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债权融资计划业务指引-CFA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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簿记建档指南

簿记建档指南
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集中簿记建档服务 操作指南(试行)
为方便各类市场参与机构开展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以下简称 “债务融资工具” )集中簿记建档工作,根据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 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或“协会” ) 《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簿 记建档发行规范指引》(交易商协会公告[2013]14 号)、 《关于非金融企 业债务融资工具集中簿记建档工作有关事项的公告》 (交易商协会公告 [2014]3 号) 、 《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集中簿记建档业务操作规程》 等相关自律规范性文件,制定本操作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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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服务内容 本指南中的服务内容是指北金所向相关机构在开户与联网准备、系 统使用、簿记建档室预约与使用、线下业务、账户服务等过程中提供的 支持与服务。
二、开户与联网准备
(一)开户 相关机构应在开展集中簿记建档业务前签署 《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 工具集中簿记建档业务客户服务协议》 (以下简称“协议” ) : 若相关机构为法人机构签署协议的,应将填好的《客户基本信息表 (法人机构) 》 (见附件 1)及其要求的相关材料、 《系统管理员设置申 请单》 (见附件 2) 、 《北金所债券业务专网接入申请单》 (如需,见附件 3) ,连同协议(一式两份)加盖法人机构公章后提交北金所会员部; 若相关机构为非法人机构独立签署或非法人机构的投资管理人/受 托人签署协议的,应将填好的《客户基本信息表(非法人机构) 》 (见附 件 4)及其要求的相关材料、 《系统管理员设置申请单》 、 《北金所债券 业务专网接入申请单》 (如需) ,连同协议(一式两份)加盖投资管理人 /受托人公章后提交北金所会员部; 若相关机构作为投资管理人/受托人已签署协议并后续新增下属非 法人机构参与集中簿记建档的,应将填好的《客户基本信息表(非法人 机构) 》及其要求的相关材料、 《系统管理员设置申请单》 、 《北金所债券 业务专网接入申请单》 (如需)加盖投资管理人/受托人公章后提交北金 所会员部,重复资料无需提交。 北金所会员部接收上述材料后, 在三个工作日内与符合要求的相关 机构签署 《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集中簿记建档业务客户服务协议》 , 为其在系统中开立系统账户及系统管理员用户,并发放《开户通知书》

《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债权融资计划存续期管理工作规程》

《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债权融资计划存续期管理工作规程》

附件: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债权融资计划存续期管理工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以下简称“北金所”)债权融资计划存续期管理工作,根据《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债权融资计划业务指引》等相关规则,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所称存续期管理是指承担存续期管理职责的相关机构在债权融资计划存续期内,按照业务规则和约定对债权融资计划融资人及清偿义务承继方(两类主体简称“融资人”)进行辅导、监测、排查,督导融资人合规履行信息披露、还本付息等各项义务的行为。

本规程所称存续期为债权融资计划初始信息记载完成直至本息兑付全部完成或发生债权融资计划债权债务关系终止的其他情形期间。

第三条承担存续期管理职责的机构(以下简称“存续期管理机构”)应具备主承销商资质,原则上应为当期债权融资计划的主承销商。

融资人挂牌一期债权融资计划聘请两家或两家以上机构担任主承销商的,应在挂牌文件中指定一家机构承担存续期管理职责,原则上应为当期债权融资计划的挂牌管理人。

第四条存续期管理机构应遵循勤勉尽责、诚实守信的原则,稳妥有序地开展存续期管理工作。

第五条存续期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工作中获得的非公开信息为自己或他人谋取不当利益。

第二章存续期管理工作内容及要求第六条存续期管理工作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一)辅导融资人责任人员及时了解存续期有关制度要求;(二)监测和排查融资人存续期义务履行情况及信用风险;(三)督导融资人履行存续期应尽义务;(四)按照业务规则和文件约定组织召开持有人会议;(五)协助融资人开展风险和违约处置;(六)其他北金所要求开展的工作。

第七条存续期管理机构应建立科学合理的分类标准,对融资人按特别关注、重点关注、一般关注、暂不关注四类进行分类管理。

其中特别关注、重点关注和一般关注类融资人组成关注池。

第八条存续期管理机构应根据融资人分类情况制定辅导、监测和排查工作方案,明确工作频率、内容和方式等,并有效落实。

其中排查工作包括常规排查、风险排查、偿付资金排查以及其他排查工作。

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综合业务平台债权融资计划服务费管理办法

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综合业务平台债权融资计划服务费管理办法

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综合业务平台债权融资计划服务费管理办法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以下简称“北金所”)为方便各类市场成员,通过北金所综合业务平台系统(以下简称“系统”)开展业务操作,根据《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应收账款债权融资计划业务操作指引(试行)》、《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参与人管理办法(试行)》、《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直接融资业务中介服务规则》等相关规则文件,制定本操作指南。

一、服务范围(一)应收账款债权融资计划简介应收账款债权融资计划是指发起人向具备相应风险识别和承担能力的合格投资者,通过发行载体,非公开挂牌募集资金,并以基础资产产生的现金流作为偿付支持的证券化资产支持债权融资计划。

(二)服务对象本指南中的服务对象包括开展应收账款债权融资计划业务的挂牌管理人、主承销商、副主承销商、发起人、发行载体、中介机构及投资者等(以下简称“相关机构”)。

二、总体流程北金所为发起人、投资者及相关中介机构提供应收账款债权融资计划业务开户、备案、挂牌准备、挂牌、转让、信息记载、1 代理付息兑付、资金划转、信息披露等服务。

业务基本流程包括:1、参与主体开户:发起人、投资者、发行载体、主承销商等相关业务参与主体与北金所签署《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综合业务平台客户服务协议》且提交开户材料,北金所为客户开立系统账户、发放数字证书,根据客户权限开立信息记载账户、资金托管账户及系统账户;2、备案:发起人(主承销商代)向北金所提交应收账款债权融资计划备案材料,北金所进行完备性核对通过后发放《接受备案通知书》;3、挂牌准备:发起人(挂牌管理人代)至少于信息披露日前2 个工作日,通过系统提交《债权融资计划重大(重要)事项信息排查表》、应收账款债权融资计划募集说明书、当期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发起人近一年经审计财务报告和最近一期会计报表(如有担保机构须一同上传)等文件,北金所进行完备性核对通过后可以进行信息披露工作;4、挂牌:发起人(挂牌管理人代)进行应收账款债权融资计划信息披露,由挂牌管理人及投资者开展申购、定价配售及挂牌资金划转工作,最终在北金所完成初始信息记载;5、转让:持有人出让应收账款债权融资计划,投资者受让应收账款债权融资计划,完成应收账款债权融资计划的变更信息记载;6、信息记载:北金所在挂牌完成后进行初始信息记载,在转让完成后进行变更信息记载,在兑付完成后进行注销信息记载,并为投资者提供持仓查询服务;7、代理付息兑付:北金所按照当期债权融资计划《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时间、方式和金额,办理由发行人/特定目的载体管理机构向持有人划转本金、利息等资金划转服务,并办理行权等业务;8、资金划转:北金所根据相关业务规则、挂牌管理人或投资者的申请,委托银行为应收账款债权融资计划挂牌管理人、投资者提供挂牌、转让等业务相关结算资金划付服务;9、信息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信息披露要求进行定向信息披露。

簿记建档指南

簿记建档指南

1、主承销商、承销团成员向投资人进行投资人债券额度配售 投资人向主承销商或承销团成员提交申购订单。主承销商、承销团 成员集中汇总并确认申购订单后按照事先确定的配售方式进行投资人 债券额度配售,投资人债券额度配售结果可进行调整,如调整需录入调 整原因。主承销商或承销团成员与投资人达成投资人债券额度配售意向 后确认生成分销协议。 非金融机构合格投资人在一级市场认购债务融资工具的,须向主承 销商提交申购订单,且所认购的当期债务融资工具不得在交易流通之前 转售。 2、投资人之间进行投资人债券额度配售 卖方投资人录入投资人债券额度配售信息,买方确认生成分销协议。 四、簿记建档室预约及使用
一、服务范围 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金所”)作为非金融企 业债务融资工具集中簿记建档系统(以下简称“集中簿记建档系统”或 “系统”)技术支持机构,为债务融资工具集中簿记建档业务提供技术 支持、信息披露服务和信息安全管理。 (一)服务对象 本指南中的服务对象是指开展债务融资工具集中簿记建档业务的 簿记管理人、主承销商、承销团成员、投资人、发行人等(以下简称“相 关机构”)。 (二)产品种类 本指南中的债务融资工具种类包括但不限于:超短期融资券(SCP)、 短期融资券(CP)、中期票据(MTN)、中小企业集合票据(SMECN)、区 域集优中小企业集合票据(SMECNII)、非公开定向发行债务融资工具 (PPN)、资产支持票据(ABN)和项目收益票据(PR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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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集中簿记建档前准备 相关机构请在集中簿记建档前准备环节中进行如下操作: 1、主承销商、承销团成员组建承销团 主承销商创建计划发行项目,由主承销商与承销团成员共同进行组 团工作。组团完成后,主承销商选定簿记管理人。 2、发行人报备《发行方案》 发行人制作《发行方案》,并向交易商协会报备。 3、簿记管理人确认簿记建档项目信息 簿记管理人完善并确认北金所代其创建的簿记建档项目信息,并将 簿记建档项目与相应的计划发行项目关联。 4、主承销商、簿记管理人询价 主承销商、簿记管理人可与承销团成员、投资人进行询价操作,也 可直接记录询价结果。 (二)申购、定价、配售 相关机构请在申购、定价、配售环节中进行如下操作:

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金融企业不良资产交易业务操作指南

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金融企业不良资产交易业务操作指南

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金融企业不良资产交易业务操作指南(试行)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以下简称“北金所”)为方便各类参与人通过北金所综合业务平台系统(以下简称“系统”)开展金融企业不良资产交易业务操作,根据《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金融企业不良资产交易规则》、《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权益类业务信息披露规程》、《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权益类业务组织交易签约规程》、《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权益类业务资金结算与信息记载规程》、《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权益类业务参与人管理细则》及《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交易服务机构项目代理操作指南》等相关规则文件,制定本操作指南。

一、服务范围(一)金融企业不良资产交易范围本指南所称不良资产指金融企业及其下属企业经营中形成、通过购买或其他方式取得的以下不良信贷资产和非信贷资产:1、按规定程序和标准认定为次级、可疑、损失类的贷款;2、已核销的账销案存资产;3、抵债资产;4、其他不良资产。

金融企业对非标准化债权资产投资形成的不良资产适用本指南。

金融控股公司、金融监管部门监管的其他类金融机构等其他合法主体持有的不良资产交易参照本指南执行。

(二)服务对象本指南中的服务对象包括不良资产交易的转让方、投资方、中介服务机构等。

本指南所称的转让方和投资方是根据相关交易规则及制度在北金所进行不良资产交易业务的市场参与主体。

本指南所称的中介服务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符合《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权益类业务参与人管理细则》规定的条件,在北金所为不良资产交易业务提供服务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中介服务机构分为交易服务机构、专业服务机构。

交易服务机构是指接受委托,为在北金所场内进行的不良资产交易业务提供经纪等服务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专业服务机构是指具备相关专业资质的拍卖机构、招投标代理机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等,接受委托为在北金所进行的金融企业不良资产交易业务提供拍卖、招投标、审计、评估、法律咨询、财务咨询、管理咨询、投融资服务等专业服务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600739辽宁成大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临时)会议决议2021-01-30

600739辽宁成大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临时)会议决议2021-01-30

证券代码:600739 证券简称:辽宁成大编号:临2021-007辽宁成大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辽宁成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于2021年1月26日以书面和电子邮件方式发出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临时)会议的通知,会议于2021年1月29日在公司会议室以通讯方式召开并做出决议。

公司董事9名,出席会议董事9名,会议内容同时通知了公司监事。

会议由董事长尚书志先生主持。

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会议审议并通过了以下事项:一、关于公司发行债权融资计划的议案为进一步拓宽公司融资渠道,公司按照《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债权融资计划业务指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拟在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以下简称“北金所”)挂牌发行债权融资计划。

(一)具体方案1.发行额度:债权融资计划拟备案及挂牌发行总额为不超过人民币30亿元(含30亿元)。

2. 发行期限:债权融资计划的期限为不超过3年(含3年)。

3. 发行利率:发行债权融资计划按面值发行,发行利率根据发行时债券市场的市场状况最终确定。

4. 募集资金用途:拟用于偿还公司及子公司有息负债、补充公司及子公司营运资金。

5. 担保安排:发行债权融资计划无担保。

6. 发行时间:根据实际资金需求情况,在北金所备案有效期内择机发行。

7. 发行方式:在决议有效期内,采用一次或分次备案,并以一次或分期形式挂牌发行。

8. 发行对象:北金所认定的投资者。

9. 决议有效期: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2年内有效。

(二)授权事项为保证公司北金所债权融资计划的顺利发行,拟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长在决议有效期内全权处理债权融资计划发行的相关事宜,包括但不限于:1、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根据市场条件和公司需求,批准公司发行债权融资计划的具体发行方案以及修订、调整发行债权融资计划的发行条款,包括发行期限、发行额度、发行利率、发行方式、承销方式等与发行条款有关的一切事宜。

北金所债权融资计划

北金所债权融资计划

北金所债权融资计划北金所债权融资计划是指在北金所平台上,通过债权融资工具进行资金筹集和融资活动的计划。

债权融资是指债权人将资金出借给债务人,债务人按约定的利率和期限向债权人支付利息和偿还本金的一种融资方式。

北金所作为一个专业的金融平台,为投资者和融资者提供了一个便捷、高效的债权融资渠道,促进了资金的有效流动和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北金所债权融资计划的实施,对于参与者来说,具有以下几个重要意义:首先,对于债权人来说,债权融资计划提供了一个多样化的投资选择。

债权融资产品种类繁多,包括但不限于信托产品、债权转让、资产证券化等,投资者可以根据自身的风险偏好和投资需求选择适合的债权融资产品进行投资,实现资金的增值。

其次,对于债务人来说,债权融资计划提供了一个多元化的融资渠道。

债权融资计划不仅可以满足企业的短期融资需求,还可以支持企业的长期发展规划。

通过债权融资,企业可以获得灵活的资金支持,提高企业的融资效率,降低融资成本,实现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再次,对于金融机构来说,债权融资计划提供了一个优化资金配置的平台。

金融机构可以通过北金所平台进行债权融资产品的定价、发行和交易,实现资金的有效配置和风险的分散,提高资金利用效率,优化资产负债结构,增强金融机构的风险管理能力。

最后,对于整个金融市场来说,债权融资计划促进了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

债权融资产品的多样化和市场化,丰富了金融市场的产品供给,提高了金融市场的流动性和透明度,促进了金融市场的发展和壮大,为实体经济的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持。

总之,北金所债权融资计划的实施,对于债权人、债务人、金融机构以及整个金融市场来说,都具有重要的意义和积极的影响。

在未来的发展中,北金所将继续致力于债权融资计划的创新和完善,为参与者提供更加便捷、安全、高效的债权融资服务,推动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和经济的持续增长。

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债权融资计划业务指引CFAE

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债权融资计划业务指引CFAE

附件:北京金融财产交易所债权融资计划业务引导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北京金融财产交易所(以下简称“北金所”)债权融资计划业务,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市场有序、健康发展,依据银办函【2013】 399 号文及有关法律法规,拟订本引导。

第二条本引导所称债权融资计划是指融资人向具备相应风险辨别和担当能力的合格投资者,以非公然方式挂牌召募资本的债权性固定利润类产品。

第三条融资人挂牌债权融资计划须以非公然方式进行,不得采纳广告、公然劝诱和变相公然方式进行宣传。

每期债权融资计划的投资者共计不得超出200 人。

第四条融资人应该保证债权融资计划的信息表露内容真切、正确、完好,不得有虚假记录、误导性陈说或重要遗漏,并向投资者充分揭露风险。

第五条债权融资计划投资者应自行判断和担当投资风险。

第六条债权融资计划由切合北金所规定条件的金融机构承销。

承销机构和有关中介机构为债权融资计划业务供给服务,应该依照同等、自觉、诚实守信的原则,严格恪守执业规范和职业道德,按规定和商定执行义务。

第七条北金所对在北金所展开的债权融资计划业务供给服务。

北金所为债权融资计划供给服务,不表示对该债权融资计划融资人的经营风险、偿还风险、诉讼风险及投资风险或利润作出判断或保证。

第二章存案第八条债权融资计划的融资人应切合以下条件:(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建立的法人机构,以及监管部门认同的境外机构;(二)恪守北金全部关规则;(三)在近来 12 个月不存在重要违纪行为,机构财务会计文件不存在虚假记录;(四)北金所要求的其余条件。

第九条在北金所挂牌的债权融资计划应该依法合规,资本投向应该切合法律法例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

第十条债权融资计划应于挂牌前向北金所进行存案。

第十一条存案时应提交以下有关文件,包含但不限于:(一)存案登记表;(二)融资人企业章程及与其一致的有权机构决策;(三)召募说明书;(四)近来一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和近来一期会计报表;(五)信誉评级报告(若有);(六)法律建议书;(七)承销协议;(八)北金所规定的其余文件。

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债权融资计划业务主承销商后续管理工作

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债权融资计划业务主承销商后续管理工作

附件1: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债权融资计划业务主承销商后续管理工作规程(试行)第一条为建立健全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以下简称北金所)债权融资计划后续管理体系,指导主承销商开展相关工作,促进债权融资计划业务平稳健康发展,根据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关于同意<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债权融资计划业务指引>备案的通知》(中市协发[2017]70号)及《北金所债权融资计划业务指引》等相关规则,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所称后续管理工作,是指主承销商在债权融资计划存续期内,通过各种有效方法对债权融资计划融资企业(简称企业)和提供信用增进服务的机构进行跟踪、监测、调查,及时准确地掌握其风险状况及偿债能力,持续督导其履行信息披露、还本付息等义务,以保护投资者权益的行为。

第三条主承销商应根据本规程要求,遵循勤勉尽责、审慎判断、及时预警、稳妥处置的原则,有组织、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后续管理工作。

企业和提供信用增进服务的机构应积极配合主承销商开展后续管理工作。

第四条主承销商应根据本规程建立后续管理工作机制和相关制度,设立专门机构或岗位从事债权融资计划后续管理工作,且人员安排应与本机构管理的存续期企业数量和风险整体状况相匹配。

后续管理工作应由总部牵头负责,分支机构协助配合。

第五条企业挂牌一期债权融资计划聘请两家或两家以上机构担任主承销商的,由相关主承销商与企业协商指定一家主承销商牵头负责后续管理工作,并将各自职责在承销协议中予以明确。

企业挂牌一期债权融资计划同时聘请两家或两家以上机构分别担任主承销商和副主承销商的,由主承销商牵头负责后续管理工作,副主承销商协助配合。

第六条主承销商应协助企业和提供信用增进服务的机构建立和完善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督导其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相关信息。

第七条主承销商应至少提前1个月掌握债权融资计划还本付息的资金安排,及时了解其他有特殊安排产品的相关情况,督促企业按时履约,并至少在到期日前1个月将有关情况报送北金所。

中国结算北京分公司关于修订《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证券资金结算业务指南》的通知

中国结算北京分公司关于修订《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证券资金结算业务指南》的通知

中国结算北京分公司关于修订《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证券资金结算业务指南》的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公布日期】2023.08.21
•【文号】中国结算京业〔2023〕5号
•【施行日期】2023.08.22
•【效力等级】行业规定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证券
正文
中国结算北京分公司关于修订《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
北京分公司证券资金结算业务指南》的通知
中国结算京业〔2023〕5号各市场参与主体:
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新股发行上市流程优化、退市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等业务开展情况,本公司对《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证券资金结算业务指南(2022年12月修订版,中国结算京业〔2022〕6号)》进行了修订。

本次主要修订内容说明如下:
一、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业务开展情况,新增信用结算账户开立、清算交收、DVP、风险管理等业务内容。

二、根据新股发行上市流程优化,调整公开发行清算交收、发行中止或失败
时间节点表述,并根据无效申购处理职责的变化,补充了我公司具体业务处理的描述及相关职责划分。

三、根据退市公司可转债业务开展情况,新增相应的清算交收、兑付派息、赎回回售及转股等业务内容。

四、调整了指南部分内容的格式和文字表述。

本指南自2023年8月22日起施行,原指南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附件: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证券资金结算业务指南
中国结算北京分公司
2023年8月21日。

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委托债权投资交易规则(试行)

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委托债权投资交易规则(试行)
第三章 委托意向 第九条 意向委托人 意向委托人是指委托债权投资交易挂牌期间向北金所提出委托 意向的投资者。 第十条 委托意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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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如对挂牌公告所列委托债权投资交易有委托意向,可向北 金所提出交易意向,经北金所审核同意后,获得授权查阅相关资料, 进一步了解该委托债权投资交易标的的具体情况,进行内部决策。
-6-
第十七条 交易服务费 交易双方应向北金所缴纳交易服务费,具体标准参照《北京金融 资产交易所委托债权投资交易收费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交易凭证 北金所收到协议和资金划付凭证后,向交易双方出具交易凭证。
第七章 配套服务 第十九条 信息记载 北金所为委托债权投资交易业务提供产品信息初始记载、产品信 息变更记载、产品信息注销记载服务。 第二十条 资金划转 北金所可协助委托债权投资交易业务的相关方办理资金划转。
-1-
通过北金所进行委托债权投资,应遵循“真实交易、信息透明、 公平公正、促进流动”的原则。委托债权投资风险由委托人承担,受 托人不承担投资项目风险。
第四条 交易主体及相关各方 北金所实行统一参与人管理,参与委托债权投资交易的主体须申 请北金所相关业务权限,承诺遵守北金所相关规定后,方可进场参与 委托债权投资交易业务。 北金所委托债权投资交易主体为委托人和受托人,相关各方包括 融资客户和担保人。 委托债权投资的受托人,即债权投资信息发布的发起方,可以是 商业银行、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等金融机构或经监管部门许 可的其他组织。受托人主要承担组织客户融资、提交项目信息发布申 请、提供融资顾问、受托履行资金划付和项目投资管理职责。 委托债权投资的委托人,须为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 的,可对自有的、来源合法的、可自主支配的资金进行投资,并可承 担相应的投资风险的投资者。委托人可以为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 保险公司、基金公司、投资管理公司、其他经济组织或主体及符合法 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境内外合格投资者。

《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债权融资计划业务主承销商尽职调查规程》

《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债权融资计划业务主承销商尽职调查规程》

附件: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债权融资计划业务主承销商尽职调查规程第一条为规范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以下简称“北金所”)债权融资计划主承销商对拟挂牌债权融资计划的融资人(以下简称“融资人”)的尽职调查行为,提高尽职调查质量,根据《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债权融资计划业务指引》等相关规则,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所称的尽职调查,是指主承销商及其工作人员遵循勤勉尽责、诚实信用原则,通过各种有效方法和步骤对融资人进行充分调查,掌握融资人的挂牌资格、资产权属、债权债务等重大事项的法律状态和融资人的业务、管理及财务状况等,对融资人的还款意愿和还款能力做出判断,以合理确信融资人备案文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的行为。

第三条主承销商应按本规程的要求对融资人进行尽职调查,并撰写融资人债权融资计划尽职调查报告(以下简称尽职调查报告),作为向北金所备案挂牌债权融资计划的备查文件,北金所可要求主承销商提供。

第四条本规程是对尽职调查的指导性要求。

主承销商应根据本规程的要求,制定完善的尽职调查内部管理制度。

第五条主承销商应遵循勤勉尽责、诚实信用的原则,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规范,有计划、有组织、有步骤地开展尽职调查,保证尽职调查质量,恪守保密义务,不得利用非公开信息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六条尽职调查过程中,主承销商应当在获得充分的尽职调查材料基础上综合分析、独立判断,对备案挂牌材料、其他中介机构专业意见进行核查。

对融资人备案挂牌材料、其他中介机构专业意见存在合理怀疑的,应当主动与融资人、中介机构沟通,要求其作出解释或出具依据;发现备案挂牌材料、其他中介机构专业意见与尽职调查过程中获得的信息存在重大差异的,应当对有关事项进行调查、复核,在主承销商尽职调查报告等文件中予以充分说明,并督导融资人进行信息披露。

第七条主承销商应当告知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评级机构(如有)等相关中介机构在债权融资计划备案挂牌中将会引用其出具的专业报告及专项意见的内容,并可以要求中介机构出具说明性文件,确认备案挂牌文件与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报告不存在矛盾之处、并对备案挂牌文件引用的内容无异议。

北金所债权融资计划业务案例解读

北金所债权融资计划业务案例解读

北金所债权融资计划业务及案例解读背景介绍北金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指定的金融类国有资产交易平台,财政部第54号令《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管理办法》规定,非上市金融企业国有产权的转让应当在依法设立的省级以上产权交易机构公开进行,不受地区、行业、出资或者隶属关系的限制。

截止至8月9日,北金所非金融机构合格投资人债券交易平台主承报价共计111只债券进行报价,其中MTN62只,SCP38只,CP11只,报价总条数为117条。

为积极推进普惠金融、服务实体经济,北金所在充分借鉴银行间债券市场成熟经验基础上,推出“债权融资计划”创新业务。

致力于打造银行间私募二板市场,为债务融资工具市场提供有益补充和支撑,提升银行间债券市场分层服务能力,助力银行间债市稳健发展,“债权融资计划”的创新更是由政策、监管环境、市场需求三方面共同决定的。

中央政策方面,从“十三五”的丰富金融机构体系、健全金融市场体系、改革金融监管框架逐步向提高直接融资比重、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监管环境方面,北金所积极落实中央政策,发展和健全多层次资本市场、丰富直接融资工具;市场需求方面,因为金融脱媒而产生的转型压力以及优质企业发债额度的耗尽,都需要合法合规、风险分散可控的新产品来补充。

业务介绍1、产品定位债权融资计划是指融资人向具备相应风险识别和承担能力的投资者,以非公开方式挂牌募集资金的债权性固定收益类产品。

其中服务对象包括开展债权融资计划业务的挂牌管理人、融资人、主承销商、投资者等;设计的原则为服务市场实际需求为核心,效率与风险防范并重;而设计的核心机制如下表所示:2、制度体系3、产品特点发债规模:依据企业融资实际需求,自行确定发债额度。

主体评级:不要求强制外部评级,市场参与主体自行判断风险。

资金用途:资金用途灵活,可用于长期项目资金,也可用于短期流动资金,也可用于归还借款等。

行业政策:放宽项目准入标准,在符合国家政策方针的前提下,灵活调整。

4、业务流程业务基本流程包括:(1)参与主体开户,融资人、投资者、主承销商等相关业务参与主体与北金所签署《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综合业务平台客户服务协议》且提交开户材料,北金所为客户开立系统账户、发放数字证书;(2)备案,融资人(主承销商代)向北金所提交债权融资计划备案材料,北金所完备性核对后通过后发放《接受备案通知书》;(3)挂牌,融资人(主承销商代)进行债权融资计划信息披露,由挂牌管理人及投资者开展申购、定价配售及挂牌资金划转工作,最终在北金所完成初始信息记载的过程;(4)转让,持有人出让债权融资计划,投资者受让债权融资计划,完成债权融资计划的变更信息记载;(5)其他资金划转,融资人按照当期债权融资计划《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时间、方式和金额,向持有人划转本金、利息等资金,完成债权融资计划的注销信息记载;6.存续期信息披露,主承销商督导融资人和中介机构及时进行信息披露。

委托债权投资业务介绍

委托债权投资业务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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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FAE (五)业务品种介绍
• 信贷资产交易 • 银团贷款一级筹组与二级转让交易 • 小企业贷款转让交易
信贷资产类
债权投资类
• • • •
委托债权投资交易 融资租赁收益权转让交易 中小企业国内信用证收益权转让交易 银行间金融债权(代付项下)投资交易
票据业务
• 银行间纸票电子化交易 • 票据融资与投资交易 • 票据经纪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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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FAE (二)案例—深圳HD公司融资可行性
目前常见的短期融资方式包括以下三种:
银行信贷
无法及时获得资金
短融中票
发行条件严格
发行信托/典当抵押 成本过高 融资利率基本 在10%以上,综合融 资成本过高,不利于 科技生产类公司的长 期持续发展。
受制于银行 严格的信贷规模限 制及单一客户贷款 比例限制等,企业 可能无法及时获得 资金。
4. 签约划款
完成合同签署及 划款,北金所留 存一份成交协议 备案,交易完成。
委托人参与委债交易
委托人: 理财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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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FAE (五)案例—交易流程
第一阶段 G银行为北金所会员,按自有信审标 准对HD公司进行全面的风险评估后, 与其签署《融资顾问服务协议》。G 银行作为HD公司的融资顾问,向北金 所提出融资挂牌申请。 第二阶段 G银行递交《委托债权投 资交易申请书》及附件材 料,审核无误后,北金所 受理挂牌申请。 第三阶段 融资信息在北金所交易系 统中发布,完成挂牌,在 北金所有交易资格的会员 范围内公开征集意向投资 方。
资金划付
融资客户
委托融资
交易所挂牌 资 金 划 付
北金所
交易所摘牌
银行理财部门
三方签署
《委托债权投资协议》

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债权融资计划业务信息记载规程试行

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债权融资计划业务信息记载规程试行

附件2: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债权融资计划业务信息记载规程(试行)第一条为规范开展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以下简称“北金所”)债权融资计划信息记载业务,促进债权融资计划业务健康发展,根据《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债权融资计划业务指引》及相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北金所为债权融资计划融资人提供产品信息记载服务,为债权融资计划投资者提供持仓金额记载服务。

第三条融资人及投资者签署《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综合业务平台客户服务协议》,并申请开立北金所债权融资计划参与人账户时,由北金所为其开立信息记载账户。

第四条挂牌管理人应于挂牌日确认产品信息与挂牌结果。

第五条融资人应于缴款截止日17:00前向北金所提交挂牌款到账情况及付息兑付计划等文件。

第六条北金所根据挂牌结果、挂牌款到账情况等信息办理债权融资计划的初始信息记载,并向融资人及投资者出具信息记载证明。

对当日17:00后向北金所提交挂牌款到账情况及付息兑付计划文件的,北金所于次一工作日办理初始信息记载。

第七条北金所对投资者持有的债权融资计划产品以电子凭证的形式进行集中记载。

第八条投资者可向北金所申请查询自身债权融资计划产品金额的持有情况。

投资者对持有余额有异议的,可向北金所申请复查。

第九条融资人需要查询持有人名册的,应向北金所提交书面申请。

第十条北金所对投资者债权融资计划产品金额的持有余额和相关资料负有保密义务,但在依据法律、法规有权查询的机构提出正式书面要求并出具有效的证明文件时,北金所有义务向其提供债权融资计划持有人相关信息。

北金所不对该类配合行为的后果承担任何责任。

第十一条北金所为债权融资计划持有人提供债权融资计划转让的结算服务,依据转让凭证办理债权融资计划的变更信息记载,并向转受让双方出具信息记载证明。

第十二条债权融资计划存续期内,业务参与方因其他情形申请变更信息记载相关信息的,应提出正式书面申请并出具有效证明文件,涉及其他方的还应由相关方提供书面说明。

北金所将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处理。

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应收账款债权融资计划业务操作指引(试行)

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应收账款债权融资计划业务操作指引(试行)

附件: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应收账款债权融资计划业务操作指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制定目的】为规范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以下简称北金所)应收账款债权融资计划业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关于同意<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债权融资计划业务指引>备案的通知》(中市协发[2017]70号)、《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债权融资计划业务指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操作指引。

第二条【应收账款债权融资计划】本操作指引所称应收账款债权融资计划,是指发起人向具备相应风险识别和承担能力的合格投资者,通过发行载体,非公开挂牌募集资金,并以基础资产产生的现金流作为偿付支持的证券化资产支持型债权融资计划。

第三条【基础资产】应收账款债权融资计划的基础资产,是指权利人因提供一定的货物、服务或设施等而获得的要求义务人付款的权利以及依法享有的其他付款请求权,包括现在的和未来的财产、财产权利或财产和财产权利的组合。

基础资产可以是销售产生的债权、出租产生的债权、提供服务或劳务产生的债权、提供贷款或其他信用产生债权,也可以是与基础设施、商业物业等不动产或公用事业等相关的债权或收益权,其他以合同为基础的债权或收益权以及北金所认可的其他基础资产。

基础资产包括但不限于企业经营性应收账款、消费金融债权、租赁债权、保理债权、小额贷款债权、典当债权、信托受益权、基础设施收费权、公用事业收费权、项目收益权、商业物业抵押贷款债权、Reits以及其他具有能够产生独立、可预测现金流的债权或收益权。

基础资产应当合法合规,交易基础应当真实,交易对价应当公允。

基础资产为信托受益权等财产权利的,其底层资产需要满足本操作指引对基础资产的相关规定。

第四条【业务平台】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为应收账款债权融资计划的账户管理、备案、挂牌、信息披露、信息记载、资金划付、转让交易、代理付息兑付等提供服务,并实施业务管理。

北京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细则

北京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细则

北京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细则
北京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细则是指在北京证券交易所进行融资融券交易所需遵守的规定和要求。

下面是其主要内容:
1.融资融券业务的范围和对象:适用于股票、基金等证券品种的融资融券业务,包括融资买入、融券卖出、担保品划转等;投资者条件限制为个人和机构均可,但需符合北京证券交易所预审及审核条件。

2.融资融券业务的标的证券:融资融券标的证券应是北京证券交易所公开交易的证券品种,其中融资买入的标的证券应为融资标的证券,融券卖出的标的证券应为融券标的证券。

3.融资融券业务的融资额度和融券数量: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和要求,投资者有不同的融资额度和融券数量的限制,投资者可以根据自身情况和市场需求进行选择。

4.融资融券业务的交易方式:融资融券交易方式包括集合竞价和撮合交易两种方式,交易时间为北京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交易时段。

5.融资融券业务的交易费用:投资者进行融资融券交易需要支付相关的交易费用,包括交易佣金、利息费用、融资证券和融券证券的管理费用等。

6.融资融券业务的风险控制:投资者在进行融资融券交易时,应当进行充分的风险评估和控制,防范可能存在的交易风险,同时遵守北京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和要求。

7.融资融券业务的账户管理:投资者在进行融资融券交易时需要开立融资账户和融券账户,同时保持其账户的资金和证券的安全性和完整性。

总之,北京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细则为投资者提供了明确的规定和要求,帮助投资者在进行融资融券交易时更好地控制风险,保护自身利益和资产安全。

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委托债权投资交易收费管理办法

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委托债权投资交易收费管理办法

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委托债权投资交易收费管理办法(2018版)为规范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简称“北金所”)委托债权投资交易的收费行为,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依据《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委托债权投资交易规则(试行)》、《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参与人管理办法(试行)》及相关业务规则,结合北金所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的制订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和自愿有偿的原则。

第二条北金所委托债权投资交易的收费是指收取交易服务费。

第三条交易服务费北金所对委托债权投资交易收取交易服务费,收取方式分为成交时一次性收取和按照交易标的实际还本付息周期分期收取。

北金所向交易双方分别收取交易服务费。

交易双方可以自主选择缴费方式。

(一)成交时一次性收取交易服务费单方收取的金额为交易标的的本金余额×万分之三/年×交易标的的平均到期期限(年)。

单笔单向交易服务费最低不低于一万元人民币。

(二)按照交易标的的实际还本付息周期收取交易服务费单方收取的金额为交易标的的本金余额×万分之五×实际存续天数/360,收费周期按照交易标的付息周期支付。

第四条针对以下情况开展的委托债权投资交易实行差异化费率:(一)受托人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A类、B类主承销商银行,开展委托债权投资交易业务,委托人、受托人交易服务费费率各为万分之二点五(年化);(二)受托人为其他主承销商银行,若主承销商银行开展的债权融资计划挂牌和委托债权投资交易业务成交量累计超过50亿,受托人书面申请服务费费率调整,经北金所审核符合条件,新增项目委托人、受托人交易服务费费率各为万分之二点五(年化)。

第五条本办法的解释权和修订权属于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有限公司。

第六条本办法自2018年6月21日起施行。

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债权融资计划-北京地区债业务操作指引

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债权融资计划-北京地区债业务操作指引

附件: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债权融资计划-北京地区债业务操作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北京市金融局《关于构建首都多层次债券市场的指导意见》(京金融[2017]64号)的指示精神,为规范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债权融资计划-北京地区债(以下简称“北京地区债”)业务,为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市场有序、健康发展,根据银办函【2013】399号文及相关法律法规,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关于同意<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债权融资计划业务指引>备案的通知》(中市协发[2017]70号),《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债权融资计划业务指引》制定本业务操作指引。

第二条本业务操作指引所称北京地区债是指在北京地区登记成立的,受北京地区金融管理机构认可的法人机构向具备相应风险识别和承担能力的合格投资者,以非公开方式挂牌募集资金的债权融资计划。

第三条债权融资计划-北京地区债是经北京市金融管理部门备案的银行间市场产品。

第四条北京地区债实行主承销商负责制。

承销机构和相关中介机构为北京地区债业务提供服务,应当遵循平等、自愿、诚实守信的原则,严格遵守执业规范和职业道德,按规定和约定履行义务。

第五条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以下简称“北金所”)为北京地区债业务提供账户管理、备案、信息披露、挂牌、转让交易、信息记载、资金划转、后续管理、代理付息兑付等服务。

北金所提供服务,不表明对该北京地区债融资人的经营风险、偿还风险、诉讼风险及投资风险或收益作出判断或保证。

第二章参与机构与备案第六条参与机构须根据北金所参与人管理的相关规定在北金所开设账户。

参与机构包括不限于:融资人、主承销商、担保机构(如有)、投资人等。

第七条北京地区债的融资人应符合以下条件:(一)依法在北京地区登记注册的法人机构;(二)在最近12个月不存在重大违法行为,机构财务会计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三)遵守北金所相关规则;(四)北金所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融资人如需增信可选择经市场化评议认可的融资担保机构提供信用增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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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债权融资计划业务指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以下简称“北金所”)债权融资计划业务,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市场有序、健康发展,根据银办函【2013】399号文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债权融资计划是指融资人向具备相应风险识别和承担能力的合格投资者,以非公开方式挂牌募集资金的债权性固定收益类产品。

第三条融资人挂牌债权融资计划须以非公开方式进行,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进行宣传。

每期债权融资计划的投资者合计不得超过200人。

第四条融资人应当保证债权融资计划的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向投资者充分揭示风险。

第五条债权融资计划投资者应自行判断和承担投资风险。

第六条债权融资计划由符合北金所规定条件的金融机构承
销。

承销机构和相关中介机构为债权融资计划业务提供服务,应当遵循平等、自愿、诚实守信的原则,严格遵守执业规范和职业道德,按规定和约定履行义务。

第七条北金所对在北金所开展的债权融资计划业务提供服务。

北金所为债权融资计划提供服务,不表明对该债权融资计划融资人的经营风险、偿还风险、诉讼风险及投资风险或收益作出判断或保证。

第二章备案
第八条债权融资计划的融资人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法人机构,以及监管部门认可的境外机构;
(二)遵守北金所相关规则;
(三)在最近12个月不存在重大违法行为,机构财务会计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
(四)北金所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在北金所挂牌的债权融资计划应当依法合规,资金投向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

第十条债权融资计划应于挂牌前向北金所进行备案。

第十一条备案时应提交以下相关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一)备案登记表;
(二)融资人公司章程及与其一致的有权机构决议;
(三)募集说明书;
(四)最近一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和最近一期会计报表;
(五)信用评级报告(如有);
(六)法律意见书;
(七)承销协议;
(八)北金所规定的其他文件。

第十二条北金所对备案文件进行形式完备性核对,不对债权融资计划的投资价值及投资风险做实质性判断。

第十三条备案文件形式完备的,北金所自接受备案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出具《接受备案通知书》,备案有效期2年。

融资人在备案有效期内可分次挂牌债权融资计划,首次挂牌应在备案后6个月内完成。

第十四条备案文件形式不完备的,北金所通过主承销商告知融资人予以补正;补正后形式仍不完备的,视作融资人放弃
本次备案;北金所以合理方式通过主承销商告知融资人。

第三章挂牌和转让
第十五条债权融资计划应在北金所指定服务系统挂牌。

第十六条债权融资计划须通过北金所转让,北金所可提供信息发布、需求匹配及其它转让相关服务。

第十七条债权融资计划转让,可以采用协商成交、点击成交、竞价成交等转让方式。

第十八条债权融资计划存续期届满前的第3个工作日起,北金所终止办理债权融资计划的转让申请。

第十九条债权融资计划应当向合格投资者转让,每期债权融资计划转让应满足实际持有人数量合计不得超过200人的限制条件。

第四章配套服务
第二十条北金所为债权融资计划业务提供产品信息初始记载、产品信息变更记载、产品信息注销记载服务。

第二十一条北金所协助债权融资计划业务相关方办理资金划转。

第五章投资者适当性管理
第二十二条债权融资计划的投资者应满足合格投资者准入条件:
(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法人或非法人机构和监管部门认可的境外合格投资者;
(二)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不少于等值人民币1000万元或管理资产不少于等值人民币1000万元;
(三)北金所要求的其他条件。

以及法律或监管部门认可的其他合格投资者。

第二十三条债权融资计划投资者在首次认购或受让债权融资计划前,应签署风险揭示书,知悉债权融资计划风险,并将依据融资人信息披露文件进行独立的投资判断,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第六章信息披露
第二十四条信息披露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二十五条融资人、承销商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本指引及募集说明书的约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融资人应当指定专人负责信息披露事务。

承销商应当指定专人辅导、督促和检查融资人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六条债权融资计划信息披露的具体标准和信息披露方式应在募集说明书中明确约定。

第二十七条融资人应通过北金所指定服务系统披露当期债权融资计划挂牌文件。

挂牌文件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募集说明书;
(二)法律意见书;
(三)最近一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和最近一期会计报表;
(四)信用评级报告(如有)。

首期挂牌的,应至少于挂牌日前2个工作日披露挂牌文件;后续挂牌的,应至少于挂牌日前1个工作日披露挂牌文件。

第二十八条融资人在债权融资计划完成产品信息初始记载的次1工作日,须通过北金所指定服务系统公布当期债权融资计划挂牌规模、期限、利率等情况。

第二十九条融资人在债权融资计划存续期间,应通过北金
所指定服务系统披露定期财务信息、重大事项等。

第三十条融资人应在债权融资计划本息兑付前5个工作日,通过北金所指定服务系统向债权融资计划持有人披露本金兑付及付息事项。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指引最终解释权归北金所所有。

第三十二条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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