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终审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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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发[2003]91号

汇发[2003]91号

附件一: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贯彻执行国家外汇管理局2003年8月5日印发的《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汇发[2003]91号),严格规范出口收汇核销管理,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是出口收汇核销的管理机关。

第三条出口收汇核销实行属地管理原则,即出口单位办理备案登记、申领出口收汇核销单和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均应当在其注册所在地外汇局办理。

第四条外汇局根据出口单位的出口收汇核销年度考核情况、国际收支申报率、出口贸易方式、收汇方式以及遵守国家外汇管理政策等情况,并结合相关部门对出口单位的管理意见,对出口单位实行分类管理,分别采取自动核销、批次核销和逐笔核销的管理方式。

第五条外汇局对出口单位实行出口收汇核销员(以下简称核销员)管理制度,出口单位领取出口收汇核销单、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均应当由本单位的核销员负责。

核销员管理办法由各分局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自行制定,报总局备案后执行。

第二章出口单位备案登记第六条出口单位取得出口经营权后,应当到海关办理“中国电子口岸”入网手续,并到有关部门办理“中国电子口岸”企业法人IC卡和“中国电子口岸”企业操作员IC卡电子认证手续。

第七条出口单位办理核销备案登记时,应当向外汇局提供下列材料:(一)单位介绍信、申请书;(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正本及复印件;(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四)《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正本及复印件;(五)海关注册登记证明书正本及复印件;(六)外汇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外汇局审核上述材料无误后,为出口单位办理登记手续,建立出口单位电子档案信息。

第八条出口单位在外汇局备案登记的电子档案信息内容发生变更时,应当在办理工商、海关等部门的变更登记手续后一个月内,持有关部门变更通知,到外汇局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外汇局需在“中国电子口岸”变更该出口单位IC卡权限。

关于转发《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的通知

关于转发《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的通知

关于转发《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的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公布日期】1990.12.20
•【文号】
•【施行日期】1990.12.20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国内经贸与流通
正文
关于转发《出口收汇核销
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的通知
(1990年12月20日)
现将经国务院批准的《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并将执行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出口收汇核销单的编号,由出口报关单位填写在专为出口收汇核销用的报关单右上角“海关编号”上方。

二、出口货物经查验放行后,海关在核销单和填有核销单编号的报关单上加盖“放行章”或“验讫章”,及时退交报关单位,并建立严格的签收制度。

三、海关签发每份“出口收汇核销单”和出口货物报关单,按照签发“出口货物证明书”的有关规定,收取签证费。

四、对转关运输货物的报关单和核销单,由货物出境地海关签发。

如出运过程中发生退关或其他情事,出境地海关应及时通知出口单位或其代理人,以便办理报关单及核销单的更改手续。

五、考虑到此办法实施时间紧迫,为避免出口货物积压,各关对不能及时提供核销单的报关单位,可先凭保函验放货物,海关接受保函的时间截止到一九九一年一月十五日。

六、为便于各关执行,现将国家外汇管理局制订的实施细则随文转发,供各关参考。

各关在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海关总署。

附:一、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略)
二、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略)。

出口收汇核销管理规定

出口收汇核销管理规定

出口收汇核销管理规定 Document number:WTWYT-WYWY-BTGTT-YTTYU-2018GT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汇发【2003】91号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出口收汇管理,促进我国对外贸易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出口单位”是指经商务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关批准或登记,具有对外贸易经营权的所有单位。

“银行”是指经国家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及其授权机关批准或备案经营外汇业务的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包括中资银行和外资银行。

“出口收汇核销单”(以下简称核销单)是指由国家外汇管理局统一管理,各分支局核发,出口单位凭以向海关办理出口报关、向银行办理出口收汇、向外汇管理机关办理出口收汇核销、向税务机关办理出口退税申报、有统一编号的重要凭证。

“出口收汇报关单证明联”(以下简称报关单)是指出口货物结关后,海关为出口单位签发的证明其货物实际出口并凭以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的报关单。

?“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以下简称核销专用联)是指银行出具的出口单位凭以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的出口收汇核销专用结汇水单或出口收汇核销专用收帐通知。

“出口收汇核销备查”是指将出口单位因客观原因无法正常核销的应收汇数据从日常监管数据库转移到专设的备查监管数据库,不再纳入日常考核,出口单位仍要承担继续办理出口收汇核销义务,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继续对其监管和查处的核销管理制度。

第三条?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下称外汇局)是出口收汇核销的管理机关,负责对出口单位和银行的出口收汇相关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并通过“出口收汇核报系统”和“中国电子口岸出口收汇系统”为出口单位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

第四条?外汇局会同商务主管部门对出口单位的出口收汇核销情况按年度进行考核,评定等级,对外公布。

第五条?出口收汇核销实行属地管理原则,出口单位应当在其注册所在地外汇局备案登记、申领核销单和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

贸易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制度

贸易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制度

贸易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制度1. 简介贸易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制度是指公司为规范贸易出口业务中的收汇核销操作,制定的一系列管理制度和流程。

该制度的目的是确保公司的收汇核销工作合规、高效、准确,同时最大程度地保障公司的权益。

2. 收汇核销流程2.1 收款流程在贸易出口业务中,货物或服务的出口完成后,需要确保货款能够按时、正确地收到。

公司应按照以下流程进行收款操作:•(1)出口完成后,出口合同项下的货款应当依照约定方式和时间撮合付汇。

•(2)收款支持文件的准备:公司应当准备好收款所需的一系列支持文件,包括发票、装箱单、提单等,以便在收款过程中提供给收款方。

2.2 收汇核销流程一旦收到货款,公司需要及时对收汇进行核销,以保证贸易出口业务的流程能够顺利进行。

在核销过程中,公司应遵循以下步骤:•(1)验证收款信息:核对收款金额、收款人、付款方等信息是否与合同一致,确保核销的准确性。

•(2)出具核销凭证:核销凭证应包括核销日期、核销金额、核销人等信息,并由相关部门签字确认。

•(3)登记核销信息:将核销凭证的相关信息登记到财务管理系统中,确保凭证可以被查询、复核和审计。

•(4)归档核销文件:核销凭证以及收款支持文件等应妥善归档,确保将来可以进行查阅和备案。

3. 收汇核销管理责任为了确保贸易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工作的有效实施,公司应明确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和权限。

3.1 部门责任划分•财务部门:负责核对收款信息、出具核销凭证、登记核销信息,并保管相关文件。

•销售部门:负责与客户沟通确认收款事宜,并提供相关支持文件。

•合规部门:负责监督收汇核销流程的合规性,确保相关操作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

3.2 人员责任划分•财务人员:负责核对收款信息的准确性,出具核销凭证,并将相关信息登记到财务管理系统中。

•销售人员:负责与客户沟通确认收款事宜,并提供所需支持文件。

•合规人员:负责监督核销工作的合规性,及时发现并纠正违规行为。

4. 内部控制和审计为了确保收汇核销工作的规范、透明和可追溯,公司需要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并进行定期的内部审计。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补充通知-[98]汇国函字第209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补充通知-[98]汇国函字第209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补充通知
(1998年7月2日 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
(98)汇国函字第209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深圳分局;各外汇指定银行:
我局(98)汇国发字第12号文发布的《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发布日期为1998年6月22日,开始施行日期为1998年8月1日。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补充通知
制定机关
国家外汇管理局
公布日期
1998.07.02
施行日期
1998.08.01Biblioteka 文号[98]汇国函字第209号
主题类别
外汇管理
效力等级
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正文:
----------------------------------------------------------------------------------------------------------------------------------------------------
特此通知。
c30362--011105cjk
——结束——

一般贸易出口收汇核销管理规定

一般贸易出口收汇核销管理规定

一般贸易出口收汇核销管理规定一般贸易出口收汇核销是指企业按照相关规定,将出口货物或提供劳务获得的外汇收入,通过发票、合同、结算单等方式进行核销,并在外汇管理系统中录入信息,以确保外汇有效安全地流入国内。

为了规范企业的外汇管理行为,维护外汇市场的稳定,国家出台了一系列针对一般贸易出口收汇核销的管理规定。

下面,本文将针对这方面加以详细解析。

一、收汇管理制度1.企业应当在外汇管理系统中开立一个专门用于出口货物或提供劳务收汇的分账户,并根据核销情况及时汇入企业主账户。

2.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收付汇方式和期限将收汇存入相应外汇账户,并做好收汇登记、记录和核销工作。

3.企业应当做好外汇结算单的填制工作,并按规定向银行提交,由银行对结算单进行审查和核销。

二、外贸文件管理1.企业应当对外贸合同、发票、运输单据等相关文件进行严格管理,确保其真实合法、符合规定,并妥善保存,便于核销时提供。

2.企业应当在签订或变更外贸合同时,履行严格的签订程序,将合同及时备案,并向银行提交备案证明、仅供出口证等资料。

3.企业应当确保外贸文件的信息准确、完整,并对其真实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核销管理制度1.企业应当根据实际收款情况,按照规定的外汇核销比例和期限,将外汇分配到不同的应收账款或预收进口货款科目下。

2.企业应当根据实际核销情况,及时在外汇管理系统中进行记录和归集,并在规定的期限内汇入企业主账户。

3.企业应当根据实际核销情况,按照规定的比例将外汇转入“外汇账户-货,款,项下”的相应科目,并及时汇入企业主账户。

四、打印结算凭证1.企业应当按照规定的外汇核销比例,对已核销的外汇收入进行结算凭证的打印。

2.结算凭证应当真实完整,包括货物、劳务、运输等方面信息,并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向银行提交。

3.结算凭证应当加盖企业印章,与收汇核销信息相符,并由企业具体负责人签字确认。

以上就是一般贸易出口收汇核销管理规定的详细内容。

企业应当严格的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标准进行外汇管理工作,确保合法性、合规性,并避免造成违法违规的行为。

出口收汇网上核销管理办法

出口收汇网上核销管理办法

出口收汇网上核销管理办法一、背景作为国际贸易的重要环节,出口收汇一直是各国政府、企业关注的焦点。

为了规范出口收汇管理行为,中国人民银行制定出口收汇网上核销管理办法,以规范出口收汇的网上核销流程,提升监管效率,加强风险防范,强化金融运营服务。

二、适用范围出口收汇网上核销管理办法适用于所有我国企业和金融机构(包括境内和境外银行),适用于进行货物出口、技术出口、服务贸易和对外投资等相关业务的收汇行为。

三、核销管理要求1. 收汇申报收汇机构应该根据相关规定向外汇管理部门申报收汇信息,包括货物出口款、服务贸易款、非贸付款等收汇信息。

申报信息内容应准确、完整,申报后须及时进行网上核销。

2. 网上核销网上核销是指收款人在外汇局核销系统中填报核销信息,并提交给收汇银行进行复核的过程。

核销内容包括核销金额、核销依据、核销方式等,核销信息应与实际收汇情况相符,确保准确性和及时性。

3. 核销条件收款人在网上核销时应满足以下核销条件:(1)货物出口需要提供货物出口销售合同、采购发票、物流单据等证明文件;(2)服务贸易需要提供服务合同、付款凭证、接受证明等证明文件;(3)非贸付款需要提供外汇局特批文件、支付凭证、外商投资证等证明文件。

4. 网上核销时限收到外汇计入银行账户的资金后,企业应尽早进行收汇申报和网上核销。

货物出口款、服务贸易款、非贸付款的网上核销时限均为90天,未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核销的,将被视为无法核销。

四、风险防范措施1. 信息披露收汇机构应当及时披露出口收汇的相关信息,包括出口量、收汇金额、核销情况等,增加用户对收汇的了解和正确使用。

2. 风险预警收汇机构应当建立风险预警机制,及时发现和处置可能导致风险的情况,避免收汇金额大幅下降、政策变化导致业务受损等情况。

3. 检查审核收汇机构应当加强公司内部审核与检查,避免数据不准确、核销信息不完整等问题,增加公司稳健性,提高质量效益。

五、监管措施外汇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完善的监督管理机制,加强对收汇机构的监督指导,记录监管过程,对违法违规行为实施惩罚和处罚。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98)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98)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98)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日期】1998.06.22•【文号】[98]汇国发字第012号•【施行日期】1998.08.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外汇管理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3年8月5日实施日期:2003年10月1日)废止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98)汇国发字第012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深圳分局;各外汇指定银行:为了进一步完善出口收汇核销制度,正确区分资本项目与经常项目外汇收支,保证对资本项目的有效管理,我们对1990年12月21日发布的《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进行了修订,并经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外经贸部会签同意,现将修订后的《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转发本地区各外汇指定银行(含外资银行)及相关单位。

以前有关出口收汇核销规定的做法与本细则有抵触的按本细则执行。

对现有的核销单可以继续使用,但要在其上加注有效截止日期,今后新印核销单按所附格式印制。

国家外汇管理局一九九八年六月二十二日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出口收汇核销管理,防止外汇流失,根据《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是出口收汇核销的管理机关。

第三条境内出口单位向境外出口货物,均应当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

第四条出口收汇核销工作中实行出口收汇核销员(以下简称核销员)制度,出口单位领取出口收汇核销单、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应当由本单位的核销员负责办理。

核销员制度的具体规定由各地外汇局自行制定。

第五条出口收汇核销工作遵循属地管理原则,即出口单位登记、领单和核销等均应当在其注册所在地外汇局办理。

出口收汇核销管理

出口收汇核销管理

二)什么是"出口收汇系统"? "出口
收汇系统"有什么作用?
"出口收汇系统"是"中国电子口岸"中企业专用的一个子 系统。该系统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借助国家电信公网, 在公共数据中心建立出口收汇核销单(以下简称"核销 单")的电子底帐数据库。通过该系统,海关和税务部 门可分别在出口报关和出口退税环节实现对核销单数据 的联网核查;通过该系统,出口单位可在网上凭操作员 IC卡向外汇局申请需领用核销单份数、向出口报关地海 关进行核销单报关前的口岸备案、待报关出口后向外汇 局进行网上交单,并可随时随地对核销单领取、使用等 各项信息进行综合查询,使出口报关、收汇核销及退税 业务更加方便快捷。
出口单位进行出口收汇核销报告时, 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供核销凭证:
1、以“一般贸易”、“进料非对口”、“有权军事装 备”、“无权军事装备”、“对台贸易”方式出口的, 提供核销单、报关单、核销专用联。
2、以“易货贸易”方式出口的,提供核销单、报关 单,属全额易货的,还应当提供易进货物的进口报关单; 部分易货的,还应当提供核销专用联以及易进货物的进 口报关单。
第六步:出口单位报关前通过“中国电子 口岸出口收汇系统”在网上向报关地海关 进行出口核销单的口岸备案;
第七步:出口单位出口报关;
第八步:出口单位报关出口后通过“中国 电子口岸出口收汇系统”将已用于出口报 关的核销单向外汇局交单;
第九步:出口单位在银行办理出口收汇后, 到外汇局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
(二)对于出口货物保险或出口信用保险所得的理 赔款,银行应当在凭核销单正本、理赔协议办理 结汇或入账手续后,出具核销专用联,并在核销 专用联上注明 “出口货物保险理赔款 ”或 “出 口信用保险理赔款 ”。

一般贸易出口收汇核销管理规定

一般贸易出口收汇核销管理规定

一般贸易出口收汇核销管理规定一、总则1.为加强对一般贸易出口收汇的管理,确保出口收汇真实、合规,特制定本规定。

2.本规定适用于所有从事一般贸易的出口企业,包括外贸生产企业、外贸经营企业等。

3.出口收汇核销应遵守相关国家法律法规和外汇管理政策,确保货款收入合法合规。

二、出口收汇核销流程1.出口收汇登记(1)出口企业应在货物或服务交付后,按照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向买方发出收款请求,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2)买方根据合同约定,将货款付至出口企业指定的银行账户,并提供付款凭证。

(3)出口企业应准确登记收到的货款金额、日期和付款方式,并保存相关证明文件备查。

2.收汇核销申请(1)出口企业应在收到货款后,及时填写收汇核销申请表,包括出口商品名称、数量、金额等详细信息。

(2)核销申请表应附带相关合同、发票、托运单据等证明文件,以便核实收汇的真实性和合规性。

(3)收汇核销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文件应提交给企业所在地银行,由银行审核核销。

3.银行审核核销(1)银行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收汇核销申请进行审核,包括验证合同的真实性、货款的来源和支付合规性等。

(2)银行对核销申请的审核结果应及时反馈给出口企业,若通过审核,会核销相应的收汇款项。

4.核销凭证备查(1)出口企业应保存核销凭证,包括核销申请表、审核通过的银行凭证等,至少保存5年以上。

(2)核销凭证应按照要求归档存放,便于监管机构的查验和审计。

三、风险提示与控制1.合同风险防控(1)出口企业应认真评估买方的信用状况,确保与可靠的买方签订合同。

(2)合同中应明确货物或服务的名称、数量、金额、付款方式等,并约定货款的支付时间及方式。

2.外汇风险防控(1)出口企业应及时了解国家的外汇管理政策,合理规划收汇时间和汇率。

(2)对于合同约定的外币收款,出口企业应及时进行外币结算,避免外汇价格波动引起的收益损失。

3.合规风险防控(1)出口企业应确保出口商品符合国家相关质量标准和安全要求。

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国函[1990]103号

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国函[1990]103号

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正文:---------------------------------------------------------------------------------------------------------------------------------------------------- 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1990年12月9日国务院批准1990年12月18日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对外经济贸易部、海关总署、中国银行发布国函[1990]103号)第一条为加强出口收汇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暂行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和健全出口收汇核销制度的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一)“外汇管理部门”,系指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二)“受托行”,系指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有权接受出口单位委托对外交单索汇的银行(包括中国境内的外资金融机构、中外合资金融机构)或非银行金融机构;(三)“解付行”,系指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有权接受出口单位委托对外交单索汇并能以人民币或外汇将出口货款解付给出口单位的银行(包括中国境内的外资金融机构、中外合资金融机构)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四)“出口单位”,系指经对外经济贸易部及其授权单位批准的经营出口业务的公司、有对外贸易经营权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五)“出口收汇核销单(简称核销单)”,系指由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发、出口单位和受托行及解付行填写,海关凭以受理报关,外汇管理部门凭以核销收汇的有顺序编号的凭证(核销单附有存根);(六)“最迟收款日期”,系指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出口货款必须最迟结汇或收帐的日期;(七)“逾期未收汇”,系指超过最迟收款日期而未结汇或收帐的货款。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一切出口贸易方式项下的收汇。

第四条出口单位应到当地外汇管理部门申领经外汇管理部门加盖“监督收汇”章的核销单。

在货物报关时,出口单位必须向海关出示有关核销单,凭有核销单编号的报关单办理报关手续,否则海关不予受理报关。

出口收汇网上核销管理办法

出口收汇网上核销管理办法

出口收汇网上核销管理办法出口收汇wang上核销管理办法之相关制度和职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出口收汇核销管理,提高对外服务效率和水平,促进贸易便利化,根据《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及相关外汇管理规定,制定本试行办法。

本办法只适用于出口收汇wang上核...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出口收汇核销管理,提高对外服务效率和水平,促进贸易便利化,根据《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及相关外汇管理规定,制定本试行办法。

本办法只适用于出口收汇wang上核销业务试点分局。

第二条"出口收汇wang上核销"(以下称wang上核销)是指出口单位通过互联wang从外汇管理部门wang站提取出口收汇核销单(以下称核销单)和出口收汇等相关信息,并将核销单相关信息与出口收汇信息匹配后向外汇管理部门进行报告,外汇管理部门在审核其真实性后通过互联wang将审核结果反馈给出口单位的一种wang上核销方式。

"出口收汇核销wang上报审系统"(以下称wang上核销系统)是国家外汇管理局为实现wang上核销而设计开发的应用系统,是出口收汇核报系统的辅助系统。

第三条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以下称外汇局)是出口收汇wang上核销业务的管理机关,负责办理出口收汇wang上核销相关手续,对出口单位的出口收汇相关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出口单位可自愿选择wang上核销方式。

实行wang上核销的出口单位应按照本试行办法的规定办理出口收汇核销业务。

第二章wang上核销登记管理第五条出口单位按《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出口收汇核销备案登记后,按属地管理原则,可向外汇局申请办理wang上核销业务。

第六条wang上核销方式分为wang上核销自动审核和wang上核销人工审核。

实行wang上核销自动审核的出口单位,除外汇局规定的应由人工审核的核销业务和报告数据外,不需到外汇局现场办理。

实行wang上核销人工审核的出口单位,对其所有核销业务,在通过wang上核销系统进行核销单相关信息和出口收汇信息匹配报告后,需持规定的核销资料到外汇局现场办理。

外贸公司一般贸易出口收汇核销管理规定Word制度

外贸公司一般贸易出口收汇核销管理规定Word制度

外贸公司一般贸易出口收汇核销管理规定Word制度
(一)目的
第一条为加强出口收汇管理,健全出口收汇制度,提高经济效益,特制定本规定。

(二)核销单的领用及管理
第一条公司的一般贸易出口收汇核销单由外贸经理统一向外汇管理局申领,集中保管。

第二条各有关出口企业应配备核销单领用登记本,登记本由财务部保管。

第三条领取核销单须凭财务部开具的调拨单及核销单领用登记本到总公司业务管理部领用,由业务管理部在核销单领用登记本上对领用情况登记后,由领用人将领用登记本交还财务部。

(三)核销期限
第一条个出口企业财务部应根据核销单领用登记事项,督促、检查核销工作办理情况。

第二条核销期规定为:即期信用证及本票出口项下的核销单,原则上一个月内核销完毕。

远期信用证及托收出口项下核销单,原则上一个半月内核销完毕。

第三条过期未核销的,财务部发出催办通知。

催办后仍不办理,又无特殊原因的,业务管理部有权暂时不发核销单,直到办完过期核销单为止。

(四)核销单的核销
第一条核销单的核销,公司有业务经理负责办理,下属各有关出口单位由各自单位的财务人员负责办理。

第二条核销单的核销手续时应提供下列材料:核销单、报关单、汇票副本、发票以及结汇水单正本及复印件。

第三条如结汇水单金额中已扣除押汇利息、佣金、保险费等,应提供相应的发票单据及银行付款通知单。

出口收汇核销管理

出口收汇核销管理

三)出口收汇系统如何进行身份认证? 出口收汇系统如何进行身份认证?
企业必须凭本企业操作员IC卡才能进入出 口收汇系统,完成相关业务操作.系统根 据IC卡信息进行操作员身份验证,操作员 处理的数据将自动进行电子签名,加密. 未申领IC卡的企业将无法开展相关的出口, 收汇核销业务.
四)申领出口收汇核销单
出口单位进行出口收汇核销报告时, 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供核销凭证:
1,以"一般贸易","进料非对口","有权军事装 备","无权军事装备","对台贸易"方式出口的, 提供核销单,报关单,核销专用联. 2,以"易货贸易"方式出口的,提供核销单,报关 单,属全额易货的,还应当提供易进货物的进口报关单; 部分易货的,还应当提供核销专用联以及易进货物的进 口报关单. 3,以"来料加工","来料深加工"方式出口的, 提供核销单,报关单,核销专用联.同一合同项下的出 口首次进行收汇核销报告时,还应当提供经商务主管部 门核准的加工合同,合同发生变更或终止执行时,还应 当提供有关的证明材料.
第四步:出口单位通过"中国电子口岸出 口收汇系统"在网上向外汇局申领出口收 汇核销单(以下简称"核销单"); 第五步:出口单位凭操作员IC卡,出口合 同(首次申领时提供)到注册所在地外汇 局申领纸质核销单; 第六步:出口单位报关前通过"中国电子 口岸出口收汇系统"在网上向报关地海关 进行出口核销单的口岸备案;
出口单位在货物报关出口后,不需再到外 汇局进行交单,可上网通过"中国电子口 岸出口收汇系统"将已用于出口报关的核 销单向外汇局交单.

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

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

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一、概述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是指企业在出口货物或提供劳务后,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从外汇局和银行手中收回外币收入,并在企业内部对这些外币收入进行核销的管理办法。

出口收汇核销是企业外汇管理的重要环节,对于确保外汇收入的合法、规范使用具有重要意义。

以下是对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的详细介绍。

二、核销权限1.企业应根据自身实际情况,按照相关规定向外汇局申请开通出口收汇核销业务权限。

拥有出口收汇核销业务权限的企业,要建立健全相应的管理制度,明确核销的流程和责任。

2.外汇局对核销主体的管理要求:(1)企业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外汇局的要求,确保核销的真实性和有效性;(2)核销人员应当具备一定的外汇管理知识和技能,遵守相关规定,确保核销的准确性和及时性;(3)核销业务的记录和资料应当清晰完整,便于核查和审计。

三、核销流程1.货物出口核销流程:(1)企业在货物出口之前,应向外汇局报备货物出口情况,并获得外汇局的批准。

同时,企业应与外汇局指定的银行办理出口核销备案手续;(2)货物出口后,企业应及时向外汇局和银行报送相关的出口收汇核销申请,包括发票、合同、运输单据等材料;(3)外汇局和银行在核对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后,按照相关规定将对应的外币收入划入企业的银行账户,完成核销流程。

2.劳务出口核销流程:(1)企业在向外国提供劳务时,应事先与外汇局申请备案,并获得外汇局的批准。

企业应与外汇局指定的银行办理劳务出口核销备案手续;(2)劳务出口后,企业应及时向外汇局和银行报备相关的出口收汇核销申请,包括合同、收费凭证、税务清单等材料;(3)外汇局和银行在核对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后,按照相关规定将对应的外币收入划入企业的银行账户,完成核销流程。

四、核销管理措施1.核销人员应严格执行相关规定,确保核销的准确性和及时性;2.对核销业务进行审核,确保核销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3.建立健全核销业务的档案管理制度,遵守相关的归档要求;4.定期对核销业务进行自查和内审,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5.加强对核销内部控制的培训,提高核销人员的业务水平和外汇管理意识;6.按照规定报送相关统计数据和报表,配合外汇局的监管工作。

关于对执行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对执行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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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执行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标 签】出口收汇核销管埋办法
【颁布单位】海关总署
【文 号】署监一﹝1991﹞365号
【发文日期】1991-03-23
【实施时间】1991-03-23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征收管理
广东分署,各局、处级海关:
现将对执行署监一[1990]1291号《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 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通知》中第三条规定"海关签发每份'出口收汇核销单'和出口货物报关单,按照签发'出口货物证明书'的有关规定,收取签证费。

"现将该规定废止。

自文到之日起对出口收汇核销单的签证不再收费。

前已上取的签证费不予退回。

二、对于出口货样、广告品,凡符合我署[86]署货字第496号文和署监一[1990]698号文的有关规定且数量合理的,不属于出口收汇核销范围,可不办理有关出口收汇核销手续。

特此通知。

出口收汇核销管理规定

出口收汇核销管理规定

出口收汇核销管理规定一、总则为规范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工作,提高外汇管理效率,根据中央银行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管理规定。

二、核销范围出口收汇核销管理适用于所有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在国内出口货物、提供劳务或者让渡无形资产等活动产生的外汇收入。

三、核销手续1. 核销申请核销人员应在外汇收款后的3个工作日内, 将核销申请提交给外汇管理机构。

核销申请应包括以下内容:•核销货币和金额•收款人信息•收款账户信息•相关证明文件2. 核销材料核销申请需附上以下核销材料:•商业发票或合同•货物出口清关单据•资金支付凭证•其他相关证明文件3. 核销流程•核销人员提交核销申请及相关材料给外汇管理机构•外汇管理机构对申请资料进行初步审核•审核通过后,外汇管理机构办理核销手续并出具核销凭证四、核销管理1. 核销期限核销期限为核销申请日起60个工作日。

核销期限届满后,未完成核销的款项将被退回,需重新办理核销手续。

2. 核销金额限制对于金额超过500万美元的核销申请,核销人员需要提供更加详细的资料和证明文件,外汇管理机构对其进行更加严格的审查和审核。

3. 核销后的资金使用核销后的外汇资金应按照规定用于结算外商对国内企业的货款、支付进口货物或服务费用、偿还外债等。

未经批准,不得将核销资金用于其他用途。

五、违规处罚1. 违规的行为以下属于违反核销管理规定的行为:•提供虚假文件或信息进行核销申请•未按规定期限完成核销手续•将核销资金用于非核销目的•通过非法手段获取核销资格2. 处罚措施对于违规行为,外汇管理机构将采取以下处罚措施:•发出书面警告•暂停核销资格•取消核销资格•其他相应处罚措施六、附则本管理规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如有需要,外汇管理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部分修订或补充,并公告实施。

以上为《出口收汇核销管理规定》的主要内容,具体操作细则可根据实际情况和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规定和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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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 Pleasure Group Office【T985AB-B866SYT-B182C-BS682T-STT18】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汇发【2003】91号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出口收汇管理,促进我国对外贸易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出口单位”是指经商务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关批准或登记,具有对外贸易经营权的所有单位。

“银行”是指经国家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及其授权机关批准或备案经营外汇业务的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包括中资银行和外资银行。

“出口收汇核销单”(以下简称核销单)是指由国家外汇管理局统一管理,各分支局核发,出口单位凭以向海关办理出口报关、向银行办理出口收汇、向外汇管理机关办理出口收汇核销、向税务机关办理出口退税申报、有统一编号的重要凭证。

“出口收汇报关单证明联”(以下简称报关单)是指出口货物结关后,海关为出口单位签发的证明其货物实际出口并凭以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的报关单。

“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以下简称核销专用联)是指银行出具的出口单位凭以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的出口收汇核销专用结汇水单或出口收汇核销专用收帐通知。

“出口收汇核销备查”是指将出口单位因客观原因无法正常核销的应收汇数据从日常监管数据库转移到专设的备查监管数据库,不再纳入日常考核,出口单位仍要承担继续办理出口收汇核销义务,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继续对其监管和查处的核销管理制度。

第三条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下称外汇局)是出口收汇核销的管理机关,负责对出口单位和银行的出口收汇相关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并通过“出口收汇核报系统”和“中国电子口岸出口收汇系统”为出口单位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

第四条外汇局会同商务主管部门对出口单位的出口收汇核销情况按年度进行考核,评定等级,对外公布。

第五条出口收汇核销实行属地管理原则,出口单位应当在其注册所在地外汇局备案登记、申领核销单和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

第六条出口单位向境外、境内保税区、出口加工区、钻石交易所等海关实行封闭管理的区域(以下统称境内特殊经济区域)出口货物以及采用深加工结转等方式出口货物,凡以需要使用核销单的监管方式出口的,均应当凭核销单办理报关手续,并应当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

以其他不需要使用核销单的监管方式出口的,无需凭核销单报关,也无需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

第七条外汇局根据出口收汇核销考核结果和其他相关情况对出口单位的出口收汇核销实行分类管理。

第八条出口单位取得出口经营权后,应当办理“中国电子口岸”入网认证手续,并到外汇局办理备案登记,外汇局为出口单位建立出口收汇核销档案。

第九条出口单位的备案信息发生变更时,应当及时到外汇局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外汇局需在“中国电子口岸”变更该出口单位IC卡权限;出口单位因终止经营或被取消对外贸易经营资格的,应当到外汇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外汇局需在“中国电子口岸”注销该出口单位IC卡权限。

第十条出口单位应当凭“中国电子口岸”企业操作员IC卡及其他规定的凭证向外汇局申领核销单。

外汇局向出口单位核发核销单后,应当将核销单电子底帐数据传送至“中国电子口岸”数据中心。

第十一条核销单只能由领用的出口单位使用,不得涂改、借用、冒用、转让和买卖。

第十二条出口单位终止经营或被取消对外贸易经营资格或发生合并、分立的,按以下规定办理出口收汇核销业务:(一)出口单位因终止经营或被取消对外贸易经营资格不再经营出口业务的,应当将未使用的核销单退回外汇局注销,对已经报关出口的核销单应当按规定继续办理核销手续。

外汇局应当对其停止发单,对其已发放未使用的核销单实施“禁用”处理。

(二)出口单位因合并、分立不再经营出口业务的,应当将未使用的核销单退回外汇局注销。

外汇局应当对其已发放未使用的核销单实施“禁用”处理。

(三)出口单位因合并、分立继续经营出口业务的,应当按照合并、分立协议的约定继续承担原出口单位的出口收汇核销业务。

第十三条?外汇局可以根据出口单位的出口收汇核销考核等级和日常业务经营状况,调整发单数量。

对存在严重违反外汇管理规定等行为的出口单位,外汇局可以对其实行控制发单,或对已发放未使用的核销单实施“禁用”处理。

第十四条?外汇局根据出口单位的出口收汇核销考核情况,海关、税务和商务主管部门的考核情况,国际收支申报等情况,以及不同的贸易方式,对出口单位分别实行自动核销、批次核销、逐笔核销管理。

自动核销出口单位的条件由国家外汇管理局规定,名录由国家外汇管理局核定,各分局对外公布。

第十五条出口单位到海关报关前,应当通过“中国电子口岸出口收汇系统”向报关地海关进行核销单的口岸备案。

第十六条?出口单位报关时应当如实向海关申报成交方式,并按成交方式申报成交价格、数量、运费、保费以及加工贸易合同协议号等信息,保证报关数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第十七条?海关对出口单位提交的核销单和其它报关材料审核无误并对核销单电子底帐进行核对后,为出口单位办理通关手续。

海关应当在核销单上加盖“验讫章”并对核销单电子底帐数据进行“已用”核注,结关后应出口单位申请向出口单位签发注有核销单编号的报关单。

核销单号码和报关单号码应当一一对应。

海关为出口单位签发报关单后,应当将核销单的签注情况和报关单的电子底帐传送至“中国电子口岸”数据中心。

第十八条?对出口单位从境外或特殊经济区域或境外商户在境内经营离岸银行业务的银行开立的离岸帐户收回的出口货款,以及深加工结转项下转出方从转入方收回的出口货款等,银行应当按照规定为出口单位办理出口收汇的结汇或入帐手续,向出口单位出具核销专用联。

第十九条?出口单位出口货物后,应当在不迟于预计收汇日期起30天内,持核销单、报关单、核销专用联及其它规定的核销凭证,到外汇局进行出口收汇核销报告。

对预计收汇日期超过报关日期180天以上(含180天)的远期收汇,出口单位应当在报关后60天内到外汇局办理远期收汇备案。

第二十条?外汇局定期将上月已核销电子数据上传至“中国电子口岸”数据中心,供商务、海关、税务等相关主管部门查询或使用第二十一条?代理出口项下,应当由代理方办理申领核销单、出口报关、出口收汇以及出口收汇核销报告等手续。

第二十二条?外汇局受理出口单位的出口收汇核销报告后,应当对其提供的核销凭证或数据的真实性进行审核。

出口单位报告的数据不齐全的,应当要求其补充;出口单位报告的数据与海关、银行传送的电子数据不一致的,应当要求出口单位到相关部门办理核对、修改和补办手续。

海关、银行应当在接到出口单位的相关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

第二十三条?外汇局审核出口单位提供的核销凭证时,对凭证齐全、数据无误且出口与收汇或进口差额未超过规定标准的,根据不同贸易方式予以核销;对出口与收汇或进口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外汇局应当在审核规定的差额证明材料无误后为出口单位办理差额核销;对出口与收汇或进口差额超过规定标准且未能提供规定的差额证明材料的,符合有关规定的予以差额备查,不符合备查条件且超过规定的核销期限的纳入逾期未核销管理。

第二十四条?外汇局为出口单位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后,应当按规定将核销单退税专用联退出口单位。

实行自动核销的出口单位另行规定。

第二十五条?对出口单位由于客观原因无法办理正常核销的应收汇核销出口数据,外汇局可以按照规定进行出口收汇核销备查。

第二十六条出口单位发生出口项下退赔外汇的,应当持规定的证明材料向外汇局申请,经外汇局审核无误,冲减其出口收汇实绩后,凭外汇局核发的“已冲减出口收汇\核销证明”到银行办理退赔外汇的购付汇手续。

第二十七条出口单位未按规定期限办理核销手续的,纳入逾期未核销管理,外汇局将定期对出口单位进行逾期未核销催核。

对催核后仍未办理核销手续且无正当理由的,由外汇局予以查处。

第二十八条出口单位和银行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对违反本办法的,由外汇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及其他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2003年10月1日开始施行。

附件2所列相关法规同时废止,以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按本办法执行。

附件2《废止文件目录》1、1990年12月国家外汇管理局等部门发布的《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2、1996年3月5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的《关于清理旧出口收汇核销单的通知》(96)汇国函字第055号3、1996年3月28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的《关于严格审核进出口货物报关单防伪标签的通知》汇传(1996)04号4、1996年6月27日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发布的《关于明确“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二次核对”有关问题的通知》(96)汇国函字第178号5、1996年6月28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的《出口项下退赔外汇支付、核销管理暂行办法》6、1997年1月8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出口收汇核销单管理的通知》(97)汇国核字第001号7、1997年9月29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的《关于出具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有关问题的规定》8、1997年9月29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的《关于出口收汇核销问题的补充规定》9、1997年7月28日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发布《关于明确进出口报关单“二次核对”有关问题的通知》(97)汇国函字第214号10、1998年2月18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的《关于规定出口收汇核销原始凭证最短保留期限的通知》(98)汇国函字第046号11、1998年9月21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出口收汇核销管理的通知》汇发(1998)27号12、2000年12月29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加强旅游购物出口收汇核销监管的通知》汇发(2000)170号13、1998年6月22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的《关于印发<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98)汇国发字012号14、2002年11月13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的《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出口收汇核销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汇发(2002)1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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