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建办法】佛山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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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实施《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办法

佛山市实施《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办法

佛山市实施《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范工程计价行为,维护建设各方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造价及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造价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其所属的市工程造价主管机构负责。

市发展改革、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建设工程造价的相关管理或者监督工作。

第四条市工程造价主管机构具体负责下列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工作:(一)计价依据、规定的管理和解释,制定补充计价依据和办法;(二)发承包计价和施工合同备案的管理,调解合同造价纠纷争议;(三)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计价活动及其诚信体系、造价成果文件质量的监管;(四)管理和发布工程造价信息,负责工程造价监管信息平台的运作。

第五条佛山工程造价管理信息网包括“建设工程造价监管和信用档案系统”和“建设工程合同备案管理信息系统”等(以下统称市工程造价监管信息平台)权威发布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政策法规、计价依据、造价信息、合同备案、从业监管及其诚信管理等政务信息。

市工程造价监管信息平台应实现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关信息系统和发改、财政、审计、税务和公共资源交易管理等跨部门信息系统互联互通、共享造价信息资源。

第二章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第六条市工程造价主管机构应建立本市补充计价依据和工程造价信息定期动态发布的管理机制。

补充计价依据应针对省统一计价依据未涵盖或缺项部分进行增补,并根据市场情况和编制原则及时编制和发布。

工程造价信息包括人工、材料、设备、施工机械台班等价格信息和各类造价指标或指数,应根据市场价格行情,每1到3个月进行编制和发布。

第七条市工程造价协会可在政府提供的工程造价信息清单之外开展其他多元化工程造价信息化服务,为市场计价提供参考依据。

企业开发销售的工程造价软件应符合有关规定并通过测试评审。

佛山市建筑工程预算定额及工程量计算规则

佛山市建筑工程预算定额及工程量计算规则

佛山市建筑工程预算定额及工程量计算规则摘要:一、引言二、佛山市建筑工程预算定额概述1.定义与作用2.编制与使用三、工程量计算规则1.计算原则2.计算方法与步骤3.注意事项四、工程量清单计价1.工程量清单概述2.计价原则与方法3.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应用五、预算定额在建筑工程中的意义1.保障工程质量2.控制工程成本3.提高工程管理效率六、总结正文:一、引言佛山市建筑工程预算定额及工程量计算规则是建筑行业中重要的参考依据,对于保证工程质量、控制成本及提高工程管理效率具有重要作用。

本文将对佛山市建筑工程预算定额及工程量计算规则进行详细阐述,以期为建筑行业从业者提供参考。

二、佛山市建筑工程预算定额概述1.定义与作用佛山市建筑工程预算定额是指在建筑工程施工前,根据工程项目的特点和要求,预先编制的工程造价预算。

预算定额对施工过程中的各项工程量进行量化,为工程招投标、合同签订、成本控制、工程结算等环节提供依据。

2.编制与使用佛山市建筑工程预算定额由具有资质的专业机构编制,根据工程项目的具体情况,参照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规范及规定,结合工程实践经验进行。

预算定额的使用需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严格按照编制程序和原则进行。

三、工程量计算规则1.计算原则工程量计算应遵循准确性、完整性、统一性、及时性和透明性的原则,确保计算结果客观、公正。

2.计算方法与步骤工程量计算主要包括图纸识读、工程量计算规则应用、工程量汇总等步骤。

计算过程中需注意项目划分、工程量计算规则的适用性、工程量单位及精度要求等问题。

3.注意事项工程量计算应注重细节,避免漏项、重复计算等现象。

对于涉及专业性较强的问题,应请教相关领域的专业人士,确保计算结果的准确性。

四、工程量清单计价1.工程量清单概述工程量清单是工程量计算成果的体现,包括项目名称、项目编码、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量及工程量计算规则等内容。

2.计价原则与方法工程量清单计价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采用单价法进行计算。

佛山市房屋建筑工程估(概)算造价指标及指数(2008-2016)

佛山市房屋建筑工程估(概)算造价指标及指数(2008-2016)

总说明一、《佛山市房屋建筑工程估(概)算造价指标及指数》(2008-2016年)(下称指标及指数)是收集了2008-2016年佛山区域内典型商住类工程案例,进行科学合理地测算、分析和整理而成。

二、本指标及指数可供政府部门和市场计价主体单位加强商住类房屋建筑工程项目前期造价管理(包括项目方案技术经济比选和评价、控制项目估算和概算、推行限额设计等)和合理控制项目估算、概算时进行研判和参考使用。

三、本指标及指数是指商住类房屋建筑工程的建安工程费造价指标及指数,不包含生产生活设备费用、工程建设其他费用和预备费。

四、本指标及指数采用“分模块搭积木”形式测算,由5大模块,含基础工程、地下室工程、地上建筑工程、特殊装饰工程、室外配套工程,26个小模块组成,使用时需按工程项目实际情况叠加计算。

五、本指标及指数的编制依据、编制期价格的取定:1.《广东省建筑工程计价办法(2006)》《广东省建筑工程综合定额(2006)》《广东省装饰装修工程综合定额(2006)》《广东省安装工程综合定额(2006)》;2.《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通则(2010)》《广东省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2010)》《广东省安装工程综合定额(2010)》;3.《佛山工程造价信息》2008-2016年第四季度人工、材料、机械台班综合价格。

1佛山市房屋建筑工程估(概)算造价指数(2008-2016年)年份2008年指数2009年指数2010年指数2011年指数2012年指数2013年指数2014年指数2015年指数2016年指数造价指数0.8910.910 1 1.053 1.045 1.088 1.063 1.012 1.084佛山市房屋建筑工程估(概)算造价指标(2008)模块名称造价指标(元/㎡)备 注基础工程天然基础88 ~102 1、按总建筑面积计算;2、若有两种或以上类型桩,可按相应占比综合折算指标,相应占比按其对应的基座平面面积比例计。

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佛山市建设工程施工工期管理办法》的通知

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佛山市建设工程施工工期管理办法》的通知

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佛山市建设工程施工工期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布日期】2020.12.28•【字号】•【施行日期】2021.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佛山市建设工程施工工期管理办法》的通知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政府投资条例》等法律、法规及《佛山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的规定,根据《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工期的管理办法》(粤建法〔2011〕112号),我局结合《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和改善工程造价监管的意见》(建标〔2017〕209号)及省、市配套实施文件,制定了《佛山市建设工程施工工期管理办法》,并通过司法局审查,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0年12月28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三章监督管理第四章附则佛山市建设工程施工工期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施工工期管理,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建设工程施工工期,保障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政府投资条例》等法律、法规及《佛山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施工工期的确定、控制以及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的建设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及附属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装修工程。

第三条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全市建设工程施工工期的监督管理工作,各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建设工程施工工期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施工工期的确定和控制应当遵循安全第一、质量优先、技术可行、经济合理和绿色施工的原则。

第五条建设单位对建设工程施工工期的合理确定与控制负责,不得任意压缩工期。

佛山市建筑工程预算定额及工程量计算规则

佛山市建筑工程预算定额及工程量计算规则

佛山市建筑工程预算定额及工程量计算规则摘要:一、佛山市建筑工程预算定额概述1.定义与作用2.适用范围3.编制依据二、工程量计算规则1.工程量计算的基本原则2.工程量计算的方法3.工程量计算的注意事项三、预算定额的使用与监管1.预算定额的使用方法2.预算定额的监管措施3.预算定额的更新与调整四、佛山市建筑工程预算定额的意义和价值1.对工程造价的合理控制2.提高建筑工程的管理水平3.对建筑行业的发展推动作用正文:佛山市建筑工程预算定额及工程量计算规则,是为了规范佛山市建筑工程的预算定额和工程量计算,保证工程质量和效益,提高建筑工程管理水平而制定的。

本文将对预算定额及工程量计算规则进行详细介绍。

一、佛山市建筑工程预算定额概述佛山市建筑工程预算定额,是指在建筑工程施工前,根据工程项目的具体情况,预先计算出各项工程量及其单价的清单。

预算定额是工程造价管理的基础,对于合理控制工程造价、保证工程质量和效益具有重要意义。

预算定额适用范围包括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市政工程、园林绿化工程等。

根据不同工程类型和特点,预算定额分为多个专业,如建筑工程、安装工程、园林绿化工程等。

预算定额的编制依据包括国家及地方有关法律法规、工程设计文件、施工图纸、施工组织设计、工程量清单等。

二、工程量计算规则工程量计算规则是预算定额的基础,关系到预算定额的准确性和合理性。

工程量计算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1.按设计图纸和施工组织设计进行计算;2.按工程实际完成情况计算;3.按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和方法进行计算。

工程量计算的方法主要有图纸法、测量法、拆算法等。

在工程量计算过程中,应注意以下事项:1.确保计算依据的准确性;2.注意工程量计算的单位、符号和精度;3.及时更新工程量计算数据。

三、预算定额的使用与监管预算定额的使用方法主要包括:1.根据工程项目的具体情况,选择相应的预算定额;2.结合工程量清单,进行工程造价的预估和控制;3.根据工程实际完成情况,调整预算定额。

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房地产市场估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建房[1992]579号

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房地产市场估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建房[1992]579号

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房地产市场估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房地产市场估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建房[1992]579号1992年9月7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各计划单列市建委:现将《城市房地产市场估价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加强房地产市场估价工作的管理,是积极培育房地产市场,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重要环节,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请各地高度重视房地产市场的估价管理工作,及时总结经验,把这一工作提高到新的水平。

附:城市房地产市场估价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房地产市场估价管理,保障国家、集体、个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城市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城市规划区内房地产市场活动中需要确定房地产价值或价格的估价管理,关于不进入房地产市场的资产估价,另行规定。

第三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地产市场估价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市场估价管理工作。

第四条城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房地产估价机构,是房地产市场估价的职能机构,是房地产市场管理机构的组成部分,承办本行政区域内涉及政府税费收入及由政府给予当事人补偿或赔偿费用的房地产估价业务以及受当事人委托的其它房地产估价业务。

第五条其他要求从事房地产市场估价业务的单位,应向当地城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资审同意,并经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核发营业执照,成立房地产估价事务所,方可开业经营。

房地产估价事务所的资审条件和批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并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广东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

广东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

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05 号)《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已经2014年9月22日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十二届3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12月15日起施行。

省长朱小丹2014年10月27日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范建设工程计价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造价及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造价活动,包括建设工程造价的确定与控制,以及与之相关的合同管理、工期管理、造价咨询等活动。

交通运输、水利等专业建设工程造价活动管理,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从事建设工程造价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合法、诚实守信、厉行节约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造价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其所属的工程造价主管机构负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建设工程造价的相关管理或者监督工作。

工程造价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发挥行业指导、服务和协调作用,接受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五条省工程造价主管机构具体负责下列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工作:(一)编制、修订和管理省统一工程计价依据;(二)管理和发布建设工程造价信息;(三)指导建设工程计价活动;(四)调解建设工程造价纠纷。

第二章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第六条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由建设工程造价标准规范,计价通则,计价定额,计价指标,标准施工合同,工程造价信息以及建设项目经济评价方法和参数、工程造价指标指数等构成。

本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由省统一工程计价依据和市、县(区)补充性计价依据组成。

第七条县级以上工程造价主管机构应当遵循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适用、节能环保的原则,建立计价依据动态管理机制,适时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和管理措施。

佛山工程文件 归类 (至2011年5月1日止)

佛山工程文件 归类 (至2011年5月1日止)

佛山工程文件归类(至2011年5月1日止)(一)费用类1.0 关于(佛山)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服务收费问题的批复佛价【2009】85号2009.05.31发布和执行√√2.0 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收费粤价函【2004】428号2.1 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收费粤价函【2008】77号3.0 工程勘察设计收费计价格【2002】10号4.0 测绘工程产品价格国测财字【2002】3号5.0 建筑工程施工图技术审查费粤价函【2004】393号 2004.7.21发布 2004.8.1执行√√5.1 建筑工程施工图技术审查费粤价函【2005】368号 2005.7.27发布和还是执行粤价函【2004】393号√√5.2 关于执行建筑工程施工图技术审查中介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粤建设函[2004]353号 2004.7.29发布 2004.8.1执行√√6.0 交通建设工程现场检验和工程材料试验收费粤价函【2008】76号 2008.2.18发布和执行文件内容:暂按:粤价函【2004】405号文规定执行√√6.1 交通建设工程现场检验和工程材料试验收费粤价函【2004】405号 2004年7月19日发布和执行√√7.0 交通工程造价技术中介服务粤价函【2008】929号 2008.10.26发布和执行至2010.12.31止√√7.1 交通工程造价技术中介服务佛价【2009】100号 2009.6.11发布和执行至2010.12.31止实质执行:粤价函【2008】929号√√7.2 转发关于交通工程造价技术服务收费问题的复函的通知粤交财函〔2009〕21 号广东省交通厅 2009.1.5补发和执行8.0 土地使用权交易服务费粤价【2002】36号 2002.2.30发布和执行√√9.0 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计价格【1995】971号 1995.7.17发布和执行√√9.1 地产中介代理服务收费粤价【1998】167号 1998.6.22发布 1998.7.1执行√√10.0 招标代理服务费粤价函【2009】896号 2009.10.30发布 2009.11.1执行√√10.1 转发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价[2002]386号广东省物价局 2002.?.?发布 2003.1.1执行√√10.2 招标代理服务费粤价【2003】320号10.3 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计价格【2002】1980号 2002.10.15发布2003.01.01执行√√关于印发《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670号从2007年5月1日执行√√关于发布工程建设监理费有关规定的通知价费字【第479】号 1992.9.18发布1992.10.1执行√√关于规范环境影响咨询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家计委、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计价格【2002】125号 2002.1.31发布和执行√√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国家计委计投资【1999】1283号 1999.9.10发布和执行√√人防部门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省物价局、财政厅、人防办、建设厅粤价[2000]157号2000.7.5发布和执行√√人防部门转发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意见的通知粤府办[1996]79 2009.11.21发布和执行√√11.0 履约投标保证金佛价(2004)157号 2004.10.19发布实质执行:2004.9.27粤价函(2004)266号√√11.1 《关于印发〈广东省保证金和抵押金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粤价[2003]286号)12.0 利用城建档案收费粤价【1999】93号 1999.4.19发布 1999.5.1执行√√12.1 利用城建档案收费佛价【1999】78号 1999.5.19发布 1999.6.1执行√√13.0 房地产交易手续费粤价【2002】108号 2002.4.2发布 2002.4.15执行√√14.0 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房屋交易手续费、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费、环境影响咨询费、招标代理费、勘察设计费、工程监理费)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534号 2011.3.16发布 2011.5.1执行√√2006.04.01执行关于园林绿化工程用水价格问题的复函佛价函【2006】72号 2006.12.8发布和执行关于执行2006年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有关问题的通知南建【2006】141号 2006.7.28发布和执行关于印发《使用预拌砂浆计价办法》的通知粤建造函[2007]196号 2007.12.4 发布和执行广东省建设厅关于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计算补充规定的通知粤建价函[2007]489号 2007.12.29发布和执行关于实施“平安卡”管理费用计算的补充规定粤建价函[2008]38号 2008.02.04发布和执行关于“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计算补充规定”的问题解答粤建造函[2008]043号2008.04.29发布和执行关于建设工程余泥渣土运输与排放计价办法的通知穗建造价[2009]31号 2009.9.9发布2009.9.10执行关于公布取消和停止征收10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财综[2008]78号 2008.11.13发布 2009.01.01中国执行印发广东省堤围防护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府办[2009]29号 2009.04.16发布和执行关于建设工程经济事务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粤价函〔2009〕899号 2009.11.02发布和执行转发省物价局关于建设工程经济事务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的通知佛价[2009]206号2009.11.12发布 2009.11.02执行关于实施《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建价函[2008]391号 2008.11.18发布 2008.12.1执行广东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施工合同》(2009版)的通知粤建管字[2009]62号 2009.09.21发布 2010.01.01执行《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施工合同》(2009版)20091016095804173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印发《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通知粤建市[2010]15号2010.02.26发布 2010.4.1执行发布 2010.4.1【2010.7.1】执行印发《〈广东省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2010金属结构工程——钢结构》的通知粤建市函〔2010〕574号 2010.11.5发布 2011.4.1执行关于印发广东省公路概算预算编制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关于调整我省交通基本建设工程造价编制有关费用计列规定的通知》粤交基〔2009〕210号文关于调整我省公路工程概算预算人工工日单价的通知粤交基函[2010]1915号 2010.09.06发布和执行关于调整广东省公路养护工程预算人工工日单价的通知粤交基〔2010〕1733 号2010.09.06发布和执行关于调整我省地方水利工程部分费用标准及砌石工程等概预算定额(实行)的通知 (粤水建管[2009]462号文) 2009.12.17发布和执行关于公布广东省水利水电工程系列定额与相应编制规定的通知粤水基【2006】2号 2006年1月9日发布 2006年2月9日执行《水利工程设计概(估)算编制规定》及定额水利部水总【2002】116号(二)法律关于《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执行时间的通知交公便字〔2008〕42号转发关于印发广东省执行交通部公路基本建设概算预算编制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佛交转【2008】209 佛山市交通局2008年7月3日发布转发关于印发广东省执行交通部公路基本建设工程概算预算编制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佛交转【2008】209号 2008年7月3日发布和执行关于印发广东省执行交通部《公路基本建设工程概算预算编制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粤交基〔2008〕548号关于印发《广东省高速公路建设标准化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粤交基【2010】435号 2010年4月发布 2010年5月1日执行转发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广东省高速公路工程优质优价和施工监理优监优酬实施意见的通知佛山市交通运输局佛交转〔2011〕20号 2011.1.21发布和执行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3、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水利部、卫生部《关于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和运行管理工作的通知》发改农经〔2007〕1752号4、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水利部关于印发《全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示范县建设管理办法》和《县级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十一五”规划指南》的通知发改农经〔2007〕3719号5、卫生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水利部《关于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卫生学评价和水质卫生监测工作的通知》卫疾控发〔2008〕3号(1)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卫生学评价管理办法(试行)(2)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质卫生监测工作方案6、财政部、水利部关于印发《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建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07〕917号7、全国爱卫会办公室、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卫生学评价技术细则(试行)》的通知全爱卫办发〔2008〕4号8、广东省水利厅、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粤水农〔2008〕25号9、广东省水利厅、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及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粤水农〔2008〕51号10、广东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联席会议办公室印发《广东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考核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粤农饮办〔2009〕7号11、广东省卫生厅、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东省水利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卫生学评价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卫〔2009〕9号12、广东省饮用水源水质保护条例13、广东省水利厅、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广东省水利工程供水生产成本、费用核算实施细则》的通知粤水管〔2000〕89号14、《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第一章水库移民征地补偿《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设计规范》(SL290-2003)第二章水土保持工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水利部《水土保持工程概(估)算编制规定和定额》(水总【2003】67号)第三章环境保护工程第四章小水电站送出工程(变电站工程、送出线路工程)《广东省水利水电建筑工程概算定额(试行)》《广东省水利水电设备安装工程概算定额(试行)》《电力建设工程预算定额第一册建筑工程》《电力建设工程预算定额第三册电气设备安装工程》《电力建设工程预算定额第四册送电线路工程》(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中电联技经【2002】13号)(三)建筑工程、交通工程、水利工程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各自承担的费用:检验试验费的类别、区别关于印发《佛山市交通基础设施项目强制性检测指南》的通知佛交监【2010】31号 2010年4月29日发布 2010年5月1日执行合同清单检测项目暂定金计量支付研讨会会议纪要佛山市南海区道路建设管理处办公室36号 2010年10月8日发布和执行关于《质量检测若干问题建议(指引)》有关问题说明的函佛交监函【2010】15号 2010年10月22日发布和执行关于交通建设工程现场检测和工程材料试(检)验收费问题的复函粤价函【2008】76号 2008.2.18发布和执行文件内容:暂按:粤价函【2004】405号文规定执行广东交通建设工程现场检测和工程材料试(检)验收费项目及标准表粤价函[2004]405号2004年7月19日发布和执行关于加强佛山市公路水运工程原材料监督抽检工作的通知佛交【2010】218号 2010年5月21日发布和执行关于加强佛山市公路水运工程原材料监督抽检工作的通知佛交【2010】218号 2010年5月21日发布和执行关于加强佛山市公路水运工程原材料监督抽检工作的通知佛交【2010】218号附件1_4关于加强工地试验室辅助人员管理的通知佛交监【2010】120号 2010.11.3发布和执行工地试验室备案考核申报须知佛山市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JTGB06-2007】 2007.10.19发布 2008.1.1执行广东省公路养护工程预算编制办法粤交基2009【1350】号 2009.12补发 2010.1.1执行关于发布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9版的通知交公路发【2009】221号 2009.5.11发布 2009.8.1执行关于实施《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建价函[2008]391号 2008.11.18发布 2008.12.1执行广东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施工合同》(2009版)的通知粤建管字[2009]62号 2009.09.21发布 2010.01.01执行《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施工合同》(2009版)《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06版本印发《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通知粤建市【2010】15号 2010.2.26发布 2010.4.1执行《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通则》2010版本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 2004.10.20发布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建标【2003】206号 2003.10.15发布关于发布我省水利水电工程系列定额与相应编制规定的通知粤水基【2006】2号 2006.1.9发布 2006.2.9执行。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工程建设担保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工程建设担保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工程建设担保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佛山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9.25•【字号】佛府办[2012]73号•【施行日期】2012.09.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工程建设担保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佛府办〔2012〕73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机构:《佛山市工程建设担保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金融局反映。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2年9月25日佛山市工程建设担保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交易行为,降低工程建设风险,确保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关于在房地产开发项目中推行工程建设担保的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建市〔2004〕137号)和《关于在建设工程项目中进一步推行工程担保制度的意见》(建市〔2006〕326号)的通知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依法必须招标的建设工程招标活动及无需招标的建设工程,包括房屋建筑(含房地产开发)、市政基础设施、交通、水利、电力等工程建设项目,实行工程建设合同担保和对工程建设合同担保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招标、投标的建设项目应当实行投标担保;工程建设合同造价在300万元(含)以上的建设项目(含分包的项目),应当实行承包商履约担保和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

施工单位应当提供以建设单位为受益人的承包商履约担保,建设单位应当提供以施工单位为受益人的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

不按照规定提供担保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要求其改正,并作为不良行为记录记入建设行业信用信息系统。

佛山市工程造价建安工程造价标准

佛山市工程造价建安工程造价标准

在佛山市工程造价建安工程造价标准的背景下,我们需要对其进行全面评估和深度探讨。

在本文中,我将从深度和广度两个方面来探讨这一主题,以帮助您更加全面、深入地理解佛山市工程造价建安工程造价标准的重要性和影响。

一、佛山市工程造价建安工程造价标准的概述1.1 佛山市工程造价建安工程造价标准的制定背景佛山市工程造价建安工程造价标准的制定是为了规范工程造价管理,提高工程造价水平,促进佛山市建筑业的健康发展。

佛山市工程造价建安工程造价标准的制定是建筑领域的重要参考依据,对于保障工程质量、控制工程造价、促进建筑行业的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1.2 佛山市工程造价建安工程造价标准的内容佛山市工程造价建安工程造价标准主要包括工程造价的计算方法、工程造价的核算原则、工程造价的监理规定等内容。

这些内容的制定是为了确保工程造价的准确性和合理性,保障工程的质量和安全,同时也是为了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促进建筑行业的健康发展。

二、佛山市工程造价建安工程造价标准的影响和意义2.1 对工程建设的促进作用佛山市工程造价建安工程造价标准的制定,可以规范工程造价管理,提高工程造价水平,为工程建设提供稳定的造价依据,从而促进了工程建设的持续发展和提高工程质量。

2.2 对建筑行业的发展影响佛山市工程造价建安工程造价标准的制定,可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促进建筑行业的健康发展。

通过制定合理的工程造价标准,可以有效控制工程造价,提高行业的竞争力,推动建筑行业的良性发展。

三、我的个人观点和理解在我看来,佛山市工程造价建安工程造价标准的制定是非常重要的。

它不仅可以规范工程造价管理,提高工程造价水平,还可以促进工程建设和建筑行业的健康发展。

只有通过科学、合理的工程造价标准,我们才能保障工程质量,控制工程造价,推动行业的可持续发展。

四、总结和回顾通过本文的全面评估和深度探讨,我们对佛山市工程造价建安工程造价标准有了更加全面、深入的理解。

我们了解到了该标准的制定背景、内容,以及对工程建设和建筑行业发展的重要影响和意义。

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关于印发《佛山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用工实名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关于印发《佛山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用工实名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关于印发《佛山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用工实名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正文:----------------------------------------------------------------------------------------------------------------------------------------------------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关于印发《佛山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用工实名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用工秩序,加强建筑用工管理,维护建筑用工企业和施工现场人员的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建立健全我市建筑市场信用体系,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异地务工人员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16〕111号)等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用工实名管理是指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依法应当取得施工许可或开工报告的在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立按施工现场人员真实身份记录的信息档案并实行管理的制度。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实施住建管理职能范围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用工实名管理以及相关的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现场人员即实名管理对象,是指建筑项目负责人、现场管理人员、作业工人和其他相关人员。

建筑项目负责人包括项目经理(注册建造师)、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质量负责人等。

现场管理人员包括施工员、安全员、质量员、材料员、资料员、劳资专管员等。

作业工人包括特种作业人员、技术工人和普通工人。

本办法所称的建筑用工企业包括使用自有建筑工人的工程总承包企业、施工总承包企业和直接承包建设单位发包工程的专业承包企业,以及专业分包企业、建筑劳务企业和专业作业企业。

佛山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

佛山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

佛山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修订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造价监督管理,完善市场决定造价机制,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维护建设各方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粤府令第号)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造价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造价活动,包括建设工程造价的确定与控制,以及与之相关的合同管理、工期管理和造价咨询等活动。

第三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造价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具体实务工作由其所属的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下称市造价管理机构)负责。

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造价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具体实务工作由其所属的区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

无相应机构或专业人员的由市造价管理机构实施造价管理具体实务工作。

市(区)发展改革、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建设工程造价的相关管理或者监督工作。

第四条市(区)造价管理机构负责下列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具体实务工作:(一)计价依据、规定的管理和解释,制定补充计价依据和办法;(二)发承包计价及其工程合同的管理和服务,调解合同造价纠纷争议;(三)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出具的造价成果文件质量检查及其诚信行为登记;(四)管理和统一发布全市工程造价信息。

第五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立的市工程合同与造价管理服务信息平台(下称市合同与造价信息平台)为统筹全市工程合同履约管理、实施全过程造价监控和归集项目合同与造价大数据信息的管理服务平台,权威公布有关政策法规、计价依据、造价信息、从业单位(人员)名录及其诚信管理等信息,提供合同网签、合同造价纠纷调解、造价成果文件备案、造价动态监测、计价依据解释以及材料设备询价采购等平台服务。

市造价管理机构负责市合同与造价信息平台的运作,该信息平台应实现与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政务(网站)系统以及市(区)发展改革、财政、审计、税务和公共资源交易管理等跨部门信息系统互联互通,共享造价信息资源。

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建筑行业诚信管理办法

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建筑行业诚信管理办法

附件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建筑行业诚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完善建筑行业诚信体系,促进建筑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广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部关于加快推进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意见》、《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建筑企业跨省承揽业务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省外建设工程企业和人员进粤信息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结合本市建筑行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佛山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活动的下列建筑行业企业,纳入诚信管理范围。

(一)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设计施工一体化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包括总承包、专业承包及建筑劳务分包企业),园林绿化施工企业,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工程监理企业,深基坑第三方监测企业;(二)佛山市内预拌商品混凝土、预拌砂浆生产企业,混凝土预制构件生产企业,建筑工程检测机构,施工图审查机构;(三)其他从事建筑活动的企业。

第三条在佛山市行政区域内实行《佛山市建筑行业诚信手册》(以下简称《诚信手册》)管理制度。

《诚信手册》是企业市场行为信息的载体,也是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为建筑企业开展建筑活动提供管理服务的平台,同时也是建筑企业评先评优的重要依据。

第四条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管理权限,对辖区内建筑行业企业的市场行为及诚信信息实施日常登记及监督管理。

第二章《诚信手册》的申领及注销第五条凡在佛山市纳入诚信管理范围的建筑行业企业,应申领《诚信手册》。

同一家企业同时具有勘察设计、建筑施工、园林绿化、监理等多类资质的,应分别申领《诚信手册》。

市内建筑行业企业向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领《诚信手册》。

广东省建设厅颁发《广东省建筑工程计价办法》和《广东省建筑工程综合定额》的通知

广东省建设厅颁发《广东省建筑工程计价办法》和《广东省建筑工程综合定额》的通知

广东省建设厅颁发《广东省建筑工程计价办法》和《广东省建筑工程综合定额》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03.06.23•【字号】粤建价字[2003]79号•【施行日期】2003.06.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广东省建设厅颁发《广东省建筑工程计价办法》和《广东省建筑工程综合定额》的通知(粤建价字[2003]79号)各有关单位:根据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07号)、《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广东省政府令第40号)及有关规定,由我厅组织有关单位制定的《广东省建筑工程计价办法》和《广东省建筑工程综合定额》(以下统称本计价依据),经审查,现予颁发。

本计价依据于2003年7月1日起在全省行政区域内施行,2001年《广东省建筑工程计价办法》、《广东省建筑工程量清单项目设置规则》和《广东省建筑工程综合定额》(粤建价字[2001]135号)同时停止执行。

凡在2003年7月1日起经招标管理机构批准招标或非招标未签定合同的工程,均执行本计价依据和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计价。

2003年7月1日前已发出招标文件或已签定合同的工程则不作改变。

本计价依据是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的实施办法;是定额计价的标准;是编审标底价、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竣工结算,调解处理工程造价纠纷,鉴定工程造价的依据;是衡量投标报价合理性的基础。

投标报价也必须遵守本计价依据的有关规定。

全省必须严格统一执行本计价依据和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各市不再另行编制、颁发和继续使用当地相应的工程量清单规则、定额、价格表、综合价格等各种计价办法和依据。

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佛山市建设工程施工过程结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佛山市建设工程施工过程结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佛山市建设工程施工过程结算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布日期】2020.05.28•【字号】佛建〔2020〕22号•【施行日期】2020.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农民工工作正文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佛山市建设工程施工过程结算管理办法》的通知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以及《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过程结算的若干指导意见》(粤建市〔2019〕116号),我局结合本地实际,制定了《佛山市建设工程施工过程结算管理办法》,并通过司法局审查,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0年5月28日佛山市建设工程施工过程结算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推进建设工程施工过程结算管理,规范工程价款结算程序和行为,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过程结算的若干指导意见》(粤建市〔2019〕11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佛山市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施工过程结算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本办法所称施工过程结算,是指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发承包双方依据施工合同,对结算周期内完成的工程内容(包括现场签证、工程变更、索赔等)开展工程价款计算、调整、确认及支付等活动。

第三条合同金额为3000万以上(含3000万)或合同工期为二年以上(含二年)的建设工程项目应当实施施工过程结算。

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全文

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全文

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全文集团文件版本号:(M928-T898-M248-WU2669-I2896-DQ586-M1988)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全文《广东省造价管理规定》全文已经2014年9月22日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十二届32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14年12月15日起施行,目前仍然有效。

该《规定》针对建设工程造价中的依据、计价活动、从业管理和作了具体规定,下面由法律快车小编在本文整理介绍该《规定》全文: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范建设工程计价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造价及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造价活动,包括建设工程造价的确定与控制,以及与之相关的合同管理、工期管理、造价咨询等活动。

、水利等专业建设工程造价活动管理,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从事建设工程造价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合法、诚实守信、厉行节约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造价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其所属的主管机构负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建设工程造价的相关管理或者监督工作。

工程造价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发挥行业指导、服务和协调作用,接受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五条省工程造价主管机构具体负责下列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工作:(一)编制、修订和管理省统一工程计价依据;(二)管理和发布建设工程造价信息;(三)指导建设工程计价活动;(四)建设工程造价纠纷。

第二章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第六条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由建设工程造价标准规范,计价通则,计价定额,计价指标,标准,工程造价信息以及建设项目经济评价方法和参数、工程造价指标指数等构成。

本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由省统一工程计价依据和市、县(区)补充性计价依据组成。

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40号——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

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40号——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

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40号——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8.06.10•【字号】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40号•【施行日期】1998.07.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40号《广东省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已经1998年5月18日广东省人民政府第九届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98年7月1日起施行。

省长卢瑞华一九九八年六月十日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范工程造价计价行为,维护工程建设各方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国有或集体资产投资建设的工程项目,在编制和确定投资估算、概算、预算、标底、结算时,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省、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工程造价管理工作,具体业务由各级工程造价主管机构(以下简称造价机构)负责。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计划、财政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工程造价管理的投资估算办法、竣工财务决算办法。

第四条各级造价机构应建立资料积累制度和工程造价数据库,为工程造价的计价和管理提供依据。

第五条工程造价计划依据由工程估算指标、概算指标,工程概算定额、预算定额、费用定额,工程单位估价表,人工单价、工程材料、设备预算和结算价格及各项税费等构成。

本省工程造价计价依据分为省统一计价依据、行业计价依据和市、县一次性补充计价依据。

第六条省统一计价依据由省造价机构负责编制。

市、县一次性补充计价依据由市、县造价机构负责编制,报省造价机构备案。

第七条市、县造价机构根据省造价机构编制的人工单价、工程材料、设备预算和结算价格(以下统称价格),确定和公布当地价格或调整系数。

第八条行业计价依据中的指标、定额、估价表按国家行业造价部门制定的标准执行,人工单价、工程材料、设备预算、结算价格及有关费用按工程所在地的标准执行。

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Company number【1089WT-1898YT-1W8CB-9UUT-92108】《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建标造函[2007]8号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建设工程造价咨询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生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的收费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是指工程造价咨询单位面向社会接受委托,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投资估算的编制、审核及项目经济评价;工程概算、工程量清单、工程预的编制、工程结算审查、竣工决算的编制;工程实施各阶段造价控制,工程造价纠纷鉴证;工程造价信息、技术经济咨询以及与工程造价业务有关的咨询服务,出具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等业务活动所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凡依法设立取得《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具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单位,方可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工作,并依据本办法向委托方收取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费。

第五条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具体收费标准由工程造价咨询单位与委托方根据工程具体情况依据本办法规定的指导性收费标准协商确定,上下浮动幅度在20%范围内。

第六条工程造价咨询收费根据不同咨询项目的性质、内容采取差额定率分档累进方法计算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费(附件一)。

采用上述办法不便计算的,可以参照本办法规定的工日费用标准(附件二)由工程造价咨向单位与委托方另行约定。

第七条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应当遵循“公开、公正、诚实信用、公平竞争、自愿有偿、委托人付费”的原则。

严禁任何单位和部门为委托方强制指定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或指定没有工程造价咨询资质证书的机构承接业务并收取费用。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行为准则,按照《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示范文本)》与委托方签订咨询服务台同,明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及交付方式,并严格按照业务规程提供质量合格的服务。

《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建标造函[2007]8号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建设工程造价咨询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生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的收费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是指工程造价咨询单位面向社会接受委托,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投资估算的编制、审核及项目经济评价;工程概算、工程量清单、工程预的编制、工程结算审查、竣工决算的编制;工程实施各阶段造价控制,工程造价纠纷鉴证;工程造价信息、技术经济咨询以及与工程造价业务有关的咨询服务,出具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等业务活动所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凡依法设立取得《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具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单位,方可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工作,并依据本办法向委托方收取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费。

第五条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具体收费标准由工程造价咨询单位与委托方根据工程具体情况依据本办法规定的指导性收费标准协商确定,上下浮动幅度在20%范围内。

第六条工程造价咨询收费根据不同咨询项目的性质、内容采取差额定率分档累进方法计算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费(附件一)。

采用上述办法不便计算的,可以参照本办法规定的工日费用标准(附件二)由工程造价咨向单位与委托方另行约定。

第七条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应当遵循“公开、公正、诚实信用、公平竞争、自愿有偿、委托人付费”的原则。

严禁任何单位和部门为委托方强制指定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或指定没有工程造价咨询资质证书的机构承接业务并收取费用。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行为准则,按照《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示范文本)》与委托方签订咨询服务台同,明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及交付方式,并严格按照业务规程提供质量合格的服务。

第八条委托方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向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提供开展咨询业务所必颂的工作条件和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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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办法】佛山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暂行办法
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范工程计价行为,维护建设各方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05号)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造价及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造价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其所属的市工程造价主管机构负责。

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造价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其所属的区工程造价主管机构负责。

无相应机构或专业人员的由市工程造价主管机构实施具体造价管理实务工作。

市(区)发展改革、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建设工程造价的相关管理或者监督工作。

第四条市(区)工程造价主管机构具体负责下列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工作:
(一)计价依据、规定的管理和解释,制定补充计价依据和办法;
(二)发承包计价和施工合同备案的管理,调解合同造价纠纷争议;
(三)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计价活动及其诚信体系、造价成果文件质量的监管;
(四)管理和统一发布全市工程造价信息。

第五条佛山工程造价管理信息网包括建设工程造价监管和信用档案系统与建设工程合同备案管理信息系统等(以下统称市工程合同与造价监管信息平台),负责权威发布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政策法规、计价依据、造价信息、合同备案、从业监管及其诚信管理等政务信息。

市工程造价主管机构负责市工程合同与造价监管信息平台的运作,该信息平台应与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无缝对接,并实现与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信息系统和市(区)发展改革、财政、审计、工商、税务和公共资源交易管理等跨部门信息系统互联互通、共享造价信息资源。

第二章建设工程计价依据
第六条市工程造价主管机构应建立本市补充计价依据和工程造价信息定期动态发布的管理机制。

补充计价依据应针对省统一计价依据未涵盖或缺项部分进行增补,并根据市场情况和编制原则及时编制和发布。

工程造价信息包括人工、材料、设备、施工机械台班等价格信息和各类造价指标或指数,应根据市场价格行情,每1到3个月进行编制和发布。

第七条市工程造价行业协会可在政府提供的工程造价信息清单之外开展其他多元化工程造价信息化服务,为市场计价提供参考依据。

企业开发销售的工程造价软件应符合有关规定并通过测试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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