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歌舞娱乐场所”的相关规范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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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娱场所管理规定细则(3篇)

文娱场所管理规定细则(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文娱场所的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的身心健康,维护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所有从事娱乐活动的场所,包括但不限于歌舞厅、酒吧、网吧、游戏厅、棋牌室、KTV、影院、剧院、游乐场等。

第三条文娱场所的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管理,规范经营;(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三)文明经营,健康向上;(四)公平竞争,维护消费者权益。

第二章经营许可第四条从事文娱场所经营,应当依法取得《娱乐场所经营许可证》。

第五条申请《娱乐场所经营许可证》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经营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场所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卫生、消防、环保等标准;(三)场所面积符合国家规定;(四)场所布局合理,符合消防安全要求;(五)场所内部设施符合国家规定;(六)经营者无违法犯罪记录。

第六条经营者应当在取得《娱乐场所经营许可证》后,按照规定办理工商登记、税务登记等相关手续。

第七条《娱乐场所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为五年,期满后经营者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证。

第三章场所管理第八条文娱场所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明确岗位职责,落实安全责任。

第九条文娱场所应当设置明显的禁烟标志,禁止在场所内吸烟。

第十条文娱场所应当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包括但不限于消防器材、安全通道、紧急疏散指示标志等。

第十一条文娱场所应当加强消防安全管理,定期开展消防安全检查,确保消防设施完好有效。

第十二条文娱场所应当建立健全卫生管理制度,定期对场所进行清洁消毒,保持环境卫生。

第十三条文娱场所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食品安全的规定,确保食品卫生安全。

第十四条文娱场所应当加强对场所内人员的管理,禁止以下行为:(一)卖淫嫖娼、赌博、吸毒、传播淫秽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二)扰乱场所秩序,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三)使用暴力、威胁等手段强迫他人消费;(四)在场所内吸烟、吐痰、乱扔垃圾等不文明行为。

娱乐场所管理制度(精选5篇)

娱乐场所管理制度(精选5篇)

娱乐场所管理制度(精选5篇)娱乐场所管理制度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娱乐场所管理条例》是为了加强娱乐场所管理而制定的法规。

2006年1月18日国务院第122次常务会议通过,2006年1月29日发布,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1]根据2016年2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20年11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2号《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娱乐场所管理制度(精选5篇)娱乐场所是个比较复杂的地方,管理制度既要完善也要加强,要促进发展就要提高经济效益,所以对娱乐场所的管理进行了规范化管理,下面就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娱乐场所管理制度(精选5篇)!娱乐场所管理制度1第一条、为了预防火灾,保障公共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公共娱乐场所,是指向公众开放的下列室内场所:(一)影剧院、录像厅、礼堂等演出、放映场所;(二)舞厅、卡拉OK厅等歌舞娱乐场所;(三)具有娱乐功能音乐茶座和餐饮场所;(四)游艺、游乐场所;(五)保龄球馆、旱冰场、桑拿浴室等营业性健身、休闲场所。

第三条、公共娱乐场所应当在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中确定一名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在消防安全责任人确定或者变更时,应当向当地公安消防机构备案。

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依照《消防法》第十四条和第十六条规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负责检查和落实本单位防火措施、灭火预案的制定和演练以及建筑消防设施、消防通道、电源和火源管理等。

公共娱乐场所的房产所有者在与其他单位、个人发生租赁、承包等关系后,公共娱乐场所的消防安全由经营者负责。

第四条、新建、改建、扩建公共娱乐场所或者变更公共娱乐场所内部装修的,其消防设计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建筑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

第五条、新建、改建、扩建公共娱乐场所或者变更公共娱乐场所内部装修的,建设或者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将消防设计图纸报送当地公安消防机构审核,经审核同意方可施工;工程竣工时,必须经公安消防机构进行消防验收;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娱乐场所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

娱乐场所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

娱乐场所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文化和旅游部•【公布日期】2022.05.13•【文号】•【施行日期】2022.05.13•【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化、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体育其他规定正文娱乐场所管理办法(2013年2月4日文化部令第55号发布。

根据2017年12月15日《文化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22年5月13日《文化和旅游部关于修改〈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第一条为了加强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管理,维护娱乐场所健康发展,满足人民群众文化娱乐消费需求,根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条例》所称娱乐场所,是指以营利为目的,向公众开放、消费者自娱自乐的歌舞、游艺等场所。

歌舞娱乐场所是指提供伴奏音乐、歌曲点播服务或者提供舞蹈音乐、跳舞场地服务的经营场所;游艺娱乐场所是指通过游戏游艺设备提供游戏游艺服务的经营场所。

其他场所兼营以上娱乐服务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鼓励娱乐场所传播民族优秀文化艺术,提供面向大众的、健康有益的文化娱乐内容和服务;鼓励娱乐场所实行连锁化、品牌化经营。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负责所在地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监管,负责娱乐场所提供的文化产品的内容监管,负责指导所在地娱乐场所行业协会工作。

第五条娱乐场所行业协会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规和协会章程的规定,制定行业规范,加强行业自律,维护行业合法权益。

第六条娱乐场所不得设立在下列地点:(一)房屋用途中含有住宅的建筑内;(二)博物馆、图书馆和被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物内;(三)居民住宅区;(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的学校、幼儿园周围;(五)依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实施细则规定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院周围;(六)各级中国共产党委员会及其所属各工作部门、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机关、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各工作部门、各级政治协商会议机关、各级人民法院、检察院机关、各级民主党派机关周围;(七)车站、机场等人群密集的场所;(八)建筑物地下一层以下(不含地下一层);(九)与危险化学品仓库毗连的区域,与危险化学品仓库的距离必须符合《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020年修订)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020年修订)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020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20.11.29•【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2号•【施行日期】2020.11.29•【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化、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体育其他规定正文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006年1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58号公布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20年11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娱乐场所的管理,保障娱乐场所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娱乐场所,是指以营利为目的,并向公众开放、消费者自娱自乐的歌舞、游艺等场所。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对娱乐场所日常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公安部门负责对娱乐场所消防、治安状况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开办娱乐场所,不得参与或者变相参与娱乐场所的经营活动。

与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亲属,不得开办娱乐场所,不得参与或者变相参与娱乐场所的经营活动。

第二章设立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开办娱乐场所或者在娱乐场所内从业:(一)曾犯有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强奸罪,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赌博罪,洗钱罪,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二)因犯罪曾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三)因吸食、注射毒品曾被强制戒毒的;(四)因卖淫、嫖娼曾被处以行政拘留的。

第六条外国投资者可以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娱乐场所。

第七条娱乐场所不得设在下列地点:(一)居民楼、博物馆、图书馆和被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物内;(二)居民住宅区和学校、医院、机关周围;(三)车站、机场等人群密集的场所;(四)建筑物地下一层以下;(五)与危险化学品仓库毗连的区域。

娱乐休闲会所管理规章制度

娱乐休闲会所管理规章制度

娱乐休闲会所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娱乐休闲会所的经营管理,保障顾客权益,维护公共秩序,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娱乐休闲会所是指经营娱乐休闲项目的场所,包括但不限于KTV、酒吧、按摩、桑拿等。

第三条所有娱乐休闲会所必须依法取得相关经营许可证件,并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第四条娱乐休闲会所应当加强安全防范意识,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确保场所安全。

第五条娱乐休闲会所应当加强员工培训,提升服务水平,确保为顾客提供优质的娱乐体验。

第二章会所管理第六条娱乐休闲会所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定期检查设施设备,确保正常运行。

第七条娱乐休闲会所应当制定详细的服务流程和操作规范,确保服务质量。

第八条娱乐休闲会所应当加强顾客管理,不得接待未成年人及醉酒者。

第九条娱乐休闲会所应当加强对员工的管理,不得雇佣不符合法定资格的人员。

第十条娱乐休闲会所应当建立完善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定期进行消防演练。

第三章服务规范第十一条娱乐休闲会所应当保障顾客的合法权益,不得故意误导、欺诈顾客。

第十二条娱乐休闲会所应当加强对顾客的服务态度,提供礼貌、周到的服务。

第十三条娱乐休闲会所应当配备专业的服务人员,提供专业的娱乐项目服务。

第十四条娱乐休闲会所应当保障顾客的隐私权,不得泄露顾客信息。

第四章处罚规定第十五条对违反本规章制度的娱乐休闲会所,将依法进行处理,情节严重者将被吊销经营许可证。

第十六条对于违反本规章制度的员工,将按照公司规定进行处罚,情节严重者将被开除。

第十七条对于给顾客带来损失的娱乐休闲会所,应当赔偿顾客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附则第十八条本规章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如有修改将另行通知。

第十九条未尽事宜,由娱乐休闲会所负责人做进一步规定。

以上为娱乐休闲会所管理规章制度,如有违反将依法处理。

愿大家共同维护娱乐休闲会所的经营秩序。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年修订版)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年修订版)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年修订版)《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号)已经年月日国务院第次常务会议通过,并于年月日公布施行。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我们对《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的相关条款进行了调整,供学习参考。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娱乐场所的管理,保障娱乐场所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娱乐场所,是指以营利为目的,并向公众开放、消费者自娱自乐的歌舞、游艺等场所。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对娱乐场所日常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公安部门负责对娱乐场所消防、治安状况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开办娱乐场所,不得参与或者变相参与娱乐场所的经营活动。

与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亲属,不得开办娱乐场所,不得参与或者变相参与娱乐场所的经营活动。

第二章设立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开办娱乐场所或者在娱乐场所内从业:(一)曾犯有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强奸罪,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赌博罪,洗钱罪,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二)因犯罪曾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三)因吸食、注射毒品曾被强制戒毒的;(四)因卖淫、嫖娼曾被处以行政拘留的。

第六条外国投资者可以与中国投资者依法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娱乐场所,不得设立外商独资经营的娱乐场所。

第七条娱乐场所不得设在下列地点:(一)居民楼、博物馆、图书馆和被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物内;(二)居民住宅区和学校、医院、机关周围;(三)车站、机场等人群密集的场所;(四)建筑物地下一层以下;(五)与危险化学品仓库毗连的区域。

娱乐场所的边界噪声,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标准。

第八条娱乐场所的使用面积,不得低于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规定的最低标准;设立含有电子游戏机的游艺娱乐场所,应当符合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关于总量和布局的要求。

娱乐场所治安管理办法

娱乐场所治安管理办法

娱乐场所治安管理办法前言娱乐场所是社交文化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但随着社会的发展,娱乐场所的数量不断增加,其管理也面临越来越复杂的挑战。

为了强化娱乐场所治安管理,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特制定本《娱乐场所治安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国家公安机关的责任,维护娱乐场所的正常秩序和安全,确保公民人身和财产安全,加强对娱乐场所的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所有注册登记的娱乐场所及其工作人员、经营者和参与者。

第三条娱乐场所是指公共场所或私人场所,包括歌舞厅、KTV、酒吧、卡拉OK厅、游戏厅、电影院、演出场馆、按摩店等文化娱乐场所。

第四条娱乐场所应当遵循诚信经营、管理规范、公开透明的原则,切实加强管理,改善公共秩序,保障公民合法权益。

第五条娱乐场所应当加强防火、防盗、防爆、防雷等安全措施,确保场所安全。

第六条娱乐场所应当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应急预案和安全保障措施,规范员工管理,提高员工安全意识和技能。

第七条娱乐场所应当配备足够的安全员工,维持场所内安全秩序,管理外来人员,预防和处理突发事件。

第八条娱乐场所应当配备足够的灭火器材,加强消防宣传,保障场所消防安全。

第九条娱乐场所应当依法申报并获得有关部门的安全、卫生、环境保护、消防等许可证。

第二章人员管理第十条娱乐场所应当对员工进行严格的考核和培训,确保员工具有基本的专业素质、法律意识和安全意识,保障员工和顾客的安全。

第十一条娱乐场所应当加强干部教育和管理,严格把关各类管理人员的素质和品德,确保管理团队的水平和稳定性。

第十二条娱乐场所应当对员工建立档案,保留必要的信息,包括身份证明、健康证明等。

第十三条娱乐场所应当加强对员工的考勤管理,确保员工出勤情况,避免员工在工作时间进行私人活动。

第十四条娱乐场所应当穿着统一的工作服,严格禁止员工携带武器、毒品等危险品进入场所,打击乱收费、乱摊派等行为。

第三章活动管理第十五条娱乐场所应当合法注册登记,按照规定的经营范围和时间营业,不得擅自改变经营范围,突破时间限制等。

娱乐场所的规章制度样本_规章制度

娱乐场所的规章制度样本_规章制度

娱乐场所的规章制度样本_规章制度一、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娱乐场所的经营行为,保障消费者、员工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的各类娱乐场所,包括KTV、酒吧、夜总会、桑拿按摩、游戏厅等。

第三条娱乐场所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循诚实信用、公平公正、自愿自主的原则。

第四条娱乐场所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对员工的教育培训,提高员工的法律意识和职业道德水平。

第五条娱乐场所应当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提供优质服务,营造健康、文明的娱乐环境。

第六条娱乐场所应当加强安全管理工作,确保场所安全,预防违法犯罪行为。

第七条娱乐场所经营者应当承担社会责任,积极参与社会公益活动,为社会和谐稳定作出贡献。

二、员工管理第八条娱乐场所应当依法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按时足额支付员工工资,依法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

第九条娱乐场所员工应当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遵守场所规章制度,不得有以下行为:(一)强迫、引诱、欺骗消费者消费;(二)向消费者索要小费、回扣或者其他财物;(三)泄露消费者隐私;(四)从事违法犯罪活动;(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的行为。

第十条娱乐场所员工在上岗前应当接受培训,掌握相关的法律法规、职业道德和业务知识。

第十一条娱乐场所应当定期对员工进行考核,对违反规章制度的员工进行处理,对优秀员工给予奖励。

三、消费者管理第十二条娱乐场所应当尊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有以下行为:(一)拒绝消费者合理要求;(二)强迫消费者消费;(三)向消费者收取不合理费用;(四)泄露消费者个人信息;(五)其他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十三条娱乐场所应当公示消费项目、价格和服务内容,确保消费透明。

第十四条娱乐场所应当建立健全消费者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处理消费者的投诉,保障消费者权益。

四、安全管理第十五条娱乐场所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确保场所安全,预防违法犯罪行为。

歌厅夜场规章制度管理办法

歌厅夜场规章制度管理办法

歌厅夜场规章制度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歌厅夜场的管理,维护良好的娱乐秩序,保障消费者、经营者及员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歌厅夜场,是指以提供音乐、舞蹈、表演等娱乐服务为主要经营内容的场所。

第三条歌厅夜场的经营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循诚实守信、公平竞争、健康向上的原则。

第四条歌厅夜场的管理应当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确保娱乐场所的安全、秩序和环境卫生。

第二章经营许可与登记第五条歌厅夜场经营者在开展经营活动前,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娱乐场所经营许可证,并按照规定的条件进行登记。

第六条歌厅夜场经营者应当在取得娱乐场所经营许可证后,依法办理税务登记、工商登记等相关手续。

第七条歌厅夜场经营者应当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娱乐场所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等证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第三章员工管理第八条歌厅夜场经营者应当加强对员工的培训和管理,确保员工具备必要的职业技能和服务水平。

第九条歌厅夜场员工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强迫、引诱、介绍他人卖淫嫖娼;(二)贩卖、吸食、注射毒品;(三)赌博或者为赌博提供条件;(四)侮辱、诽谤、殴打、虐待消费者或者其他员工;(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十条歌厅夜场经营者应当定期对员工进行健康检查,不得雇佣患有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影响公共卫生的人员。

第四章安全管理第十一条歌厅夜场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保障经营场所的安全。

第十二条歌厅夜场经营者应当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和器材,并定期检查、维护、更新。

第十三条歌厅夜场经营者应当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组织定期演练,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第十四条歌厅夜场经营者应当加强对消费者的安全管理,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二)为未成年人提供酒精饮料;(三)允许未成年人单独消费;(四)其他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行为。

关于舞房的规章制度内容

关于舞房的规章制度内容

关于舞房的规章制度内容舞蹈是一种独特的艺术形式,通过音乐和舞蹈动作的结合,能够表达情感、传递信息、展示风采。

舞蹈房作为舞蹈爱好者们展示自己才华的场所,必须制定一系列规章制度,维护良好的秩序,保障每个舞者的权益,为舞蹈的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

一、入场规定1.入场时间:舞蹈房开放时间为每周一至周日的9:00-22:00,非工作日延长至23:00。

2.入场费用:会员免费入场,非会员需支付一定费用方可入场。

3.免责条款:舞蹈房不承担因个人健康问题导致的责任,舞者要自行承担风险。

4.年龄限制:未满16周岁的舞者需由监护人陪同方可入场。

5.灯光音乐:入场时请配合停止或调低手机音乐声,以免影响其他舞者。

二、行为规范1.爱护设施:禁止随意搬动舞蹈房内的设备和器材,保持房间整洁。

2.不得酗酒:禁止在舞蹈房内饮酒,禁止带入酒精饮料。

3.不得吸烟:严禁在任何区域内吸烟,违者一经发现将被劝阻并制止。

4.不得扰乱秩序:禁止发出嘈杂声音,影响他人正常练习。

5.保持礼貌:舞者之间要互相尊重,不得言语攻击或诋毁他人。

6.不得打架斗殴:在舞蹈房内严禁打架斗殴,如有发生将会受到法律追究。

7.财物保管:舞者贵重物品应自行保管,舞蹈房不负责遗失。

8.集体练习:在舞蹈时要服从指挥,不得随意离开练习场地。

三、禁止物品1.禁止带入危险物品:如刀、枪、火药等危险物品,一经发现将报警处理。

2.禁止带入违禁物品:如毒品、管制刀具等违禁物品,违者禁止入内。

3.禁止带入易燃易爆物品:如打火机、鞭炮等易燃易爆物品,禁止带入。

四、违规处理1.首次警告:对于违反规章制度的舞者,会先进行口头警告和解释规定。

2.第二次警告:多次违规的舞者将被记录个人信息,并进行书面警告。

3.禁止入场:多次违规或触犯重要社会规定的舞者将被列入黑名单,禁止入场。

4.法律追究:如有恶意破坏公共秩序、打架斗殴等行为,将会承担法律责任。

五、其他规定1.合理用电:舞者在使用电器时应注意合理使用,避免浪费。

歌舞团排练厅规章制度

歌舞团排练厅规章制度

歌舞团排练厅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歌舞团排练厅的管理,提高团员的纪律意识和团队意识,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歌舞团排练厅是歌舞团成员进行排练、练习、表演等活动的场所,必须严格遵守本规章制度。

第三条所有歌舞团成员进入排练厅前,必须仔细阅读本规章制度,并遵守各项规定。

第四条歌舞团排练厅的管理单位有权对违反本规章制度的成员进行处理,包括口头警告、书面警告、停职、开除等。

第二章排练厅使用管理第五条歌舞团排练厅的使用时间为每天上午8点至晚上10点,超时使用需提前向管理单位请示。

第六条排练厅内禁止吸烟、喝酒、吵闹等行为,严禁在排练厅内进食。

第七条排练厅内设备和器材必须妥善保管,禁止私自调换、损坏、丢弃设备。

第八条排练厅内必须保持整洁,排练结束后,必须清理干净,器材摆放整齐。

第九条排练厅内禁止滥用音量,如有噪音过大的情况需及时降低音量。

第十条排练厅内禁止私自借用他人器材,如有需要应提前向管理单位请示。

第三章着装规定第十一条歌舞团成员在排练时必须穿着整洁的排练服,不得穿着过于暴露或不雅的衣物。

第十二条每位成员必须保持个人卫生,头发整洁,不得在排练厅内穿拖鞋或赤脚。

第十三条排练时需穿适合的鞋子,禁止穿高跟鞋或者太过硬底的鞋子。

第四章纪律要求第十四条团员必须听从指挥,积极参与排练,不得迟到早退,遇到问题及时向指挥反馈。

第十五条禁止在排练厅内使用手机、平板电脑等电子设备,除非是必要的排练需要。

第十六条排练期间不得随意退出排练,必须等指挥结束才能离开。

第十七条禁止在排练厅内泄露团内秘密事务,对团内成员之间的矛盾纠纷要及时协调解决。

第十八条每位成员要尊重他人,团内成员之间禁止互相挑衅、辱骂。

第五章附则第十九条本规章制度自颁布之日起生效,如有违反规定的行为,将受到相应的处理。

第二十条歌舞团排练厅管理单位有权对本规章制度进行修改,修改后的规定同样适用。

第二十一条本规章制度最终解释权归歌舞团排练厅管理单位所有。

以上就是歌舞团排练厅规章制度的内容,希望大家认真遵守,共同维护好团队的秩序与团结。

娱乐场所安全管理规定

娱乐场所安全管理规定

娱乐场所安全管理规定娱乐场所安全管理规定为规范公共娱乐场所的治安管理,制定了相关管理规定,下面店铺给大家介绍关于公共娱乐场所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一条为维护公共娱乐场所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娱乐场所治安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公共娱乐场所经营的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和其他进入公共娱乐场所的人员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公共娱乐场所是指向公众开放、消费者自娱自乐的下列营业性场所:(一)歌舞厅、夜总会、KTV房等歌舞娱乐场所;(二)游乐场(室)、台球室、棋牌室、电子游戏室等游艺娱乐场所。

其他公共场所兼营前款歌舞游艺娱乐项目的,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公共娱乐场所治安管理实行属地管理,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

第五条市、县(区)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共娱乐场所的治安管理工作,公安派出所按照职责分工具体负责辖区内公共娱乐场所治安管理工作。

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公安机关做好公共娱乐场所的治安管理。

第六条公共娱乐场所的治安管理应当实行责任制。

第七条公共娱乐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建立治安防范制度,并履行维护场所内治安秩序的义务。

公共娱乐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对场所内治安防范情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及时消除治安隐患,并对检查和隐患消除情况予以书面记载。

公共娱乐场所经营单位的负责人和从业人员,不得为赌博、卖淫、嫖娼、吸毒等违法犯罪行为提供便利条件,不得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

对发生在场所内的赌博、卖淫、嫖娼、吸毒等违法犯罪行为,应当采取适当制止措施,并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支持和协助公安机关的查处工作。

第八条公共娱乐场所应当符合下列治安安全防范要求:(一)备有应急照明装置,有两个以上标志明显的出入口,疏散通道畅通;(二)公共娱乐场所大厅光照度不得低于4勒克司,包厢、包间内不得安装可调光灯,光照度不得低于3勒克司;(三)在出入口等显著位置张贴禁毒、禁赌或者禁止卖淫嫖娼的.警示牌和举报电话。

歌厅夜场规章制度管理规定

歌厅夜场规章制度管理规定

歌厅夜场规章制度管理规定第一条:总则为了规范歌厅夜场的经营活动,维护公共秩序,保障顾客和员工的利益,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经营资质1. 歌厅夜场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相关营业执照及开办资质,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经营。

2. 经营者应当遵守相关消防、卫生、安全等规定,确保场所安全。

第三条:场所管理1. 歌厅夜场经营者应当定期开展场所清洁、消毒、消防等工作,保持场所环境整洁。

2. 严禁在歌厅夜场内吸烟,可以设立吸烟区,但应当严格执行相关规定。

3. 为了保证安全,场所内应当安装监控设备,并定期检查设备是否正常运作。

第四条:服务规范1. 歌厅夜场员工应当接受相关培训,提升服务意识,为顾客提供优质服务。

2. 员工应当穿着整洁,举止得体,尊重顾客,维护良好的服务态度。

3. 严禁歌厅夜场员工与顾客发生不正当关系,一经查实,将严厉处理。

第五条:顾客管理1. 顾客进入歌厅夜场应当出示有效证件,年龄限制在法定范围内。

2. 未成年人禁止进入歌厅夜场,严禁售卖酒精饮品给未成年人。

3. 顾客应当自觉遵守场内秩序,不得打闹、滋事,违者将予以劝阻或者请离。

第六条:酒水管理1. 歌厅夜场应当严格按照相关法规销售酒水,不得售卖假冒伪劣产品。

2. 酒水销售人员应当掌握酒水知识,合理推销产品,不得强迫顾客消费。

3. 严禁向已经过度饮酒的顾客继续提供酒水,应当疏导并提供相关帮助。

第七条:经营宗旨1. 歌厅夜场经营者应当坚守诚信经营原则,不得以次充好,欺诈消费者。

2. 严禁涉黄、赌博、涉毒等活动,对于有违法行为的顾客或者员工,应当立即报警处理。

第八条:违规处理1. 对于违反规定的员工,经营者应当严肃处理,包括警告、罚款、停职等处罚措施。

2. 对于严重违法或者违规行为,经营者应当立即停止经营活动,配合相关部门处理。

第九条:附则本规定由歌厅夜场经营者遵守,如有违反,相关部门将依法处理。

愿经营者秉承诚实守信,和谐共赢,为歌厅夜场文化健康可持续发展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

“歌舞娱乐场所”的相关规范规定

“歌舞娱乐场所”的相关规范规定

“歌舞娱乐场所”的相关规范规定一、《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065.1.14 歌舞厅、录像厅、夜总会、放映厅、卡拉OK 厅(含具有卡拉OK 功能的餐厅)、游艺厅(含电子游艺厅)、桑拿浴室(不包括洗浴部分)、网吧等放映游艺场所,宜设置在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物内的首层、二层或三层的靠外墙部位,不宜布置在袋形走道的两侧或尽端。

5.1.15 当歌舞厅、录像厅、夜总会、放映厅、卡拉OK 厅(含具有卡拉OK 功能的餐厅)、游艺厅(含电子游艺厅)、桑拿浴室(不包括洗浴部分)、网吧等放映游艺场所必须布置在袋形走道的两侧或尽端时,最远房间的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距离不应大于9m。

当必须布置在建筑物内首层、二层或三层外的其它楼层时,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不应布置在地下二层及二层以下。

当布置在地下一层时,地下一层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的高差不应大于10m;22 一个厅、室的建筑面积不应大于200m,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 的不燃烧体隔墙和1.00h 的不燃烧体楼板与其它部位隔开,厅、室的疏散门应设置乙级防火门; 3 应按本规范第9 章设置防烟与排烟设施。

5.1.14、5.1.15 针对我国放映游艺场所火灾特点,为减少火灾损失和伤亡,规定了有关防火设计要求。

有关规定还与现行国家标准《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 50098进行了协调。

近几年,公共娱乐场所火灾多,损失惨重。

由于公共娱乐场所定义比较困难,故本规范未给出明确的定义。

本规范所指放映游艺场所主要指本条所规定的歌舞厅、录像厅、夜总会、放映厅、卡拉OK厅、游艺厅、桑拿浴室、网吧等场所。

1 放映游艺场所内的房间如布置在口袋形走道的两侧或尽端,不利于人员疏散。

如某地一歌舞厅设置在袋形走道内,火灾时疏散出门被烟火封堵,人员无法逃生,致使13人死亡。

2 “一个厅、室”是指放映游艺场所中一个相互分隔的独立单元,即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墙体和不低于1.00h的楼板与其他单元或场所分隔,且设有不少于2个疏散门,疏散门为耐火极限不低于乙级的防火门。

“歌舞娱乐场所”的相关规范规定

“歌舞娱乐场所”的相关规范规定

“歌舞娱乐场所”的相关规范规定一、《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065.1.14 歌舞厅、录像厅、夜总会、放映厅、卡拉OK 厅(含具有卡拉OK 功能的餐厅)、游艺厅(含电子游艺厅)、桑拿浴室(不包括洗浴部分)、网吧等放映游艺场所,宜设置在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物内的首层、二层或三层的靠外墙部位,不宜布置在袋形走道的两侧或尽端。

5.1.15 当歌舞厅、录像厅、夜总会、放映厅、卡拉OK 厅(含具有卡拉OK 功能的餐厅)、游艺厅(含电子游艺厅)、桑拿浴室(不包括洗浴部分)、网吧等放映游艺场所必须布置在袋形走道的两侧或尽端时,最远房间的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距离不应大于9m。

当必须布置在建筑物内首层、二层或三层外的其它楼层时,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不应布置在地下二层及二层以下。

当布置在地下一层时,地下一层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的高差不应大于10m;22 一个厅、室的建筑面积不应大于200m,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 的不燃烧体隔墙和1.00h 的不燃烧体楼板与其它部位隔开,厅、室的疏散门应设置乙级防火门; 3 应按本规范第9 章设置防烟与排烟设施。

5.1.14、5.1.15 针对我国放映游艺场所火灾特点,为减少火灾损失和伤亡,规定了有关防火设计要求。

有关规定还与现行国家标准《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 50098进行了协调。

近几年,公共娱乐场所火灾多,损失惨重。

由于公共娱乐场所定义比较困难,故本规范未给出明确的定义。

本规范所指放映游艺场所主要指本条所规定的歌舞厅、录像厅、夜总会、放映厅、卡拉OK厅、游艺厅、桑拿浴室、网吧等场所。

1 放映游艺场所内的房间如布置在口袋形走道的两侧或尽端,不利于人员疏散。

如某地一歌舞厅设置在袋形走道内,火灾时疏散出门被烟火封堵,人员无法逃生,致使13人死亡。

2 “一个厅、室”是指放映游艺场所中一个相互分隔的独立单元,即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墙体和不低于1.00h的楼板与其他单元或场所分隔,且设有不少于2个疏散门,疏散门为耐火极限不低于乙级的防火门。

规范娱乐场所安全管理制度

规范娱乐场所安全管理制度

一、引言为了保障娱乐场所的消防安全,维护消费者的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范娱乐场所安全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在我国境内从事娱乐活动的场所,包括歌舞厅、酒吧、网吧、KTV、游艺厅等。

三、安全管理制度1. 防火安全管理(1)娱乐场所经营者应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明确消防安全责任,落实消防安全措施。

(2)场所内应设置明显的消防安全标志,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和器材,并定期进行检查、维护和更换。

(3)场所内应设置符合规定的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确保通道畅通无阻。

(4)场所内应定期进行防火巡查,及时发现并消除火灾隐患。

(5)场所内应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员工消防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2. 安全巡查管理(1)场所经营者应指定专人负责安全巡查,每日至少巡查两次,确保场所安全。

(2)巡查内容包括:消防设施、器材是否完好,疏散通道是否畅通,用火、用电是否规范,场所内是否存在安全隐患等。

(3)巡查人员发现安全隐患,应立即采取措施予以整改,并向场所负责人报告。

3. 应急预案管理(1)场所经营者应制定火灾、地震等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2)应急预案应包括:报警、疏散、救援、医疗、通讯等内容。

(3)场所内应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确保应急处理能力。

4. 安全责任管理(1)场所经营者是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对场所消防安全负总责。

(2)场所内员工应明确消防安全职责,共同维护场所安全。

(3)场所经营者应对员工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员工消防安全意识。

四、监督检查1. 娱乐场所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场所的监督检查,确保场所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到位。

2. 主管部门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应依法予以查处。

五、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本制度由娱乐场所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通过以上规范娱乐场所安全管理制度,旨在提高娱乐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水平,保障消费者的人身和财产安全,促进娱乐场所的健康发展。

娱乐场所规章制度管理办法

娱乐场所规章制度管理办法

娱乐场所规章制度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娱乐场所管理,规范娱乐场所经营行为,保障消费者、经营者及其员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娱乐场所,是指以营利为目的,向公众开放、消费者自娱自乐的歌舞、游艺等场所。

包括歌舞娱乐场所、游艺娱乐场所以及其他兼营娱乐服务的场所。

第三条娱乐场所的管理应遵循合法、合规、公平、公正的原则,注重保障消费者权益,维护经营者和员工合法权益,促进娱乐场所健康发展。

第四条各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负责娱乐场所的监督管理工作,依法查处违反娱乐场所管理法规的行为。

第二章娱乐场所设立与变更第五条设立娱乐场所,应当符合国家关于娱乐场所设立的条件,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第六条娱乐场所变更名称、地址、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和其他重要事项的,应当向原审批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第三章娱乐场所经营行为第七条娱乐场所应当依法办理营业执照,并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营业执照和娱乐经营许可证。

第八条娱乐场所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制定场所管理章程、服务规范和应急预案,确保场所经营秩序和安全。

第九条娱乐场所应当合法经营,不得从事下列活动:(一)提供含有法律法规禁止的内容的服务;(二)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条件或者便利;(三)利用娱乐场所从事营利性演出;(四)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

第十条娱乐场所应当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提供优质服务,不得有以下行为:(一)拒绝服务或者歧视消费者;(二)擅自提高服务价格或者收费标准;(三)强制消费者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四)泄露消费者个人信息。

第四章娱乐场所员工管理第十一条娱乐场所应当依法招聘员工,并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十二条娱乐场所应当对员工进行法律法规、职业道德和业务技能培训,提高员工的服务质量和素质。

第十三条娱乐场所应当建立健全员工管理制度,加强对员工的管理和监督,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使用无合法身份证明的人员;(二)允许员工利用娱乐场所从事营利性活动;(三)强迫员工提供不符合法律法规的服务。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年修订版)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年修订版)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0XX年修订版)《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66号)已经20XX年1月13日国务院第119次常务会议通过,并于20XX年3月1日公布施行。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我们对《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8号)的相关条款进行了调整,供学习参考。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8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娱乐场所的管理,保障娱乐场所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娱乐场所,是指以营利为目的,并向公众开放、消费者自娱自乐的歌舞、游艺等场所。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对娱乐场所日常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公安部门负责对娱乐场所消防、治安状况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开办娱乐场所,不得参与或者变相参与娱乐场所的经营活动。

与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亲属,不得开办娱乐场所,不得参与或者变相参与娱乐场所的经营活动。

第二章设立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开办娱乐场所或者在娱乐场所内从业:(一)曾犯有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强奸罪,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赌博罪,洗钱罪,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二)因犯罪曾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三)因吸食、注射毒品曾被强制戒毒的;(四)因卖淫、嫖娼曾被处以行政拘留的。

第六条外国投资者可以与中国投资者依法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娱乐场所,不得设立外商独资经营的娱乐场所。

第七条娱乐场所不得设在下列地点:(一)居民楼、博物馆、图书馆和被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物内;(二)居民住宅区和学校、医院、机关周围;(三)车站、机场等人群密集的场所;(四)建筑物地下一层以下;(五)与危险化学品仓库毗连的区域。

娱乐场所的边界噪声,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标准。

娱乐场所管理制度(3篇)

娱乐场所管理制度(3篇)

娱乐场所管理制度娱乐场所管理条例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第____次常务会议通过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第____号发布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娱乐场所的管理,丰富人民群众文明、健康的娱乐生活,促进____精神文明建设,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娱乐场所,是指向公众开放的、消费者自娱自乐的营业性歌舞、游艺等场所。

第三条娱乐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坚持为人民服务、为____服务的方向,开展文明、健康的娱乐活动。

第四条国家倡导弘扬民族优秀文化,禁止在娱乐场所从事含有下列内容的活动:(一)____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二)危害国家的统一、主权或者领土完整的;(三)危害国家安全、利益或者社会稳定的;(四)煽动____、侵害少数民族风俗习惯、____的;(五)宣扬____秽、____、迷信或者渲染____,有害消费者身心健康的;(六)违背社会公德或者诽谤、侮辱他人的。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分别对娱乐场所的经营活动和消防、治安管理工作,加强指导和监督。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举办娱乐场所,并不得参与或者变相参与娱乐场所的经营活动。

第七条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机关的工作人员在娱乐场所依法执行公务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文明礼貌,依法办事。

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机关依照本条例对娱乐场所实施监督检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对娱乐场所实施监督检查所需经费,可以通过依法调整娱乐业营业税税率,由地方财政解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二章娱乐场所经营单位的设立第八条设立娱乐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单位名称、住所、____机构和章程;(二)有确定的经营范围和娱乐项目;(三)有与其提供的娱乐项目相适应的场地和器材设备;(四)娱乐场所的安全、消防设施和卫生条件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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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065.1.14 歌舞厅、录像厅、夜总会、放映厅、卡拉OK 厅(含具有卡拉OK 功能的餐厅)、游艺厅(含电子游艺厅)、桑拿浴室(不包括洗浴部分)、网吧等放映游艺场所,宜设置在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物内的首层、二层或三层的靠外墙部位,不宜布置在袋形走道的两侧或尽端。

5.1.15 当歌舞厅、录像厅、夜总会、放映厅、卡拉OK 厅(含具有卡拉OK 功能的餐厅)、游艺厅(含电子游艺厅)、桑拿浴室(不包括洗浴部分)、网吧等放映游艺场所必须布置在袋形走道的两侧或尽端时,最远房间的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距离不应大于9m。

当必须布置在建筑物内首层、二层或三层外的其它楼层时,尚应符合下列规定:1 不应布置在地下二层及二层以下。

当布置在地下一层时,地下一层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的高差不应大于10m;2 一个厅、室的建筑面积不应大于200m2,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 的不燃烧体隔墙和1.00h 的不燃烧体楼板与其它部位隔开,厅、室的疏散门应设置乙级防火门;3 应按本规范第9 章设置防烟与排烟设施。

5.1.14、5.1.15 针对我国放映游艺场所火灾特点,为减少火灾损失和伤亡,规定了有关防火设计要求。

有关规定还与现行国家标准《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 50098进行了协调。

近几年,公共娱乐场所火灾多,损失惨重。

由于公共娱乐场所定义比较困难,故本规范未给出明确的定义。

本规范所指放映游艺场所主要指本条所规定的歌舞厅、录像厅、夜总会、放映厅、卡拉OK厅、游艺厅、桑拿浴室、网吧等场所。

1 放映游艺场所内的房间如布置在口袋形走道的两侧或尽端,不利于人员疏散。

如某地一歌舞厅设置在袋形走道内,火灾时疏散出门被烟火封堵,人员无法逃生,致使13人死亡。

2 “一个厅、室”是指放映游艺场所中一个相互分隔的独立单元,即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墙体和不低于1.00h的楼板与其他单元或场所分隔,且设有不少于2个疏散门,疏散门为耐火极限不低于乙级的防火门。

单元之间或与其他场所之间的分隔构件上无任何门窗洞口。

这些厅、室是建筑中实际使用需要形成的自然房间,其建筑面积要限定在200m2,以便将火灾限制在一定区域内。

有关这些场所与其他场所的防火分隔在本规范第7.2.2条作了规定。

有关最大容纳人数指标在本规范第5.3.17条作了规定。

3 大多数火灾案例表明,人员死亡绝大部分均因吸人有毒烟气而窒息所致。

故对这类场所作出了防烟、排烟要求。

本规范第8.5.1条和第11.4节还对这类场所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以及疏散指示标志作出了规定。

5.3.5 下列公共建筑的室内疏散楼梯应采用封闭楼梯间(包括首层扩大封闭楼梯间)或室外疏散楼梯:1 医院、疗养院的病房楼;2 旅馆;3 超过2 层的商店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4 设置有放映游艺场所且建筑层数超过2 层的建筑;5 超过5 层的其它公共建筑。

5.3.8 公共建筑和通廊式非住宅类居住建筑中各房间疏散门的数量应经计算确定,且不应少于2 个,该房间相邻2 个疏散门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5m。

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可设置1个:1 房间位于2 个安全出口之间,且建筑面积小于等于120m2,疏散门的净宽度不小于0.9m;2 除托儿所、幼儿园、老年人建筑外,房间位于走道尽端,且由房间内任一点到疏散门的直线距离小于等于15m、其疏散门的净宽度不小于1.4m;3 放映游艺场所内建筑面积小于等于50m2的房间。

5.3.12 地下、半地下建筑(室)安全出口和房间疏散门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 每个防火分区的安全出口数量应经计算确定,且不应少于2 个。

当平面上有2 个或2 个以上防火分区相邻布置时,每个防火分区可利用防火墙上1 个通向相邻分区的防火门作为第二安全出口,但必须有1 个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2 使用人数不超过30 人且建筑面积小于等于500m2的地下、半地下建筑(室),其直通室外的金属竖向梯可作为第二安全出口;3 房间建筑面积小于等于50m2,且经常停留人数不超过15 人时,可设置1 个疏散门;4 放映游艺场所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 个,其中每个厅室或房间的疏散门不应少于2个。

当其建筑面积小于等于50m2且经常停留人数不超过15 人时,可设置1 个疏散门;5 地下商店和设置放映游艺场所的地下建筑(室),当地下层数为3 层及3 层以上或地下室内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高差大于10m 时,应设置防烟楼梯间;其它地下商店和设置放映游艺场所的地下建筑,应设置封闭楼梯间;6 地下、半地下建筑的疏散楼梯间应符合本规范第7.4.4 条的规定。

5.3.13 民用建筑的安全疏散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1 直接通向疏散走道的房间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距离应符合表5.3.13的规定;2 直接通向疏散走道的房间疏散门至最近非封闭楼梯间的距离,当房间位于两个楼梯间之间时,应按表5.3.13的规定减少5m;当房间位于袋形走道两侧或尽端时,应按表5.3.13的规定减少2m;3 楼梯间的首层应设置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或在首层采用扩大封闭楼梯间。

当层数不超过4层时,可将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设置在离楼梯间小于等于15m处;4 房间内任一点到该房间直接通向疏散走道的疏散门的距离,不应大于表5.3.13中规定的袋形走道两侧或尽端的疏散门至安全出口的最大距离。

5.3.14 除本规范另有规定者外,建筑中的疏散走道、安全出口、疏散楼梯以及房间疏散门的各自总宽度应经计算确定。

安全出口、房间疏散门的净宽度不应小于0.9m,疏散走道和疏散楼梯的净宽度不应小于1.1m;不超过6层的单元式住宅,当疏散楼梯的一边设置栏杆时,最小净宽度不宜小于lm。

5.3.17 学校、商店、办公楼、候车(船)室、民航候机厅、展览厅及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等民用建筑中的疏散走道、安全出口、疏散楼梯以及房间疏散门的各自总宽度,应按下列规定经计算确定:1 每层疏散走道、安全出口、疏散楼梯以及房间疏散门的每100人净宽度不应小于表5.3.17—1的规定;当每层人数不等时,疏散楼梯的总宽度可分层计算,地上建筑中下层楼梯的总宽度应按其上层人数最多一层的人数计算;地下建筑中上层楼梯的总宽度应按其下层人数最多一层的人数计算;2 当人员密集的厅、室以及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时,其疏散走道、安全出口、疏散楼梯以及房间疏散门的各自总宽度,应按其通过.人数每100人不小于1m 计算确定;3 首层外门的总宽度应按该层或该层以上人数最多的一层人数计算确定,不供楼上人员疏散的外门,可按本层人数计算确定;4 录像厅、放映厅的疏散人数应按该场所的建筑面积1人/m2计算确定;其他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的疏散人数应按该场所的建筑面积0.5人/m2计算确定;5 商店的疏散人数应按每层营业厅建筑面积乘以面积折算值和疏散人数换算系数计算。

地上商店的面积折算值宜为50%一70%,地下商店的面积折算值不应小于70%。

疏散人数的换算系数可按表5.3.17—2确定。

7.2.2 医院中的洁净手术室或洁净手术部、附设在建筑中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以及附设在居住建筑中的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和儿童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老年人建筑,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OOh的不燃烧体墙和不低于1.OOh的楼板与其他场所或部位隔开,当墙上必须开门时应设置乙级防火门。

8.5.1 下列场所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除不宜用水保护或灭火者以及本规范另有规定者外,宜采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1 大于等于50000纱锭的棉纺厂的开包、清花车间;大于等于5000锭的麻纺厂的分级、梳麻车间;火柴厂的烤梗、筛选部位;泡沫塑料厂的预发、成型、切片、压花部位;占地面积大于1500m2的木器厂房;占地面积大于1500m2或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m2的单层、多层制鞋、制衣、玩具及电子等厂房;高层丙类厂房;飞机发动机试验台的准备部位;建筑面积大于500m2的丙类地下厂房;2 每座占地面积大于1000m2的棉、毛、丝、麻、化纤、毛皮及其制品的仓库;每座占地面积大于600m2的火柴仓库;邮政楼中建筑面积大于500m2的空邮袋库;建筑面积大于500m2的可燃物品地下仓库;可燃、难燃物品的高架仓库和高层仓库(冷库除外);3 特等、甲等或超过1500个座位的其他等级的剧院;超过2000个座位的会堂或礼堂;超过3000个座位的体育馆;超过5000人的体育场的室内人员休息室与器材间等;4 任一楼层建筑面积大于1500m2或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m2的展览建筑、商店、旅馆建筑,以及医院中同样建筑规模的病房楼、门诊楼、手术部;建筑面积大于500m2的地下商店;5 设置有送回风道(管)的集中空气调节系统且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m2的办公楼等;6 设置在地下、半地下或地上四层及四层以上或设置在建筑的首层、二层和三层且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300m2的地上放映游艺场所(游泳场所除外);7 藏书量超过50万册的图书馆。

本条第6款中所指“建筑面积”是指放映游艺场所每层的建筑面积。

每个厅、室的防火设计应符合本规范第5章、第7章的有关规定。

9.1.2 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消防电梯间前室或合用前室应设置防烟设施。

9.1. 3 下列场所应设置排烟设施:1 丙类厂房中建筑面积大于300m2的地上房间;人员、可燃物较多的丙类厂房或高度大于32m的高层厂房中长度大于20m的内走道;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5000m2的丁类厂房;2 占地面积大于1000m2的丙类仓库;3 公共建筑中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且建筑面积大于300m2的地上房间;公共建筑中长度大于20m的内走道;4 中庭;5 设置在一、二、三层且房间建筑面积大于200m2或设置在四层及四层以上或地下、半地下的放映游艺场所;6 总建筑面积大于200m2或一个房间建筑面积大于50m2且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的地下、半地下建筑或地下室、半地下室;9.4.6 机械排烟系统中的排烟口、排烟阀和排烟防火阀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 排烟口或排烟阀应按防烟分区设置。

排烟口或排烟阀应与排烟风机连锁,当任一排烟口或排烟阀开启时,排烟风机应能自行启动;2 排烟口或排烟阀平时为关闭时,应设置手动和自动开启装置;3 排烟口应设置在顶棚或靠近顶棚的墙面上,且与附近安全出口沿走道方向相邻边缘之间的最小水平距离不应小于 1.5m。

设在顶棚上的排烟口,距可燃构件或可燃物的距离不应小于1.0m;4 设置机械排烟系统的地下、半地下场所,除放映游艺场所和建筑面积大于50m2的房间外,排烟口可设置在疏散走道;5 防烟分区内的排烟口距最远点的水平距离不应超过30.0m;排烟支管上应设置当烟气温度超过280℃时能自行关闭的排烟防火阀;6 排烟口的风速不宜大于10m/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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