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营企业家不得不防的10个罪名
企业和企业负责人易触犯的刑事罪名
22.对非国家人员行贿罪;
23.受贿罪;
24.行贿罪;
25.单位受贿罪;
26.合同诈骗罪;
27.对单位行贿罪;
28.单位行贿罪;
29.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等。
11.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12.生产、销售假药罪;
13.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等。
(五)知识产权保护环节
14.假冒注册商标罪;
15.假冒注册商标罪;
16.侵犯商业秘密罪等。
(六)环境保护环节
17.污染环境罪等。
(七)市场营销环节
18.非法经营罪;
19.强迫交易罪等。
(八)业务往来环节
20.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一)设立运营环节
1.虚报注册资本罪;
2.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
3.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4.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等。
(二)融资环节
5.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6.集资诈骗罪;
7.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等。
(三)安全生产环节
8.重大责事故罪;
9.危险物品肇事罪;
10.消防责任事故罪等。
(四)产品质量环节
企业经营者应防范的十宗罪
企业经营者应防范的十宗罪一、虚报注册资本罪《公司法》对注册公司的资本设有门槛。
不同门槛对应某个领域的准入证。
比如,一家经营性互联网公司的注册资本不低于100万元。
如果在注册过程中欺骗了主管部门(比如让注册代理公司垫资),就会涉嫌此罪。
量刑: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创立公司时,创始人最容易犯的错误就是采取各种手段来进行所谓的“规避”,例如找代理公司垫资后撤回垫资款、利用“熟人”或“关系”办理假验资、或者是验资完成后将资金撤出等。
有些人往往觉得将资金放在公司账户“太麻烦”或者“不太合算”,往往又抱有“反正大家都是这么干”的心态,觉得法不责众。
但如果要责罚,也是随时的事情。
二、虚假出资罪这个罪名和虚报注册资本罪容易混淆,两者的区别在于,虚假注册资本罪欺骗的是登记主管部门,而虚假出资罪欺骗的是其他股东或债权人。
量刑: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三、抽逃出资罪跟虚假出资罪相关,在公司成立后,如果你是公司发起人或股东,除非是经其他股东同意的正常退股,不能把入股的资金、房子、技术专利等转走,否则就涉嫌将注册资金抽逃。
量刑: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四、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如果你是一家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将国有资产低价折股、低价出售或者无偿分给个人,可能会涉嫌此罪。
量刑:7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五、私分国有资产罪国企、事业单位负责人,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则涉嫌此罪。
1990年代有国有企业领导人以国有资金为员工买保险,被判获此罪。
量刑:7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给职工超额发放奖金,私设小金库等都会涉嫌此罪。
)六、集资诈骗罪如果未经主管部门批准,向不特定的社会人群募集资金,你就有可能涉嫌集资诈骗罪。
由于借款对象的“特定”与“不特定”难以界定,造成了此类犯罪与民间借贷行为界线模糊。
量刑:起点是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最高可判无期徒刑。
京衡律师集团董事长兼主任陈有西称,这是民企的专属罪名。
实际上最高可到死刑。
中国企业高管极易触犯的十大罪名
中国企业高管极易触犯的十大罪名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律师肖文彬公众号:hnhyxwb无论是国有公司、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国企高管”),还是非国有公司、企业的高管(以下简称“民企高管”),在从事经营管理活动中,表面上位高权重、风光无限,实则法律风险重重。
一不小心,无论有意无意,一旦触犯刑律,轻则牢狱之灾、失去人身自由;重则性命不保、倾家荡产、身败名裂、永无翻身机会。
以下是企业高管最容易触犯的十大罪名,对此不可谓不重视,不可谓不谨慎。
1、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重要级别★★排名:第十名国企高管因涉嫌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被追诉审判的案例时有发生,不可小觑。
《刑法》第167条规定:“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被诈骗,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被诈骗,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二)造成有关单位破产,停业、停产六个月以上,或者被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解散的;(三)其他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金融机构、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造成一百万美元以上外汇被骗购或者逃汇一千万美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本条规定的“诈骗”,是指对方当事人的行为已经涉嫌诈骗犯罪,不以对方当事人已经被人民法院判决构成诈骗犯罪作为立案追诉的前提。
因此,国企高管因工作疏忽导致签订、履行合同被骗造成一定损失的,就有可能触犯此罪。
典型案例:原中国国际企业合作公司进出口五部经理梁汉钊因犯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原重庆铁路分局集经分处处长陈世明因此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2、为亲友非法牟利罪重要级别★★★排名:第九名所谓“人不为己,天诛地灭”,不少国企高管本着这样的理念,利用自身职务之便为亲友牟利的现象也时有发生。
民营企业十二种常见刑事罪名及立案标准
民营企业十二种常见刑事罪名及立案标准民营企业是指非政府部门经济活动的组织,包括公司、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等。
然而,由于一些民营企业存在违法犯罪行为,很多时候会被涉及刑事责任。
下面列出了民营企业常见的十二种刑事罪名及立案标准:1. 经济犯罪:指利用企业经济活动中的机会和漏洞,以非法手段谋取个人或它人的利益。
立案标准:涉案金额较大或社会影响较显著。
2. 虚假广告罪:指民营企业在广告宣传时故意出示虚假或误导性的信息。
立案标准:广告内容与真实情况存在较大差异,导致大量消费者受骗。
3. 总经理贪污罪:指总经理在企业经营管理过程中,占有或使用企业财物,侵吞财物或者收受或索取他人财物。
立案标准:涉案金额较大或占用公司资产严重影响企业运作。
4. 泄露商业秘密罪:指民营企业的员工在企业经营管理中,泄露公司商业秘密或非法提供商业秘密给他人。
立案标准:所泄露的商业秘密具有较大的价值或重要性。
5. 侵犯知识产权罪:指企业在技术、产品等领域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包括专利、商标等。
立案标准:侵犯的知识产权价值高且构成犯罪。
6. 财务造假罪:指企业通过虚构、隐瞒或歪曲企业财务信息,谋取非法利益的行为。
立案标准:虚增利润、虚增收入、隐瞒负债等财务数据造成巨额经济损失。
7. 恶意逃税罪:指企业逃避应缴纳的税费,并通过欺诈手段获得非法利益。
立案标准:逃税数额巨大或逃税手段特别狡猾。
8.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指企业以非法形式吸收公众存款,严重损害公众财产安全的行为。
立案标准:吸收公众存款规模巨大或涉及公众利益的安全问题。
9. 资本占有罪:指民营企业的董事、经理等人员,非法挪用或占有企业资金的行为。
立案标准:资本占有数额巨大,造成较大的经济损失。
10.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指企业生产、销售产品的过程中,夹杂着劣质、伪劣或冒牌产品的违法行为。
立案标准:涉及产品品质、产品标识等问题,对公众造成严重危害。
11. 非法发放贷款罪:指企业以非法形式发放贷款,严重损害公众财产安全的行为。
中国企业高管极易触犯的十大罪名
中国企业高管极易触犯的十大罪名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律师肖文彬公众号:hnhyxwb无论是国有公司、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国企高管”),还是非国有公司、企业的高管(以下简称“民企高管”),在从事经营管理活动中,表面上位高权重、风光无限,实则法律风险重重。
一不小心,无论有意无意,一旦触犯刑律,轻则牢狱之灾、失去人身自由;重则性命不保、倾家荡产、身败名裂、永无翻身机会。
以下是企业高管最容易触犯的十大罪名,对此不可谓不重视,不可谓不谨慎。
1、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重要级别★★排名:第十名国企高管因涉嫌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被追诉审判的案例时有发生,不可小觑。
《刑法》第167条规定:“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被诈骗,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被诈骗,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二)造成有关单位破产,停业、停产六个月以上,或者被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解散的;(三)其他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金融机构、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造成一百万美元以上外汇被骗购或者逃汇一千万美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本条规定的“诈骗”,是指对方当事人的行为已经涉嫌诈骗犯罪,不以对方当事人已经被人民法院判决构成诈骗犯罪作为立案追诉的前提。
因此,国企高管因工作疏忽导致签订、履行合同被骗造成一定损失的,就有可能触犯此罪。
典型案例:原中国国际企业合作公司进出口五部经理梁汉钊因犯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原重庆铁路分局集经分处处长陈世明因此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2、为亲友非法牟利罪重要级别★★★排名:第九名所谓“人不为己,天诛地灭”,不少国企高管本着这样的理念,利用自身职务之便为亲友牟利的现象也时有发生。
民营企业家不得不防的10个罪名
民营企业家不得不防的10个罪名一位民营企业主和竞争对手或者其他生意伙伴发生经济纠纷,或者是得罪了某些有权势的人——纠纷的对方或者被得罪的人,便串通甚至买通公权机关(主要是具有查案职能的公安、检察或者纪检机关)——公权机关的人出谋划策、挖地三尺寻找线索和口实——以民营企业主涉嫌经济犯罪为由将其抓捕——公权机关要么给民营企业主扣上经济犯罪的帽子,要么通过这种侦查找到民营企业主其他一些行为瑕疵,给其扣上其他的罪名——最终,轻则逼得民营企业主违心向竞争对手示弱、奉送财产,重则让民营企业主长期坐牢,甚至倾家荡产、家破人亡。
近年来对一些民营企业家所涉冤案(或者干脆可以说被陷害)的多个案例的观察,我认为,在当前的中国法律制度环境和司法严重不公的局面下,民营企业家一旦得罪某个要人或者有深厚官场背景的竞争对手,很容易被扣上现行刑法所规定的10个罪名之一,它们分别是:偷税罪、虚报注册资本罪、虚假出资和抽逃出资罪、非法经营罪、集资诈骗罪、骗取贷款罪、职务侵占罪、合同诈骗罪和行贿罪,这10个罪名,说白了,就是公权机关一些无良者整民营企业家的最佳罪名。
1、偷税罪:危险指数★★★★★刑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纳税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的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之十以上不满百分之三十并且偷税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或者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又偷税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税数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之三十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税数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公权机关如果想用刑事手段整一个民营企业家,80%以上的可能性,第一选择是查这个人是否偷税,因为在这“万税”的年头,连小孩都知道,一个人做生意,如果完全照章纳税,那要是还能挣到钱,不是神仙也是商仙。
中小企业老板容易忽视的十大法律风险
中小企业老板容易忽视的十大法律风险第一篇:中小企业老板容易忽视的十大法律风险【领络讲法】不得不看的中小企业老板容易忽视的十大法律风险谈到法律就关乎着风险,社会上因某些小小忽视而造成巨大损失的例子可谓是比比皆是,对于大企业来说可能不会造成无法挽回的局面,但对于中小企业来说也许这样的法律风险就足以致企业于死地,因此法律风险对于大小企业来说都是需要注意的。
其实很多法律问题都是可以提前预防,比如公司可以自己雇佣法律顾问,也可以直接咨询法律网站如和讼网,这样的免费法律咨询网站是很实用的。
下面是领络科技小编为老板们精心整理的十大容易忽视的法律风险:一、中小微企业老板不清楚自己公司的性质跟个人财产有什么关系。
1、实际上是合伙企业,投资人却误以为设立和经营的是公司。
导致合伙人之间对权利认知错位,合伙人不知道自己要对企业对外承担无限责任,也就是会追索到自己的个人财产。
2、自以为设立和经营的是有限公司,实际上是个人独资企业。
“夫妻公司”“父子公司”以及新公司法实施后的“一人公司”是实践中常见的中小企业组织形式。
投资人误以为“公司是我的,公司的财产也就是我的”,经营中将公司财产与家庭或个人财产混为一体,结果对外发生纠纷的时候可能招致公司人格的丧失,失去“有限责任”的保护,比如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如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仍旧会追索到股东的个人的财产。
二、公司注册资本存在瑕疵,不仅在债务承担上会波及个人财产,还可能构成刑事犯罪。
公司设立时,为了体现“实力”,有些企业家往往希望放大注册资本,可因为资金不足或考虑公司业务一时不需要那么多资金,于是虚报注册资本。
虽然现在公司注册不再需要验资,但在公司清算或面临债务的时候,股东依然要以公司的注册资本来承担责任。
所面临的法律风险可能是:填补出资、公司人格否定、构成犯罪等等。
三、公司老板未仔细看过自己公司的章程。
公司章程是公司的“宪法”,公司设立时就应在公司章程中明确设计好未来公司的治理结构。
民营企业管理人员常见刑事法律风险防范
民营企业管理人员常见刑事法律风险防范作者:秦昕来源:《现代交际》2020年第04期摘要:从商业贿赂、串通投标、伪造印章三方面着手,结合实际阐述民营企业管理人员法律风险的防范化解。
通过提高对犯罪对象“财物”识别度,可在一定程度上防范新形式的商业贿赂。
在招投标工作中,严格控制报价关,可在企业发展需要与客观现实之中寻求最低的平衡点,化解串通投标的刑事风险。
在企业日常管理中严格印章制度,既可防范伪造印章的刑事风险,更能化解因印章被伪造可能产生的民事风险。
关键词:商业贿赂串通投标伪造印章风险防范中图分类号:D924.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5349(2020)04-0044-02作为市场经济的重要参与主体,民营企业在发挥重要经济作用的同时,其抵御风险的能力也应随之增强。
由于民营企业经济活动的多样性,民营企业管理人员可能面临的刑事风险覆盖经营管理各环节[1]。
梳理近年办理的刑事案件发现,民营企业管理人员刑事法律风险以商业贿赂、串通投标、伪造印章为最多发,且不易防范化解。
一、提高“财物”鉴别力,远离商业贿赂商业贿赂,可以说是针对企业管理人员设置的犯罪,在2006年刑法增设商业贿赂犯罪之初,《罪名规定》尚未规范其名称时,就被称为“公司企业管理人员受贿罪”。
随着商业贿赂入刑,不乏民营企业家因此被判罚,民营企业家也逐渐认识到商业贿赂的法律风险。
但商业贿赂现象并没有因此减少。
一方面,诚如费孝通在《乡土中国》一书中所言:“中国传统社会是一个熟人社会。
受中国传统文化影响,在现代社会生活中人们遇事首先想到的不是法,而是想如何運用各种方式寻找关系和人情。
”[2]传统文化熏染下遇事寻找关系的最佳方式,莫过于各种经济人情往来。
另一方面,苦于企业经营的现实需要,有人开始转变思维,尝试贿送其他财物,规避法律制裁,如银行卡、购物卡,这源于对法律规范的误读。
对财物的理解,显然不能简单局限于金钱。
尽管银行卡或购物卡本身的价值没有刑法规制的必要,但卡的价值与金钱没有实质差别。
十大中国企业家最易触犯的罪名
十大中国企业家最易触犯的罪名企业家“entrepreneur”一词是从法语中借来的,其原意是指“冒险事业的经营者或组织者”。
在现代企业中企业家大体分为二类,一类是企业所有者企业家,作为所有者他们仍从事企业的经营管理工作;另一类是受雇于所有者的职业企业家。
你对企业家有多少了解?下面由店铺为你详细介绍企业家的相关法律知识。
十大中国企业家最易触犯的罪名其中,有456例国有企业家涉罪案件,占到全部案例的76%。
国有企业企业家最易触犯的前十大罪名有:报告还包括125例有明确罪名的民营企业家犯罪案件,占全部案例的21%。
民营企业企业家最易触犯的前十大罪名有:2014年收集的总共426例案件中,国有企业家犯罪或涉嫌犯罪的案件为245例,占426例案件的58%,民营企业家犯罪或涉嫌犯罪的案件为181例,占426例案件总数的42%。
2015年收集的总共605例案件中,国有企业家涉罪案件456例,占到全部案例的76%。
民营企业家犯罪案件125例,占全部案例的21%。
与2014年相比,国有企业家涉罪案件比例大幅度提高,民营企业家的犯罪案件在数量和占比均较去年有所下降。
国有企业家犯罪增长的背后数据显示2015年度企业家中国有企业家涉案多因职务犯罪,其中受贿、贪污、挪用公款等罪名涉及案件绝对数量多,占比大。
一方面,这与近几年国家把打击腐败的战场扩大到国企、央企密不可分,再加之公众关注、媒体监督、司法透明增加,对腐败犯罪“零容忍”的政策,使大量的企业家犯罪案件浮出水面。
另一方面,为什么国企多因职务犯罪呢?现在暴露出来的是已经被查处的,但还有很多没有被查处的,仍然存在的现象。
这就说明我们的体制仍然存在一些问题,体制改革任重道远。
对比西方,中国的政商关系是政治家的企业,而西方的政商关系是企业家的政治,这两者也许都或多或少存在一些问题。
但是西方也有国有企业,国有企业并不是中国的专利,为什么西方的一些国有企业家比较少犯这种罪?是不是他们已经找到了一种好的机制来解决这种问题,值得我们去探究。
2013年企业家犯罪
一、企业家低估刑事风险1. 重民事风险轻刑事风险2. 以为对GDP贡献较大就不会秋后算账一些地方政府追求GDP,企业只要对地区经济发展有贡献,有点违规行为地方政府有时会睁只眼闭只眼。
企业家以为只要对GDP贡献大,当地政府不干预,干什么都没有问题。
3. 用钱可以免灾?改革开放初期,制度处在“摸着石头过河”阶段,人们法律意识比较淡薄,一些胆大的人靠猛打猛冲闯出一条“血路”。
但是随着制度逐步建立、健全,模糊地带越来越少,一些过去的“潜规则”正面临风险。
过去的做法,现在就有可能是违法甚至犯罪了。
第四部分 2013年企业家犯罪“十大罪名”与“五大风险点”一、十大企业家犯罪罪名1.融资类犯罪52例,占全部357起案例的14.6%。
其中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30例,集资诈骗罪22例。
2.欺诈类犯罪51例。
其中,诈骗罪19例,合同诈骗罪19例,骗取贷款罪6例、贷款诈骗罪3例、票据诈骗罪2例、信用卡诈骗罪和金融凭证诈骗类各1例。
3.贿赂犯罪50例,占全部357起案例的14%。
其中受贿罪36例,行贿类犯罪14例。
4.非法经营类犯罪39例。
其中非法经营20例,组织领导传销组织罪19例。
5.制假售假类犯罪35例。
其中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17例、生产销售假药罪9例、生产、销售伪劣产品7例、假冒注册商标罪2例。
6.侵吞资产类犯罪29例。
其中(国企)贪污罪15例,(民企)职务侵占罪14例7.挪用类犯罪20例。
其中(国企)挪用公款罪13例,(民企)挪用资金罪7例。
8.事故类犯罪16例。
其中重大责任事故罪10例,污染环境罪6例。
9.涉税类犯罪11例。
其中逃税罪2例、虚开增值税发票罪9例。
10.赌博类犯罪9例。
二、五大企业家犯罪风险点1.企业融资发生在企业融资环节的企业家犯罪86例。
该组数据在一定程度上凸显了民企的融资困境,大量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贷款诈骗以及骗取贷款犯罪由此引发。
2.财务管理发生在财务管理环节的企业家犯罪70例。
企业家涉及的刑事罪名汇总
在过去的几年里,企业家涉刑案频发,触礁者转眼间身败名裂,丧失财富、自由乃至生命,因此,企业家应在以下几个环节做好刑事法律风险防范以避免出现大败局。
1)企业在设立、清算和融资环节的刑事法律风险防范(1)在设立和清算环节,企业容易涉及虚报注册资本罪、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妨害清算罪、虚假破产罪等罪名。
(2)避免因融资而“倒下”。
企业要维持正常的生产和经营,资金起到如同“血液”般的作用。
但是,无论是证券融资,还是银行贷款,企业都必须严格遵守有关证券、金融法律法规,否则,很可能触犯刑律。
市场缺乏完善的金融供应体系和民间资本难以健康发展是企业家因“找钱”而“倒下”的部分外因,而将行为规范在法律范围之内则是自保之所需。
① 违反证券融资的相关法律规定可能涉嫌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罪以及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罪。
违反现行贷款融资相关法律禁止性规定的,可能涉嫌贷款诈骗罪、高利转贷罪以及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
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可能构成高利转贷罪。
② 企业在资金短缺急需融资来缓解资金压力,但又无法正常获取银行贷款的时候,企业可能不得不从其他渠道来寻求融资,在这种情况下有的企业家可能采取其他非法手段获取资金。
比如,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可以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如果是以非法占有的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则可能构成“集资诈骗罪”。
2)企业在生产、销售环节的刑事法律风险防范不同行业的企业都有质量标准、安全生产、卫生以及环保等方面的要求。
如果企业未达标生产或者销售,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企业及其负责人则可能要承担刑事责任。
《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至一百五十条专门设立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一节,来规范企业的生产、销售产品的行为。
对于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的行为规定了“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同时特别针对药品、医用器材、食品、农药、兽药、化肥、种子、化妆品以及一些对使用安全性要求比较高的产品设立了专门的刑法规定,对这些产品的质量管理提出了更加严格的要求。
公司、企业人员容易触犯的几种经济犯罪及其防范
公司、企业人员容易触犯的几种经济犯罪及其防范第一部份几种常见的经济犯罪情况介绍一、职务侵占罪。
根据我国刑法第271条规定,职务侵占罪就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数额较大”在我们顺德地区是2万元,即立案标准是2万元。
它与贪污罪的最主要区别就在于主体不同,贪污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而本罪的主体是非国家工作人员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所以在日常生活中有种不规范的叫法叫它“非国家工作人员的贪污”。
职务侵占案件主要有以下7类作案手法;第1类,收款不入帐型。
A、公司业务员、驻外商务代表、司机等利用职务之便,从客户处收取货款(现金)后,或者要求客户将货款转帐到其个人帐户后,非法占为己有。
B、公司出纳利用职务之便,采取收取现金不入帐以及做假帐的方式隐蔽公司的销售收入,从而将这些款项占为己有。
第2类,内外勾结型。
A、公司驻外机构或合作单位的负责人与出纳、业务员勾结,隐瞒业务收入,私分公款。
B、公司会计与出纳串通,采取涂改现金支出单,加大费用支出的手法,侵占单位资金。
第3类,虚构事实型。
A、公司驻外机构的业务员利用职务之便,伪造客户的公章,假冒客户的名义伪造了一份订货合同向公司提货,然后将该货物卖掉后携款潜逃。
B、公司股东(一般又是法人代表)擅自将公司转卖给他人,所得款项占为己有。
C、公司报关员伪造公司有关证明材料,私自以公司名义开立银行帐户,然后向海关申请将退还公司的进口货物保证金划入该帐户,然后将款项提出占为己有。
第4类,监守自盗型。
公司仓管员和司机串通,有些还和门卫、保安串通,将仓库的货物偷出卖掉后将所得款项私分。
第5类,侵占货物型。
A、公司业务员或司机利用职务之便,从客户处拿货物后将货物卖掉,之后携款潜逃。
B、公司驻外机构负责人或商务代表将驻外机构仓库里的货物变卖后携款潜逃。
第6类,赚取差价型。
A、公司售后服务中心负责人利用职务之便,私自将处理品抬高价格出售,然后将差价占为几有。
企业家常涉10大罪名及风险防范
企业家常涉10大罪名及风险防范读到曾庆鸿在《法律旋转门》上发表的文章《企业家常涉十大罪名解析》,我干脆写篇风险防范文章。
律师不应该仅限于普法,而应该提供法律服务产品。
曾庆鸿认为企业家容易犯逃汇罪、骗取外汇罪,但实际上企业家更容易犯合同诈骗罪与逃税罪,本文将这两个罪名风险防范列入,替代不常发生的逃汇罪与骗取外汇罪。
1、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本罪的特点是向非特定的人吸收存款,破坏了金融秩序。
我国对金融行业实行国家垄断,民间“吸收公众存款”筹集资金很容易涉嫌《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但企业家又缺少集资渠道,因此既要筹集资金但不能“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破解之法则是向“特定的人”借款,例如向自己的亲戚朋友与熟人借款,这些人又可以再向自己的亲戚朋友与熟人借款,从而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变成大量的熟人之间“民间借款”。
当然,“民间借款”既要考虑用到企业经营,又要考虑企业家还款能力,避免构成诈骗。
2、集资诈骗罪本罪的特点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
本罪不仅破坏国家金融秩序与公司秩序,而且损害投资人利益。
企业家“民间借贷”只是获得借款资金,融资效果有限,这就很容易“集资诈骗”。
破解之法则是“支付对价”,例如增加资本、出售股份,从而把公司的注册资本金增加或股权转让给外人。
其结果是企业有效支配资本增多,但企业家有效控制的股份减少。
破解之法是,企业家要想“融资”借力,就应该将自己的股权“稀释”,让员工持股或合伙伙伴持股。
不过,企业家持股不应该低于三分之一(重大事务否决权),员工持股应该设立员工持股委员会,避免员工股权被稀释。
3、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本罪的特点是公司发起人、股东未按规定交付货币、实物或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在公司成立后将出资抽逃。
企业家经常要“应急周转”,虚假出资、抽逃出资比较常见,甚至让担保公司代为出资,验资后就抽走资金。
企业家既要有充裕的资金又要避免虚假出资、抽逃出资,又要避免刑事责任,则需要变通。
必读!最易触犯的十大高频罪名
16头条新闻·HEADLINES必读!最易触犯的十大高频罪名《2017企业家刑事风险分析报告》指出,企业家犯罪的前十名高频罪名分别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单位行贿罪、职务侵占罪、受贿罪、合同诈骗罪、贪污罪、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挪用资金罪及行贿罪文|方圆记者 沈寅飞回顾2018年上半年,不少国有及民营企业的负责人、高管因触犯刑法而被追责。
企业家最常触犯的罪名是什么?展现到众人眼前的单位行贿罪与行贿罪到底是不是一回事?公司经营不善,长期拖欠工资也可能被判刑入狱?今年4月,北京师范大学中国企业家犯罪预防研究中心、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联合举办了第六届企业家刑事风险防控高端论坛,在论坛上发布了一份引人注目的报告——《2017企业家刑事风险分析报告》(以下简称“报告”),该报告以2017年企业家犯罪数据为蓝本,梳理出了企业家最容易触犯的十大罪名。
报告指出,2017年国有和民营企业家共涉及84个具体罪名,触犯刑法频数共计2481次。
企业家犯罪的前十名高频罪名分别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单位行贿罪、职务侵占罪、受贿罪、合同诈骗罪、贪污罪、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挪用资金罪及行贿罪。
按照报告对这些罪名频数的排名,《方圆》记者挑选了近年来10个比较有代表性的企业家犯罪案件,分析每个案件的特点以及企业家犯罪的成因,以此来提示广大企业家在经营活动中需要注意的刑事法律风险点。
172015年9月12日,e 租宝在北京中国国际金融投资理财博览会上设立的展台。
(图片来源:CFP)“1元起投,随时赎回,高收益低风险”这是“e 租宝”广为宣传的口号。
许多投资人表示,他们就是听信了“e 租宝”保本保息、灵活支取的承诺才上当受骗的。
据了解,“e 租宝”共推出过6款产品,预期年化收益率在9%至14.6%之间,远高于一般银行理财产品的收益率。
投资人徐先生算过一笔账:拿10万元比较的话,在银行放一年才赚2000多元;放在“e 租宝”那边的话,它承诺的利率是14.6%,放一年就能赚1.4万元。
与企业或企业家有关的刑事犯罪及罪名
与企业或企业家有关的刑事犯罪及罪名Document serial number【UU89WT-UU98YT-UU8CB-UUUT-UUT108】与企业或企业家有关的刑事犯罪及罪名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公司、企业等经济实体呈现快速增长,而同时跟企业和企业家相关的犯罪也迅速的增加,呈现越来越大的势头,那么为什么出现这些现象呢?我们这些企业家在经营企业的过程中为什么会有哪些风险呢?下面笔者将从刑法角度来列举一下跟企业和企业家有关的法律风险。
刑事法律风险,指企业或企业家触犯刑法受到法律制裁以及作为刑事案件的受害者或损失所必须面对的风险。
一、企业或企业家触犯刑法企业触犯刑法的法律风险,即企业法人由于涉嫌刑事犯罪而给企业带来的法律风险,也即企业构成单位犯罪时所面临的法律风险。
单位犯罪是1997年3月14日第八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修订刑法之后新规定的内容,因此许多企业家对此还不太熟悉,甚至还根本没有意识到为了单位的利益也有可能构成犯罪。
所谓单位犯罪,是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为本单位牟取非法利益,经单位集体决策或由单位负责人决定而以单位名义实施的触犯刑法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规定的单位犯罪包括以下罪名: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生产、销售假药罪(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生产、销售劣药罪(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食品罪(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疗器材罪(刑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刑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刑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刑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走私淫秽物品罪(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走私废物罪(刑法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三款、刑法修正案四第二条)虚报注册资本罪(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刑法第一百五十九条)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刑法第一百六十条)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刑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款)伪造、变造、转让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批准文件罪(刑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款、刑法修正案第三条)高利转贷罪(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刑法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款)伪造、变造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刑法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二款)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刑法第一百七十九条)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交易信息罪(刑法第一百八十条)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的虚假信息罪(刑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刑法修正案第五条第一款)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罪(刑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二款、刑法修正案第五条第二款)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罪(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条、刑法修正案第六条)违法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罪(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款)违法发放贷款罪(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二款)用账外客户资金非法拆借、发放贷款罪(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条)非法出具金融票证罪(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罪(刑法第一百八十九条)洗钱罪(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集资诈骗罪(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票据诈骗罪(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款)金融凭证诈骗罪(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二款)信用证诈骗罪(刑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保险诈骗罪(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偷税罪(刑法第二百零一条)逃避追缴欠税罪(刑法第二百零三条)骗取出口退税罪(刑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刑法第二百零六条)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刑法第二百零七条)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刑法第二百零八条)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退税、抵押税款发票罪(刑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刑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二款)非法出售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刑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三款)非法出售发票罪(刑法第二百零九条第四款)假冒注册商标罪(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假冒专利罪(刑法第二百一十六条)侵犯着作权罪(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销售侵权复制品罪(刑法第二百一十八条)侵犯商业秘密罪(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条)虚假广告罪(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串通投标罪(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合同诈骗罪(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非法经营罪(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强迫交易罪(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伪造、倒卖伪造的油价票证罪(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一款)倒卖车票、船票罪(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二款)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一、二款)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三款)逃避商品检验罪(刑法第二百三十条)非法生产、买卖警用装备罪(刑法第二百八十一条)扰乱无线电通信管理秩序罪(刑法第二百八十八条)骗取处境证件罪(刑法第三百一十九条)非法向外国人出售、赠送珍贵文物罪(刑法第三百二十五条)倒卖文物罪(刑法第三百二十六条)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刑法第三百三十二条)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条第一款)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条第二款)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刑法第三百四十条)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刑法第三百四十条第一款)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刑法第三百四十条第一款)非法狩猎罪(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非法采矿罪(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破坏性采矿罪(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二款)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非法收购、加工、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制品罪(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刑法修正案四第六条)盗伐林木罪(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滥伐林木罪(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罪(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三款、刑法修正案四第七条第三款)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三、四款)走私制毒物品罪(刑法第三百五十条第二款)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刑法第三百五十条第二款)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刑法第三百五十五条)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罪(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二款)传播淫秽物品罪(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罪(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二款)组织淫秽表演罪(刑法第三百六十五条)故意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罪(刑法第三百七十条第一款)非法生产、买卖军用标志罪(刑法第三百七十五条第二款)单位受贿罪(刑法第三百八十七条)对单位行贿罪(刑法第三百九十一条)单位行贿罪(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条)二、针对企业或者企业家的犯罪针对企业的犯罪,主要是侵犯企业财产。
民营企业犯罪罪名
1,【任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任务,是用刑罚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以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保护国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2,【罪刑法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3,【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4,【罪责刑相适应】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5,【犯罪概念】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6,【故意犯罪】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7,【过失犯罪】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
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
8,【不可抗力和意外事件】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
9,【刑事责任年龄】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10,【正当防卫】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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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营企业家不得不防的10个罪名一位民营企业主和竞争对手或者其他生意伙伴发生经济纠纷,或者是得罪了某些有权势的人——纠纷的对方或者被得罪的人,便串通甚至买通公权机关(主要是具有查案职能的公安、检察或者纪检机关)——公权机关的人出谋划策、挖地三尺寻找线索和口实——以民营企业主涉嫌经济犯罪为由将其抓捕——公权机关要么给民营企业主扣上经济犯罪的帽子,要么通过这种侦查找到民营企业主其他一些行为瑕疵,给其扣上其他的罪名——最终,轻则逼得民营企业主违心向竞争对手示弱、奉送财产,重则让民营企业主长期坐牢,甚至倾家荡产、家破人亡。
近年来对一些民营企业家所涉冤案(或者干脆可以说被陷害)的多个案例的观察,我认为,在当前的中国法律制度环境和司法严重不公的局面下,民营企业家一旦得罪某个要人或者有深厚官场背景的竞争对手,很容易被扣上现行刑法所规定的10个罪名之一,它们分别是:偷税罪、虚报注册资本罪、虚假出资和抽逃出资罪、非法经营罪、集资诈骗罪、骗取贷款罪、职务侵占罪、合同诈骗罪和行贿罪,这10个罪名,说白了,就是公权机关一些无良者整民营企业家的最佳罪名。
1、偷税罪:危险指数★★★★★刑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纳税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的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之十以上不满百分之三十并且偷税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或者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又偷税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税数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之三十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税数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公权机关如果想用刑事手段整一个民营企业家,80%以上的可能性,第一选择是查这个人是否偷税,因为在这“万税”的年头,连小孩都知道,一个人做生意,如果完全照章纳税,那要是还能挣到钱,不是神仙也是商仙。
当然,避税有合理避税和违法逃税两种办法。
公权机关要整这个罪,就会采取秘密的或者公开的办法,首先调查公司的账户,严重的时候,把一个公司过去20年来的账本甚至生意伙伴调查个底朝天,只要找到一点蛛丝马迹,就会顺藤摸瓜挖地三尺。
从实践来看,很少有企业家能逃过这个陷阱。
避税是多数中国商人的普遍心理,你为了避免日后被扣上偷税罪的帽子,最好是保持常年谨慎,一是不要做自作聪明的傻事,以为只要有两套账本就能蒙过所有人,其实,税务官员之所以听凭你报的账本去课税,与其说是你偷税手段高明,不如说是他的不负责或者为利益所动,真要查税务问题,把你生意链条上的伙伴们查个遍,有几个人还能说做假账能奏效?所以,企业家们千万要记住:要避税必须完全合规,最好是请专业的税务师设计方案,进行风险评估,在可能的情况下,还要请税务征稽人员在有关资料上签字认可,最后一点需要注意,那就是永久保存这些资料在安全的地方,比起可能坐上三五年牢的风险,你在自己某个别墅的角落里堆放这些资料,毕竟是一件心里踏实的事情。
2、虚报注册资本罪、虚假出资和抽逃出资罪:危险指数★★★★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申请公司登记使用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虚报注册资本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刑法第一百五十九条规定:“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假出资金额或者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在公司林立、公司的设立方便得如同从客厅进卧室一般的今天,公权机关要调查一个民营企业家是否犯罪,90%的时候会往虚报注册资本罪这个问题上去作谋划。
实实在在地说,虽然我国公司法对公司的门槛资本规定很低,3万元就可以注册一家名字看起来很唬人的公司,但对于某些特殊行当而言,公司的注册资本还是不低,尤其是很多企业家,希望通过自己具有说服力的高额注册资本来证明本公司实力,所以,证明解决注册资本,还是很多企业家头疼的难题。
因为生意场上的人都知道,资金链对于企业有多重要,公司资金被无谓占用,是个很大的损失。
于是,就有了花样层出不穷的注册资金解决办法,在这些办法中,既有合理合法的,比如借款注册、关联注册,也有非法的,比如虚报出资、虚假出资等。
现在的问题是,很多时候,你去作一些关联注册,也可能被扣上虚报出资的罪名,因为用其他公司的资金来转一下账,注册之后旋即转走,这是很通常的做法,或者在注册公司的时候,一些企业主不规范,大大咧咧地以为既然是自己的公司,所以注册资料很随意,这就为将来留下了可能祸根。
公权机关通过这些看似不经意的、率性而为的不规范资料,很容易能为你整出三五个罪状来。
公司是市场经济发展到规范化、法治化阶段的必然,相比百年前那些老店,公司最大的好处就是有限责任,这为整个市场经济的秩序特别是保障交易的安全性、稳定性打下了基础,因此,当你注册公司的时候,一定要深刻理解公司制度的精髓和核心,同时,还要在涉及审计报告、各种签名文件等注册资料上千万谨慎,是你的资金,就应当在财务上、法律上看得出明确的证据和痕迹,公司间的资金周转,一定要履行完备的财务手续并有据可查。
你千万不要抱侥幸心理,以欺骗的、造假的或者随意的方式来图一时之便。
要知道,哪怕你今天注册的是个3万元的小公司,10年过后,你完全有可能发展成为百亿级的大企业集团。
3、非法经营罪:危险指数★★★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三)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非法经营罪的核心实质,是维护某些专营行当或者产品的垄断经营权,这些垄断经营权是照顾国有企业、其他权力所有人,或者是维护行政许可的权威性。
“未经批准擅自经营”,是该罪多数时候的典型特征。
在现实生活中,被扣上非法经营罪帽子的民营企业家不外乎这些情形:未经批准或者未履行完备的批准手续,就去经营某个行当,并因此使自己陷入“非法经营罪”的陷阱。
所以,您千万不能因为愤世嫉俗,或者是用斗气、蔑视权力机关的心态,或者是图方便的心理,在没有履行完备审批首选的时候就去做某些营生。
中国离真正的市场经济还很远,权力主宰依旧是这个商品经济社会的最重要特色,并因此有了名目繁多的审批项目,比如前几年郑州设立个“馒头办”专事馒头生产经营的审批,就是这种情况的缩影。
您做生意的目的是为了赚钱,不是为了赚牢坐。
所以,您宁可在做生意之前多费些手脚,先查清某个行当国家到底规定了哪些限制条件和审批手续,然后再走这些程序,再不济,您一定要有一些可以作为证据的资料,以证明您在未经审批就做生意的方面没有恶意。
诸如那些领导干部酒后之言让你放手去干出了事他负责的表态,您可千万别当真,因为一来他说话不会永远算话,人走茶凉是很普遍的,二来,人家表的态,如果没有白纸黑字依据,一转眼就可以不认账的。
4、集资诈骗罪:危险指数★★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996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集资诈骗罪中的“诈骗方法”是指行为人采取虚构集资用途,以虚假的证明文件和高回报率为诱饵,骗取集资款的手段;行为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其行为属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1)携带集资款逃跑的;(2)挥霍集资款,致使集资款无法返还的;(3)使用集资款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致使集资款无法返还的;(4)具有其他欺诈行为,拒不返还集资款,或者致使集资款无法返还的。
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将集资诈骗罪中的“非法占有目的”归纳为:(1)明知没有归还能力而大量骗取资金的;(2)非法获取资金后逃跑的;(3)肆意挥霍骗取资金的;(4)使用骗取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5)抽逃、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以逃避返还资金的;(7)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返还的行为。
根据《追诉标准》,个人集资诈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或者单位集资诈骗,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依法予以刑事追诉。
由于集资诈骗罪的主观恶性及社会危害性较大,对于数额特别巨大并且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集资诈骗罪,最高可判处死刑。
从法律上讲,该罪的核心和基础是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
而不少民营企业家之所以被扣上这个罪名,其实都是“好心办了坏事”,除了那些从一开始就是打算拆东墙补西墙的不法者之外,其实多数民营企业家都是因为获取贷款难,而想方设法从亲友处拆解资金,在他们看来,这种办法是双赢结局——既解决了自己的资金困难,又为亲友的闲置资金找到了一条更好的生财之路。
可问题是,经营企业是有风险的,等到哪天突然资金链发生问题,如果您一时还不上款,就可能被扣上罪名,到那个时候,您说自己没有非法占有的故意,真是百口难辩。
虽然现在有关司法解释也明确规定,只要是在亲友间拆解资金,并没有向不特定公众进行集资,一般不以该罪处理。
但从安全起见,您最好多一个心眼,因为,一来集资对象到底是“亲友”还是不特定公众,很难分清,因为“富在深山有远亲”,一定您有钱了,找上门来的亲友本来就多,甚至自己都数不清,二来中国人爱以成败论英雄,只要您哪天还款发生困难,就会有人说你的目的是非法占有。
所以,在今后的日子里,您宁可去多求求银行,也尽量别向亲友借款集资,实在要集资,您应该做到几点:一是从一开始规范合同,说清借贷的性质、对方知晓的事宜、还款的方式和原则;二是最好到公安部门备个案,以示您心底无私天地宽;三是对您每次及时、按约还款的情形,都应当记录在案,并做到有据可查,这样能够有助于您日后证明自己没有恶意占有的故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