等债权融资计划相关规则,按规定和约定提供中介服务。

第十二条相关中介机构应当建立债权融资计划中介服务相关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健全内部机构设置,配备具有相关业务资格的从业人员,保证其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相关中介机构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应当就其负有责任的部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相关中介机构为债权融资计划备案提供中介服务,应安排足够的时间,执行必要的工作程序,确保全面、深入地开展尽职调查,对所依据的文件资料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必要的核查验证。

第十四条相关中介机构在债权融资计划挂牌过程中,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不得夸大宣传或以虚假广告等不正当手段诱导、误导投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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