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定史实中应该使用某人姓名而没有使用之性质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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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史实中应该使用某人姓名
而没有使用之性质认定
基本案情
陈粹劳原系国民党第一兵团少将高参,于1949年8月4日参加长沙起义。起义后,曾任过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一兵团司令部高参、中国人民解放军二十一兵团司令部秘书、湖南省人民政府参事、湖南省政协第五届委员会委员。陈粹劳工作证、选民证、起义人员证明书、履历表以及陈粹劳死亡的报告卡等表明,陈粹劳生前使用的姓名均为陈粹劳。1949年8月4日,当时的湖南全省绥靖总司令兼第一兵团司令官陈明仁以个人名义发了两个重要电文,第一个给蒋介石、李宗仁、顾祝同、白崇禧、阎锡山的决绝电文是宣布正式脱离广州国民政府,与蒋介石反动政权作彻底决裂。第二个告国民党第一兵团官兵书是宣布湖南和平起义,加入中共领导之人民民主政权。这两个重要电文的草拟执笔人为陈粹劳。
被告陈利明著作的《陈明仁将军传》(1989年2月第一版、1989年2月第一次印刷、解放军出版社出版)第311页将“两个重要电文”的草拟执笔人写作成陈臧仲。原告陈且加(系陈粹劳之子)认为被告的上述行为侵害了陈粹劳的名誉权,于2003年3月20日诉至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