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转让和许可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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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转让和许可的区别
专利转让和许可是专利贸易的主要形式,两者之间在以下方面存在区别。
1.权利转移
专利转让是专利权人将其获得的专利权全部转让给他人的行为。转让专利权的一方为“转让方”,接收专利权的一方为“受让方”。一旦发生专利权的转让,转让方就不再对专利拥有任何权利,受让方即成为该专利的新的所有人,有权行使该专利权的所有权利。
专利许可是专利权人允许他人在一定区域内、一定期限内以一定方式使用专利。给予许可的专利权人为“许可方”,接收许可的乙方为“被许可方”。专利权仍属于作为“许可方”的专利权人。
2.合同备案
专利转让的合同与专利许可的情况大致相同,除依照专利法第十条规定转让专利权外,专利权因其他事由发生转移的,当事人应当凭有关证明文件或者法律文书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办理专利权转移手续。专利权人与他人订立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应当自合同生效之日起3个月内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备案。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向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手续。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予以公告。
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转让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专利许可合同的生效日不一定是合同的签订日,以合同中明确约定的生效日期为准。对外公示的手段目前为通过“专利公报”进行公告和记载在可查询的“专利登记簿副本”中。专利权人与他人订立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应当自合同生效之日起3个月内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备案。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双方当事人涉及外国人、外国企业或外国其他组织的(包括我国港澳台地区),当事人应当到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初审部发文处办理许可备案。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双方皆为国内个人或单位的,当事人可到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设在地方的代办处办理,同时也可到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初审部发文处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