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工建设工程安装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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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编号:___________
化工建设工程安装合同
(合同条件)
项目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
发包人(甲方):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长庆油田分公司()
承包人(乙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承租人):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时间:
目录
1、定义
2、工程概况
3、工程承包方式及承包范围
4、工程期限
5、合同价款
6、工程款结算
7、材料设备供应
8、工程质量及验收
9、质量保修
10、适用标准、规范
11、图纸
12、施工与设计变更
13、双方代表
14、双方职责
15、文物和地下障碍物
16、专利技术及特殊工艺
17、不可抗力
18、违约责任
19、合同解除
20、争议解决
21、合同生效与终止
22、其他约定
化工建设工程安装合同
(合同条件)
发包人: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长庆油田分公司(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以下简
称甲方)
承包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以下简称
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双方本着平等互利、诚实信用的的原则,
经过协商一致,自愿订立本合同。
1. 定义
1.1发包人:指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2承包人:指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3设计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设计并取得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
1.4工程师:指本工程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指定的履行本合同的代表。
1.5项目经理:指承包人在指定的负责施工管理和合同履行的代表。
1.6工程: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合同中约定的承包范围内的工程。
1.7合同价款: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合同中约定,发包人用以支付承包人按照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程并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的款项。
1.8工程期限:指发包人承包人按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计算的承包天数。
1.9开工日期:指在合同中约定的,承包人开始施工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
1.10竣工日期:指在合同中约定,承包人完成承包范围内工程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
1.11图纸:指由发包人提供或由承包人提供并经发包人批准,满足承包人施工需要的所有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
1.12施工场地:指由发包人提供的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发包人在图纸中具体指定的供施工使用的任何其他场所。
1.13书面形式: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14违约责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
2. 工程概况
合同双方在协议条款中明确。
3. 工程承包方式及承包范围
合同双方在协议条款中明确。
4. 工程期限:
开竣工日期在协议条款中明确。
4.1 开工及延期开工
4.1.1乙方应当按照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如不能按期开工,应当在约定开工日期前7日内,
以书面形式向甲方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要求。甲方在接到申请后的4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答复乙
方。甲方48小时内未答复,视为同意乙方要求,工期相应顺延。甲方不同意乙方要求或乙方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延期开工要求,工期不予顺延。
4.1.2因甲方原因不能按约定日期开工,甲方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并赔偿乙方因延期开工造
成的损失,相应顺延工期。
4.2 在组织施工过程中,如遇下列情况,经双方协商一致,可顺延工期,并办理延期手续:
4.2.1 因不可抗力被迫停工;
4.2.2 因甲方提出变更计划、设计或未能按约定提供图纸及开工条件,以及甲方逾期拨付工程款;
4.2.3 因甲方不能按期供图、供料、设备或提供的材料设备不符合要求,而被迫停工。
4.2.4 非因乙方原因一周内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 小时。
4.2.5 按施工准备规定,甲方位提供施工现场水、电源、道路、接通条件、障碍物未能清除,影响进场施工的。
5. 合同价款:
合同双方在协议条款中明确。
6. 工程款结算
6.1 结算方式 : 银行汇款。
6.2 结算办法及工程款拨付:
6.2.1 甲方不付预付款;
6.2.2 甲方可根据工程形象进度按月拨付工程进度款,在工程竣工结算前支付总额不得超过合同价款的60%。其余工程款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甲方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 28 日内办理结算手续;
6.2.3 甲方按工程结算总价的一定比例(合同双方在协议条款中明确)预留质量保证金。质保期满后,依据甲方专业部门出具的评审合格证明,返还质保金,如果专业部门评审不合格,由乙方负责整改,直到符合合同约定的技术要求后返还质保金;
7. 材料设备供应
7.1 甲方供应材料设备
7.1.1 甲方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见协议条款,主要内容包括品种、规格、型号、数量、单价、质量等级、提供时间和地点。
7.1.2 甲方按一览表约定的内容提供材料设备,并向乙方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对其质量负责。
7.1.3 甲方提供的材料设备到货后 24 小时内,由甲乙双方共同清点,并由乙方负责保管。因乙方原因发生毁损、丢失,由乙方负责赔偿。
7.1.4 甲方供应的材料设备与一览表不符时,乙方应在使用前提出异议,甲方负责解决,造成工期延误的,工期顺延。否则甲方不承担责任。
7.1.5 甲方供应的材料设备使用前,由乙方负责检验或试验的,检验或试验费用由甲方承担。
7.2 乙方供应的材料设备:
7.2.1 乙方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见协议条款,主要内容包括品种、规格、型号、数量、单价、质量等级、提供时间和地点。
7.2.2 乙方采购材料设备,应按图纸要求和国家相关质量标准采购,并要求“三证齐全” ,对材料设备质量负责。
7.2.3 乙方供应的材料设备由乙方自行保管。
7.2.4 乙方采购的材料设备与图纸或质量标准要求不符时,乙方应按甲方要求的时间运出施工场地,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产品,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7.2.5 乙方采购的材料设备在使用前,乙方应根据甲方的要求进行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7.2.6 甲方发现乙方采购并使用不符合设计或质量标准要求的材料设备时,有权要求乙方负责修复、拆除或重新采购,由此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7.2.7 乙方需要使用代用材料时,须经工程师认可后才能使用,由此增减的合同价款双方以书
面形式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