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沪价费(2010)002号文件有关项目价格的说明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物价局关于重新明确本市工商局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物价局关于重新明确本市工商局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物价局•【公布日期】2003.06.23•【字号】沪价费[2003]40号、沪财预[2003]26号•【施行日期】2003.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物价局关于重新明确本市工商局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沪价费[2003]40号、沪财预[2003]26号2003年6月23日)为严格执行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1992]价费字414号)的通关规定,经研究,决定对本市工商局系统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重新明确如下:一、取消由本市自行增设的收费项目共6项。
具体为:“广告经营单位年检登记费”、“入场经营许可证”、“临时营业执照”、“临时外出经营证明”(沪价涉[92]165号)、“变更其他注册事项”(沪价行[96]307号)、“个体工商户验照费”、“个体工商户验照费”(沪价行[96]322号)。
二、降低由本市自行提高的收费标准共5项。
具体为“外国(地区)企业在华高立常驻代表机构注册登记费”、“外国(地区)企业在华申请其名称登记费”、“外商投资企业预先申请其名称登记费”、“外国(地区)企业在华常统计表代表机构变更费”(沪价行[96]307号)。
该5项收费仍应按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414号文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
三、调整“档案资料查阅费”,由现行“机读材料”80元/户、“书式材料”100元/户(沪价费[2001]7号),调整为“机读材料”40元/户、“书式材料”50元/户。
四、本市工商局系统各执收单位须按重新明确后的《上海市工商局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见附件)执行,凡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一律废止。
五、上述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自2003年7月1日起执行。
沪价费(2011)002号
关于本市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沪价费(2011)002号各有关单位:为加强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监督与管理,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收费行为,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4号)和本市有关规定,现就本市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收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本通知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收费行为。
二、经本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审查机构方可承担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任务。
审查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完成主要工作内容(详见附件1)。
三、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遵循“谁委托谁付费”的有偿服务原则。
其基准价根据《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收费基准价表》计算(详见附件2),浮动幅度为上下10%。
审查机构可以根据业主委托的工作量大小、服务难易程度等,在规定的浮动幅度内与业主协商确定收费额。
四、已通过审查备案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发生重大变更的,根据修改工作量大小,双方商定,另行收费。
五、本通知由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按各自职责负责解释。
六、本通知自2011年3月1日起执行。
此前已签订的审查合同按原合同执行。
附件:1、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主要工作内容2、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收费基准价表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二○一一年二月十七日附件1: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主要工作内容一、需审查的建设工程项目1、企业投资核准、备案类建设工程项目由相关管理部门对总体设计文件提出征询意见,审查机构对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独立审查,落实征询意见;2、政府投资和企业投资审批类建设工程项目在初步设计审批后,审查机构对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独立审查。
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文件1、工程勘察报告(详勘);2、工程设计说明及图纸;3、工程各专业设计计算书。
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调整上海市计量收费标准的通知
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调整上海市计量收费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05.09.12•【字号】沪价费〔2005〕041号•【施行日期】2005.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调整上海市计量收费标准的通知沪价费〔2005〕041号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你局《关于调整计量收费标准的函》(沪质技监计[2005]309号)收悉。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调整计量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711号)规定,结合本市的实际,现将调整后的计量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本通知涉及的计量收费项目是指:“计量标准考核、计量授权”、“计量器具型式批准”、“制造、修理计量许可证”、“计量认证”、“计量人员考核”。
具体收费标准、执收主体等详见附件。
二、执收单位应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范围和收费标准,采用各种方式做好收费公示,公布收费项目、计费单位、收费标准、收费依据等,并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三、计量收费收入属于财政性资金,按规定收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收费收入按《上海市市级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收缴管理暂行办法》(沪财库[2004]29号)规定实行“收缴分离”,即市技监局及市计量测试技术研究院执收的收费收入上缴市级国库,区县技监局执收的收费收入上缴区县级国库,支出由财政部门按批准的预算核拨。
四、请执收单位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项目登记和票据购买证》的申领或变更登记手续,并向同级财政部门办理票据购印手续,收费时使用市财政局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
五、本通知自2005年10月1日起执行。
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财政局二〇〇五年九月十二日。
上海市发展改革委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上海市发展改革委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2.10.23•【字号】沪发改公告[2012]006号•【施行日期】2012.10.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上海市发展改革委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沪发改公告【2012】006号)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本市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沪府办发[2010]23号)的要求,我委对2012年7月之前发布并有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现将清理结果公告如下:一、下列规范性文件继续有效(62件)1、关于颁发《上海市收费停车场(库)计费规定(暂行)》的通知(沪价费[1995]第143号)2、关于转发《国家计委关于核定在建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概算调整等问题》的通知(沪计投[1996]425号)3、关于贯彻实施《上海市股份合作制企业暂行办法》的若干意见(沪体改委[1997]45号)4、关于发布《上海市物价局关于规范本市差价换房价格行为的试行办法》(沪价房[1997]348号)5、关于印发《上海市公证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上海市公证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沪价行[1999]229号)6、关于颁发《上海市公交汽车、电车、专线车客运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沪价经[1999]第050号)7、上海市物价局《关于本市药品价格公布渠道的通知》(沪价商[2000]141号)8、上海市物价局印发《关于改革上海市药品价格管理的实施办法》的通知(沪价商[2000]第331号)9、关于修订《上海市道路汽车客运站收费实施细则》的通知(沪价公[2000]第338号)10、关于印发《上海市<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沪计价费[2001]001号)11、关于印发《上海市中小学教材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沪价商[2001]033号)12、关于印发《上海市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实施办法》的通知(沪价督[2001]004号)13、印发《上海市房地产市场明码标价的实施规则》的通知(沪价商[2001]044号)14、关于社会力量办学中的民办非学历教育收费若干问题的通知(沪价费[2002]第43号)15、关于印发《上海市车用液化石油气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沪价商[2002]046号)16、关于印发《上海市医疗机构制剂计价办法》的通知(沪价商[2002]020号)17、关于制定《上海市药品价格监测实施办法》的通知(沪价商[2002]008号)18、关于公布《上海市定价目录》的通知(沪计委[2002]007号)19、关于本市城市房屋拆迁评估和专家鉴定收费标准的通知(沪价商[2002]018号)20、关于本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评估和专家鉴定收费标准的通知(沪价商[2002]037号)21、关于《上海市定价目录》中区域性定价权限的通知(沪计价督[2003]001号)22、关于印发《上海市一次性使用和植入型医疗器械价格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沪价商[2003]005号)23、关于本市进一步推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的通知(沪价费[2003]019号)24、关于发布上海市外商投资产业导向的通知(沪发改外资[2003]005号)25、关于印发《上海市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沪价商[2003]027号)26、关于规范上海市居住房屋买卖、租赁中介经纪服务收费的通知(沪价商[2003]036号)27、关于房地产经纪机构申请提高基本服务项目收费和提供延伸服务项目收费的实施意见(沪价商[2003]040号)28、关于发布《上海港外贸进口集装箱疏运收费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沪价公[2003]021号)29、关于调整本市三资企业新增车辆领照单发放办法的通知(沪计贸[2003]010号)30、关于重新发布《上海市国际集装箱货运站、中转站收费规定》的通知(沪价公[2004]011号)31、关于印发《<上海市居住证暂行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沪发改人口[2004]018号)32、关于适当延长《关于<上海市定价目录>中区域性定价权限的通知》执行时间的通知(沪发改价督[2005]003号)33、关于印发《上海市住宅物业服务分等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沪价商[2005]011号)34、关于本市住宅物业服务超过最高服务等级收费标准实行论证的试行意见(沪价商[2005]014号)35、关于发布《上海市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沪价商[2005]002号)36、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有关问题的通知(沪发改所[2005]001号)37、关于修订发布《上海市外商投资重点产业目录》的通知(沪发改外资[2005]041号)38、关于本市贯彻落实《国家发改委、教育部、劳保部关于印发<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若干问题的通知(沪价费[2005]029号)39、关于建立完善本市非居民用户燃气价格形成机制的通知(沪价公[2006]020号)40、关于印发《上海市<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沪发改价督[2006]003号)41、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成本监审工作的通知(沪发改价督[2007]003号)42、关于印发《上海市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工作规程》的通知(沪发改价督[2007]009号)43、关于开展上海市电力行业二氧化硫排放总量指标转让试点工作的若干规定(试行)(沪发改能源[2008]047号)44、上海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审批政府投资项目有关规定(暂行)》的通知(沪发改投[2008]169号)45、上海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企业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实施后衔接工作的通知(沪发改投[2008]175号)46、上海市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授权浦东新区价格管理权限的通知(沪发改价督[2008]009号)47、上海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上海市太阳能光伏发电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沪发改能源[2008]092号)48、上海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发展专项资金扶持办法》的通知(沪发改能源[2008]096号)49、关于建立完善本市居民用户燃气价格联动机制的通知(沪发改价公[2008]017号)50、上海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委关于本市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企业审批有关事项的通知(沪发改外资[2009]051号)51、上海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新的《上海市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目录》的通知(沪发改价督[2009]015号)52、上海市发展改革委、市司法局关于发布《上海市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沪发改价费[2009]004号)53、上海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上海市定价听证目录》的通知(沪发改价督[2009]006号)54、上海市发展改革委、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循环经济发展和资源综合利用专项扶持办法(修订)》的通知(沪发改环资[2010]031号)55、上海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单位租赁房建设项目审批和核准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沪发改城[2010]034号)56、关于印发《上海市节能量审核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发改环资[2010]052号)57、关于下发《上海市年度发电量计划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沪发改能源[2011]032号)58、关于修订《关于进一步完善本市原料奶收购价格形成机制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沪发改价督[2011]004号)59、上海市发展改革委、上海市科委关于发布《上海市生物医药创新产品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发改价费[2011]004号)60、关于本市出租汽车收取燃油附加费有关事项的通知(沪发改价管[2011]011号)61、上海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上海市风电开发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沪发改能源[2012]100号)62、关于印发《上海市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沪价费[2012]002号)二、下列规范性文件废止(42件)1、关于下发《上海市城镇集体股份合作制企业试点办法(试行稿)》的通知(沪体改[92]第38号)2、关于印发《上海市国有小企业改组股份合作制试点办法》的通知(沪体改委[94]第158号)3、关于进一步发展本市股份合作制企业的若干意见(沪体改委[1994]162号)4、关于进一步发展本市股份合作制企业的实施细则(沪体改委[1995]12号)5、实施《关于贯彻国务院[1995]17号文的实施意见》通知(沪体改委[1996]16号)6、关于印发《关于组建企业集团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沪体改委[1996]32号)7、关于重新核定上海城乡产权交易所部分收费项目的批复(沪价行[1996]第249号)8、上海市物价局关于规范商品房销售价格行为的若干规定(沪价房[1996]224号)9、关于印发《关于本市放活小企业的若干政策意见》及其《?关于本市放活小企业的若干政策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沪体改委[1997]第34号)10、关于印发《上海市平价房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沪价房[1997]228号)11、关于印发《上海市完善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暂行规定》的通知(沪体改委[1997]24号)12、关于印发《上海市电话信息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沪价经[1999]第021号)13、关于印发《上海市国际经贸电子数据交换收费规则(试行)》的通知(沪价经[1999]111号)14、关于印发《上海市电子商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数字证书部分)》的通知(沪价经[1999]第349号)15、关于颁发《上海市汽车检测调试收费暂行规定》的通知(沪价经[2000]第193号)16、关于贯彻国家计委、卫生部《改革医疗服务价格管理的意见》的实施办法(沪价费[2000]333号)17、关于印发《上海市园林票价管理办法》的通知(沪价费[2001]072号)18、关于本市城市居住房屋拆迁市场价补偿安置中价格补贴标准的通知(沪价商[2001]051号)19、关于印发《上海市棉花收购加工企业资格认定实施细则》的通知(沪计贸[2001]049号)20、关于对上海二手车交易市场内公车转售给私人有关政策进行补充说明的函(沪计贸[2001]009号)21、关于发布本市城市居住房屋拆迁补助费标准的通知(沪价商[2002]010号)22、关于发布本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居住房屋拆迁补助费标准的通知(沪价商[2002]024号)23、关于发布《上海市机动车维修价格行为规则(试行)》的通知(沪价公[2002]036号)24、关于印发《上海市家用电器维修价格行为规则》的通知(沪价公[2002]012号)25、关于印发《上海市民用液化石油气价格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沪价公[2002]021号)26、关于印发《上海市省际道路旅客运输价格规则》的通知(沪价公[2003]002号)27、关于印发《上海市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沪价费[2003]051号)28、上海市物价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旅游参观点票价管理办法》的通知(沪价费[2003]053号)29、关于发布《上海市关于鼓励外商投资设立研究开发机构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沪发改外资[2003]004号)30、关于印发上海市信息系统工程建设项目建议书与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大纲的通知(沪计高计[2003]006号)31、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发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审批、登记和备案相关事项的通知(沪发改所[2004]001号)32、关于印发《上海市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目录》的通知(沪发改价督[2006]007号)33、关于本市建立出租汽车运价油价联动机制的通知(沪价公[2006]003号)34、上海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上海市政府投资项目稽察暂行办法》的通知(沪发改稽察[2007]001号)35、关于本市外商投资项目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申请出具《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外商投资项目确认书》若干问题的通知(沪发改外资[2007]022号)36、上海市发展改革委关于下发《上海市风力发电项目前期工作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发改能源[2008]028号)37、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本市原料奶收购价格形成机制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沪发改价商[2008]013号)38、关于印发《上海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和《上海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指南(2008)》的通知(沪发改法[2008]007号)39、关于印发《上海市循环经济发展和资源综合利用专项扶持暂行办法》的通知(沪发改环资[2009]031号)40、上海市发展改革委关于修改《关于进一步完善本市原料奶收购价格形成机制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沪发改价督[2009]019号)41、上海市发展改革委、上海市建设交通委、上海市经济信息化委、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脱硫石膏综合利用专项扶持实施办法》的通知(沪发改环资[2009]046号)42、上海市发展改革委、上海市科委关于发布《上海市生物医药创新产品价格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沪发改价费[2010]002号)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二○一二年十月二十三日。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沪价费(2011)007号
关于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沪价费(2011)007号各区县物价局、建设交通委、财政局、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环保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领导重要批示和全国纠风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优化企业发展环境,减轻企业和群众负担,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534号),结合本市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减免部分住房交易(转让)手续费。
经批准设立的房屋交易登记机构在办理房屋交易手续时,经济适用住房、动迁安置房等保障性住房交易(转让)手续费应在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原市房地资源局《关于本市贯彻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规范住房交易手续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沪价商(2002)012号)规定收费标准的基础上减半收取,其中:新建住房由转让方承担,存量住房由转让双方各承担50%;因继承、遗赠、婚姻关系共有发生的住房转让免收住房交易(转让)手续费;住房租赁不得收取租赁手续费;住房抵押不得收取抵押手续费。
二、降低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费。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费基准价按《关于本市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沪价费(2011)002号,以下简称《通知》)规定计算,且收费上限不得高于工程概(预)算投资额的2‰;对保障性住房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收费按基准价的70%收取;取消《通知》附件2中“当收费基准价总金额小于5000元时,按5000元计收”的规定。
三、降低部分行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咨询收费标准。
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对估算投资额100亿元以下的农业、林业、渔业、水利、建材、市政(不合垃圾及危险废物集中处置)、房地产、仓储(涉及有毒、有害及危险品的除外)、烟草、邮电、广播电视、电子配件组装、社会事业与服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收费,应在原国家计委、国家环保总局《关于规范环境影响咨询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2]125号)规定的收费标准基础上下调20%收取;上述行业以外的化工、冶金、有色等其他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收费维持现行标准不变。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物价局关于公布上海市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物价局关于公布上海市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2014年版)的通知【法规类别】行政事业性收费【发文字号】沪财预[2014]33号【发布部门】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物价局【发布日期】2014.03.21【实施日期】2014.0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物价局关于公布上海市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2014年版)的通知(沪财预[2014]33号)市级有关单位,各区县财政局、物价局:为进一步规范本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秩序,加大收费信息公开力度,加强社会监督,切实保障缴费对象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收费管理工作要求,我们编制了《上海市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2014年版)》(以下简称《收费目录》),现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收费目录》归集了以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以及有关规范性文件为依据,按照规定程序批准设立的本市193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不含按政府性基金管理和中央在沪单位执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二、凡2014年1月1日后,本市新增、取消或调整行政事业性收费事项,以市政府或市财政局、市物价局批准文件为准,并通过上海市财政局和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网站向社会公布。
三、《收费目录》主要包括收费项目名称、收费主管部门、收费标准、设立依据和批准文号等信息,各有关单位应严格按照《收费目录》所列明的文件规定进行执收。
凡未列入《收费目录》,或未经市政府或市财政局、市物价局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事项,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可拒绝支付;对新增、取消或调整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应按规定程序办理报批。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市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2014年版)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物价局2014年3月21日附件:上海市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2014年版)费项名称二级项目安监1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试费60元/人.次沪价费[2008]1号市人大公告2011年第37号交通委2机动车道路停车费收费见文件沪价涉[1992]380号沪财预[2005]14号沪交停[2005]621号沪财市政府令2012年第85号▲预[2012]151号3道路运输管理证照工本费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18元/本,道路运输证12元/套,省际班车客运铝质标志110元/块,省际道路客运标志8元/张沪价行[1999]72号沪价费[2006]31号国务院令第406号市人大公告1996年第40号▲4从业人员资格考试费50元/人.次沪财预[2006]28号沪价费[2006]10号财综[2010]39号5货物港务费0.3元/吨沪价费[2003]15号沪财预[2003]19号市政府令1997年第53号▲6船用产品检验费见文件沪价费[2003]15号沪财预[2003]19号价费字[93]17号计价格[98]800号▲7船舶检验费见文件沪价费[2003]15号沪财预[2003]19号价费字[93]17号▲8船舶登记费见文件沪价费[2003]15号沪财预[2003]19号价费字[92]191号▲9岸线使用费(1)内河岸线使用费2元/米.半年沪价费[2003]15号沪财预[2003]19号市政府令1997年第53号▲10(2)港口岸线使用费按码头前沿水深2米以下3元/米·季;2米以上至5米以下10元/米·季;5米以上至8米以下30元/米·季;8米以上90元/米·季沪财综[94]60号沪价费[2005]11号市政府令1997年第53号▲11船员考试费见文件沪价费[2003]15号沪财预[2003]19号沪财预[2008]111号计价格[2001]2717号建设管理12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见文件(上海市城市掘路修复工程结算标准)沪价涉[92]232号建城[1993]410号▲委13临时占道费市区甲等2元/平方米·天;乙等1元/平方米·天;郊区一级1元/平方米·天;二级0.5元/平方米·天沪价费[95]195号建城[1993]410号▲14公路路产损坏赔(补)偿费见文件沪价费[2005]27号沪财预联[2005]9号沪财预[2013]144号《公路法》▲15市政设施损坏赔偿费见文件(按市政工程养护维修定额)沪价涉[92]232号市人大公告1994年第11号▲经济信息16无线电频率占用费见文件沪财预[2002]100号沪价费[2002]57号沪价费[2006]3号计价费[1998]218号财建[2002]640号发改价格[2003]2300号▲农委17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见文件沪价行[95]221号沪财综[95]71号沪财预[2002]126号沪价费[2002]81号沪财预[2006]84号价费字[92]452号▲18渔业船舶及船用产品检验费见文件沪价行[2000]149号沪财综[2000]44号沪财预[2004]19号计价格[2000]559号▲19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收费(1)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含隔离场圃租用费)见文件沪价费[2011]018号发改价格[2011]2021号▲20(2)动物及动物产品检验见文件沪价费[2011]018号发改价格[2011]2021号▲贸促会21货物原产地证明书费35元/证沪价费[2004]67号发改价格[2004]2839号财预[2012]311号▲水务22废弃物海洋倾倒费见文件沪财预[2006]62号发改价格[2008]1927号▲23滩涂有偿使用费见文件沪府[2012]44号《上海市滩涂管理条例》(2010年9月17日修订)▲24船舶过闸费0.5元/吨沪价费[94]273号市政府令2002年第114号▲25深井水水费见文件沪价公[2005]25号沪财预联[2005]23号市政府令1997年第53号▲26超计划加价水费现行水费的2倍沪财预[2002]71号沪价费[2002]38号市政府令1994年第69号▲27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按增、营、消税额的1%沪府办发[2000]24号沪府办发[2002]27号沪府办发[2006]9号沪府办发[2012]12号价费字[1992]181号▲28水资源费见文件沪财预[2008]113号沪价管[2013]24号财综[2008]79号沪府办发[2003]13号▲气象29避雷装置安全检测费60元/根座套;高度每增加1米增收1元;环路外交通费每公里0.60元沪价涉[92]336号沪府发[2000]18号▲住房保障30房屋登记费见文件沪价商[2008]3号沪财预[2011]152号价费字[92]179号发改价格[2008]924号▲31房地产交易手续费见文件沪价房[1997]314号沪价商[2002]12号沪财预[2002]15号沪价费[2011]007号计价格[2002]121号发改价格[2011]534号▲32房地产登记资料查阅费5元/件,每次每套不超过20元,一次查阅20套以上部分,每次每套10元,复印费A3纸0.4元/页,A4纸0.2元/页沪价商[2005]7号沪价商[2007]7号沪财预[2011]11号沪府发[1998]26号▲33产权证工本费见文件沪价商[2008]3号财综[2004]5号发改价格[2008]924号▲规划国土34土地登记费见文件沪财预联[2005]4号沪价商[2005]7号沪价商[2008]3号价费字[92]179号▲35矿产资源补偿费矿泉水费率4%、7元/吨;建筑石材费率2%、0.70元/吨;砖瓦粘土费率2%沪财预[94]42号国务院令第150号▲36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及价款收入使用费100元/次;1000元/次价款收入以评估价格为依据沪财综[98]35号沪价行[98]226号沪财城[2000]2号国务院令第240、241号▲37外商投资企业场地使用费0.50-170元/亩沪府发[95]38号财企[2008]293号市政府令1996年第29号▲38土地收益金见文件沪房地资金[2003]339号沪府发[1999]44号39耕地开垦费37.5元/平方米沪价商[2001]53号沪财预[2001]122号《土地管理法》▲40土地复垦费破坏耕地15元/平方米;破坏非耕农用地7.5元/平方米沪价商[2001]53号沪财预[2001]122号《土地管理法》▲41土地闲置费见文件沪府发[2010]35号《土地管理法》▲42土地、青苗补偿费(1)土地补偿费见文件沪府发[2013]61号《土地管理法》▲43(2)青苗补偿费见文件沪府发[2013]61号《土地管理法》▲44测绘成果成图资料收费见文件沪价费[2008]12号沪财预[2009]93号价费字[92]176号▲环保45排污费见文件沪财预[2003]89号沪价费[2003]77号沪发改价费[2008]7号沪价费[2008]8号沪发改价费[2013]003号国务院令第369号国家发展计划委等四部委令第31号财综[2003]38号▲46环境监测服务费见文件沪价费[2005]51号沪财预联[2005]28号沪财预[2012]166号价费字[92]178号▲47城市放射性废物送储费见文件沪价费[2005]51号沪财预联[2005]28号价费字[92]178号▲绿化市容48户外广告公共阵地使用费见文件沪财预[2007]55号市政府令2010年第56号▲49绿化补建费见文件沪价费[2007]13号市人大公告2007年第73号▲50绿地易地补偿费见文件沪价费[2007]13号市人大公告2007年第73号▲51绿化补偿费见文件沪价费[2006]27号市人大公告2007年第73号▲52临时使用绿地补偿费1-3元/平方米.日沪价费[2006]27号市人大公告2007年第73号▲53森林植物检疫费见文件价费字[92]196号价费字[92]196号▲民防54民防工程使用费1-10元/月.平方米沪价费[95]118号沪价房[99]305号人防委字[85]9号市政府令2010年第52号▲55民防工程建设费60元/平方米沪价房[96]179号沪财综[96]46号中发(01)9号计价格[2000]474号市政府令2010年第52号▲56民防工程拆除补偿费1150-3500元/平方米沪价房[99]305号沪财综[99]50号市政府令2010年第52号▲文广影视57报名、考核考试费(1)新闻采编人员资格考试费报名费20元/人(含拍摄数码照片),笔试考务费55元/科(三个科目)沪财预[2005]66号沪价费[2005]46号财综[2005]33号发改价格[2008]1539号公路法上海市滩涂管理条例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
沪价费[2011]-002号-007号--关于本市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
沪价费[2011]-002号-007号--关于本市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案场各岗位服务流程销售大厅服务岗:1、销售大厅服务岗岗位职责:1)为来访客户提供全程的休息区域及饮品;2)保持销售区域台面整洁;3)及时补足销售大厅物资,如糖果或杂志等;4)收集客户意见、建议及现场问题点;2、销售大厅服务岗工作及服务流程阶段工作及服务流程班前阶段1)自检仪容仪表以饱满的精神面貌进入工作区域2)检查使用工具及销售大厅物资情况,异常情况及时登记并报告上级。
班中工作程序服务流程行为规范迎接指引递阅资料上饮品(糕点)添加茶水工作1)眼神关注客人,当客人距3米距离侯客迎询问客户送客户要求注意事项时,应主动跨出自己的位置迎宾,然后15度鞠躬微笑问候:“您好!欢迎光临!”2)在客人前方1-2米距离领位,指引请客人向休息区,在客人入座后问客人对座位是否满意:“您好!请问坐这儿可以吗?”得到同意后为客人拉椅入座“好的,请入座!”3)若客人无置业顾问陪同,可询问:请问您有专属的置业顾问吗?,为客人取阅项目资料,并礼貌的告知请客人稍等,置业顾问会很快过来介绍,同时请置业顾问关注该客人;4)问候的起始语应为“先生-小姐-女士早上好,这里是XX销售中心,这边请”5)问候时间段为8:30-11:30 早上好11:30-14:30 中午好 14:30-18:00下午好6)关注客人物品,如物品较多,则主动询问是否需要帮助(如拾到物品须两名人员在场方能打开,提示客人注意贵重物品);7)在满座位的情况下,须先向客人致歉,在请其到沙盘区进行观摩稍作等待;阶段工作及服务流程班中工作程序工作要求注意事项饮料(糕点服务)1)在所有饮料(糕点)服务中必须使用托盘;2)所有饮料服务均已“对不起,打扰一下,请问您需要什么饮品”为起始;3)服务方向:从客人的右面服务;4)当客人的饮料杯中只剩三分之一时,必须询问客人是否需要再添一杯,在二次服务中特别注意瓶口绝对不可以与客人使用的杯子接触;5)在客人再次需要饮料时必须更换杯子;下班程序1)检查使用的工具及销售案场物资情况,异常情况及时记录并报告上级领导;2)填写物资领用申请表并整理客户意见;3)参加班后总结会;4)积极配合销售人员的接待工作,如果下班时间已经到,必须待客人离开后下班;1.3.3.3吧台服务岗1.3.3.3.1吧台服务岗岗位职责1)为来访的客人提供全程的休息及饮品服务;2)保持吧台区域的整洁;3)饮品使用的器皿必须消毒;4)及时补充吧台物资;5)收集客户意见、建议及问题点;1.3.3.3.2吧台服务岗工作及流程阶段工作及服务流程班前阶段1)自检仪容仪表以饱满的精神面貌进入工作区域2)检查使用工具及销售大厅物资情况,异常情况及时登记并报告上级。
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关于明确本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运输处置费有关事项的通知
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关于明确本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运输处置费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公布日期】2010.12.22•【字号】沪价费[2010]014号•【施行日期】2011.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关于明确本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运输处置费有关事项的通知(沪价费[2010]014号)各区(县)物价局、绿化市容部门,各有关单位:为建立世博后城市管理长效机制,进一步强化本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以下简称“建筑渣土”)管理,根据《上海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管理规定》(市政府第50号令)有关规定,现将建筑渣土运输处置费相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本市建筑渣土运输处置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
二、本市跨行政区域陆上运输的建筑渣土运输基准价为每吨公里0.90元,上下浮动幅度10%。
跨区的具体运输价格,由建筑渣土出土点所在区(县)物价部门会同绿化市容部门,根据全市建筑渣土运输指导价,综合考虑运输成本等因素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各区在本行政区域内陆上运输处置的建筑渣土运输政府指导价,由各区(县)物价部门会同绿化市容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陆上运输建筑渣土至中转码头并经水上中转运输的,由建筑渣土运输中转码头所在区(县)物价部门会同绿化市容部门,分别制定陆上短途运输及水上中转运输政府指导价,并适时向社会公布。
建筑渣土运输成本主要包括人工成本、机械物耗、电子信息设备费用、固定资产折旧及维修费用、管理费用等。
三、建筑渣土处置政府指导价由建筑渣土卸土点所在区(县)物价部门会同绿化市容部门,根据建筑渣土处置成本等因素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建筑渣土处置成本主要包括土地租金、青苗补偿费用、机械费用、电子信息设备费用、堆场设施和堆场管理费用等。
四、各建设单位及建筑渣土运输、处置单位应认真执行《上海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管理规定》及本通知有关规定。
沪价费[2011]-002号-007号--关于本市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
沪价费[2011]-002号-007号--关于本市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案场各岗位服务流程销售大厅服务岗:1、销售大厅服务岗岗位职责:1)为来访客户提供全程的休息区域及饮品;2)保持销售区域台面整洁;3)及时补足销售大厅物资,如糖果或杂志等;4)收集客户意见、建议及现场问题点;2、销售大厅服务岗工作及服务流程阶段工作及服务流程班前阶段1)自检仪容仪表以饱满的精神面貌进入工作区域2)检查使用工具及销售大厅物资情况,异常情况及时登记并报告上级。
班中工作程序服务流程行为规范迎接指引递阅资料上饮品(糕点)添加茶水工作1)眼神关注客人,当客人距3米距离侯客迎询问客户送客户要求注意事项时,应主动跨出自己的位置迎宾,然后15度鞠躬微笑问候:“您好!欢迎光临!”2)在客人前方1-2米距离领位,指引请客人向休息区,在客人入座后问客人对座位是否满意:“您好!请问坐这儿可以吗?”得到同意后为客人拉椅入座“好的,请入座!”3)若客人无置业顾问陪同,可询问:请问您有专属的置业顾问吗?,为客人取阅项目资料,并礼貌的告知请客人稍等,置业顾问会很快过来介绍,同时请置业顾问关注该客人;4)问候的起始语应为“先生-小姐-女士早上好,这里是XX销售中心,这边请”5)问候时间段为8:30-11:30 早上好11:30-14:30 中午好 14:30-18:00下午好6)关注客人物品,如物品较多,则主动询问是否需要帮助(如拾到物品须两名人员在场方能打开,提示客人注意贵重物品);7)在满座位的情况下,须先向客人致歉,在请其到沙盘区进行观摩稍作等待;阶段工作及服务流程班中工作程序工作要求注意事项饮料(糕点服务)1)在所有饮料(糕点)服务中必须使用托盘;2)所有饮料服务均已“对不起,打扰一下,请问您需要什么饮品”为起始;3)服务方向:从客人的右面服务;4)当客人的饮料杯中只剩三分之一时,必须询问客人是否需要再添一杯,在二次服务中特别注意瓶口绝对不可以与客人使用的杯子接触;5)在客人再次需要饮料时必须更换杯子;下班程序1)检查使用的工具及销售案场物资情况,异常情况及时记录并报告上级领导;2)填写物资领用申请表并整理客户意见;3)参加班后总结会;4)积极配合销售人员的接待工作,如果下班时间已经到,必须待客人离开后下班;1.3.3.3吧台服务岗1.3.3.3.1吧台服务岗岗位职责1)为来访的客人提供全程的休息及饮品服务;2)保持吧台区域的整洁;3)饮品使用的器皿必须消毒;4)及时补充吧台物资;5)收集客户意见、建议及问题点;1.3.3.3.2吧台服务岗工作及流程阶段工作及服务流程班前阶段1)自检仪容仪表以饱满的精神面貌进入工作区域2)检查使用工具及销售大厅物资情况,异常情况及时登记并报告上级。
上海市物价局关于降低本市建设工程勘察等三项交易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沪价费[2002]067号
上海市物价局关于降低本市建设工程勘察等三项交易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正文:---------------------------------------------------------------------------------------------------------------------------------------------------- 上海市物价局关于降低本市建设工程勘察等三项交易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二00二年九月十九日沪价费[2002]067号)上海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根据国家计委和财政部《关于整顿和规范招标投标收费的通知》(计价格[2002]520号)、市政府《关于取消本市铸锻、热处理、电镀等26项收费的通知》(沪府发[2001]17号)和市发展计划委员会《上海市<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沪计价费[2001]001号)等文件的有关精神,经研究,降低你委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收取的勘察、设计和施工招投标交易服务费标准。
具体事项通知如下:一、勘察、设计和施工招投标交易服务费是经营服务性收费。
二、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收取交易服务费后,不再向参加交易、并完成交易的单位收取交易席位费、信息服务费、场地租赁费、茶水费等与交易服务相关的其他费用。
三、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在收取交易服务费时,对总承包单位属专业发包方的,应扣除所承接项目中专业工作量承包方的交易服务费。
四、调整后的勘察、设计交易服务收费标准详见附表一:建筑幕墙、钢结构、园林绿化、土石方桩基等建设工程施工招投标交易服务收费标准详见附表二。
五、凡与本通知规定的收费标准不同的,一律按本通知执行。
原我局沪价行(1998)第162号和沪价行(1999)第46号文件废止;沪价行(2000)第011号中有关勘察、设计交易服务、建筑幕墙、钢结构、园林绿化、土石方桩基等施工交易服务和交易席位等的收费标准停止执行。
六、上述自2002年10月1日起执行,至2003年12月31日止。
上海市医疗机构医疗服务项目和价格汇编(2010版)3、汇编说明
说明一、关于编制依据。
编制本医疗服务价格汇编的依据是2008年11月《关于规范和调整本市部分大型医用设备检查治疗价格的通知》、2008年12月《关于规范和调整本市中医服务价格的通知》、2009年4月《关于规范和调整本市综合类医疗服务价格的通知》、2009年8月《关于规范和调整本市医技诊疗类医疗服务价格的通知》、2010年4月《关于规范和调整本市临床诊疗类医疗服务价格的通知》,以及相关补充说明文件。
二、关于适用对象。
本汇编所列的医疗服务项目适用于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各类患者。
三、关于价格标准。
本汇编所列的综合医疗服务类、医技诊疗类、临床诊疗类、中医及民族医诊疗类、口腔修复材料、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标准,为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最高价格标准,其中,手术治疗类医疗服务价格(编码前四位为3302—3316),三级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可在所列价格标准基础上最多上浮15%计收,对于上述综合类等六类项目营利性医疗机构实行市场调节价。
本汇编所列的手术特殊仪器设备使用、临床用血项目价格标准,为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的最高价格标准。
药品和医疗器械价格标准按照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四、关于新增项目价格管理。
对尚未列入本汇编的新增医疗服务项目,各医疗机构应按照《关于加强本市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管理的通知》(沪价费[2008]14号)的相关规定进行申报,经审核公布后,按照执行。
五、关于服务之外的可另收费项目1、一次性使用医疗器械。
列入《可另收费的一次性使用医疗器械目录》的医疗器械,各医疗机构可以另行计收;列入医疗服务项目“除外内容”的一次性使用医疗器械,各医疗机构仅在进行该项目临床诊疗时,另行计收;其他医疗器械均不得另行计收。
一次性使用医疗器械的临床应用,按照行业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执行。
2、手术特殊仪器设备。
《手术特殊仪器设备使用价格表》所列价格标准为手术特殊仪器设备使用的最高价格标准,各医疗机构仅在提供手术治疗类服务(编码前四位为3302—3316)时,除手术价格外,可以根据实际使用的仪器设备品种另行计收;具体手术治疗类服务项目内涵中明确含有特殊仪器设备使用的,各医疗机构不得另行计收;各医疗机构提供非手术治疗类医疗服务时,均不得另行计收。
沪价费(2011)002号
关于本市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沪价费(2011)002号各有关单位:为加强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监督与管理,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收费行为,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4号)和本市有关规定,现就本市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收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本通知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收费行为。
二、经本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审查机构方可承担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任务。
审查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完成主要工作内容(详见附件1)。
三、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遵循“谁委托谁付费”的有偿服务原则。
其基准价根据《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收费基准价表》计算(详见附件2),浮动幅度为上下10%。
审查机构可以根据业主委托的工作量大小、服务难易程度等,在规定的浮动幅度内与业主协商确定收费额。
四、已通过审查备案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发生重大变更的,根据修改工作量大小,双方商定,另行收费。
五、本通知由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按各自职责负责解释。
六、本通知自2011年3月1日起执行。
此前已签订的审查合同按原合同执行。
附件:1、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主要工作内容2、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收费基准价表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二○一一年二月十七日附件1: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主要工作内容一、需审查的建设工程项目1、企业投资核准、备案类建设工程项目由相关管理部门对总体设计文件提出征询意见,审查机构对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独立审查,落实征询意见;2、政府投资和企业投资审批类建设工程项目在初步设计审批后,审查机构对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独立审查。
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文件1、工程勘察报告(详勘);2、工程设计说明及图纸;3、工程各专业设计计算书。
沪价费(2011)002号关于本市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
沪价费(2011)002号
关于本市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监督与管理,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收费行为,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4号)和本市有关规定,现就本市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收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收费行为。
二、经本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审查机构方可承担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任务。
审查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完成主要工作内容(详见附件1)。
三、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遵循“谁委托谁付费”的有偿服务原则。
其基准价根据《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收费基准价表》计算(详见附件2),浮动幅度为上下10%。
审查机构可以根据业主委托的工作量大小、服务难易程度等,在规定的浮动幅度内与业主协商确定收费额。
四、已通过审查备案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发生重大变更的,根据修改工作量大小,双方商定,另行收费。
五、本通知由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按各自职责负责解释。
六、本通知自2011年3月1日起执行。
此前已签订的审查合同按原合同执行。
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环境保护局、上海市卫生局关于调整本市医疗废物处置费标准的通知
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环境保护局、上海市卫生局关于调整本市医疗废物处置费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环境保护局,上海市卫生局•【公布日期】2010.10.14•【字号】沪价费[2010]010号•【施行日期】2010.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环境保护局、上海市卫生局关于调整本市医疗废物处置费标准的通知(沪价费[2010]010号)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医疗机构及相关单位:为保障本市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工作正常开展,根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80号)、《关于实行危险废物处置收费制度,促进危险废物处置产业化的通知》(发改价格〔2003〕1874号),现将调整本市医疗废物处置费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医疗废物处置费为经营服务性收费。
由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向医疗机构及相关单位收取医疗废物处置费。
二、医疗废物处置费实行分类计费的办法。
(一)有住院病人的医疗机构及相关单位按住院病人实际占用床日数每日2.30元支付医疗废物处置费。
对于有床位但产生医疗废物较少的单位(如精神病院、结核病院、疗养院、护理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也可按医疗废物的重量支付处置费,付费标准为每公斤2.81元。
(二)无住院病人的医疗机构及相关单位月平均产生医疗废物10公斤以下的,每月支付医疗废物处置费80元;月平均产生医疗废物10公斤及以上但不足30公斤的,每月支付医疗废物处置费130元;月平均产生医疗废物30公斤及以上但不足100公斤的,每月支付医疗废物处置费240元;月平均产生医疗废物100公斤及以上的,按实际重量,以每公斤2.81元标准支付医疗废物处置费。
三、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与医疗机构及相关单位签订集中处置服务协议,明确处置费相关事项。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与按床位收费的医疗机构及相关单位按照市卫生局核定的该单位住院病人实际占用床日数签定协议并收费。
上海道路清障施救收费标准
上海道路清障施救收费标准第一篇:上海道路清障施救收费标准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道路清障施救牵引服务收费的通知沪价费(2011)012号各有关清障施救牵引服务单位:为进一步规范清障施救牵引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当事人和清障施救牵引服务单位的合法权益,确保上海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相关规定,现就本市道路清障施救牵引服务收费标准及相关事项通知如下:机动车因故障抛锚或发生交通事故等原因造成车辆不能正常行驶而影响道路交通的,由具有合法经营许可资格的清障施救牵引服务单位将车辆或障碍物拖移至不妨碍交通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并按要求对道路现场清理完毕,恢复道路交通的,可以按规定收取清障施救牵引服务费。
一、牵引费和清障施救费的适用范围。
清障施救牵引服务费分牵引费和清障施救费。
在不使用托架、不进行拆卸作业,不动用吊车等特殊装备的情况下将车辆直接移至不妨碍交通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适用牵引费;对无法直接牵引而需要动用特殊装备的适用清障施救费。
清障施救费又分基本项目清障施救费和特殊情况清障施救费,基本项目清障施救费适用于发生人工装卸、使用轻型托架、拆中桥、装卸重吨物体等作业;特殊情况清障施救费适用于基本项目清障施救无法解决,必须使用吊车、铲车、卷扬机等装备的其它作业。
二、清障施救牵引服务费的定价形式。
牵引费和基本项目清障施救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各服务单位可在不高于政府指导价的范围内具体确定本企业的收费标准。
特殊情况清障施救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三、牵引费收费标准。
牵引费由基本公里牵引费和超基本公里牵引费组成。
牵引5公里(含)以内,按次收取基本公里牵引费;超5公里部分,按实际公里数加收超基本公里牵引费。
1、地面道路基本公里牵引费:小型车每辆每次250元;大型车每辆每次600元;特大型车(10吨以上平板货车、集装箱车、水泥搅拌车、油罐车、吊车、挖土机、压路机等)每辆每次700元。
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有关事项
关于医疗服务项目(临床诊疗类)规范和调整后本市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有关事项的通知沪人社医发(2010)49号各区(县)医疗保险办公室、各定点医疗机构:近日市物价局、市卫生局、市医疗保险办公室联合下发了《关于规范和调整本市临床诊疗类医疗服务价格的通知》(沪价费〔2010〕002号)。
根据《关于印发〈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范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沪医保〔2001〕170号),经过调研和反复听取专家意见,现将调整后的临床诊疗类医疗服务项目和可单独收费的手术仪器设备、医疗器械本市基本医疗保险支付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关于诊疗项目(一)不予支付项目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对非临床诊疗必需的项目不予支付;对本市目前基本不开展且内涵不清及临床有效性尚需进一步验证等项目暂不予支付。
具体项目见附件1。
(二)限指征支付项目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对部分临床诊疗必需、疗效确定,但需合理控制的项目,限指征支付。
参保人员在限定指征内使用该类项目发生的费用可以按本市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支付。
具体项目及限定内容见附件2。
二、关于可单独收费的仪器设备和医疗器械(一)《关于规范和调整本市临床诊疗类医疗服务价格的通知》(沪价费〔2010〕002号)中规定的可另收费的仪器设备和医疗器械本市基本医疗保险支付办法详见附件3、4。
(二)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已发文明确支付办法的仪器设备和医疗器械继续按已公布文件执行。
三、其它(一)本通知中未提及的其它临床诊疗类项目继续按照《关于公布〈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费用的诊疗项目范围〉的通知》(沪医保〔2002〕31号)等文件和本市基本医疗保险的其它有关规定执行。
(二)各定点医疗机构应严格按照以上规定,进一步规范医疗服务行为,因病施治,合理治疗,规范收费。
执行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向市、区(县)医疗保险办公室反馈,以便不断完善。
本通知从2010年11月1日起实施。
上海市建设交通委、市物价局关于发布《上海市建设工程造价服务和工程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上海市建设交通委、市物价局关于发布《上海市建设工程造价服务和工程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建设和交通管理委员会,上海市物价局•【公布日期】2005.12.20•【字号】沪建计联[2005]834号、沪价费[2005]056号•【施行日期】2006.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上海市建设交通委、市物价局关于发布《上海市建设工程造价服务和工程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沪建计联[2005]834号、沪价费[2005]056号)各有关单位:为提高建设工程咨询服务质量,进一步规范工程造价服务和招标代理服务收费行为,促进建设工程咨询服务市场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建设项目前期工程咨询收费暂行规定》(计价格[1999]1283号)、《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计价格[2002]1980号)和《上海市<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沪计价费[2001]001号)等有关文件,结合《上海市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审核)和招标代理服务暂行收费标准》(沪建建[2003]第641号、沪价费[2003]第054号,简称《暂行标准》)实施情况,经研究,制定本收费标准,现予发布,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本收费标准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造价服务和招标代理服务的单位。
二、工程造价和招标代理单位从事工程造价服务和招标代理服务工作,实行“谁委托谁付费”的有偿服务原则(造价审核费用承担从其规定),且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持有建设部或本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工程造价咨询资质证书》、《工程招标代理资格证书》;(二)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三、工程造价服务和招标代理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采用差额定率累进计费方式。
工程造价服务和招标代理服务单位可以根据业主委托的工作量大小、服务难易程度等,分别按附件规定的收费标准作上下浮动,浮动幅度不超过10%。
上海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关于开展2010年行政事业性收费清理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关于开展2010年行政事业性收费清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物价局•【公布日期】2010.03.04•【字号】沪财预[2010]18号•【施行日期】2010.03.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上海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关于开展2010年行政事业性收费清理工作的通知(沪财预[2010]18号)各有关单位:按照“行政效率最高,行政透明度最高,行政收费最少”的工作目标,为进一步加强政府自身建设,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根据市政府专题会议精神,现就2010年继续开展行政事业性收费清理工作通知如下:一、清理工作原则2010年行政事业性收费清理工作将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为契机,深化行政事业性收费改革,继续全面清理行政事业性收费,清理工作着力体现三个原则:一是与国家行政事业性收费清理要求相符合;二是与本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相衔接;三是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二、清理工作重点及要求(一)落实国家职业资格类收费清理要求。
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清理规范涉及职业资格相关收费的通知》(财综〔2008〕22号)规定,凡没有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决定为依据的行政许可类以及未经国务院人事、劳动保障部门批准的非行政许可类的职业资格考试和鉴定,其相关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原则上予以取消。
(二)以落实行政审批清理成果为契机,清理相关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对本市目前已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凡涉及地方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原则上予以取消;对涉及中央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提出停止征收等建议;对已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涉及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提出相应调整建议。
(三)对收费立项依据年代久远、与社会经济发展及政府职能转变不相适应的,或不符合当前政策导向且征收成本高收费少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在梳理基础上提出取消或停止征收的建议。
(四)按“成本补偿及非盈利”原则,对部分收费项目标准偏高的,书面提出降低收费标准的建议。
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本市取消部分涉及企业收费的通知
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本市取消部分涉及
企业收费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财政局
•【公布日期】2002.06.27
•【字号】沪价费[2002]042号、沪财预[2002]51号
•【施行日期】2002.07.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财务制度
正文
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本市取
消部分涉及企业收费的通知
(沪价费[2002]042号、沪财预[2002]51号2002年6月27
日)
各市级主管部门,各区、县人民政府: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公布取消部分涉及乡镇(集体)企业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财综[2001]78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取消乡镇企业管理费和社会福利生产管理费。
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上述收费取消后,各部门、各区县必须严格执行,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执行或变相拖延执行。
对已公布取消的收费项目,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有权拒交。
对不按规定取消收费或变相继续收费的,一经查出,将按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民政部门机构的日常经费问题,结合民政福利企业管理部门的机构改革,视其职能、编制及机构性质,按预算管理的要求,分别纳入市、区县部门预算。
有关单位接本通知后,持《票据购印证》、《收费许可证》到同级财政、物价部门办理收费项目的注销手续。
本通知自2002年7月1日起执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一律废止。
特此通知。
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上海市压力管道安装监督检验费标准的复函
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上海市压力管道安装监督检验费标准的复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03.01.15•【字号】沪价费[2003]005号、沪财预[2003]002号•【施行日期】2002.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上海市压力管道安装监督检验费标准的复函(沪价费[2003]005号、沪财预[2003]002号2003年1月15日)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你局《关于申请上海市压力管道安装监督检验费转为正式收费标准的函》(沪质技监[2002]383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一、你局所属的市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所等单位收取的压力管道安装监督检验费收费标准,经一年试行后,运作良好,同意继续按每米8元的标准向建设单位收取压力管道安装监督检验费。
二、上海市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所和10个区县的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所(具体单位附后)为本市压力管道安装监督检验费的执收单位。
三、压力管道安装监督检验费属行政事业性收费,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1996]29号)精神,其收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四、接本文后,请各执收单位持《收费许可证》、《票据购印证》到同级物价、财政部门办理收费标准登记和收费票据的购印手续。
五、上述收费标准执行期自2002年12月1日至2004年12月31日止。
请于执行截止期前一个月,提供相关资料,重新办理收费的审批手续。
专此复函。
附件:上海市压力管道安装监督检验费执收单位名单上海市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所上海市南汇区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所上海市闵行区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所上海市奉贤区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所上海市嘉定区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所上海市青浦区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所上海市崇明县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所上海市宝山区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所上海市松江区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所上海市金山区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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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沪价费(2010)002号文件有关项目价格的说明
《关于规范和调整本市临床诊疗类医疗服务价格的通知》(沪价费[2010]002号)文件已印发。
根据印发以来社会各方反映的情况,市物价局、市卫生局、市医保办经研究决定,对部分医疗服务项目和价格作进一步完善,详见附件。
附件:说明
上海市物价局
上海市卫生局
上海市医疗保险办公室
附件: 说 明
二、《上海价格信息》第108期第192-194页修订内容
三、编码S0004、S0004a、S0004b、S0021项目及相关内容删除。
四、注意事项:1、各医疗机构若有文件项目以外的新增医疗服务项目,请抓紧时间向市卫生医政部门进行申报。
2、此说明作动态调整,各医疗机构在文件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和建议,请抓紧时间向市价格、卫生、医保部门反映,注意阐述清楚问题所在及建议、理由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