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学理论研究的现实困境(一)
我国犯罪学实证研究的现状和困境
江苏警官学院学报
J 0URNAL I 0F J ANGS P U OL CE OF I R I F CE COL EGE L
V 1 2 o 1 o .5 N .
Jn2 0 a . 01
・
犯罪学研 究 ・
我 国犯罪学实证研究的现状和 困境
. .
1 20. .
色彩 ,认为 “ 现存 的私有 制是 犯 罪 的根 本 原 因”① 社 会主 义制 度 自身 不产 生犯 罪 ”② ,“ ,提 出诸 如 “ 私 有制 论 ”、“ 阶级 斗争 论 ”、“ 外来影 响 论 ”等观 点③ 来 解释 个 体犯 罪 原因 。也 有一 部分 学者 主 张 , 西 “ 方 以实证 见长 , 中 国以思辨 领 先 ,我们 要发 扬 自身 的优 势 ,对 西方 研 究模 式不 可照 般 。 ”@ 2 0世纪 9 0年代 末 , 中国犯 罪 学研 究会 第 八届 学术 研讨 会 上 ,有学 者 提 出 ,中 国犯罪 学 界应 重视 和加 强实 证研 究 。这一 观 点 引起 与 会学 者对 实证 方法 在我 国犯 罪 学研 究方 法 中地位 的争鸣 ,虽 未达成
一
致 ,但 均认 为 “ 国犯 罪学研 究 首先 应 当根据 犯罪 情况 进行 实 证研 究 ,然后 在实 证研 究 的基础 上进 我
行思 辨 ,再用其 理 论指 导实 证研 究 ,使实证 更加 准确 ,更 加科 学 ”。⑤ 关 于犯 罪学 实证 方法 的研 究被
提上议事 日程 。后来,又有学者进一步明确指出 “ 就方法 的作用而言,就结论的来源而言,实证研究 是决 定性 的 ,实证 方法 在 犯罪 学研 究 中是具 有基 础地 位 的 。 ”⑥ 实 证研 究 方法被 提 到前 所未 有 的高度 。
中国犯罪学实证研究匮乏之表现及成因分析
中国犯罪学实证研究匮乏之表现及成因分析张远煌;林德核【摘要】新中国犯罪学经过近30余年的发展,应该说有较大进步,尤其是近10年来研究队伍扩大与成果数量增长的趋势更明显.但因实证研究的匮乏,研究成果理论水平低、实践价值不大的整体状况仍无实质性改善.立足中国现阶段的犯罪问题,从思想观念和实践操作层面大力提倡实证研究,既是中国犯罪学得以健康发展的基本保障,也是改变犯罪学研究无为现状的前提条件.【期刊名称】《河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年(卷),期】2010(019)004【总页数】5页(P25-29)【关键词】犯罪学;实证研究;实证方法【作者】张远煌;林德核【作者单位】北京师范大学,中国,北京,100875;北京师范大学,中国,北京,100875【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917问题之一:中国犯罪学实证研究先天不足就文化传统而言,较之科学实证精神之提倡和践行,我们往往更长于抽象和思辨。
这种文化背景决定了,以实证研究为其首要方法并具有鲜明反思性和批判精神的犯罪学,在早期的中国不具备产生和发展的基础。
这样,有关犯罪的实证研究,既无自己的历史积累,也无本土性的经验可供传承。
事实上,中国对犯罪学的接触和了解也只是始于 20世纪初对西方犯罪学著作的翻译引进。
当时,随着民主革命运动的兴起,包括犯罪学在内的大量西方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的论著开始被介绍到中国。
在犯罪学方面,早年较具代表性的译著主要有:1922年刘麟生翻译的意大利龙勃罗梭的《犯罪人论》;1927年张廷键翻译的日本诗田精一的《犯罪心理学》;1929年郑玑翻译的日本胜水渟行的《犯罪社会学》;1936年许楼庭翻译的意大利菲利的《实证派犯罪学》等。
在 20世纪 20~30年代兴起的对犯罪学论著的翻译介绍工作,也因后来的连年战火和社会的不稳定而基本中断了。
可见,在新中国成立前,犯罪学于中国还处于初步学习阶段,尚谈不上有实质性的研究。
在此期间,唯一一部出自中国人之手并有实证基础的犯罪学著作,就是严景耀先生1934年在美国芝加哥大学基于对中国监狱囚犯的参与式研究法 (即充当自愿犯人)和数量充足的典型个案剖析所撰写的博士论文《中国的犯罪问题和社会变迁的关系》(北京大学出版社于 2000年翻译出版)。
犯罪学研究中的几个热点问题
2007年8月第4期(总第95期)河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JournalofHenanPublicSecurityAcademyAug.2007No.4一、社区警务社区警务是当今国际社会警务改革与发展的基本方向和趋势,是一种以预防为主、重在治本的警务理念、警务发展战略、警务模式和方法。
它要求通过建立良好的警民关系,充分挖掘和利用社区资源,从而达到最大限度地预防犯罪和减少犯罪发生的目的。
它尤其强调警民携手进行犯罪预防与控制,而社会公众参与预防犯罪是世界各国犯罪预防发展的趋势之一。
因此,社区警务也指明了预防和控制犯罪的基本方向。
美国犯罪学家加利・考德纳认为,社区警务主要包含了哲学、战略、战术以及组织四个方面的维度。
第一,哲学维度。
社区警务的立意来源于新的警务哲学和理念,即警察在从事职业过程中应扮演广泛的角色。
社区警务工作不应仅仅是打击犯罪这一狭窄的专业警务模式。
应拓宽其工作外延,警察应与居民或企业主团体紧密联系,以减少对犯罪的恐惧和犯罪的发生;同时,警察组织应当向社会公众开放,使社会公众有机会参与政策的制定和实践活动。
第二,战略维度,即将哲学理念转化为行动。
首先,社区警务通过降低随意机动化巡逻、服务请求快速反应以及调查随访的重要性来重新调整警力的运作,使传统的警务战略向注重运用步行巡逻以及强调警察与居民互动的其它战略转变。
其次,社区警务战略强调给警察划分责任区域,使警察对区域负责而不是对工作时间负责。
最后,社区警务战略强调预防。
社区警务鼓励警察配合和参与具体的犯罪预防工作以及警民互动,其工作重心已经转移到预防与执法的有效平衡上。
传统警务侧重执法,而社区警务仅将执法作为完成保护居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秩序和保护个人权利任务的一种方法,并积极寻找替代传统的维护社会治安的方式,以更有效地使用有限的刑事司法资源。
第三,战术维度,即将想法、理念和战略转化为具体的项目、做法和行为。
社区警务强调警民积极的配合与合作。
青少年犯罪心理的研究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青少年犯罪心理的研究现状及存在的问题摘要:随着青少年犯罪在各类刑事犯罪中所占的比例不断增大,青少年犯罪问题已经成为一个十分复杂突出的问题。
本文根据前人做过的一些有关青少年犯罪心理的研究,总结归纳出青少年犯罪的心理以及其犯罪心理形成的原因,并对前人研究存在的一些问题提出自己的看法以及撰写本文时存在的问题。
关键词:青少年犯罪心理;特点;成因一、引言随着青少年犯罪在各类刑事犯罪中所占的比例不断增大,造成的危害以及损失的不断增加,青少年犯罪已经成为一个世界性的、十分复杂突出的问题,因而前人根据青少年犯罪做了各种各样的研究。
在近几年的研究当中,前人的研究总方向主要是从青少年犯罪的成因、犯罪现状和特点以及治理措施这方面来写,也有针对某一个方面来写,例如青少年犯罪的人格特征,心理结构,暴力犯罪以及团伙犯罪等的研究。
其中在前人的研究当中青少年犯罪的成因主要包括生理遗传因素、心理因素、社会因素、学校因素、家庭因素。
在本文当中,在提到青少年犯罪的界定以及犯罪现状特点的同时,将主要归纳前人的研究,总结出青少年犯罪的主要心理以及造成其犯罪心理的原因,并对前人研究存在的一些问题提出自己的看法以及撰写本文时存在的问题。
二、青少年犯罪的界定在前人的研究当中,很少有提到青少年犯罪的概念以及相关界定,如果是研究需要才稍微提及一下,但并不是十分地规范化。
在马慧对未成年人的犯罪团伙现象的研究中,由于研究的对象是未成年人,因此对研究对象的年龄特别提出,并根据未成年人的年龄范围与青少年人的年龄范围的比较提出宽泛地讲,青少年犯罪与未成年人犯罪的意义是基本相似的。
可见,如此的界定还是很不严谨的。
青少年犯罪在我国不是严格意义上的法律概念,而是犯罪学研究中经常使用的概念。
简而言之,青少年犯罪是以主体的年龄特征为尺度归纳出来的一个犯罪类型,它泛指青少年这一特殊主体所实施的犯罪,亦即主体由未成年向成年过渡的特定年龄段(一般指进入青春期及青春期结束),由于主客观原因而实施的各种犯罪的统称。
浅析我国犯罪心理学研究中存在的问题和对策
浅析我国犯罪心理学研究中存在的问题和对策摘要:在心理学领域,犯罪心理学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分支。
现阶段,我国在犯罪心理学的研究中还存在一定的不足之处。
在本次研究中,笔者主要为犯罪心理学为研究对象,首先介绍了当前我国犯罪心理学研究面临的困境,接下来分析了近30年来我国犯罪心理学研究的发展状况,最后探讨了我国犯罪心理学未来发展方向。
关键词:犯罪心理学;问题;对策1当前我国犯罪心理学研究面临的困境目前,通过研究笔者发现,和西方国家相比,我国的犯罪心理学在研究中存在一定的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从犯罪心理学理论的角度考虑,目前我国在构建相关体系时存在一定的劣势。
主要包括:首先,我国比较具有系统性的犯罪心理学体系在构建时主要参考的是心灵学派心理学的一些理论,体系中的很多内容都蕴含了浓厚的心理哲学的味道。
但是,体系中不太涉及行为主义的内容。
在心理学的发展历程中,一个重大的转机点就是第二次世界大战,在此之后,认知心理学和心灵心理学开始走向融合。
但是,我国的犯罪心理学并没有关注这一点。
也就是说,我国的犯罪心理学和世界心理学领域的发展是脱节的。
更为重要的一点是,我国的犯罪心理学研究人员在领域内的影响力不是很大,在比较重要的国际性会议上,很少能够接收到我国学者的重要言论。
第二,目前我国推行的犯罪心理学研究方式限制了该领域在我国的发展。
在研究犯罪心理学时,我国学者比较重视思辨和定性研究,对于实证不是很重视,对于定量研究也是很重视。
第三,学科定位和国际主流是脱节的。
从学科定位的角度讲,我国的犯罪心理学具有较为严重的边缘化特点,这使得该学科的地位不是十分的稳定。
现阶段,我国高校将犯罪心理学划分到了大法学专业的范畴,在教学过程中,和犯罪心理学科有联系的主要是社会学等。
但是,从国际社会的角度讲,犯罪心理学主要和临床心理学等学科具有紧密的联系。
我国对于犯罪心理学的定位方式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该理论的发展。
2 近30年来我国犯罪心理学研究的发展状况我国最开始关注犯罪心理学的时间是上个世纪二三十年代,当时我国虽然开始了关于犯罪心理学的研究,但是由于种种历史原因,在之后的一段时间,关于犯罪心理学的研究陷入了停滞状态。
基于中国犯罪学理论的犯罪学研究路径探微
基于中国犯罪学理论的犯罪学研究路径探微【摘要】中国犯罪学理论发展到今天产生了一定的局限性,研究路径中仍然存在着一定的局限性,为了将犯罪学理论的研究推向一个高度就要进一步拓宽犯罪学研究的路径,以夯实理论基础,为学科建设做出一定的贡献。
【关键词】中国犯罪学理论;犯罪学研究;重要性;途径中国犯罪学的研究在发展的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包括本土犯罪理论缺乏完整的体系建设,对于外来的犯罪学理论又没有足够的消化余地,研究对策的匮乏使得犯罪学的研究定位模糊不清,对决策的科学性有着一定的影响。
一、中国犯罪学研究路径的局限性中国犯罪学理论的研究体系主要包括四部分,一是基本概念和研究方法,二是犯罪现象论,三是犯罪原因论,四是犯罪对策论。
传统的研究路径主要包括对策犯罪学、移植犯罪学、理论犯罪学,这几种路径曾经为犯罪学的研究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但是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尤其是在社会转型时期,犯罪问题日益突出,犯罪学原有的研究路径就显现出了一定的局限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第一点犯罪学原有的研究体系已经越来越不能支持犯罪学的理论发展要求了,犯罪学的理论研究要想有所突破就要努力打破旧有框架格局的制约,更加灵活地发展犯罪学路径的探究方式。
第二点很多外来的犯罪学理论并不适用于国内,在移植借鉴的过程中虽然也取得了不少理论研究成果,但是对于犯罪学路径的进一步探索却无能为力。
第三点是现行的犯罪学理论研究的对策欠缺科学性与时效性,加之在研究过程中对犯罪学的定位欠缺准确性,所以一些对策性的研究成果也就难以真正转化为现实应用的凭证。
可见中国犯罪学的理论研究体系亟待更新,才能适应犯罪学的多视角与多学科的交叉研究。
二、中国犯罪学研究路径探微(一)基本路径研究路径的狭窄或者研究方向的不准确导致犯罪学研究的理论空间受限,就会给问题研究的可持续发展性带来一定的阻力,所以为了中国犯罪学研究的理论空间就要积极寻找新的路径,这样才能实现新的突破。
通常意义上的研究路径是指对犯罪学进行研究的总体结构思路,是对研究方法进行的质的规定。
犯罪学理论研究的现实困境一.docx
犯罪学理论研究的现实困境(一)坦言犯罪学研究的现实困境,一如福柯所言,当你从重重迷宫走出时所遇到的目光是你永远不想再见到的。
但人类理性就是不断探问问题所在,因此,全面解读犯罪事实并寻求对策,可以减少因无知、轻慢而导致的错误。
一、对国内犯罪学理论框架与研究状况的整体评价目前,国内犯罪学已形成较为完整的理论体系。
“从整体上说,以犯罪行为产生原因为主导的犯罪研究,以及以犯罪原因为基础的犯罪预防策略与措施的研究,构成了犯罪学的基本理论框架。
”1]1995年出版的《犯罪学大辞典》,以5400个条目、22个分类、370万字数的宏大规模,权威地反映了这一框架特点。
它以“犯罪是什么”为切入点,深入成因分析并合乎逻辑地引出了应付犯罪的策略研究2]。
(一)这一框架下的犯罪学研究视野开阔,并形成总体结论首先,国内犯罪学理论普遍重视对当前犯罪数量、种类、危害程度、犯罪人构成特点以及社会转型期间犯罪演变规律等做较为系统的分析,由此完成对犯罪趋势的宏观预测。
其二,注重对犯罪成因的多维立体透视,进而揭示了政治经济状况、社区环境、文化传统与犯罪的关联;从人的需要或心理生理特性,解释理性人的犯罪渊薮或犯罪的原始冲动;从自然环境因素入手再现刺激犯罪发生的情景与条件。
其三,在展开现象、成因与对策主线时,国内犯罪学者普遍认同以下说法:犯罪概念是以刑法学的犯罪概念为基础,包括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行为在内的事实现象;犯罪是一种多因素的“综合病症”;犯罪原因是一个多质多层次的、综合的、变化的、彼此互为作用的相关系统,它包含社会、心理、生理、自然环境及其文化等多种因素3]。
(二)“以承认犯罪不可避免为逻辑起点”4],犯罪学学者证伪制度预防的模式揭示了社会发展与犯罪共存的客观真实首先,人性作为犯罪之源表明犯罪无法根除。
因为人性需要在成为社会发展动力的同时会成为理性人的犯罪之源。
由于引发个人行为的终极动因是趋利避害,经济学家曾经坦言:“我们并不能从屠夫、酿酒者或面包师的仁慈来祈盼我们的晚餐,而是从他们的自利考虑。
中国犯罪学研究之现状
中国犯罪学研究之现状徐敏学号:2008070022摘要:中国犯罪学研究走过了极不寻常的道路。
目前,中国犯罪学研究在犯罪的概念、犯罪原因、犯罪对策等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绩。
今后中国的犯罪学研究应加强犯罪学性质与地位的研究;理论研究有待深化;研究方法有待改进;并应进一步加强与国外犯罪学者之间的合作。
关键词:犯罪学研究;犯罪学性质;犯罪学地位犯罪学作为独立学科,在国外已经有一百多年的历史。
在中国,犯罪学作为独立学科的形成,大约在80年代初。
当时,主要是借鉴或者说是初创。
进入90年代,我国犯罪学基本理论研究进入了大发展时期。
这个时期产生了许多有影响的犯罪学著作。
中国犯罪学研究会成立,为我国犯罪学基本理论的深入研究,创造了有利条件。
从中国犯罪学研究会成立以来,我国的犯罪学基本理论研究不断深化,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果。
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关于犯罪学研究的对象问题。
犯罪学研究的对象是犯罪学的生命,它决定着犯罪学学科性质和地位,从而决定它的发展前途。
我国犯罪学界对犯罪学的研究对象,基本上形成共识,即认为犯罪学是以犯罪现象、犯罪原因及犯罪对策为研究对象的综合性科学。
关于犯罪学的研究对象,在国外,除了犯罪原因外,其他问题都存在不同认识。
犯罪学要不要研究犯罪现象,要不要研究犯罪对策,都存在严重的分歧。
而我国在比较短的时间里,就形成了比较一致的看法。
当然,在犯罪现象和犯罪对策的具体内容上,还有不同的认识。
二、关于犯罪学研究的犯罪概念与刑法上的犯罪概念异同问题。
犯罪学研究的对象首要问题是犯罪概念问题。
犯罪学所研究的犯罪,到底如何定义,这在国外的犯罪学研究中是个最为困难和混乱的问题。
国外的犯罪学家,几乎每人都有自己的犯罪概念。
这不仅影响了犯罪学的学科地位,而且严重影响了学科的发展。
犯罪学的犯罪概念如何定义,我国也有不同意见。
但是,基本上取得了共识,或者说有比较接近的认识。
我国多数学者认为,犯罪学的犯罪概念与刑法学上的犯罪概念既有共同性,也有其特殊性。
中国犯罪学研究现状与发展趋势
犯 罪 学 中 的犯 罪 概 念 并 不 同 于 刑法 学 中 的 犯 罪 概 念 。犯 罪 学 研 究 的犯 罪 概 念 , 际 上是 实
揭 示 犯 罪 的 本 质 。这 些 年 学 者 们 就 这 一 问题 进 一 步 开 展 了 探 索 。有 学 者 认 为 , 罪 概 念 在 刑 犯
VD . 7. 1 1 No. 4
Jl .2 O uy ,O 2
◆ 理 论 篇
中国犯罪学研究现状 与发展 势
康 树 华
( 京 大 学 法 学 院 , 京 10 7 ) 北 北 0 8 1
摘 要 : 中 国犯 罪 学研 究走过 了极 不 寻 常的 道路 。 目前 , 国犯 罪 学研 究 在 犯 罪 的概 念 、 中 犯
罪 原 因 、 罪 对 策 等 方 面取 得 了 一 定 的 成 绩 。今 后 中 国 的 犯 罪 学 研 究 应 加 强 犯 罪 学 性 质 与 地 位 的 犯
研究; 理论 研 究有 待 深化 ; 究方 法有 待 改进 ; 研 并应进 一 步加 强与 国 外犯 罪学 者之 间 的合作 。
关 键 词 : 罪 学研 究 ; 罪 学 性 质 ; 罪 学 地 位 犯 犯 犯
的犯 罪学 研 究 刚 刚走 出第 一 步 , 然 处 于幼 年 时 期 , 处 在 不 成 熟 阶 段 。其 不 成 熟 表 现 在 : . 仍 尚 1
已 出 版 了 许 多 种 版 本 的犯 罪 学 论 著 , 别 是 出 版 了《 罪 学 大 辞 书 》 统 一 了 犯 罪 学 名 词 概 念 、 特 犯 , 科 学 体 系 , 犯 罪 学研 究 奠 定 了理 论 基 础 , 是 真 正 扎 根 于实 践 的 、 分 量 的 理 论 研 究 还 不 多 。 为 但 有 犯 罪 学 研 究 就 其 本 身来 说 , 一 门实 践 性 极 强 的学 科 , 我 国 犯罪 学 对 市 场 经 济 条 件 下 的犯 罪 是 而 以 及 与 市 场 经 济 相 适 应 的预 防 和 控 制犯 罪 的机 制 , 还 没 有 在 理 论 上 进 行 深 入 的探 讨 , 都 因而 提 不 出 切 合 实 际需 要 的 理 论 观 点 。没 有 成 熟 的理 论 , 没 有 成 熟 的 犯 罪 学 。2 近 年 来 大 量 涌 现 就 . 的 犯 罪 学 研 究 成 果 , 中不 乏 佳作 , 是 具 有 基 石 性 的 、 典 性 的著 作 , 其 但 经 尚很 少 见 。 3犯 罪 学 家 .
犯罪心理研究存在的问题
我国现阶段犯罪心理学研究中存在的问题与思考【摘要】本文简述了犯罪心理学的学科性质及基本内容,从犯罪心理学学科地位,理论体系,研究方法,研究对象等方面谈了对现阶段犯罪心理学所存在问题的思考。
【关键字】犯罪心理学,学科性质,研究对象,研究方法一、犯罪心理学概要1、学科性质就学科性质而言,犯罪心理学是法学(特别是刑法学和犯罪学)与心理学相交叉而形成的一门综合学科、边缘学科。
具体讲,它是运用心理学的基本原理和方法来研究与刑事犯罪有关的心理现象和心理规律的学科。
2、学科任务具体探讨行为人在何种心理状态下,受哪些心理因素的影响而实施的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才构成犯罪(犯错心理的成因,即描述犯罪);在整个犯罪过程中(包括从犯罪的预备、实行,到完成;甚至犯罪既遂后为逃避刑事责任追究而进行的一系列行为)的心理活动机制和转化规律(揭示犯罪心理规律,即解释犯罪);从心理与行为的关联性出发,根据心理演变的一般规律,具体探讨犯罪行为着手或者既遂前的种种心理与行为征兆;探讨刑罚的心理效应,以便为刑事政策的制定提供理论依据;探讨罪犯心理的转化规律与矫治对策,以提高罪犯教育改造质量,预防重新犯罪等3、研究目的通过研究犯罪心理形成和活动的规律,为打击、预防、减少犯罪及社会的长治久安服务。
二、从犯罪心理学学科地位看问题随着其它刑事科学(如犯罪学、刑法学等)的深入研究和蓬勃发展,犯罪心理学逐渐步入了尴尬境地,产生了前所未有的失落。
一方面,犯罪心理学的学科地位和优势日益受到邻近学科的威胁和挑战,特别是受到来自犯罪学的冲击,其基本理论、研究方法和实质内容等都将有待于突破;另一方面,犯罪心理学的实践价值也受到了不应有的怀疑。
通观近几年出版的犯罪学和犯罪心理学著作,不难发现两者的内容有许多交叉重叠之处。
从犯罪心理学学科本质出发,突破犯罪心理学学科基本理论,开拓新的研究方法,创新实质内容,与现实相联系,解决实际问题,减少犯罪行为的产生,变得十分紧迫。
德国犯罪理论的发展及现状
德国犯罪理论的发展及现状犯罪理论在德国的发展可以追溯到十九世纪末。
随着社会的变迁和犯罪形式的多样化,德国的犯罪理论也不断演进和发展。
本文将就德国犯罪理论的历史发展进行梳理,并对当前德国犯罪情况进行简要分析。
一、古典犯罪学阶段初期的德国犯罪理论主要受到古典犯罪学的影响。
古典犯罪学以启蒙运动时期的哲学家贝凡德·瓦雷尼为代表,他主张刑罚应该依法而定,以确保公正和有效的惩罚。
古典犯罪学认为犯罪是个人的自由意志行为,犯罪者应该根据其自由意志受到惩罚。
二、积极学派阶段到了十九世纪中叶,德国犯罪理论逐渐从古典犯罪学转向积极学派。
积极学派强调犯罪是社会问题,根源在于社会环境和结构。
其中最重要的代表是恩利克·埃默里希。
他认为犯罪是一种反社会行为,必须通过社会干预和改造来进行防治。
三、思维心理学派阶段二十世纪初,思维心理学派成为德国犯罪理论的主流。
思维心理学派认为犯罪是个体的心理过程造成的,要从心理因素上分析和解决犯罪问题。
心理学家查尔斯·劳顿·赖特代表了这一学派,他强调犯罪是人类的行为选择,与个体的心理因素密切相关。
四、社会学派阶段二战后,德国的犯罪理论又开始转向社会学派。
社会学派认为犯罪是社会性的,受到社会结构和社会文化的影响。
阿尔伯特·雷恩和尼科·伊斯特等学者在社会学派的理论框架下,将犯罪与社会失调、社会控制等问题联系起来。
五、综合犯罪学阶段近年来,德国犯罪理论开始向综合犯罪学倾斜。
综合犯罪学着眼于多种学科的交叉融合,将心理学、社会学、法学等多个领域的研究成果综合运用于犯罪问题的解决上。
这一趋势得益于学科间的交流与合作,为德国犯罪理论的发展提供了新的思路和方法。
当前,德国犯罪情况呈现多样化的特点。
传统犯罪如盗窃、抢劫等仍然存在,但随着科技的发展,网络犯罪、金融犯罪等新型犯罪不断涌现。
此外,随着社会转型和移民潮的影响,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等问题也成为德国面临的严峻挑战。
品犯罪行刑法问题研究现状挑战与发展
品犯罪行刑法问题研究现状挑战与发展近年来,犯罪行为愈加猖獗,社会对于刑法的依赖也越来越强烈。
但是在刑法行使过程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需要研究和探讨。
本文旨在分析当前犯罪行为处理中存在的问题,探究未来如何解决这些问题,加强犯罪行为的管理和打击力度。
一、现有问题1. 刑法的执行与司法公正在犯罪行为处理中,司法公正是最为重要的原则之一。
但是在实际操作中,司法执法人员往往面临着各种制约和挑战。
一些不法分子通过收买、操纵等方式影响司法判决,这种情况在农村地区尤其常见。
同时,一些刑事案件中也涉及到了反腐和反恐等重要问题,因此在司法判决过程中需要考虑到国家安全等方面的因素,而这也需要司法执法人员拥有足够的法律知识和专业素养,以保证判决的公正和合理性。
2. 刑法的保障体系犯罪分子瞄准的目标通常是较为弱势的群体,导致他们在各种手段的施加下更容易受到侵害。
在一些国家,刑法的保障机制还不够完善,以致因为缺乏正确的法律程序等,犯罪分子得以逍遥法外。
另外一些国家的刑法体系中也存在性别歧视等问题,例如某些刑事行为只对男性表示犯罪,而对女性则并不视为犯罪行为。
这种做法通常导致对某些特定人群的歧视,因此需要加强对于刑法保障机制的规范和改善。
3. 刑法执行的效率在犯罪行为的处理过程中,刑法的执行效率也面临一系列的问题。
例如在一些案件中,需要较长时间的调查和证据收集,这就需要执行机构花费大量的人力和物力资源。
而在另一些案件中,由于人员和资源的缺乏,导致案件的判决和执行比较困难。
这就需要加强对执行机构的资金和人力的支持,以更快、更有效地解决犯罪行为问题。
二、未来发展和趋势1. 信息化时代背景下的刑法创新随着现代社会的不断发展,信息技术在刑法执行中扮演了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未来,我们可以进一步借助信息技术的力量,将刑法和信息技术结合起来。
例如采用人工智能算法来帮助判断和预测犯罪行为,同时加强智能化的监管和执法手段,从而更好地维护社会和谐和公平。
我国犯罪心理学研究面临的困境及其出路
*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 基 金 项 目 :教 育 部 人 文 社 会 科 学 研 究 青 年 基 金 项 目 (13YJC820115)
· 年 第 2 期 (总 第 172 期 )
影 响 ,大 量 借 鉴 结 构 主 义 、人 格 理 论 以 及 精 神 分 析 学 派 的 理 论 ,部 分 研 究 成 果 甚 至 受 到 心 理 哲 学 的 影 响 ,而 对20世纪以来兴起的以行为主义为基础的诸多重要理论则缺乏深入的考察 ,具体表现为涉及宏观体系的 理论著作往往只在特定章节对上述理论作些简单的介绍,而少有在涉及核心理 论 建 构 的 章 节 出 现 对 这 些 理论基本概念要素的应用。另外,对于心理学领域行为学派在第二次世界大 战 后 以 认 知 心 理 学 为 纽 带 与 心灵学派出现融合的理论发展趋势缺乏反应。这种脱节表现为在国际学术交流 上 呈 现 的 “单 向 反 射”:虽 然我国本土理论的发展已出现诸多“流派”争鸣的热闹局面,但是在当前国际主流 犯 罪 学 与 行 为 学 的 学 术 交流中几乎听不到我国学者的声音。对于这种现象并不能理解为我国学术界在与世隔绝的情况下自主发 展 出 一 个 独 立 并 平 行 于 西 方 国 家 的 理 论 体 系 ,因 为 如 前 所 述 ,在 我 国 本 土 的 理 论 中 处 处 可 见 外 国 早 期 理 论 的影子,只是由于没有站在当今国际主流理论发展的前沿而无法做出令国际社会认可的创新性贡献 。
论犯罪心理矫治现状、问题与对策
据数方万
题 罪 有 治 》 心 。 不 赖 学 沟 或 建 析 � 、 问 地 总 、 理 阅 。 现 方 矫 定 事 员 ” 、 专 到 得 局 省 依 显 了 心 历 推 确 造 要 科 活 态 掌 解 泄 史 分 犯 别பைடு நூலகம்有 走 认 的 包 治 体 罪 能 � 运 骤 占 务 � 产 为 化 术 才 博 狱 练 任 规 专 出 从 级 达 取 理 书 各 仅 除 学 此 以 建 明 改 数 要 询 、 的 心 缓 宣 境 活 试 罪 甄 重 和 碍 管 矫 具 生 激 � 成 步 结 犯 各 任 素 � 行 虽 历 够 技 格 临 训 治 国 心 作 备 提 狱 理 高 仅 管 证 使 但 警 学 列 度 并 动 造 有 人 需 咨 情 爱 与 识 � 犯 困 生 测 真 等 料 障 包 合 。 为 由 产 刺 质 的 分 知 罪 础 、 因 释 � 的 学 不 治 合 内 能 矫 我 工 配 犯 监 的 狱 业 举 。 干 医 序 员 参 化 制 劳 改 查 实 共 关 心 询 罪 理 造 让 资 格 行 综 系 现 � 此 析 特 碍 、 认 除 谓 基 质 激 解 。 久 看 高 富 远 矫 核 国 技 理 造 当 罪 资 是 业 使 监 专 此 证 训 因 有 育 生 期 列 位 与 犯 调 确 用 行 能 咨 助 况 心 改 关 人 实 、 体 表 题 由 � 分 格 障 划 的 清 所 性 刺 持 况 、 丰 远 考 床 是 心 效 改 应 答 定 得 毕 促 部 受 。 具 教 业 医 长 系 地 罪 中 总 展 诉 进 才 理 帮 出 情 上 解 与 差 的 集 犯 治 多 问 为 � 人 格 计 性 而 无 犯 的 和 情 是 经 临 然 还 功 想 育 狱 解 规 取 职 士 格 为 法 训 资 的 求 些 民 专 与 一 要 升 “ 占 开 倾 手 犯 � 心 和 走 本 加 了 康 偏 途 收 罪 上 矫 大 化 统 行 此 性 人 有 理 从 � 为 罪 狱 在 同 轻 较 训 到 显 备 际 思 教 监 之 “ 家 人 硕 资 司 培 养 要 一 国 重 提 事 遍 。 入 罪 话 过 导 基 有 面 健 的 前 所 对 础 踪 理 碍 心 内 系 和 因 个 化 、 非 � 认 识 监 存 蒂 警 年 科 要 培 习 践 具 储 成 实 误 狱 “ 务 条 当 国 业 求 、 素 进 证 和 度 ” 本 刑 普 治 想 犯 事 里 通 指 神 现 患 全 理 上 与 据 � 基 跟 心 障 等 生 知 绪 。 性 的 法 � 人 认 述 观 深 干 需 次 学 实 员 位 识 完 错 监 服 应 等 专 要 书 年 职 业 引 以 家 制 。 作 段 基 医 微 所 矫 设 罪 小 � 精 表 名 到 心 知 刑 根 育 刖 的 格 执 产 情 素 犯 个 目 生 看 在 讲 客 根 警 且 几 床 学 知 以 《 定 询 第 员 他 该 养 证 师 应 科 资 专 作 程 工 手 、 轻 守 理 施 从 微 行 时 担 奋 一 达 和 认 服 � 教 测 采 区 人 偏 而 良 冈 罪 犯 有 产 的 犯 � 干 强 临 士 在 难 部 规 咨 ” 人 师 其 得 素 与 期 询 的 还 本 业 理 工 进 治 助 列 轻 要 。 看 心 措 细 言 己 同 负 振 括 碍 每 而 准 是 化 预 以 监 犯 、 性 不 识 罪 � 或 � 育 论 于 罪 件 较 术 暂 知 和 博 是 也 治 能 法 条 定 或 取 专 询 为 咨 统 犯 业 职 心 项 矫 辅 并 名 要 需 此 正 的 自 � 。 包 障 对 从 标 系 施 性 可 到 罪 虑 理 生 认 析 案 在 � 节 教 理 决 出 事 报 性 技 短 础 习 学 论 上 万 司 规 作 业 统 咨 行 罪 外 专 师 的 该 化 理 造 相 需 不 求 实 矫 谐 因 心 恼 系 格 康 出 关 措 个 。 还 狱 焦 确 � 非 产 步 分 方 存 调 治 取 找 在 了 论 基 学 育 无 观 ” 第 供 “ 工 毕 系 低 大 进 乏 之 关 上 使 业 心 改 理 在 为 。 格 询 手 说 成 苦 体 料 人 果 估 健 指 要 展 测 犯 监 明 、 正 � 的 后 一 和 治 中 理 政 键 � 外 院 到 强 力 学 国 教 客 此 提 该 询 级 科 狱 业 心 警 家 缺 次 训 相 会 并 职 管 中 现 认 就 人 咨 入 的 犯 和 治 资 、 结 评 理 � 造 。 主 开 预 罪 从 表 卑 能 据 在 最 进 究 矫 碍 令 � 心 狱 关 素 对 学 意 门 很 能 年 美 或 员 为 犯 依 咨 高 级 本 监 专 “ 干 国 较 层 培 等 社 作 政 查 所 这 事 人 理 则 体 碍 罪 抑 矫 息 史 话 谈 心 务 改 ” 行 点 成 案 自 不 根 内 � 研 的 障 号 、 监 � 因 犯 。 拔 注 性 觉 多 如 士 人 远 管 ” 理 家 在 治 训 了 仍 高 一 学 请 作 工 立 “ 狱 调 守 刑 心 原 主 听 障 碍 压 犯 信 罪 谈 面 讲 义 和 城 防 态 进 重 形 个 、 又 。 者 断 素 识 化 格 � � 育 应 罪 管 选 是 业 从 过 博 甚 挥 监 化 。 心 师 国 医 但 资 矫 办 受 得 上 到 这 育 家 聘 工 治 确 由 及 门 看 导 微 询 倾 格 障 神 罪 犯 察 宣 合 和 系 围 状 要 � 的 对 身 碍 疗 判 析 冈 知 性 人 理 第 � 教 反 变 济 所 部 际 经 岗 去 发 变 业 题 得 该 理 举 对 取 本 达 进 教 国 应 矫 正 位 造 专 为 数 指 轻 谐 咨 等 人 格 精 善 体 、 警 项 地 结 利 关 “ 。 势 询 敌 自 障 治 的 � 分 成 学 个 犯 心 部 理 改 经 狱 外 要 上 哲 相 正 职 员 问 验 取 学 才 心 省 警 基 法 推 得 还 真 地 改 ” 项 认 对 平 耐 人 的 完 个 史 和 专 性 。 权 际 主 犯 趋 化 矫 咨 、 � 格 被 误 使 是 组 理 用 罪 极 法 心 � 川 监 疗 国 握 证 都 真 须 作 测 前 各 ” 干 些 无 续 学 取 其 育 段 一 查 立 重 、 解 和 犯 长 果 行 对 性 的 为 罪 展 转 程 理 惧 发 人 过 错 促 键 式 心 正 � 消 司 � 、 四 从 但 治 历 掌 持 士 面 为 必 工 门 目 业 了 班 少 这 然 继 理 并 外 设 将 手 在 调 动 三 建 尊 度 通 握 化 内 立 罪 成 结 进 � 针 要 清 出 防 识 发 教 全 心 恐 诱 犯 经 生 否 关 模 用 因 纠 构 的 集 预 体 收 以 主 是 要 的 提 碍 作 前 障 工 的 格 台 系 � 犯 人 关 矫 罪 犯 询 疗 理 识 罪 咨 治 乜 认 对 � 。 的 。 犯 警 谐 套 别 踪 罪 干 和 配 甄 跟 事 的 立 � 真 实 从 � 。 建 认 落 统 勘 题 � 。 � 系 培 问 犯 息 防 狱 期 性 罪 信 预 监 短 分 识 析 集 好 在 垃 充 认 分 收 做 � 通 不 一 、 二 是 的 �
犯罪学理论评析
犯罪学理论评析犯罪学作为一门跨学科的学科,旨在研究犯罪的成因、治理以及犯罪的预防和控制。
在犯罪学研究的领域中,涌现了许多不同的理论,这些理论试图解释为何犯罪行为会出现以及如何有效地应对犯罪问题。
本文将对犯罪学理论进行评析,分析其优点和局限性。
一、经济学理论经济学理论认为犯罪行为是受到经济因素的影响。
据此理论,人们从事犯罪行为是出于追求经济利益的动机。
例如,一个人可能为了财富或生计而从事盗窃活动。
经济学理论对于一些犯罪行为的解释具有合理性,因为经济条件确实会影响人们的行为选择。
然而,这个理论没有考虑到其他影响犯罪的因素,如社会心理和文化背景等。
因此,单纯将所有犯罪行为归结于经济因素是过于简化的。
二、社会学理论社会学理论认为犯罪行为是社会结构和社会交往的结果。
社会学理论主张,犯罪行为是由于社会不平等和社会不公正导致的。
例如,贫困、社会排斥和教育不平等都被认为是犯罪发生的根本原因。
社会学理论对于犯罪行为的解释提供了全面的视角,因为它将犯罪行为置于了社会环境中。
然而,社会学理论也存在一些局限,比如它没有考虑到个体选择和自主性的因素,也没有充分解释为何只有一部分社会人口从事犯罪行为。
三、心理学理论心理学理论试图从个体的心理动机和心理健康角度来解释犯罪行为。
心理学理论认为,犯罪行为是由于人们的心理问题和矛盾导致的。
例如,一些心理学理论主张,犯罪行为可能是由于个体的自尊心受损或内心冲突无法调和。
心理学理论对于理解犯罪行为中的个体动机提供了一种重要的解释视角,但它忽视了社会环境以及其他的犯罪因素。
四、生物学理论生物学理论认为犯罪行为是由于生物和遗传因素的影响。
生物学理论主张,某些人天生就有犯罪倾向,这一倾向可能与基因有关。
这一理论试图通过生物和遗传研究来解释犯罪行为中的个体差异。
然而,生物学理论忽视了社会环境和文化因素对犯罪的影响,而且其研究结果尚未得到广泛的认可。
综上所述,犯罪学理论各有其优点和局限性。
单一的理论很难完全解释犯罪行为,因为犯罪行为的多样性和复杂性。
犯罪学专业发展现状
犯罪学专业发展现状犯罪学是一门研究犯罪及其相关问题的学科,它涉及犯罪现象、犯罪原因、预防和制止犯罪等方面的内容。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犯罪问题的日益严重化,犯罪学作为一门学科逐渐崭露头角。
本文将从犯罪学专业的历史发展、教育体系、研究方向和就业前景等方面,对犯罪学专业的现状进行探讨。
历史发展犯罪学作为一门学科,起源可追溯到19世纪末的欧洲。
当时,犯罪问题在社会上引起了广泛关注,人们开始意识到需要一门专门的学科来研究犯罪现象和解决途径。
最早的犯罪学教育机构出现在意大利,随后逐渐在其他欧洲国家得到发展。
在中国,犯罪学的发展起步较晚,直到20世纪80年代才开始设立犯罪学专业。
随着社会问题的增多和犯罪形势的严峻化,中国的犯罪学专业也得到了快速发展,目前已经在国内高校中形成了一定规模。
教育体系犯罪学专业在我国的教育体系中一般设置在法学院或社会学院。
本科阶段,学生会学习基础的法律知识、社会学知识和犯罪学的相关课程,培养学生对犯罪现象的理解和研究能力。
研究生阶段,学生可以深入研究犯罪学的理论和方法,进行专业课程的学习和研究项目的实践。
此外,一些高校还设立了犯罪学相关的硕士和博士学位,为有志于从事犯罪学研究工作的学生提供深层次的学术培养。
研究方向目前,犯罪学专业的研究方向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犯罪学理论研究:对犯罪学的基本理论进行研究和探讨,例如犯罪成因理论、犯罪心理学理论等。
2.犯罪预防与控制:研究和分析犯罪的预防和控制措施,探索有效的犯罪预防策略和方法。
3.犯罪社会学研究:通过对犯罪现象的社会学分析,研究犯罪与社会、经济、文化等因素之间的关系。
4.犯罪心理学研究:探讨犯罪者的心理特征和犯罪行为的心理动因,以及心理评估和干预方法。
5.刑事司法与犯罪政策研究:研究刑事司法制度和犯罪政策的发展趋势与改革方向,促进刑事司法的公平和正义。
就业前景犯罪学专业毕业生的就业前景较好。
一方面,随着社会犯罪问题的不断加剧,各级政府和社会组织对犯罪学人才的需求也在增加;另一方面,犯罪学专业的研究成果对法律、公安、司法等职业领域都有一定的应用性。
犯罪心理学学科教学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犯罪心理学学科教学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摘要:文章以犯罪心理学学科教学为切入点,简单介绍了犯罪心理学学科教学的目标与内容,论述了犯罪心理学学科教学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几点应对策略,希望为犯罪心理学学科教学工作开展提供一些参考。
关键词:犯罪心理学;学科教学;案例教学法前言:在全国警察院校招录培养体制改革工作纵深推进的背景下,有关公共安全人才的培养学科课程不断创新。
而犯罪心理学是培养公共安全人才的重要学科之一,可以为人才心理预测与预防能力、心理询问能力、心理分析能力、心理沟通能力、心理调适能力的提升提供指导。
但是,在当前犯罪心理学学科教学过程中出现了一些问题,影响了犯罪心理学学科教学目标的达成。
因此,分析犯罪心理学学科教学问题的应对策略具有非常突出的现实意义。
1 犯罪心理学学科教学概述犯罪心理学学科主要是运用心理学原理与方法研究个体犯罪原因、犯罪规律尤其是犯罪对策的学科,介于犯罪科学、心理科学之间,兼具理论性与实践性,是法学专业基础课。
学科教学目的是促使学生对犯罪心理形成、发展变化根源与规律具有初步认知,主动参与犯罪预防与控制,同时了解不同情境中犯罪人犯罪心理状态、不同类型犯罪人犯罪心理状态,掌握矫治犯罪人犯罪心理的方法[1]。
从学科教学内容来看,犯罪心理学学科主要包括心理现象、犯罪心理结构、犯罪原因学、犯罪心理结构成因、犯罪心理结构与犯罪心理与行为的运行过程与机制、犯罪心理的主观差异、犯罪心理的主体差异、犯罪心理的矫正、犯罪心理结构发展变化、犯罪类型理论、不同犯罪经历的犯罪心理、不同动机的犯罪、犯罪心理预防等几个章节。
2 犯罪心理学学科教学中存在的问题2.1实践教学体系不完善犯罪心理学是一门理论性与实践性均较强的学科,传统犯罪心理学学科教学长期存在知识本位课程观,多注重传授基本的专业理论知识,忽略了犯罪心理学强实践性的学科特征。
实践教学课时占比较低,具体教学时也未考虑岗位实践操作的准则、程序、规程、规范、方法与技巧,导致学科教学理论体系无法契合公共安全实践能力要求,与专业人才能力培养也存在较大偏差。
犯罪学中的研究对象和期待可能性问题
众所周知,犯罪学属于刑法学与社会学的一门交叉学科。
在我国,对于刑法学的研究已经具备了一定的规模,并且可以说已经建构了其独特的理论框架,拥有了一大批对其孜孜以求的学者。
相比之下,对于犯罪学的研究则逊色不少。
有鉴于此,廓清犯罪学的研究对象是必不可少的一道工序。
应该说,我国学者中有很多的有识之士已认识到了这一点,而力求将犯罪学完全独立,通过属于自己的一套基本范畴来建筑理论大厦。
笔者在本文当中,着重区分犯罪学与刑法学的研究对象,并由此阐述二者相互促进的密切关系,之一就是与期待可能性的关系问题。
一、犯罪学的研究对象提到研究对象,当然就离不开对犯罪概念的探讨。
对于此,许多学者已经作过深入的研究,大致上形成了三种观点:一是“等同说”,即认为犯罪学中的犯罪概念等同于刑法学中的犯罪概念,必须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和当受刑罚惩罚性;二是“包容说”,即犯罪学中的犯罪概念远远超出刑法学的概念,只要是违法行为就可作为犯罪学研究的对象;三是“交叉说”,认为二者既有重合,又有区别。
笔者认为,讨论该问题,首先要把握住两个基点:第一,犯罪学与刑法学是有很大差别的,其中最主要的就是二者研究的出发点不同。
刑法学中对于犯罪的研究最首要的目的是为了追究犯罪,对犯罪人准确的定罪和量刑,尤其要遵守罪刑法定原则,着眼点主要是个体;而犯罪学中对于犯罪的研究最首要的目的是预防犯罪,因此它就要着重考察犯罪行为的背景、动机、起因、发展、后果及至刑罚和刑罚的效果,而且为了更加科学进行犯罪原因和犯罪预防的考察,就必须将视野放得更宽,以便得出正确的结论,这使它所关注的往往更多是类的个体或者说是群体。
第二,犯罪学与刑罚学又是密切相关的,二者互相需要,互相促进。
理论离开了实践就是灰色的理论,即理论必须视是为实践而服务的。
所以,犯罪学的研究必须以刑法学中犯罪概念界定的本质内容为基点,这样才能有其存在的合理性,反过来,犯罪学的研究尤其是一些实证性的研究又为刑法学的研究提供了科学的、合理的空间,因此,可以说二者的关系是相当微妙的。
国际刑事法的实践与困境
(国际刑事法的实践与困境)摘要:本文旨在探讨国际刑事法的实践与面临的困境。
首先,我们将讨论国际刑事法的发展历程及其在解决国际冲突中的作用。
接着,我们将分析当前国际刑事法在实践中的挑战,包括执行、公正性和有效性等方面的问题。
最后,我们将探讨可能的解决方案和未来的发展趋势。
一、国际刑事法的概述国际刑事法是国际法的一个重要分支,它主要关注的是对那些严重违反国际法律和道德规范的行为进行惩罚。
这些行为通常包括战争罪、种族灭绝、危害人类罪等。
国际刑事法的主要目标是确保这些罪行的肇事者得到应有的法律追究,从而维护国际社会的公正和秩序。
自二战以来,国际社会在打击国际犯罪方面取得了显著的进步。
国际刑事法院的成立是一个重要的里程碑,它为那些犯有严重罪行的人提供了接受审判的途径。
除此之外,许多国家也设立了国内刑事法庭,以起诉和审判那些在国际上犯下罪行的人。
二、实践中的困境尽管国际刑事法取得了显著的进步,但在实践中仍面临许多困境。
以下是一些主要的挑战:1.执行问题:尽管国际刑事法原则上可以对那些在国际上犯下罪行的人进行审判,但在实践中,却经常面临执行困难。
一些犯罪嫌疑人可能逃往其他国家,或者由于政治、经济或安全原因,一些国家可能不愿意合作。
此外,一些罪犯可能通过贿赂或威胁等手段来逃避法律制裁。
2.公正性问题:公正性是国际刑事法的核心原则之一。
然而,在实践中,如何确保审判的公正性是一个复杂的问题。
一些人担心,由于文化和语言差异,一些地区的司法系统可能无法充分理解和适用国际刑事法的规定。
此外,一些人还担心,国际刑事法院可能被用于政治目的,或者受到权力的滥用。
3.有效性问题:国际刑事法是否有效也是一个备受争议的问题。
一些人认为,通过国际刑事法院等机构,已经成功地惩罚了一些罪行的肇事者,并对其余的犯罪分子形成了威慑。
然而,另一些人则认为,国际刑事法并不能完全解决问题,许多罪行的肇事者仍然逍遥法外,而且犯罪行为在许多地区仍然猖獗。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犯罪学理论研究的现实困境(一)坦言犯罪学研究的现实困境,一如福柯所言,当你从重重迷宫走出时所遇到的目光是你永远不想再见到的。
但人类理性就是不断探问问题所在,因此,全面解读犯罪事实并寻求对策,可以减少因无知、轻慢而导致的错误。
一、对国内犯罪学理论框架与研究状况的整体评价目前,国内犯罪学已形成较为完整的理论体系。
“从整体上说,以犯罪行为产生原因为主导的犯罪研究,以及以犯罪原因为基础的犯罪预防策略与措施的研究,构成了犯罪学的基本理论框架。
”1]1995年出版的《犯罪学大辞典》,以5400个条目、22个分类、370万字数的宏大规模,权威地反映了这一框架特点。
它以“犯罪是什么”为切入点,深入成因分析并合乎逻辑地引出了应付犯罪的策略研究2]。
(一)这一框架下的犯罪学研究视野开阔,并形成总体结论首先,国内犯罪学理论普遍重视对当前犯罪数量、种类、危害程度、犯罪人构成特点以及社会转型期间犯罪演变规律等做较为系统的分析,由此完成对犯罪趋势的宏观预测。
其二,注重对犯罪成因的多维立体透视,进而揭示了政治经济状况、社区环境、文化传统与犯罪的关联;从人的需要或心理生理特性,解释理性人的犯罪渊薮或犯罪的原始冲动;从自然环境因素入手再现刺激犯罪发生的情景与条件。
其三,在展开现象、成因与对策主线时,国内犯罪学者普遍认同以下说法:犯罪概念是以刑法学的犯罪概念为基础,包括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行为在内的事实现象;犯罪是一种多因素的“综合病症”;犯罪原因是一个多质多层次的、综合的、变化的、彼此互为作用的相关系统,它包含社会、心理、生理、自然环境及其文化等多种因素3]。
(二)“以承认犯罪不可避免为逻辑起点”4],犯罪学学者证伪制度预防的模式揭示了社会发展与犯罪共存的客观真实首先,人性作为犯罪之源表明犯罪无法根除。
因为人性需要在成为社会发展动力的同时会成为理性人的犯罪之源。
由于引发个人行为的终极动因是趋利避害,经济学家曾经坦言:“我们并不能从屠夫、酿酒者或面包师的仁慈来祈盼我们的晚餐,而是从他们的自利考虑。
我们不要诉诸他们的人道,而诉诸他们对自己的爱,永远别向他们提到我们的需要,而要向他们提到他们的利益。
”5]由此不难推知,除非是放弃发展,社会必须确认犯罪不可避免。
此外,驱使个人行为的终极原动力是趋乐避苦,即感性人可能无视社会规范而只是追求满足刺激、冒险需要或高峰体验。
可见犯罪之于社会犹如痛苦之于生命。
难怪犯罪学家告诫人们:“任何刑法典,无论是和缓的还是严厉的,都不能改变人的自然的不可征服的倾向性。
”6]其二,由社会结构紧张和社会冲突直接诱发犯罪质疑制度本身的合理性。
由于“人们被迫要在日益扩大的活动空间和日益强大的客观强制之间,在自治和分裂之间,在继续存在的社会不平等和风险的民主化作用之间做出选择和决策”7],个人越轨与社会变动的关联变得极为微妙。
目前,国内学者从社会越轨行为中看到了深层问题:比如权力市场化导致政治、经济、文化资源的圈内转换8];随着经济体制转型,进入类似民营企业的工人失去了政府帮助而明显处于弱势;现阶段规模较大的困难群体存在,严重损伤了普遍受益的重要原则;农民负担加重和干群矛盾突出现象正在引发新的不稳定因素9];“机会与风险、成果与代价的分离,社会身份、起点不公正本身对社会秩序造成冲击与破坏”10];等等,都在促使犯罪指数不断攀升。
其三,从新旧价值碰撞和文化冲突,揭示犯罪成因。
犯罪学者已经告诫人们,“个性彰扬”和“人是目的”的观点虽然表达的是进步的道德观,却无法阻止个人行为的极端化,它“折射出人们在社会方案上的二难选择”11]。
加上中国特殊背景下,世人惯于外力约束而缺乏自律,其从禁欲到纵欲的反弹,也在不断加大机会性、情绪性犯罪的风险系数。
(三)犯罪学背靠社会学的发展,令其在法学领域拥有相当大的影响力犯罪学者通过数据实证分析,根据自己对社会生活的系统观察解释犯罪,他们不必像决策者那样受政治目标与统筹政策的限制,也不像刑事法学者那样以尊重规则为前提。
况且,有着社会学血统的犯罪学研究更多是运用实证分析的做法,这更有助于尽可能了解真相。
可见,犯罪学者群体对行为学、心理学、精神卫生学、经济学、统计学等研究方法的综合运用,致使该学科拥有极强的学术包容性和鲜活性。
正因此,人们涉入犯罪学领域不只是见到直观生动的社会画面,清晰了解那种停留于罪刑均衡上的算计至多是一种简约化的公正,还能深刻理解这样的说法:“法律的第三维度就是社会学的维度。
”12]毕竟,了解真相才谈得上理性安排。
(四)三段式板块的固化可能抽空犯罪学的活性因素,令其走向庸俗化比如,下列问题就值得思考:犯罪学所具有的吸纳力何以不能带来相应的成果产出?我们怎么做才不会迷失在成因与对策的混乱链接之中?一般性的理论合围会不会造成问题与立说的分离,抑制其学术活力?用政策学的头脑,社会学的眼光,经济学、生物学、心理学、统计学等众多学说组合而成的躯体,能否迈出犯罪学的步伐,它的“生命之魂”究竟应是什么?二、犯罪学理论与刑事政策的极深结缘(一)基于社会连带意识,犯罪学学者一般不满足于客观解释犯罪机理从龙伯罗梭、菲利等创立犯罪人类学、犯罪社会学起,大多数犯罪学家倾向于在事实基础上提出对策。
尽管有关犯罪数据与案例的整理分析已具相当意义,犯罪学家直观地、零度地描述犯罪和解释罪因有助于擦亮世人的眼睛,他们展示的犯罪图景和罪因谱系甚至有助于决策者反思制度状况,提示社会了解自身的症结,大部分研究者仍不情愿停留于事实研究。
平心而论,研究者在解释犯罪时始终会笼罩在难以言状的阴影之中,而只有未来的向度会让他们看到希望,况且现象与成因似乎永远编不成思辨的话语,它的白描手法无法透彻表达研究者的道德意识,这或许是犯罪学者更愿充当政策建言角色的缘由之一。
更重要的是,仅仅作为阅读者而拥有的过大自由度并非好事,学者的偏好、知识背景和政治信仰会导致多元结论乃至话题迁移;研究者的理论自赏以及完全抛弃形式的倾向甚至会导致偏激或者导致研究者之间彻底失去对话的可能。
于是他们可能会在责任感驱使下把刑事政策当作自己研究的核心与归宿。
(二)决策者和司法部门要求揭示真相者提供应对方案很多情况下,决策者并不在意犯罪学的研究成果,因为它本身更具有信息优势,其对犯罪变化规律的把握远比前者更及时或更全面,况且宏观决策对数据没有精确要求,为此犯罪学的研究甚至有点“添乱”。
犯罪学所以受到政治家的尖锐批评还在于,“他们常指出不容易改变的社会状况,例如假使贫穷是犯罪的原因之一,则社会将显得对犯罪束手无策,因为贫穷一直存在于人类的社会之中,再如假使研究发现,男性比女性更易于犯罪,对于政策决定者而言,这并无任何意义,因为男性无法变成女性,也无法跳过其青少年时期。
”13]正因此,犯罪研究者通常是将自己假设为决策者和司法部门角色,尽管决策非其所长。
(三)公众对了解犯罪真相的兴趣远远不及对远离侵扰的关注公众对犯罪的评价直率而简单,他们坚持无论什么原因犯罪人都有道义过错。
从另一角度看,社会公众在大多数情况下属于犯罪的直接或间接被害人,他们的反应大多属于处于弱势地位的个人、群体反应,由于整个制度的优化和社会的整体进步非自身能力所左右,在犯罪迫近时,他们会明确支持制度上的强烈反应。
尽管犯罪分析不受公众取向左右,有时它会穿透公众生活经验揭示某些社会假象,但研究者通常处于矛盾之中,他们想表明独立立场又不愿得罪公众,这常常让其在解释犯罪与政策建议的错层之中两无着落。
比如其所提倡的“社会综合治理”常常让后者斥为“画饼充饥”,其“最好的犯罪对策是促进整个社会的良性发展”,更被斥为是用中药替代割盲肠。
三、制约犯罪学进入实证分析的瓶颈问题犯罪学研究无法违背这样的学术规则,“它只能依赖于科学的证据,而这些证据是通过人类生活的系统研究获得的。
”14](p210)这意味着两点:第一,需要较长研究周期产出成果;第二,需要足量、准确的有关犯罪与对策的信息资料。
就后者而言,国内犯罪研究趋于形式化不应简单归咎为研究群体的麻木和其研究起步的特殊背景。
(一)整体描述当今犯罪现象,取决于公共管理系统的信息开放近十年来,我国每年由检察机关公布的职务犯罪立案统计与公安机关公布的立案统计是最主要的犯罪信息系统,其中有关部门公布的犯罪统计中水分在逐年减少。
在2000-2001年《中国法律年鉴》有关数据比较中,公安机关在2000年对伤害、抢劫、盗窃、诈骗等案件的立案统计所以较大幅度超过前一年,既与展开“严打”有关,也显示出该部门提高立案统计准确率的成效。
只是,目前刑事司法部门笼统公布有关数据,还不足以满足犯罪研究的系统需要,由于缺乏后者的论证,决策者的视线同样会被遮掩。
此外,目前学界普遍采纳的犯罪数据是二手以上的资料,笔者对2002年《青少年犯罪研究》、《犯罪研究》上发表的文章做过统计,发现载有较为详实数据的研究成果几乎都出自各省市政法委或公安部局工作人员之手,这表明政策专家因其信息优势更易于进入实证层面。
只是受政策思维影响,信息使用者对资源的利用程度仍然有限,一些经过筛选后的信息分析可能回避提及相对敏感的数据,从而削弱其客观性;更关键的是其他研究者在不清楚原始数据来源和全部信息内容的情况下,不可能对这些数据加以鉴别;有些零碎信息经过多次转用会起误导作用。
(二)犯罪统计中的某种人为暗数降低了数据价值国家每年的犯罪统计只是整体上反映犯罪状况,“犯罪黑数”的存在是自然现象,“人为的暗数”则不正常了。
20世纪90年代后,各地公安机关在加强刑事立案统计方面做了大量工作,而“真实的刑事立案统计并未取得实质性、全局性的理想效果”,原因在于低发案率与高破案率,同时被纳入公安目标管理和社会综合治理检查验收的范围,并成为县市党政领导任期责任考评指标体系15]。
近年来,立案统计数据与社会综合治理评价指标分离开来,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立案统计质量,但确认立案数据的准确度还为时尚早。
(三)深入犯罪调查,尚须宽松开放的社会条件近年来,一些极有价值的调查报告在研究人员与政府有关部门的共同努力下相继问世。
比如1990年,天津社科院与市政法委、监狱局联手,建立了该市犯罪调查数据库;学者郭翔与武汉有关部门合作,历时11年,完成了“武汉市同龄群青年违法犯罪纵向调查研究报告”;1994年司法部犯罪与改造研究所郭建安等人在汇总“北京2000名居民抽样调查的资料和北京市中级法院审结的600多份案件的分析”基础上,初步完成了对犯罪被害人研究的重大课题。
但即使如此,研究者研究力度仍受很大的局限:(1)即使是联合调查方式,有关部门对犯罪深度调查和结论公布存有顾忌。
研究者越想就近观察越轨行为,潜在阻力就越大;(2)由于隐藏在经济活动中的犯罪黑数极高,公安机关接手的犯罪案件通常又是其他部门已有初查结论的案件,因此,研究者如何取得与金融、海关、税收等管理部门的通力合作将是新的课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