玻璃钢渔业船舶修造工厂认可证现场考核审查技术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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渔船修造厂资质认可

渔船修造厂资质认可

渔船修造厂资质认可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设计制造维修管理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渔业船舶设计、制造、维修活动的管理,保障渔业船舶航行和作业安全,保护国家渔业资源,维护渔业船舶设计、制造、维修市场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登记和将要登记的渔业船舶的设计、制造、维修,适用本规定。

但是在境外设计、制造、维修的渔业船舶除外。

第三条农业部主管全国渔业船舶的设计、制造、维修管理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局(以下简称国家渔业船舶检验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及其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渔业船舶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渔业船舶检验代表机构),按本规定负责辖区内渔业船舶设计、制造、维修单位的资格、资质审核与监督管理工作。

地方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辖区内渔业船舶的设计、制造、维修管理工作。

第四条渔业船舶设计、制造、维修管理应遵循安全第一、质量第一、保护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原则。

第二章渔业船舶设计第五条凡从事渔业船舶设计的单位,必须按照本规定申请设计单位资格核准,经审核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设计单位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后,方可从事相应等级的渔业船舶设计。

第六条渔业船舶设计资格分为甲、乙、丙、丁四个等级,各级承担的设计范围如下:甲级可承担设计各类渔业船舶;乙级可承担设计船长不超过60米且单机功率不超过1200千瓦的渔业船舶;丙级可承担设计船长不超过40米且单机功率不超过450千瓦的渔业船舶;丁级可承担设计船长不超过30米且单机功率不超过260千瓦的渔业船舶。

第七条甲级设计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有固定的工作场所,注册资金50万元以上。

独立承担过单机功率大于1000千瓦或3种以上单机功率大于735千瓦的船舶设计任务,并已建成投产,使用情况良好。

(二)具备承担任何主机功率的渔业船舶设计的技术力量,并具备科研开发和技术攻关的能力,有雄厚配套的技术力量。

渔船修造厂认可办法实施细则

渔船修造厂认可办法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渔船修造厂认可办法实施细则(农业部1995年2月28日以(1995)农渔检(船)字第14号文发布施行)第一条为贯彻农业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渔船修造厂认可办法》的规定,进一步明确修造渔船工厂认可的工作程序和具体管理,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凡申请渔船修造厂《工厂认可证书》(以下简称“认可证”)的企业,不论其建造或修理的渔船船体材质、主尺度或主机单机功率如何,都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企业必须具有修造相应船舶生产条件,如船台或船坞、移船下水设施、加工机械设备、工艺装备及计量检测器具、仪器等。

二、企业必须具有能保证船舶修造质量和组织正常生产所需要的专业技术人员、质量检查人员和主要的专业技术工人。

且有能力严格按照图纸、生产工艺和技术标准进行生产、试验和检测。

新建企业或转产企业的上述人员应具有三年以上同种工作经历(即在已取得“认可证”的渔船修造厂以同种职务工作满三年,其参与修造的船舶经渔船检验部门检验均合格)。

三、企业必须具有相适应的质量保证体系。

四、企业必须按照经渔船检验部门批准的船舶修造图纸和技术资料进行生产。

五、企业能够按规定及时向渔船检验部门申请检验,对其修造的船舶进行逐项报检。

六、企业能够达到我国渔船检验部门现行的有关规范、规程和其他有关标准等对修造渔船质量的要求。

所有出厂产品均有符合要求的“产品出厂质量证书。

”七、现有企业还需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

第三条认可证的申请、审查和审批程序:一、申请“认可证”的企业,如具备本细则第二条所规定的条件,经县级以上(含县级)企业主管机关(指政府机构)同意,按修造船舶的不同种类和档次向所在地的渔船检验部门提出申请,并按统一格式(见附件一)如实填写申请书一式四份报省(市、区)渔船检验处(局)或其授权的检验站,申请的同时应按有关规定交纳认可费用。

二、渔船检验部门应按照下述分工,依据认可证考核审查的要求(见附件二至附件五)对申请企业进行考核审查。

玻璃钢渔业船舶修造工厂认可证现场考核审查技术要求

玻璃钢渔业船舶修造工厂认可证现场考核审查技术要求

附件6 玻璃钢渔业船舶修造工厂认可证现场考核审查要求对申请建造玻璃钢渔业船舶工厂认可证的企业考核审查时,除要求企业应具备认可证“实施细则”第二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按照以下要求对其进行现场考核、审查、评定。

现场考核审查评分表Ⅰ、分类要求:玻璃钢渔业船舶建造企业资质共分两类一类企业:建造船长35米以下的玻璃钢渔业船舶企业;二类企业:建造船长20米以下的玻璃钢渔业船舶企业。

注:1、新建修造玻璃钢渔业船舶的企业原则上只能申请二类企业资格;2、审核组在考核时,可根据企业具体情况,限制其船长、机电安装能力、冷冻安装能力。

Ⅱ、考核内容(共分六项)一、生产设施、工艺装备二、计量器具、检测设备三、图纸及技术文件四、质量管理五、人员素质六、安全防护与环保要求Ⅲ、建造玻璃钢渔业船舶企业工厂认可考核要求一类企业考核满分300分,考核合格者为:每项均合格,且总分超过240分;二类企业考核满分300分,考核合格者为:每项均合格,且总分超过200分。

Ⅳ、年度审核要求1、查验上一年度审核时审核组提出的整改意见落实情况;2、了解近一年来渔业船舶修造质量状况(包括有无出租场地、造“三无”船舶、重大质量事故等);3、是否降低了获认可证时达到的各项要求(包括场地、设备、主要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等);4、是否超越了工厂认可证所核定的等级、范围修造渔业船舶。

企业名称:;申请类别:;考核分数:;考核意见: ;考核时间:;考核小组(签字):;被考核方(签字)。

应知:有关玻璃钢的组成及性能的一般知识;船用玻璃纤维制品种类、规格及用途;船用树脂及辅料的用途及配方的基本知识;工艺操作基础知识及安全操作注意事项;工(机)具的使用与维护知识。

应会:正确使用手糊工艺生产中所用的原材料;按规定要求配制胶液;按工艺规程进行操作;正确使用工(机)具并对其维护保养;能对产品允许修补的一般缺陷进行修补。

船体成型技术骨干应知:玻璃钢原材料的分类及其基本性能;根据凝胶试验换算出所需树脂胶液的配方比例;熟悉手糊工艺,操作规程及质量检验标准;影响产品质量的诸多因素及预防措施;本工种工(机)具的结构原理;船体制图的基本知识。

船舶制造,维修资质要求

船舶制造,维修资质要求

船舶制造,维修资质要求摘要:一、船舶制造资质要求1.企业资质认证2.技术人员要求3.生产设备要求4.质量管理要求5.安全生产要求二、船舶维修资质要求1.维修企业资质认证2.技术人员要求3.维修设备要求4.维修项目管理要求5.安全生产要求正文:船舶制造与维修行业在我国具有重要地位,为保障船舶制造与维修的质量及安全,相关企业需满足一定的资质要求。

本文将对船舶制造和船舶维修的资质要求进行详细阐述,以期为从业者提供参考。

一、船舶制造资质要求1.企业资质认证:船舶制造企业需通过国家相关部门的资质认证,取得相应的生产许可证。

此外,企业还需具备一定的规模,拥有稳定的生产场地、资金和人员。

2.技术人员要求:船舶制造企业技术人员应具备相关专业背景,持有相关技术职称证书。

企业还需定期对技术人员进行培训,以提高整体技术水平。

3.生产设备要求:船舶制造企业应具备一定的生产设备,包括切割、焊接、装配等设备。

企业还需确保设备性能优良、运行稳定,以保证产品质量。

4.质量管理要求:船舶制造企业需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通过国家质量管理体系认证。

企业应定期进行内部质量审核,确保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标准。

5.安全生产要求:船舶制造企业要重视安全生产,建立完善的安全生产责任制,确保生产过程中的人员安全。

企业还需按照国家规定,为员工提供劳动保护用品,加强现场安全监管。

二、船舶维修资质要求1.维修企业资质认证:船舶维修企业需通过国家相关部门的资质认证,取得相应的维修许可证。

企业应具备一定的规模,拥有稳定的维修场地、资金和人员。

2.技术人员要求:船舶维修企业技术人员应具备相关专业背景,持有相关技术职称证书。

企业还需定期对技术人员进行培训,以提高整体技术水平。

3.维修设备要求:船舶维修企业应具备一定的维修设备,包括焊接、切割、检测等设备。

企业还需确保设备性能优良、运行稳定,以保证维修质量。

4.维修项目管理要求:船舶维修企业需建立完善的维修项目管理制度,确保项目按时完成。

钢质渔业船舶中、小修理工厂认可证现场考核审查要求

钢质渔业船舶中、小修理工厂认可证现场考核审查要求

钢质渔业船舶中、小修理工厂认可证现场考核审查要求对申请修理钢质渔业船舶工厂认可证的企业考核审查时,除要求企业应具备认可证“实施细则”第二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按照以下要求对其进行现场考核、审查、评定。

现场考核审查评分表Ⅰ、分类要求:钢质渔业船舶修理企业资质共分四档甲级:各尺度,乙级:45米以下,丙级:30米以下,丁级:机、电修理。

注:1、新建修理钢质渔业船舶的企业原则上只能申请丙级企业资格。

2、进行钢质渔业船舶大修及重大改装的企业,工厂认可现场考核审查评分表参照建造企业现场考核审查评分表。

3、审核组在考核时,可根据企业具体情况,限制其船长、机电安装能力、冷冻安装能力。

Ⅱ、考核内容(共分四项)一、生产设施、工艺装备二、计量器具、检测设备三、质量管理四、人员素质Ⅲ、修理钢质渔业船舶企业工厂认可考核要求甲级企业考核满分500分,考核合格者为:每项均合格,且总分超过375分;乙级企业考核满分465分,考核合格者为:每项均合格,且总分超过345分;丙级企业考核满分415分,考核合格者为:每项均合格,且总分超过315分;丁级企业考核满分340分,考核合格者为:每项均合格,且总分超过255分。

Ⅳ、年度审核要求1、查验上一年度审核时审核组提出的整改意见落实情况;2、了解近一年来渔业船舶修造质量状况(包括有无出租场地、造“三无”船舶、重大质量事故等);3、是否降低了获认可证时达到的各项要求(包括场地、设备、主要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等);4、是否超越了工厂认可证所核定的等级、范围修造渔业船舶。

企业名称:;申请类别:;考核分数:;考核意见: ;考核时间:;考核小组(签字):;被考核方(签字)。

玻璃钢船建造检验流程

玻璃钢船建造检验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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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确保玻璃钢船的质量和安全性,建造过程中的检验是至关重要的。

玻璃钢渔业船舶修造工厂认可证现场考核审查技术要求

玻璃钢渔业船舶修造工厂认可证现场考核审查技术要求

附件 6玻璃钢渔业船舶修造工厂认可证现场考核审查要求对申请建造玻璃钢渔业船舶工厂认可证的企业考核审查时,除要求企业应具备认可证“实施细则”第二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按照以下要求对其进行现场考核、审查、评定。

现场考核审查评分表Ⅰ、分类要求:玻璃钢渔业船舶建造企业资质共分两类一类企业:建造船长35 米以下的玻璃钢渔业船舶企业;二类企业:建造船长20 米以下的玻璃钢渔业船舶企业。

注: 1 、新建修造玻璃钢渔业船舶的企业原则上只能申请二类企业资格;2、审核组在考核时,可根据企业具体情况,限制其船长、机电安装能力、冷冻安装能力。

Ⅱ、考核内容(共分六项)一、生产设施、工艺装备二、计量器具、检测设备三、图纸及技术文件四、质量管理五、人员素质六、安全防护与环保要求Ⅲ、建造玻璃钢渔业船舶企业工厂认可考核要求一类企业考核满分300 分,考核合格者为:每项均合格,且总分超过 240 分;二类企业考核满分300 分,考核合格者为:每项均合格,且总分超过 200 分。

Ⅳ、年度审核要求1、查验上一年度审核时审核组提出的整改意见落实情况;2 、了解近一年来渔业船舶修造质量状况(包括有无出租场地、造“三无”船舶、重大质量事故等);3、是否降低了获认可证时达到的各项要求(包括场地、设备、主要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等);4、是否超越了工厂认可证所核定的等级、范围修造渔业船舶。

企业名称:;申请类别:;考核分数:;考核意见:;考核时间:;考核小组 ( 签字 ) :;被考核方(签字)。

考核内容考核要求评分标准考核结果本项满分 :100本项得分:一、生产设施、工艺装备一类合格 :801、放样间二类合格:70应能满足遮阳、蔽雨、防风砂侵袭、采光良好。

不符合要求者酌情扣1-2 分。

基本分10分扣分及原因:放样台应平坦、无变形,可供按 1 :1 的比例 (具有放样台为水泥质酌情扣 1 分。

检查放样台先进放样设备除外 )船体放样。

平面度要求5m2范围应不大于± 3mm,否则扣 3 分.未满足 1:1 比例船体放样的扣52、成型车间分。

钢质渔业船舶建造(含大修)工厂认可现场考核审查要求

钢质渔业船舶建造(含大修)工厂认可现场考核审查要求

企业名称:;申请类别:;考核分数:;考核意见: ;考核时间:;考核小组(签字):;被考核方(签字)。

注:船舶分段承建企业也应取得钢质渔业船舶分段建造工厂认可资格证书。

其考核要求按一类丙级企业要求考核(其中船台、下水设施、舾装码头不作考核)。

钢质渔业船舶建造工厂认可现场考核审查要求对申请建造钢质渔业船舶工厂认可证的企业考核审查时,除要求企业应具备认可证“实施细则”第二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按照以下要求对其进行现场考核、审查、评定。

现场考核审查评分表Ⅰ、分类要求:钢质渔业船舶建造(含大修,下同)资质共分两类一类企业:建造船长30米及以上钢质渔业船舶的企业,其中分甲级:各尺度,乙级:60米以下,丙级:45米以下;二类企业:建造船长30米以下钢质渔业船舶的企业。

注:1、新建建造钢质渔业船舶的企业原则上只能申请二类企业资格;2、审核组在考核时,可根据企业具体情况,限制其船长、机电安装能力、冷冻安装能力。

Ⅱ、考核内容(共分五项)一、生产设施、工艺装备二、计量器具、检测设备三、图纸及技术文件四、质量管理五、人员素质Ⅲ、建造钢质渔业船舶企业工厂认可考核要求一类企业考核满分600分,考核合格者:每项均合格,且总分超过510分为甲级,450分为乙级,420分为丙级。

二类企业考核满分570分,考核合格者:每项均合格,且总分超过430分。

Ⅳ、年度审核要求1、查验上一年度审核时审核组提出的整改意见落实情况;2、了解近一年来渔业船舶修造质量状况(包括有无出租场地、造“三无”船舶、重大质量事故等);3、是否降低了获认可证时达到的各项要求(包括场地、设备、主要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等);4、是否超越了工厂认可证所核定的等级、范围修造渔业船舶。

渔业船舶法定检验规则——内河玻璃钢海洋木质及小型钢质渔业

渔业船舶法定检验规则——内河玻璃钢海洋木质及小型钢质渔业

第一篇总则第1章一般规定 (1)第2章定义 (1)第一篇总则第1章一般规定1.1 除另有明文规定外,本规则适用于内河渔业船舶、玻璃钢渔业船舶、木质渔业船舶及船长小于12 m的小型钢质海洋渔业船舶等。

1.2 本规则是《渔业船舶法定检验规则(2000)》的组成部分。

凡《渔业船舶法定检验规则(2000)》总则中所规定的原则,如检验资格、权限、责任、申请、费用、等效、免除、裁决与处罚等,同样适用于本规则。

1.3 本规则的解释权归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局。

1.4 本规则经农业部批准后,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局公布实施。

[回顶部]第2章定义2.1 专用术语2.1.1主管机关:系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局。

2.1.2 验船部门:系指主管机关及经主管机关认可授权的渔业船舶检验机构。

2.1.3 验船师:系指持有主管机关核发的有效资格证书的从事渔业船舶及船用产品检验的人员。

2.1.4 渔船:系指从事捕捞鱼类或其他水生生物资源的船舶。

2.1.5 渔业辅助船:系指为渔业生产、科研、教学、监督、渔港工程服务的船舶。

2.1.6 渔业船舶:系指上述渔船和渔业辅助船的统称。

2.1.7 新船:系指本规则生效之日后开始建造的渔业船舶。

2.1.8现有船:系指非新船的渔业船舶。

2.1.9 船用产品:系指用于船上并涉及到船舶及人命安全和防止污染水域环境的设备、部件和材料。

2.1.10检验:除另有明文规定外,系指本规则要求的各种检验,即法定检验。

2.1.11船龄:系指船舶从其建造完工的年份算起迄今所过去的年限。

2.2 技术术语2.2.1 船长L(m):系指沿船舶最小型深的85%处水线,由艏柱前缘量至舵杆中心线的长度,但不得小于该水线长(不包括附体)的96%;对挂桨(机)船、无舵船或舵在舷外船按该水线长的100%计取;非金属船舶要包括船壳板的厚度。

2.2.2 船宽B(m):除另有明文规定外,系指船舶的型宽,即在船中处船壳板内表面的最大水平距离(不包括舷伸部分);非金属船舶包括船壳板厚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渔船修造厂认可办法.-.2011610141210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渔船修造厂认可办法.-.2011610141210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渔船修造厂认可办法(1994年11月28日农渔检[1994]2号发布,2007年11月8日农业部令第6号、2010年11月26日农业部令2010年第11号修订)第一条为了加强渔船安全及其修造质量的监督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所有从事修造渔船的工厂。

办法中所指渔船包括所有从事渔业生产和为渔业生产服务的各种船舶。

第三条对修造渔船的工厂实行资格审查、认可与发证,即“工厂认可”制度。

凡从事修造渔船的工厂,不论隶属关系或所有制如何,均应以企业法人的名义向当地渔船检验部门申请办理准予修造渔船的“工厂认可证书”(以下简称“认可证”)。

“认可证”分为“建造”和“修理”两类。

凡从事建造及改建(包括大修)渔船的工厂应申请“建造”类认可证;凡从事渔船中修、小修或年度修理的工厂可申请“修理”类认可证。

持“建造”类认可证的工厂可从事同档次的“修理”类认可证允许的业务范围。

第四条取得“认可证”的企业只是取得了修造渔船的资格。

在修造渔船时仍应按有关规定向渔船检验部门申请监督检验。

第五条“认可证”由农业部审批发放,审查工作由农业部渔船检验局具体组织实施。

第六条本办法实施前,渔船修造企业已获得的总长为20米以上木质渔船的《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证书》或小型木质渔船的《工厂认可证书》仍继续有效,证书有效期满后一并纳入本办法管理。

第七条已获得“认可证”的企业不得降低取证时已达到的各项要求(包括场地、设备、主要技术工人和技术人员等),不得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农业部有关渔船管理的规定修造渔船。

违反上述规定的,发证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收回并注销“认可证”。

第八条实行渔船修造厂的“工厂认可”制度以后,凡没有取得“认可证”的企业、单位或个人,一律不得从事渔船的修造工作,否则按非法修造渔船查处。

第九条对违反本办法、非法修造的渔船,渔船检验、渔港监督和渔政部门不办理船舶证书、船舶国籍证书或登记证书、航行签证簿和渔业捕捞许可证。

关于玻璃钢救生艇-救助艇认可及检验的补充要求

关于玻璃钢救生艇-救助艇认可及检验的补充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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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验。制造厂在每次申请的每个型号的救生艇应制作一块试板(除按规定进行试 验之外,剩余的试板应做好标识,保存一年,以备后续的追溯); 4.3.2 试板应表面平整、均匀、无气泡、无分层和纤维裸露等缺陷; 4.3.3 试板试样的数量和规格按接受的有关标准进行加工,供试验使用; 4.3.4 试验项目包括:拉伸强度、拉伸模量、弯曲强度、弯曲模量、压缩强度、 压缩模量、树脂含量、巴柯尔硬度、氧指数测定; 4.3.5 试验结果应与工艺认可时的结果相符合。 4.4 浮力体发泡工艺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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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8 固化条件与说明; 3.4.9 过程检查要求和依据(如:检验点的设置、巴氏硬度的测试、艇体测厚、 测厚位置分布、检查标准值等) 3.4.10 浮力体发泡工艺(发泡环境温度控制、混合方法、A/B 组分混合比例、发 泡机混合压力、发泡步骤等) 4 工艺认可和工艺检查要求
和《内河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的要求。 2、对制造厂的基础条件的要求: 2.1 生产条件及基本设备 2.1.1 与制造厂生产能力相匹配的能够调节温度和湿度的艇体铺敷成型车间,该 车间应设有通风系统,以及除尘装置,并能有效运作; 2.1.2 与制造厂生产能力相匹配的纤维增强材料预处理和剪裁的场所,该场所应 包括与生产能力相适应的烘房(该烘房应具备温度控制和显示的条件),以及可 以调节温度和湿度的剪裁车间(如剪裁与糊制在同一车间内,则 2.1.1 所要求的 车间面积应相应增加); 2.1.3 与制造厂生产能力相匹配的适宜环境条件的场所; 2.1.4 装备有用于浮体材料发泡填充的发泡机; 2.1.5 装备有玻璃钢层板测厚仪、巴氏硬度计; 2.1.6 称重量具(包括树脂、纤维增强材料、艇体、总重的称量); 2.2 试验设备 2.2.1 救生艇试验吊车; 2.2.2 试验水池;

玻璃钢船舶建造施工检验规程及标准

玻璃钢船舶建造施工检验规程及标准

版本号:A/1
江龙船舶制造有限公司 发布日期:2006 年 08 月 28 日
修改号:1
作业指导书
实施日期:2006 年 09 月 0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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玻璃钢船舶建造施工检验规程及标准 共 18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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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项目填写好《进货验证记录》后入库,由质检员定期进行抽检。
6.2 船体部分各工序检验(含船体班、玻璃钢班、装修班、油漆班、拦河班) 6.2.1 模具制作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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树脂灰;
3)合拢后,船舶测量应满足:甲板四角水平度偏差:±4mm;船舶型深偏差:± 3mm;
4)大合拢连接玻璃钢包糊应保证上下搭接 100~200mm 之间,铺层要求按技术部 下发的要求执行;
且要求均匀、全面。木质阳模翻玻璃钢阴模应另外再涂脱模剂。
6.2.1.2 玻璃钢阴模 玻璃钢阴模在木制阳模检验合格后,再进行翻模,整个翻模过程中应按照技术部
下发的图纸要求进行施工并报检,具体项目有:
a )阳模喷胶衣 合格标准:
应在环境温度 10OC~32OC 之间,相对湿度在 40%~85%之间,并保持稳定下进行施 工,胶衣层应均匀,厚度在 0.5~0.8mm 之间。 b)玻璃钢铺层(玻璃钢班): 合格标准:
证安装的强度和水密性能。
合格标准:
1)玻璃钢尾轴管包毛前必须一层毡一层布,以保证其水密性能; 2)玻璃钢艉轴管固定时必须先在包毛部位的船体上打磨清洁,范围为开口周边
200mm; 3)先包船外部分,并涂胶衣;再在船内塞毛,光顺后再包毛,最后一层必须为毡。 6.2.15 卫生间设备定位及包糊 合格标准:按图纸要求制作,定位应牢固,应充分考虑通海孔的高度,防止因高

渔业船舶船用产品(型式工厂)认可初审工作指南(征求意见稿)一、认可

渔业船舶船用产品(型式工厂)认可初审工作指南(征求意见稿)一、认可

渔业船舶船用产品(型式/工厂)认可初审工作指南(征求意见稿)一、认可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3、《渔业船舶法定检验规则》4、《渔业船舶船用产品检验管理规定》二、认可范围用于制造、改造、维修、更换渔业船舶的有关航行、作业和人身财产安全以及防止污染环境的重要设备、部件和材料。

《渔业船舶船用产品检验管理规定》(农渔检(产)〔2014〕1号)附件《渔业船舶船用产品检验管理目录表》中A类、B类产品。

三、认可形式和种类(一)产品型式认可型式认可是对产品定型设计及产品安全性、适用性所给予的认可。

一般是指依据技术规则、规范、标准,对产品定型设计所确定的单机或整机产品的技术性能和技术指标,经过对样机产品进行试验以及对生产条件和质量管理制度的审核,确认申请企业具备持续生产该类产品的能力,经主管机关审核批准后给予产品型式认可,签发并制作认可证书。

(二)产品工厂认可工厂认可是对工厂具备生产一定类别、规格产品的生产能力和质量保证体系的认可。

一般是指依据技术规则、规范、标准,对一定类别、规格产品所确定的技术性能和技术指标,经过对样品进行试验以及对成熟的生产工艺或生产规程以及生产条件和质量管理制度的审核,确认申请企业具备持续生产该类产品的能力,经主管机关审核批准后给予产品工厂认可,签发并制作认可证书。

(产品(型式/工厂)认可目录清单见附件1)(三)首次认可申请者就某新型号(或新规格)的产品首次向渔业船舶检验机构申请办理产品认可的,按照首次认可办理。

产品认可证书有效期一般为4年,证书持有者应在认可证书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向主管机关申请办理产品再次认可。

已经取得认可证书,但未按规定时间申请办理产品再次认可的,参照初次认可办理。

(四)再次认可申请者取得认可证书后,在认可证书有效期内,其认可产品没有发生改变产品设计、变更重要工艺规程、发生重大质量事故或存在非偶然性的有影响安全性能的重大隐患等情况,在认可证书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可向主管机关申请办理产品再次认可。

渔业船舶修造工厂认可工作程序规定

渔业船舶修造工厂认可工作程序规定

渔业船舶修造工厂认可工作程序规定渔业船舶修造工厂认可工作程序规定渔业船舶修造工厂认可工作程序规定发布日期:202*年2月16日来源:资质管理处作者:第一条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渔船修造厂认可办法》,进一步规范渔业船舶修造工厂认可的工作程序,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企业申请工厂认可的条件(一)企业为有明确法人地位的实体。

(二)现有企业需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

对于新建没有公章的企业,应要求企业到工商部门办理预登记,确定企业名称,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三)企业必须具有修造相应船舶的生产条件,如船台或船坞、移船下水设施、加工机械设备、工艺装备及计量检测器具、仪器等。

(四)企业必须具有能保证船舶修造质量和组织正常生产所需要的专业技术人员、质量检查人员和主要的专业技术工人。

(五)企业必须具有相适应的质量保证体系。

第三条工厂认可工作程序(一)企业申请申请“工厂认可证”的企业,如具备本程序第二条所规定的条件,按修造船舶的不同种类和档次,如实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渔业船舶建造修理工厂认可申请书》(文件格式:YCRK-01,以下简称“申请书”)及其附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渔业船舶检验局(处),申请的同时应按有关规定交纳认可费。

(二)文件审查省(区、市)渔业船舶检验局(处)收到企业的申请材料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与资格审查工作。

审查合格的,与企业协商确定现场考核事宜;审查不合格的,将审查意见反馈给申请企业。

企业收到审查意见后,应对申请材料进行修改、补充,否则视为自动撤消申请。

(三)现场考核文件审查合格后,在15个工作日内,由所在省(区、市)渔业船舶检验局(处)组成审核组(审核组成员应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局认可的工厂认可审核员),按照《渔业船舶建造修理工厂认可现场考核办法》(文件格式:YCRK-02)对企业进行现场考核、审查,并写出《渔业船舶建造修理工厂认可现场考核审查报告》(文件格式:YCRK-04,以下简称“审查报告”)。

渔业船舶船用产品认可初审操作规范

渔业船舶船用产品认可初审操作规范

渔业船舶船用产品认可初审操作规范一、项目名称、性质(一)名称:渔业船舶船用产品认可初审(二)性质:行政许可二、设定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2003年6月27日国务院令第383号)第九条用于制造、改造的渔业船舶的有关航行、作业和人身财产安全以及防止污染环境的重要设备、部件和材料,在使用前应当经渔业船舶检验机构检验、检验合格的方可使用。

第十六条用于维修渔业船舶的有关航行、作业和人身财产安全以及防止污染环境的重要设备、部件和材料,在使用前应当经渔业船舶检验机构检验、检验合格的方可使用。

第十七条营运中的渔业船舶需要更换有关航行、作业和人身财产安全以及防止污染环境的重要设备、部件和材料的,该船舶的所有者或者经营者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二款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地方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应当在国家渔业船舶检验机构核定的范围内开展检验业务。

(二)《渔业船舶法定检验规则(2000年)》:渔业船舶建造或修理所使用的船用产品须经主管机关认可并取得船用产品证书后方可装船使用。

(三)《农业部第十四批行政审批服务标准》(2014年12月26日农业部公告第2201号)渔业船舶船用产品(型式)认可标准、渔业船舶船用产品(工厂)认可标准:省渔船检验机构接收《船用产品(型式工厂)认可申请书》及相关材料,并进行现场检验,提出意见后报农业部行政审批办公大厅渔业(船检)窗口。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AA渔船检验局负责自治区范围内的渔业船舶船用产品认可初审四、行政审批条件(一)渔业船舶船用产品(型式/工厂)认可1. 生产企业建立和落实有关检测、试验设备的控制、校准和维修、保养制度,并确保设备具有适用的测量范围、必要的准确度和稳定度;2. 工厂从事检测、试验的工作人员应能胜任其承担的工作。

对一些特殊试验的检查者,应经过专门培训和具备适任资格或经历;3. 工厂如果不具备检测、试验条件,工厂应负责将其产品或样品送到主管机关认可的检测机构或验船师同意的单位进行检测、试验;4. 持有船用产品自检合格报告;5. 持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二)渔业船舶船用产品(气胀救生筏检修站)、渔业船舶船用产品(GMDSS设备岸上维修单位)、渔业船舶船用产品(检测机构)认可1.应具备所需的场地、设备、人员条件。

渔业船舶船用产品检验规程

渔业船舶船用产品检验规程

渔业船舶船用产品检验规程(试行)1.范围本规程适用于对涉及渔业船舶及船上人命安全和防止污染水域环境的设备和材料(以下简称船用产品)进行的检验;所有生产、使用和检验船用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应遵守本规程的规定。

本规程涉及到的船用产品检验包括产品图纸和技术文件审查、工厂认可、产品型式认可、产品的日常监督检验和个别检验。

《渔业船舶法定检验规则》(2000)已列出应检验的船用产品的目录,对这些产品实施检验时,应审查的图纸和技术文件、型式试验和日常检验应进行的试验项目遵照本规程附录的规定执行。

2. 依据本规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局《渔业船舶法定检验规则》(2000)编制。

《渔业船舶法定检验规则》,2000,、《钢质海洋渔船建造规范》,1998,以及本规程附录中所列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其它技术性文件~构成对相应各项产品实施检验时的依据。

3.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规程:主管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局省局:经主管机关授权或委托,负责本地区产品检验工作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渔业船舶检验机构验船部门:主管机关和省局的统称验船师:持有主管机关核发的资格证书的从事船用产品检验的人员申请者:申请验船部门对其产品进行检验、发证的单位、人员工厂:申请者所代表的与验船部门检验有关的产品生产企业认可:经一定的审查程序得到主管机关的承认,该项承认以获得主管机关的专用证书为标志型式认可:通过对产品图纸、技术文件的审查和有关试验,主管机关对产品的定型设计及产品适用性所给予的认可。

工厂认可:通过对产品图纸、技术文件审查、现场查核以及对产品进行有关试验,主管机关对工厂具备生产一定类别、规格产品的生产能力和质量保证体系的认可。

4. 产品检验的申请4.1 申请者要求验船部门进行以下工作时,应向验船部门提出书面申请:a. 产品型式认可、工厂认可以及认可有效期内的年度审查;b. 船用产品取得认可后的日常监督检验;c. 对船用产品的个别检验;d. 仅要求对图纸和技术文件进行审查;e. 公正检验。

玻璃钢渔业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02).doc

玻璃钢渔业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02).doc

第三篇玻璃钢渔业船舶第1章一般规定第1节通则1.1.1 本篇适用于船长小于35 m并具有连续甲板结构的渔业船舶。

1.1.2 本篇适用于用玻璃纤维增强材料和不饱和聚酯树脂以手工成型(含喷射成型)的渔业船舶,但油船除外。

1.1.3 如若能有充足的理论或实践依据说明其等效性,船舶的结构形式及构件尺寸即使不符合本篇规定,验船部门也应给予考虑。

1.1.4 船长小于12 m的无甲板的渔业船舶,本篇规定可适当放宽,但应经验船部门同意。

1.1.5 本篇未涉及的其它方面的安全技术条件,应符合《渔业船舶法定检验规则(2000)》及《钢质海洋渔船建造规范(1998)》的规定。

第2节定义1.2.1 除另有明文规定外,本篇中所引用的下述名词术语,均应按本节规定的定义。

1.2.2 树脂:一种具有不同的、高的相对分子量的固态、半固态或假固态、有时也可以是液态的有机物质。

通常有一个软化或熔融范围,当受力作用时有流动倾向,断裂时呈贝壳状。

广义地说,此术语惯指作为玻璃钢基本材料的任何聚合物。

1.2.3 玻璃纤维增强材料:系指由玻璃纤维或其制品制造的增强材料,包括玻璃毡、玻璃布和粗纱。

1.2.4 胶衣:用以改善复合材料表面性能的表面树脂层(有时含有着色剂)。

1.2.5 积层:系指由浸透不饱和聚酯树脂的尚未固化的玻璃纤维增强材料之间相继叠合的铺敷作业。

1.2.6 胶接:系指在已固化的玻璃钢表面用浸透树脂的玻璃纤维增强材料(或其他胶粘剂)将其他部件胶结其上的工艺。

1.2.7 无碱玻璃纤维(E玻璃纤维):碱金属氧化物含量很少,具有良好电绝缘性的玻璃纤维(其碱金属氧化物含量一般小于1%)。

1.2.8 中碱玻璃纤维:系指碱金属氧化物含量为11.6%~12.4%的玻璃纤维。

1.2.9 浸润剂:在纤维制造过程中,主要为改善工艺性而施加于纤维上的物质。

1.2.10 引发剂:促使树脂单体分子活化成游离基从而固化的物质。

1.2.11 促进剂:在复合材料固化过程中,用量很少即能加快反应速度的物质。

玻璃钢渔业船舶修造工厂认可证现场考核审查技术要求

玻璃钢渔业船舶修造工厂认可证现场考核审查技术要求

玻璃钢渔业船舶修造工厂认可证现场考核审查技术要求简介玻璃钢渔业船舶修造是指使用玻璃钢材料的渔业船舶的制造、修理和改装。

为了保证船舶制造的安全性、可靠性,国家对玻璃钢渔业船舶修造工厂制定了认可证,而现场考核审查则是对该工厂资质的审核和确认。

本文将介绍现场考核审查中所需满足的技术要求。

技术要求玻璃钢渔业船舶制造技术玻璃钢渔业船舶制造技术是玻璃钢渔业船舶修造工厂的核心技术。

制造工厂需具备熟练的制造技术及良好的制造设备。

具体要求如下:1.玻璃钢船舶的设计和制造应符合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

2.玻璃钢船舶的结构应牢固、耐用,外表完美无缺。

3.玻璃钢船舶的制造应采用专业设备,如胶枪、压力机、生产流水线等。

4.玻璃钢船舶的制造工艺应先进,如层压、型模、脱模、干燥等。

5.玻璃钢船舶的加固、修补及维护应符合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

船舶质量控制技术船舶质量控制技术是玻璃钢渔业船舶修造工厂保证产品质量的关键技术。

工厂需要建立完善的质量控制体系以确保产品质量。

具体要求如下:1.工厂应建立严格的质量管理体系,并由专业人员负责管理。

质量管理体系应建立符合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的相关文件和规定。

2.工厂应建立完善的质量检测体系,确保每一个工序的质量符合标准和技术规范。

3.工厂应定期召开质量管理会议,及时质量管理工作,采取措施改进质量管理工作。

玻璃钢制品应用技术玻璃钢制品应用技术是工厂制造的玻璃钢制品在实际应用中的关键技术。

具体要求如下:1.工厂应根据客户的需求,制造符合产品用途的玻璃钢制品。

2.工厂应确保玻璃钢制品的性能符合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

3.工厂应对玻璃钢制品进行维修和保养,确保产品的寿命和使用效果。

安全生产技术安全生产技术是玻璃钢渔业船舶修造工厂的重中之重,关系到工人和生产设备的安全。

具体要求如下:1.工厂应建立安全监控和预警机制,确保生产过程中的安全。

2.工人应全程佩戴防护设备,确保生产施工过程中的安全。

3.工厂应定期进行安全演练和应急处理,提高应对风险和突发事件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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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6 玻璃钢渔业船舶修造工厂认可证现场考核审查要求
对申请建造玻璃钢渔业船舶工厂认可证的企业考核审查时,除要求企业应具备认可证“实施细则”第二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按照以下要求对其进行现场考核、审查、评定。

现场考核审查评分表
Ⅰ、分类要求:玻璃钢渔业船舶建造企业资质共分两类
一类企业:建造船长35米以下的玻璃钢渔业船舶企业;
二类企业:建造船长20米以下的玻璃钢渔业船舶企业。

注:1、新建修造玻璃钢渔业船舶的企业原则上只能申请二类企业资格;
2、审核组在考核时,可根据企业具体情况,限制其船长、机电安装能力、冷冻安装能力。

Ⅱ、考核内容(共分六项)
一、生产设施、工艺装备
二、计量器具、检测设备
三、图纸及技术文件
四、质量管理
五、人员素质
六、安全防护与环保要求
Ⅲ、建造玻璃钢渔业船舶企业工厂认可考核要求
一类企业考核满分300分,考核合格者为:每项均合格,且总分超过240分;
二类企业考核满分300分,考核合格者为:每项均合格,且总分超过200分。

Ⅳ、年度审核要求
1、查验上一年度审核时审核组提出的整改意见落实情况;
2、了解近一年来渔业船舶修造质量状况(包括有无出租场地、造“三无”船舶、重大质量事故等);
3、是否降低了获认可证时达到的各项要求(包括场地、设备、主要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等);
4、是否超越了工厂认可证所核定的等级、范围修造渔业船舶。

企业名称:;申请类别:;考核分数:;考核意见:;
考核时间:;考核小组(签字):;被考核方(签字)。

应知:有关玻璃钢的组成及性能的一般知识;船用玻璃纤维制品种类、规格及用途;船用树脂及辅料的用途及配方的基本知识;工艺操作基础知识及安全操作注意事项;工(机)具的使用与维护知识。

应会:正确使用手糊工艺生产中所用的原材料;按规定要求配制胶液;按工艺规程进行操作;正确使用工(机)具并对其维护保养;能对产品允许修补的一般缺陷进行修补。

船体成型技术骨干应知:玻璃钢原材料的分类及其基本性能;根据凝胶试验换算出所需树脂胶液的配方比例;熟悉手糊工艺,操作规程及质量检验标准;影响产品质量的诸多因素及预防措施;本工种工(机)具的结构原理;船体制图的基本知识。

船体成型技术骨干应会:熟练地按工艺要求配制胶液;正确地选用原材料及娴热的手糊技巧;熟悉全船生产工序及各步工艺原则;掌握产品质量的检验方法,精通疵病的诊断及修复技能;能排除工(机)具的故障;能看懂船体施工图纸;能组装模具并能检测组装的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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