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机关事务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畜牧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畜牧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2014)【法规类别】机构编制【发文字号】豫政办[2014]74号【发布部门】河南省政府【发布日期】2014.06.10【实施日期】2014.06.1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畜牧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豫政办〔2014〕74号)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河南省畜牧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6月10日河南省畜牧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省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豫发〔2014〕7号),设立河南省畜牧局,为省农业厅管理的主管全省畜牧业的部门管理机构。
一、职能转变(一)取消的职责。
1.取消饲料、饲料添加剂质量检验机构资格认定职责。
2.取消畜禽遗传资源引进、输出或对外合作研究利用审核职责。
3.取消已由省政府公布取消的其他职责。
(二)下放的职责。
1.将动物诊疗机构许可职责下放到市、县级畜牧行政主管部门。
2.将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职责下放到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动物卫生监督部门。
3.将跨省引进乳用种用动物检疫审批职责下放到省辖市、省直管县(市)畜牧行政主管部门。
4.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核发职责下放到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兽医行政主管部门。
(三)整合的职责。
将省商务厅畜禽屠宰监督管理职责划入省畜牧局。
(四)承接的职责。
1.草种进出口审批职责。
2.草种质量检验机构资格认定职责。
3.重大动物疫病病料采集审批职责。
4.执业兽医资格认定职责。
5.设立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企业审批职责。
6.在草原上修建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使用70公顷以上草原审批职责。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畜牧业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发展战略和中长期发展规划。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各省、⾃治区、直辖市⼈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员编制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印发。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员编制规定根据第九届全国⼈民代表⼤会第⼀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案和《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发〔1998〕5号),设置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是国务院管理中央国家机关事务⼯作的直属机构。
⼀、职能调整(⼀)将原国家计划委员会管理的国务院有关部门⾏政⽤房的基建投资、公务⽤车购置和更新经费的职能,交给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
(⼆)将有关部门分散建设中央国家机关部级⼲部住宅和部分国家公务员住宅的⼯作,交给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集中建设和管理。
(三)按住房制度改⾰的精神,负责管理中央国家机关职⼯住房补贴经费。
(四)增加组织实施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职能。
(五)将局机关房屋基建修缮⼯程的组织、物业管理等服务性⼯作,交给直属企事业单位。
(六)加强中央国家机关后勤体制改⾰的组织实施⼯作,建⽴⾃主经营、⾃负盈亏、⾃我约束、⾃我发展的机关后勤服务机制,实现管理科学化、服务社会化的⽬标。
⼆、主要职责根据以上职能调整,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的主要职责是:(⼀)研究拟定中央国家机关事务⼯作的⽅针政策和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负责中央国家机关⾏政经费、社会保障经费、职⼯住房补贴经费和⾏政机关事业经费的预算管理;负责中央级公检法机关经费的预算管理;负责后勤服务单位的财务管理;负责中央国家机关⾏政会计事务⼯作;制定财务管理和会计⼯作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
(三)负责中央国家机关房地产管理,制定房地产管理规章制度。
管理国务院各部门⾏政⽤房基建计划、投资和产权,集中建设和管理部级⼲部住宅、部分国家公务员住宅;分配房屋修缮经费和审批修缮项⽬。
负责中央国家机关及其在京单位⼟地使⽤权的管理⼯作,编制并组织实施建设⽤地规划。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旅游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旅游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4.16•【字号】豫政办[2009]41号•【施行日期】2009.04.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旅游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豫政办【2009】41号)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河南省旅游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九年四月十六日河南省旅游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豫文〔2009〕18号),设立河南省旅游局,为省政府直属机构。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已由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取消组织和指导旅游设施定点工作的职责。
(三)加强旅游的综合协调和应急救援职责。
二、主要职责(一)统筹协调全省旅游业发展,拟订全省旅游发展战略、政策、规划,起草相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并监督实施。
指导全省旅游工作。
(二)制定全省国内旅游、入境旅游和出境旅游的市场开发战略并组织实施。
组织全省旅游整体形象的对外宣传和旅游市场的开发工作。
负责全省重大旅游活动的组织与实施。
指导我省驻外旅游办事机构的业务工作。
(三)组织全省旅游资源的普查、规划、开发和相关保护工作。
指导全省重点旅游区域、旅游目的地和旅游线路的规划开发,引导休闲度假。
监测全省旅游经济运行情况,负责旅游统计及行业信息发布。
协调和指导全省假日旅游和红色旅游工作。
(四)承担规范旅游市场秩序、监督管理服务质量、维护旅游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的责任。
规范全省旅游企业和从业人员的经营和服务行为。
负责旅游安全的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指导应急救援工作。
指导旅游行业精神文明建设和诚信体系建设,指导行业组织的业务工作。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6.06•【字号】豫政办[2014]67号•【施行日期】2014.06.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豫政办〔2014〕67号)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河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6月6日河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省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豫发〔2014〕7号),设立河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为省政府直属机构。
一、职能转变(一)取消的职责。
1.取消人民防空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认定职责。
2.取消人民防空工程防护设备定点生产企业资格审查职责。
3.取消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审批备案职责。
4.取消已由省政府公布取消的其他职责。
(二)下放的职责。
1.将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审批职责下放到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防行政主管部门。
2.将人防工程(含通信、警报设施)报废与拆除审批职责下放到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防行政主管部门。
3.将人防工程使用审批职责下放到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防行政主管部门。
4.将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审批职责下放到同级人防行政主管部门。
5.将附建式防空地下室施工图设计审查批准文件审查职责下放到工程所在地人防行政主管部门。
6.将加固、改造中小型人民防空工程项目审批职责下放到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防行政主管部门。
(三)承接的职责。
1.人民防空工程设计乙级(含乙级)以下资质认定。
2.人民防空工程监理乙级(含乙级)以下资质认定。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人民防空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拟订全省人民防空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并监督实施。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2008.07.09•【文号】国办发[2008]56号•【施行日期】2008.07.09•【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8]5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印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二00八年七月九日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发[2008]11号),设立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副部级),为国务院直属机构。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已由国务院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增加负责中央国家机关节约能源管理的职责。
(三)加强中央国家机关事务的管理、保障、服务职责。
二、主要职责(一)负责中央国家机关事务的管理、保障、服务工作。
拟订中央国家机关事务工作的政策、规划和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拟订中央国家机关后勤体制改革政策、制度并监督实施,指导后勤服务单位业务工作。
会同有关部门拟订中央国家机关有关社会保障工作制度并组织实施。
(三)按规定负责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制订相关具体制度和办法,承担产权界定、清查登记、资产处置工作。
负责中央国家机关公务用车的编制、配备、更新、处置工作。
(四)按规定制定中央国家机关财务管理有关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提出加强行政运行经费、机关服务经费、住房改革支出经费管理的建议;负责中央国家机关行政办公用房建设与维修项目经费、离退休经费、公务用车经费等专项经费的管理。
按规定指导中央国家机关会计事务工作。
(五)负责中央国家机关房地产管理工作,制定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按规定负责行政办公用房建设项目审核、计划编制、建设监管;负责办公用房和办公区建设的规划编制、权属登记、使用调配。
河南省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
四、按规定负责省直行政事业单位房地产管理,拟订制度并贯彻落实;负责有关办公用房和办公区的规划编 制、权属登记、使用调配、产权纠纷调处,按规定承担有关房地产的产权界定、清查登记工作,对房地产的处置 提出初审意见;负责省直机关统建项目建设及资金的监督管理;负责省直机关公务员集中住宅区规划、建设、分 配、物业管理工作;指导省直单位物业管理工作。
五、负责省直机关住房制度改革工作,拟订省直机关住房制度改革政策、住房保障和管理制度并金等住房资金。
六、负责推进、指导、协调和监督全省公共机构节能工作;负责省直公共机构节能监督管理,会同有关部门 制定规划、制度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能耗统计、监测和考核评价工作。
职能转变 一、取消省直单位住房公积金提取、使用审批职责。 二、取消已由省政府公布取消的其他职责。
主要职责
一、负责省直机关事务的管理、保障、服务工作,拟订省直机关事务工作政策和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省委、 省人大、省政府、省政协机关和省直机关后勤服务的统筹规划、政策协调。
二、拟订省直机关后勤体制改革与发展规划、政策、制度和办法并监督实施,指导省直机关后勤服务单位业 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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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省机关事务管理局设10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以及信息、安全、保密、信访、督查督办、政务公开等工作;管理局机关的国 有资产;指导和协调省直机关爱国卫生、环境综合治理等社会事务工作,承担省直机关绿化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 工作;负责省辖市驻郑办事处的协调和服务工作。 二、人事处 负责机关及直属单位人事管理和机构编制等工作,负责省直机关后勤管理与服务人员培训工作。 三、财务审计处 负责省直行政事业单位有关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按规定管理省直统建项目基本建设资金、房地产资金和车辆 购置资金;指导省直机关实施政府集中采购;管理机关财务,指导、监督直属单位财务工作,并定期审计。 四、房地产管理处 按规定负责省直行政事业单位房地产管理,拟订制度并贯彻落实;负责有关办公用房和办公区的规划编制、 权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十三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方案的通知-豫政办〔2017〕81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十三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方案的通知正文:----------------------------------------------------------------------------------------------------------------------------------------------------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十三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方案的通知豫政办〔2017〕81号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河南省“十三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7月9日河南省“十三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三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74号)要求,深入推进我省节能减排工作,确保实现“十三五”节能减排约束性目标,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省第十次党代会部署,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以建设美丽河南为统领,以改善环境质量和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为目标,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为动力,以提升节能减排基础能力为支撑,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实施能源消费总量和强度“双控”管理,严格落实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制度,全面打赢转型发展攻坚战和环境治理攻坚战,加快构建节能环保型产业体系,推进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的生产方式和消费模式,增强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能力,实现经济发展与环境改善双赢。
(二)主要目标。
到2020年,全省万元生产总值能源消耗较2015年降低16%,能源消费总量控制在2.67亿吨标准煤以内。
全省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总量分别控制在105.02万吨、11.18万吨、82.37万吨、90.86万吨以内,比2015年分别下降18.4%、16.6%、28%、28%;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总量比2015年下降10%。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重点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豫政办〔2015〕101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重点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正文:----------------------------------------------------------------------------------------------------------------------------------------------------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重点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豫政办〔2015〕101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5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国办发〔2015〕22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推进重点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通知如下:一、推进行政权力清单公开(一)公开行政审批信息。
推进省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事项取消、调整情况等信息公开。
各级政府部门对承担的行政审批事项,均要在同级政府网站、办事场所发布服务指南,列明设定依据、申请条件、申请材料、办理地点及时间、联系电话、基本流程、审批时限、收费依据及标准、审批决定证件、年检要求、注意事项等内容。
审批事项调整后,要第一时间公开。
省级政府部门行政审批清单要于2015年9月底前在省政府门户网站集中公开。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外,所有行政审批事项的受理、进展、结果等信息均应第一时间主动公开。
(省编办牵头落实)(二)公开行政权力清单。
各级政府要通过本级政府网站依法集中公开本级政府部门的行政职权及其法律依据、实施主体、运行流程、监督方式等信息。
2015年9月底前公开省政府部门权力清单。
(省编办牵头落实)二、推进财政资金信息公开(三)公开财政预决算信息。
各级政府的预算、预算调整、决算、决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及报表,应在批准后20日内向社会公开,并对本级政府财政转移支付安排、执行以及举借债务情况等重要事项作出说明。
各级政府部门要在同级财政部门批复预决算后20日内向社会公开部门预算、决算及报表。
河南省省直机关改革实施意见
河南省省直机关改革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4.09.19•【字号】豫发[1994]16号•【施行日期】1994.09.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省直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豫发〔1994〕16号1994年9月19日)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批准的《河南省党政机构改革方案》,现将《河南省省直机构改革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部门、本单位的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河南省省直机构改革实施意见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批准的《河南省党政机构改革方案》,特制定省直机构改革实施意见。
一、改革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我省省直党政群机关,长期以来,在两个文明建设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是,目前存在着机构重叠、职能交叉、关系不顺、人员冗多、工作效率不高、财政负担过重等问题,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不相适应,必须进行改革。
这次机构改革的指导思想是:围绕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目标,按照政企职责分开和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转变职能,理顺关系,精兵简政,提高效率。
重点是转变政府职能。
改革的要求,一是有利于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巩固执政党的地位,发挥党的领导核心作用,促进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二是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切实转变政府职能,加强宏观调控的能力,完善行政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三是理顺各方面的关系,合理划分各部门的职责和权限,明确工作任务与分工,下决心解决工作交叉扯皮问题;四是严格执行中央规定,大力精简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改善干部队伍结构,提高干部素质和工作效率。
二、省委、省政府机构的改革省直党政机构共设置54个,比现在的77个减少23个,精简29.8%。
其中省委机构由11个减为7个,省政府机构由66个减为47个。
(一)省委机构的改革省委机构改革的重点是理顺关系,精简内设机构和人员,撤并党政业务交叉、对口设置的机构,改善干部结构,提高干部素质。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河南省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驻郑省直单位住房货币化分配实施意见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河南省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驻郑省直单位住房货币化分配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12.15•【字号】豫政办[2003]111号•【施行日期】2003.12.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河南省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驻郑省直单位住房货币化分配实施意见的通知(豫政办[2003]111号)省人民政府各部门:河南省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驻郑省直单位住房货币化分配的实施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三年十二月十五日关于驻郑省直单位住房货币化分配的实施意见为进一步深化省直单位住房制度改革,加快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城镇住房制度,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国务院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发[2003]18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豫政[1998]70号)、《河南省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的意见》(豫政[2003]29号)等有关文件精神,对驻郑省直单位住房实行货币化分配。
现结合省直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按照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城镇住房制度的要求,积极推进省直单位住房商品化、社会化,加快解决省直单位职工住房问题,改善居住环境,提高居住条件。
(二)基本原则:在国家和省政府统一政策指导下,根据当地普通商品住房价格和职工工资收入水平,合理确定补贴标准。
国家、单位、个人合理负担;老职工老办法,新职工新制度;一次性住房货币补贴和按月住房货币补贴相结合,新老政策相互衔接,积极稳妥,平稳过渡。
二、实施范围和发放对象驻郑市区范围内省直单位各级党政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中未租、购公有住房或住房面积未达到住房标准的职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旅游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旅游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0.07.03•【字号】豫政办[2000]73号•【施行日期】2000.07.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旅游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豫政办[2000]73号)《河南省旅游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000年七月三日河南省旅游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豫文[2000]40号),设置河南省旅游局。
河南省旅游局是主管全省旅游业的省政府直属机构。
一、职能调整(一)不再保留对旅游外汇、旅游计划、旅游价格的管理职能。
(二)将实施旅游行业资格考试和等级考试、行业工人技术等级考评的具体工作交由事业单位承担。
二、主要职责根据以上职能调整,省旅游局的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旅游业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定全省旅游业发展的政策、规划并监督实施;制定全省旅游行业设施标准和服务标准并组织实施。
(二)研究拟定省国际旅游市场开发战略,组织全省旅游整体形象的对外宣传和重大促销活动,组织实施全省旅游产品开发;研究并拟定全省国内旅游发展的战略措施,培育和完善全省国内旅游市场;指导市地旅游工作。
(三)协助省发展计划部门审批国家、省下达的旅游业发展资金的投资立项工作;指导、监督全省重点旅游区域的规划开发建设;负责全省旅游业利用外资和社会投资工作;负责本省旅游资源的调查和旅游统计工作。
(四)负责全省国际国内旅行社、旅游涉外星级饭店、旅游涉外车船公司、旅游定点单位以及其他经营旅游业的企事业单位的审批、申报和管理工作;组织、参与全省旅游交通的协调及旅游安全、旅游保险和娱乐文化工作;负责监督、检查旅游市场秩序和旅游服务质量。
合同能源管理办法
合同能源管理办法合同能源管理办法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河南省发展改革委员会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省辖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周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展改革委、财政局,省直各单位,各系统:现将《河南省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河南省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暂行)办法》省事管局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二○一一年四月六日附件:河南省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引导社会资金投入公共机构节能领域,规范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25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豫政办〔2011〕17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共机构,是指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公共机构和本省驻省域外的公共机构以及学校、医院、科技馆、体育馆、文化馆等,均可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优先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节能改造。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合同能源管理,是指公共机构与节能服务公司签订节能服务合同,委托其提供用能诊断、项目设计、项目融资、设备采购、工程施工、设备安装调试、人员培训、节能量保证等节能服务,并从节能效益中支付给节能服务公司合同费用的节能模式。
节能服务公司,是指提供用能状况诊断、节能项目设计、融资、改造(施工、设备安装、调试)、运行管理等服务的专业化公司。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是指以合同能源管理机制实施的节能项目。
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应优先选用列入国家发展改革委和财政部公布的节能服务公司备案名单中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商务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2014)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商务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2014)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9.12•【字号】豫政办[2014]140号•【施行日期】2014.09.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商务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豫政办〔2014〕140号)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河南省商务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9月12日河南省商务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省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豫发〔2014〕7号),设立河南省商务厅,为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能转变(一)取消的职责。
1.取消劳务人员出境证明职责。
2.取消外商投资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确认职责。
3.取消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专项资金申报项目初审职责。
4.取消商业特许企业备案职责。
5.取消成品油批发零售企业经营资格年审职责。
6.取消成品油分销体系规划审批职责。
7.取消原油批发零售企业经营资格年审职责。
8.取消机电产品国际招标资格初审职责。
9.取消已由省政府公布取消的其他职责。
(二)下放的职责。
1.将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设立审批职责下放到省辖市及省直管县(市)商务行政主管部门。
2.将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核准职责下放到省辖市及省直管县(市)商务行政主管部门。
3.将境外就业职业介绍机构资格认定职责下放到省辖市及省直管县(市)商务行政主管部门。
4.将成品油油库新建、搬迁、扩建规划确认职责下放到省辖市及省直管县(市)商务行政主管部门。
5.将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加油站(点)扩建规划确认职责下放到省辖市及省直管县(市)商务行政主管部门。
6.将鲜茧收购资格认定职责下放到省辖市及省直管县(市)商务行政主管部门。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3.28•【字号】豫政办[2004]28号•【施行日期】2004.03.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豫政办[2004]28号)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河南省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四年三月二十八日河南省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豫文[2003]131号),设置河南省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
河南省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是主管省直机关事务工作的省政府直属机构。
一、主要职责(一)研究拟订省直机关事务工作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制订省直机关后勤改革的规划、政策和办法并组织实施;指导省直机关后勤管理和服务工作。
(三)制订省直机关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对省直机关和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行使所有者代表的管理职能,实施归口管理。
(四)拟订省直机关房产、地产管理办法,负责省直机关地产和公有房产的管理;负责省直机关统建项目的建设及资金的监督管理;负责省直机关公有房屋基本建设项目的审核工作;负责省直机关行政用房的规划和调剂;负责省直机关公有住房的规划和出售的审批;指导省直单位物业管理工作。
(五)负责省直机关和事业单位政府采购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
(六)负责省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的编制、计划、配备、购置、处置和资金管理工作;制订车辆管理办法并监督执行。
(七)拟订省直机关住房制度改革政策和办法并组织实施;管理省直机关住房公积金、售房款、房屋维修基金等住房资金。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主要职责内设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法规类别】机构编制【发文字号】豫政办[2009]86号【发布部门】河南省政府【发布日期】2009.05.21【实施日期】2009.05.2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豫政办[2009]86号)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九年五月二十一日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豫文〔2009〕18号),设立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为协助省政府领导同志处理省政府日常工作的机构。
一、职责调整(一)强化服务职责,加强应急、督查工作,进一步发挥参谋助手和运转枢纽作用。
增加指导、监督全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职责。
(二)将省政府办公厅研究室整体划入省政府研究室,将省政府办公厅金融联络办公室整体划入省政府金融服务办公室,将省政府口岸办公室整体划入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主要职责(一)负责省政府会议的准备工作,协助省政府领导同志组织实施会议决定事项。
(二)协助省政府领导同志组织起草或审核以省政府、省政府办公厅名义印发的公文。
(三)研究省政府各部门和省辖市政府请示省政府的事项,提出审核意见,报省政府领导同志审批。
(四)协助省政府领导同志组织处理需由省政府直接处理的重要问题、突发事件。
(五)督促检查省政府各部门和省辖市政府对省政府决定事项及省政府领导同志有关指示的贯彻落实情况,并及时向省政府领导同志报告。
(六)负责办理省政府工作范围内的人大、政协的建议和提案工作。
(七)围绕省政府的中心工作和省政府领导同志的指示,组织专题调查研究,及时反映情况,提出建议。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农业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2014)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农业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2014)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6.10•【字号】豫政办[2014]76号•【施行日期】2014.06.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农业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豫政办〔2014〕76号)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河南省农业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6月10日河南省农业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省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豫发〔2014〕7号),设立河南省农业厅,为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能转变(一)取消的职责。
1.取消渔业船员二级、三级培训机构资格认定职责。
2.取消指导乡镇企业财务会计、内部审计工作职责。
3.取消己由省政府公布取消的其他职责。
(二)下放的职责。
1.将渔业船舶登记和船员证书签发职责下放到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
2.将进入地方级水生野生动植物自然保护区开展参观、旅游活动审批职责下放到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
(三)整合的职责。
将农作物种子检验员资格考核评定、食用菌菌种检验员资格认定、食用菌菌种质量检验机构资格认定整合为农作物种子、食用菌菌种质量检验机构及检验员资格认定。
(四)承接的职责。
1.在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开展参观、旅游活动审批。
2.农药广告审批。
3.外国人进入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审批。
4.向国外申请农业植物新品种权审批。
5.食用菌菌种进出口审批。
6.根据《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下放到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其他职责。
(五)加强的职责。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文物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文物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8.25•【字号】豫政办[2014]120号•【施行日期】2014.08.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文物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豫政办[2014]120号)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河南省文物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8月25日河南省文物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省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豫发〔2014〕7号),设立河南省文物局,为省文化厅管理的负责全省文物和博物馆工作的部门管理机构。
一、职能转变(一)取消的职责。
1.取消拓印内容涉及我国疆域、外交、民族关系的古代石刻审批职责。
2.取消已由省政府公布取消的其他职责。
(二)下放的职责。
1.将拍摄市级、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审批职责下放到市、县级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
2.将为制作出版物、音像制品拍摄馆藏三级文物审批下放到省辖市及省直管县(市)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
(三)整合的职责。
1.将馆藏一级文物拍摄行政审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拍摄行政审批整合为拍摄省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和馆藏一级、二级文物以及境外机构和团体拍摄二级、三级文物审批。
2.将文物商店销售文物核准、文物拍卖标的审核整合为文物商店销售文物和拍卖企业拍卖文物审核。
3.将非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和其他单位借用国有馆藏一级以下文物审核、已建立馆藏文物档案的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之间交换馆藏一级以下文物审核整合为国有馆藏文物借用、交换审核(批)。
(四)承接的职责。
中央驻豫考古发掘单位保留少量出土文物留作科研标本许可。
(五)加强的职责。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4.23•【字号】豫政办[2009]54号•【施行日期】2009.04.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豫政办【2009】54号)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九年四月二十三日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豫文〔2009〕18号),设立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为省政府直属机构。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已由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不再直接办理与企业、个体工商户有关的评比达标活动。
(三)加强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与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加强监测、预警和信息引导的职责;加强和完善工商行政执法,构建市场监督管理长效机制。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工商行政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政策,负责全省市场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的有关工作,拟订全省工商行政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制定有关政策和措施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全省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人以及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等市场主体的登记注册并监督管理,依法查处取缔无照经营。
(三)承担依法规范和维护全省各类市场经营秩序的责任,负责监督管理市场交易行为和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行为。
(四)承担监督管理全省流通领域商品质量和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的责任,组织开展有关服务领域消费维权工作,按分工查处假冒伪劣等违法行为,指导消费者咨询、申诉、举报受理、处理和网络体系建设等工作,保护经营者、消费者合法权益。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人民政府研究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2014)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人民政府研究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2014)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6.06•【字号】豫政办[2014]66号•【施行日期】2014.06.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人民政府研究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豫政办〔2014〕66号)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河南省人民政府研究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6月6日河南省人民政府研究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省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豫发〔2014〕7号),设立河南省人民政府研究室,为省政府直属机构。
一、职能转变加强政府决策专家咨询组织协调和服务工作。
二、主要职责(一)负责组织或参与对全省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问题进行调研和决策咨询,提出政策建议和咨询意见。
(二)负责起草《政府工作报告》,牵头组织省政府重要会议的文件起草,参与省委重要会议的文件起草工作。
(三)根据省政府主要领导同志指示,单独或组织、协同有关方面起草、修改省政府有关重要文件,起草省政府主要领导同志重要讲话等文稿。
(四)负责或参与省政府主要领导同志重大调研活动的前期准备工作,参与省政府主要领导同志的调研活动,参与或协助组织省政府主要领导主持的重要会议。
(五)对全省和国内外经济社会发展形势及政策进行分析和研究,提出政策建议;组织、协调省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和各省辖市、县(市、区)定期或不定期报送经济社会发展有关情报资料,收集、分析、整理和报送经济社会发展重要信息、动态,为省政府决策提供参考建议。
(六)负责对全省政府系统政策研究、决策咨询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协调。
河南省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机构编制方案
河南省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机构编制方案
佚名
【期刊名称】《河南省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1996(000)002
【摘要】河南省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机构编制方案根据《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省直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豫发〔1994〕16号),河南省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改为事业单位,行使行政管理职能,机构规格相当于厅级,由省政府办公厅领导。
按照精简、...
【总页数】3页(P43-45)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676.1
【相关文献】
1.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加强省直单位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专项资金管理意见的通知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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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J],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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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机关事务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2014)
【法规类别】机构编制
【发文字号】豫政办[2014]174号
【发布部门】河南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4.12.12
【实施日期】2014.12.1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机关事务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
定的通知
(豫政办〔2014〕174号)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河南省机关事务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12月12日
河南省机关事务管理局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省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豫发〔2014〕7号),设立河南省机关事务管理局,为省政府直属机构。
一、职能转变
(一)取消省直单位住房公积金提取、使用审批职责。
(二)取消已由省政府公布取消的其他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负责省直机关事务的管理、保障、服务工作,拟订省直机关事务工作政策和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省委、省人大、省政府、省政协机关和省直机关后勤服务的统筹规划、政策协调。
(二)拟订省直机关后勤体制改革与发展规划、政策、制度和办法并监督实施,指导省直机关后勤服务单位业务工作。
(三)负责省直行政事业单位有关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负责省级领导、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的编制、计划、配备、更新并按规定处置,按规定管理车辆购置资金;组织制订车辆管理办法并监督执行。
(四)按规定负责省直行政事业单位房地产管理,拟订制度并贯彻落实;负责有关办公用房和办公区的规划编制、权属登记、使用调配、产权纠纷调处,按规定承担有关房地产的产权界定、清查登记工作,对房地产的处置提出初审意见;负责省直机关统建项目建设及资金的监督管理;负责省直机关公务员集中住宅区规划、建设、分配、物业管理工作;指导省直单位物业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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