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日和平友好条约》的签订共11页word资料
《中日和平友好条约》艰难问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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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打破僵局,中日外长在纽约的两次会谈
• 1975年9月,中日两国外长乔冠华和宫泽喜一利用出席联 合国大会的机会,在纽约举行了两次会谈 • “宫泽四原则” :(1)反霸不针对第三国;(2)不得与联合 国宪章相矛盾;(3)反霸不意味着采取联合行动;(4)范围 不限于亚太地区而是全世界 • 乔冠华的反驳:出现需要解释的问题就是因为某个国家不 高兴,有点神经紧张。像鲁迅先生小说中的人物阿Q一样, 头上长了癞皮疮,头发都掉光了,于是就怕人家说亮。他 还很怪,对于力气小的人又打又骂,而对于力气大的人就 不敢说话了。” • 邓小平指出:“中日关系要从政治角度考虑,不要从外交 辞令、外交手法考虑。日本一些外交官说什么用中国这个 棋子对付苏联,用苏联这个棋子对付中国。这是搞外交手 法,不是从政治上考虑问题。”
8月9日下午,欢迎宴会 8月10日上午,“条约 文字交换意见”的事务 级谈判(佐藤、韩念龙) 8月10日下午,成立条 文起草小组委员会,就 最后拟定条文交换意见
8月10日,邓小平与园田外相的会谈
邓小平的精彩论述举例 • 两大话题: 1.《中苏友好同盟条约》 1. 上一次是偶发事件, 渔民追起鱼来,眼睛 是否废 除; 里就没有别的东西 2.钓鱼岛问题(日本称 啦· · · · · · 其为尖阁群岛) 2.一如既往,搁置它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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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方——“······如果 条约缔结不成,我就不能 回日本了,只好在北京自 杀······”
中日第二轮谈判
副外长韩念龙发言:强调“中国不谋求霸权” “同意日本方案” C OR D方案?? 黄华外长做说明:“········· ” 中方同意C方案 日方代表反应
两轮谈判,解决第三国条款问题后· · · · · · ·
《中日和平友好条约》签订过程中的台湾因素
《中日和平友好条约》签订过程中的台湾因素大连外国语学院张耀武关键词:中日和平友好条约台湾因素反霸条款内容提要:《中日和平友好条约》的签订,经历了田中、三木和福田三任内阁,历时近6年才得以完成。
围绕“反霸条款”的争论固然是最重要的原因之一,但来自台湾方面的阻挠以及日本政界亲台势力施加的压力,也是不可忽视的因素。
促使福田内阁最后下决心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有中国方面的“促”,也有日本友好人士的“逼”,还有美国方面的“催”和“亲台派”人士的“放”。
30年后的今天,回顾《中日和平友好条约》的签订历程,深感中日友好局面的来之不易及发展中日关系的重要性。
一、“台湾因素”是缔约谈判的最大阻力中日两国复交之后,根据《中日联合声明》的精神,两国要签订《和平友好条约》。
由于中日两国已经顺利实现了邦交正常化,两国签订《和平友好条约》也是《中日联合声明》中明确规定的,因而《中日和平友好条约》的签订应该是水到渠成的事情。
然而,这个“只要一秒钟就能解决”(邓小平语)的事情,竟用了近6年①的时间。
这其中,既有国际形势变化的背景,也有日本国内政局变动的原因,但是,来自台湾方面的阻挠以及日本政界亲台势力施加的压力,也是不可忽视的因素。
《中日和平友好条约》的缔约谈判始于1974年。
1974年9月26日,中国外交部副部长乔冠华正式向日本外相木村俊夫提出尽早缔结《中日和平友好条约》的提案,得到了日方的响应。
11月13日,外交部副部长韩念龙与日本外务次官东乡文彦就缔结《中日和平友好条约》问题在东京举行了第一次预备会议。
自此,拉开了中日缔约谈判的帷幕。
1974年12月9日,三木武夫接替11月26日辞职的田中角荣,担任日本第①从1972年9月29日签署《中日联合声明》到1978年8月12日签订《中日和平友好条约》,中间经过了66任内阁总理大臣。
这样,中日缔约谈判的任务就落在了三木内阁的肩上。
如同中日两国复交时一样,对于中日两国签订《和平友好条约》,台湾当局也千方百计地进行了阻挠。
中日和平友好条约
《中日和平友好条约》《中日和平友好条约》(日语:日中平和友好条約),全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日本国和平友好条约(日语:日本国と中華人民共和国との間の平和友好条約),是1978年8月12日中日两国代表在中国北京缔结的和平友好条约。
过程1972年,日中邦交正常化,《中日联合声明》中写明“两国同意进行以缔结友好和平条约为目的的谈判”,该缔约谈判在1975年1月开始。
但是迫于苏联的强大军事压力,日本政府不得不放缓推进改善日中关系的进程,谈判久未能取得突破。
1975年10月,日本众议院议员小坂善太郎访华,时任中国国务院副总理的邓小平表明“反对霸权主义”是中日缔约谈判的关键,如果日本国内感到为难,可以适当推迟缔约,但不应该从《共同声明》的立场后退。
1978年7月,谈判在中国北京重启,经过密集的16次事物级谈判,终于达成了友好和平条约的共识。
同年8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长黄华和日本国外务大臣园田直在北京人民大会堂安徽厅签署了《中日和平友好条约》。
同年8月16日,中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批准了条约;10月16日和10月18日,日本众议院和参议院也分别批准了条约。
10月22日至29日,中国国务院副总理邓小平正式访问日本,并且出席《中日和平友好条约》的批准书交换仪式,受到日本福田赳夫政府和民间的热烈欢迎和隆重接待。
10月23日,条约批准书交换仪式在首相官邸举行。
黄华和园田直用代表中日两国传统文化的毛笔签字,然后交换文书。
《中日和平友好条约》正式生效。
内容《中日和平友好条约》在文本上十分简单,主要是确认双方在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基础上发展两国持久的友好关系;在相互关系中用和平手段解决一切争端而不诉诸武力和武力威胁;反对霸权主义;发展两国经济和文化关系,促进人民交流等条约有效期为10年,至今中日两国都没有宣布终止条约,所以条约一直自动继续有效。
影响《中日和平友好条约》在中日关系史上有着重要的意义,是至今“中日四个双边关系文件”之一(此条约和1972年的《中日联合声明》、1998年的《中日联合宣言》和2008年的《中日关于全面推进战略互惠关系的联合声明》),条约以法律形式正式确认了1972年《中日共同声明》的原则,为中日两国全面友好关系奠定了政治基础。
中日复交后的交流与和平友好条约的签订
一、中日政府间交流的迅速展开
• 1.中日两国互设使馆
• • 1972.9.29中日建交 1973.3.27 我国首任驻日大使陈楚乘中国民航专 机到达东京,日本外务省许多重要官员到机场迎 接。中国驻日本大使馆和中国中日“备忘录贸易” 办事处驻东京联络处的全体人员,也到机场迎接。 3月28日,陈楚大使拜会日本外务大臣大平正芳, 双方进行了友好谈话。
• 山东省荣成市崖头镇河南村人, 毕业于山东曲阜师 大。1938年 加入中国共产党,建国后,历 任中共中央中南局宣传部副部 长,外交部苏联东欧司司长, 驻苏联大使馆公使衔参赞,国 际关系研究所副所长,外交西 亚北非司、新闻司司长,首任 中国驻日本大使,常驻联合国 代表,国务院副秘书长,中央 外事工作领导小组秘书长等职。
• 第四,中日两国互换大使和互设使馆,向 世界表明,中日两国政府对建立中日友好 关系的决心是坚定不移的。中日两国均派 出重要外交家出任首任大使,更加深了对 世人的这一印象。这对世界许多国家,特 别是亚太地区一些国家,是有影响的。此 后,亚太地区一些国家便逐步调整了对华 政策。
2、中日两国政府签订各项经济协定
• 中日复交后,两国关系的推进,首先在经济领域 里展开。 • 在中日复交后的几年里,中日两同关系主要在外 贸、邮电等领城里开展。因此,中日两国经济协 定也首先是在这些领域里签订的。
• 1973年1月,以日本外务省审议官东乡文彦为团 长的日本政府事务当局访华团应邀访问北京,代 表团成员包括日本外务、通产、大藏、农林、运 输等部门的高级官员。 • 中国政府委派外贸部部长助理刘希文为首席代表, 组织有关部门同日本政府代表进行会谈。从此, 中日两国经济交往进入务实阶段。
《中日和平友好条约》缔约谈判过程研究
中共党史研究2018年第11期!"#$%&'()*+),-./01徐 显 芬 〔摘要〕《中日和平友好条约》的缔约谈判经历了预备谈判、一度中断后的重启缔约谈判以及正式缔约谈判三个阶段,谈判的分歧点聚焦于反霸条款。
这个分歧反映了中日两国不同的东亚秩序观:中国在设定主要敌国的基础之上,旨在把日本拉入国际反霸统一战线中;日本则坚持日美关系为“基轴”的基本外交政策,采取“日中是日中,日苏是日苏”的方略,只与中国发展重视实务往来的友好合作关系。
当前中日两国的战略猜疑,根源就在于缺乏安全保障问题上的制度性安排。
〔关键词〕中日联合声明;中日和平友好条约;反霸条款;第三国条款;东亚秩序观〔中图分类号〕D829.313;K275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3-3815(2018)-11-0076-11AStudyontheProcessofContractNegotiationsfortheSino JapaneseTreatyofPeaceandFriendshipXuXianfenAbstract:ThecontractnegotiationsfortheSino JapaneseTreatyofPeaceandFriendshipunderwentthreestages preparatorynegotiations,resumptionofcontractnegotiationsafteraperiodofsuspension,andformalcontractne gotiations.Thedisagreementsduringthenegotiationsfocusedontheanti hegemonyclauses.SuchdisagreementsreflectedthedifferentviewsinChinaandJapanoftheEastAsianorder.Onthebasisofsettingupmajorenemycountry,ChinaaimedtobringJapanintotheinternationalanti hegemonyunitedfront;JapanadheredtothebasicforeignpolicyinJapan USrelationsasthe“baseaxis,”andadoptedtheJapaneseandSovietstrategiesof“Japan ChinaisJapan China,andJapan SovietUnionisJapan SovietUnion”andtheydevelopedfriendlyandcoopera tiverelationswithChina,attachinggreatimportancetopracticalexchanges.ThecurrentstrategicsuspicionsinSino Japaneserelationsliesinthelackofinstitutionalarrangementsforsecurityissues. 1978年8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与日本国签订《中日和平友好条约》,以法律形式确认了《中日联合声明》的各项原则,是中日两国间最高形式的法律文件。
和平友好条约(日文版)
[文書名] 日中平和友好条約(日本国と中華人民共和国との間の平和友好条約)日本国及び中華人民共和国は、1972年9月29日に北京で日本国政府及び中華人民共和国政府が共同声明を発出して以来、両国政府及び両国民の間の友好関係が新しい基礎の上に大きな発展を遂げていることを満足の意をもつて回顧し、前記の共同声明が両国間の平和友好関係の基礎となるものであること及び前記の共同声明に示された諸原則が厳格に遵守されるべきことを確認し、国際連合憲章の原則が十分に尊重されるべきことを確認し、アジア及び世界の平和及び安定に寄与することを希望し、両国間の平和友好関係を強固にし、発展させるため、平和友好条約を締結することに決定し、このため、次のとおりそれぞれ全権委員を任命した。
日本国外務大臣園田直中華人民共和国外交部長黄華これらの全権委員は、互いにその全権委任状を示し、それが良好妥当であると認められた後、次のとおり協定した。
第1条1 両締約国は、主権及び領土保全の相互尊重、相互不可侵、内政に対する相互不干渉、平等及び互恵並びに平和共存の諸原則の基礎の上に、両国間の恒久的な平和友好関係を発展させるものとする。
2 両締約国は、前記の諸原則及び国際連合憲章の原則に基づき、相互の関係において、すべての紛争を平和的手段により解決し及び武力又は武力による威嚇に訴えないことを確認する。
第2条両締約国は、そのいずれも、アジア・太平洋地域においても又は他のいずれの地域においても覇権を求めるべきではなく、また、このような覇権を確立しようとする他のいかなる国又は国の集団による試みにも反対することを表明する。
第3条両締約国は、善隣友好の精神に基づき、かつ、平等及び互恵並びに内政に対する相互不干渉の原則に従い、両国間の経済関係及び文化関係の一層の発展並びに両国民の交流の促進のために努力する。
第4条この条約は、第三国との関係に関する各締約国の立場に影響を及ぼすものではない。
《中日和平友好条约》签订始末
《中日和平友好条约》签订始末作者:陶永祥来源:《领导文萃》2008年第24期1978年10月23日,邓小平访问日本,并出席《中日和平友好条约》两国批准书互换仪式。
今年应邀访日的中国国家主席胡锦涛与日本首相福田康夫签署了《中日关于全面推进战略互惠关系的联合声明》,这是继1972年《中日联合声明》、1978年《中日和平友好条约》及1998年《中日联合宣言》之后,中日双方形成的第四个双边关系文件。
四个文件如同四座里程碑,勾画出中日两国由恢复邦交正常化到全面推进战略互惠关系的历史进程。
在四个文件中,签署于30年前的《中日和平友好条约》从篇幅上来说是最短的一个,除前言外正文只有5条7款,全文不足1000字。
然而,这一条约从开始酝酿到最后签署,其间却经历了曲折复杂的4年多时间。
一、谈判桌上,日方以“反霸权”涉及第三国为由表示难以接受条约方案;出访途经东京的陈永贵传达国内的意见——“最高指示:不能让!”中日邦交实现正常化之后,双边政治、经济等方面的交流发展很快,先后签订了航海、贸易等几个业务协定。
在此背景下,双方要求尽早展开和平友好条约谈判的呼声日益高涨起来。
1975年1月,双方举行了预备性谈判,双方达成两点共识:其一,即将缔结的条约是保证两国将来走向友好道路、向前看的条约;其二,条约内容以中日联合声明为基础。
然而,当中方以《中日联合声明》为基础提出包括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反对霸权、协商条款和期限条款等内容的条约方案时,日方却对其中的反霸条款提出异议,说“反霸权”涉及到日本与第三国的关系,这一条款将会把日本摆在“敌视别国”的位置上。
因此,不同意在条约中写上反霸条款。
1975年3月27日,陈永贵率团出访途经东京。
在机场贵宾室,陈永贵向负责谈判的陈楚大使等传达了国内的指示:“最高指示:不能让!就是这些。
”陈楚大使希望陈永贵再详细给大家说说,尤其是希望他能再讲一些具体的指导性意见,以便在会谈中设法落实,陈永贵又重复了一遍:“最高指示:不能让!”话说到这个份儿上,在随后的谈判中中方的立场更加坚定,主张以联合声明为基础有所前进,将反霸条款原原本本写进和平友好条约。
抗日战争胜利后的日本和平条约
抗日战争胜利后的日本和平条约抗日战争是中国人民为了保卫国家独立和民族尊严而进行的一场艰苦卓绝的斗争。
在这场战争中,中国人民付出了巨大的牺牲和努力,最终赢得了战争的胜利。
然而,战争胜利后,中国面临着一个重要的问题:如何与战败的日本签订和平条约,确保战争胜利的成果得以巩固和维护。
在抗日战争胜利后,中国政府积极参与了日本和平条约的谈判。
1945年8月,中国代表团参加了在美国旧金山召开的联合国创始大会,并成为联合国创始会员国之一。
这标志着中国在国际舞台上的地位得到了承认和提升。
随后,中国代表团与美国、英国、苏联等国的代表进行了多轮谈判,最终于1951年签订了《中日和平条约》。
《中日和平条约》的签订对于中国来说具有重要的意义。
首先,这是中国在战争胜利后通过和平手段解决问题的重要一步。
中国坚持通过和平手段解决问题的立场得到了国际社会的认可和支持,为中国在国际事务中发挥更大作用奠定了基础。
其次,条约的签订为中国确保了战争胜利的成果。
根据条约,日本承认台湾和澎湖群岛是中国的一部分,归还了中国的一些领土,并同意对中国进行赔偿。
这些都是中国人民长期以来的要求,通过和平手段得以实现,为中国的发展和稳定提供了重要保障。
然而,日本和平条约的签订也引发了一些争议。
有人认为,条约对于中国来说是不公平的,没有完全满足中国的要求。
他们认为,中国在战争中付出了巨大的牺牲,应该获得更多的赔偿和优惠条件。
此外,一些人担心,日本可能不会真正履行条约的承诺,对中国进行赔偿和对中国领土的归还可能只是表面上的形式。
这些担忧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中国人民对于和平条约的期望和对于日本的不信任。
然而,尽管存在一些争议和担忧,中国政府还是决定签署和平条约。
这体现了中国政府的务实和稳健的外交政策。
中国政府认识到,通过和平手段解决问题是维护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的重要途径。
签署和平条约不仅可以巩固战争胜利的成果,还可以为中国的发展和稳定创造有利条件。
此外,通过参与国际事务,中国可以发挥更大作用,维护自身的利益和地位。
《中日和平友好条约》缔结始末
《中日和平友好条约》缔结始末作者:王泰平来源:《读书文摘》2019年第04期缔结中日和平友好条约是周总理征得毛主席同意后,在中日复交前就明确提出的主张。
周总理提出分两步走:先复交,再缔约,但不仅仅是缔结和约,而是缔结和平友好条约。
主要考虑有二:一是为提升两国关系;二是照顾日本的难处。
蒋介石集团1952年与日本签订和约时已败逃台湾,完全无权代表中国政府和人民。
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的立场来说,日台和约是非法的、无效的,绝不能承认。
但对日本政府而言,日台和约毕竟是一段外交史,让它从正面否定,十分困难。
在中日关系正常化谈判中,大平外相诉苦说:“贵国认为‘日华和约’是非法的、无效的,应予废除,我们十分理解贵国的这一见解,没有理由要求贵国改变这一见解。
但是,从日本的立场来说,这个条约已经经过国会批准,所以日本作为当事国是负有责任的。
如果日本完全同意贵国的见解,就等于日本政府在过去20多年里欺骗了国会和国民。
”日方恳请中方理解日本的难处,要求以《联合声明》或《联合宣言》形式实现关系正常化,而不是以缔约方式,这样就可以不经国会批准。
日方保证:一旦实现邦交正常化,日台和约自然失效,日台自然“断交”。
周恩来总理正是在这种情况下才表示:“在这个基础上,我们可以照顾日本政府面临的局部困难,这是我们对你们的友好态度的回答。
”所以,在中日恢复邦交时,采取的是發表《中日联合声明》(1972年9月29日)的方式,而不是缔约的方式。
中日两国政府根据《中日联合声明》中“同意进行以缔结和平友好条约为目的的谈判”条款,于1974年把缔约问题提上日程。
中日复交两周年之际,中国外交部部长乔冠华正式向日本外相木村俊夫提出了尽早缔约的提案。
日方接到这个提案后,很快作出了积极反应。
1974年11月,外交部副部长韩念龙与日本外务次官东乡文彦就缔约问题举行第一次预备会谈。
这次会谈气氛友好,韩念龙提出了中方的初步设想:在条约前言中应明确肯定《中日联合声明》,条约正文中应包括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不诉诸武力、不谋求霸权并反对建立这种霸权的努力、发展经济和文化关系等。
中日关于建立致力于和平与发展的友好合作伙伴关系的联合宣言
中日关于建立致力于和平与发展的友好合作伙伴关系的联合宣言文章属性•【缔约国】日本•【条约领域】外交•【公布日期】1998.11.26•【条约类别】声明/宣言•【签订地点】正文中日关于建立致力于和平与发展的友好合作伙伴关系的联合宣言(1998年11月26日)应日本国政府邀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江泽民于1998年11月25日至30日对日本进行国事访问。
这是中国国家主席首次访问日本,具有重要历史意义。
江泽民主席会见了日本天皇明仁,并同小渊惠三内阁总理大臣就国际形势、地区问题和中日关系深入交换了意见,达成广泛共识。
访问取得了圆满成功,双方发表联合宣言如下:一双方认为,冷战结束后,世界朝着建立国际新秩序正经历着重大变化。
经济进一步全球化,相互依存关系加深。
安全对话与合作不断取得进展。
和平与发展仍是人类社会面临的首要课题。
建立公正与合理的国际政治经济新秩序,谋求21世纪有一个更加巩固的国际和平环境,已成为国际社会的共同愿望。
双方确认,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以及《联合国宪章》的准则是处理国与国之间关系的基本准则。
双方积极评价联合国在维护世界和平及促进世界经济和社会发展方面所作的努力,认为它应为建立和维护国际新秩序发挥重要作用。
双方赞成对联合国包括安理会进行改革,以使联合国工作及其决策过程更好地体现全体成员国的共同愿望和集体意志。
双方主张,彻底销毁核武器,反对任何形式的核武器扩散。
呼吁有关国家停止一切核试验和核军备竞赛,以利于亚洲地区和世界的和平与稳定。
双方认为,中日两国作为亚洲和世界有影响的国家,在维护和平,促进发展方面负有重要责任。
双方将在国际政治、经济及全球性问题等领域加强协调与合作,为世界和平与发展及人类的进步事业作出积极贡献。
二双方认为,冷战后,亚洲地区形势继续走向稳定,域内合作不断深入。
确信亚洲地区在世界政治、经济和安全事务中的影响进一步增强,在未来世纪将起重要作用。
中日签署合作协议合同范本
标题:中日合作协议范本甲方:中华人民共和国_____________公司乙方:日本国_____________株式会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经过友好协商,达成以下合作协议:一、合作宗旨甲乙双方致力于加强两国在经贸、科技、文化等领域的交流与合作,发挥各自优势,实现互利共赢,推动中日关系持续健康稳定发展。
二、合作范围1. 商品贸易:甲乙双方同意在农产品、电子产品、汽车零部件等领域开展商品贸易合作。
2. 投资合作:甲乙双方同意在对方国家投资设厂,开展产能合作,并互相提供投资优惠政策。
3. 技术研发:甲乙双方同意在新能源、环保、医疗等领域开展技术研发合作,共享研发成果。
4. 文化交流:甲乙双方同意在文化、教育、旅游等领域开展交流与合作,促进民心相通。
三、合作方式及条件1. 甲乙双方通过定期举行高层会谈,协调合作事宜,解决合作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2. 甲乙双方设立联合工作小组,负责具体的合作项目对接、实施和管理工作。
3. 甲乙双方相互提供市场信息、政策法规和技术支持,协助对方在各自国家开展业务。
4. 甲乙双方在合作过程中,应遵守双方国家的法律法规,尊重彼此的文化习俗。
四、权利义务1. 甲乙双方在合作过程中,享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共同维护双方合法权益。
2. 甲乙双方对合作项目所获得的技术、商业秘密和市场信息,应予以保密,不得泄露给第三方。
3. 甲乙双方在合作过程中产生的知识产权,按照双方约定分配。
4. 甲乙双方应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确保合作项目的顺利进行。
五、利益分配1. 甲乙双方按照投资比例、贡献大小等因素,共同协商确定合作项目的利益分配方式。
2. 甲乙双方在合作过程中,应定期对合作项目的经济效益进行评估,并根据需要调整利益分配方案。
六、争议解决1. 甲乙双方在合作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2. 若协商无果,甲乙双方同意提交仲裁机构进行仲裁。
中日签署合作协议合同范本
中日合作协议合同范本甲方:中华人民共和国____________公司乙方:日本国____________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基础上,经友好协商,就双方合作事宜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合作项目甲乙双方决定在____________领域开展合作,共同开拓市场,提高双方在各自国家的市场份额。
第二条合作方式1. 甲乙双方共同研发新产品,共享研发成果。
2. 甲乙双方在市场营销、销售渠道方面进行合作,互相提供支持。
3. 甲乙双方在技术交流、人才培训方面进行合作,互相提供帮助。
第三条合作期限本协议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____________年。
除非一方提前终止本协议,否则双方应继续履行本协议。
第四条技术合作1. 甲乙双方应共同开展技术研发,共享研发成果。
研发成果的知识产权归甲乙双方共同所有。
2. 甲乙双方应相互提供技术支持,协助对方解决技术问题。
3. 甲乙双方应定期举行技术交流会议,分享技术进展和经验。
第五条市场合作1. 甲乙双方应共同开拓市场,互相提供销售渠道和支持。
2. 甲乙双方应在各自国家进行产品宣传和推广,提高产品知名度。
3. 甲乙双方应共同制定市场营销策略,并根据市场变化进行调整。
第六条人才交流与合作1. 甲乙双方应相互提供人才培训和技术支持,提高员工的专业技能。
2. 甲乙双方可根据需要互派人员交流学习,交流期限为____________年。
3. 甲乙双方应共同培养人才,为双方合作提供人才保障。
第七条财务与结算1. 甲乙双方应对合作项目的财务状况进行定期审查,确保资金合理使用。
2. 甲乙双方应按照约定的比例分担合作项目的成本和费用。
3. 甲乙双方可约定定期进行财务结算,确保双方权益。
第八条违约责任1. 如甲乙双方违反本协议的约定,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2. 甲乙双方应按照法律规定和本协议约定解决纠纷,协商不成的,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中日复交后的交流与和平友好条约的签订99页PPT
36、如果我们国家的法律中只有某种 神灵, 而不是 殚精竭 虑将神 灵揉进 宪法, 总体上 来说, 法律就 会更好 。—— 马克·吐 温 37、纲纪废弃之日,便是暴政兴起之 时。— —威·皮 物特
38、若是没有公众舆论的支持,法律 是丝毫 没有力 量的。 ——菲 力普斯 39、一个判例造出另一个判例,它们 迅速累 聚,进 而变成 法律。 ——朱 尼厄斯
37、我们唯一不会改正的缺点是软弱。——拉罗什福科
xiexie! 38、我这个人走得很慢,但是我从不后退。——亚伯拉罕·林肯
39、勿问成功的秘诀为何,且尽全力做你应该做的事吧。——美华纳
40、学而不思则罔,思而不学则殆。——孔子
40、人类法律,事物有规律,这是不 容忽视 的。— —爱献 生
谢谢!
36、自己的鞋子,自己知
J152中日和平友好条约缔结十周年
J152中日和平友好条约缔结十周年
1988.8.12。
影写版。
P11。
27mm*40mm。
50(10*5)。
[G]。
横两枚连印。
孙志钧。
北京邮票厂。
1978 年8月12日,中日两国在北京签订了《中日和平友好条约》。
条约的主要内容是:双方应在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基础上发展持久的和平友好关系;在相互关系中,用和平手段解决一切争端,任何一方都不谋求在亚太地区或其它地区的霸权;双方本着睦邻友好的精神发展相互间的经济文化关系和人民交往等等。
1988年8月12日是该条约缔结10周年纪念日。
牡丹是中国十大名花之首,樱花则是日本的国花。
2-1为“牡丹”,2-2为“樱花”。
本协议 中日文做成各一式四份
本协议中日文做成各一式四份第一条:介绍与目的本协议由下列双方在充分讨论和协商基础上达成,双方的目标是加强中日之间的合作和友好关系,并共同促进两国之间的经济、文化和政治交流。
第二条:合作领域双方同意在以下领域进行合作:1.经济合作:双方将加强贸易和投资合作,扩大双边贸易量,并促进经济增长和互利共赢。
2.文化交流:双方将加强教育和文化领域的合作,促进学术交流、人员互访和文化活动,增进两国民众的相互了解和友谊。
3.政治合作:双方将保持稳定的政治关系,加强对话和沟通,共同应对国际和地区的挑战,维护地区和平与稳定。
第三条:合作机制为了实现上述合作目标,双方同意建立以下合作机制:1.双边会议:定期举行高级别会议,讨论双边关系和合作计划,并解决双方合作中的问题和难题。
2.工作组:设立专门的工作组,负责具体合作项目的策划和实施,并及时向双方报告进展和结果。
3.信息交流:双方将建立信息交流机制,及时分享有关经济、文化和政治方面的信息,以促进双方合作的顺利进行。
第四条:资源共享和互惠互利双方同意在合作过程中实现资源的共享和互惠互利。
双方将通过合作项目的有序实施,分享经验和技术,在各领域取得共同进展。
第五条:合作项目双方将共同开展以下合作项目:1.经贸项目:促进双边贸易和投资,扩大合作领域,加强贸易便利化措施,并探索新的合作机会。
2.教育项目:加强学术交流和人员培训,共同提升教育质量和水平,培养高层次人才。
3.文化项目:推动两国文化的交流与传播,加强文化艺术合作,举办文化活动,促进人文交流。
第六条:合作进展和评估双方将定期评估合作进展,并根据评估结果及时调整合作计划和目标,确保合作实现预期效果。
第七条:争端解决双方同意在合作过程中出现争端时,通过友好协商和对话解决。
如无法解决,双方同意将争端提交国际仲裁机构解决。
第八条:协议生效和终止本协议自双方完成法律程序并相互通知后生效,有效期为十年。
如未经双方协商一致,任何一方均不得单方面终止本协议。
《中日和平友好条约》艰难问世共29页PPT
15、机会是不守纪律的。——雨果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谢谢
《中日和平友好条约》艰难问 世
11、战争满足了,或曾经满足过人的 好斗的 本能, 但它同 时还满 足了人 对掠夺 ,破坏 以及残 酷的纪 律和专 制力的 欲望。 ——查·埃利奥 特 12、不应把纪律仅仅看成教育的手段 。纪律 是教育 过程的 结果, 首先是 学生集 体表现 在一切 生活领 域—— 生产、 日常生 活、学 校、文 化等领 域中努 力的结 果。— —马卡 连柯(名 言网)
11、越是没有本领的就越加自命不凡。——邓拓 12、越是无能的人,越喜欢挑剔别人的错儿。——爱尔兰 13、知人者智,自知者明。胜人者有力,自胜者强。——老子 14、意志坚强的人能把世界放在手中像泥块一样任意揉捏。——歌德 15、最具挑战性的挑战莫过于提升自我。——迈克尔·F·斯特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日本国和平友好条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日本国和平友好条约(中日和平友好条约)(1978年8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日本国满意地回顾了自一九七二年九月二十九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日本国政府在北京发表联合声明以来,两国政府和两国人民之间的友好关系在新的基础上获得很大的发展;确认上述联合声明是两国间和平友好关系的基础,联合声明所表明的各项原则应予严格遵守;确认联合国宪章的原则应予充分尊重;希望对亚洲和世界的和平与安定作出贡献;为了巩固和发展两国间的和平友好关系;决定缔结和平友好条约,为此各自委派全权代表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委派外交部长黄华;日本国委派外务大臣园田直。
双方全权代表互相校阅全权证书,认为妥善后,达成协议如下:第一条一、缔约双方应在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各项原则的基础上,发展两国间持久的和平友好关系。
二、根据上述各项原则和联合国宪章的原则,缔约双方确认,在相互关系中,用和平手段解决一切争端,而不诉诸武力和武力威胁。
第二条缔约双方表明:任何一方都不应在亚洲和太平洋地区或其他任何地区谋求霸权,并反对任何其他国家或国家集团建立这种霸权的努力。
第三条缔约双方将本着睦邻友好的精神,按照平等互利和互不干涉内政的原则,为进一步发展两国之间的经济关系和文化关系,促进两国人民的往来而努力。
第四条本条约不影响缔约各方同第三国关系的立场。
第五条一、本条约须经批准,自在东京交换批准书之日起生效。
本条约有效期为十年。
十年以后,在根据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宣布终止以前,将继续有效。
二、缔约任何一方在最初十年期满时或在其后的任何时候,可以在一年以前,以书面预先通知缔约另一方,终止本条约。
双方全权代表在本条约上签字盖章,以昭信守。
本条约于一九七八年八月十二日在北京签订,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日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权代表日本国全权代表黄华园田直(签字)(签字)TREATY OF PEACE AND FRIENDSHIP BETWEEN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AND JAPAN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and Japan,Recalling with satisfaction that since the Government of Japan and the Government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issued a Joint Communiqué in Peking on September 29, 1972, the friendly relations between the two Governments and the peoples of the two countries have developed greatly on a new basis,Confirming that the above-mentioned Joint Communiqué constitutes the basis of the relations of peace and friendship between the two countries and that the principles enunciated in the Joint Communiqué should be strictly observed,Confirming that the principles of the Charter of the United Nations should be fully respected.Hoping to contribute to peace and stability in Asia and in the world,For the purpose of solidifying and developing the relations of peace and friendship between the two countries,Have resolved to conclude a Treaty of Peace and Friendship and for that purpose have appointed as their Plenipotentiaries: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Huang Hua, Minister of Foreign AffairsJapan: Sunao Sonoda, Minister for Foreign AffairsWho, having communicated to each other their full powers, found to be in good and due form, have agreed as follows:Article I1. The Contracting Parties shall develop relations of perpetual peace and friendship between the two countries on the basis of the principles of mutual respect for sovereignty and territorial integrity, mutual non-aggression, non-interference in each other's internal affairs, equality and mutual benefit and peaceful co-existence.2. The Contracting Parties confirm that, in conformity with the foregoing principles and the principles of the Charter of the United Nations, they shall in their mutual relations settle all disputes by peaceful means and shall refrain from the use or threat of force.Article IIThe Contracting Parties declare that neither of them should seek hegemony in the Asia-Pacific region or in any other region and that each is opposed to efforts by any other country or group of countries to establish such hegemony.Article IIIThe Contracting parties shall, in the good-neighborly and friendly spirit and in conformity with the principles of equality and mutual benefit and non-interference in each other's internal affairs, endeavor to further develop economic and cultural relations between the two countries and to promote exchanges between the peoples of the two countries.Article IVThe present Treaty shall not affect the position of either Contracting Party regarding its relations with third countries.Article V1. The present Treaty shall be ratified and shall enter into force on the date of the exchange of instruments of ratification which shall take place at Tokyo. The present Treaty shall remain in force for ten years and thereafter shall continue to be in force until terminated in accordance with the provisions of paragraph2.2. Either Contracting Party may, by giving one year's written notice to the other Contracting Party, terminate the present Treaty at the end of the initial ten-year period or at any time thereafter.IN WITNESS WHEREOF, the respective Plenipotentiaries have signed the present Treaty and have affixed thereto their seals.DONE in duplicate, in the Japanese and Chinese languages, both texts being equally authentic, at Peking, this twelfth day of August, 1978.For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For Japan:Huang Hua Sunao Sonoda(signature) (signature)。
中日协议书范本
中日协议书范本甲方(中国方):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邮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日本方):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邮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方与乙方就___________________(项目名称)达成合作意向,经双方友好协商,特订立本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合作内容1.1 甲方负责提供____________________(具体内容)。
1.2 乙方负责提供____________________(具体内容)。
第二条合作方式2.1 双方同意以____________________(合作方式,如合资、合作、技术转让等)的形式进行合作。
2.2 双方应根据本协议约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
第三条合作期限3.1 本协议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有效期为____年。
3.2 如双方同意延长合作期限,应至少提前____个月书面通知对方。
第四条财务安排4.1 双方应根据各自承担的责任和义务,按照约定的比例分担项目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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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日和平友好条约》的签订1972年9月29日,中日邦交正常化并发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日本国政府联合声明》(以下简称《联合声明》),其中第八条规定:中日两国政府为了巩固和发展两国间的和平友好关系,同意进行以缔结和平友好条约为目的的谈判。
1974年11月,中日双方开始关于条约的预备谈判,因“反霸条款”和“第三国条款”的争执,直到1978年8月才正式签订条约。
本文对《中日和平友好条约》谈判与签订的曲折过程进行考察和研究,并探讨《中日和平友好条约》签订的历史背景、国际环境和意义。
《中日和平友好条约》谈判的第一阶段:从开始到中断(一)《中日和平友好条约》的预备谈判早在中日邦交正常化之前,周恩来总理与日本公明党委员长竹入义胜会谈时,就曾提议中日邦交正常化分两个步骤:第一步是发表一个联合声明;第二步是搞一个和平友好条约。
[2]这是周恩来基于对日本国内政治的了解经过深思熟虑提出来的。
日本是议会内阁制,联合声明这样的双边文件经首相召集和主持内阁会议通过即可生效。
但如果是和平友好条约就要提交国会审议和批准,可能会拖较长时间,难度也大一些。
因此,“分两步走”是一个有利于尽快实现中日邦交正常化的好设想。
后来田中首相访华时接受了这一提议。
对于《中日和平友好条约》的内容,周恩来早已胸有成竹。
他在1974年11月中日两国副外长就条约问题交换意见之前就将自己的设想转告了外交部,此外,他在会见日本友人时也多次谈过自己的想法。
周恩来的设想基本上是以联合声明为基础,对于什么该写、什么不写、什么可以简写都有相当详尽的说明:和平友好条约要以联合声明为基础来写。
联合声明前一半是讲历史的,这是已经实现了的,是肯定了的;第五条讲赔偿问题,也已解决,可以不提了;留下的第六条即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和联合国宪章关于两国政府以和平手段解决一切争端,决不诉诸武力和武力威胁;第七条是中日友好不排他和反霸权的问题,这一条逻辑性很强,你不称霸,我怎么排你或者针对你呢?下边还有经济文化条款,可以简单地写一下。
如果还想增加什么,可以商量。
因为是条约,所以只好写得原则一些。
《联合声明》还规定双方应缔结贸易、航海、航空、渔业四个协定。
中方原本希望在这四个协定缔结之后再启动关于条约的谈判程序。
但1974年自民党在参议院选举中失败,田中内阁受到巨大冲击,为避免条约谈判因此受阻,外交部副部长乔冠华于7月向日本外相木村俊夫提出尽快展开中日和约谈判,日方表示同意。
_3]中日贸易协定、航空协定缔结后,外交部副部长韩念龙11月赴日,与日本外务省事务次官东乡文彦就中日和约问题开始预备谈判。
由于有《联合声明》的政治基础,当时中日双方都认为谈判会非常顺利。
1975年1月16日下午,周恩来在会见日中经济协会访华团稻山嘉宽时即表示,“要解决缔约问题,半年时间都用不了,三个月就够了”。
20日,日本政府特使保利茂递交了三木首相致周恩来的亲笔信,也表示尽快缔结和约“没有什么大的障碍”。
外务省也认为到1975年上半年即可完成签约前的一切准备工作。
(二)日方立场发生变化,中方坚持既定政策然而,日本政局的变动给谈判带来了意想不到的变局。
1974年底,田中内阁因涉嫌“洛克希德案”下台,三木武夫上台组阁。
日本国内政治力量重组,自民党亲台势力掌控党政大权,在反霸问题上态度变化,导致谈判受阻。
1975年1~2月,中日第二次预备谈判一致同意和约将保证两国走向和平友好,和约内容以《联合声明》为基础,并交换了和约草案。
但在第三次预备谈判中,日方提出“反霸”一词“生僻”,“反霸条款”“违背和平条约的宗旨”,与日本宪法精神相抵触,不应把日中和约变成“对苏防卫条约”,表明了不愿因与中国共同反霸而得罪苏联的想法。
对于日方立场的变化,1975年4月16日,邓小平在会见池田大作时指出:“在中日和平友好条约中写进反对霸权主义的内容,含义有两点。
一是中国和日本都不在亚洲、太平洋地区谋求霸权,都不搞霸权主义。
我们中国愿意用这点来限制我们自己,中国承担了义务,不在亚太地区谋求霸权。
日本承担在亚太地区不谋求霸权的责任,这是经过两次世界大战和近百年的历史总结出来的经验。
由于长期的历史渊源,日本在亚太地区的形象是受了影响的。
写上这一条,对日本改善同亚太地区国家的关系,不但是有益的,而且是必要的。
二是反对任何国家、任何国家集团在这个地区谋求霸权的努力。
现在确实有超级大国在这个地区谋求霸权。
写上这一条不是干涉谁的内政,而是干涉它们的行动,要侵略、奴役、控制、欺负人家,这是应该干涉的。
所以,这两点,应该不成为我们签订和平友好条约的障碍。
问题恐怕是究竟中日友好要建立在什么基础上,中日两国之间只是贸易和人员往来还不够,还要有政治基础,反霸条款是政治基础,所以我们很重视这个问题。
”邓小平还指出,《中美上海公报》、《中日联合声明》都写入了“反霸条款”,但并没有妨碍苏联与美日的关系。
不应从联合声明的立场后退,希望三木首相拿出勇气,做出政治决断。
9月,为了推动中日缔约谈判,中日两国外长乔冠华与宫泽喜一利用出席联合国大会的机会在纽约举行了两次会谈。
宫泽喜一具体阐述了四点见解:在反霸问题上,日本有日本的立场,中国有中国的立场;日本反对霸权,不是针对特定的第三国;反霸和联合国宪章第二条精神不矛盾,而是相符合的;不仅反对亚太地区的霸权,而且对世界所有地区的霸权都应反对。
此外,他还正式提出“第三国条款”。
中方认为这是从《联合声明》的倒退。
10月3日,邓小平会见自民党众议员小坂善太郎时表明了中国在缔约问题上的态度:《联合声明》中关于反对霸权主义的内容一定要全部写入《中日和平友好条约》。
如果为难,晚一些时间也可以。
不能从联合声明后退,任何解释实际上都是后退。
但日方还是不顾中方的反对,正式向中方提出了包括宫泽以上四点见解的修改方案。
1976年2月和4月,韩念龙、乔冠华先后约见日本驻华大使小川平四郎,指出日方关于“反霸条款”的处理是从《联合声明》的倒退,中方不能同意。
此后,中日双方虽多次交换意见,但未能取得任何实质性进展。
(三)中国国内政治变动的影响实际上,后来条约在涉及第三国问题的表述上是在基本同意日本方案的情况下达成的。
当时中方立场除坚持《联合声明》的原则外,也与国内政治环境有关。
1974年3月,毛泽东提议邓小平担任出席联合国大会第六届特别会议的中国代表团团长,此后外事工作由邓小平负责。
一直觊觎外交大权的“四人帮”极为不满,指责外交工作“崇洋媚外”、“卖国主义”,冲击正常的外交决策。
1975年底,“批邓、反击右倾翻案风”席卷全国,而外交工作的主要决策者毛泽东、周恩来均疾病缠身,政治资源不足,在缔约问题上回旋余地有限。
《中日和平友好条约》谈判的第二阶段:恢复谈判“文化大革命”的结束为中国外交的发展提供了有利的国内政治条件。
1977年7月,邓小平再次复出并成为中央第二代领导集体的核心。
为实现政治路线转变和实行改革开放政策,他做出两大外交决断:一是签订《中日和平友好条约》;二是实现中美建交。
从而在政治决策的层面上,为推进缔约谈判提供了主要动力。
由于福田赳夫上台后并未采取主动恢复谈判的措施,1977年9月10日,邓小平在会见日中友好议员联盟访华团时指出:“对于福田首相过去的立场我们是了解的,既然他声明要搞这件事,我们期待他在这方面做出贡献。
其实这样的事只要一秒钟就解决了,不要很多时间。
所谓一秒,就是两个字‘签订’。
”这一表态震动了日本各界。
福田首相随即派二阶堂进访华,同意将“反霸条款”写入条约正文,但要明确“不针对任何第三国”,以稳定日苏关系。
10月14日,邓小平在会见二阶堂进时表示:第一,我们对福田先生的政治见解是熟悉的;第二,问题在于福田先生下决心,只需一秒钟。
我们期待福田先生下决心,这一点不变。
之后,邓小平亲自推动对日“政党外交”。
1978年3月初,邓小平会见日本公明党书记长矢野绚也,矢野带来福田的口信:准备早日处理缔结日中和平友好条约问题;请中方理解,同任何国家都和平友好相处是日本外交的基本立场。
如中方表示理解,即可进入条约谈判。
此外,还表示将派外相园田直一访华。
邓小平主要谈了以下四点意见:第一,《中日和平友好条约》写进反霸条款,本来是可以顺势解决的,但是三木首相未能顺势前进,他在遇到压力后就把霸权问题挑出来,这就更使苏联和日本右派容易利用这个问题做文章。
因此在签订《中日和平友好条约》时,就得把这个问题讲清楚。
第二,福田首相要中国理解日本要同任何国家友好,我们可以理解,我们也是这样的,“反霸条款”本身并不意味着不可以同另一个国家友好。
问题是,如果苏联横行霸道,难道能同它发展友好关系吗?如果中国在亚洲称霸,难道人家能跟中国搞友好关系吗?如果对苏联有顾虑,就什么事情也做不成了。
第三,若从大局、从政治角度着眼,这个条约问题就好解决。
只从外交语言上推敲是不行的。
第四,我说要请福田首相“决断”,这意思是:不要从《联合声明》的立场后退,而是应该有所前进。
即使不能前进,也至少不能后退。
福田首相过去同中国的关系,我们彼此了解。
如果见到福田首相,请转告:这些我们不介意,我们衷心希望福田首相、园田外相同田中、大平一样,成为我们的朋友。
5日,中方向矢野表明了以下四点看法,请他转告福田:第一,中国政府一贯主张在《联合声明》的基础上早日缔结《中日和平友好条约》。
第二,中日建立和发展和平友好关系不是针对第三国的,中日双方都不谋求霸权,并反对任何国家和国家集团谋求霸权,谁谋求霸权就反对谁。
一面说反对霸权,一面又说不针对谁,是不合逻辑的。
事实上,霸权主义既威胁着中国,也威胁着日本。
第三,中日两国反对霸权并不意味着两国政府采取联合行动。
中日两国都有自己的独立自主的外交政策,互不干涉内政。
第四,恢复谈判,中方没有任何障碍,随时都可进行。
希望福田首相早日做出决断,并欢迎园田外相访华。
以上中日两国反对霸权并不等于中日联合行动的说法实际上与日方提出的“第三国条款”有所接近。
26日,邓小平在会见飞鸟田一雄率领的日本社会党代表团时强调:中日友好、早日缔约是大势所趋,是真正符合中日两国人民根本利益的。
现在的问题是要福田首相下决断。
我们认为从《联合声明》基础上有所前进最好,至少不要后退。
缔约问题从外交角度是不可能解决的,要从政治角度考虑才能解决,从中日两国人民长远利益考虑就很容易解决。
他还就日方担心苏联的报复问题指出:一旦日本同意签约,苏联也就无可奈何,它能用什么东西来报复?以解除日方顾虑。
当飞鸟田邀请中国领导人访日时,邓小平说:只要福田首相下决断,我可以去东京。
从“不能从联合声明后退,任何解释实际上都是后退”到“我们认为从联合声明的基础上有所前进最好,至少不要后退”,可以看出中方在坚持原则的同时注意策略的灵活性,以及愿意为《中日和平友好条约》的签订做出最大努力的积极态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