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产项目渠道销售代理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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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产项目渠道销售代理合同(非独家/不驻场)
场景
不适用于驻场独家代理
要点
本合同适用于不驻案场、非独家的也即地产商可以选择多家推介公司合作的情况, 过推介成功商品房提取相应的代理佣金,合同中对于客户确认机制、推介成交、 退房后的佣金返还均有定义及详细约定。地产项目渠道销售代理合同
甲方(地产商): 乙方(渠道方):
甲乙双方就乙方以自有资源为甲方推介 经双方友好协商,拟定本合同。第一条标的物
1.1地址:本项目位于:
1.2性质:本项目所委托推介内容为由甲方开发建设的
1.3可推介房源范围(所指房源并非乙方独家推介,甲方可根据需要选择多家推介公司): 暂定 套房源,总销金额约 元。具体房源及售价信息以售楼处销控表及一房一价表为准。
第二条 本协议出现的相关名词,以本条定义及释义为准
2.1认购成功:指客户与甲方签订《商品房认购协议》,并足额缴纳
万定金(定金不
可退)。如特别约定可退定金、或实际退款、或不足定金金额标准的,在本合同中均视为未 成功认购。2.2成交:指乙方推介客户与甲方签订行政主管部门网上备案版本《商品房买卖合同》且该合同生效,且乙方推介客户已成功向甲方支付不低于总合同约定总价款的 30
%的首付
款。
2.3回款额:指成交客户按《商品房买卖合同》支付成功至甲方指定账户的金额;按揭贷款 类客户以银行按贷款合同成功放贷款至甲方账户的金额。2.4销售成功:指乙方推介客户与甲方签署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生效,且乙方推介客户已 按合同向甲方支付足额合同总价款。2.5退定:乙方推介客户与甲方签署的《商品房认购协议》终止(依据认购协议转签《商品 房买卖合同》的除外)或解除。2.6退房:乙方推介客户与甲方签署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终止或解除。
渠道代理商通 销售成功、以及
_________________ 项目(以下简称: 项目”)事宜,
2.7 (客户)组:以直系亲属家庭为一个计组。
第三条委托推介标的物及期限
3.1甲方根据本合同约定,委托乙方推介本项目中甲方指定的可销售的物业,范围以已经双
方确认的《推介范围及价格表》中载明的范围为准,且甲方对于未销售的房源有权同时选择多个推介服务单位。
3.2本项目的推介期限自年月日起
至年月日年月日止。一方如要续签,需提
前天以书面形式告知合同相对方,经甲乙双方协商后另行签订书面协议。
3.3本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60 个日历日内,凡符合合同约定的属乙方推介来访的
客户,最终经由甲方确认签约成功的,也视作乙方合同期限内推介成功客户,甲方应按照本
合同相关规定支付给乙方相应服务费。
第四条合作方式
4.1乙方将其自有资源之客户带至甲方项目销售现场,经甲方确认为初次访客后,该客户形成现场来访客户。由甲方(或甲方委托的第三方)现场销售人员负责提供该来访客户后续销售接待及服务工作。乙方工作人员全程陪同并维护客户关系(甲方同意因销售策略需要不全
程陪同的除外)。该访客与甲方签署《商品房认购协议》或《商品房买卖合同》并生效的,甲方将按照本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相应服务费用。
4.2甲方负责安排乙方推介客户在销售案场的销售接待人员,乙方有对甲方销售人员销售服
务提出改进建议的权利,以提高带看客户来访认购比。
4.3甲方给予乙方推介客户现场售价表总价的万元/套的优惠。甲方有权随时对销售
价格进行调整。
第五条推介服务费
5.1推介服务费标准:
(1)在每月乙方的成交认定结算过程中,对于成交套数的认定是以自然月中签定行政主管部门网签版本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实际套数为准。
(2)当月自然月内成交的第一套房源,推介服务费为首套实收合同价款的%。
(3)当月自然月内成交第二套及以上套数的,第二套起,每套成交房源推介费为实收合同
价款的%。
(4)若客户发生实际退房行为,即客户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后,又通过诉讼、仲裁或
其他方式要求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且合同确实解除的(包括但不限于客户违约,甲方收
取客户违约金或定金后,与客户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情形),甲方给予乙方万
元推介服务费。乙方已收取的服务费(含万元预付服务费)扣除万元服务费
后,剩余款项应在合同解除之日起日内足额退还至甲方指定账号。
5.2服务费用支付安排:
5.2.1预付服务费:
521.1预付先决条件:①乙方推介访客与甲方签署《商品房认购协议》并向甲方足额支
付万元定金;且②乙方提供完整请款资料及增值税发票给甲方。
521.2甲方自收到资料之日起自然日内(遇节假日顺延至后一个工作日)向乙方预
付万元/套推介服务费。
5.2.1.3该预付服务费在结算对应房源的推介服务费时直接扣减。
5.2.1.4若客户发生:
(1 )实际退定行为;
(2 )未在认购协议约定期限内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等的情形;
乙方在满足(1)(2)等任一种情形之日起日内足额返还预付的万元服务费。5.3推介服务费:
5.3.1结算先决条件:
(1)乙方推介访客与甲方签订生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版);且
(2)购房人按合同约定足额向甲方支付不低于合同总价款的30 %首付款的;且
(3)乙方提供完整请款资料及增值税发票给甲方。
5.3.2推介服务费结算时应扣除已经预付的对应房源的预支服务费或合同约定的其他需要扣减的费用。
5.4乙方在次月日前应当向甲方提交所涉房源实际已到账款项的书面结算申请(按附表格式)及足额有效增值税发票。
5.5甲方在收到前述请款资料及发票之日起完成审核,并在个工作日内按所推介成功
销售房源的上月实际到款金额与乙方结算推介服务费。
5.6乙方必须按照本条约定提供书面结算申请,否则甲方不予结算当月费用,顺延至乙方提
供齐全资料结算推介服务费申请后结算。
5.7乙方未及时按约定退还推介服务费和预支服务费的,甲方有权直接在应付乙方的任一期
预支服务费或推介服务费中予以扣减。如乙方拒不退还甲方已付预支服务费或推介服务费的,则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并按约追究乙方的法律责任。
5.8乙方开具发票的单位名称、收款单位必须与合同一致,每次付款前乙方必须提供付款申请及等额正规有效增值税专用发票等请款资料,若乙方请款时除等额增值税发票外资料齐全
的,则在收到其他齐全资料次日起90日内,甲方有权预扣当期应付款金额的30%的税款后
支付当期进度款。且乙方承担发票金额的每天万分之三的逾期提供发票的违约金。逾期天数为自请款之日起至实际提供有效增值税发票之日止。
乙方补齐增值税发票之日起30日内,甲方扣减乙方承担的逾期提供发票的违约金后支付剩
余当期进度款,当期剩余进度款不足抵销支付违约金的,在下一期付款时抵销。
乙方提供的所有发票必须真实、合法、有效,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能通过税务认证。
如果乙方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所记载的税金不能抵扣,则乙方必须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
全部损失。
乙方确认:任何个人签字、单方签字、白条、复印件等均不作为付进度款或结算依据,由乙方自行承担相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