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不动产登记问题的几点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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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不动产统一登记存在的问题与完善对策

目前不动产统一登记存在的问题与完善对策

目前不动产统一登记存在的问题与完善对策
目前不动产统一登记是房地产领域重要的一环,是国家房地产政策的重要内容之一。

而目前不动产统一登记也存在着一些问题和不足之处,需要进一步的完善对策。

本文将就目前不动产统一登记存在的问题和完善对策进行分析和探讨。

一、存在的问题
1. 各地登记标准不统一
目前各地的不动产统一登记标准存在着不统一的情况,这就导致了不动产在不同地区之间的登记信息不一致,给房地产市场带来了不便。

2. 登记流程复杂
不动产统一登记的流程较为复杂,需要多部门协作,很容易造成信息不及时的情况,给企业和个人的办事带来了不便。

3. 数据不真实
由于存在信息不一致和登记流程复杂,导致登记数据的真实性受到了质疑,不同的部门有不同的数据,难以对数据真实性进行核对。

4. 缺乏内部监管
不动产统一登记相关的内部监管制度不够完善,导致了不动产统一登记职能部门之间的监管不足,影响了登记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二、完善对策
1. 统一登记标准
建立统一的不动产统一登记标准,对不动产的登记信息进行统一规范,防止不同地区的登记信息出现不一致的情况,提高登记信息的准确性和真实性。

2. 简化登记流程
简化不动产统一登记的流程,建立一套简单而有效的登记流程,减少不必要的环节,提高办事效率,降低登记成本,使不动产统一登记更加便捷。

3. 加强数据核查
加强对不动产登记数据的核查工作,建立一个完善的数据核查机制,确保登记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防止不动产统一登记出现数据不真实情况。

当前不动产登记面临的主要问题及对策思考

当前不动产登记面临的主要问题及对策思考

当前不动产登记面临的主要问题及对策思考摘要:《物权法》早在2007年10月份就曾明确提出“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而2017年11月国务院正式公布了《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2015年3月1日正式实施。

随后全国各地以及各级政府、相关部门均严格按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要求展开各项工作的推进,从机构整合、构建专业不动产登记机构、职能划转等方式进行了全新的不动产权证书发放工作。

截止2019年该项《条例》已经实施四年多时间,其中依旧存在一些问题有待我们解决。

关键词:不动产登记;面临问题;对策不动产登记在《条例》的指导下逐渐从分散走向了统一,全国各地的政府以及相关职能部门更是迅速动作,确保了整个不动产登记工作有条不紊的实现了部门配合、机构编制、素质提升、服务群众、工作流程完善等“五到位”,让不动产登记作为一个新事物迅速崛起,但同时也带来了弊端,由于相关不动产登记工作的法律、法规尚不完善,登记过程以及操作层面还存在诸多复杂问题有待解决,从而导致整个体制改革的过程缓慢而艰辛。

下面就结合实际工作经验,对不动产登记中所涉及到的一些常见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希望本文的发表能够为广大同行业从业者带来一定的帮助。

一、现阶段不动产登记中存在的常见问题(一)房产证、土地证的历史遗留问题在不动产登记推进的过程中,经常能够遇到有关房产证以及土地证的历史遗留问题。

主要包括:有房产证却无土地证、有土地证却无房产证、土地证房产证都没有等现象。

究其根源主要在于过去的多年内,导致两证不全的主要原因主要有如下三点:第一、土地用途未得到有效变更、用地手续缺失,另外也有一部分的不动产由于出让金尚未交清而导致了土地证的无法办理;第二、虽然拥有用地手续,但由于质检、规划、消防甚至环保等手续不齐全而导致的验收不合格问题,导致了相当一部分不动产无法办理房产证。

第三、对于一些无审批、无用地手续,甚至连质检、规划、消防等手续均缺失的自建设房屋也无法进行有效登记。

对不动产登记及其征税的思考和建议

对不动产登记及其征税的思考和建议

对不动产登记及其征税的思考和建议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不动产的交易和流转越来越频繁。

不动产登记作为一种重要的物权登记方式,能够保护不动产权益,并且为税收征管提供了基础数据。

不过,当前我国不动产登记和征税仍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本文从不动产登记和征税两方面对其进行思考和建议。

一、不动产登记存在的问题和建议(一)登记难度大不动产登记涉及到多个部门的协调,流程繁琐,需要申请人提交多种证明材料和信息,容易因为缺失证明材料或信息而被驳回。

此外,由于现有不动产登记系统信息化程度不高,不同城市、地区的登记系统无法互相联通,也增加了登记难度。

建议:提高不动产登记的便捷性和高效性,可通过打通信息孤岛、强化信息共享、提升系统互联网化程度,便于申请人快速、准确地提交申请资料,并能在最短时间内完成登记业务。

(二)登记评估费用高不动产交易或抵押贷款等业务需进行不动产登记评估,但是评估费用相对较高,为业主增加了部分成本。

建议:相关部门可以在考虑评估价值的基础上,尽量降低评估费用,从而减轻业主的经济负担。

(三)登记信息保护不够对登记信息的收集、使用和保存存在一定的风险,如不当泄露、恶意篡改等。

建议:尽快建立完善的信息保护机制,加强对登记信息的保护,完善数据风险预防机制和应急响应机制,最大限度地减少可能造成的损失。

二、不动产征税存在的问题和建议(一)税收征管滞后由于不动产交易的流动性较小,且涉及到多个环节和部门,因此,部分交易涉及的税费和征收标准不够统一、透明,且征管难度较大。

建议:建立完备的税制,明确税收计算方式和征收标准,制定透明、公正、合理的税收政策,以保障税收征管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二)征税制度不尽完善当前我国的不动产税收存在以下几个问题:一方面,土地增值税高,对一部分卖方造成了沉重负担,尤其是一些建筑工程承包公司或个体工商户,可能会闻名而避税;另一方面,不动产税通常仅针对房产税,对于土地、森林和其他资源的利用未能完全征收。

我国不动产物权登记制度的反思与构建

我国不动产物权登记制度的反思与构建

我国不动产物权登记制度的反思与构建一、引言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过程中,不动产物权登记制度在保障公民财产权益、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然而,当前我国不动产物权登记制度仍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进行反思与构建。

本文将从不动产物权登记制度的问题出发,提出相应的改革建议。

二、问题分析1. 登记体系不完善目前,我国的不动产物权登记分为多个部门,导致登记流程繁琐、周期长、费用高。

同时,不同部门之间协调不畅,容易出现信息不对称和纠纷处理不力的情况。

2. 数据录入和共享问题不动产登记信息存在重复、冗余,以及录入错误等情况。

此外,不同区域之间的信息共享不畅,影响跨地区不动产交易的顺利进行。

3. 登记制度的公正性与公平性当前不动产登记制度中存在一些腐败问题,包括贪污受贿、权力滥用等。

这些问题导致登记的公正性和公平性受到质疑,损害了法治建设的基础。

三、改革建议1. 建立统一、高效的登记体系为了提高登记效率,应当完善不动产登记部门的机构设置,整合各部门的职能,形成一体化的登记体系。

此外,应借鉴国际先进经验,引入信息化技术,提高登记的便捷性和准确性。

2. 推进集中登记制度为了解决不动产登记流程繁琐的问题,可以推进集中登记制度,将不动产登记主体集中在一家或几家具有专业性的机构进行处理。

这样可以避免登记中的信息不对称和协调问题,并降低登记的费用和时间成本。

3. 加强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为了解决数据录入和共享问题,应建立规范的信息录入标准,并加强数据质量监控。

同时,应积极推动不同地区之间的信息共享机制建设,确保不动产交易能够在全国范围内实现信息互通。

4. 强化不动产登记制度的监督与评估为了提高登记制度的公正性和公平性,应加强对登记机构的监督,建立完善的监督机制,防止腐败行为的发生。

此外,应定期对登记制度进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进行改进。

5. 深化不动产登记制度改革的法治化进程在推进改革的过程中,应充分发挥法治的作用,加强立法,完善相关法规和制度。

完善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的相关思考

完善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的相关思考

完善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的相关思考近年来,我国的不动产市场迅猛发展,不动产登记制度也成为了社会关注的焦点之一。

在此背景下,我国政府加快了不动产登记制度的改革和完善工作。

但是,该制度存在诸多问题和挑战,需要进一步进行优化和完善。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相关思考。

一、完善不动产登记体系目前,我国不动产登记体系尚未完全建立,需要通过制定完善的法律法规,建立规范的机构、系统和档案等,来构建完善的不动产登记体系。

这需要政府加大投入和管理支持,完善法律和政策体系,加强不动产登记机构和数据管理能力,以提高不动产登记的规范性和可持续性。

二、加强不动产登记信息化建设当前,我国不动产登记信息化程度相对较低,需要加强信息化建设。

在信息化方面,建立起完整、安全、可控的数据共享平台和系统,打通各类信息资源,完善信息检索方式,不断提高不动产登记信息化管理水平,加强系统的数据保护和安全性。

通过信息化手段,可以减少不动产登记的流程和时间,提高登记效率和管理水平。

三、规范不动产登记制度我国的不动产登记制度存在许多弊端和漏洞,需要加强制度的规范性和约束性。

通过制定更加完善、更加严格的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可以建立起统一、清晰的不动产登记标准,厘清登记业务流程和标准,清除登记过程中的滞后性和错误性等问题,实现更加高效、规范的不动产登记。

四、加强不动产登记立法保障总之,为使我国的不动产登记制度持续发展和完善,需要在不动产登记体系、信息化建设、规范登记制度和加强立法保障等方面进行综合考虑和努力,不断提高不动产登记的规范性、监管性和责任性,为我国的不动产市场健康发展提供有效保障。

完善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的相关思考

完善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的相关思考

完善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的相关思考随着我国经济发展的加速和城市化进程的不断推进,不动产的交易越来越频繁,不动产登记制度的完善成为了当前亟待解决的问题。

在这篇文章中,我将从以下三个方面阐述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的相关思考。

一、改革登记管理体制,完善登记服务机制我国目前的不动产登记管理体制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行政管理体制和民事法律体制并存,登记机构与不动产交易的实际情况不协调,登记过程存在部门之间的耗时等。

针对这些问题,应当建立起专门的不动产登记管理体制,强化不动产登记机构的职责,提高申请登记的效率。

同时,要进一步完善登记服务机制,推广电子登记,提高无纸化登记的比例,并加快推动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的建立。

尤其是要借鉴国外先进的电子登记制度,建立起高效、便捷、规范的不动产登记服务平台,以更好地服务全体市民。

二、加强不动产登记信息的可靠性不动产登记的信息可靠性对于保障权利人合法权益至关重要。

为了加强信息可靠性,应当采用科学的技术手段,确保登记信息准确无误。

比如,可通过引进物联网、区块链等新技术,建立起不动产登记的安全保障体系,确保登记信息不被篡改、不被冒用,同时可以实现不动产权属的真实性和翔实性。

从长远的角度看,不动产登记信息的可靠性还需要在加密技术、数字签名等方面不断创新,在保证信息准确的同时,也要加强信息的隐私保护,保护产权相关信息的泄露。

三、建立完善的不动产登记制度,降低不动产交易成本建立完善的不动产登记制度要从以下两个方面入手:一是建立健全的不动产登记程序和标准,明确权利人、登记机构、自然人、法人等各方的权利和义务,降低登记过程中出现的成本,提升登记的效率和准确性;二是完善不动产交易的纠纷处理机制,形成对于违规登记行为的有效惩罚机制,实现不动产交易过程的监管和信息公开。

总结来说,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的完善不仅仅是我们法治建设和市场经济发展中的一个重要环节,更是进一步提高不动产的流通性和交易效率的需要。

不动产登记存在问题及整改建议

不动产登记存在问题及整改建议

不动产登记存在问题及整改建议不动产登记是指对土地、房屋及其他不动产权利的设立、变更、转让等行为进行登记的一种制度。

它对于保护公民、企业和国家的合法权益和利益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在我国的不动产登记中存在一些问题,需要加以整改和改进。

首先,不动产登记的透明度不足。

以往的不动产登记操作过程多为线下办理,容易导致信息不透明,难以保证登记结果的真实性和公正性。

秽土转生、黑中介和非法占地问题层出不穷,这些问题直接妨碍了不动产市场的健康发展。

其次,不动产登记的工作效率较低。

传统的纸质登记方式导致办理时间长、流程繁琐。

受理窗口较少,缺乏统一的信息系统,导致人工审核和数据录入工作量大,容易发生错误。

这不仅拖慢了交易进程,还增加了企业和个人的成本。

再次,不动产登记的监管不到位。

目前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在对所登记的资料和信息的真实性进行审核,以及监管不动产交易中的各方权益方面存在不足。

一些不动产交易中的违规行为无法有效防范,导致交易纠纷的发生频率较高。

为了解决以上问题,应采取以下整改建议:首先,加强不动产登记的信息化建设。

通过建立和完善不动产登记信息平台,实现登记过程的全程电子化,提高数据的透明度和真实性。

可以引入区块链技术,确保不动产登记信息的安全和可靠性。

其次,优化不动产登记的流程和制度。

简化登记程序,提高办理效率。

可以借鉴国外的经验,推行一站式登记服务,引入自助终端设备,方便申请人自主办理登记手续。

再次,加强对不动产交易的监管。

完善不动产登记机构的监管职责和力量,建立健全的监管体系。

加强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个人的监管,加大对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维护交易的公平公正。

此外,还应加强不动产登记信息的公开和共享。

通过建立不动产登记信息共享平台,实现政府部门、金融机构、企事业单位之间的信息互通共享,提高登记的效能和质量。

总之,不动产登记是保护公民和企业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但目前存在透明度不足、工作效率低下和监管不到位的问题。

通过加强信息化建设、优化流程和制度、加强监管和信息公开共享,可以进一步提高不动产登记的质量和效率,为不动产市场的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做好新形势下基层不动产登记工作的几点思考

做好新形势下基层不动产登记工作的几点思考

240据相关资料显示,不动产是我国家庭财富的最重要组成部分,它是以所有中国家庭为元素的财产形式的存在。

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以及我国房地产行业的火热市场乃至商业环境的转变,我国不动产市场也随之快速发展,不动产交易也越来越活跃。

但是,我国基层的不动产登记不匹配快速发展的不动产变动,在我国《物权法》正式出台之前,不动产变动的登记需要经过很多的流程、办理很多的手续,不利于不动产的交易。

然而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区域经济在不断变化,为了更好的适应当地经济的发展,不动产的产权变化也逐渐增多。

因此,为了适应新形势下的不动产变化,我们要做好基层不动产的登记工作。

一、不动产登记机构承担的主要工作任务从法定职责上看,不动产登记机构主要承担法定各类型不动产的统一登记发证任务。

作为新组建机构,一方面要积极学习研究法律法规,围绕近百种登记类型做好日常登记业务办理,另一方面要围绕夯实数据基础,梳理工作流程,完善材料清单等,做好基础业务支撑工作。

近年来,围绕在最短时间内依法依规办好不动产登记这一要求,除做好日常登记发证工作外,不动产登记机构主要做好了以下几个方面的基础性工作:一是完成了地籍区、地籍子区的划分工作,这是编制不动产登记单元代码的基础。

二是完成了不动产登记信息平台的建设及登记报文、相关数据的实时网络上报。

三是完成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现势数据的整合汇交。

四是完成集体土地所有权数据整合汇交工作。

五是做好林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档案的交接、数据的整合及登记业务的开展工作。

六是开展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宅基地使用权及地上房屋所有权的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七是结合优化营商环境的要求,努力推进“三个集成”,开展“一窗受理”,压缩审批环节,不断提升不动产登记营商环境满意度。

八是做好历史档案接收、整合、管理、查询等工作。

九是做好了各类不动产权属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的政策研究,建立问题处理机制,分类解决不动产权属登记的历史遗留问题。

完善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的相关思考

完善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的相关思考

完善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的相关思考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的建立是保障不动产权益、维护国家经济秩序以及促进社会发展的重要举措。

在实践中我们也发现了一些问题和不足,需要不断地进行完善和改进。

本文将从不动产登记制度的重要性、存在的问题及改进的思考等几个方面展开论述。

不动产登记制度的建立对于保障不动产权益至关重要。

不动产是指土地、房屋、林木、山岗和物农场等依法可以登记的不动产物权的保护对象。

不动产登记制度是指在我国法定地理界限范围内,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的不动产权利主体及有关的不动产权、以及其他与不动产有关的权利、限制的事项进行登记,为国家管理和使用不动产提供明确的、可靠的信息的制度。

保障不动产权益是保障私有财产权利的重要保障,是市场经济体制下它建立的基本制度。

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大量的不动产买卖交易需求,如果不建立完善的不动产登记制度将会引发一系列的买卖纠纷,因而对于不动产登记制度的建立显得尤为重要。

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是不动产登记信息不够精准,存在信息不对称问题,导致了实际权利人的权益无法得到保障。

其次是不动产登记机构之间协作不够紧密,无法形成统一的登记标准和数据共享平台。

再次是不动产登记法律法规体系不够完善,缺乏与时俱进的理念和足够的统一标准。

最后是不动产登记的流程繁琐,不动产登记的周期长等问题,影响了不动产交易的效率和安全性。

针对上述问题,我们应该从多个方面进行改进。

要推动不动产登记信息的精准化,通过建立更加完善的信息采集和信息更新机制,实现对不动产全生命周期的信息跟踪和管理,确保不动产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要加强不动产登记机构之间的协作,建立统一的不动产登记数据共享平台,实现不动产登记的信息共享和互通,提高不动产登记的效率和准确性。

要建立不动产登记的法律法规体系,及时修订和完善不动产登记的管理办法和制度,建立起与时俱进的不动产登记制度,以适应国家经济发展的需要。

要优化不动产登记的流程,简化不动产登记的办理程序,缩短不动产登记的周期,提高不动产交易的效率和便捷度。

目前不动产统一登记存在的问题与完善对策

目前不动产统一登记存在的问题与完善对策

目前不动产统一登记存在的问题与完善对策随着我国房地产市场的快速发展,不动产统一登记成为必不可少的一环。

但是,当前不动产统一登记仍存在一些问题,这些问题一方面会给不动产市场带来不良影响,同时也会给社会带来一定的风险。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我们需要采取一些措施。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探讨当前不动产统一登记存在的问题以及完善对策。

一、问题的存在1、登记过程复杂难懂当前不动产登记的操作流程比较复杂,其中涉及到的许多专业术语和要求对于普通人来说较难理解,需要有专业的知识和经验,此前大量的人员没有得到长时间有效的培训,对于不动产登记的操作流程不熟悉。

2、信息不完善不动产登记使用的信息有大量的来源,因此对于登记信息的保障存在问题。

例如,目前在不动产登记系统中存在许多重复的信息,这些信息的正确性难以保障。

3、难以认定所有权目前我国很多不动产的所有权存在纠纷,很多人明明拥有不动产,但是无法在此之上进行有效的经济活动,根据中国法律,不动产的所有权必须受到法律保护。

但是,由于登记管理存在问题,不动产所有权难以认定。

二、完善对策1、加强对登记人员的培训不动产登记是一项极为专业的活动,各种信息的理解和操作,需要有专家来进行指导。

因此,在登记系统中,我们需要加强对登记人员的培训,使他们能够更加熟练地掌握登记流程。

2、建设更加完善的数据平台构建完备的不动产数据平台,可以有效提高不动产登记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通过合理地整合各类登记信息,将信息显著地精简和统一,能够使不动产的各项信息得到更好的保障。

3、完善不动产所有权认定机制为了解决不动产所有权难以认定的问题,我们需要建立完善的所有权认定机制,这样在不动产登记过程中,就能够及时地认定所有权。

同时,完善责任追究机制,提高登记管理的有效性和可靠性。

4、加强对登记管理的监管对登记管理机构的监管,能够有效察觉登记过程中的漏洞,并及时加以修正。

同时,监管还能够对登记人员的作业操作进行检查,以避免操作上的错误。

完善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的相关思考

完善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的相关思考

完善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的相关思考随着我国不动产交易市场的日益繁荣,不动产登记制度也日益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话题之一。

当前,我国的不动产登记制度已经全面实施并取得了初步成效,但也面临一些问题和挑战。

因此,需要从多个方面进一步完善制度。

一、加强不动产登记信息化建设目前,我国的不动产登记系统仍存在着信息互通性不够、服务精细化程度不高等问题。

要想解决这些问题,我们需要加强不动产登记信息化建设。

具体而言,应继续完善国家不动产登记信息平台,促进各地不动产登记系统与之对接,便于实现不动产登记信息的共享和互通。

同时,要推广智慧城市建设,通过手持终端、自助机等方式,提供更为便捷的不动产登记服务,达到信息公开透明、服务高效的目的。

不动产登记的制度设计涉及到多个方面,需要在具体实践中逐步完善。

首先,在房地产交易中,多元化的不动产登记方式应该同时得到支持。

例如,在不合法背景的房地产交易中,可以规定签订协议的方式进行登记,便于开发商获得土地和房产权证,为其带来更大的经济收益。

其次,应统一规定不动产登记的时间期限,确保登记能及时完成。

最后,还需要规范不动产登记费用的收取标准,维护公平竞争环境。

三、加强不动产登记的法律保障不动产登记的合法性必须得到法律保障。

一方面,应对不动产登记中的多种风险提供有效的保护措施。

例如,在不动产登记争议处理中,可制定相应的仲裁规则,加强仲裁机构的规范化建设,防范不动产纠纷。

另一方面,应加强对不动产登记机构的监管,规范其行为,防范不良行为的发生。

四、推进商业化不动产登记服务不动产登记服务商业化是指通过民营机构提供不动产登记服务,从而提高不动产登记的效率和服务质量。

这种商业化的方式,既可以提供更为方便的服务,又可以促进市场竞争和技术创新。

如何推进商业化不动产登记服务?一方面,应获得政府的支持,建立与政府合作的商业化不动产登记服务机构;另一方面,还需要建立不动产登记服务市场监管机制,加强对商业化服务的监管。

对高效便民开展不动产登记工作的几点思考

对高效便民开展不动产登记工作的几点思考

对高效便民开展不动产登记工作的几点思考自某某年6月30日我市全域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以来,我市国土资源系统广大干部职工始终坚持“便民、利民、高效”原则,积极进取,主动作为,采取种种措施,稳步推进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受到了办事群众的好评。

二、强化登记窗口建设。

不动产登记窗口直接面对办事人,直接关系到广大群众切身利益,为此,我们从便民利民的角度出发,合理设立不动产登记窗口,认真做好人员配备、岗位设置等窗口建设工作,保证不动产登记工作高效有序。

如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在市政府政务服务中心设置了13个办事窗口,包括11个业务受理窗口和1个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窗口及1个收费发证窗口,其中业务受理窗口受理各类不动产登记业务申请,登记信息查询窗口负责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服务,收费发证窗口专门负责发放已办结的不动产权属证书及登记证明。

同时,在窗口还开设了导服台,接受办事人的咨询、指导填写相关表格、开展引导服务,以切实方便办事群众;他们还根据不同时间段的工作特点,不同窗口之间还能进行临时调整和互换,有效减轻办件压力。

为应对8月下旬因开学带来的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压力,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及时调整窗口设置,临时增设了1个登记信息查询窗口,缓解了阶段性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压力。

三、创新便民服务举措。

一是优化办事流程,提高工作效率。

如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秉承服务便民、服务为民的理念,将不动产登记办结时限由法定的30个工作日,缩短至12个工作日;同时对办理抵押登记业务的做到优先落宗、优先扫描、优先审核、优先发证,3至5天办结的内部管理流程;对企业、个人抵押融资时间紧迫的,采取专人跟踪负责办理的特殊举措,做到1至2天办结,最大限度地缩短抵押登记办结时限,方便企业群众及时融资。

二是推出延时办公、上门服务等便民举措。

对时效性强的特办件、急办件设立“快速通道”,在正常工作时间之外实行延时办公,工作人员利用中午、晚上和节假日加班加点,以最短时间办结。

对残疾人、年老体弱等行动不便的服务对象,由工作人员上门服务,收取申请材料、当场签字确认和送达证书。

某区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工作建议

某区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工作建议

某区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工作建议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推进,房地产市场的发展日益蓬勃。

然而,在不动产交易过程中,由于登记不完善和信息不对称等问题的存在,给市民的购房权益保护和法律依据造成了困扰。

因此,为了建立一个公平、透明的市场环境,保障市民的产权,某区开展了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

然而,该工作中依然存在一些问题,本文将对这些问题进行探讨,并提出相应的工作建议。

一、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存在的问题1. 登记流程繁琐当前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的登记流程过于繁琐,需要市民提供各种证明文件,比如权属证明、征收补偿协议、价款支付凭证等。

这导致市民在申请登记时需要耗费大量时间和精力,增加了办事的成本。

2. 信息共享不畅通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涉及多个部门和机构,信息共享存在不畅通的问题。

不同的登记机构间信息无法实时共享与更新,导致数据不一致性和信息不准确,进一步影响了登记工作的效率和准确性。

3. 缺乏信息公开透明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中,登记信息的公开透明度不足。

市民很难及时了解到登记信息的变更和更新,这给市民购房权益的保护带来了隐患。

市民对于房产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难以判断,增加了交易风险。

二、工作建议1. 简化登记流程为解决登记流程繁琐的问题,某区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可以借鉴其他地区的经验,推行简化登记流程的改革。

可以通过整合相关部门的职责,减少申请材料的数量和种类,实现单一窗口的办理方式,以提高登记工作的效率和便利性。

2. 加强信息共享建设为解决信息共享不畅通的问题,某区应加强不动产信息共享平台的建设。

通过行政区域间数据的互通互联,实现信息的实时共享与更新。

同时,鼓励不动产交易相关机构积极接入平台,提高登记数据的准确性和全面性。

3. 提升信息公开透明度为提升信息公开透明度,某区可以建立不动产登记信息公开平台。

该平台可以公布不动产交易相关的信息,包括权属变更、抵押信息和租赁信息等。

同时,加强信息公开制度的建设,明确信息更新的时间和频次,以保证市民及时了解到最新的登记信息。

关于完善不动产登记的几点思考

关于完善不动产登记的几点思考

关于完善不动产登记的几点思考摘要:我国已经基本完成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变。

在人们日常生产生活中,不动产占据重要位置,是其不可缺少的一部分内容。

人们始终高度重视不动产交易保护以及交易秩序的正常性,在真正开展不动产交易时,必须严格遵循物《民法典》提出的明确规则与标准。

《民法典》同样针对不动产登记制度作出规定,这些详细全面的规定是顺利开展不动产交易以及不动产保护公诉的物质基础,但是我们仍旧不能忽略不动产登记制度的重要因素,要结合实际制定恰当合理的完善建议。

关键词:不动产登记;登记制度;完善与优化不动产登记在《物权法》中占据主要位置,也是相当重要的一项制度。

财产权体系并不是针对某一方面或某一物品存在,而是在综合多项内容的基础上形成,其中包括不动产登记。

在财产权体系当中,不动产登记同样作为重要的公示手段进行使用。

在深入分析不动产权登记制度的基础上,可明确其要点与注意事项,并客观分析制约不动产权登记制度的不足与缺陷。

利用恰当措施改善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在发展中面临的诸多问题。

1、不动产登记制度现状1.1法律依据不统一不动产物权登记通常的做法,在实质上是依据民法及物权法;在程序上是依据专门的不动产登记法。

而我国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法律依据主要是单行民事法律、法规,不但散乱,而且内容多、矛盾多。

更为严重的是,大量的法律内容仍然是计划经济时代的产物,是作为对经济及不动产实行统一管理、监督控制的配套措施而制定的。

不动产登记的法律法规不统一,我国就不可能建立统一的不动产交易市场秩序,尤其是难以统一房地产市场规则,促进流通、繁荣市场的目标更难以实现。

1.2.种类范围不完善在确定不动产登记种类是需要考虑多方面内容,最为核心的内容就是登记目的。

从功能角度来说,各种登记类型呈现出相互补充,相辅相成的状态。

在综合利用各种。

登记类型,登记种类的基础上才能构成完整的体系。

初始登记、变更登记以及更正登记等,是构成登记类型体系最为重要的几方面内容。

做好新形势下基层不动产登记工作的几点思考范文(通用5篇)

做好新形势下基层不动产登记工作的几点思考范文(通用5篇)

做好新形势下基层不动产登记工作的几点思考范文(通用5篇) 【交易,电子支付、网络支付在给人们带来便捷服务的同时,却也日益成为不法分子青睐的洗钱支付工具。

互联网交易的最终端还是商业银行,但由于互联网交易的产业碎片化,造成商业银行无法获取资金的完整流程。

例如在支付流程上,一笔交易需要发卡机构、互联网支付机构、电信运营商、收单机构、持卡人、商户等,通过环环相扣来协作完成。

但这时,同一客户的身份信息、交易信息等往往被分散或者分割保存在不同机构中,一家机构的信息往往只涵盖交易的一个小小环节。

因此,商业银行很难通过对客户的身份信息、交易信息、资金链条的综合分析,及时、有效地发现异常交易和洗钱风险。

但要打破这个信息沟通壁垒,目前来说显得不太实际。

因此,商业银行的反洗钱工作在互联网金融这块收效甚微。

3、商业银行应该有重点的开展反洗钱账户管理工作
众所周知,我国人口众多,且以前对账户开立并未进行限制,造成银行账户基数巨大。

全面监控所有账户所花费的人力、物力颇大也收效一般。

往往一些不法分子在进行洗钱活动中,常常以冒名、假名,收购、欺骗开立等方式获取银行账户。

因此商业银行可以重点关注新开账户以及新解除交易限制的账户未来一段时间的交易情况。

4.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应该更具主观能动性
交易报告制度是金融机构承担反洗钱义务的机构将其在业务经营过程中经办的超过规定金额或有洗钱嫌疑的金融交易信息报告给__人民银行的制度。

交易报告分为大额交易报告和可疑交易报告两类。

交易报告制度是反
洗钱行政执法部门最根本信息。

不动产登记存在问题及整改建议

不动产登记存在问题及整改建议

不动产登记存在问题及整改建议不动产登记存在问题及整改建议一、问题分析1. 不动产登记的意义不动产登记是指国家依法对不动产实施的一种登记管理行为,其主要目的是确保不动产的所有权、征收、抵押和侵权行为的合法合规性,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2. 存在的问题2.1 不动产登记数据缺失和不完整在实际工作中,不动产登记数据的缺失和不完整是一个比较普遍的问题。

一方面是由于历史原因,导致并非所有不动产都进行了登记;另一方面是由于登记机构的管理和信息化水平与要求不相符,导致登记数据的不完整性和准确性难以保障。

2.2 不动产登记流程复杂繁琐不动产登记涉及多个环节和多个部门,流程复杂繁琐。

在登记过程中,涉及的部门和环节过多,往往需要花费较长的时间,给群众和企业的办事效率造成了一定的影响。

2.3 不动产登记的体制机制亟待完善目前,我国不动产登记的体制机制尚不够完善,还存在着不少问题。

登记机构之间协同合作不够、技术支撑不够等问题,这些都制约了不动产登记工作的规范和高效进行。

二、整改建议3.1 完善不动产登记数据针对不动产登记数据的缺失和不完整性问题,我们应当加强相关登记机构和人员的管理水平,推动不动产登记信息化进程,做到数据共享,确保不动产登记数据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3.2 简化不动产登记流程为了解决不动产登记流程复杂繁琐的问题,可以采取简化流程、整合部门、优化服务的措施,通过政务大厅、网上办事等形式,提高不动产登记业务的办事效率和便捷性。

加强对办事流程的监督和审批,保障登记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3.3 完善不动产登记的体制机制为了完善不动产登记的体制机制,应当加强登记机构之间的协同合作,建立机制化的合作模式,优化技术设施和技术支撑,提高不动产登记的规范性和高效性。

三、个人观点就我个人而言,不动产登记作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其存在的问题亟待解决。

加强不动产登记的信息化建设、简化登记流程、完善登记机构之间的协同合作,都是解决问题的重要途径。

关于不动产登记问题的几点思考

关于不动产登记问题的几点思考

一、关于不动产登记制度的性质与功能的认识理论界对不动产登记制度的性质有不同的看法,各国的立法例也有差别,说到底是赋予登记以怎样的法律效力。

从立法例上看,以德国法为代表的登记成立主义和以法国法为代表的登记对抗主义各有千秋,也各有理论依据。

事实上,对登记制度的功能的定位对于判断登记的性质是至为重要的。

现代各国的不动产登记制度的功能一般都具有双重性质,即私法上的功能和公法上的功能。

就公法上的功能而言,主要是通过登记实施国家对重要生产资源和市场要素的信息把握和适度监控,以为国家的宏观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提供一定的依据,登记行为在公法上的性质便主要地表现为一种行政行为(大部分国家的登记机关为行政机关,但也有由法院进行登记的)。

私法上的功能主要是两个方面:一是明确权利归属,二是保障交易安全。

基于这样两个方面的功能定位,便能进一步探析登记的性质及考量登记制度的立法安排。

明确权利归属也就是登记的公示效力。

它意味着权利人通过登记的方式向社会其他主体公而告之其对登记的特定不动产的物权人身份。

然而关键的是:明确权利归属并非对权利的创设,登记行为并不是权利人取得权利的法律源泉,登记机关向物权人颁发的权利证书如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权证等并非设权证书而是证权证书。

就此而言,登记的意义大约可与公证机关的公证相提并论。

权利人如果不想去登记,不愿去公示,那就悉听尊便,但不能因此就说他不是权利人,只是说他没有通过登记的方式向世人告之他是权利人而已。

他取得权利是因为他所实施的法律行为如买卖合同并且卖方将标的物交付给了他,登记则是将他取得权利的事实“广而告之”而已。

物权行为在逻辑上的难题之一是将动产和不动产采取不同的权利取得方式,动产依交付,不动产依登记,或者说动产是实物交付,不动产是权证交付,权证交付的核心是变更登记,即俗称的“过户”。

事实上,交付与登记仅仅是公示方式的区别,而不是权利取得方式的区别。

在动产,交付具有了双重功能:既是权利的取得方式,同时又完成了权利变动的公示,产生了公示的效力。

目前不动产统一登记存在的问题与完善对策

目前不动产统一登记存在的问题与完善对策

目前不动产统一登记存在的问题与完善对策随着我国经济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越来越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

不动产统一登记是国家实施不动产登记管理的一项重要制度,是我国不动产权利和登记管理的核心环节。

当前不动产统一登记仍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进一步完善对策,才能更好地发挥其作用。

一、不动产统一登记存在的问题1. 系统不完善目前我国不动产统一登记系统还存在许多问题,例如登记方法落后,不动产登记信息不够完善、不准确等。

这些问题导致登记信息无法及时更新,难以反映不动产的真实情况,给不动产交易和使用带来了一定的困扰。

2. 信息不透明目前不动产统一登记信息的透明度不高,普通市民难以获取到真实、准确的不动产登记信息,使得不动产交易和使用的透明度不高,存在一定的隐患。

3. 登记不完全目前不动产统一登记的覆盖范围还不够全面,很多地方的乡村和一些特殊地区的不动产登记还不够全面,存在一些漏洞和空白,难以形成完整的登记数据库。

4. 部门协同不畅不动产登记和管理涉及多个部门,目前存在部门之间协同不畅的问题,缺乏统一的管理和协调机制,导致一些不动产登记信息不够及时、准确。

二、完善对策1. 完善登记系统应当借鉴国外先进的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系统,逐步完善我国的不动产统一登记系统,提高其科技含量和信息化水平,提高不动产登记信息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5. 健全法律法规加强不动产登记管理的法制建设,加强相关法律和法规的制定和完善,建立不动产登记的法律保障,加强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惩罚力度,保障不动产登记制度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6. 完善登记流程优化不动产登记的流程和服务,推行“最多跑一次”制度,简化登记手续,提高登记效率,方便市民办理不动产登记业务。

7. 提高人员素质加强不动产登记人员的培训,提高其法律法规和专业知识水平,使其能够更好地为市民提供登记咨询和服务。

要想更好地发挥不动产统一登记的作用,就需要进一步解决目前存在的一些问题,完善登记制度,提高信息透明度,扩大登记覆盖范围,加强部门协同,健全法律法规,完善登记流程,提高人员素质。

完善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的相关思考

完善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的相关思考

完善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的相关思考近年来,我国不动产市场发展迅速,不动产交易频繁。

不动产登记制度在这一过程中也暴露出一些问题,需要进一步完善。

下面,我将从建立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加强数据共享和互联互通、优化登记流程和提高登记效率、加强登记机构的人员培训等方面谈谈我对完善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的相关思考。

建立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是完善不动产登记制度的基础。

我国现有的不动产登记法律法规相对较少,并且分散在不同的领域。

应该尽快建立一部全面、系统的不动产登记法,并与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相衔接。

还应加强对不动产的权属、界限、负债等问题的法律规定,以保障不动产交易的安全和顺利进行。

加强数据共享和互联互通也是完善不动产登记制度的关键。

目前,不同部门和机构的不动产信息存在着割裂和不对称的问题。

应建立不动产登记信息共享平台,实现各部门和机构之间的数据共享和互联互通。

这样做不仅能提高登记工作的效率,还能减少信息不准确带来的纠纷和风险。

优化登记流程和提高登记效率是不动产登记制度完善的重要方向。

当前,不动产登记的流程较为繁琐,时间成本较高。

应对不动产登记的各个环节进行分析和优化,压缩登记时间,提高登记效率。

可以引入电子化登记系统,实现线上办理和查询,简化办理手续,提高办理效率。

加强登记机构的人员培训是完善不动产登记制度的重要保障。

不动产登记涉及众多专业知识和技能,要求登记人员具备扎实的专业知识和较高的工作能力。

应加强对登记机构人员的培训,提高其专业水平和服务能力。

还应建立健全登记人员的职责和考核制度,从而提高登记质量和服务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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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不动产登记问题的几点思考刘凯湘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一、关于不动产登记制度的性质与功能的认识理论界对不动产登记制度的性质有不同的看法,各国的立法例也有差别,说到底是赋予登记以怎样的法律效力。

从立法例上看,以德国法为代表的登记成立主义和以法国法为代表的登记对抗主义各有千秋,也各有理论依据。

事实上,对登记制度的功能的定位对于判断登记的性质是至为重要的。

现代各国的不动产登记制度的功能一般都具有双重性质,即私法上的功能和公法上的功能。

就公法上的功能而言,主要是通过登记实施国家对重要生产资源和市场要素的信息把握和适度监控,以为国家的宏观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提供一定的依据,登记行为在公法上的性质便主要地表现为一种行政行为(大部分国家的登记机关为行政机关,但也有由法院进行登记的)。

私法上的功能主要是两个方面:一是明确权利归属,二是保障交易安全。

基于这样两个方面的功能定位,便能进一步探析登记的性质及考量登记制度的立法安排。

明确权利归属也就是登记的公示效力。

它意味着权利人通过登记的方式向社会其他主体公而告之其对登记的特定不动产的物权人身份。

然而关键的是:明确权利归属并非对权利的创设,登记行为并不是权利人取得权利的法律源泉,登记机关向物权人颁发的权利证书如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权证等并非设权证书而是证权证书。

就此而言,登记的意义大约可与公证机关的公证相提并论。

权利人如果不想去登记,不愿去公示,那就悉听尊便,但不能因此就说他不是权利人,只是说他没有通过登记的方式向世人告之他是权利人而已。

他取得权利是因为他所实施的法律行为如买卖合同并且卖方将标的物交付给了他,登记则是将他取得权利的事实“广而告之”而已。

物权行为在逻辑上的难题之一是将动产和不动产采取不同的权利取得方式,动产依交付,不动产依登记,或者说动产是实物交付,不动产是权证交付,权证交付的核心是变更登记,即俗称的“过户”。

事实上,交付与登记仅仅是公示方式的区别,而不是权利取得方式的区别。

在动产,交付具有了双重功能:既是权利的取得方式,同时又完成了权利变动的公示,产生了公示的效力。

在不动产,交付仅仅是权利的取得方式,但公示并未同时进行,并且依据法律公示需以登记的方式进行,才能产生公示的效力。

对动产与不动产采取不同的公示主要是源于物的经济意义的考量,但二者的这种差别绝没有达到法律要对它们的权利取得方式加以区分的地步。

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保障交易安全也就是登记的公信效力。

物权经登记予以公示,进而具有了公信力,使交易主体和其他利害关系人以及不动产的管理机关知悉其权利归属状态和物权人身份,并基于这种确信而作出是否与其进行交易等判断。

所以,登记的最大效果和最大意义是赋予已经成立的物权以公信力,而非创设物权本身。

登记的这一功能至少给我们两点启示:其一,由于登记具有的最强证明力,进而具有的保障交易安全的作用,则是否愿意获得这种公信力,应属意思自治的范畴。

张三从李四那里买了一套房子,四、五年了,双方都没有去办理过户登记,那是他们自己的事。

但张三事实上承担了法律上的风险,因为没有登记,物权未经公示,他便几乎无法对房屋进行处分,无法出租,无法出售,无法赠与,无法进入交易领域,因为买受人、承租人要确信你的物权人身份,而你无法加以证明。

即使再退一步,你买房子就是自己用,不打算进入交易领域,但你的房子有可能被别人侵犯,比如被砸坏,被侵占,由于你没有登记,打起官司来你还得花功夫先证明自己的物权人身份,你难以直接寻求物权本身的保护如返还请求权、妨害除去请求权、妨害预防请求权,而且当有善意的第三人对房屋主张权利时,你不能对抗任何的善意第三人,所以,尽管登记原则上是自愿的,是意思自治,但登记制度的功能和意义会使得权利人愿意去办理登记。

当然,从公法的角度看,你不办理过户登记可能是为了不交相关的税费如契税,这种情况下税务部门可能要追缴你的税款,但前提是先让你补办登记手续,明确交易关系已经成立和物权已经发生了变动的事实,以此才能追缴税款。

当然,从公法角度看,从公共利益考量,登记可以是强制性的,不动产交易必须办理登记,但若当事人没有去办理登记,也仅仅是违反了公法上的义务,承担公法上的责任,而不影响私法上的权利成立,不能因为未办理过户登记而否认权利人的物权。

李四把房子卖给了张三,房款都付清了,张三也住了多年了,李四也不认为自己还是房子的主人,而登记部门却偏要说这房子还是李四的,情理上未免荒唐。

其二,由于登记的主要功能是为交易安全计算,所以不可能或无法或无需进入交易领域的不动产,就不需要以登记的方式予以公示,比如作为国家所有权客体的某些不动产,如山川、河流等。

当然,某些不会进入交易领域的不动产仍然会存在与其他权利主体发生权属争议的可能性,所以仍需进行登记以公示,比如国家机关所使用的公有财产如办公楼。

这决定于登记的第一项功能即明确权利归属的功能。

山川、河流等由法律规定专属于国家,不会发生权属争议,加上也不会进入交易领域,所以无需登记。

同理,个人自建的房屋属于所有权的原始取得,不会发生权属争议,也无需登记,但是权利人若方便以后的交易及保护,仍可以去办理登记,进行公示,以获得公信力。

二、关于登记的统一性的认识尽管登记不是创设物权的方式或原因,但无论是从私法目的中的明确权利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归属和保障交易安全,还是从公法目的中的资源信息掌握和适度管理监控,不动产的登记制度都是物权法中的一项极为重要的制度。

就不动产制度而言,登记几乎基于基石的意义。

就立法例而言,大陆法系国家一般都在民法典以外单独制定统一的不动产登记法。

本人也极力赞成尽早制定我国统一的不动产登记法,但对“统一”到什么程度,特别是登记机关是否也必须统一,则有不同的看法。

在笔者看来,统一的关键有二:一是建立统一的登记规则,二是赋予统一的登记效力。

至于登记的其他方面,并不需要强求统一。

统一的登记规则是指不同的登记机关在进行不动产物权登记(包括初始登记、变更登记、更正登记、注销登记等)时应当遵循统一的登记程序,包括对登记申请人的资格要求、申请文件提供方面的要求、受理申请的条件、审查方式、审查范围、登记时限、不予登记的理由及对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的说明义务、权属证书格式、登记簿格式等,均应统一,而不能五花八门。

统一的登记效力是指从立法上赋予不动产登记统一的法律效果,凡经登记的不动产物权具有对抗其他任何权利主张的效力,反之,未经登记的物权不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

登记机关是否也必须统一?目前的呼声几乎是一致的,即必须建立统一的登记机关,“多头登记”已成为众矢之的,并被认为是导致我国登记状况十分混乱的主要原因。

但笔者认为,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的核心是前已所述的统一规则和统一登记效力,有此二者,即可建立起统一的不动产登记制度,而考量是否需要建立的登记机关,一是要考虑到不动产物权本身的多样性,二是要考虑到目前情况下设置统一登记机关的成本和实际上的可能性。

不动产物权种类繁多,从权利性质上分包括所有权,地上权、地役权、典权等用益物权,抵押权等担保物权,从权利客体上分包括土地物权、房屋物权、其他建筑物物权、附着物物权如林权、草原权等以及比照不动产登记的船舶、飞机、机动车辆等物权,还有各种各样的特许物权如取水权、渔业权、狩猎权、探矿权等,将所有这些不动产物权全部统一到一个登记机关,既不现实,也无必要。

笔者的设想,可以以土地登记为基础,将土地物权(包括土地所有权、国有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使用权、农地承包经营权、土地典权、土地抵押权等)、房屋物权(包括房屋所有权、房屋使用权、房屋典权。

房屋抵押权等)的登记统一起来,由统一的登记机关进行登记,但特许物权、比照不动产登记的船舶、飞机、机动车辆物权(包括所有权、使用权及设于其上的抵押权)、林权(包括林地所有权、林地使用权、林木抵押权)、草原权(包括草原所有权、草原使用权)、水权等,可基本上按照现在的经济职能管理体制分别由相应的主管部门作为登记机关,但应规定这些主管部门必须建立对应的登记部门,专司登记职责,并按照统一的登记程序和统一的效力的要求进行登记。

另外一个折衷的设想是:由统一的不动产登记机关向这些主管部门派出登记人员。

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三、关于登记的审查方式由于登记并非物权的创设行为,而仅仅是物权的公示方式,且登记机关并非所登记的物权的真实性的担保人,基于这样的判断,所以登记机关进行不动产物权登记时的审查只能是也应当是形式审查而非实质审查。

为尽量减少和避免登记的误差,形式审查的对象和范围应由不动产登记法作出统一规定。

同时,应当规定完善的更正登记制度,以使不正确或不真实的登记及时得到纠正,保护真正权利人的权利。

四、关于更正登记更正登记是不动产登记的一种类型,它是指由登记机关对不正确的不动产登记进行更正的登记程序。

更正登记制度的目的在于为错误的登记提供救济途径,保护真正权利人的权利,维护秩序安定与交易安全。

国外的不动产登记制度中大都有关于更正登记的规定,然而在我国现有的涉及不动产登记的立法中罕有这方面的规定,仅有的几条相关的规定也过于单薄和凌乱,不足以达到如上所述之目的。

1995年12月由国土局颁布的《土地登记规则》中于第71条规定:“土地登记后,发现错登或漏登的,土地管理部门应当办理更正登记;利害关系人也可以申请更正登记。

”这是我国有关土地和房地产登记中涉及更正登记的唯一规定,可惜仅有一个条文,而且还是规定在附则中,未登“大雅之堂”。

除此之外,《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担保法》登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中均未有关于更正登记的规定。

所以在制定不动产登记法时应当对更正登记作出统一的和完善的规定。

更正登记的发动程序应分为依当事人申请的更正登记和登记部门依职权进行的更正登记。

就真正权利人而言,应当赋予其向登记机关申请更正登记的权利,即更正登记申请权,同时法律应当规定更正登记申请权的权利主体、行使方式、可否代理行使、是否罹于时效登问题作出规定;对依职权进行的更正登记,则需明确发动更正登记程序的条件、更正登记的事项范围等问题,一方面防止登记机关滥用职权干预私法生活,另一方面防止当事人怠于申请更正登记而给国家或社会利益带来损害。

出处:物权与不动产登记研讨会提交发言的大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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