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顺德区建设用地开竣工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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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广东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广东省建设厅文件粤建管字[2001]35号颁发《广东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各地级以上市建委,深圳市建设局,顺德市市政建设局,省直有关单位:《广东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已经厅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有关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竣工验收表格另行制定。

广东省建设厅二OO一年三月二十三日广东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省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统称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工作,明确验收及备案程序与内容。

根据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建设部第78号令)、《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建建[2000]142号),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在本省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城市道路、桥梁、隧道、地下铁路、给排水、燃气等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竣工验收(以下简称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以下简称工程竣工验收备案),适用本细则。

抢险救灾工程、临时性房屋建筑工程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工程,不适用本细则.第三条广东省建设厅负责全省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市、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行政区域内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工程竣工验收工作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实施。

第五条工程竣工验收由质量监督机构依法实施监督。

第六条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由对工程实施质量监督的机构的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部门(以下简称备案机关)负责办理。

备案机关应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设立专门办事机构,配备专职人员,办理竣工验收备案.第七条竣工验收备案是一种程序性的备案检查制度,是对工程建设参建各方质量行为进行规范化、制度化约束的强制性控制手段,竣工验收备案不免除参建各方的质量责任。

顺德区建设工程竣工资料目录(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顺德区建设工程竣工资料目录(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附件2
顺德区建设工程竣工资料目录(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序号
文件材料名称
备注
一、市政工程前期基本建设程序必备文件
1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命名通知)
2 中标通知书(含施工、监理单位)工程项目直接发包审查表 3 施工合同、分包合同、监理合同
4 质监申报书、群体工程申请、进顺备案登记表 5 建筑施工许可证 6 各责任主体及分包单位资质文件
第五册 施工记录
41 管道冲洗消毒记录 42 回填施工记录 43 施工记录 44 设备、配件检查记录 45 施工日记
第六册 测量复核、交桩记录、 1 水准测量(复核)记录 2 水准加密点测量(复核)记录 3 控制桩测量(复核)记录 4 导线点测量(复核)记录 5 全站仪测角、测距(复核)记录 6 施工放样测量(复核)记录 7 测量交接桩记录
1 沉降观测记录表 2 软基分层沉降观测记录 3 孔隙水压力观察记录 4 钻孔桩钻进记录 5 冲孔桩冲进记录 6 挖孔桩施工记录 7 锤击桩施工记录 8 静压桩施工记录 9 深层搅拌桩施工记录 10 粉喷桩施工记录 11 高压旋喷桩施工记录 12 摆喷桩施工记录 13 袋装砂井施工记录 14 碎石(砂)桩施工记录 15 塑料排水板施工记录 16 地下连续墙成槽施工记录 17 水下混凝土灌注记录 18 混凝土浇注记录 19 钢管混凝土灌注记录 20 沥青混合料摊铺记录 21 土层锚杆钻孔施工记录 22 土层锚杆张拉与锁定记录 23 土层锚杆注浆施工记录 24 预应力张拉控制数据表 25 预应力张拉施工记录(先张) 26 预应力张拉施工记录(后张) 27 预应力张拉孔道灌浆记录 28 钢构件涂装施工记录 29 支座检查记录表 30 桥梁伸缩缝安装记录 31 沉井(箱)下沉施工记录 32 箱涵顶进记录 33 顶管工程顶进记录(机械) 34 顶管工程顶进记录(人工) 35 导向钻孔施工记录 36 补偿器安装记录 37 补偿器冷拉记录 38 混凝土测温记录 39 管道附件安装施工记录 40 管道试压现场记录

顺德区私人住宅建设规划管理规定

顺德区私人住宅建设规划管理规定

顺德区私人住宅建设规划管理规定SANY标准化小组 #QS8QHH-HHGX8Q8-GNHHJ8-HHMHGN#顺德区私人住宅建设规划管理规定顺德区私人住宅建设规划管理规定第一条为规范私人住宅建设行为,加强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等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我区范围内,已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私人住宅或私人住宅小区,其建设标准按规划批复执行;其余私人住宅的扩建、改建和新建,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中所称的私人住宅是指用地性质为住宅,以个人名义建设并具备基本住宅功能空间的单门独户住宅建筑。

第三条我区范围内所有扩建、改建和新建的私人住宅建筑,必须由具备相当设计资质的单位进行设计。

第四条建设层数和高度。

(一)建筑物层数不得超过4层(含纯梯间),总高度不得超过14米。

(二)建筑物总高度指:由室外地坪到最顶层面板(属坡屋顶的指檐口高度,且坡屋顶的坡度不大于45度)的高度。

(三)室外地坪的起算点为地块主入口人行道标高,无人行道按路中线标高计算。

当地块有两个或以上不同标高入口的室外地坪,其起算点从最高和最低的两个地坪高差的中线开始计算。

(四)为解决车辆停放,私人住宅允许在建筑物首层增设层高在米以下(不含米)、建筑面积不大于建筑物基底面积50%的夹层作车库。

第五条相邻建筑间距。

(一)扩建、改建后的私人住宅相邻建筑间距在双方改建后不少于米。

(二)原落水地界不明的以原相邻建筑间距的中线为界限;为共墙的则以共墙中心线为界限,各自后退一半,先建先退;属特殊情况的(如先前一方改建时有协议、房屋宽度确属太窄或借墙等),经审查同意可另行协议处理。

第六条建筑密度和容积率。

建筑物的建筑密度小于或等于100%,容积率不大于。

第七条基础的处理。

(一)建筑物基础不得妨碍相邻建筑物基础,不能影响已经规划和现有的地下管沟、绿化树木、四邻基础、道路交通和其他公共设施,并且满足地下管线的安全距离要求。

(二)建筑物临道路的基础放脚,一般情况下不得超出建筑红线米,特殊情况经批准,可允许大于米,但埋深须大于1米。

限额以下自建房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限额以下自建房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限额以下自建房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加强我镇限额以下自建房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落实限额以下自建房质量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防范质量和安全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顺德区限额以下自建房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顺府办发[2023]8号)规定,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适用于在本行政区域内限额以下自建房的新建、改建、扩建等有关活动的质量和施工安全生产及其监督管理。

本暂行办法所称的限额以下自建房,是指个人在依法取得的建设用地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等的房屋,且工程投资额在IOO万元以下(含IOO万元)或者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下(含500平方米)。

第三条工程投资额在IOO万元以上(不含IOO万元)且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不含500平方米)以上的自建房工程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条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不含500平方米)以上的自建房拆除施工活动应按照《佛山市房屋建筑工程拆除施工安全管理规定》的规定办理拆除备案手续。

第二章部门监管职责第五条镇城建和水利办公室负责限额以下自建房建设管理,指导各村、社区(行政服务站)加强对限额以下自建房质量和施工安全管理,指导各村、社区(行政服务站)依法对规避施工许可等违反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

第六条镇农业农村办公室负责对违反农村宅基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

第七条镇综合行政执法办公室负责依法对限额以下自建房违反城乡规划方面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建设行为和对限额以下自建房(非宅基地)违反土地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非法占用土地行为进行查处。

第八条镇应急管理办公室负责配合区事故调查组对限额以下自建房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做好事故调查的相关工作。

第九条镇供电部门配合政府部门对限额以下自建房施工现场存在较大安全隐患、拒不停工整顿项目的处理给予技术协助。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1.08.15•【字号】粤建科函[2011]527号•【施行日期】2011.08.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粤建科函〔2011〕527号)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建委),顺德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为规范我省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引导我省绿色建筑健康发展,我厅制定了《广东省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法》(试行)。

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二O一一年八月十五日广东省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规范本省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法(试行)》(建科〔2007〕206号)和《关于推进一二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的通知》(建科〔2009〕109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新建、改建、扩建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的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的实施与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绿色建筑评价标识是依据国家《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50378-2006)和《广东省绿色建筑评价标准》(DBJ/T15-83-2011),对建筑物进行等级确认,并进行信息性标识的一种评价活动。

根据不同的评价阶段,评价标识分为“绿色建筑设计评价标识”和“绿色建筑运行评价标识”两类,其中:“绿色建筑设计评价标识”是对已完成施工图设计的居住建筑或公共建筑进行标识评价,标识有效期为两年;“绿色建筑运行评价标识”是对已竣工并投入使用一年的居住建筑或公共建筑进行标识评价,标识有效期为三年。

改建、扩建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仅能申报“绿色建筑运行评价标识”。

第四条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广东省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评定、颁发和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组建广东省绿色建筑评价标识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和选择技术依托单位。

顺德区建设工程竣工资料目录(2017

顺德区建设工程竣工资料目录(2017

顺德区建设工程竣工资料目录2017(建筑工程)总目录序号文件材料名称总目录一工程建设前期主要法定基建程序文件资料二工程质量监理文件资料三单位工程施工质量技术管理文件资料四地基与基础分部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和质量控制资料五主体结构分部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和质量控制资料六屋面分部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和质量控制资料七装饰装修分部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和质量控制资料八建筑节能分部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和质量控制资料九建筑给水排水及供暖分部工程(包括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泡沫灭火系统、气体灭火系统、燃气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和质量控制资料十建筑电气分部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和质量控制资料十一智能建筑分部工程(包括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技术管理和质量控制资料十二通风与空调分部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和质量控制资料十三电梯分部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和质量控制资料十四住宅工程分户验收技术管理和质量控制资料十五竣工图十六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文件资料一、工程建设前期主要法定基建程序文件资料序号文件材料名称1 工程建设前期法定基建程序文件核查表2 工程建设立项审批、核准或备案文件3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意见或登记备案文件3 建设用地批准书或土地使用证4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5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6 消防设计文件审核意见书或备案凭证7 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环境影响登记表8 民用建筑节能设计审查备案登记表9 民用建筑项目人防工程审批文件10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查意见书11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书、合格书(应包括前期审查和建设过程中的修改审查)12 施工中标通知书(直接发包书)和监理中标通知书(直接发包书)13 勘查、设计、监理、施工合同(包括分包合同、补充合同、商品砼合同及商品砂浆合同)14 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注册申报表(包括群体申请表)15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16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办理的其他建设程序文件二、工程质量监理文件资料序号文件材料名称1 法定代表人授权书2 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3 总监理工程师任命书4 项目监理机构印章使用授权书5 项目监理机构驻场监理人员通知书6 项目监理机构监理人员调整通知书7 监理规划8 监理实施细则9 施工组织设计(工程方案)报审表10 工程开工令11 监理通知单12 工程质量问题报告13 工程暂停令14 旁站记录15 平行检查记录16 巡视记录17 巡查整改通知书18 巡查整改通知回复书19 工程复工令20 会议纪要21 监理月报22 监理工作总结23 工程质量评估报告24 监理通知回复单25 监理工作联系单三、单位工程施工质量技术管理文件资料序号文件材料名称1 项目经理任命及授权通知书(包括五方责任主体)2 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承诺书(包括五方责任主体)3 工程项目启用印章通知书(包括五方责任主体)4 工程项目人员职务任命及授权签字通知书(包括五方责任主体)5 工程项目管理人员岗位设置通知书(包括五方责任主体)6 工程项目管理人员变更通知书(包括五方责任主体)7 专业分包施工单位资格报审表8 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检查记录9 单位(分部)工程开工报审表、开工报告10 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报审表和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11 单位工程坐标定位、基准水准点测量记录12 工程质量事故(停工)通知书、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处理报告、工程复工申请/批复书13 工程中间交接验收记录14 设计交底记录(一~二)、设计文件会审记录(一~二)、设计变更通知单汇总表、设计文件变更洽商记录15 单位工程施工总结(加封面盖公章)16 工程地质勘察报告(单独组卷)(对于别墅工程,可在某一座中装订完本,其余装订封面,标注完本存放位置即可,同一项目多个单位工程(子单位工程)划分的可参照别墅工程装订)17 土建工程施工日志(单独组卷)四、地基与基础分部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和质量控制资料序号文件材料名称工程质量控制资料——验收记录1 地基与基础分部工程质量控制资料核查记录2 地基与基础分部工程安全和功能检验资料核查及主要功能抽查记录3 地基与基础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4 (桩基础、天然地基、地基处理、地下结构等)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5 地基与基础分部工程观感质量检查评定记录汇总表一)桩基础、天然地基、地基处理等工程(根据《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基础垫层及承台以上部分划为主体结构分部工程收集)工程质量控制资料——施工技术管理资料1 桩基础、天然地基、地基处理等(子)分部工程开工报审表、开工报告2 桩基础、天然地基、地基处理等(子)分部工程施工方案3 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推广及应用4 桩基础、天然地基、地基处理等(子)分部工程施工小结工程质量控制资料——产品质量证明文件1 水泥产品质量证明文件汇总核查表2 水泥出厂合格证或质量证明文件、水泥检验报告3 钢材(钢筋、钢管)产品质量证明文件汇总核查表4 钢材(钢筋、钢管)出厂合格证或质量证明文件5 钢材(钢筋、钢管)力学性能、工艺性能、重量偏差检验报告6 砌体产品质量证明文件汇总核查表7 砌体出厂合格证或质量证明文件、检验报告8 粗(细)骨料(普通混凝土用砂、用石)产品质量证明文件汇总核查表9 粗(细)骨料(普通混凝土用砂、用石)出厂合格证或质量证明文件、检验报告10 粉煤灰检验报告11 混凝土外加剂出厂合格证或质量证明文件、检验报告12商品混凝土原材料及外加剂合格证和检验报告、产品质量证明书、配合比设计报告、配料通知单、砼抗压强度报告(商品混凝土公司)(商品混凝土厂家提供的资料单独组卷)13 商品砂浆原材料及外加剂合格证和检验报告、产品质量证明书、配合比设计报告、配料通知单(商品砂浆厂家提供的资料单独组卷)14 预制构件出厂合格证或质量证明文件、检验报告(管桩、预制梁等)15 钢材、焊接材料、套筒出厂合格证或质量证明文件或检验报告16 防水材料(卷材、片材、涂料)出厂合格证或质量证明文件及检验报告17 新材料、新产品的鉴定证明、质量标准、使用说明、工艺要求和检验报告工程质量控制资料——检验报告1 混凝土试块试验结果汇总表(标准养护)(强度报告的汇总,包括砂浆汇总,按照统计的部位和强度等级分开汇总,每张汇总表后面跟着的,是按照对应汇总表顺序装订的强度报告)2 混凝土抗压强度计算表(标准养护)3 混凝土抗压(抗折)强度检验报告(标准养护)4 混凝土抗渗等级检验报告5 钢筋焊接接头检验报告6 钢筋机械连接接头拉伸性能检验报告工程质量控制资料——施工记录一、灌注桩1 (桩基础、天然地基、地基处理等)施工层基线复核记录2 分项工程施工技术交底记录3 地下连续墙隐蔽验收记录4 锤击沉管混凝土灌注桩工程施工工艺试验记录5 锤击沉管混凝土灌注桩工程施工记录6 内击式套管成孔灌注桩工程施工工艺试验记录7 内击式套管成孔灌注桩工程施工记录8 __号挖孔桩成孔检查记录9 人工挖孔灌注桩施工资料汇总表10 __号(泥浆护壁、干作业、长螺旋)成孔灌注桩施工记录11 护壁泥浆质量检查记录12 __号灌注桩隐蔽验收记录13 灌注桩施工资料汇总表14 __号灌注桩钢筋笼安装隐藏验收记录表15 __号灌注桩、地下连续墙灌注水下混凝土记录16 混凝土坍落度检测记录17 水泥土搅拌桩施工记录表18 水泥土搅拌桩供灰记录表19 水泥土搅拌桩施工记录汇总表20 水泥土搅拌桩轻便触探检验记录表21 排水插板施工记录22 振冲桩施工记录23 喷射混凝土施工记录24 锚杆/土钉施工记录25 锚杆/土钉隐蔽工程验收记录26 锚杆张拉施工记录27 土方开挖后桩基础复核及桩质量检查表、桩基础施工情况平面图(桩基应全数复核。

顺德区建设工程竣工资料目录

顺德区建设工程竣工资料目录

顺德区建设工程竣工资料目录(建筑工程)
一、总目录
二、工程建设前期法定建设程序文件
三、竣工竣工验收资料
四、建筑工程综合管理资料
五、地基与基础分部工程
六、主体结构分部工程
八、建筑屋面分部工程
九、建筑节能分部工程
十、建筑给排水及采暖分部工程(含消火栓系统)
十一、建筑电气分部工程
十二、智能建筑分部工程
十三、通风与空调分部工程
十四、电梯分部工程分部用册及各类单台用册
十五、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分部工程
十六、气体灭火系统分部工程
十七、泡沫灭火系统分部工程
十八、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分部工程
十九、燃气系统分部工程
二十、监理资料
二十一、竣工图★
2、如不同分部工程出现共用检测资料的情况,则可复印后注明原件所在的分部。

3、竣工图纸必须填写竣工图登记表,且竣工图纸要有项目经理和总监理工程师加盖注册印章。

4、文字资料每册组卷不能超3㎝,图纸不能超出4㎝,手风琴式折叠,折叠后图上的标题栏均应露在外面A4(210mm×297mm)的规格;。

佛山市顺德区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和

佛山市顺德区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和

附件:佛山市顺德区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的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评标工作公平、公正,提高评标质量,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广东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暂行)》和《顺德区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顺德区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招标的建设工程的评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评标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是指佛山市顺德区建设局设立的,为本区建设工程招标评标工作提供技术、经济评标服务的专业人才库。

第四条佛山市顺德区建设市场管理站(以下简称“市场站”)负责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的日常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有:(一)贯彻落实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方面的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二)负责专家库的建立和日常管理工作;(三)对专家参加评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并建立个人信誉档案;(四)负责专家的培训、交流、考核;(五)定期向区建设局汇报专家库的建设和运行情况,如遇重大问题或特殊情况应及时汇报。

第五条顺德区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负责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的抽取使用,其主要职责有:(一)提供必要的工作场所并配备相关设施和人员,保持良好的工作状态;(二)为招标人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提供专家抽取服务,并建立相关工作制度,保证评标专家抽取工作顺利,并满足保密要求;(三)负责专家的抽取、出勤等专家应用信息的收集、汇总、归档等;(四)其他法律法规赋予交易中心的相关职责。

第二章进入专家库的条件及程序第六条评标专家分为A、B两级设置,A级为资深专家,B级为一般专家。

资深专家可参加所有工程的评标;一般专家原则上只能参加造价2000万元以下工程(技术复杂或有特殊要求的工程除外)的评标。

第七条专家应具备以下条件:(一)一般专家(B级)应具备的条件:1.需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8年,并具有中级职称或持有一个或以上造价工程师、结构工程师、建造师等相关专业领域国家注册工程师证书;2.身体健康,年龄在65周岁以下的在职或离退休工程技术、经济和管理人员;3.熟悉工程建设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范和标准,能够胜任评标工作;4.熟练掌握工程技术、经济、管理的理论知识,具有较丰富的实践经验;5.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6.服从管理,自觉接受监督。

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佛山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用工实名制管理办法》的通知

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佛山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用工实名制管理办法》的通知

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佛山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用工实名制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23.12.28•【字号】•【施行日期】2024.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佛山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用工实名制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住房城乡建设和水利局,市局各科室,各局属事业单位,各有关单位、企业:现将《佛山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用工实名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径向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反映。

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3年12月28日佛山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用工实名制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实名制管理信息平台第三章实名制管理信息第四章实名制管理要求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用工秩序,加强建筑用工管理,维护建筑用工企业和施工现场人员的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建立健全我市建筑市场信用体系,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建市〔2022〕59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建市〔2019〕18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异地务工人员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16〕111号)等法规及相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用工实名制管理制度,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应当取得施工许可或开工报告的在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立建筑施工现场人员真实身份信息的档案,并实行实名管理的制度。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实施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职能范围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用工实名制以及相关的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顺德住建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验收及竣工验收

顺德住建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验收及竣工验收

顺德市房屋建筑工程和市基础设施工程质量验收及竣工验收备案实施办法1顺德市房屋建筑工程和市基础设施工程质量验收及竣工验收备案实施办法(修订)文号:顺建发[2021]47号颁布时间:2021-08—20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市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基础设施工程质量验收及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明确其程序和内容,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工程和市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第78号令)、《房屋建筑工程和市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建建[2000]142号)、《广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实施细则()》(粤建管字[2021]35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在本市范围内**、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设工程)的质量验收和竣工验收备案,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未按规定的程序和内容进行工程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不得交付使用。

第四条工程质量验收是指建设工程按报建审批、设计文件要求及合同约定的事项完成后,建设单位组织参建**方依照国家有关验收规范、标准,对工程质量进行的专项验收,该专项验收作为工程竣工验收前提条件之一。

第五条工程竣工验收是指建设工程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工程建设规范、标准规定,已全部完成工程设计文件要求和合同约定的**项内容,并通过工程质量验收,以及取得府有关主管部门(或委托机构)出具的规划、消防、环保等专项验收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后,由建设单位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和其他有关方面的专家进行工程验收。

第六条工程竣工验收实行备案制.备案制是一种程序性的备案检查制度,是对工程建设参建**方质量行为进行规范化、制度化约束的强制性控制手段,不免除参建**方的质量责任。

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是指工程竣工验收后,由建设单位向备案机关报送国家规定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有关文件,接受监督检查并取得备案机关收讫确认的行为。

顺德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指引

顺德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指引

顺德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指引顺德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指引顺德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O⼀⼀年三⽉⽬录1 总则 (3)2 编制区、规划单元划分及编码 (4)2.1 编制区划分原则 (4)2.2 规划单元划分原则 (4)2.3 地块划分原则 (4)3 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成果要求 (6)3.1 成果构成 (6)3.2 法定⽂件 (6)3.3 管理⽂件 (9)3.4 技术⽂件 (16)3.5 规划的成果形式 (27)4 控制性详细规划计算机数据标准 (28)4.1 数据的总体要求 (28)4.2 配套设施符号 (29)4.3 AutoCAD图形⽂件规定 (29)1 总则1.0.1为统⼀顺德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的内容和深度,实现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的标准化、规范化和法制化,依据国家、省和市有关规范和标准,遵照《⼴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及《⼴东省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指引(试⾏)》有关规定,结合顺德地⽅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指引。

1.0.2 顺德区⾏政区域范围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适⽤本指引。

1.0.3控制性详细规划以经批准的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及分区控制⼤纲为依据,对编制区内的⼟地使⽤性质、开发强度、公共配套设施、道路交通、市政设施及城市设计等⽅⾯做出详细控制规定。

1.0.4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负责组织区重点建设区域以及⼤良街道范围内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

其它范围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联合属地镇(街道)共同组织编制。

1.0.5本指引未包括的内容,还应符合国家、省、市、区现⾏的其它有关法律、条例和规范等的规定。

1.0.6本指引由顺德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负责解释。

1.0.7本指引⾃发布之⽇起实施。

2 编制区、规划单元划分及编码2.1 编制区划分原则《顺德区分区控制⼤纲》划定的管理单元是划分编制区的基本单位,编制区由⼀个或多个管理单元1组成,确定编制区时,应保证管理单元的完整性。

项⽬名称应反映《顺德区分区控制⼤纲》划定的单元编码信息,如顺德区德胜新区(E30301-10)控制性详细规划。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技术资料统一用表(2024版)》的通知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技术资料统一用表(2024版)》的通知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技术资料统一用表(2024版)》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公布日期】2024.01.25
•【字号】粤建质〔2024〕23号
•【施行日期】2024.01.2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技术资料统一用表(2024版)》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广州、深圳、佛山、惠州、东莞、中山市交通运输局,佛山市轨道交通局,广州、深圳、珠海、河源、东莞、中山、阳江、湛江、茂名市水务局,佛山、清远市水利局,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城市规划和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技术资料管理,推进全省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技术资料规范化、标准化建设。

我厅组织广东省建筑业协会等单位对《广东省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技术资料统一用表(2016版)》进行了修订,编制了《广东省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技术资料统一用表(2024版)》,并经审查通过。

从2024年8月1日起,全省新开工的房屋建筑工程统一使用《广东省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技术资料统一用表(2024版)》。

《广东省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技术资料统一用表(2016版)》同时废止。

《广东省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技术资料统一用表(2024版)》由我厅负责
使用管理,广东省建筑业协会负责具体解释工作。

附件:广东省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技术资料统一用表(2024版)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4年1月25日。

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佛山市建设工程施工过程结算管理办法》的通知-佛建〔2020〕22号

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佛山市建设工程施工过程结算管理办法》的通知-佛建〔2020〕22号

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佛山市建设工程施工过程结算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佛山市建设工程施工过程结算管理办法》的通知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以及《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过程结算的若干指导意见》(粤建市〔2019〕116号),我局结合本地实际,制定了《佛山市建设工程施工过程结算管理办法》,并通过司法局审查,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0年5月28日佛山市建设工程施工过程结算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推进建设工程施工过程结算管理,规范工程价款结算程序和行为,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过程结算的若干指导意见》(粤建市〔2019〕11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佛山市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施工过程结算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本办法所称施工过程结算,是指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发承包双方依据施工合同,对结算周期内完成的工程内容(包括现场签证、工程变更、索赔等)开展工程价款计算、调整、确认及支付等活动。

第三条合同金额为3000万以上(含3000万)或合同工期为二年以上(含二年)的建设工程项目应当实施施工过程结算。

顺府办发[2011]105号关于顺德区推进“三旧”改造工作实施意见的补充意见(19号文补充意见——

顺府办发[2011]105号关于顺德区推进“三旧”改造工作实施意见的补充意见(19号文补充意见——

依申请公开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顺府办发〔2011〕105号关于顺德区推进“三旧”改造工作实施意见的补充意见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各有关单位:为加快推进“三旧”改造工作,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对《顺德区推进“三旧”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顺府办发〔2010〕19号,下称《实施意见》)提出以下补充意见:一、对《实施意见》中关于规划、国土管理的部分规定作适当调整(一)用地面积达到300亩及以上的旧城镇改造项目,如因所在区域尚未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而暂时不能出具规划条件的,可凭区三旧改造工作领导组办公室出具的规划审查意见—1—办理“三旧”改造项目认定手续,但在办理供地手续前须出具规划条件。

(二)引进社会资金推动“三旧”改造。

各镇(街道)可选择市场条件比较成熟、改造规模较大的改造项目,以投资方、镇(街道)、村(社区)获得合理收益为基本原则,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引入社会资金,以镇(街道)为主体进行项目用地前期整理。

具体方案报区三旧改造工作领导组审批通过后方可实施。

(三)原工业及其他非公益性质的国有建设用地转变用地功能发展经营性项目的(不涉及商品住宅开发建设),在满足以下条件的前提下,可由土地使用权人(以土地使用证或房地产权证上记载的土地使用权人为准)申请通过土地使用权协议出让方式完善转变用地功能手续:1.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总体规划、“三旧”改造专项规划及建设用地年度供应计划,严格筛选“二改三”项目,划定各镇(街道)商业区域或重点改造范围,报区委区政府批准后,按照相关程序组织编制该片区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区委区政府批准后,可组织进行相应地块的改造。

其中每个镇(街道)旧厂房转变用地功能发展其他产业的土地面积不得高于该镇(街道)年度“三旧”改造项目土地面积的40%;—2—2.区、镇(街道)土地储备机构已同意不纳入土地储备计划。

(四)通过协议出让转变用地功能的国有建设用地土地出让金按以下标准计收:1.通过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转变用地功能的,土地出让金按改变用途后的土地市场评估价格减去原用途土地剩余年限市场评估价格的余额的60%计收。

佛山市顺德区商品住宅建筑质量分户验收执行细则

佛山市顺德区商品住宅建筑质量分户验收执行细则

佛山市顺德区商品住宅建筑质量分户验收执行细则(试行)第一条为加强商品住宅建筑质量管理,增强市场主体的质量意识,促进我区房地产市场健康进展,根据《中华人民共与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粤建管字[2008]96号《关于实行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的指导意见》等国家技术标准与文件的要求,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区行政区域内开发建设的商品住宅建筑,其他住宅建筑质量分户验收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商品住宅建筑是指可进行交易买卖,供居住使用的建筑(含与其他功能空间处于同一建筑中的住宅部分)。

本规定所称户是由使用面积与居住空间构成的基本住宅单元。

第四条分户验收应在住宅工程竣工验收前进行,务必确保工程地基基础与主体结构安全可靠,各分部工程(含节能分部工程)符合规范与设计要求,并已办理有关验收手续后方可实施。

当套内各分项工程具备下列质量验收条件时,可组织分户验收:(一)施工单位已完成住宅各套内所含设计与合同约定的工程量;(二)套内各分项工程的质量验收均合格;(三)所涉及的套内工程质量技术资料完整。

第五条分户验收应根据《中华人民共与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家现行的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规范、省公布的有关工程质量管理规定、《广东省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技术措施二十条》、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与施工合同的有关要求进行。

第六条建设单位负责成立分户验收组,实施分户验收工作。

分户验收组应包含下列人员: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与专业技术人员,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与专业监理工程师,施工总承包单位项目负责人与项目技术负责人,分包单位的项目负责人,设计单位的项目设计人员(土建与建筑设备)。

已选定物业管理公司的,物业管理公司应列席参与分户验收工作。

第七条分户验收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施工总承包单位在完成施工合同所约定的住宅套内全部施工内容,并经自检合格,可向建设单位提交《分户验收申请》。

《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国土资发〔2008〕24号

《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国土资发〔2008〕24号

《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国土资发〔2008〕24号《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国土资发〔2008〕2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 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 号)和《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 号),加强工业项目建设用地管理,促进节约集约用地,国土资源部对2004 年发布的《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试行)》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以下简称《控制指标》)发布,请认真贯彻实施。

一、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严格执行《控制指标》与相关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

不符合《控制指标》要求的工业项目,不予供地或对项目用地面积予以核减。

对因生产安全等有特殊要求确需突破《控制指标》的,应当根据有关规定,结合项目实际进行充分论证,确属合理的,方可批准供地,并将项目用地的批准文件、土地使用合同等相关法律文书报省(区、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备案。

二、编制工业项目供地文件和签订用地合同时,必须明确约定投资强度、容积率、建筑系数、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所占比重、绿地率等土地利用控制性指标要求及相关违约责任。

三、省(区、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控制指标》实施情况的监督管理。

要根据本地区实际,在符合《控制指标》要求的前提下,制定或调整本地区的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并报部备案。

要加强对工业用地利用状况的评价与分析,总结典型经验,加大宣传推广的工作力度,大力推进工业用地节约集约利用。

四、部将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技术进步、节约集约用地要求和《控制指标》实施情况,适时修订《控制指标》。

本《控制指标》发布实施后,《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试行)》(国土资发〔2004〕232 号)停止执行。

佛山市顺德区实施《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若干规定

佛山市顺德区实施《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若干规定

佛山市顺德区实施《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若干规定第一条为维护建筑市场的秩序,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加强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根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91号)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顺德区实际,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本区范围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依照本规定,办理施工许可手续,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后,方准进场施工。

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上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的非自建自用的建筑工程,应当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

第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单位工程分解为若干限额以下的工程项目分别领取施工许可证,以规避资质管理、招投标、施工图审查、委托监理等。

第四条按规定应招投标的工程没有招投标,或者肢解发包工程,以及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施工企业的,不予受理施工许可申请。

第五条建设单位申领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并取得土地使用权;房屋装饰装修工程(二次装修报建项目),已取得《房地产权证》或《商品房购销合同》。

(二)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按规定应招投标的工程项目已取得《中标通知书》;直接发包的工程项目,建设资金已落实。

(四)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并签订工程施工承包合同。

工程项目的承发包内容、形式应按《顺德区建设局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顺建发[2005]11号)执行。

(五)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施工图设计文件已按规定进行并通过了审查。

(六)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施工企业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中有根据建筑工程特点制定的相应质量、安全技术措施,并按照规定办理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注册。

(七)按照规定应委托监理的工程已委托监理。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顺德区容桂街道四基居委会华基路以西地块项目投资建设协议书【模板】

顺德区容桂街道四基居委会华基路以西地块项目投资建设协议书【模板】

顺德区容桂街道四基居委会华基路以西地块项目投资建设协议书本协议由下列各方于年月日在佛山市顺德区签署:甲方:佛山市顺德区容桂街道办事处地址:佛山市顺德区容桂街道容桂大道中88号乙方:地址:丙方:地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关于发布和实施〈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24号)及国家和地方有关建设用地出让和企业注册登记的法律法规,各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签订以下项目投资建设协议:一、项目用地基本情况本协议项目地块位于佛山市顺德区容桂街道,地址为:顺德区容桂街道四基居委会华基路以西地块(以下简称“项目用地”),宗地号为:********-12,宗地面积为75366.88平方米(折合113.04亩,以实际放线的面积为准,用地位置及四至范围详见附图)。

其中A区用地面积:68405.29平方米,使用性质:一类工业用地(M1);B 区用地面积:6961.59平方米,使用性质:城市道路用地(S1)。

土地用途及规划指标以土地出让合同和《佛山市顺德区建设用地规划条件》【顺规条件(2019)**号,以下简称“规划条件”】为准。

二、项目开发建设要求(一)项目用地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为50年。

以本协议项目地块上所签署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时间为准。

(二)乙方须将本项目用地A区用于开发建设商品厂房项目(以下简称“项目”),并将本项目用地B区用于建设城市道路。

乙方承诺建设的商品厂房竣工投入使用后,项目引入的主导产业属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中的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C-39)范围内的集成电路制造或基于集成电路的产业(芯片生产除外),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业(C-38)、通用设备制造业(C-34)。

自项目用地交付之日起6年内,项目用地建成的建筑物总计容建筑面积中应有60 %以上(含)用于发展上述主导产业,其中总计容建筑面积中应有40 %以上(含)用于发展集成电路制造或基于集成电路的产业(芯片生产除外),主导产业面积以引入符合主导产业方向企业使用的计容建筑面积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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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顺德区建设用地开竣工管理办法(试行)
中德工业区管理委员会顺德片区建设局,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属各部门,市垂直管理各单位:
现将《佛山市顺德区建设用地开竣工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政府
2019年12月24日
佛山市顺德区建设用地开竣工管理办法
【试行】
为加强建设用地供后监管,督促土地使用权人加快地块开发建设,规范开工、竣工管理,提高土地利用效率,遵循“以用为先、依法进行、分类处理、节约集约”的原则,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取得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或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以下均简称土地合同)的建设用地开工、竣工管理。

第二条(定义)本办法所称开工,是指土地使用权人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或依法取得其他审批手续)并进场施工,其中进场施工是指施工现场围闭,且施工设备和人员到位,以及进行地基/软基处理、破土开槽、基坑开挖或打桩等。

本办法所称竣工,是指土地使用权人依法取得整宗地或地块最后一期建筑工程的《建(构)筑物工程规划条件核实意见》。

土地合同对开工、竣工标准另有规定或约定的,按土地合同的规定或约定执行。

第三条(开工、竣工期限)自发文之日起签订或核发土地合同,根据土地用途、建筑高度、地下室层数和建设体量的不同,对地块开工、竣工期限作如下规定:
(一)土地主导用途为住宅的,地块应自土地合同约定交地之日起1年内开工建设,自土地合同约定交地之日起4年内竣工(实际交地日期超过土地合同约定日期的,开工、竣工期限按实际交地之日起算;具体竣工期限可根据地块实际建设体量确定且不能超过4年),且开发周期不超过3年,即约定竣工日期不超过约定开工日期3年。

(二)土地主导用途为非住宅的,地块开工、竣工期限按下表执行:
1.土地主导用途为非住宅的项目是指根据规划设计条件,其主导使用性质不含住宅的建设项目和主导使用性质有多种用途且含住宅(但未明确住宅部分面积占比最大)的建筑项目。

2.表格所称开工期限、竣工期限,均自土地合同规定或约定交地之日起算。

3.具体竣工期限可根据地块实际建设体量和专项开发要求(区重点引入项目用地和工业项目用地)确定,但不能超过上表的期限,特殊情形下经区土地供后监管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后,可对地块的开工、竣工期限再另行约定。

4.项目地下室≥3层的,其开工期限和竣工期限在上表基础上再延长6个月。

(三)通过司法拍卖等方式处置的土地,经新的土地使用权人申请,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根据地块新的建设计划和原开发建设进度情况,按照本条第一、二项的规定,可对地块开工、竣工期限重新约定。

(四)通过与土地使用权人签订转让协议等民事法律行为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新的土地使用权人不得以此为由申请对地块开工、竣工期限进行重新约定。

第四条(权利义务)土地使用权人应当在项目开发建设期间,及时向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进行开工、竣工申报,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及开工、竣工情况进行核验,符合开工、竣工条件且完成土地合同履约复核的予以备案登记,并出具申报确认表。

土地使用权人主张无法按土地合同规定或约定开工、竣工属非自身原因导致的,可按照土地合同约定提前30天提出延建申请,并自提出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不能按时开工、竣工原因进行说明举证。

土地使用权人逾期未提出延建申请的,视为土地使用权人放弃延建申请的权利,相关开工、竣工违约责任在土地合同履约复核时一并厘清。

土地使用权人逾期未提供举证材料或材料不充足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对延建申请作退件处理,相关开工、竣工违约责任在土地合同履约复核时一并厘清。

第五条(非自身原因)非土地使用权人自身原因导致违约的情形包括:
(一)属于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造成的。

1.因未按照土地合同规定、约定的期限、条件将土地交付给土地使用权人的;
2.因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调整、重点工程建设受控或被占用等,造成土地使用权人提出规划报建(或前期工作)申请未获批准以及土地使用权人不能按照土地合同规定、约定的用途、规划要求和建设条件按时开工、竣工的;
3.因政府出台相关政策,需要对土地合同规定、约定的规划要求和建设条件进行修改的;
4.因处置土地上相关群众信访事项等无法开发建设的;
5.因军事管制、文物保护等无法开发建设的;
6.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其他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非土地使用权人自身原因造成环保、安全生产等考核指标不达标,政府要求土地使用权人停工的情形;中高考、重要会议、大型社会活动、公共突发事件影响开发建设的情形;未勘明的地下管网影响开发建设的情形;非土地使用权人自身原因造成行政审批超过审批时限要求的情形;其他应当视为非自身原因的情形)。

(二)因台风暴雨等自然灾害或地质条件等不可抗力原因造成的。

(三)因查封等司法控制不能进行处置的,司法控制期间不计入开发建设周期,违约天数在剔除司法控制时间后连续计算。

第六条(非自身原因的认定)土地使用权人主张无法按照土地合同规定或约定开工、竣工属非自身原因导致的,应当提供原因说明、佐证材料和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书面证明。

区、镇(街道)相关主管部门应尊重事实、主动担当,按各自职责分工出具影响开工、竣工的书面证明。

书面证明应如实说明对地块开发建设的实际影响原因及影响的天数。

因情况特殊或职权划分不清的,可报请区政府协调或指定有关部门出具书面证明。

第七条(非自身原因的处置)因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情形导致建设项目用地不能按时开工或竣工,土地使用权人按土地合同提出延建申请或在履约复核时申请免除违约责任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对未按时开工、竣工的原因进行调查和认定,违约原因和处置方案报区土地供后监管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后,可重新约定开工、竣工期限或相应免除非自身原因部分的违约责任。

第八条(违约金计收标准)除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情形外,土地使用权人逾期开工、竣工的,须缴纳开工、竣工违约金。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按以下标准在土地合同中约定开工、竣工违约责任:
(一)土地用途为工矿仓储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违约金以逾期每3个月按合同地价0.5%计收,不足3个月的部分,按逾期3个月计算;其他用途的土地,违约金以逾期每3个月按合同地价1.5%计收,不足3个月的部分,按逾期3个月计算。

(二)超过土地合同约定开工期限造成土地闲置的,除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收取开工违约金外,还须按照闲置土地相关规定处理。

(三)土地使用权人未能在指定期限内支付违约金的,还应当自逾期之日起按年利率6%支付违约金利息。

(四)土地使用权人逾期缴纳土地出让金,但已根据土地合同承担相应滞纳金的,应计收开工违约金的天数为地块逾期开工天数扣除延迟缴纳土地出让金天数。

(五)地块同时存在逾期开工和竣工情形,土地使用权人已根据土地合同足额缴纳开工违约金的,应计收竣工违约金的天数为地块逾期竣工天数扣除逾期开工天数。

第九条(分期开发项目的违约金计收基数)对于土地使用权人分期开发建设、分期验收的项目,在土地合同规定或约定的竣工期限前,土地使用权人主动向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进行竣工申报并出具《地块分期建设项目履约复核承诺书》的,经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可对在土地合同规定或约定竣工期限前已取得《建(构)筑物工程规划条件核实意见》的部分不计收竣工违约金;竣工违约金在按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违约金计收标准基础上,属工矿仓储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按逾期竣工部分的建筑基底面积占应开发建设总基底面积的比例核算计收,属经营性房地产项目用地的(含商住、住宅、商业用途的用地),按逾期竣工部分的计容建筑面积占应开发建设总计容建筑面积的比例核算计收。

超过土地合同规定或约定竣工期限,土地使用权人未主动进行竣工申报的,按整宗地计收竣工违约金。

应开发建设总基底面积是指经规划部门批准的项目总平面图中的建筑总基底面积;应开发建设总计容建筑面积是指经规划部门批准的项目总平面图中的总计容建筑面积;逾期竣工部分的建筑基底面积是指经规划部门批准的项目总平面图中的建筑总基底面积减去按期竣工部分的建筑基底面积;逾期竣工部分的计容建筑面积是指经规划部门批准的项目总平面图中的总计容建筑面积减去按期竣工部分的计容建筑面积。

第十条(原土地合同执行规则)本办法实施前已签订土地合同的项目,原则上仍按原合同执行。

原合同有未尽事宜或约定不清的,可由合同双方依据有关规定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对于本办法实施前已作出开工、竣工违约处理决定的建设项目,土地使用权人须按处置决定承担自身违约责任。

第十一条(合同地价的确定)本办法所称合同地价按以下标准确定。

(一)公开交易出让的政府储备土地、公开交易转让的村居集体自用地和留用地以及公开交易流转的集体建设用地,以公开交易成交价作为合同地价。

(二)协议出让的政府储备土地和城市更新项目用地,以土地出让合同中的土地出让金作为合同地价。

(三)村居集体自用地和留用地自行开发建设的,以办理供地手续时使用的基准地价评估价作为合同地价。

(四)行政划拨的,以办理供地时划拨价款(划拨价款为0的,按生地/熟地标准计算地价总额作为计收基数)作为合同地价。

(五)其他供地方式的,以办理供地手续时使用的基准地价评估价作为合同地价。

第十二条(施行时间和有效期)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三条(办法适用原则)本办法实施前我区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规定为准。

国家、省和市对建设用地开竣工管理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资料仅供参考,请以正式文本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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