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拥军优属工作规定
鞍山市城区计划生育管理工作暂行办法-鞍山市人民政府令第96号
鞍山市城区计划生育管理工作暂行办法正文:---------------------------------------------------------------------------------------------------------------------------------------------------- 鞍山市人民政府令(第九十六号)《鞍山市城区计划生育管理工作暂行办法》业经1998年12月21日市政府第十二届三十七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鞍山市城区计划生育管理工作暂行办法(1999年1月9日)第一条为巩固和发展我市城区计划生育的工作成果,进一步提高计划生育工作管理水平,依据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区计划生育工作实行“以块为主、单位负责、条条保证、条块配合”的属地化管理体制。
第三条城区计划生育工作以区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为主,按行政区划对辖区内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居委会实行领导和管理,并承担下达任务、监督检查和协调、服务等职能。
第四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要依法认真贯彻计划生育政策,全面落实区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下达的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任务,对本单位计划生育工作负责。
要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众团体在城区计划生育工作中的作用。
第五条各级行政主管部门要对本系统所属单位的计划生育工作提出明确目标和要求,并对其实施管理、协调、监督和检查。
第六条各区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各单位要明确任务、各负其责、互相协调、互相配合、互为补充,共同做好计划生育工作。
第七条各区人民政府要与街道办事处及辖区内各单位签订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状,明确目标、严格考核,将计划生育工作实绩列入政绩考核内容,并行使“一票否决权”。
同时,要协调各部门、各单位共同做好下岗人员、外来人口等重点人群的计划生育工作。
第八条各区人民政府人口学校及计划生育服务站,负责生殖健康、避孕节育、优生优育等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和服务工作。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鞍山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补充规定的通知-鞍政办发〔2016〕6号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鞍山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补充规定的通知正文:----------------------------------------------------------------------------------------------------------------------------------------------------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鞍山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补充规定的通知鞍政办发〔2016〕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我市于2004年制定了《鞍山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该规则对于规范政府工作、完善政府决策程序、提高政府工作执行力发挥了重要作用。
2015年,省政府办公厅两次下发《辽宁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补充规定,对政府工作提出了一系列新要求。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文件精神,加快法治政府、诚信政府、务实政府、廉洁政府建设,结合我市实际,现对《鞍山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鞍政发〔2004〕30号)做补充规定如下:一、进一步规范市政府各类会议(一)规范市政府党组会议制度。
市政府党组会议由市政府党组成员组成,由市政府党组书记或党组书记委托党组副书记主持召开。
会议议题由市政府党组书记确定。
主要任务是:传达、学习、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的重要方针、政策和指示,研究制定贯彻实施意见;讨论、决定需要向上级党组织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推荐、提名、奖惩重要岗位干部;讨论、研究市政府系统加强党的建设,全面从严治党,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方面的重要事项;开展党内民主生活;研究需要由市政府党组研究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市政府党组会议一般每月召开1次,遇有重要情况可以随时召开。
根据工作需要,召开党组会议可以请不是党组成员的市政府领导班子成员列席;会议召集人可以根据议题指定有关人员列席会议。
(二)建立市长办公会议制度。
鞍山市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保障办法-鞍民发[2008]2号
鞍山市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保障办法正文:---------------------------------------------------------------------------------------------------------------------------------------------------- 鞍山市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保障办法(鞍民发[2008]2号2008年1月14日)第一条为切实保障一至六级残疾军人的医疗待遇,方便残疾军人就医,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和辽宁省民政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做好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辽民发[2007]2号)的规定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对象:户籍在鞍山市行政区域内退出现役并经民政部门评定的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含一至六级残疾民兵、民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人民警察)。
第三条有工作单位的一至六级残疾军人,随单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同时参加大额补充医疗保险。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由统筹资金和个人帐户基金构成,个人帐户基金记入比例按有关规定执行,残疾军人去世后,个人帐户内结余的本金和利息,可由其遗属继承使用。
第四条一至六级残疾军人所在单位对医疗保险报销费用外个人承担部分(自费药物和诊疗项目费用除外)给予全额报销。
残疾军人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确有困难的,由残疾军人所在单位帮助解决。
第五条有工作单位的因战、因公负伤的残疾军人旧伤复发的医疗费用按《鞍山市工伤保险暂行规定》执行。
第六条四城区内破产企业和无工作单位的一至六级残疾军人不列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比照市直破产企业残疾军人享受医疗待遇。
医疗费用由市、区两级财政统筹,按6:4的比例承担。
单位无力参保(破产企业)或无工作单位的由发放残疾抚恤金的民政部门提供名单报市民政部门,市民政部门会同市劳动保障、财政部门共同审核确认后,由市财政局按市、区6:4比例筹集资金,定期给社保局拨款,市社保局单独记账管理,残疾军人凭医疗凭证直接到市社保局全额报销。
拥军优属工作制度模板范本(2篇)
拥军优属工作制度模板范本一、引言拥军优属工作制度旨在加强对退役军人和军属的关怀和支持,充分调动他们的积极性和创造力,营造良好的军民关系,推动军民融合发展。
本制度规定了拥军优属工作的目标、原则和具体措施,以确保工作的有序实施和持续改进。
二、目标1. 积极关心退役军人和军属的生活和工作,满足他们的合理需求,提升他们的福利待遇。
2. 打造和谐的军民关系,加强军民融合发展,共同为国家的繁荣和稳定作出贡献。
三、原则1. 优先原则:退役军人和军属在享受福利和优待方面优先考虑。
2. 公正原则:按照统一的标准和程序,公正对待退役军人和军属,确保待遇平等。
3. 创新原则:不断创新工作方式和手段,提高工作效率和满意度。
4. 反馈原则:及时听取和回应退役军人和军属的意见和建议,持续改进工作。
四、措施1. 退役军人优先就业a. 政府和企事业单位在招聘时要设立一定的招聘指标,优先录用退役军人。
b. 提供就业培训和职业转换服务,帮助退役军人顺利适应社会工作环境。
c. 鼓励企事业单位开展退役军人就业创业优惠政策,提供贷款支持和税收优惠。
2. 军属福利保障a. 提供军属子女教育优待政策,包括入学优惠、奖学金等。
b. 提供军属医疗保险和就医便利,加强退役军人和军属的健康管理服务。
c. 设立军属子女就业创业指导中心,提供就业创业咨询和培训服务。
3. 军属社会保障体系a. 健全退役军人和军属社会保障体系,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需求。
b. 加强军属住房建设,提供充足的住房供给,并优先安排军属住房分配。
c. 加强退役军人和军属的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障,确保他们的退休生活稳定和健康。
4. 军属权益保护a. 建立健全军属投诉举报机制,及时处理军属的投诉和举报事项。
b. 严禁任何形式的歧视和不公对待,保护军属合法权益。
c. 加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提供法律咨询和代理服务。
5. 军民融合发展a. 加强退役军人和军属与地方社区、企事业单位的联系和交流,促进军民融合发展。
辽宁省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实施办法
辽宁省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实施办法【法规类别】优抚制度【发文字号】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18号【发布部门】辽宁省政府【发布日期】1992.02.26【实施日期】1992.02.26【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失效依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辽宁省小煤矿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等89件省政府规章的决定辽宁省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实施办法(1992年2月26日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18号发布)第一条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凡列入《条例》第二条和第四十一条规定,户籍在我省境内管辖的优抚对象,依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享受抚恤和优待。
第三条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民政部门是抚恤优待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具体实施。
第四条革命烈士、因公牺牲军人和病故军人的一次性抚恤金,由死亡军人家属户口所在地的县民政部门按有关规定发放。
第五条多次立功或多次获得荣誉称号的现役军人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增发额按其中最高功勋的增发比例计算;退出现役后牺牲、病故的不予增发。
第六条享受定期抚恤金的对象,由其户口所在地县民政部门按规定条件确定,并在取得《定期抚恤金领取证》后,方可享受该待遇。
符合享受定期抚恤金条件但已享受其他部门或者单位补助的,不再享受该待遇;对所享受的补助低于当地定期抚恤标准的,其差额部分应由其户口所在地县民政部门补足。
军人牺牲或者病故其遗属交地方仍需享受定期抚恤金的,到户口所在地县民政部门办理手续,从次年一月起发放定期抚恤金。
享受定期抚恤金的对象死亡后,停发抚恤金。
第七条定期抚恤金标准由省民政厅、财政厅制定。
各市人民政府根据省定标准和当地群众的实际生活水平,可以制定具体标准,各市制定的具体标准可高于省定标准,但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基本标准。
拥军优属工作制度模板(2篇)
拥军优属工作制度模板一、制度目的本制度旨在加强军队与民政、公安、司法、教育等部门的协作配合,为军队官兵及其家属提供全方位、多层次的拥军优属服务,提高官兵满意度和家属获得感,为军事斗争力提供有力的后方支持。
二、服务内容1.军队离退休干部服务:提供离退休干部关于政策咨询、生活保障等服务,开展离退休干部活动和照料,保证他们的权益和尊严。
2.军人家属服务:为军人家属提供政策咨询、就业安置、子女教育、医疗关怀等一系列服务,解决军人家属关切和需求。
3.军队退役士兵服务:提供退役士兵关于政策咨询、就业安置、创业支持、职业技能培训等一系列服务,帮助他们顺利转业、安置就业。
4.优抚对象(残疾军人、烈士家属等)服务:提供优抚对象关于政策咨询、经济救助、医疗救助、心理关怀等全面的服务,确保他们的生活和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5.军人子女教育服务:为军人子女提供教育资源咨询、入学指导、奖学金申请等服务,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
三、服务机构1.军地合作机构:与民政、公安、司法、教育、卫生等部门建立有效合作关系,实现资源互通、信息共享,确保服务的覆盖面和深度。
2.军队服务窗口:在各级军队机关设立服务窗口,由专门的人员负责提供服务、解答疑问,确保服务及时、准确。
3.军队服务网点:在各级军营、军区设立服务网点,为官兵及其家属提供便捷的服务渠道,满足他们的需求。
四、服务流程1.接受申请:官兵及其家属、离退休干部、优抚对象等通过电话、网络或亲自前往军队服务窗口或服务网点提出申请。
2.登记信息:服务人员根据申请者提供的相关信息,进行登记记录,确保服务对象信息的准确和保密。
3.需求分析:服务人员与申请者沟通,了解其具体需求和问题,并根据情况进行合理分析和判断。
4.资源整合:根据分析结果,服务人员协调不同部门,整合相关资源,提供全方位、一站式的服务,确保提供最佳的解决方案。
5.服务协助:服务人员为申请者提供具体服务协助,包括政策解读、办事指导、审批申请、陪同办理等,确保申请者顺利完成手续。
拥军优属工作制度模版
拥军优属工作制度模版军队是国家的重要力量,拥军优属工作是军事政治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了更好地关心军人及其家属的生活和工作情况,各级政府和组织机构需要建立一套完善的拥军优属工作制度。
本文将介绍一个拥军优属工作制度模板,以供参考和借鉴。
一、制度目的拥军优属工作是为了更好地关心军人及其家属的生活和工作情况,增强军人的战斗力和家庭幸福感,保障军队和国家安全稳定的一项重要工作。
本制度的目的主要分为以下几个方面:1. 关心和关怀军人及其家属的生活、工作情况,提供必要的帮助和支持;2. 加强与军队的联系与合作,共同为国家安全和发展作出贡献;3. 提高军人和家属的福利待遇,增强其对军队和党的归属感;4. 建立和完善拥军优属工作机制,推动拥军优属工作的长期稳定发展。
二、工作内容拥军优属工作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宣传教育:加强对军人及其家属的思想教育,提升其爱国主义和集体主义精神,倡导军民共建、军民共享的理念。
2. 资助和援助:建立军人和家属资助和援助的制度,为有需要的军人和家属提供必要的帮助和支持。
3. 就业安置:加强与相关企事业单位的合作,为退役军人提供就业安置服务,鼓励和支持军人返乡创业。
4. 学习培训:为军人及其家属提供学习培训机会,提高其综合素质和职业技能水平。
5. 物资保障:确保军人及其家属的基本生活需要,提供必要的物资保障,包括住房、医疗、教育等。
6. 文化娱乐:组织丰富多彩的文化娱乐活动,丰富军人及其家属的精神生活。
三、工作机制拥军优属工作的机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领导机构:成立由政府主管部门牵头的拥军优属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和领导拥军优属工作。
2. 部门合作:各相关部门应密切合作,形成工作合力,共同为拥军优属工作提供支持和保障。
3. 担保制度:建立军人和家属的担保制度,为军人和家属提供创业和就业的保障,确保其合法权益。
4. 信息交流:建立军人和家属的信息交流平台,为其提供政策信息、专家咨询等服务。
拥军优属工作具体规定和奖励办法
某某总公司
拥军优属工作具体规定和奖励办法
为推动本单位双拥工作有序开展,进一步调动优抚对象的工作热情,总公司拥军优属工作具体规定及奖励办法如下:
1.职工子女参军入伍、服役期间享受国家政策法规规定的优抚待遇。
2.对分居两地的现役军人家属给予优先照顾,每年一次的探亲假予以优先安排,探亲差旅费按规定报销,福利待遇正常享受。
3.现役军人配偶或父母在单位上班期间,工作上给予适当照顾,积极妥善安排好他们的工作。
4.现役军人家庭,低于一般职工生活水平的,工会将给予适当经济补助。
5.凡从本单位参军的现役军人在部队立功受奖的,公司将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奖励标准为:一等功2000元,二等功1000元,三等功500元,以部队喜报为准。
6.春节期间,由工会组织到优抚对象困难家庭进行走访慰问,按照困难程度安排一定的慰问金。
7.按照上级文件精神和规定要求,在“八一”、春节来临之际,及时向企业军转干部和参战退役人员发放节日慰问金。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鞍山市民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鞍山市民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5.09.24•【字号】鞍政办发〔2015〕108号•【施行日期】2015.09.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鞍山市民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鞍政办发〔2015〕10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鞍山市民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年9月24日鞍山市民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鞍山市市县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秘发〔2014〕29号),设立鞍山市民政局,正局级建制,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能转变(一)取消的职责。
1.取消行业协会商会类、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业务主管单位审批。
2.取消全市性社会团体和跨区域性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及备案。
3.取消市级非营利性组织免税资格认定初审。
4.取消社会团体、非公募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备案初审。
5.根据《鞍山市市县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需要取消的其他职责。
(二)下放的职责。
1.将县(市)区社会组织负责人培训下放至所在区域民政行政主管部门。
2.将养老机构设立许可下放至各县(市)区政府民政部门。
3.根据《鞍山市市县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需要下放的其他职责。
(三)增加的职责。
1.全市城乡困难家庭财产核对体系建设工作。
2.境外组织或者个人申办社会福利机构审批。
3.假肢和矫形器(辅助器具)生产装配企业资格认定。
4.涉外、涉港澳台及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投资兴办的发挥实训、示范功能的养老机构设立许可。
鞍山市军人抚恤优待办法
鞍山市军人抚恤优待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鞍山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2.12.18•【字号】鞍政发[1992]64号•【施行日期】1992.12.18•【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革命烈士与抚恤优待正文鞍山市军人抚恤优待办法(鞍政发[1992]64号1992年12月18日)第一条为保障对军人的抚恤和优待,激励军人保卫祖国、建设祖国的献身精神,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和《辽宁省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实施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现役军人、革命伤残军人、复员退伍军人、革命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现役军人家属(统称优抚对象)依照本办法的规定享受抚恤和优待。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家属是指军人的父母、配偶、子女以及依靠军人生活的十八周岁以下的弟妹、军人自幼曾依靠其抚养长大现在又必须依靠军人生活的其他亲属。
第四条军人抚恤优待工作实行国家、社会、群众相结合的制度,保障军人的抚恤优待与国民经济的发展相适应,使抚恤优待标准与人民的生活水平同步提高。
第五条凡我市辖区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公民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履行各自应尽的职责和义务。
第六条市、县(市)、区民政部门是军人抚恤优待工作的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办法的实施。
第七条享受定期抚恤的革命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家属和享受定期补助的复员军人、带病回乡的退伍军人,生活仍很困难的,由其户口所在地政府给予优待,使其能够达到或略高于当地群众的平均生活水平。
第八条对服役的义务兵及其家属实行下列优待:(一)农村入伍的义务兵实行普遍优待,其优待金由乡镇政府统筹发放,并根据义务兵在部队的表现实行区别优待。
优待金标准一般不低于当地正常年景的人均收入。
具体发放办法由县(市)、区政府制定;(二)由城市入伍并占原所在单位征兵指标相义务兵(包括全民和集体企业职工),服役期间由原所在单位照发标准工资,并在转正定级、调资评房时与在厂职工享受同等待遇。
拥军优属工作制度范文(6篇)
拥军优属工作制度范文一、拥军优属领导小组工作职责教育局拥军优属工作领导小组是教育系统拥军优属工作的领导机构, 其主要职责是:1.拟定年度和阶段性双拥工作计划, 负责起草教育系统双拥工作的有关文件, 并向区双拥办汇报工作。
2.在全区教育系统范围内检查督办各项拥军优属工作的落实情况, 帮助基层单位和各学校修订完善措施, 提出整改意见, 及时向区双拥办反馈信息。
3、在师生中广泛开展国防教育和拥军优属宣传教育, 建立国防教育基地, 将国防教育纳入教育教学之中, 组织学生进行军训工作, 在假期开展军事夏令营活动。
在高级中学和职业中专学校积极开展新兵征集宣传动员工作。
4、发挥行业拥军的特点, 优先照顾安排军属子女入学入托, 将上级拥军优属方面的优惠政策落实到位。
安排部署局机关及各学校“八一”、春节期间的走访慰问等相关活动。
5.做好上级双拥办交给的各项工作任务。
二、会议制度1.教育局双拥工作领导小组每学期召开一次例会, 重大节日、重要接待活动及时召开。
2、例会着重研究制定本学期的双拥工作计划和传达上级会议精神, 落实各项任务。
3、把握教育系统行业特点, 制定具体的拥军优属工作计划, 安排部署拥军优属相关活动。
4.年终召开总结会议。
三、走访慰问制度1.每年“八一”建军节和春节, 教育局双拥工作领导小组组织慰问组, 到驻区部队和教育系统重点优抚对象家中进行走访慰问。
2、各学校要按照教育局双拥领导小组的安排意见, 由本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带队, 对本单位家庭比较困难的烈军属进行慰问。
3、走访慰问活动应本着“热情、节俭”的原则, 不铺张浪费, 不流于形式, 注重从关心日常生活、帮助解决具体困难出发, 把军人家属和其他优抚对象享受的优惠政策落到实处。
4.走访慰问情况及时以信息或简报形式报送有关领导及区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拥军优属服务公约1.全区教育系统干部职工都有拥军优属的义务和职责, 必须参加本单位开展的拥军优属活动。
拥军优属工作制度范文(三篇)
拥军优属工作制度范文一、总则1. 为了贯彻党的军队建设方针,发挥拥军优属工作的积极作用,建立健全拥军优属工作制度,加强拥军优属工作的组织领导,加强部队和拥军优属工作部门的沟通协作,形成军地合力,为军属提供优质服务。
2. 本制度适用于我单位的拥军优属工作,包括军属服务、军属福利、军属关怀等。
二、军属服务1. 我单位将建立军属服务中心,负责军属服务工作的统筹协调、推广和评估。
2. 军属服务中心将提供军属咨询、心理疏导、法律援助等服务,协助解决军属在生活和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3. 军属服务中心将定期开展军属活动,增强军属的凝聚力和向心力。
三、军属福利1. 我单位将建立军属福利制度,包括住房保障、就业安置、医疗保健、教育扶持等方面。
2. 住房保障:我单位将按照相关政策,合理安排优先为军属提供住房,并优先解决军属的住房需求。
3. 就业安置:我单位将积极为军属提供就业机会和创业支持,推动军属就业稳定和职业发展。
4. 医疗保健:我单位将为军属提供医疗服务,并优先安排军属就医。
5. 教育扶持:我单位将资助军属子女的教育,并优先安排军属子女入学。
四、军属关怀1. 我单位将建立军属关怀机制,定期开展关怀活动,关注军属的生活和工作情况。
2. 我单位将加强与军属的沟通,及时了解和解决军属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3. 我单位将为有特殊困难的军属提供相应的帮助和支持,确保军属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五、责任与监督1. 我单位主要领导是拥军优属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责制定拥军优属工作的总体方向和政策保障。
2. 拥军优属工作部门是落实拥军优属工作的具体责任单位,负责推进军属服务、军属福利、军属关怀工作的具体实施和落实。
3. 相关部门和单位要积极配合拥军优属工作部门的工作,形成军地合力。
4. 拥军优属工作要进行定期评估和督导,确保工作按照制度要求落实到位。
六、附则1. 本制度的具体实施细则由拥军优属工作部门负责制定和修订,并报相关部门备案。
2. 本制度自实施之日起生效,废止以前的拥军优属工作制度。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鞍山市反对拐卖人口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鞍山市反对拐卖人口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4.06.11•【字号】鞍政办发〔2024〕5号•【施行日期】2024.06.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鞍山市反对拐卖人口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鞍山市反对拐卖人口工作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4年6月11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组织架构第三章预防工作第四章打击犯罪第五章救助、安置和康复第六章宣传、教育和培训第七章国际合作第八章保障和评估第九章附则鞍山市反对拐卖人口工作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反对拐卖人口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辽政办发〔2021〕32号)工作要求,进一步加强我市反对拐卖人口工作(以下简称反拐工作),切实维护公民合法权益,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反拐工作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综合治理、预防为主、打防结合”工作理念,推动形成“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协同、社会参与、法治保障、科技支撑”的工作格局,不断深化反拐工作机制建设,有力防范打击拐卖人口犯罪,切实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维护鞍山社会大局持续稳定。
第二章组织架构第三条建立鞍山市反对拐卖人口联席会议(以下简称市联席会议)制度。
市联席会议负责全市反拐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健全完善反拐工作有关政策措施,推动反拐工作各项措施落实落地,研究解决反拐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第四条市联席会议由市公安局、市委宣传部、市委政法委、市委网信办、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市发展改革委、市国资委、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市残联、市关工委、市教育局、市民族和宗教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商务局、市文旅广电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市场监管局、市信访局、市法院、市检察院、市通管办、市妇儿工委、市农业农村局、鞍山机场管理有限公司、沈阳铁路局集团有限公司鞍山车务段等部门和单位组成。
辽宁省拥军优属规定
辽宁省拥军优属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9.02.11•【字号】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101号•【施行日期】1999.02.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革命烈士与抚恤优待,优抚安置正文辽宁省拥军优属规定(1999年2月11日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101号发布)第一条为了做好新时期拥军优属工作,促进国防现代化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拥军优属工作在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下,由民政部门负责协调和组织实施。
第三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经济组织、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公民应当依照本规定履行各自的职责和义务。
第四条我省行政区域内驻军用国防经费建造住宅和其他营房设施,免交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必须按照有关规定,保质、保量、及时供应部队粮、油、水、电、煤等生产、生活必需品。
第六条邮电、铁道、交通等部门应当保证军事通信和军用物资、军事人员输送的畅通。
第七条编内军用车辆在我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种公路、桥梁、渡口、隧道行驶或者在公共停车场停放,不得收费。
革命伤残军人、现役义务兵凭证免费乘坐市内公共汽车、电车。
第八条任何部门、单位不得向驻军摊派各种费用。
第九条教育、劳动、人事等部门应当从师资、教材、场地等方面帮助驻军做好军地两用人才的培训工作。
在技能等级鉴定上,有关部门应当对驻军参训人员优先办理,并适当减收费用。
第十条现役义务兵、革命伤残军人和军队离退休干部在建军节和国庆节,凭士兵证、革命伤残军人证或者离退休证免费游览公园,参观纪念馆、博物馆。
现役军人、革命伤残军人游览风景名胜地,购买门票时,凭证实行半价优惠。
第十一条铁路、公路、港口、民航对现役军人、革命伤残军人优先售票,并设立相应标志。
有条件的应当为现役军人和革命伤残军人设置售票窗口和开设专门的候车(船、机)室(席)。
中共鞍山市委办公厅、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鞍山军分区政治部关
中共鞍山市委办公厅、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鞍山军分区政治部关于做好“八·一”期间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的通
知
【法规类别】优抚制度
【发布部门】中共马鞍山市委员会鞍山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3.07.18
【实施日期】2003.07.1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中共鞍山市委办公厅、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鞍山军分区政治部
关于做好“八·一”期间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委和人民政府,市委各部委,市直各部门,各有关企、事业单位,驻鞍各部队,各人民团体:
在“八·一”建军节即将到来之际,为进一步做好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以实际行动庆祝建军76周年和纪念延安双拥运动60周年,巩固和发展“同呼吸、共命运、心连心”的新型军政、军民关系,现就做好“八·一”期间双拥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深入进行双拥光荣传统宣传教育
各级地方党委、政府及驻鞍部队官兵要以党的十六大精神为指针,深入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大力宣传在党的领导下,中国人民解放军成长壮大的历程及双拥工作的
光辉历史;宣传军政、军民团结在中国革命和建设事业中发挥的巨大作用;宣传新时期军队和地方互相关心、互相支持的生动事迹;宣传驻军部队在我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作出的巨大贡献等。
通过举办军民联欢会、国防教育报告会、升国旗仪式、图片展以及开展学军活动等形式,使节日庆祝和纪念活动形式多样,丰富多彩。
通过宣传教育,使广大军民加深对党的三代领导核心关于加强军政、军民团结重要思想的理解,进一步增强国防观念和双拥意识,在全社会形成“军爱民、民拥军”的良好风尚。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鞍山市拥军优属工作规定的通知(2013)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鞍山市拥军优属工作规定的通知(2013)【法规类别】优抚制度【发文字号】鞍政办发[2013]48号【发布部门】鞍山市政府【发布日期】2013.05.28【实施日期】2013.05.2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鞍山市拥军优属工作规定的通知(鞍政办发[2013]4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鞍山市拥军优属工作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3年5月28日鞍山市拥军优属工作规定第一条为了做好拥军优属工作,加强军政、军民团结,促进国防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经济组织、城乡群众性组织和公民,都要依照本规定,履行各自的职责和义务。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优抚对象,是指驻守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现役军人,常住户口在我市的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复员军人、退伍军人、革命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现役军人家属。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拥军优属工作的领导,把拥军优属工作纳入重要工作日程,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要统筹安排,贯彻落实拥军优属工作的法律、法规和国家、省、市相关政策。
市、县两级双拥工作领导小组要抓好各项优抚政策在基层的落实。
发挥好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职能作用,各县(市)区、开发区双拥办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办公经费每年在10万元以上,使拥军优属工作在组织、人力、财力上得到充分保障。
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日常拥军优属工作。
各乡(镇)、街道设立拥军优属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拥军优属工作。
各村、社区设立拥军优属服务组,重点解决优抚对象的实际困难。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现役军人、残疾军人实行优惠待遇的通知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现役军人、残疾军人实
行优惠待遇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鞍山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6.08.17
•【字号】鞍政办发[2006]79号
•【施行日期】2006.09.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兵役制度
正文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现役军人、残疾军人实行优惠
待遇的通知
(鞍政办发〔2006〕7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了进一步做好拥军优属工作,密切军民关系,为蝉联全国和省双拥模范城创造良好条件,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413号)的有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对现役军人、残疾军人游览公园、乘坐交通工具实行优待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现役军人、残疾军人到千山风景区、玉佛苑、白云山风景区、西平森林公园、少帅陵、张学良出生地、清凉山风景区、药山风景区、龙潭湾风景区等处参观,凭士兵证、军官证、残疾军人证等有效证件,一律免收门票。
以上景点在售票处和入口处要设立军人免票的显著标示。
二、驻军部队义务兵凭“三证”(士兵证、外出证、“优待卡”)、残疾军人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免费乘坐市内公共汽车。
三、城镇入伍的义务兵优待金标准由每年800元提高到每年1000元。
四、上述三项优惠待遇从2006年9月1日起实行。
二○○六年八月十七日。
鞍山市优抚对象医疗保障暂行办法-鞍民发[2007]73号
鞍山市优抚对象医疗保障暂行办法正文:---------------------------------------------------------------------------------------------------------------------------------------------------- 鞍山市优抚对象医疗保障暂行办法(鞍民发[2007]73号2007年8月17日)第一条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和《辽宁省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结合《鞍山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优抚对象是指凡居住在本市,持有鞍山户籍的残疾军人、1954年10月31日前入伍的在乡复员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和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退役人员。
第三条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实行属地管理,通过参加城镇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医疗补助的办法解决。
有工作单位的,随单位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单位按规定全额缴费和办理参保手续;单位无力参保或无工作单位的,由发放残疾抚恤金的县(市)区民政部门统一办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手续,其单位缴费部分,经县(市)区或劳动保障、民政、财政共同审核确认后,由市、县(市)区财政按1:1比例负担(海、台、岫除外)。
第四条城镇有工作单位的其他优抚对象,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按规定缴费。
各级政府要督促优抚对象所在单位按规定缴费参保,所在单位确有困难的,各地要通过多渠道筹资帮助其参保。
第五条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范围内的城镇其他优抚对象,可按规定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在乡的其他优抚对象,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对确有困难的,由优抚对象所在地民政部门通过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等帮助其缴费参保。
各县(市)区可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研究提高医疗保障水平的办法。
第六条未参加城镇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等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的,以及参加上述基本医疗保障制度但个人医疗费用负担较重的其他优抚对象,享受城乡医疗救助和优抚对象医疗补助。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鞍山市拥军优属工作规定
【法规类别】优抚制度
【发文字号】鞍山市人民政府令第84号
【发布部门】鞍山市政府
【发布日期】1998.07.30
【实施日期】1998.07.30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鞍山市人民政府规章废止案》(发布日期:2006年12月30日实施日期:2006年12月30日)废止
鞍山市人民政府令
(第八十四号)
《鞍山市拥军优属工作规定》业经一九九八年七月二十八日市政府第十二届二十二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发布施行。
鞍山市拥军优属工作规定
(1998年7月30日)
第一条为加强拥军优属工作,支持军队建设,促进军政军民团结,根据有关法律、法
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经济组织以及城乡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公民,都要依照本规定,履行各自的职责和义务。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优抚对象,是指驻守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现役军人以及常住户口在我市的革命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荣复转退军人、现役军人家属。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军属,是指军人的父母、配偶、子女以及依靠军人抚养的十八周岁以下的弟、妹,军人自幼依靠其抚养长大、现在又必须依靠军人赡养的其他亲属。
第五条拥军优属工作实行国家、社会、群众三结合制度,保障军人抚恤优待与国民经济发展相适应,使抚恤优待标准与人民生活水平同步提高。
第六条市、县(市)区民政部门是同级人民政府拥军优属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拥军优属工作。
第七条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应把拥军优属工作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作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加强领导,统筹安排,并依照国家规定,及时调整和完善拥军优属政策和措施,做好本行政区域拥军优属工作。
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要根据实际情况,建立拥军优属组织,负责组织、协调、指导拥军优属工作。
拥军优属工作活动经费,要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按每个优抚
对象每月不少于2元的标准支出。
第八条拥军优属工作主要内容
(一)认真组织学习《国防法》和国防知识,进行爱国拥军教育,搞好慰问部队官兵活动;
(二)对义务兵家属实行优待;
(三)帮助部队解决战备、训练、执勤、施工、生产、生活、培育人才等方面问题,支援部队现代化建设;
(四)做好兵员征集和转业、退伍军人安置工作以及军队离退休干部接收、安置、服务、管理工作;
(五)配合部队做好现役军人思想工作;
(六)开展科技、文化、智力、政策拥军活动和军民共建活动;
(七)加强对优抚对象思想教育,帮助其解决生产、工作、学习和日常生活中的困难。
第九条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对部队建设需要征用的土地、水面,要优先办理,有关费用要给予适当优惠;用国防经费建造的住宅和其它营房设施,免交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对担负军工生产任务的企业,要本着先军工后民用的原则,在生产、运输等方面予以优先安排。
供水、供电部门要优先保证部队用水、用电,对需要增容和进行设备改造的,要给予支持和优惠。
第十条粮食、商贸、物资部门要就地就近优先、优质、优惠保证部队粮油、副食品、
燃料等日常生活必需品的供应,并搞好挂钩定点销售。
商业饮食服务行业、医疗卫生单位都要对现役军人提供优先服务。
第十一条交通部门应及时养护通往部队的公路,并确保畅通。
辖区内任何道路、桥涵和停车场,凡编内军车通行或停放一律免费。
第十二条铁路、公路、民航等客运单位,要设立军人售票窗口,开设军人候车室,并按国家规定的优惠票价,保证现役军人和革命伤残军人优先乘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