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金融企业不良资产交易业务操作指南
《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债权融资计划存续期管理工作规程》
附件: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债权融资计划存续期管理工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以下简称“北金所”)债权融资计划存续期管理工作,根据《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债权融资计划业务指引》等相关规则,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所称存续期管理是指承担存续期管理职责的相关机构在债权融资计划存续期内,按照业务规则和约定对债权融资计划融资人及清偿义务承继方(两类主体简称“融资人”)进行辅导、监测、排查,督导融资人合规履行信息披露、还本付息等各项义务的行为。
本规程所称存续期为债权融资计划初始信息记载完成直至本息兑付全部完成或发生债权融资计划债权债务关系终止的其他情形期间。
第三条承担存续期管理职责的机构(以下简称“存续期管理机构”)应具备主承销商资质,原则上应为当期债权融资计划的主承销商。
融资人挂牌一期债权融资计划聘请两家或两家以上机构担任主承销商的,应在挂牌文件中指定一家机构承担存续期管理职责,原则上应为当期债权融资计划的挂牌管理人。
第四条存续期管理机构应遵循勤勉尽责、诚实守信的原则,稳妥有序地开展存续期管理工作。
第五条存续期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工作中获得的非公开信息为自己或他人谋取不当利益。
第二章存续期管理工作内容及要求第六条存续期管理工作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一)辅导融资人责任人员及时了解存续期有关制度要求;(二)监测和排查融资人存续期义务履行情况及信用风险;(三)督导融资人履行存续期应尽义务;(四)按照业务规则和文件约定组织召开持有人会议;(五)协助融资人开展风险和违约处置;(六)其他北金所要求开展的工作。
第七条存续期管理机构应建立科学合理的分类标准,对融资人按特别关注、重点关注、一般关注、暂不关注四类进行分类管理。
其中特别关注、重点关注和一般关注类融资人组成关注池。
第八条存续期管理机构应根据融资人分类情况制定辅导、监测和排查工作方案,明确工作频率、内容和方式等,并有效落实。
其中排查工作包括常规排查、风险排查、偿付资金排查以及其他排查工作。
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综合业务平台债权融资计划服务费管理办法
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综合业务平台债权融资计划服务费管理办法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以下简称“北金所”)为方便各类市场成员,通过北金所综合业务平台系统(以下简称“系统”)开展业务操作,根据《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应收账款债权融资计划业务操作指引(试行)》、《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参与人管理办法(试行)》、《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直接融资业务中介服务规则》等相关规则文件,制定本操作指南。
一、服务范围(一)应收账款债权融资计划简介应收账款债权融资计划是指发起人向具备相应风险识别和承担能力的合格投资者,通过发行载体,非公开挂牌募集资金,并以基础资产产生的现金流作为偿付支持的证券化资产支持债权融资计划。
(二)服务对象本指南中的服务对象包括开展应收账款债权融资计划业务的挂牌管理人、主承销商、副主承销商、发起人、发行载体、中介机构及投资者等(以下简称“相关机构”)。
二、总体流程北金所为发起人、投资者及相关中介机构提供应收账款债权融资计划业务开户、备案、挂牌准备、挂牌、转让、信息记载、1 代理付息兑付、资金划转、信息披露等服务。
业务基本流程包括:1、参与主体开户:发起人、投资者、发行载体、主承销商等相关业务参与主体与北金所签署《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综合业务平台客户服务协议》且提交开户材料,北金所为客户开立系统账户、发放数字证书,根据客户权限开立信息记载账户、资金托管账户及系统账户;2、备案:发起人(主承销商代)向北金所提交应收账款债权融资计划备案材料,北金所进行完备性核对通过后发放《接受备案通知书》;3、挂牌准备:发起人(挂牌管理人代)至少于信息披露日前2 个工作日,通过系统提交《债权融资计划重大(重要)事项信息排查表》、应收账款债权融资计划募集说明书、当期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发起人近一年经审计财务报告和最近一期会计报表(如有担保机构须一同上传)等文件,北金所进行完备性核对通过后可以进行信息披露工作;4、挂牌:发起人(挂牌管理人代)进行应收账款债权融资计划信息披露,由挂牌管理人及投资者开展申购、定价配售及挂牌资金划转工作,最终在北金所完成初始信息记载;5、转让:持有人出让应收账款债权融资计划,投资者受让应收账款债权融资计划,完成应收账款债权融资计划的变更信息记载;6、信息记载:北金所在挂牌完成后进行初始信息记载,在转让完成后进行变更信息记载,在兑付完成后进行注销信息记载,并为投资者提供持仓查询服务;7、代理付息兑付:北金所按照当期债权融资计划《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时间、方式和金额,办理由发行人/特定目的载体管理机构向持有人划转本金、利息等资金划转服务,并办理行权等业务;8、资金划转:北金所根据相关业务规则、挂牌管理人或投资者的申请,委托银行为应收账款债权融资计划挂牌管理人、投资者提供挂牌、转让等业务相关结算资金划付服务;9、信息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信息披露要求进行定向信息披露。
簿记建档指南
1、主承销商、承销团成员向投资人进行投资人债券额度配售 投资人向主承销商或承销团成员提交申购订单。主承销商、承销团 成员集中汇总并确认申购订单后按照事先确定的配售方式进行投资人 债券额度配售,投资人债券额度配售结果可进行调整,如调整需录入调 整原因。主承销商或承销团成员与投资人达成投资人债券额度配售意向 后确认生成分销协议。 非金融机构合格投资人在一级市场认购债务融资工具的,须向主承 销商提交申购订单,且所认购的当期债务融资工具不得在交易流通之前 转售。 2、投资人之间进行投资人债券额度配售 卖方投资人录入投资人债券额度配售信息,买方确认生成分销协议。 四、簿记建档室预约及使用
一、服务范围 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金所”)作为非金融企 业债务融资工具集中簿记建档系统(以下简称“集中簿记建档系统”或 “系统”)技术支持机构,为债务融资工具集中簿记建档业务提供技术 支持、信息披露服务和信息安全管理。 (一)服务对象 本指南中的服务对象是指开展债务融资工具集中簿记建档业务的 簿记管理人、主承销商、承销团成员、投资人、发行人等(以下简称“相 关机构”)。 (二)产品种类 本指南中的债务融资工具种类包括但不限于:超短期融资券(SCP)、 短期融资券(CP)、中期票据(MTN)、中小企业集合票据(SMECN)、区 域集优中小企业集合票据(SMECNII)、非公开定向发行债务融资工具 (PPN)、资产支持票据(ABN)和项目收益票据(PR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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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集中簿记建档前准备 相关机构请在集中簿记建档前准备环节中进行如下操作: 1、主承销商、承销团成员组建承销团 主承销商创建计划发行项目,由主承销商与承销团成员共同进行组 团工作。组团完成后,主承销商选定簿记管理人。 2、发行人报备《发行方案》 发行人制作《发行方案》,并向交易商协会报备。 3、簿记管理人确认簿记建档项目信息 簿记管理人完善并确认北金所代其创建的簿记建档项目信息,并将 簿记建档项目与相应的计划发行项目关联。 4、主承销商、簿记管理人询价 主承销商、簿记管理人可与承销团成员、投资人进行询价操作,也 可直接记录询价结果。 (二)申购、定价、配售 相关机构请在申购、定价、配售环节中进行如下操作:
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金融资产收益权转让交易规则(试行)
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金融资产收益权转让交易规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规范在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以下简称“北金所”)进行的金融资产收益权转让交易行为,促进市场有序、健康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则所称的金融资产收益权转让交易,是指在北金所的组织下,受益人自行或通过代理人将其享有的金融资产收益权转让给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或经相关监管部门许可的合格投资者,由合格投资者作为金融资产收益权的受让方承接相应的权利和义务,并向转让方支付交易价款的交易行为。
本规则所称的金融资产收益权包含但不仅限于信托受益权、资管计划收益权、小额贷款公司信贷资产收益权等。
本规则所称的金融资产收益权转让交易业务,是指在北金所组织下,转让方提出信息发布申请、挂牌、议价/竞价、交易签约、资金交付、信息记载、资金划转等收益权转让交易过程。
在北金所进行的金融资产收益权转让交易业务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原则通过北金所进行金融资产收益权转让交易,应遵循“真实交易、信息透明、公平公正、促进流动”的原则。
收益权转让交易风险由受让方承担,转让方不承担投资项目风险。
第四条交易主体及相关各方北金所实行统一参与人管理,参与金融资产收益权转让交易的主体须申请北金所相关业务权限,承诺遵守北金所相关规定后,方可进场参与金融资产收益权转让交易业务。
北金所金融资产收益权转让交易主体为转让方和受让方,其他相关各方包括委托人和受托人。
金融资产收益权转让交易的转让方,即收益权转让交易信息发布的发起方,应为可转让金融资产收益权的合法受益人,或其代理人。
如受益人指定代理人时,受益人作为委托人,代理人作为受托人,依据委托人授权,代理委托人在北金所挂牌交易事宜。
受托人作为金融资产收益权转让交易的转让方,可以是商业银行、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等金融机构或经监管部门许可的其他境内外组织,其依靠自身的客户、项目、专业能力等专业优势,提供财务顾问、受托资产管理、投资管理等金融服务。
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债权融资计划业务主承销商后续管理工作
附件1: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债权融资计划业务主承销商后续管理工作规程(试行)第一条为建立健全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以下简称北金所)债权融资计划后续管理体系,指导主承销商开展相关工作,促进债权融资计划业务平稳健康发展,根据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关于同意<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债权融资计划业务指引>备案的通知》(中市协发[2017]70号)及《北金所债权融资计划业务指引》等相关规则,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所称后续管理工作,是指主承销商在债权融资计划存续期内,通过各种有效方法对债权融资计划融资企业(简称企业)和提供信用增进服务的机构进行跟踪、监测、调查,及时准确地掌握其风险状况及偿债能力,持续督导其履行信息披露、还本付息等义务,以保护投资者权益的行为。
第三条主承销商应根据本规程要求,遵循勤勉尽责、审慎判断、及时预警、稳妥处置的原则,有组织、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后续管理工作。
企业和提供信用增进服务的机构应积极配合主承销商开展后续管理工作。
第四条主承销商应根据本规程建立后续管理工作机制和相关制度,设立专门机构或岗位从事债权融资计划后续管理工作,且人员安排应与本机构管理的存续期企业数量和风险整体状况相匹配。
后续管理工作应由总部牵头负责,分支机构协助配合。
第五条企业挂牌一期债权融资计划聘请两家或两家以上机构担任主承销商的,由相关主承销商与企业协商指定一家主承销商牵头负责后续管理工作,并将各自职责在承销协议中予以明确。
企业挂牌一期债权融资计划同时聘请两家或两家以上机构分别担任主承销商和副主承销商的,由主承销商牵头负责后续管理工作,副主承销商协助配合。
第六条主承销商应协助企业和提供信用增进服务的机构建立和完善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督导其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相关信息。
第七条主承销商应至少提前1个月掌握债权融资计划还本付息的资金安排,及时了解其他有特殊安排产品的相关情况,督促企业按时履约,并至少在到期日前1个月将有关情况报送北金所。
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综合业务平台客户服务协议
1. 乙方有权依据其选择的业务权限,接受本协议第二条项下甲方所提供的相关服务,但应 遵守相关业务规则。
2. 乙方通过北金所综合业务平台进行的相关业务,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甲方发布的相关 业务规则、制度、方案等,以及甲方依据相关法律法规适时制定及修订并正式发布的业 务相关规则、制度、方案等。
付和履行本协议及与本协议相关的文件,与任何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或其章程或其 他内部组织性文件的任何规定并不冲突,同时与适用于其或其任何资产的判决、裁决或 其为签署一方的任何协议约定亦无任何抵触,也不会侵犯任何第三方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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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就本协议及与本协议相关文件的签署、交付和履行,其已经获得所需的一切政府性质或 其他性质(包括但不限于其内部决策程序要求)的许可、同意、授权或批准,且该等许 可、同意、授权或批准在本协议有效期间应保持持续有效;
(5) 以其名义或代表其从事本协议项下业务的人员,均已获得充分和必要的授权和任职资格。 2. 甲方的进一步声明和保证: (1) 甲方应依据实际业务需要,及时公告其制定和修订的业务规则、制度、方案等; (2) 甲方仅对乙方提交的所有文件、材料和信息进行形式审核,由于乙方未按相关监管部门
规定向甲方提交文件、材料和信息,由此发生的风险和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3) 由于乙方自身原因、市场客观因素或因乙方未按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要求及甲方相
3. 乙方应对其出具和披露的资料、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负责,不得有 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 乙方应妥善保管系统账户及系统用户的密码,并对乙方人员操作业务系统进行严格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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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培训。乙方因其保管不善或操作不当、越权操作等产生的法律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 通过乙方系统用户及相关操作账户在北金所综合业务平台相关系统中的操作均视为乙 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乙方应对该等操作产生的任何结果负责。乙方应妥善保管系统数字 证书,如遇损坏、丢失、无法正常使用等情况需及时告知甲方,并补办相关手续。因乙 方保管不当而影响系统正常使用的情况,乙方应对其产生的任何结果负责。 5. 乙方应保证自身联入北金所综合业务平台相关系统的电脑系统的安全和通讯线路(互联 网)的安全可靠。乙方因自身安全问题产生的法律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 6. 乙方在甲方对北金所综合业务平台相关系统进行维护和升级时应给予必要配合,接受系 统功能升级,系统与其他外部平台连接方式改变导致的新的操作方式,并认可该等新的 操作方式代表乙方的真实意思表示。 7. 如因乙方原因,致使北金所综合业务平台相关业务操作未能按照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及北 金所制订的相关业务规则、制度等进行的,乙方应承担相应责任。 8. 如因通讯或系统发生故障、不可抗力或其他原因导致北金所综合业务平台相关业务无法 正常开展,乙方须遵守市场秩序,理解并同意甲方通过指定网站或适当方式发出的通知 且不会因此追究甲方的任何法律责任。 9. 乙方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乙方监管部门的要求,对业务文件进行保管。 10. 乙方有权合理要求在甲方工作时间内依其业务权限查阅相关资料,甲方应予以配合。 11. 乙方应按照本协议项下条款或甲方制定的相关业务收费管理办法,及时、足额向甲方缴 纳服务费用。
不良金融资产处置尽职指导
不良金融资产处置尽职指导1. 引言不良金融资产是指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持有的具有潜在风险的贷款、债券或其他金融资产。
不良金融资产处置是指金融机构采取各种手段对不良金融资产进行清收或处置的过程。
由于不良金融资产处置涉及到贷款回收、资产变现等关键环节,需要金融机构进行尽职调查和风险评估,以确保处置过程的合规性和有效性。
本文档旨在为金融机构提供不良金融资产处置的尽职指导,包括尽职调查的步骤和风险评估的要点等内容,帮助金融机构提高不良金融资产处置的效果。
2. 不良金融资产处置的尽职调查不良金融资产处置的尽职调查是对不良资产进行全面、客观、准确的调查和分析。
其目的是了解不良资产的具体情况,包括其价值、风险和处置可能面临的问题。
尽职调查包括以下几个步骤:2.1 资产调查首先需要对不良资产进行资产调查,包括查看借款人的相关资料、资产负债表等。
通过资产调查可以了解借款人的还款能力、抵押物价值等信息,为后续的风险评估提供基础数据。
2.2 风险评估在进行不良资产处置之前,需要对不良资产的风险进行评估。
评估的重点包括风险的类型、程度、可能造成的影响等。
通过风险评估可以帮助金融机构确定合适的处置方式,降低不良资产处置过程中的风险。
2.3 法律尽职调查针对涉及到法律问题的不良资产,需要进行法律尽职调查。
法律尽职调查主要包括查阅相关法律法规、协议、文件等,明确不良资产处置过程中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和合规要求。
2.4 经济环境分析处置不良资产需要考虑当前的经济环境,包括宏观经济形势、行业发展趋势等。
经济环境分析可以帮助金融机构找到合适的处置时机和方式,最大限度地实现不良资产的价值回收。
3. 不良金融资产处置的风险评估不良金融资产处置的风险评估是对处置过程中可能面临的风险进行全面、系统的评估。
其目的是为了准确把握处置风险并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防范和化解。
风险评估的要点包括:3.1 订单风险订单风险是指处置过程中可能存在的不确定性和波动性。
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权益类业务参与人管理细则
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权益类业务参与人管理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以下简称“北金所”)权益类业务的参与人行为,维护权益类业务的参与人合法权益,提高北金所服务水平,根据《金融企业非上市国有产权交易规则》(财金[2011]118号)、《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参与人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权益类业务是指市场参与主体在北金所场内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章、北金所业务规则进行的非上市国有产权、非国有产权、不良资产、实物资产、债权资产等资产交易以及企业增资、押品前置委托交易服务等业务统称。
第三条权益类业务参与人包括转让方/融资方、受让方/投资方、中介服务机构等市场参与主体,其资格及行为由北金所相应的业务规则进行规范。
第四条本细则所称的转让方和受让方是根据相关交易规则及制度在北金所进行资产交易业务的市场参与主体。
第五条本细则所称的融资方和投资方是根据相关交易规则及制度在北金所进行企业增资业务的市场参与主体。
第六条本细则所称的中介服务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符合本细则规定的条件,在北金所为权益类业务提供服务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七条中介服务机构分为交易服务机构、专业服务机构。
交易服务机构是指接受委托,为在北金所场内进行的权益类业务提供经纪等服务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专业服务机构是指具备相关专业资质的拍卖机构、招投标代理机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等,接受委托为在北金所进行的权益类业务提供拍卖、招投标、审计、评估、法律咨询、财务咨询、管理咨询等专业服务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二章资格管理第八条权益类业务的转让方/融资方应当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对交易标的具有合法有效的处置权,是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第九条权益类业务的受让方/投资方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支付能力和商业信用,具有相应的投资风险识别、控制与承受能力,并符合拟交易项目对受让方/投资方应当具备条件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金融不良资产转让全流程详解
金融不良资产转让全流程详解金融不良资产转让是提高银行金融企业资产质量的重要方法,涉及到的法律规制问题也较为复杂,需要引起重视。
本文从金融不良资产转让的流程及常见问题,对金融不良资产转让涉及到的法律规制予以简释。
▍金融不良资产转让的基本流程金融不良资产主要是指商业银行企业持有的次级、可疑及损失类贷款,已核销的帐销案存资产,抵债资产及其他不良资产。
金融不良资产转让主要指金融企业将不良资产转让给资产管理公司和资产管理公司将不良资产转让给其他社会投资者。
以下依据《金融企业不良资产批量转让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和要求,对金融不良资产转让的流程予以简要叙述:1. 金融企业资产组包金融企业按照自身资产处置需要,按不同地域、行业、类别拟批量转让不良资产的范围和标准,对不良资产予以分类整理,对一定户数和金额的不良资产组包,根据不良资产分布和市场行情,合理确定批量转让不良资产的规模。
2. 卖方尽职调查金融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要求,认真做好批量转让不良资产的卖方尽职调查工作,熟悉了解分类拟批量转让不良资产。
(1)通过审阅不良资产档案和现场调查等方式,客观、公正地反映不良资产状况,充分披露资产风险。
(2)金融企业应按照地域、行业、金额等特点确定样本资产,并对样本资产(其中债权资产应包括抵质押物)开展现场调查,样本资产金额(债权为本金金额)应不低于每批次资产的80%。
(3)金融企业应真实记录卖方尽职调查过程,建立卖方尽职调查数据库,撰写卖方尽职调查报告。
3. 资产估值金融企业应在卖方尽职调查的基础上,采取科学的估值方法,逐户预测不良资产的回收情况,遵循法定或公允的标准和程序,运用科学的方法,以货币作为计算权益的统一尺度,对在一定时点上的资产进行评定估算资产价值,作为资产转让定价的依据。
4. 制定转让方案金融企业应对资产状况、尽职调查情况、估值的方法和结果、转让方式、邀请或公告情况、受让方的确定过程、履约保证和风险控制措施、预计处置回收和损失、费用支出等进行阐述和论证,制定不良资产转让方案。
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押品前置委托交易业务服务规则
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押品前置委托交易业务服务规则第一条为规范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以下简称“北金所”)押品前置委托交易(以下简称“前置委托交易”)业务的有序实施,依据《合同法》、《物权法》、《担保法》、《商业银行押品管理指引》等,制定本服务规则。
第二条前置委托交易系指借款人向金融机构提出贷款申请,并以自身或者第三人(以下统称“抵押人/出质人”)有权处分的财产提供担保的,考虑到将来可能需要实现担保物价值或者借款人/担保人可能发生违约风险,由抵押人/出质人、金融机构与北金所共同约定,由抵押人/出质人作为交易委托人,委托北金所作为交易服务受托人,委托该金融机构作为交易代理人,在发生约定情形时,由交易代理人将押品通过北金所进行公开转让(法律对财产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而无需再获得抵押人/出质人同意或授权的行为。
第三条前置委托交易业务由国有金融资产交易中心(以下简称“国金中心”)统一负责受理、实施及交易工作。
第四条前置委托交易业务包括业务受理、合同签订、业务管理、档案保管等工作。
(一)受理并审核客户提交的交易材料;(二)办理前置委托交易业务的产权交易委托合同签订;(三)按照产权交易委托合同的约定收取交易顾问服务费;(四)及时收集项目档案完成归档。
第五条金融机构办理前置委托交易业务应提供以下加盖公章的材料:(一)抵押人/出质人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公司章程、标的资产权属证明、标的资产评估报告(如有)、标的资产简述等文件的复印件,资产转让信息发布申请书、有权决策机构的决议文件和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授权委托书;(二)金融机构的营业执照、金融机构许可证、负责人身份证明、房产/土地抵押他项权利证或股权质押登记证明文件、借款合同、抵押/质押合同等文件的复印件,《前置委托交易业务申请表》(见附件1);(三)借款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第六条前置委托交易业务审批程序:(一)金融机构根据本指南第五条的要求提交项目材料,向北金所申请办理前置委托交易业务。
北金所简介(内页).doc
1 北金所简介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简称北金所)是经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专业化金融资产交易机构。
于2010年5月30日正式揭牌运营。
北金所是在北京产权交易所原有金融企业国有资产交易和不良资产交易业务基础上,在法律、法规允许范围内,在监管部门的指导和支持下,积极探索信贷资产交易、信托资产交易、私募股权资产交易等创新业务,为各类金融资产提供从登记、交易到结算的全程式服务,逐步打造成为一家全国性金融资产专业化交易平台。
北金所采用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形式,由北京产权交易所、信达投资有限公司、中国光大投资公司、北京华融综合投资公司、华能资本服务有限公司共同出资组建。
注册资金2.1亿元人民币。
2 董事长致辞金融是一国经济发展的血脉。
中国经济的蓬勃发展,离不开中国金融市场的支持。
中国的金融资产存量已达到130万亿元人民币,但由于流通渠道与市场交易平台的缺乏,这些巨额金融资产中的很大一部分都无法实现流动,无法转化为助推中国经济发展的资本财富。
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的成立,为包括金融国有资产、金融不良资产、信贷资产、信托资产、私募股权资产等在内的各类金融资产流动提供了一个有效渠道,是市场发展到一定阶段的自然产物,也为推动中国金融市场发展作出了有益探索。
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将秉承“立足北京,服务全国、面向世界”的建设宗旨,致力发展成为一个有世界影响力的金融资产交易专业化平台。
图5: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董事长熊焰3 管理团队4 组织结构5 发展战略及运营模式北金所在北京产权交易所原有金融国资与不良资产交易业务基础上,在监管部门的指导和支持下,在现有的法律与法规框架下开展各类金融资产的交易活动,积极探索信贷产品发行与资产交易、信托产品发行与交易、私募股权产品发行与资产交易等创新业务,为各类金融资产提供发行、登记、交易、结算的全程式服务。
北金所定位于非标准的、私募的、电子化的、会员制的独立第四方金融资产交易平台,坚持“市场融资工具集成商”理念,“立足北京,辐射全国、走向世界”,逐步打造成国内一流并具有一定国际影响力的专业化金融资产交易平台,为北京建设“世界城市”作出应有贡献,成为推动中国金融资产有效流动和金融资源合理配置的重要力量。
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不良资产交易业务收费暂行标准
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不良资产交易业务收费暂行标准第一条为规范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简称“北金所”)不良资产交易业务的收费行为,根据《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产权交易收费办法》等文件的相关规定,结合实际业务需要,制订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所称交易服务费是指在北金所内按照《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金融企业不良资产交易规则》开展不良资产交易业务,转让方与投资方应支付的成交服务费、技术支持费、代理服务费等费用。
第三条标的资产通过北金所业务系统产生最终投资方,完成系统成交,北金所即收取交易双方的成交服务费,包含系统成交后交易双方未最终签署交易合同的情形。
第四条同一项目的转让方与投资方应按本标准分别支付成交服务费:转让方的成交服务费按标的资产的交易溢价(成交金额高于交易底价的部分)为基数,费率为2%;投资方的成交服务费为标的资产的成交金额为基数,费率为2‰。
第五条转让方或投资方在不良资产交易过程中需要北金所提供市场询价、路演推介、精准撮合等一项或多项的增值服务,该交易除应支付本标准第四条的成交服务费外,转让方或投资方还应根据北金所提供的服务项目内容,以拟交易金额为基数,按照如下标准向北金所支付技术支持费:市场询价的费率为0.1%-0.5%;路演推介的费率为0.2%-1%;精准撮合的费率为0.2%-1%。
第六条依据《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交易服务机构项目代理操作指南》,转让方与投资方委托交易服务机构从事不良资产交易的项目,交易双方除应支付本标准第四条的成交服务费外,应与交易服务机构在签署的委托合同中约定代理服务费收费标准及支付方式。
代理服务费不高于成交金额的2.5%。
第七条北金所可根据市场情况和业务发展需要,对交易服务费的收费标准进行修改、优惠或减免等另行安排,并及时通知相关方。
第八条本标准由北金所负责解释。
第九条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不良资产债权转让流程
不良资产债权转让流程一、背景介绍在金融领域,不良资产指的是存在风险或无法回收的资产,而不良资产债权转让则是将这些不良资产的债权转让给其他投资者的过程。
不良资产债权转让是金融机构处理不良资产的一种常见方式,可以帮助金融机构减少风险,优化资产配置,提高资产质量。
二、流程概述不良资产债权转让的流程一般分为以下几个主要步骤:1.资产评估与定价在进行不良资产债权转让之前,首先需要对待转让的不良资产进行全面评估,包括资产的价值、风险情况等。
评估结果将作为定价的依据,确定债权转让的价格。
2.债权转让协议签署在确定债权转让的价格后,卖方和买方将签署债权转让协议。
协议中包括双方的权利义务、债权的转让方式、转让的时间等内容,确保交易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3.债权转让公告债权转让公告是将待转让的不良资产的债权信息向公众发布的通知。
公告中包括债权的基本信息、转让的条件和要求,以及有关交易的其他细节。
债权转让公告的目的是吸引潜在投资者参与竞价或询价。
4.竞价或询价债权转让公告发布后,潜在投资者可以通过竞价或询价的方式表达对待转让的不良资产债权的购买意向。
卖方根据竞价或询价的结果,选择合适的买方进行交易。
5.债权转让交割在确定买方后,卖方与买方进行债权转让交割。
交割时,卖方将不良资产的债权转让给买方,并向买方提供相应的债权文件和相关资料。
买方支付债权转让价格给卖方,完成交易。
6.债权处理与监管买方在获得不良资产债权后,将进行债权的处理和监管。
债权处理的方式包括催收、追偿、转售等,以实现债权的变现和最大化收益。
三、总结不良资产债权转让是金融机构处理不良资产的重要方式。
通过合理的流程和规范的操作,可以实现不良资产的快速处置,减少金融机构的风险,促进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
同时,债权转让也为投资者提供了获取高收益的机会,促进了资本的流动和配置。
在未来,随着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不良资产债权转让将在金融领域发挥更加重要的作用。
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债权融资计划业务指引
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债权融资计划业务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以下简称“北金所”)债权融资计划业务,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市场有序、健康发展,根据银办函【2013】399号文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债权融资计划是指融资人向具备相应风险识别和承担能力的合格投资者,以非公开方式挂牌募集资金的债权性固定收益类产品。
第三条融资人挂牌债权融资计划须以非公开方式进行,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进行宣传。
每期债权融资计划的投资者合计不得超过200人。
第四条融资人应当保证债权融资计划的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向投资者充分揭示风险。
第五条债权融资计划投资者应自行判断和承担投资风险。
第六条债权融资计划由符合北金所规定条件的金融机构承销。
承销机构和相关中介机构为债权融资计划业务提供服务,应当遵循平等、自愿、诚实守信的原则,严格遵守执业规范和职业道德,按规定和约定履行义务。
第七条北金所对在北金所开展的债权融资计划业务提供服务。
北金所为债权融资计划提供服务,不表明对该债权融资计划融资人的经营风险、偿还风险、诉讼风险及投资风险或收益作出判断或保证。
第二章备案第八条债权融资计划的融资人应符合以下条件:(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法人机构,以及监管部门认可的境外机构;(二)遵守北金所相关规则;(三)在最近12个月不存在重大违法行为,机构财务会计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四)北金所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在北金所挂牌的债权融资计划应当依法合规,资金投向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
第十条债权融资计划应于挂牌前向北金所进行备案。
第十一条备案时应提交以下相关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一)备案登记表;(二)融资人公司章程及与其一致的有权机构决议;(三)募集说明书;(四)最近一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和最近一期会计报表;(五)信用评级报告(如有);(六)法律意见书;(七)承销协议;(八)北金所规定的其他文件。
北金所债权融资计划业务介绍
北金所债权融资计划业务介绍一、近期金融形势进入8 月份资金紧张局面不改,大公甚至发表了《防范金融去杠杆下的信用风险》,不可否认的是,金融去杠杆效果显现,截至7 月末,M1 余额51.05 万亿,同比新增15.3% ;M2 余额162.9 万亿,同比新增仅9.2% ,货币派生效应明显减弱;各家经济评论纷纷祭出“稳健中性”货币政策这种不痛不痒、老生常谈的结论,具体是什么情况相信企业和银行都比较清楚。
金融去杠杆的主要途径之一便是强监管,保持常态化、高压化的强监管,商业银行和非银金融机构的风控人员(及高层决策者)现在已经“谈虎色变”,置民营企业资金短缺和商业银行客户经理指标完成于无望的水深火热中!像债券不再有“余额包销”的承诺一样,大家都不爱出钱,怎么办呢?只能把项目推向市场,萝卜白菜,各有所爱,大家都变成了王婆卖瓜,自卖自夸,这对于金融发展,防范金融风险绝对不是一个好的解决出路,因为卖出去的萝卜、白菜相当一部分都是包装的最精美的,吆喝的最响亮的!二、北金所简介下面说正题了,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金所”)是在一行三会、财政部及北京市人民政府指导下成立的专业化金融资产交易机构,于2010 年5 月30 日正式揭牌运营。
北金所采用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形式,由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北京产权交易所、信达投资有限公司、中国光大投资公司、北京华融综合投资公司、华能资本服务有限公司、中债资信评估有限公司共同出资组建。
在北金所参与各类金融资产交易的市场成员,包括:银行、证券公司、信托公司、保险公司、财务公司、租赁公司、大型企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资信评级机构及其他组织等。
北金所将自身定位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发行平台、非金融机构合格投资人债券交易平台、金融企业国有资产交易服务平台、不良金融资产交易服务平台、地方商业银行股权交易服务平台、债权投资交易服务平台、担保类资产前置委托交易服务平台、应收账款资产交易服务平台。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 收购不良资产业务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不良资产业务全文共四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第一篇示例:近年来,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在收购不良资产业务方面已经成为金融行业的重要角色。
随着金融市场的发展和经济环境的变化,不良资产的数量逐渐增加,对于银行等金融机构来说,处理这些不良资产已经成为一项紧迫的任务。
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出现,为这些金融机构提供了一种有效的解决方案。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是一种专业性较强的金融机构,其主要业务是收购和管理不良资产。
在收购不良资产业务中,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通过购买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的不良资产,来帮助这些金融机构解决资产端的问题。
一方面,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能够转移金融机构的不良资产,减轻其不良资产的负担,提升其资产质量和盈利能力;另一方面,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能够通过管理这些不良资产,实现对不良资产的有效处置和回收,实现投资回报。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在收购不良资产业务中的优势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拥有专业的团队和丰富的经验,能够对不良资产进行有效的评估和定价。
在收购不良资产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会通过风险评估和价值评估,对不良资产的实际价值进行准确估计,确保收购价格合理,减少投资风险。
其次,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拥有灵活的运作机制和丰富的资源渠道,能够快速响应市场需求,灵活调整业务策略。
在收购不良资产业务中,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和资产属性,灵活选择收购方式和时间,最大限度地实现资产价值最大化。
再次,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拥有丰富的专业知识和技术手段,能够有效管理不良资产,实现对不良资产的快速处置和回收。
在收购不良资产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会通过各种手段,如资产重组、追偿、拍卖等,对不良资产进行有效管理和处置,最大限度地提高资产回收率和投资回报。
最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在收购不良资产业务中还能为金融机构提供更多的增值服务。
除了帮助金融机构解决不良资产问题外,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还可以通过资产管理、投资顾问等服务,帮助金融机构提升综合金融服务能力,拓展业务范围,实现更好的市场竞争力。
不良金融资产处置尽职指引(银监发〔2005〕72号)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
不良金融资产处置尽职指引(银监发〔2005〕72号)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不良金融资产处置尽职指引(银监发〔2005〕72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不良金融资产处置行为,明确不良金融资产处置工作尽职要求,防范道德风险,促进提高资产处置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以下统称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
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本指引中的不良金融资产、不良金融资产处置、不良金融资产工作人员是指:(一)不良金融资产指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经营中形成、通过购买或其他方式取得的不良信贷资产和非信贷资产,如不良债权、股权和实物类资产等。
(二)不良金融资产处置指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对不良金融资产开展的资产处置前期调查、资产处置方式选择、资产定价、资产处置方案制定、审核审批和执行等各项活动。
与不良金融资产处置相关的资产剥离(转让)、收购和管理等活动也适用本指引的相关规定。
(三)不良金融资产工作人员指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参与不良金融资产剥离(转让)、收购、管理和处置的相关人员。
第四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在处置不良金融资产时,应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等规定,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竞争、择优的基础上,努力实现处置净回收现值最大化。
第五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应建立全面规范的不良金融资产处置业务规章制度,完善决策机制和操作程序,明确尽职要求。
定期或在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发生变化时,对不良金融资产处置业务规章制度进行评审和修订。
第六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确保不良金融资产工作人员熟悉并掌握不良金融资产处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本指引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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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金融企业不良资产交易业务操作指南(试行)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以下简称“北金所”)为方便各类参与人通过北金所综合业务平台系统(以下简称“系统”)开展金融企业不良资产交易业务操作,根据《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金融企业不良资产交易规则》、《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权益类业务信息披露规程》、《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权益类业务组织交易签约规程》、《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权益类业务资金结算与信息记载规程》、《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权益类业务参与人管理细则》及《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交易服务机构项目代理操作指南》等相关规则文件,制定本操作指南。
一、服务范围(一)金融企业不良资产交易范围本指南所称不良资产指金融企业及其下属企业经营中形成、通过购买或其他方式取得的以下不良信贷资产和非信贷资产:1、按规定程序和标准认定为次级、可疑、损失类的贷款;2、已核销的账销案存资产;3、抵债资产;4、其他不良资产。
金融企业对非标准化债权资产投资形成的不良资产适用本指南。
金融控股公司、金融监管部门监管的其他类金融机构等其他合法主体持有的不良资产交易参照本指南执行。
(二)服务对象本指南中的服务对象包括不良资产交易的转让方、投资方、中介服务机构等。
本指南所称的转让方和投资方是根据相关交易规则及制度在北金所进行不良资产交易业务的市场参与主体。
本指南所称的中介服务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符合《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权益类业务参与人管理细则》规定的条件,在北金所为不良资产交易业务提供服务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中介服务机构分为交易服务机构、专业服务机构。
交易服务机构是指接受委托,为在北金所场内进行的不良资产交易业务提供经纪等服务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专业服务机构是指具备相关专业资质的拍卖机构、招投标代理机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等,接受委托为在北金所进行的金融企业不良资产交易业务提供拍卖、招投标、审计、评估、法律咨询、财务咨询、管理咨询、投融资服务等专业服务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总体流程北金所为转让方、投资方及相关中介服务机构提供不良资产交易开立业务账户、转让信息披露、登记投资意向、组织交易实施、支付交易服务费、合同备案登记、结算交易资金、交易信息记载等服务。
业务基本流程包括:1、开立业务账户:转让方、投资方、中介服务机构等相关业务参与主体与北金所签署《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综合业务平台客户服务协议》并提交开户材料,北金所为客户开立系统账户;2、转让信息披露:转让方可自行或者委托交易服务机构通过北金所综合业务平台进行转让信息披露;3、登记投资意向:在信息披露期内,投资方可自行或者委托交易服务机构通过北金所综合业务平台提出投资申请,北金所对投资意向进行登记;4、组织交易实施:根据约定的交易方式,确定最终投资方;5、支付交易服务费:转让方和投资方应遵循北金所制定的服务费制度及相关约定,及时、足额向北金所支付交易服务费;6、合同备案登记:交易双方应按照信息披露的内容及交易结果自行签订不良资产交易协议并上传到北金所综合业务平台进行备案;7、结算交易资金:交易资金包括保证金和交易价款,北金所或金融监管部门指定登记结算机构提供交易资金结算服务。
8、交易信息记载:北金所为交易双方提供交易信息记载服务,保管交易信息和业务资料。
交易双方签订交易协议、投资方依据协议约定支付交易价款且北金所收到交易服务费后,向交易双方出具交易记载证明。
三、开立业务账户(一)系统账户开设业务参与人应在开展不良资产交易业务前在北金所完成开户工作,开户提交材料应为纸质版机打填写,均需加盖法人机构公章,若打印超过两页(含)需加盖骑缝章。
账户开设相关制式表格和文件可登陆北金所网站下载。
账户开设相关制式表格和文件查找路径为:市场服务-账户开设-国有金融资产交易业务-文章附件。
业务参与人通过向机构合作部邮寄或现场提交纸质版资料进行开户,材料包括:1、《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综合业务平台客户服务协议》(一式一份)(1)此协议需打印签章后随其他开户材料一并寄出或现场提交;(2)于协议首页将乙方4项基本信息机打或手填完整;(3)协议签署页加盖法人章(或法人手签签字)及公章(或合同专用章);(4)若协议为授权委托人签署,须提供加盖公司公章的授权书;(5)自然人开户在协议签署页签字,且协议需逐页签字。
2、《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综合业务平台客户服务协议签署声明及承诺》。
3、《北金所综合业务平台参与主体信息表(权益类资产交易业务)》(1)机构开户填写《北金所综合业务平台参与主体信息表》(机构版本),需加盖公章及骑缝章;表中“经营规模”参考工信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n1146285/n1146352/n3054355/n30 57511/n3057521/n3057523/c3544211/content.html)。
(2)自然人开户填写《北金所综合业务平台参与主体信息表》(自然人版本),需签字且骑缝签字或逐页签字。
4、法人营业执照副本/自然人身份证复印件(1)机构开户,提供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并加盖公章;(2)自然人开户,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并签字。
5、《北金所综合业务平台业务印鉴卡》(1)“申请账户全称”、“申请账户简称”与主体信息表保持一致;(2)参照印鉴卡填表说明的要求,于“业务印模”处加盖预留印鉴;建议预留方便加盖的印鉴,并牢记预留的印鉴,不可仅预留人名章;(3)印鉴卡若打印超过两页(含)需加盖骑缝章;(4)自然人开户不需要提供印鉴卡。
6、《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对投资者参与权益类资产投资的风险揭示书》(投资方签署)。
7、北金所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二)系统账户维护账户维护相关制式表格和文件可登陆北金所网站下载。
账户维护相关制式表格和文件查找路径为:市场服务-账户维护-文章附件。
根据参与人申请账户维护类型的不同,需向北金所机构合作部提交的材料清单如下:1、更名所需提供的材料:(1)《北金所账户基本信息变更申请单》;(2)关于更名的监管部门批文等相关材料复印件;2、变更法定代表人、企业证照号码变更所需提供的材料:(1)《北金所账户基本信息变更申请单》;(2)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其他基本信息变更所需提供的材料:《北金所账户基本信息变更申请单》。
4、系统账户权限变更、注销、暂停、启用所需提供的材料:《北金所综合业务平台系统账户维护申请单》。
(注:如新增业务权限,需“账户开设”提交相应材料,已提交材料无需重复提交)5、可分配账户变更、密码重置、新增、注销、暂停及启用系统管理员所需提供的材料:《北金所系统管理员维护申请单》。
6、申请注销北金所CFAE平台注册用户,需提供的材料:《北金所CFAE平台注册用户注销申请单》。
7、更换业务印鉴卡所需提供的材料:《北金所综合业务平台业务印鉴卡》。
四、转让信息披露对拟交易的不良资产项目,转让方在正式交易前可以通过北金所综合业务平台发布招商项目信息,征集潜在投资方。
转让方可自行或者委托交易服务机构通过北金所综合业务平台进行转让信息披露,并通过北金所综合业务平台提交材料。
(一)信息披露内容转让方通过北金所综合业务平台进行信息披露的内容应包括:标的基本情况、交易条件、投资方资格条件、交易方式的选择、保证金的设置、对交易有重大影响的相关信息等内容。
1、标的基本情况标的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债权基本情况、债务人相关情况、担保情况、诉讼情况及其他需要披露的内容。
标的涉及股权或实物的,应当按照北金所综合业务平台中权益类业务的数据信息要素披露资产名称、种类、金额、数量、权属、占有使用、抵质押、涉诉及其他需要披露的内容。
信息与系统内信息不匹配的,转让方应提交《信息披露表单》(转让方可联系北金所业务人员取得,北金所将根据国家金融不良资产交易监管机构的政策、市场参与人的普遍反馈进行调整和更新)。
2、交易条件主要交易条件包括但不限于:转让标的交易价格、交易价款支付方式;涉及分期付款的,应对首期付款比例、付款期限等事项提出明确要求,以及其他可能涉及的交易条件。
交易条件参考内容见北金所综合业务平台中权益类业务中的不良资产交易条件要素,转让方可根据项目情况进行调整。
3、投资方资格条件转让方可以根据不良资产的实际情况设置投资方资格条件,但不得出现具有明确指向性或者违反公平竞争原则的内容。
投资方资格条件参考内容见北金所综合业务平台中权益类业务中的不良资产交易条件要素,转让方可根据项目情况进行调整。
4、交易方式选择转让方应根据监管政策要求明确竞价交易方式,原则上应优先采取公开竞价方式,对于监管政策未明确要求的,转让方也可以采用询价方式确定最终投资方。
竞价方式包括网络竞价、拍卖、招投标及国家规定的其他竞价方式。
(1)网络竞价网络竞价方式是由北金所依据转让信息披露的交易条件要求,组织多个投资方通过北金所综合业务平台指定的竞价系统竞争交易标的的行为。
网络竞价的方式主要包括多次报价、一次报价、动态报价等。
多次报价/一次报价与动态报价的主要区别在于报价开始的时间节点不同,多次报价/一次报价均发生在信息披露期内产生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投资方以后的某个具体时间点开始,动态报价则是随转让信息披露同步开始。
具体竞价规则详见北金所综合业务平台交易项目竞价方案。
①多次报价多次报价是指转让信息披露期内产生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投资方,投资方通过北金所综合业务平台指定的竞价系统进行动态递增报价,将报价最高者确定为最终投资方的竞价方式。
转让方应在北金所综合业务平台提交转让信息时或提交转让信息披露表单时选择多次报价网络竞价方式并同意使用《网络竞价实施方案》通用模板。
②一次报价一次报价是指转让信息披露期内产生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投资方,投资方通过北金所综合业务平台的竞价系统,在规定时间内一次性提交报价,将报价最高者确定为最终投资方的竞价方式。
转让方应在北金所综合业务平台提交转让信息时或提交转让信息披露表单时选择一次报价网络竞价方式并同意使用《网络竞价实施方案》通用模板。
③动态报价动态报价是指转让信息披露开始后,北金所综合业务平台即开放竞价系统,由符合条件的投资方在规定时间内进行动态递增报价,将报价最高者确定为最终投资方的竞价方式。
转让方应在北金所综合业务平台提交转让信息时或提交转让信息披露表单时选择动态报价网络竞价方式并同意使用《网络竞价实施方案》通用模板。
(2)拍卖拍卖方式是指在北金所的统一组织下,转让方委托具有合法资质的拍卖机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等相关规定具体实施拍卖的活动。
投资方应在信息披露期内提出交易申请,以获得竞买人资格确认,参加拍卖竞争。
最高应价竞得拍卖标的的竞买人是买受人。
转让方应与拍卖机构建立资产转让拍卖委托关系。
拍卖机构应根据转让信息披露的相关内容制作拍卖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